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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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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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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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09年度憲二字第55號
受理日期
2022-05-04
聲請人
盧映潔
案由
為妨害名譽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61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10條,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盧映潔1090218解釋憲法聲請書_OCR
盧映潔1110516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盧映潔1090618解釋憲法補充理由書_OCR
盧映潔1120224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意旨書_OCR
盧映潔1120314言詞辯論簡報檔
盧映潔1120320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意旨補充書_OCR
盧映潔1120320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意旨續狀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10年度憲二字第247號(朱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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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平台社群網站社交軟體有些是發佈文字圖片或影音之言論者可自行設定閱覽族群也可自行删除所貼言論甚至有些軟體本身就設定發佈後數秒即自動删除所發佈之文字圖片或影音有些是網站或平台的管理者可以删除所貼言論因此釋字第509號提及言論自由可依言論的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但釋字第509號卻無從對應現今各式各樣的電子媒體網路平台社群網站社交軟體可以隨時修改下架或删除内容的特性故釋字第509號解釋顯有缺漏而有補充或變更的必要換言之若是以言論的傳播方式來考量發佈言論考之言論自由應受到的限制而分別論以刑事責任或民事責任但卻沒有考量到網路世代倘若所發佈之言論已修改下架或删除是否仍一律以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作為限制言論自由的手段或是僅以刊登道歉啟示或損害賠償之民事責任作為彌補名譽受損者的損失即為已足究竟在現今網路世代的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權之間要如何劃下利益衡量的界限又應以什麼基準為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之區別適用皆無從由釋字第509號解釋獲得對應故釋字第509號解釋顯有缺漏而有補充或變更的必要四為更清晰化現今我國關於言論的傳播型態及其相關特性整理表一如下表一台灣常見之言論資訊傳播型態及其相關特性删除或下架閱聽對象傳送後可否修傳播程度型式載體改删除或下後是否可再傳播可架閱聽聞調控度紙本報紙紙本不特定多數否不適用高傳播傳統雜鍵人度無法調媒控體傳統廣播電收音設備不特定多數否不適用南傳播台人為主要的度無法調播放載體控高傳播否不適用電視台無電視機為無線台不度無法調線主要的播特定多數人台控放載體有線台有有線付費之不特台定多數人網路電電子報可以由删除下架高傳播會員制有新定義新傳加入會員之後無法再閱度可調控文媒體涵蓋腦手機新聞資訊發佈傳業者修改或删聽聞app不特定多數文所有數據化人除網路電視媒的媒體形式利用數台廣播電台翘線上收聽台可網位技術以由網站下架絡技術通非會員制過網際網不特定多數路以電人腦手機等終端向用戶提供信息和娛樂服務的傳播形態包括所有數據化的-傳統媒體網絡媒體移動端媒體網路報刊雜誌等舉例各電視台之網路電視台廣播電台線上收聽台各家報紙之電子報11網路平台可由傳送訊息删除下架視訂閱者白自媒體是指不特定多數者修改或删除個人通過網手機apip人後無法再閱之多寡媒可由網路平絡上的互動聽聞傳播度為體台删除或下架平台來把自中或高傳播度己做成一個可調控焦點或者一個新聞或資訊來源通過大家的認可來加以關注舉例Youtuber微博部落格FB粉絲專頁可由傳送訊息開放式論網網路平台開放式論壇删除後無法網路論壇壇討論討論區不者修改或删除再閱聽聞電腦站常簡稱為論可由網路平區視瀏特定多數人論壇又稱討論區討論台管理員覽者之多壇删除寡傳播度版等是種討為中或高論提供在線討區傳播度論的虛擬空可調控間建立以在線討論為主的網站封閉式論封閉式論壇舉例各政壇討論討論區特府機關相關區視成定多數人網站之開放員多寡傳留言區播度為低PTT卡提諾或中傳論壇播度可調Dcard法官控論壇12若設定公網路平台可由發佈訊息删除後無法個個人社交網若可選擇設開視瀏是指人與人手機aip者修改或删除再閱聽聞人定公開而發佈訊息者設覽者之多社之間或是人與群組之定公開時寡傳播交網間透過網度為中或不特定多數人高傳播路路平台的連度可調控結所形成的個人之人際關係的型態結構若設定特舉例Line若可選擇設定人時的個人版貼定特定收訊視瀏覽者文或群組人而發佈訊之多寡以TwitterFB息者設定特及訊息停個人版定人時特留時間傳Instagram定多數人或播度為極Snapchat特定少數人低或低等等傳播度可調控視接收訊舉行記者會張貼公告則舉行記者不特定多數其無撤除後即不息者之多他人或少數人散發傳單是不會散發傳可刪除但張寡傳播單張貼公存在貼公告則可撤度為中或告等除高傳播度不可調控或可調控肆涉及之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以及本件之憲法上疑義一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抵觸法律明確性原則致侵害聲請人受憲法13第11條保障之言論自由一釋字第445號解釋謂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釋字第636號解釋理由書謂基於法治國原則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之功能並V-厂.使執法之準據明確以保障規範目的之實現由此揭釋字可知法律明確性原則的重要功能之一在於保障基本權利而基本權保障也是法明確性原則的蕙法基礎1二釋字第636號解釋理由書謂蕙法第八條之規定國家公權力對人民身體自由之限制於一定限度内既為憲法保留之範圍若涉及嚴重拘束人民身體自由而與刑罰無異之法律規定其法定要件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自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又釋字第690號解釋理由書進一步-細緻化法律明確性審查的標準其謂強制隔離雖拘束人身自由於一定處所因其乃以保護人民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為目的與刑事處罰之本質不同且事涉醫療及公共衛生專業其明確性之審查自得採一般之標準毋須如刑事處罰拘束人民身體自由之採嚴格審查標準由此可知法律明確性的要求與所涉基本權相關涉及的基本權越重大對法律明確性的要求應該為更嚴格的審查釋字第777號解釋並爰用前揭先例之意旨謂基14於法治國原則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之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以保障規範目的之實現依本院歷來解釋法律規定所使用之概念其意義依法條文義立法目的及法體系整體關聯性須為受規範者可得理解且為其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始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本院釋字第432號第521號第594號第617號第623號第636號及第690號解釋參照惟涉及拘束人民身體自由之刑罰規定其構成要件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本院釋字第636號解釋參照三釋字第509號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稱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由此可知言論自由為重大的基本人權而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第1項之法定刑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2項之法定刑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亦即作為誹謗罪之法定刑的選項中有兩項是拘束人身自由之刑罰而人身自由實為人民一切自由之基礎因身體若得不到自由則人民之其他自由更得不到保障其乃最重要的基本人權自不待言因而用以支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為合憲之釋15字第509號解釋也就是成為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實質構成要件的釋字第509號解釋應該要能通得過法律明確性之嚴格的審查始能真正成為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合憲性基礎四釋字第509號解釋雖謂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内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也就是說依釋字第509號解釋之意旨倘若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之證據資料縱使其言論影響他人名譽仍可合法化其言論反之倘若行為人所持證據資料未達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則仍會被科以誹謗罪之刑責然而作為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實質構成要件所謂的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其實是無法通過法律明確性之嚴格審查而使一般人民無從預見其適用以及如何適用亦即釋字第509號解釋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導致刑事法院恣意適用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以致於聲請人之言論自由遭受侵害且人身自由亦受到侵害之風險申言之1.首先自從釋字第509號解釋出現後由於何謂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極度不明確導致刑事司法實務對於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以及釋字第509號解釋的運用與闡釋見解極為混亂且主張不一各個法院或者各個法庭乃各彈各的調例如161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98號判決稱釋字第509號解釋是採取真正惡意原則但是判決中又混雜查證義務程度的說法該判決謂司法院釋字第五九號解釋明確揭示行為人縱不能證明其言論内容為真實然若能舉出相當證據資料足證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内容為真實者因欠缺犯罪故意即不得遽以誹謗罪相繩亦即採取真正惡意原則該判決又謂行為人就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應盡何種程度之查證義務始能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屬善意發表言論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及所發表言論之散布力影響力而為觀察2最高法院99年台上8090號判決對於真實惡意原則的惡意認為行為人若明知言論顯與事實不符者或重大輕率未加查證即屬惡意該判決謂證據資料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事項之依據此所指證據資料應係真正或雖非真正但其提出並非因惡意前提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者而言行為人若明知其所指摘或陳述之事顯與事實不符者或對於所指摘或陳述之事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有所質疑而有可供查證之管道竟重大輕率未加查證即使誹謗他人亦在所不惜而仍任意指摘或傳述自應構成誹謗罪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7號判決是運用真實惡意原則認為言論内容若並非完全出於虛捏假造縱因疏於未能查證事實真相致所發表之言論内容未盡與事實相符亦不能論以誹謗罪該判決謂立法委員17職權重大為公眾人物於民主社會本應接受外界監督其人格品行素行操守甚至私德於選舉時候選人以各種文宣宣傳就公共事務辯論以期選民對候選人有充分之認識俾選民資訊充足為適當之選擇因此各候選人文宣關於可受公評之事項應嚴格認定是否確有誹謗或侮辱之惡意以免在選舉中之批評動辄得咎產生寒蟬效應從而若無積極證據足證行為人確係出於誹謗故意或未必故意即應推定係以善意為之是候選人對於所傳播之言論内容如不具有實質惡意非完全出於虚捏假造縱因疏於未能查證事實真相致所發表之言論内容未盡與事實相符若不能積極證明候選人主觀上具有虛捏事實誹謗之犯罪故意即惡意尚難以本罪相繩2.其次因釋字第509號解釋中何謂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極度不明確而且釋字第509號解釋文並無提及言論發表者對於言論内容的訊息來源是否有所謂查證義務以及如何加以查證但是刑事司法實務自行發展出言論發表者有查證義務的看法然而對於查證義務的判斷基準以及個案踐行方式見解極為混亂主張不一且又空洞各個法院或者各個法庭乃各彈各的調甚至在個案的判決理由所引用查證義務程度之見解跟在個案對於被告具體要求之查證義務程度是相互矛盾的此由聲請人以言論散佈媒介以及言論所涉事務性質為類型化對我國刑事判決加18以歸納整理即可呈現出此一問題1以言論散佈媒介為類型由附表一之歸納整理可以看到A.傳統紙本電視節目傳播方式a.有實務判決見解認為散布力廣主張言論發表者應負較嚴謹查證義務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易字第503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5號刑事判決等b.但也有實務判決對於.以紙本媒體為言論傳播媒介的情形採取真實惡意原則主張只有表意人於發表言論時明知其所言非真實或過於輕率而未探究其所言是否真實時始負誹謗刑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易字第1038號刑事判決B.網路傳播方式a有判決見解認為傳播力無遠弗屆故言論發表者應負較高查證義務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94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017號刑事判決b.但也有判決見解認為網際網路的使用者與以往各種資訊媒體不同在資訊的發送與收受上可謂完全立於平等地位即加害者與被害者地位平等被害者亦可用網路為自己辯駁又網路個人用戶蒐集資料能力有限亦不得將個人網路用戶與網路媒體之查證義務同等視之而採極低度查證19義務標準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13號刑事判決c.又有判決見解認為一般自然人而非媒體臉書從業人員查證能力尚屬有限等各要件综合考量揆諸首揭意旨此時就被告本案貼文之合理查證義務應適度放寬以實現多元價值之功能而採中低度查證義務標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69號刑事判決2以言論所涉事務性質為類型由附表二之歸納整理可以看到A.政治事務a.有判決採高度查證義務標準者主張不得僅有他人的傳述仍要有符合真實的查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1829號刑事判決b.有判決採取低度與中度查證義務標準主張只要有間接資料或他人的傳述縱有錯誤也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下所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易字第1038號刑事判決臺中分院107年上易字第630號刑事判決c.有判決採取低度查證義務標準者只要非故意捏造之虛偽事實或非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63號刑事判決B.商業事務a.有判決採取高度查證義務標準亦即縱使有公司網站公佈之間接資料20但行為人仍要盡真實查證義務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易字第381號刑事判決b.有判決採取中度與低度查證義務標準者亦即有證人提供予被告之口頭或書面之間接資料即有合理懷疑非故意捏造之虛偽事實或非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難認其有何真正惡意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易字第267號刑事判決c.另有判決採取極低度查證義務標準亦即僅有被告自己的宣稱即足夠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1329號刑事判決C.一般事務a.有判決採取高度與極高度查證義務標準亦即要求被告要向親身經歷的證人查證以及被告應向告訴人本人查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易字第441號刑事判決b.有判決採取中度查證義務標準亦即被告有之本票本票裁定簡易庭判決及債權憑證等證據資料雖與事實不符但應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主張劉淑惠欠錢還錢之文字及内容係為真實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易字第1455號刑事判決c.有判決採取極低度查證義務標準認為只要被告對所言有主觀上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即可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易字第1346號刑事判21決3.至於本件判決法院在判決理由中提出釋字第509號解釋蘇俊雄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意旨採真實惡意原則的見解認為只要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即不成立誹謗罪等語見判決書第4頁所謂能證明為真實其證明強度不必至於客觀的真實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應將之排除於第310條之處罰範圍外認行為人不負相關刑責釋字第509號解釋蘇俊雄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意旨參照然而系爭法院在判決理由中卻又指責聲請人未為合理查證i見判決書第9頁系爭法院又對聲請人課予最高度的查證義務也就是要求聲請人必需向被指述者本人陳慈幸親自查證而達真正真實始得發表言逢見判決書第10頁依被告與告訴人同任教於大學之關係平曰亦就法律見解相互討論被告向告訴人求證所聽聞者究竟是否為告訴人所為非屬難事惟被告捨此不為逕為轉述顯未為合理之查證亦無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摘傳述之事為真實之依據6再將前開實證研究中關於言論内容涉及學校教育事務學術事務之案例1系爭判決要求行為人為不利本人之言論前應向本人求證為真依此種查證義務等同行為人為指述前應先告知被指述人並經被指述人承認後而為言論之發表方得解免誹謗罪責故不論此節e與一般人所認知之批評或罵人模式有違被指述人就遭遇之指控虛心接受甚至俯首認錯之情形更屬難以想像實務上發展出前開查證義務之判准顯不合理22抽出觀察a.有判決採取中度查證義務標準亦即有間接資料也就經由原論文之作者之告知有詳細比對並標示其認為抄襲之處而認定告訴人抄襲不問其認定是否與客觀事實相符其已有所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1492號刑事判決b.有判決採取低度查證義務標準即採真正惡意原則認為發表言論者只有於發表言論時明知所言非真實或因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則此種不實内容之言論須受法律制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1379號刑事判決c.有判決在判決理由中採取低度與高度的查證義務標準稱提出過程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且應就所提出之證據資料說明依何理由確信所發表言論内容為真實始可免除誹謗罪責不過在此個案中法院卻是要求最高度的查證義務標準主張被告雖曾進行直接間接之調查足認非明知内容為不實.然被告非親身經歷前開查證仍屬草率尚不能認已盡查證義務也就是要求被告要親身經歷始為有盡查證義務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904號刑事判決足見與本件個案同樣涉及學校教育事務學術事務言論内容之其他案例於實務上之審查判斷基準均不同一由此可知由於釋字第509號解釋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導致刑事法院在適用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時不但恣23意而且採用相互矛盾的意見使人民無所預見無所適從致聲請人之言論自由遭受侵害二釋字第509號解釋抵觸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以致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1條保障之言論自由一有關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中的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誠如釋字第471號解釋指出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係指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須以法律定之其執行亦應分別由司法警察機關或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而立法機關於制定法律時其内容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要件即須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對於人身自由之處罰有多種手段可供適用時除應選擇其最易於回歸社會正常生活者外其處罰程度與所欲達到目的之間.並須具合理適當之關係俾貫徹現代法治國家保障人身自由之基本原則又釋字第523號解釋亦指出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依法律規定其内容更須實質正當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相關之條件方符蕙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24二有關比例原則依釋字第476號解釋係將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比例原則細分為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三個子原則所謂目的正當性係指立法機關本於一定目的所為之規定倘該目的就歷史淵源文化背景社會現況予以觀察尚無違於國民之期待且與國民法的感情亦相契合自難謂其非屬正當所謂手段必要性係指所採取之手段即對於人民基本權利為必要之限制乃補偏救弊所需亦理所當為者所謂限制妥當性係指依循上述目的與手段間之均衡釋字第五四四號承襲釋字第四七六號認為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要求之比例原則必須符合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亦即立法目的須具有正當性手段須有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且別無其他侵害較小亦能達成相同目的之手段可資運用時始得為之而手段對基本權利之限制與立法者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及行為對法益危害之程度尚須處於合乎比例之關係如此方無乖於比例原則釋字第554號解釋亦重申立法目的具有正當性手段有助於立法目的達成又無其他侵害較小亦能達成相同目的之手段可資運用而手段對基本權利之限制與立法者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及行為對法益危害之程度亦處於合乎比例之關係者即難謂與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有所不符許宗力大法官於釋字第578號解釋協同意見書中將釋字第476號解釋及第544號解釋所建構的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等三項比例原則子原則修正為目的正當性手段適合性必要性25與比例性並進一步將釋字第554號解釋加以引申為首先立法目的必須具有正當性其次手段須有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適合原則亦無其他侵害較小亦能達成相同目的之手段可資運用必要原則最後手段對基本權利之限制與立法者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必須處於合乎比例之關係狭義比例原則釋字第777號解釋更針對限制人身自由之刑罰揭示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憲法第8條定有明文限制人身自由之刑罰嚴重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係不得已之最後手段立法機關如為保護合乎憲法價值之特定重要法益並認施以刑罰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雖得以刑罰規範限制人民身體之自由惟刑罰對人身自由之限制與其所欲維護之法益仍須合乎比例之關係尤其法定刑度之高低應與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稱始符合蕙法罪刑相當原則而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無違之意旨三釋字第211號解釋稱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蕙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得斟酌規範事務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的區別對待釋字第666號解釋指出憲法第七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26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也就是不論法律執行的平等抑或是法律制定的平等都要求相同者相同對待之不同者不同對待之這中間就產生了差別待遇的問題如果立法者恣意形成差別待遇則法律的平等原則無法維持平等原則遭受破壞誠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闡明平等原則意義的名言平等原則禁止對於本質相同的事件在不具實質理由下任意地不同處理以及禁止對於本質不相同之事件任意地作相同之處理因此事務的本質即成為判斷的基準四基於上述對各該憲法上原則之說明可凸顯釋字第509號解釋確實抵觸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比例原則以及平等原則申言之雖然釋字第509號解釋文稱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至於限制之手段究應採用民事賠償抑或兼採刑事處罰則應就國民守法精神對他人權利尊重之態度現行民事賠償制度之功能媒體工作者對本身職業規範遵守之程度及其違背時所受同業紀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然而釋字第509號解釋卻沒有給予具體區分基準釋字第509號解釋沒有指出何種情形可以使用民事賠償或回復名譽制度乃致於刪除言論即足以使言論行為人與相對人易於回歸社會正常生活釋字第509號解釋也没有指出何種情形應運用刑事責任始得以達到維護相對人名譽而不致於侵害行為人之言論自由由於釋字第509號解釋無法具體呈現限制言論27自由的不同手段與所欲達到目的之間的合理適當關係導致現行司法實務上對於同一言論之行為人既課予刑事責任又課予民事賠償與回復名譽責任故釋字第509號解釋作為刑法第310條以人身自由為處罰之基底顯然抵觸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中的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其次釋字第509號解釋沒有區分不同的言論傳播媒介及其特性也沒有區分言論所涉事務之性質與公益性導致所有的言論皆一致性地可適用刑法第310條尤其是傳播度小的言論或者已删除而不復存在的言論或者是具有公益性貧的言論都與傳播度大且永恒存在的言論或是不具公益性質的八卦言論在我國司法實務在適用釋字第509號解釋之下是相同處理也就是只要認為言論行為人沒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的資料即一律科以刑法第310條之刑事責任釋字第509號解釋與現行司法實務沒有真正顧及在不同情形下的言論是否有侵害較小亦能達成相同目的之手段例如民事賠償或回復名譽措施或者要求删除下架等其他手段即為已足也沒有真正顧及使用刑事責任對於限制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間是否合乎比例關係故釋字第509號解釋抵觸tb例原則中之必要原則與狹義比例原則再者誠如前述表格一所呈現的現今言論傳播媒介具有的各種特徵根據是否可選擇閱聽對象範圍是否可修改删除删除下架後是否可閱聽等特徵對於言論相對方之名譽影響各自差異惟釋字第509號解釋完全沒有顧及現今言論傳播媒介的各種特徵一律以有無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之標準加以覆蓋屬於對28於本質不相同之事物任意地作相同之處理故釋字第509號解釋抵觸平等原則焯然可見五系爭本件言論為聲請人發表於臉書的個人版且非設定公開閱覽人數有限而言論所涉事務為學術事務具有公益性況且事後已删除無法再回復但系爭本件判決依釋字第509號解釋科以聲請人刑法第310條之刑事責任因釋字第509號解釋抵觸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比例原則以及平等原則導致刑事法院適用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於系爭本件言論以致於聲請人之言論自由遭受侵害伍釋字第509號解釋抵觸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應予以變更或補充之建議一釋字第509號解釋抵觸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己如前述而民國106年之司法改革國是會第五組曾決議刑法誹謗罪應予除罪縱使綜合考量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之均衡維護以及現今社會發展與國民意識認為刑法誹謗罪尚未有完全除罪的社會條件但對於誹謗罪的適用以及誹謗罪與民事責任乃至於其他手段的同時或區別適用應該給予更合乎現今社會型態之有用基準與判斷並且考量法律29經濟避免廣義司法機關因過度負荷形成血汗司法以及國家公權力應更致力於打擊影響國家安全之假消息而非打壓私人酸民故建議依言論傳播的媒介言論所涉事務之性質閱聽對象範疇以及言論是否可删除下架等特徵建立誹謗罪的適用以及誹謗罪與民事責任乃至於其他手段的同時或區別適用之架構如下二言論類型與責任之架構説明如下並以表二呈現之1.言論媒介傳播度強閱聽對象範疇廣大且不特定言論傳播度無法調控即無法删除下架無論言論事務涉及公益或私益可適用刑法第310條要盡到高度查證義務例如要有直接或相當可信的資料或向本人詢問而有平衡報導始得免責同時有民事責任未盡高度查證義務或平衡報導者相對人可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或名譽回復措施舉例電視廣播舉行記者會22.言論媒介傳播度強閱聽對象範疇廣大且不特定但言論傳播度可以調控即可以删除下架言論所涉事務不論公益或私益可適用刑法第310條要盡高度查證義務要有直接或相當可信的資料或有向本人詢問而有平衡報導始得免責若已删除或已下架則不適用刑法第310條未盡查證30或無衡平報導且未刪除或未下架2同時有民事損害賠償或名譽回復措施之責任若已删除或已下架僅有民事損害賠償或名譽回復措施之責任舉例網路媒體自媒體Youtuber微博部落格FB粉絲專頁開放式論壇設公開的FB個人版設公開的Instgram3.言論媒介傳播度中高閱聽對象範疇中高但特定言論傳播度可以調控即可以删除下架若言論所涉事務屬公益不適用刑法第310條相對人可請求删除或下架而負民事損害賠償或名譽回復措施之責任若有盡低度查證非故意虛構捏造之資料則不負民事損害賠償或名譽回復措施之責任僅相對人可請求删除或下架若言論所涉事務屬私益不適用刑法第310條相對人可請求删除或下架而負民事損害賠償或名譽回復措施之責任若有盡中度查證有間接資料則不負民事損害賠償或名譽回復措施之責任舉例封閉式的論壇討論區4.言論媒介傳播度中低閱聽閱聽對象範疇中低且特定言論傳播度可以調控即可以删除下架若言論所涉事務屬公益不適用刑法第310條僅相對人可請求删除或下架亦不負民事損害賠償或名譽回復措施之責任22已盡查證或有衡平報導僅尚未删除或下架之情形相對人得透過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行為人删除言論該聲明並為強制執行法中間接強制之標的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31若言論所涉事務屬私益不適用刑法第310條相對人可請求刪除或下架而且負民事損害賠償或名譽回復措施之責任若有盡低度查證非故意虛構捏造之資料則不負民事損害賠償或名譽回復措施之責任舉倒未設公開的FB個人版未設公開的Instgram表二言論類型與責任之架構説明適用刑法無適用刑法閲聽對象應否適用同時有民事損事務刑法第310第310條之害賠償或名譽第310條之可否調控性質回復措施之責下的衡平名傳播程度條查證程度任譽措施可適用刑高度查證未盡查證或無不特定多公益無數人無法私益法第310條程度例衡平報導則同時有民事損如向本人巍控傳播查證平衡害賠償或名譽程度回復措施之責報導任32不特定多公益可適用刑未盡查證或無相對人請求高度查證數人可調私益法第310條程度例衡平報導且删除或下架控傳播程若已删除如向本人未删除或未下若已刪除度或已下架查證平衡架則同時有或已下架則不適用報導民事損害賠償僅有民事損刑法第310害賠償或名或名譽回復措施之責任條譽回復措施之責任公益不適用刑相對人請求特定多數無無人可調控法第310條删除或下架傳播程度未盡低度查證負民事損害賠償或名譽回復措施之責任33相對人請求私益不適用刑無無法第310條删除未盡中度查證負民事損害賠償或名譽回復措施之責任0相對人請求不適用刑公益無無特定少數法第310條删除無民人可調控事損害賠償傳播程度或名譽回復措施之責任034私益不適用刑相對人請求法第310條刪除未盡低度查證負民事損害賠償或名譽回復措施之責任三末查誹謗罪係為保護個人名譽法益而設而為達前開目的最有效之手段即屬删除公開之言論此類案件之民事訴訟途徑亦不外乎在要求行為人删除言論然訴訟過程緩不濟急更隨每次開庭及判決之過程令該次事件反覆攤開在陽光下對相對人何償不是一次又一次的傷害參考德國立法例德國聯邦議院Bundestag於106年6月30日通過社交網路強制法NetworkEnforcementLaw以下簡稱社網法法案社網法規定超過2百萬德國人註冊之大型社群網站如FacebookTwitter應於接收使用者通報後24小時内撤除明顯違反德國刑法的仇恨言論倘社群網站怠為履行公司及相關負貴人更會面臨鉅額罰款則以前開行政管制手段不僅能達到保護個人名譽之目的更有著司法程序無法達成之立即見效之優點於此種制度下損害能降至最低甚至零損害即無刑事或35民事訴訟程序再介入之實益此致司法院公鑒9年218中華民國1月聲請人盧映潔聲請代理人陳偉仁律師mm_匿附件委任狀正本乙份附件1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易字615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附表一誹謗罪關於言論散布方式與查證義務高低於高等法院之實證研究統整表格乙份附表二绯謗罪關於言論事務性質與查證義務高低於高等法院之實證研究統整表格乙份36","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402820,"doc_id":340801,"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盧映潔1110516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d262d405-3ca8-469f-bd37-5d244a29c9e6.pdf","doc_att_content_real":"盧映潔1110516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査聲請書請人盧映潔聲身分證字號住居所話電聲請代理人陳偉仁律師1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事2聲諳人前就本件之疑義已聲請太法官解释現為待審案件案號109年度3憲二字第55號先予敘明4主要爭點5為誹謗罪事件認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易字615號刑事6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10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下稱釋字第5097號解释等涉有牴觸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第11條言論自由及第823條比例原則等疑義已依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2款及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依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10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憲法訴訟法規定11審査客體121.刑法第310條132.司法院大法官釋字下稱釋字第509號解釋14原因案件或终局裁判案號15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易字615號刑事判決16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171.請求宣告刑法第310條與憲法第8條第11條第23條規定及第711條規客之意旨不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在此範圍内應予2變更32請求宣告已删除或下架之網路文字適用刑法第310條予以處罰與憲4法第11條第23條及第7條規定之意旨不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09號解釋在此範圍内應予變更6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壹爭铲古本之經浐8聲請人盧映潔為國立00大學0學院00學系下稱系教授陳900為同校00學院0000學系下稱00系副教授聲請人以電子設1備連接Facebook下稱臉書社群網站在個人動態時報版面連結蘋果曰11報102年4月2日新聞標題為逆兵性侵殺5歲女童許榮洲二審12改判無罪的即日並以暱稱00004文章及回應網友復以戈13内容之話說敝校00學院P.S.不是0學院喔的某位號稱000專I14的老師P.S.不是受年輕咩擁戴的馬員外喔又依該系的學生長久以15氷上00000的經驗及回應内容之他大學沒在台灣唸等字詞以16特定指述對象00學院學術領域專長包含00000一1-00417人再以文章内容依學生的說法該位老師在江國慶案確定無確應係罪18後而抓了許榮洲時曾在通識課中向學生大聲疾呼說法院應該要把許榮19洲立即判死刑不然正義然無存冏號稱讀000认气紅衛兵一樣2下稱貼文一又依該系學生長久以來上0000的經驗該位老師21在講逮捕強制處分時會跟學生說為了逮捕犯人M75攔下一般市22民的車子強徵市民的車子使用來追捕犯人冏美國警匪片看太多了23吧下稱貼文二依0000自己的經驗該位老師不懂何謂罪刑法定24原則不懂何謂拘束人身自3處分冏00系大一的都懂下25稱貼文三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5々提起公訴臺26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易字615號刑事判決附件1以聲請人就臉27書社群動態時報發表内容未盡妥善查證義務且内容足以贬損陳之21名譽其非善意等為理由判處聲請人負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之誹謗罪2刑責在案因事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聲3請人不得上訴三審而告確定4武程序事項一釋字第509號解釋亦有補充變更解釋之必要5一補充變更解釋之意義6所謂補充解釋乃針對大法官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之解釋7方法補充或變更解釋雖非大法官或憲法法庭行使解釋職權之程序法規8上的用語惟此種解釋機制不僅為過去大法官會議内部共識之決議所產9生更已廣受鈞院解釋反覆肯認無疑釋字439號第556號第581丄0號第684號解釋參照11二補充變更解釋之要件12一按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13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4條第114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解釋翁大法官岳生等9位大法官提案當15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包括解釋本身違16憲解釋之適用範圍或裁判對解釋之誤解等疑義依其聲請意旨有相17當理由者應依大法官會議法策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理當事人IS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3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67年20第607次81年第948次大法官會議決議參照21二經查上開過去的大法官會議針對聲請補充變更解釋一事其22所確立之要件如下一所謂發生疑義者.-包括解釋本身達蕙23解釋之適用範圍或裁判二人民雖非原解釋聲請人亦可針對所適24用之大法官解釋聲請補充解釋三聲請補充解釋除須符合各類型聲25請解釋之一般要件外尚須具備對先前解釋發生疑義而有補充解釋必26要性之特別要件27三補充變更解釋必要性之認定31一按過去大法官會議曾予以變更之解釋例如司法院第684號解釋釋字2第391號解釋就人民因身分受到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之問3題認為應就其處分内容分別論斷而針對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4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尚無許其提5起行政爭訟之餘地嗣因大法官認為其與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6之意旨不符遂予以變更近期亦有第812號解釋釋字第528號解釋7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設強制工作之規定係在補充刑罰之不足協助行為8人再社會化有其必要針對個別受處分人之不同情狀亦有免其執行9與免予繼續執行之規定足供為適當必要與合理之裁量嗣因大法官10認為前開規定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11符而予以變更12二經查由上述可知針對原解釋做成後如因大法官嗣後對人權保障之13觀念日趨強化與嚴格以致原解釋已不符當今大法官解釋所肯認人權14保障之旨趣者自應認為原解釋已有牴觸憲法之疑慮而有針對發生15憲法疑義之原解釋予以補充解釋之必要性16四本件有針對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補充變更解釋之必要性17一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18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19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限制之手段究應採用民事賠償20抑或兼採刑事處罰綜合考量以我國現況而言基於上述各項21因素尚不能認為不實施誹謗除罪化即屬違憲行為人雖不能22證明言論内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23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釋字第509號解釋文24解釋理由書參照25二釋字第509號解釋於89年7月7日做成距今已長達20年之久期26間我國關於言論自由正當法律原則等憲法上基本權利透過法院屢次27藉由憲法貫徹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並予以深化且落實則昔日對於上4開基本權利内涵之認識已無法與現今所要求權利保障之標準同曰而12語而且釋字第509號解釋做成之時空背景與現今政治經濟社會文化之3環境有所不同並且該解釋當時彖考量紙本媒體工作者對本身職業規範4遵守程度及其違背時所受同業紀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項因素要求行為人5尤其是紙本新聞媒體必須確認所發表資訊的真實性及公益關聯性認6誹謗罪尚無法除罪化然而現今已進入5G時代有關言論的表達與存7續的型態言論型態與他人的關係對於言論的接收與感受等與過去8已大相逕庭同樣地現今社會以及一般人民就名譽隱私的保護也會9相應地有不同方法與考量丄0三基此釋字第509號解釋實已無法通過現今人權保障之觀念而有牴觸11憲法之疑慮刑法第310條對言論自由之限制於憲法的定位與評價12亦有與時俱進之必要近來大法官以釋字第812號解釋就強制工作13是否違憲此一議題因應歷來解釋確立之嚴格審查標準作成有別釋14字第528號解釋之認定即為適例15參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16一刑法第310條舆釋字第509號解釋侵害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違反第178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以及第7條平等原則18一刑法第310條與釋字第519號解釋違反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1.按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20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21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22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23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24小時内移送該管法院審24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24小時内向逮捕之機關提審25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26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27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51於24小時内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此乃憲法第8條所2定人身自由保障及正當法律程序之明文32.次按憲法第8條第1項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原則所派生之實質正當4程序原則過去已獲得大法官多次肯認實質正當程序之内涵一般認5為尚包括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明確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無罪推定原則6罪疑利益歸被告原則被告不自證己罪之特權等原則在内73再按釋字第777號第636號解釋均提及涉及拘束人民身體自由之8刑罰規定其構成要件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應受較為嚴格之審9查因此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規定以及用以論斷誹謗罪能否成立之釋10字第509號皆涉及拘束人民身體自由其適用要件是否明確自應受較11為嚴格之審查124.經查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規定將散布於眾置於意圖要件中對13於誹謗罪的成立僅須認定意圖存在至於是否客觀上散布於眾並不影14響誹謗罪之成立亦即行為是否具有足以毁損名譽之危險存在便15成為認定者主觀判斷的問題又將散布於眾定為意圖之内容使得誹16謗罪欠缺損毁名譽的客觀情狀條件誹謗罪就變成僅針對所陳述事實與17否的判斷關係而已此種規範内容就流於雙重主觀認定一是對於是否18散布於眾意圖的認定幾乎成為主觀判斷的形式二是事實之陳述是否19足以損毁他人名譽單純僅對於指述事實本身做判斷以認定其是否具20有損毁他人名譽之危險此認定成立關係幾乎完全欠缺客觀化的標21準此已有學術文章之批評參附件2與誹謗罪具有同質性類型的刑22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至少在成罪判斷條件中具有行為的客觀情狀23要求存在即侮辱之行為必須是在公然的客觀情狀下所為此種行24為方得以成為公然侮辱罪適格之行為但在誹謗罪中卻未見行為客觀情25狀何在使得誹謗罪在適用時就容易陷入游移的判斷認定時就變成26時而寬鬆時而嚴格的情況參附件2275.此外刑法第310條第3項能證明其為真實攸關能否成立誹謗罪1釋字509號解釋對此揭示係以是否相當可信為真實為認定然而相2當可信為真實乃不明確導致司法實務對於誹謗罪的判斷標準紛亂3有判決採真實惡意原則的觀點亦即若非惡意捏造不實事項即無誹4謗可言另又有判決採合理查證義務的觀點但是查證義務高低之5標準亦雜亂不一或有以言論散布力影響力高低來要求查證義務6程度也有區別言論内容來定查證義務程度導致相同案件以不同7程度查證義務審查之結果有時見認定有罪有時見認定無罪之矛盾情8形此有聲請人整理之高等法院於審理誹謗罪是否盡合理查證義務9時所採納之事實參數如附表可知附表1因而司法實務就誹謗罪究X竟是採真實惡意原則來判斷抑或採取合理查證義務為判斷且11合理查證義務的認定強度亦不一由此現象可知釋字509號解釋12顯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另查有實務見解或套用前開言諂散布力13影響力局低之標準以網路傳播力無遠弗屆為由認定以網路方14式散布言論之行為人應負較高查證義務然而亦有實務見解以加害者15與被害者地位平等被害者亦可用網路為自己辯駁又網路個人用戶蒐16集資料能力有限亦不得與網路媒體之查證義務同等視之網路資料17已為現今資料來源之大宗且網路資訊的信賴網路世界無法如實反映客觀世界公眾對網路資訊的信賴度亦較低等理由認為行為人應18J負較低查證義務或有將被害人也常在網路社群發表言論足見被害20人已一定程度將自身投注網路媒介之焦點下之因素納入查證義務高低21之考量最終均做成被告無罪之判決此有聲請人整理高等法院做成之22判決可稽附表2依前開實例釋字509號解釋雖言明刑法第310條23第3項前段即為相當可信為真實之展現惟此一認定標準不夠明確24已招致人民無從預見法院判斷此要件時之準繩連帶著刑法第310條及25其第3項之要件亦不夠明確顯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266.亦有學者分析釋字第509號解釋公布後之十年間高等法院就刑事誹27謗案件故意過失程度之判準參附件9可見實務上就行為人故意71過失程度亦即是否盡合理查證義務之認定確有分採極寬鬆2寬鬆及中等嚴格兩種不同強度認定標準之情形而89年至953年間案件審查大約為寬鬆7成嚴格3成97年以後實務上固呈現4曰趨寬鬆之走勢仍有少數案件被法院以嚴格要件檢驗則前開分析結5果更彰顯實務就合理查證義務程度之審查強度浮動之缺失足見釋6字第509號解釋做成後因其未言明相當可信為真實之判斷標準7導致實務上各取所需恣意選擇採取寬鬆或嚴格審查之立場使誹謗罪8之構成要件欠缺可預見性顯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參附表19二刑法第310條與釋字第509號解釋違反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及第2310條比例原則111.按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憲法第11條定有明文12次按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憲法1314第23條定有明文152.刑法第310條限制之憲法權利及其審查步驟與基準161言論自由的限制應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且受較為嚴格之審查17刑法第310條既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應符合蕙法第23條18比例原則亦即須符合目的正當性且該限制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適當性原19則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最小侵害原則而與其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亦合乎比例之關係狹義比例原則2021而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22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是23刑法第310條對言論自由之限制是否合於比例原則自應受較為嚴格之24審查252刑法第310條限制言論自由之目的26國家為顧及對個人名譽之保護為刑法第310條以刑罰制裁誹謗行為27之目的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大法官解釋亦將人格權認屬81憲法第22條保障之人民基本權1名譽權係因與人性尊嚴有關故亦屬人格2權之一限制言論自由之目的既在保護個人名譽核其目的應屬正當33以刑罰限制言論自由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審查4A.適當性原則的審查5憲法之所以要保障言論自由無論係為建立意見表達之自由市場或6為提供社會成員了解事實真相之機會以健全民主程序或為提供個人表7現自由之機會以實現自我人民於發表言論時由於過於疑懼其言論因8無法證明真實而受到刑罰之制裁在無完全把握其所言會被判定為真實之9情況下可能因而放棄表達即會造成所謂寒蟬效應xO就刑法第310條保護個人名譽之目的言其主要内容應在不許行為人11採取特定言行舉止而造成他人名譽贬損效果然而以刑罰制裁因過12失而未能查證真實的誹謗者其後果最直接的寒蟬效應一完全剝奪其13發言能力又法院普遍認為誹謗者一般惡性不大而僅是未盡合理查證義14務亦即過失既然法院對於絕大部分誹謗被告的處罰都可以易科罰金15不如讓民事損害賠償制度負擔督促合理查證的主要功能附件316若有影響他人名譽之情形者在民事上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17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18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亦即透過民事手段無論是精神損害賠償或其他適當措施等手段相較於刑罰其達到回復名譽的效果更佳參本件20109年2月18日解釋憲法聲請書附件2附件3附件4尤其在當今網路時代既然是為保護個人名譽法益而為達此目的最有效之手段應2122是立即刪除下架言論或者於同一言論載體上為對照式的澄清說明或回23應凡是涉及名譽損害事件若以刑事訴訟途徑雖然其目的亦在於名譽24回復然而刑事訴訟過程緩不濟急更隨每次開庭及判決之過程令該次25事件反覆攤開在陽光下對相對人何償不是一次又一次的傷害26此外參考德國立法例德國聯邦議院Bundestag於106年6月301大法官釋字399486587603664號解釋9日通過社交網路強制法NetworkEnforcementLaw以下簡稱社網12法法案社網法規定超過2百萬德國人註冊之大型社群網站如3FacebookTwitter應於接枚使用者通報後24小時内撤除明顯違反德4國刑法的仇恨言論倘社群網站怠為履行公司及相關負責人更會面臨罰5款以此行政管制手段不僅能達到保護個人名譽之目的更有司法程序無6法達成之立即見效之優點於此種制度下損害能降至最低甚至零7損害即無刑事或民事訴訟程序再介入之實益依此來看相較於上開指出的其他適當回復名譽之手段刑法第3108條以刑罰作為保護名譽的手段在回復名譽的效果上恐有疑義刑法第310910條之合憲性審查於適當性原則上容有再度斟酌之考量11B.最小侵害原則12縱使認為以刑罰處罰誹謗者符合適當性原則之要求尚須通過必要性13原則之檢驗在言論自由受到較為嚴密保護的美國無論其現行法律或司14法實務多已刪除誹謗之刑事責任不再認為誹謗係犯罪行為而改以民事15侵權論處由被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行為訴訟請求行為人損害賠償16既不致發生以刑法壓制蕙法言論自由的危險對於被害人較具實益性而17有實質的救濟效果附件518基於刑罰之一般預防犯罪功能國家固得就特定行為為達法評價並19採取刑罰手段予以制裁以收遏阻之效然基於刑法謙抑性原則國家以20刑罰制裁之違法行為應以侵害公益且具有反社會性之行為為限而不應21將涉及個人主觀感受或主要係私人間權利義務爭議之行為亦一概納入刑罰22制裁範圍而以保護個人名譽感情為目的之刑法第310條若非科以短期23自由刑便是要透過罰金刑加以回應然短期自由刑在刑事政策上的弊害24乃眾所皆知繳交金錢予國家之罰金刑也未必有助於達成回復名譽的效25果相較於前述其他回復名譽的手段自由刑或罰金刑更非最小侵害的手26段至為明顯此時刑罰不僅不具有明確的回復名譽效果同時在個案當27中也容易成為私人相互復仇指摘更加打擊名譽的工具參本件109年2月10118曰解釋憲法聲請書附件62依此刑法第310條之合憲性審查於最小侵害原則上係無法通過3審查4C.狹義比例原則的審查5刑法第310條作為刑罰規範不僅直接限制人民之言論自由甚至對6於是否行使言論產生威攝效果繼而促使特定言論不再產生毋寧妨礙言7論自由市場的辯證溝通過程按個人之言論自由與其實現自我溝通意8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密切相關刑法第310條處罰誹謗行為9直接干預個人言論自由核心範圍之程度實屬重大況國家以刑罰制裁手丄0段處罰因過失而未能查證真實的誹謗者會使人民畏於發表言論產生寒11蟬效應嚴重影響言論自由的功能12況且目前大多數誹謗罪行為並非基於故意而捏造虛偽事實而是13因查證不足之過失導致誹謗事實不實而取得資訊與研究資訊都有相當成14本不可能無限制地查證下去能夠做到極端徹底與詳盡的研究者恐怕15不多雖然並非主張資訊提供者應完全免於合理查證的壓力也就是不一16定能免於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壓力但是刑罰對於許多非因故意僅17因過失而查證不足的誹謗行為人並非妥當的管制方式相對於民事賠償責18任僅以金錢制裁構成壓力刑罰威脅剝奪行為人的人身自由參附件39顯有過當其次當今網路時代言論發出後仍可在網路上修改或下架連結或删2021除貼文而且有些網路社群是發佈文字圖片或影音之言論者可自行設定閱22覽族群也可自行删除所貼言論甚至有些軟體本身就設定發佈後數秒即23自動删除所發佈之文字圖片或影音有些則是網站或平台的管理者可以删24除所貼言論亦可於原言論之同一載體上為對照式的澄清或說明此均為25釋字第509號解釋作成之時空背景下所難以想見尤其倘若言論發表者26係僅在自己的網路平台貼文例如私人未設公開的facebook貼文只限於27有限範圍的朋友有權閱覽的情形下仍以刑罰處罰此種非對於廣大且不特111定範圍閱聽眾發出之言論甚至在行為人已刪除或下架言論後仍追究其刑2事責任相對於個人名譽保護刑罰對於言論發表者之言論自由的箝制顯3然過度刑罰對於言論發表者造成之侵害亦屬過度自不待言在此情形4下以刑法第310條所致之損害顯然大於其目的所欲維護之利益而明顯5有失均衡6依此刑法第310條之合憲性審查於狹義比例原則上係無法通過7審查8三刑法第310條與釋字第509號解釋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91按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10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11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釋字第48512號解釋理由書附件7參照132.經查因網路科技發展日新月益新文化傳媒興起公眾媒體與自媒體14的傳播生態與角色轉變等現象縱使是屬於媒體上的言論在言論自由15保護與個人名譽權保護之間的衡平與界限亦應有重新界定或補充界定16之必要遑論拜科技普及之賜一般人民均能於網路世界構築自己的一17方天地暢所欲言並因網路世界允許個人化設定之特性使言論之呈18現方式觸及對象傳播程度因不同之設定均有所不同此有聲請人19依傳播型態及其相關特性整理之表格可稽附表3而刑法第310條與20釋字第509號解釋並未區分不同傳播方式之特性對於使用不同特性傳21播工具散布言論之個案皆以誹謗罪與釋字第509號解釋即有違蕙法第227條平等原則2324二若鈞院認刑法第310條尚未違憲仍應宣告已删除或下架的網路言論受刑法第310條之處罰乃違憲在此範圍内釋字第509號應予變更2526一刑法第310條與釋字第509號解釋抵觸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27序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己如前述而民國106年之司法改革121國是會第五組曾決議刑法誹謗罪應予除罪縱使綜合考量言論自由與2個人名譽之均衡維護以及現今社會發展與國民意識認為刑法誹謗3罪尚未有完全除罪的社會條件但對於誹謗罪的適用以及誹謗罪與4民事責任乃至於其他手段的同時或區別適用應該給予更合乎現今社5會型態之有用基準與判斷並且考量法律經濟避免廣義司法機關因6過度負荷形成血汗司法以及國家公權力應更致力於打擊影響國家安7全之假消息而非打壓私人酸民是故倘若鈞院認為刑法誹謗罪尚8無法除罪化亦應依言論傳播的媒介言論所涉事務之性質閱聽對9象範疇以及言論傳播度是否可調控即是否可修改或删除下架等特丄0徵建立誹謗罪的適用以及誹謗罪與民事責任乃至於其他手段的區別11適用或同時適用俾更彰顯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價值以及更合乎比12例原則的要求13二基此聲請人認為以下列模式建立誹謗罪的適用以及誹謗罪舆民事14責任乃至於其他手段的區別適用或同時適用151.類型一161言論型態言論媒介傳播度強閱聽對象範疇廣大且不特定言論傳17播度無法調控即無法修改或删除下架舉例電視廣播舉行18記者會.92應承擔的責任無論言論事務涉及公益或私益可適用刑法第310條20而要盡到高度查證義務例如要有直接或相當可信的資料或向本人21詢問而有平衡報導始得免責同時有民事責任未盡高度查證義務或22平衡報導者相對人可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或名譽回復措施232.類型二241言論型態言論媒介傳播度強閱聽對象範疇廣大且不特定但言論25傳播度可以調控即可以修改或删除下架舉例網路媒體自媒26體Youtuber微博部落格FB粉絲專頁開放式論壇設公開的27FB個人版設公開的Instagram13122應承擔的責任言論所涉事務不論公益或私益可適用刑法第310條3要盡高度查證義務要有直接或相當可信的資料或有向本人詢問而有4平衡報導始得免責但是若已修改或删除下架則不適用刑法第3105條未盡查證或無衡平報導且未刪除或未下架2除有刑事責任外同時有民事損害賠償或名譽回復措施之責任若修改或已刪除下架67僅有民事損害賠償或名譽回復措施之責任83.類型三91言論型態言論媒介傳播度中高閱聽對象範疇中高但特定言論傳10播度可以調控即可以修改或删除下架舉例封閉式的論壇討11言备區122應承擔的責任若言論所涉事務屬公益不適用刑泌第310條相對13人可請求刪除或下架而僅負民事損害賠償或名譽回復措施之責任14若有盡低度查證非故意虛構捏造之資料則不負民事損害賠償或名15譽回復措施之責任僅相對人可請求删除或下架若言論所涉事務屬16私益不適用刑法第310條相對人可請求删除或下架而負民事損17害賠償或名譽回復措施之責任若有盡中度查證有間接資料則不18負民事損害賠償或名譽回復措施之責任194.類型四201言論型態言論媒介傳播度中低閱聽閱聽對象範疇中低且特定言21論傳播度可以調控即可以修改或删除下架舉例未設公開的FB22個人版未設公開的Instagram232應承擔的責任若言論所涉事務屬公益不適用刑法第310條僅相24對人可請求刪除或下架亦不負民事損害賠償或名譽回復措施之責2已盡查證或有衡平報導僅尚未刪除或下架之情形相對人得透過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行為人刪除言論該聲明並為強制執行法中間接強制之標的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141任若言論所涉事務屬私益不適用刑法第310條相對人可請求刪2除或下架而且負民事損害賠償或名譽回復措施之責任若有盡低度3查證非故意虛構捏造之資料則不負民事損害賠償或名譽回復措施4之責任56三綜上刑法第310係誹謗罪與釋字第509號解釋其目的原係在限制不實言論之散布時過境遷之今日卻反倒淪為箝制人民表達意見自由之78工具誹謗罪所欲保護之法益即名譽權已有其他防衛因應之道我國卻仍9墨守成規執意以嚴刑峻法介入人民言論自由確有重新審視及檢討之必要丄011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二文件編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號誹謗罪關於言論内容影響查證義務高低於高附表11-13頁等法院之實證研究統整表格乙份附表2誹謗罪關於散布方式影響查證義務高低於高14-65頁筝法院之實證研究統整表格乙份附表366-69頁我國赚於言論的惲播型態及其相關挣性表列影本乙份附件1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易字615號刑事70-82頁判決影本乙份附件2徐偉群論妨害名譽罪的除罪化國立臺灣大學83-92頁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94年7月頁148附件3柯耀程檢視刑法誹謗罪之正當性一從釋字第五93頁九號解釋與新新聞案觀察月旦法學雜誌第111期2004年8月頁182-183許家馨釋字第五九號解釋應否適用於民事案附件494-98頁15件一為最高法院新新聞案判決翻案月旦法學雜誌第132期2006年5月頁113附件5法治斌保障言論自由的遲來正義一評司法挺大99頁法官釋字第五九號月旦法學雜誌第65期2000年10月頁151-153附件6100-126頁林育賢段可芳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一從釋字第509號出發對誹謗言論不罰之再思考司法新聲第129期108年1月頁104附件7釋字第485解釋影本乙份127-136頁附件8釋字第585號解釋許宗力大法官部分不同意見書137-146I影本乙份附件9許家馨民刑誹謗二元體系之形成與分析一以147-220頁故意過失為中心的實證研究2011司法制度實證研究102年12月頁179-180林钮雄誹謗罪之實體要件與訴訟證明一兼評大附件10221-225頁法官釋字第五九號解釋台大法學論叢第32卷第2期頁88-89法治斌誹謗罪除罪化勢在必行律師雜諸第226-227頁附件11221期1998年2月頁3此致憲法法庭公鑒5中華民國111年5月16a6具狀人盧映潔7聲請代理人陳偉仁律師16","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402821,"doc_id":340801,"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盧映潔1090618解釋憲法補充理由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b0858e5a-6d27-4c40-b67f-837f2dd3b3cf.pdf","doc_att_content_real":"盧映潔1090618解釋憲法補充理由書_OCR.pdf","doc_att_sort":2,"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解釋蕙法補充理由書年廋憲二字第號聲請人盧映潔聲請代理人陳偉仁律師聲請人盧映潔因誹謗罪事件於109年2月18日提出解釋憲法之聲請鈞院業於109年2月19日收文茲再提出解釋憲法補充理由書如下一有重新檢討刑法第310條的合憲性以及釋字第509號解釋之必要一查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釋字第509號解釋參照二而釋字第509號解釋於89年7月7曰做成距今已時隔20年之久一方面該解釋做成之時空背景與我國歷經民主政治轉型之現今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的環境已大不相同另方面此期間關於言論自由正當法律原則等憲法上基本權利透過鈞院屢次藉由憲法1__1_G010918299貫徹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並予以深化且落實使得社會大眾的權利意識與權利感受也已過去有相當差別昔日釋字第509號解釋對於誹謗罪的合憲解釋以及其提出限制言論自由等權利的判斷基準已無法合乎現今時代對於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利之保障三又釋字第509號解釋該解釋僅考量到紙本媒體工作者對本身職業規範遵守程度及其違背時所受同業紀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項因素要求行為人尤其是新聞媒體必須確認所發表資訊的真實性及公益關聯性在此前提下認為誹謗罪尚無法除罪化然而現今已進入5G時代有關言論的表達與存續型態言論型態與他人的關係對於言論的接收感受等與過去已大相逕庭同樣地現今社會以及一般人民就名譽隱私的保護也會相應地有不同方法與考量四基此不但釋字第509號解釋實已無法通過現今人權保障之觀念而有牴觸憲法之疑慮刑法第310條對言論自由之限制於憲法的定位與評價亦有與時倶進之必要近來大法官以釋字第791號解釋就通姦罪是否違憲此一議題因應婚姻法制之發展趨勢作成有別釋字第554號解釋之認定即為適例其解釋文略以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内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應予變更等語從而釋字第509號解釋所稱刑法第310條即誹謗罪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乙節已非無疑尤其刑法第310條是否仍經得起蕙法比例原則之要求更是有本於憲法相關基本權保障以及現今社會的各種新興技術與相關新觀念再行檢視之必要二刑法第310條限制之憲法權利及其審查步驟與基準一言論自由的限制應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且受較為嚴格之審查刑法第310條第12項明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擤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晝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限制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並為憲法第11條所明文保障刑法第310條既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應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亦即須符合目的正當性且該限制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適當性原則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最小侵害原則而與其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亦合乎比例之關係狹義比例原則而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3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是刑法第310條對言論自由之限制是否合於比例原則自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二刑法第310條限制言論自由之目的國家為顧及對個人名譽之保護為刑法第310條以刑罰制裁誹謗行為之目的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大法官解釋亦將人格權認屬憲法第22條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名譽權係因與人性尊嚴有關故亦屬人格權之一限制言論自由之目的既在保護個人名譽核其目的應屬正當三以刑罰限制言論自由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審查1.適當性原則的審查首先就刑法第310條保護個人名譽之目的言其主要内容應在不許行為人採取特定言行舉止而造成他人名譽贬損效果基於刑罰之一般犯罪預防功能刑法第310條就妨害他人名譽行為施以刑罰制裁自有一定程度嚇阻該等行為之作用然而若有影響他人名譽之情形者在民事上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11大法官釋字399486587603664號解釋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亦即透過民事手段無論是精神損害賠償或其他適當措施等手段相較於刑罰其達到回復名譽的效果更佳2參109年2月18日解釋憲法聲請書附件4附件5尤其在當今網路時代既然是為保護個人名譽法益而為達此目的最有效之手段應是立即删除下架言論或者於同一言論載體上為對照式的澄清說明或回應凡是涉及名譽損害事件若以刑事訴訟途徑其目的亦在於名譽回復然而刑事訴訟過程緩不濟急更隨每次開庭及判決之過程令該次事件反覆攤開在陽光下對相對人何償不是一次又一次的傷害此外參考德國立法例德國聯邦議院Bundestag於106年6月30日通過社交網路強制法NetworkEnforcementLaw以下簡稱社網法法案社網法規定超過2百萬德國人註冊之大型社群網站如FacebookTwitter應於接收使用者通報後24小時内撤除明顯違反德國刑法的仇恨言論倘社群網站怠為履行公司及相關負責人更會面臨罰款以此行政管制手段不僅能達到保護個人名譽之目的更有司法程序無法達成之立即見效之優點於此種制度下損害能降至最低甚至零損害即無刑事或民事訴訟程序再介入之實益2参考徐偉群論妨害名譽罪之除罪化臺大法律硏究所博士論文2004年152-153頁其他類似質疑亦参考許家馨釋字五0九號解釋應否適用於民事案件----為最高法院新新聞案判決翻案月旦法學雜誌2006年5月第132期頁113-1145依此來看相較於上開指出的其他適當回復名譽之手段刑法第310條以刑罰作為保護名譽的手段在回復名譽的效果上恐有疑義刑法第310條之合憲性審查於適當性原則上容有再度斟酌之考量2.最小侵害原則基於刑罰之一般預防犯罪功能國家固得就特定行為為違法評價並採取刑罰手段予以制裁以收遏阻之效然基於刑法謙抑性原則國家以刑罰制裁之違法行為應以侵害公益且具有反社會性之行為為限而不應將涉及個人主觀感受或主要係私人間權利義務爭議之行為亦一概納入刑罰制裁範圍而以保護個人名譽感情為目的之刑法第310條若非科以短期自由刑便是要透過罰金刑加以回應然短期自由刑在刑事政策上的弊害乃眾所皆知繳交金錢予國家之罰金刑也未必有助於達成回復名譽的效果相較於前述其他回復名譽的手段自由刑或罰金刑更非最小侵害的手段至為明顯此時刑罰不僅不具有明確的回復名譽效果同時在個案當中也容易成為私人相互復仇指摘更加打擊名譽的工具3參109年2月18日解釋憲法聲請書附件9依此刑法第310條之合憲性審查於最小侵害原則上係無法通過審查3參考林育賢段可芳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一從釋字第59號出發對誹謗言論不罰之再思考司法新聲第I29期18年1月頁11063.狹義比例原則的審查承前所述刑法第310條透過刑事處罰是否足以達成回復個人名譽的效果已屬有疑而刑法第310條作為刑罰規範不僅直接限制人民之言論自由甚至對於是否行使言論產生威攝效果繼而促使特定言論不再產生毋寧妨礙言論自由市場的辯證溝通過程按個人之言論自由與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密切相關刑法第310條處罰誹謗行為直接干預個人言論自由核心範圍之程度堪認嚴重是刑法第310條對行為人言論自由之干預程度及所致之不利益整體而言實屬重大況國家以刑罰制裁手段處罰因過失而未能查證真實的誹謗者以國家權力介入言論自由市場會使人民畏於發表言論產生寒蟬效應嚴重影響言論自由的功能其次現今之言論載體誠如聲請人前次聲請理由書已說明在網路的時代言論刊出後仍可在網路上修改或下架連結現今的網路平台社群網站社交軟體有些是發佈文字圖片或影音之言論者可自行設定閱覽族群也可自行删除所貼言論甚至有些軟體本身就設定發佈後數秒即自動删除所發佈之文字圖片或影音有些則是網站或平台的管理者可以删除所貼言論亦可於原言論之同一載體上為對照式的澄清或說明此均為釋字第509號解釋作成之時空背景下所難以想見尤其倘若言論發表者係僅在自己的網路平台例如私人7facebook且只限於有限範圍的朋友有權閱覽的情形下仍以刑罰處罰此種對非廣大且特定範圍閱聽眾發出之言論甚至在行為人已删除或下架言論後仍追究其刑事責任相對於個人名譽保護刑罰對於言論發表者之言論自由的箝制顯然過度刑罰對於言論發表者造成之侵害亦屬過度自不待言在此情形下以刑法第310條所致之損害顯然大於其目的所欲維護之利益而明顯有失均衡依此刑法第310條之合憲性審查於狹義比例原則上係無法通過審查三綜上刑法第310條對憲法第11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宣告刑法第310條違憲並於此範圍内就釋字第509號解釋予以變更此致司法院公鑒中華民國109年6月曰聲請人盧映潔mm聲請代理人陳偉仁律師圉匿8","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402822,"doc_id":340801,"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盧映潔1120224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意旨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37a933c9-c979-4145-a984-4dbe2338a0dc.pdf","doc_att_content_real":"盧映潔1120224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意旨書_OCR.pdf","doc_att_sort":3,"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意旨書案號109年度憲二字第55號聲請人盧映潔訴訟代理人陳偉仁律師李鳳翔律師1為聲请解釋之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程序依法提出言詞辯論意旨書2本狀依捸歷次書狀整理而成新蚶部分以底線棋明之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4先位聲明一請求宣告刑法第310條與憲法第8條第11條第23條規定及第7條規定56之意旨不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在此範圍内應予變更7二請求宣告已刪除或下架之網路文字適用刑法第310條予以處罰與憲法第11條第23條及第7條规定之意旨不符司法院大法宫釋字第509號解89釋在此範圍内應予變更10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變更後應論知聲諳人故濟途徑11備位聲明11一諳求宣告已刪除或下架之網路文字適用刑法第310條予以處罰與憲法第211條第23條及第7條規定之意旨不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3釋在此簏圍内應予變更變更内容應照解釋憲法聲請書之第32-35頁4即表二言論類型與貴任之架構說明傳播接收範圍可調控基準進5一步區分言論類型及其適用法律效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在6此範圍内應予變更7二請求宣告對於所指摘僂述之内容明知其不實時始能以刑法第310條予以處8罰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在此範圍内應予更9三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509號蠻更後應論知聲請人救濟途徑1011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12壹刑法第310條與釋字第509號解釋侵害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違反第8條13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以及第7條平等原則14一刑法第310條與釋字第509號解释違反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明確15性原則16一按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17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18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19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20定之親友並至遲於24小時内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21管法院於24小時内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22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23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24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24小時内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25理此乃憲法第8條所定人身自由保障及正當法律程序之明文26二次按憲法第8條第1項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原則所派生之實質正當程1序原則過去已獲得大法官多次肯認實質正當程序之内涵一般認為尚包2括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明確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罪疑利益3歸被告原則被告不自證己罪之特權等原則在内再按釋字第777號第4636號解釋均提及涉及拘束人民身體自由之刑罰規定其構成要件是否符5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因此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規定6以及用以論斷誹謗罪能否成立之釋字第509號皆涉及拘束人民身體自由其7適用要件是否明確自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8三刑法第310條第3項能證明其為真實攸關能否成立誹謗罪釋字509號9解釋對此揭示係以是否相當可信為真實為認定然而相當可信為真實乃不明確導致司法實務對於誹謗罪的判斷標準紛亂有判決採真實惡意1011原則的觀點亦即若非惡意捏造不實事項即無誹謗可言另又有判決採合12理查證義務的觀點但是查證義務高低之標準亦雜亂不一或有以言論13散布力影響力高低來要求查證義務程度也有區別言論内容來定查14證義務程度導致相同案件以不同程度查證義務審查之結果有時見認定有15罪有時見認定無罪之矛盾情形此有聲請人整理之高等法院於審理誹謗罪16是否盡合理查證義務時所採納之事實參數如附表可知參附表1因17而司法實務就誹謗罪究竟是採真實惡意原則來判斷抑或採取合理查證18義務j為判斷且合理查證義務的認定強度亦不一由此現象可知釋19字509號解釋顯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另查有實務見解或套用前開言論20散布力影響力高低之標準以網路傳播力無遠弗屆為由認定以網21路方式散布言論之行為人應負較高查證義務然而亦有實務見解以加害者22與被害者地位平等被害者亦可用網路為自己辯駁又網路個人用戶蒐集資23料能力有限亦不得與網路媒體之查證義務同等視之網路資料已為現今24實料來源之大宗且網路資訊的信賴網路世界無法如實反映客觀世界25公眾對網路資訊的信賴度亦較低等理由認為行為人應負較低查證義務26或有將被害人也常在網路社群發表言論足見被害人已一定程度將自身投1注網路媒介之焦點下之因素納入查證義務高低之考量最終均做成被告無2罪之判決此有聲請人整理高等法院做成之判決可稽參附表2依前開實3例釋字509號解釋雖言明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即為相當可信為真4實之展現惟此一認定標準不夠明確已招致人民無從預見法院判斷此要5件時之準繩連帶著刑法第310條及其第3項之要件亦不夠明確顯有遑法6律明確性原則7四釋字第509號解釋提出的相當理由確信真實原則是一個太過寬泛浮動8的原則以致於有違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由於相當理由確信9真實I有相當寬廣的解釋空間因此造成實務適用有不一致的情況此有10本件憲法訴訟之鑑定專家許家馨研究員提出之諮詢意見書第21頁已言明11而根據鑑定專家許家馨研究員先前分析釋字第509號解釋公布後之十年間12高等法院就刑事誹謗案件故意過失程度之判準參附件9可見實務上13就行為人故意過失程度亦即是否盡合理查證義務之認定確有分採極14寬鬆寬鬆及中等嚴格兩種不同強度認定標準之情形而89年至1595年間案件審查大約為寬鬆7成嚴格3成97年以後實務上固呈現曰16趨寬鬆之走勢仍有少數案件被法院以嚴格要件檢驗則前開分析结果更彰17顯實務就合理查證義務程度之審查強度浮動之缺失足見釋字第509號18解釋做成後因其未言明相當可信為真實之判斷標準導致實務上各取19所需恣意選擇採取寬鬆或嚴格審查之立場使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欠缺可預20見性顯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參附表12122二刑法第310條與釋字第509號解釋侵害惠法第11條言論自由以及違反第2323條比例原則24一按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憲法第11條定有明文次25按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26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憲法第231條定有明文2二刑法第310條僅害憲法笫11條言論自由3憲法法庭11年憲判字笫2號判決稱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有精極表意之4自由以及及消極不表意之言論自由其保障之内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5客觀事實之陳述強制公開道歉之手段係進一步禁止沉默強制表態以致6人民必須發表自我否定之言論其對言論自由之干預強度顯然更高又容許7國家得強制人民為特定内容之表意甚至同時指定表意時間地點及方式等8必然涉及言論内容之管制簡言之憲法法庭認為以民事判決強制人民做出9道歉的舉止是侵害蕙法第11條保障之言論自由而遑憲而刑法第310條是10用刑罰的方式來形成對人民發表言論的干預甚至禁止眾所周知刑罰的強11制程度遠勝於民事手段既然以民事判決來要求的道歉都被認定侵害憲法第1211條保障之言論自由則刑法第310條是用刑罰手段當然更是侵害憲法第1311條保障之言論自由14三刑法第310條侵害言論自由而且無法通過比例廉則之審査151.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16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是刑法第17310條對言論自由之侵害是否合於比例原則自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而18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中表示強制道歉是國家強制人民表達自我否定的19主觀意見構成高價值言論的内容限制應受到立法目的須係為追求特別20重要公共利益其手段須係為逵成其立法目的所不可或缺且別無較小侵害21之替代手段i的嚴格審查如上所提及由於刑法第310條是用刑罰的方式22來形成對人民發表言論的干預甚至禁止是更加強烈侵害憲法第11條保障23之言論自由因此更應以嚴格審查的基準來審查刑法第310條是否合憲242承上刑法第310條之立法目的被認為在於保護個人名譽法益及隱私法益25縱使名譽或隱私t作為一種個人法益而受保護但其並非涉及所謂特26別的重要公共利益所以在審查的第一個層次已無法通過513.其次為保護個人名譽或隱私科以刑罰此一手段並非達到立法目的所不2可或缺的手段也不是更較小侵害而沒有其他替代手段以網路社群之言論3為例受言論損害名譽者最希望的其實是該等言論不要再加以流傳或可以4從這個世界消失因而將系爭言論由發佈者自源頭删除或下架而無法再被搜尋而無法再轉載或流傳這才是保障名譽的最有效手段且相較刑罰是更小56侵害的手段此與歐洲人權法院發展出的網路被遺忘權I背後的思維是相7同的原理被負面訊息影響的個人是希望能移除有關於自己的I面訊息之搜8尋結果故有槿利要求之又根據聲諳人不久前參與數位性暴力議題的相9關修法接觸了性影像在網路上被散佈之被害人被害人最希望的就是被散10佈的性影像能夠從網路上消失被害人認為處罰散佈性影像者是無濟於事11所以民間團體力推的修法是在性侵害防治法與兒少性剝削條例增修網際網12路平台提供者等經網路内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得知有性影像僂佈情事應先行限制瀏寶或移除與犯罪有關的網頁資料若1314無正當理由不願配合可處罰鍰限期不改善將按次處罰的規定同理15縱使對言論發表者科予刑罰但是系爭言論仍停留在網路社群上被一再搜尋16閲覽或轉裁流傳1對於受言論損害名譽者可能是無止盡的損害刑罰又何能17真正達到保護個人名謇之立法目的況且齎於曾經存在的言論而名譽受損18者在民事上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頊規定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19諳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諳求回復名舉之適當處分亦即透過民事手段20無論是精神損害賠償或其他適當措施等手段相較於刑罰更有達到回復名21譽的效果是故刑法第31Q條並非沒有較小侵害之替代手段224.再者當今網路時代言論發出後仍可在網路上修改或下架連結或刪除貼23文而且有些網路社群是發佈文字圖片或影音之言論者可自行設定閱覽族群24也可自行刪除所貼言論甚至有些軟體本身就設定發佈後數秒即自動刪除所25發佈之文字圖或影音有些則是網站或平台的管理者可以刪除所貼言論26亦可於原言論之同一載體上為對照式的澄清或說明此均為釋字第509號解釋作成之時空背景下所難以想見尤其倘若言論發表者係僅在自己的網路12平台貼文例如私人未設公開的facebook貼文只限於有限範圍的朋友有權3閱覽的情形下仍以刑罰處罰此種非對於廣大且不特定範圍閱聽眾發出之言4論甚至在行為人已删除或下架言論後仍追究其刑事責任相對於個人名譽5保護刑罰對於言論發表者之言論自由的箝制顯然過度刑罰對於言論發表6者造成之侵害亦屬過度自不待言在此情形下以刑法第310條所致之損7害顯然大於其目的所欲維護之利益而明顯有失均衡依此刑法第310條8之合憲性審查於狹義比例原則上係無法通過審查910三刑法第310條與釋字第509號解释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11一按蕙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12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13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釋字第485號解釋理由書參14附件7參照15二經查因網路科技發展曰新月益新文化傳媒興起公眾媒體與自媒體的傳播生態與角色轉變等現象縱使是屬於媒體上的言論在言論自由保護與個1617人名譽權保護之間的衡平與界限亦應有重新界定或補充界定之必要遑論18拜科技普及之賜一般人民均能於網路世界構築自己的一方天地暢所欲言19並因網路世界允許個人化設定之特性使言論之呈現方式觸及對象傳播20程度因不同之設定均有所不同此有聲請人依傳播型態及其相關特性整理21之表格可稽參附表3而刑法第310條與釋字第509號解釋並未區分不同22傳播方式之特性對於使用不同特性傳播工具散布言論之個案皆以誹謗罪與2B釋字第509號解釋即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24三雖然本件憲法訴訟之專家鑑定人許家馨研究員與蘇慧婕副教授於網路言論25之情形兩位均提及對於網路與社群媒體興起t後言論朝快速廣泛事態26發屐之擔憂惟獨網路之抉速廣泛如同雙面刃在資訊爆炸之現今議題1一經拋出而無人響應馬上遭其他資訊埋沒於五呎深淵遑論已下架言論j2之情形言論一經下架刪除網路聲量立刻將至為零反觀在線言論在3網友的不斷留言回文下形成如巨大怪獸般之輿論風向要屬行為人無從4預見亦無從調控輿已下架言論i對公眾或個人造成之影響顳有天差地5別兩者情形自然有區別對待之必要67贰另釙對棑謗罪除罪化可II衍生之疑慮回應如下8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在本件提出的意見書舉出釋字509號理由稱一旦妨9害他人名譽均得以金錢賠償而了卻責任豈非享有財富者即得任意誹謗他人10名譽自非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意i其實這是一個謬論亦即依民法第11195條第1項名譽被侵害者除金錢賠償外本就得請求法院於叛判中權衡個12案具體情形藉適當處分以回復其名譽也就是說本來就不是均得以金13錢賠償而了卻貴任的愔形還有其他回復名譽的手段而且是相較於刑罰14更有達到回復名譽的效果之較小侵害的替代手段15二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在本件提出的意見書指述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16規定有需保護法益之存在而有其規範目的且網路發達之現代社會網路17言論攻擊網路言論霸凌等行為充斥妨害名譽罪毋寧是最小限度之處罰範18圍應符憲法之比例原則i法務部顯然是將假新聞網路霸凌輿刑法第31019條之情形混為一談綱路霸凌或假新聞之愔形與本件聲請案之原因事實截然20不同不能同等視之且網路霸凌或假新闓之情形參照外國立法例均已另立21專法處理申言之22一有關網路霸凌231.依教育部中小學網路素養與認知網站之内容附件12其定義網路霸凌24略以霸凌霸凌buving指的是出現在校園中青少年族群間長期营意的25攻擊抒為例如恃強凌弱以大欺小的行為霸凌包括暴力輿非暴力攻擊行26為最當見的種類是濫用語言例如譏諷辱罵這種欺壓行為對許多正處於1人格發屐階段的受害學童輿青少年帶來極大的傷害現今因為電腦網路與通2訊科技的普及使霸凌行為透過這些媒介例如電子郵件網路貼文手機3簡訊等方式在校園環境中婆延這種选過現代網路科技而進化的霸凌行為4即稱為網路霸凌丨cvber-bullving卜又稱電子霸凌簡訊霸凌數位霸凌5或線上霸凌等語可見我國定義網路霸凌行為至少須具備長期蓄意的6攻擊行為I亦即重複性I此一要件72.網路霸凌一詞最早由加倉大教盲專家Belsev2019提出他將網路霸凌8定義為涉及使用資訊與科技傳播像是電子郵件手機訊息立即訊息9誹謗性貼文的部落格或是個人設立的霸凌網站等之個人或團體以惡意10重複且澍立的行為試圖傷害他人後續加拿大成為第一個通過保護網路11受害者法律的國家美國許多州政府亦均已通過網路霸凌防範相關法律在12實翁的發屐下美國聯邦政府定義網路霸凌是任何一種形式的騷擾像是羞13辱散佈謠言欺騙並利用電子郵件即時訊息或社群網路輿影片等方式14流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將之定義為使用電子工具散佈骚擾或威脅性質的訊15息且不斷重複於網路或電子通訊内容為之附件13可見網路霸凌16至少應具備重複性i為目前普遍的共識173.網路霸凌既可明確與一般非重複性言論區分開來且網路世界裡由於18匿名性難以辨認真正的加害人是誰或許加害人會以多個帳號在網路中19播不實或侵害的騷擾訊息因此法規中提到被害人可以申請保護令也是在20網路世界中很難實現的因為網路中的跟蹤骚擾是沒有辦法以保謹令碴實的21保謹被害人網路具有的特性除了匿名性之外網路獨特的即時性與散播速22度不能以一般言論所造成的誹謗或是龈蹤骚擾相提並論I基此自不宜忽略23不同言論之特性強硬以同一部法律规範所有事務諸如前述加拿大美國24等國亦察覺網路霸凌犯罪已非傳統法律之規範範疇進而陸婧訂立網路霸參考附件13張蓉君台灣網路霸凌專法之必要性探討以美國與加拿大專法為探討起點行政暨政策學報2022年12月第75期第123頁91凌專法以期落實對被害人之保障24.承前依目前國際之趨勢針對網路霸凌此類新型脫法行為應以制定專3法之方式處理1我國繼绩恪守傳統誹謗罪之框架下處理網路霸凌事件相關4網路霸凌事件仍是層出不窮誹謗罪此一規範於網路霸凌議題事實上5早已派不上用場則誹謗罪之存否與是否能遏制網路霸凌事件顯然無直接6因果關係此部分反倒有賴我國立法司法部門因應時事研擬相關法規甚7明85.更何況以刑事立法規範一切的網路霸凌行為在執法效益以及合憲性上9既然可能會受到較大的質疑主要的原因在於網路霸凌的要件是否10須保留一一傳統霸凌所要求的重複性repetition以及權力不對11等性imbalanceofpower等内涵學理與實務仍莫衷一是且如何認定12有網路霸凌行為的存在法律上也始終難以明確地定義而刑事法律特別13又是涉及言論表意者法律明確性要求的程度原本就比較高是以此箄立法14容易被認定含混籠統或涵蓋過廣Ivaguenessorverbreadth而遭致遠憲15侵犯人民言論自由的批判2016年北卡羅菜納州最高法院將該州的網路霸16凌罪I任何人以帶有威脅折磨未成年人的意圖使用電腦或以網路進行17張貼或鼓勵他人張貼關於来成年人私密的個人的或是性方面的訊息之18規定宣告遑蕙即為印證則以刑事手段限制言論自由究否1妥適之方式19均有待商榷附件1420二假新聞I部份21221.論者另有質疑刑法第310條之失效恐導致假訊息漫天飛對於民主23構成威脅然而1所謂假新聞原文是FakenewsI指明知為假訊息仍故24意散播因而造成公眾畏懼和恐慌危害i情況也就是要符合假惡害三25個要件而法律遏止的手段重在防止造成公眾危害i依行政院發布之防26制假訊息危害因應作為i新聞稿附件15可見我國將假訊息定位並限縮在101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所生i面影響不實訊息22.換言之防治假訊息之必要性重在假訊息對公益I之影響甚鉅甚至3可能造成嚴重國安問題行政院目前針對炎害防救法糧食管理法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傳染病防治法多部法规研擬新增或修正現行有5關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罪的相關罰則均J事渉干擾民嚴生活與社會秩序6嚴重傷害社會安定之情形則假訊息與一般言論涉及毁損他人名譽之情形7顯然不能同等視之政府機關更早已察覺假訊息之嚴重性嘗試立專法營理S故不會出現誹諸罪除罪化後導致假訊息無法可管之困境93.承前假訊息所屬之範疇應輿一般涉及誹謗之言論有所不同於假訊息10層面若能如同2015年之美國電子前哨基金會網際網路與杜會研究中心11等非政府組織共同擬定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歐盟防治假新聞之策略12馬來西亞反假新闓法德國於2017年10月生效之網路執行法2美13國通訊端正法即可解決假訊息之疑義1415春綜上111年憲判字笫2號已揭示保障言論自由之堅定立場自無在此一领16域開倒車之道理何況以民事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作法都經憲法法庭链定侵害憲法第11你保陳之言論自由則以刪罚手段限制人民言論自由之刑法第310條1718侵害言論自由程度更鉅屬違反憲法第11條保陳之言論自由甚明19一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略以國家禁止人民精極表意人20民尚得保持沉默強制公開道歉之手段係更進一步禁止沉默強制表態以21致人民必須發表自我否定之言論其對言論自由之干預強度顯然更高不論22加害人是自然人或法人強制公開道歉均會千預其自主決定是否及如何表意謝豪祐論假新聞之管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111年1月頁81受該法規範之公司在未來將面臨大量的限制14義務一旦發現用戶發表涉及仇恨虛假或誹謗性等明顯違法之言論1該社交網路供應者即必須立刻處理否則將會受到鉅額罰款該法律規定社群網站諸如FacebookInstagram等一旦發現用戶發表涉及仇恨性言論或與誹謗有關等明顯違法的内容就必須在24小時内刪除有爭議者也應在7日内處理並將結果回饋給投訴者未能符合該項規定111之言論自由於加害人為新聞媒體包括機構或個人媒體等組織型態時2甚還可能干預其新聞自由從而影響新聞媒體所擔負之健全民主公共思辨3等重要功能i等理由認定渉及言論自由之規定應受嚴格審查最終4作成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遠反憲法第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i之結5論6二又釋字第509號早一步業已確立對於言論自由之限制應採取嚴格之審7查標準理由略以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8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9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等語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02號判決再立於釋字第509號所揭示之標準上進一步說明國家對於人民言11論自由f限制之緊縮恐怕導致新聞媒體所擔_之健全民主公共思辨等重12要功能受影響尤其在自媒體百花齊放甚至凌駕僂統新聞媒體網路聲量13帶領社會脈動之當今國家封言論自由之限縮將嚴重影響國家機能之發展14及運作甚明從而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已揭示我國正逐步規劃15出言論自由市場i強調公共思辨重要性之未來藍圖言論之自由度呈16現俞來兪高i之趨勢再無在此一領域開倒車之道理17三遑論蕙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既揭示以民事判決主文強制加害人18道歉業已侵害憲法第11條保障之言論自由而屬遠憲而刑法第310條係19以刑罰之手段來形成對人民發表言論之干預甚至禁止刑罰的強制程度遠勝20於民事手段已屬眾所周知既然以民事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作法業經憲法法21I庭認定侵害憲法第11條保障之言論自由則以刑罰手段限制人民言論自由22之刑法笫310條更無庸置疑眉侵害憲法笫11條保障之言論自由孟雨123四民國106年之司法改革國是會第五組曾決議刑法誹謗罪應予除罪又美國24國務院2022年4月12日公布的2021年各國人權實施報告報導網址25httpsnews.ltncom.twnewsDQliticsbreakiiiRnews3892116指出26台灣在大部分頜域表現良好該報告去年列出台灣2項人權問題包括嚴重121貪腐事件輿刑事誹謗罪的存在今年僅剩後者報告持續關切記者遭刑事誹2謗罪威脅問題報告中再度提及我國將誹謗及公然侮辱列為刑事犯罪台灣3記者面臨網路.霸凌及訴訟威脅特別是現行誹謗法下受媒體負面報導的當4事人得以對記者本人與所屬媒體單位提出妨害名譽訴訟雖鮮少有記者被5以妨害名譽刑事罪定罪但部分法律學者與NGOs持績呼籲誹謗只應被視6為民事議題由此可知刑事誹謗罪已不合乎時代潮流與國際趨勢78肆若鈞院認刑法笫310條尚未違憲仍應宣告已刪除或下架的網路言論受刑9法第310條之處罰乃違惠在此範園内释字第509號應予變更10一縱使綜合考量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之均衡維護以及現今社會發展與國民意11識倘若鈞院認為刑法誹謗罪尚未有完全除罪的社會條件但對於誹謗罪的12適用以及誹謗罪與民事責任乃至於其他手段的同時或區別適用應該給予13更合乎現今社會型態之有用基準與判斷並且考量法律經濟避免廣義司法14機關因過度負荷形成血汗司法以及國家公權力應更致力於打擊影響國家安15全之假消息而非打壓私人酸民6是故倘若鈞院認為刑法誹謗罪尚無法除16罪化亦應依言論傳播的媒介言論所涉事務之性質閱聽對象範疇以及言17論傳播度是否可調控即是否可修改或刪除下架等特徵建立誹謗罪的適18用以及誹謗罪與民事責任乃至於其他手段的區別適用或同時適用俾更彰顯19蕙法保障言論自由之價值以及更合乎比例原則的要求20二基此聲請人認為以下列棋式建立誹謗罪的適用以及誹謗罪與民事贵任乃21至於其他手段的區別適用或同時適用22一類型一231.言論型態言論媒介傳播度強閱聽對象範疇廣大且不特定言論傳播度24無法調控即無法修改或刪除下架舉例電視廣播舉行記者會252.應承擔的責任無論言論事務涉及公益或私益可適用刑法第310條而26要盡到高度查證義務例如要有直接或相當可信的資料或向本人詢問而有131平衡報導始得免責同時有民事責任未盡高度查證義務或平衡報導者相2對人可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或名譽回復措施二類型二341.言論型態言論媒介傳播度強閱聽對象範疇廣大且不特定但言論傳播5度可以調控即可以修改或刪除下架舉例網路媒體自媒體Youtuber6微博部落格FB粉絲專頁開放式論壇設公開的FB個人版設公開的7Instagram82.應承擔的責任言論所涉事務不論公益或私益可適用刑法第310條要9盡高度查證義務要有直接或相當可信的資料或有向本人詢問而有平衡報導10始得免責但是若已修改或刪除下架則不適用刑法第310條未盡查證或11無衡平報導且未刪除或未下架3除有刑事責任外同時有民事損害賠償或12名譽回復措施之責任若修改或已刪除下架僅有民事損害賠償或名譽回13復措施之責任14三類型三151.言論型態言論媒介傳播度中高閱聽對象範疇中高但特定言論傳播度16可以調控即可以修改或刪除下架舉例封閉式的論壇討論區172.應承擔的責任若言論所涉事務屬公益不適用刑法第310條相對人可18請求删除或下架而僅負民事損害賠償或名譽回復措施之貴任若有盡低度19查證非故意虛構捏造之資料則不負民事損害賠償或名譽回復措施之責任20僅相對人可請求刪除或下架若言論所涉事務屬私益不適用刑法第310條21相對人可請求刪除或下架而負民事損害賠償或名譽回復措施之責任若有22盡中度查證有間接資料則不負民事損害賠償或名譽回復措施之貴任j已盡查證或有衡平報導僅尚未刪除或下架之情形相對人得透過民事訢訟程序請求行為人刪除言論該聲明並為強制執行法中間接強制之標的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缜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141四類型四21.言論型態言論媒介傳播度中低閱聽閱聽對象範疇中低且特定言論傳3播度可以調控即可以修改或刪除下架舉例未設公開的FB個人版4未設公開的Instagram52.應承擔的責任若言論所涉事務屬公益不適用刑法第310條僅相對人6可請求刪除或下架亦不負民事損害賠償或名譽回復措施之責任若言論所7涉事務屬私益不適用刑法第310條相對人可請求刪除或下架而且負民8事損害賠償或名譽回復措施之責任若有盡低度查證非故意虛構捏造之資9料則不負民事損害賠償或名譽回復措施之責任1011伍對於非網路載艟而無法調控之言論刑法笫310條棑謗罪之邊用應採取直接12故意亦即掛於所指摘僖述之内容明知其不實時始能以刑法第310條予以處罰13一倘若鈎院認為刑法誹謗罪尚来有完全除罪的社會條件對於非網路載體而無14法調控之言論在誹謗罪的適用仍應變更釋字第509號解釋誠如專家鑑定人15許家馨研究員提出應採相當於直接故意與未必故意的真正惡意i原則意16指行為人針於所指摘傳述之容明知其不實或者無視其真假高度輕率作為成17立誹謗罪與否之判斷標準此一標準在訴訟上調查上較容易亦不至流於審18判者主觀判斷不過為凸顯誹謗罪為故意犯罪若是採取高度輕率的判斷19將使過失的情形與故意犯罪加以混淆因此若採用許家馨研究員之意見20至少應再限縮於行為人具備直接故意i亦即行為人對於所措摘僂述之容21明知其不實之情形始有誹謗罪之適用為是22二又法務部書面意見書之結論以言論自由與名譽及隱私權均是受到憲法保障23之人民基本權刑法第310條第3項客觀處罰條件之規定已限制誹謗罪的24可罰性範圍且刑法第311條亦規範誹諸罪之阻卻遑法辜由即立法者已在25最大言論自由及有效名譽隱私權保護間予以適當權衡i惟法務部所提為26之理由卻来針對釋字第509號與現今時空背景不同以及在實務見解莫衷一151是之情況下如何說明刑法第310條篦3項已限制誹謗罪的可罰性範圍2三從而於現今時空背景下縱使未宣告刑法第31Q條遠憲釋字第509號亦3應變更或補充變更或補充之内容除了應進一步區分言論類型及其適用法律4效果即表二言論類型與貴任之架構說明傳播接收範圍可調控基準5外亦應宣告行為人封於所指摘傳述之内容明知其不實之情形始有誹謗罪6之適用7S陸綜上刑法第310係誹謗罪與釋字第509號解釋其目的原係在限制不實言9論之散布時過境遷之今曰卻反倒淪為箝制人民表達意見自由之工具誹謗罪10所欲保護之法益即名譽權已有其他防衛因應之道我國卻仍墨守成規執意以嚴刑峻法介入人民言論自由確有重新審視及檢討之必要111213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文件編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號附件12卜4頁教育部中小學網路素養與認知網站頁面乙份附件13張蓉君台灣網路霸凌專法之必要性探討以美國與5-34頁加拿大專法為探討起點行政暨政策學報第75期2022年12月頁112117-118附件14黃銘輝論網路霸凌刑事立法的國際趨勢35-37頁附件15行政院會通過災害防救法第41條修正草案等38頁7案新聞稿乙份1415此致16憲法法庭公鑒162月24具狀人盧映潔訴訟代理人陳偉仁律師酬寨李鳳翔律師mm国鲟1","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402823,"doc_id":340801,"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盧映潔1120314言詞辯論簡報檔","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773e6d18-92cd-45fe-9ae0-2426c652b55e.pptx","doc_att_content_real":"盧映潔1120314言詞辯論簡報檔.pptx","doc_att_sort":4,"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402824,"doc_id":340801,"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盧映潔1120320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意旨補充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5a61b7ef-bf7f-46d8-874f-7b67df653380.pdf","doc_att_content_real":"盧映潔1120320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意旨補充書_OCR.pdf","doc_att_sort":5,"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意旨補充書案號109年度憲二字第55號聲請人盧映潔身分證字號住居所電話訴訟代理人陳偉仁律師李鳳翔律師1為聲請解釋之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程序依法提出言詞辯論補充意旨書23壹詹森林大法官之提問有關網路言論之散佈性流通性強大而快速的4說法聲請人說明如下5一有關網路言論因承載言論的網路社群媒體的不同設計使得網路言11論未必一定具有強大快速的散佈性或流通性以常用的社群媒體為2說明例如臉書Facebook與推特Twitter都是可以設定閱覽對3象貼文或照片影片只要不是設定為公開即只能在社群朋友之間4被閱覽其並無強大的散佈性或流通性又例如InstagramIG若5設定為限時動態貼文或照片影片在24小時後即自動删除而臉6書Facebook的限時動態貼文甚至是5秒内就自動删除影片是720秒内就自動删除再例如snapchat貼文或照片影片則是點開8後即立刻自動删除在這樣的社群媒體的運作方式下主張網路言論9一定具有強大快速的散佈性或流通性其實是有背於社群媒體的現10實狀況11二其次由於各個社群媒體所設置的演算法之緣故會使得貼文或照片12影片更容易淹沒在為數眾多的網路言論大海中而不再被看見例如13臉書Facebook的帳戶使用者其臉書朋友愈多在動態版上出現的14貼文或照片影片就會愈多帳戶使用者自己的貼文或照片影片在15幾分鐘之内就會被其他眾多貼文或照片影片所壓下而沈入貼文或16照片影片的大海中並且在動態版上不會再出現除非刻意進入帳戶17使用者的個人版上才能看到某貼文或照片影片如此一來某個貼18文或照片影片在眾人可閱覽到的動態版上因為不會被看見即不會19再被傳佈由此可知並非網路言論就一定具有強大的散佈性21再者或有人指稱網路言論可以被轉載或截圖因而可被快速流通2然而某個貼文或照片影片如果被他人轉載或截圖加以流傳出去而3有損害某些利益的情形此時損害的責任應該是由轉載或截圖加以流4傳的人來承擔才是原始貼文者並未同意他人轉載或截圖加以流傳5為何轉載或截圖加以流傳出去所產生的損害結果是要由原始貼文者6來承擔所以不應將網路言論的快速流通性所造成的損害歸責7於原始貼文者其理自明8四此外現今社群媒體的設計皆有讓言論發表者可以收回或删除下架9的機制倘若原始貼文者已將貼文或照片影片自某社群媒體收回或10删除下架縱使過去有人轉載此時轉載處已不會呈現出原始貼文11或照片影片而是會呈現頁面不存在的狀況而且在全世界完12全找不到該貼文或照片影片此即聲請人認為現今網路時代言論13載體的運作狀況與過去紙本時期已經發生很大的差異性從而釋字14509號應已不符合時代潮流而有變更的必要並且現今應該區別不15復存在與仍然存在的言論而適用不同類型的責任於不復存16在而已無散佈流通可能性的言論僅適用民事責任的諸多損害填17補手段即為已足避免使用刑罰而造成對言論自由的過度抑制1819呂太郎大法官提問有關刑法第310條指散佈者刑法第315條之1貳31是指蒐集者兩者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可能有所不同等等疑義對此聲2請人說明如下3一聲請人理解呂太郎大法官擔憂個人隱私的保障不足然而對於個人各4方面隱私事物遭散佈等行為之侵害我國已有諸多刑事處罰規定加以5保障並沒有漏洞存在6一民國111年2月8日公佈之新增刑法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7影像罪其中第319條之3第1項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8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9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對於個人性影像10隱私遭到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等行為之侵害已有明文處罰而網11路上的性霸凌亦可適用此揭規定加以處理12二刑法第28章妨害秘密罪章其中第315條之3第3項規定製造13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内容者依第一項之規14定處斷也就是對於遭竊錄之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15隱私部位等個人隱私事項遭到散布播送等行為之侵害早已有明文16處罰17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指出之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18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19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41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2等I一切個人隱私事項I在同法第41條有明文非公務機關在不合於第320條規定情形下的利用所謂利用是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4之使用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5二對網路霸凌在我國己有更適切的刑事法律可適用亦有其他預防或輔6導措施可適用7一民國110年12月通過的跟蹤騷擾防制法其第3條對於跟蹤騷擾行為8的定義為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9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10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行為中有11第3款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12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第7款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13譽之訊息或物品又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實行跟14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15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16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17本件憲法訴訟受理後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以及有一些法界人士稱18如果刑法誹謗罪除罪後會使得網路霸凌充斥聲請人認為此說法19一方面是不了解網路霸凌與誹謗罪的情形有所不同另一方面則是不51了解網路霸凌在我國已有更適切的刑事法規可適用如聲請人先前書2狀已陳網路霸凌須具備長期蓄意性與重複性特徵的言詞文3字攻擊誹謗罪的情形則通常是單一次性的言詞文字兩者原本就不4是相同事務用誹謗罪作為處理網路霸凌已非正確的法律適用常見5的青少年間的網路霸凌例如生理男性的國中生因氣質陰柔長期遭6到同儕在某些社群網路中以文字加以嘲弄辱罵歧視或贬抑導致7身心受創無法就學此等情形更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所明文對特定8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贬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之行為且具備反覆或持續性使人心生畏怖足以9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以及與性別相關要件即可依跟蹤1011騷擾防制法第18條加以處罰況且跟蹤騷擾行為是長期反覆的行為12危害性更為強烈但是立法上僅科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誹謗罪所涉13及通常是單一次的行為卻是法定刑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相較之下可14知誹謗罪乃不合比例原則的立法15二又網路霸凌發生於校園時依校園霸凌準則第20條規定為保障校園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及1617其他權利必要時學校得為下列處置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二尊18重被霸凌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情節嚴重者得施19予抽離或個別教學輔導意味著在教育體系中一旦霸凌必須作61為犯罪行為來處理即表示霸凌無法透過教育體系的内部機制解決2對於教育人員而言如將霸凌者移交警察體系等同於認為此作為是3對於教育的放棄4三又網路霸凌發生於職場時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規定雇主5對下列事項英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三執行職6務因他人盈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此規定確立了雇主或事業單位面臨職場霸凌時必須事前規劃且採取必要的安全衛生措78施確保員工於執行職務時其精神方面遭不法侵害時雇主得以提供立9即且有效的預防措施而該預防措施之内容更於職業安全衛生措施第10324條之3為細節性規定且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二對於雇主1112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13辱之行為者更提供了對於霸凌者之制衡措施此外若網路霸凌14發生於公務機關時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215項第3款規定提供公務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指各機16關對公務人員基於身分與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17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前項預防及保措施應包括下列事18項執行職務因他人刑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7四倘若憲法法庭認為在我國對於網路霸凌的規範尚有法律未周之處12可以具體指明有何法律未周之處誠如聲請人歷次書狀所言刑法第3310條誹謗罪有與憲法第8條第11條第23條規定及第7條規定之4意旨不符而屬違憲況且刑法誹謗罪也不是用以處理網路霸凌的適切5規範因而倘若憲法法庭不宜接納網路霸凌充斥故刑法誹謗罪不能除罪的跳針思維反而可以利用本次憲法訴訟裁判的機會具體67指明在我國對於網路霸凌的規範有何等法律未周之處以及立法機關8與相關行政機關應如何立法或修法亦可在本件蕙法訴訟裁判中運用9定期宣告誹謗罪違憲的方式同時敦促立法機關與相關行政機關盡速10對網路霸凌提出適切規範的立法或修法此亦可與國家人權委員會在11本件憲法訴訟主張有配套即可宣告誹謗罪違憲的意見相互呼應1213參許宗力大法官呂太郎大法官提問美國惡意真實原則是民事損14害賠償案件發展出來的是否能與我國誹謗罪乃故意犯的架構搭配以及15刑法第310條第3項是否違背不自證己罪原則等等問題聲請人說明如下16一本件憲法訴訟的鑑定人許家馨研究員在鑑定意見書中提到美國聯邦17最高法院在NewYorkTimesV.Sullivan案中真正惡意actual18malice原則意指在所言無法證明為真的情況行為人僅在明知19所言不實knowledgeoffalsity或者出於輕率疏忽不顧真偽81recklessdisregardoftruthorfalsity時始負名譽侵權責任雖然許家馨研究員指出真正惡意原則在美國亦適用於誹謗之23刑事案件第7頁第11頁但是我國刑法乃大陸法系法制與美國4法制不同刑法第310條乃故意犯而輕率疏忽不顧真偽的心態5乃重大過失的概念此部份明顯不能適用於我國刑法第310條又6許家馨研究員在鑑定意見書第22頁最後提出建議憲法法庭對釋字7第509號為補充解釋建議刑法誹謗罪採相當於直接故意與未必故意8的真正惡意意指行為人對於所指摘傳述之内容明知其不實或者9無視其真假高度輕率唯獨高度輕率仍然重大過失的概念並10非如許家馨研究員所指是未必故意刑法學理上與實務上對於刑11法第13條第2項的未必故意係採取容認理論也就是行為人12對於犯罪構成要件的實現或法益侵害結果存在著容認其發生的心態13此與高度輕率I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況且未必故意I下的容認心14態不會是一種出於真正惡意的主觀心態因此倘若要以真正15惡意i來描繪誹謗罪的適用以我國法制而言就應該限於明知不16實的直接故意再進一步言倘若將誹謗罪的適用限於明知不實17的直接故意時實際上就實質除罪了蓋因難以想像有人在明知内容18不實的情況下還會基於散佈於眾的意圖加以指摘或傳述因此聲請人認為與其兜兜轉轉地對於誹謗罪的適用限縮為這樣那樣還不如1991將誹謗罪宣告違憲而直接除罪2二我國自民國98年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3國際公約施行法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4國際公約即具有國内法效力我國法律如有抵觸或不符合兩公約意旨5以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公約解釋的一般意見書皆應加以廢除6或修正而對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9條中有關意見自由與言論自7由與名譽之間的權衡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第34號一般意見書第47段8對此表示應謹慎擬定誹謗法以確保這些法律符合第三項並且9在實行中不會妨礙言論自由所有此類法律特別是誹謗相關刑法10應包括捍衛真理等抗辯措施並且不得對性質未經核查的言論表達方11式適用此類法律至少在關於公眾人物的評論方面應考量避免處罰12或者以其他方式對錯誤但卻無惡意情況發表的非法虛假言論做出有13罪判決在任何情況均應將公眾對受批評事項的關注視作一種捍衛14締約國應注意避免採取過度懲罰性的措施及處罰又締約國應對勝15訴方要求被告償還費用的申請予以適當限制缔約國應考量對誹謗行16為免除刑事處罰並且在任何情況只認可在最嚴重案件中適用刑法17監禁絕不是適當的處罰不允許締約國對人提出誹謗控訴卻不立即進18行審判此做法令人恐懼會不當地限制相關人員及其他人行使言論19自由由此可知我國若要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9條以及第10134號一般意見書的意旨應該考量將誹謗罪加以除罪本件憲法訴訟2將誹謗罪宣告違憲正是我國邁向合乎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的最佳機3會退一步言若不能將誹謗罪宣告違憲依上揭第34號一般意見書4第47段的意旨亦應將誹謗罪的適用限於最嚴重的情形也就是出於5明知不實的直接故意且屬於煽動犯罪的仇恨性言論時始能發6動刑罰7三刑事訴訟法上不自證己罪原則係指任何人都沒有義務協助配合國家8刑事偵審機關來進行對自己的追訴或定罪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9規定行為人能證明所指摘或傳述的事實為真實才能免於誹謗罪的10處罰雖然釋字第509號出現後一般認為減輕了行為人的舉證負擔11亦即雖然不能證明言論内容為客觀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12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時即已盡舉證責任然而行為人仍13然要對言論的真實性盡到一定程度的舉證責任而言論的真實性與言14論對他人帶來的名譽損害實為一體兩面且互為消長之事亦即言論内容若為真實個人名譽的保護就會縮減言論内容若為不實個人名1516譽的保護就會擴張因此言論的真實性的舉證要求是直接連動到誹謗罪的成立與否確實會形成對於被告的一種義務承擔使被告不得1718不配合國家刑事偵審機關來進行對自己的追訴或定罪故刑法第31019條第3項前段規定恐有違刑事訴訟法上不自證己罪原則雖然本件憲111法訴訟的鑑定人許家馨研究員在言詞辯論庭中表示誹謗罪是不自證2己罪原則的例外但是不自證己罪原則與無罪推定原則皆是刑事訴訟3程序的最上位原則不可能在某一犯罪類型的刑事追訴審判程序中4例外地不能適用誹謗罪是不自證己罪原則的例外的說法相當荒5謬聲請人亦為刑事法研究者在國内外文獻中從未見到聲稱不自證6己罪原則在何等情形是例外不能適用的主張由此可見許家馨研究員7所言乃明顯錯誤89肆有關法務部主張本件憲法訴訟是涉及基本權衝突而應尊重立法形成自10由聲請人反駁如下11一按基本權衝突係指個人行使基本權利時同時侵害到他人之基本權利12基本權利之衝突係指基本權利處於彼此對立之狀態考量到國家於基13本權衝突關係中所扮演的角色則會形成國家加害者被害者間的14基本權利衝突之三角關係就此三角關係中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乃15是基本權利第三人效力的問題而被害人於其基本權利遭受加害人第16三人侵害後轉而要求國家介入提供保護此際被害人與國家間即17以基本權保護義務作為依據國家介入採取保護措施同時會干預加害18人的基本權因此國家必須在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作利益衡量而決定19是否以及如是時應採取何種保護措施從另一角度觀察應採取何121種干預措施保障第三人之基本權即作為限制他人基本權之憲法内在2限制的正當化事由於此基本權衝突正是處於兩難困境中被害人3一方面援引基本權之保護義務要求釋憲機關審查國家所採取之保護措4施是否不足UntermaBverbot另方面加害人也可援引基本權防禦5權功能要求釋憲機關審查國家所採取之干預措施是否過度6UbermaBverbot過度禁止原則在基本上較不足禁止原則更為嚴7格8二以名譽權隱私權與言論自由之衡量而言立法者所具體化的各種模9式與民刑法等保障體系其實也就是因應不同領域藉由設計不同10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去具體化與類型化其利益衡量的結論例如11刑法第310條第1與第3項即透過衡量言論自由與名譽在不同案例12間的關聯性所設定的不同規則一例外的結構公開與否是否涉及13公益等等衡量因素就各別領域中立法者所為之衡量即應受憲法法14庭之審查此不因立法形成空間而有別而立法形成自由是指立法15機關在制定法律時所擁有之立法形成空間惟此一立法形成自由空間之成立仍然應受到憲法解釋機關之審查此係立法權受憲法基本1617權拘束之必然而得由憲法法庭所審查此無論係從實體法理由或功18能法觀點之權力分立原則對於立法與司法之分權亦有其適用立法19者雖有形塑國家與社會間權利關係之任務惟其形塑可能性並非免於131合憲秩序而毋寧直接受基本權所拘束此一拘束正是構成法院審查2之標準3三訂立刑法的立法者距離現在快要90年了民國24年到現在吾人4或許可說當時有立法形成自由但是並不能說當時的立法者就可以代5表現在人民的民意以及人民認可的法秩序與法價值況且法秩序與法價值原本就會隨著時代的變遷而變遷否則每個法律都說是立法形成67自由是否每個法律都不能宣告違憲由此可知法務部稱基本權衝突8時應尊重立法形成自由是不正確的說法也是呈現法務部對憲法法庭9的藐視1011伍綜上刑法第310係誹謗罪與釋字第509號解釋其目的原係在限制12不實言論之散布時過境遷之今日現已不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13的人權價值與我國的憲法秩序誹謗罪所欲保護之法益即名譽權已有14其他防衛因應之道我國卻以嚴刑峻法介入人民言論自由懇請蕙法15法庭將其宣告違憲1617此致18憲法法庭公鐾19142年3月20日1中華民國112具狀人盧映潔3訴訟代理人陳偉仁律師4李鳳翔律師15","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402825,"doc_id":340801,"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盧映潔1120320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意旨續狀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e923d91b-b486-4f02-bdb3-362b78daa99f.pdf","doc_att_content_real":"盧映潔1120320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意旨續狀_OCR.pdf","doc_att_sort":6,"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意旨續狀案號109年度憲二字第55號聲請人盧映潔身分證字號住居所電話訴訟代理人陳偉仁律師李鳳翔律師1為聲請解釋之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程序依法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續狀2本狀謹再補充112年3月14日言詞辯論意旨3一誹謗罪案件近10年來增加一倍其中不起訴處分占72.3遠高於4平均值即便起訴之後90也都是判處拘役或得易科罰金但是偵5查和審理過程卻造成大量司法資源浪費其中與電腦犯罪相關者6逐年增加占比現已超過三成五規範事實顯因網際網路興起而有變7遷8一陳報法務部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統計分析資料附件169二依法務部統計資料誹謗罪案件近10年來增加一倍參附件16第101頁11三其中不起訴處分占72.3遠高於全般刑案37之平均值參附件1612第2頁i1四即便起訴之後90也都是判處拘役或得易科罰金與全般刑案集中2在有期徒刑六月以下者占60.7結構不同參附件16第6頁3五其中與電腦犯罪相關者逐年增加占比現已超過三成五參附件164第9頁5六足見誹謗罪案件之規範事實顯因網際網路興起而有所變遷近106年來增加一倍其中不起訴處分占72.3遠高於平均值足見大部7分為濫訴案件即便起訴之後90也都是判處拘役或得易科罰金8足見大部分為輕微案件但是偵查和審理過程卻造成大量司法資源9浪費刑法誹謗罪除了並非保障名譽之適當必要手段之外詳參聲請10人辯論意旨書亦不符合狹義比例性並非衡平手段11二釋字第509號解釋著重新聞媒體管制然對於一般言論自由之保護12則嫌不足而於網際網路興起之後傳統新聞影響力逐漸式微部分13傳播功能轉由社群網站和自媒體取代承擔釋字第509號解釋將刑法14第310條第3項規定合憲性解釋之作法導致案件判斷南轅北轍一15般預防效果不彰更顯未當而有變更之必要16一釋字第509號解釋解釋理由書提及惟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17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18制至於限制之手段究應採用民事賠償抑或兼採刑事處罰則應就國19民守法精神對他人權利尊重之態度現行民事賠償制度之功能媒20體工作者對本身職業規範遵守之程度及其達背時所受同業紀律制裁21之效果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顯然係因其原因案件聲請人之一為22媒體記者而於當時時空脈絡下著重新聞媒體管制23二然查釋字第509號解釋原因案件之一尚有法官就非新聞媒體之一24般言論案件聲請解釋參該號解釋法官陳志祥聲請書原因案件事實25為數名法官就司改會評鑑其等不及格而提出誹謗告訴釋字第50926號解釋卻僅著重新聞媒體管制然對於一般言論自由之保護已有不27足21三況查於網際網路興起之後規範事實已有變遷已如前述詳參本2狀一部分傳統新聞影響力逐漸式微部分傳播功能轉由社群3網站和自媒體取代承擔釋字第509號解釋當時為兼顧新聞自由以及4個人隱私保障而未將刑法第310條第3項宣告違憲而逕予合憲性解釋之作法於今更顯未當56四至釋字第509號解釋解釋理由書提及以我國現況而言基於上述7各項因素尚不能認為不實施誹謗除罪化即屬違憲況一旦妨害他8人名譽均得以金錢賠償而了卻責任豈非享有財富者即得任意誹謗他9人名譽自非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意於釋字第791號解釋變更10釋字第554號解釋之辯論過程當中法務部亦執此抗辯而稱系爭11解釋已闡明系爭規定一所採之刑罰手段對婚姻家庭之維護具有一般12預防功能如認民事損害賠償功能可取代刑罰功能等同肯認有財富13者得任意為通姦或相姦行為且弱勢配偶恐難獲得損害賠償故民事14手段無法取代刑罰云云然為釋字第791號所不採亦即不影響通15姦罪除罪化之結論究其原因無非係因一般預防效果有限且規範16事實已有變遷17五就一般預防效果而言刑法第310條第3項能證明其為真實攸關18能否成立誹謗罪釋字509號解釋對此揭示係以是否相當可信為真19實為認定然而相當可信為真實乃不明確導致司法實務對於20誹謗罪的判斷標準紛亂有判決採真實惡意原則的觀點亦即若21非惡意捏造不實事項即無誹謗可言另又有判決採合理查證義務22的觀點但是查證義務高低之標準亦雜亂不一或有以言論散布力23影響力高低來要求查證義務程度也有區別言論内容來定查證義務程度導致相同案件以不同程度查證義務審查之結果有時見認2425定有罪有時見認定無罪之矛盾情形此有聲請人整理之高等法院於26審理誹謗罪是否盡合理查證義務時所採納之事實參數如附表可27知參附表1因而司法實務就誹謗罪究竟是採真實惡意原則來31判斷抑或採取合理查證義務為判斷且合理查證義務的認定2強度亦不一由此現象可知釋字509號解釋顯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3另查有實務見解或套用前開言論散布力影響力高低之標準4以網路傳播力無遠弗屆為由認定以網路方式散布言論之行為人5應負較高查證義務然而亦有實務見解以加害者與被害者地位平6等被害者亦可用網路為自己辯驳又網路個人用戶蒐集資料能力有7限亦不得與網路媒體之查證義務同等視之網路資料已為現今資8料來源之大宗且網路資訊的信賴網路世界無法如實反映客觀世9界公眾對網路資訊的信賴度亦較低等理由認為行為人應負較低10查證義務或有將被害人也常在網路社群發表言論足見被害人已11一定程度將自身投注網路媒介之焦點下之因素納入查證義務高低之12考量最終均做成被告無罪之判決此有聲請人整理高等法院做成之13判決可稽參附表2依前開實例釋字509號解釋雖言明刑法第31014條第3項前段即為相當可信為真實之展現惟此一認定標準不夠15明確已招致人民無從預見法院判斷此要件時之準繩連帶著刑法第16310條及其第3項之要件亦不夠明確顯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亦連17帶影響刑法第310條之一般預防效果不彰18六就規範事實變遷而言除有前述於網際網路興起之後規範事實已有19變遷之外詳參本狀一部分亦有我國事後成為兩公約締約國20而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第34號一般意見書表示誹謗罪應予除罪化之21要求詳參本狀三部分22三釋字第509號解釋將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作成合憲性解釋本意23在於緩和不自證己罪疑慮於我國成為兩公約締約國後應有將誹謗24罪除罪化義務以民事法體系保障言論自由和名譽權並衡平舉證責25任僅就最嚴重犯罪如煽動犯罪仇恨性言論始有另以專法管制必要26一釋字第509號解釋解釋主文和理由書提及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27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以指摘或41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内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2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内容確屬真實始能免3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内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4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5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6應負行為人故意毁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7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8無牴觸等語顯係將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作為合憲性解釋且其9本意在於緩和不自證己罪疑慮二論者有謂誹謗罪規定為不自證己罪之例外然於誹謗罪絕大部分之提1011告為罪證不足以及起訴案件亦均絕大部分為輕微案件實未見因誹12謗罪而犧牲憲法原理原則釋字第582號解釋理由書參照之必要性三另於我國成為兩公約締約國之後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就公民與政治權1314利公約第19條中有關意見自由與言論自由與名譽之間的權衡第3415號一般意見書第47段表示應謹慎擬定誹謗法以確保這些法律符16合第三項並且在實行中不會妨礙言論自由所有此類法律特別是17誹謗相關刑法應包括捍衛真理等抗辯措施並且不得對性質未經核18查的言論表達方式適用此類法律至少在關於公眾人物的評論方面19應考量避免處罰或者以其他方式對錯誤但卻無惡意情況發表的非法20虛假言論做出有罪判決在任何情況均應將公眾對受批評事項的關21注視作一種捍衛締約國應注意避免採取過度懲罰性的措施及處罰22又締約國應對勝訴方要求被告償還費用的申請予以適當限制締約23國應考量對誹謗行為免除刑事處罰並且在任何情況只認可在最嚴24重案件中適用刑法監禁絕不是適當的處罰不允許締約國對人提出25誹謗控訴卻不立即進行審判此做法令人恐懼會不當地限制相關人26員及其他人行使言論自由由此可知我國若要符合公民與政治權27利公約第19條以及第34號一般意見書的意旨應有將誹謗罪除罪化51義務2四以民事法體系保障言論自由和名譽權符合真實惡意之美國法源3頭並可避免我國刑法誹謗罪為故意犯罪如果採取高度輕率的判4準將與過失情形相互混淆之疑慮並可藉民法和民事訴訟法適當分5配舉證責任以達衡平參附件2徐偉群教授論文卷宗第222頁6五依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第34號一般意見書只認可在最嚴重案件中適7用刑法亦即僅就最嚴重犯罪如煽動犯罪之仇恨性言論始有另以專8法管制必要9六而目前我國就深度偽造技術業已新增刑法第319-4條不實性影像10罪另網路平台業者有下架義務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811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無論兒少或成人性影像均可移除12下架杜絕性影像再遭散布另本有個資法可處理個資法第20條13連結第41條的處罰就假訊息而言則有災害防救法第53條第214至4項明知為有關災害之不實訊息而為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通報15者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16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17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18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19开J糧食管理法第15-1條連結第18-3條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20響市場糧食交易價格或主管機關執行糧食產銷收購公糧計晝之謠言21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農民收益或消費者權益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22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35條連結第6條第2項23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24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傳染25病防治法第63條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26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等多部法規則27假訊息與一般言論涉及毀損他人名譽之情形顯然不能同等視之政61府機關更早已察覺深度偽造技術和假訊息之嚴重性以專法管理故2不會出現誹謗罪除罪化後導致假訊息無法可管之困境3七縱認相關管制仍有重整之必要當不能倒果為因而認誹謗罪合憲應4考慮宣告違憲定期失效以督促政府機關就假訊息攻擊等國安議題完5成管制67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文件編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號附件16法務部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統計分析資料乙份12頁89此致10蕙法法庭公鑒1112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13具狀人盧映潔14訴訟代理人陳偉仁律師15李鳳翔律師7附件16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統計分析憲法保障人民言論之自由惟為避免他人因不實言論使名譽及信用遭受損害於刑法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訂定規範以保護人民相關之權益為了解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偵辦情形本文以近10年101年至110年以下同是類案件相關資料進行分析一近10年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偵查新收15萬1753人自101年1萬1008人增至110年2萬1371人10年間增加近1倍新收人數占全般刑案比率亦呈上升之勢近10年地方檢察署辦理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偵查新收15萬1753人呈增加趨勢自101年1萬1008人增至110年2萬1371人為近10年最多10年間增加近1倍新收人數占全般刑案比率亦呈上升之勢自101年2.2升至110年3.2詳圖1圖1地方檢察署辦理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偵查新收情形人新收人數占全般刑案比率右標125.0003.53.020.0002.515.0002.01.510.0001.050000.500.0101年102年103年104年105年106年107年108年109年110年1二近10年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偵査終結15萬5168人不起訴處分占72.3高於全般刑案之37.0不起訴處分理由為撤回或逾期告訴者占33.7較全般刑案之19.4高14.3個百分點近10年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偵查終結15萬5168人終結情形以不起訴處分11萬2115人最多占終結人數72.3較全般刑案之37.0高35.3個百分點起訴2萬3128人占14.9詳表1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不起訴處分理由以犯罪嫌疑不足占64.7最高占比與全般刑案66.8相當其次為撤回或逾期告訴占33.7較全般刑案之19.4高14.3個百分點詳表2表1地方檢察署偵查案件終結情形101年至110年單位人緩起訴不起訴起訴項目別總計其他處分處分1551682312822611211519699妨害名譽及信用罪100.014.90.1n.312.7結構比560831822346134501792073873849653全般刑案100.039.88.037.015.1結構比說明1.起訴含通常程序提起公訴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2.其他包括移送調解通缉移轉管轄移送法院併案審理改作自訴及其他簽結等表2地方檢察署辦理偵查案件終結不起訴處分理由101年至110年單位人項總訴應不起處分得訟法第252條其刑事訴不第逾第嫌他其起目疑法w期撤計訴10犯不5告定回處訴理足由別計款或款罪他分11211511197937816725851295283136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結構比100.099.933.764.71.20.30.120738731991563401831138530610326710115982310全般刑案100.096.019.466.85.04.94.0結構比2三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以轉介調解結案者占偵查終結件數之6.2高於全般刑案之4.4轉介調解成立比率為44.0調解不成立經檢察官續行偵結起訴比率41.1近10年地方檢察署偵辦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以轉介調解結案者計7441件占偵查終結件數之6.2高於全般刑案之4.4詳表3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經轉介調解7796件中調解成立3422件調解成立比率44.0部分成立者件數以0.5件計入調解成立件數而調解不成立4357件中經檢察官續行偵結起訴者占41.1詳表4表3地方檢察署偵查案件終結件數101年至110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件轉介調解項目別偵結件數件數百分比11932274416.2妨害名譽及信用罪45002801979584.4全般刑案表4地方檢察署辦理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轉介調解結果101年至110年單位件總調調調調解解解解部成續行偵查終結情形結構比不立分項目別其成起緩處不處成比成立立起起立率計B0.5DABCDBCD訴訴訴分分他-Ax100妨害名譽77963422435741.10.252.46.31744.0及信用罪說明起訴包含通常程序提起公訴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3四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起訴2萬3128人起訴法條以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占72.4最高第310條誹謗罪占27.2居次男性以第309條起訴者占比75.2高於女性67.0第310條24.4則低於女性32.6近10年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偵查終結起訴2萬3128人起訴法條以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1萬6740人最多占72.4第310條誹謗罪6297人占27.2居次詳表5依性別觀察男性以刑法第309條起訴者占比75.2高於女性67.0第310條24.4則低於女性32.6詳表5表5地方檢察署辦理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偵查終結起訴人數_按法條分101年至110年單位人公然侮辱罪誹謗罪目總計項別其他刑法第309條刑法第310條百分比23128100.016740629791總計人1520265.711431371061性男數792634.35309258730性女100.072.427.20.4總計結100.075.224.40.4性構男比100.067.032.60.4性女說明1.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無法人2.其他包含刑法第312條侮辱誹謗死者罪及第313條妨害信用罪4五近10年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偵查終結有犯罪嫌疑者中有三成九另涉其他犯罪以涉犯妨害自由罪占29.9最多傷害罪占28.6次之男性另涉其他犯罪比率44.2高於女性27.7近10年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偵查終結有犯罪嫌疑者3萬7544人其中另涉其他犯罪者1萬4797人占39.4另涉其他犯罪者依序為妨害自由罪占29.9傷害罪占28.6妨害公務罪占11.1及毀棄損壞罪占10.7其他罪名占比均不及一成詳表6依性別分析男性另涉其他犯罪比率44.2高於女性27.7兩性另涉犯罪之前四大罪名相同惟排序略有不同男性依序為妨害自由罪占30.7傷害罪占26.8妨害公務罪占12.0及毀棄損壞罪占10.6女性則為傷害罪占36.1妨害自由罪占26.4毀棄損壞罪占11.2及妨害公務罪占7.1詳表6表6地方檢察署偵結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有犯罪嫌疑者另涉其他犯罪情形101年至110年結構比結構比結構比項目別總計男性女性375442666910875總計人涉其他犯罪人14797117833014另他犯罪比率39.444.227.7涉其20688100.016790100.03898100.0合計主妨害自由罪619129.9516230.7102926.4要罪590928.6450226.8140736.1傷害罪名229711.1202212.02757.1妨害公務罪人222310.7178710.643611.2毀棄損壞罪次406819.7331719.875119.3其他2274714886涉其他犯罪人7861未說明1.有犯罪嫌疑者係指偵查終結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緩起訴處分及依職權不起訴處分者2.偵查終結有犯罪嫌疑者案件中若有罪名為違反妨害名譽及信用罪者即列入統計計算另涉其他罪名次數時同案罪名重複者僅列計一次5六近10年執行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裁判確定2萬3540人不受理判決占30.6較全般刑案高22.0個百分點不受理者中有九成四為撤回告訴有罪者判處拘役占47.4及罰金占48.9合占九成六與全般刑案六成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以下者結構不同違反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以判處罰金占59.2及拘役占40.2居多第310條誹謗罪有七成五判處拘役一成五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近10年執行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裁判確定2萬3540人其中不受理判決者1占30.6較全般刑案之8.6高22.0個百分點主要為撤回告訴者占不受理判決之94.4高於全般刑案之82.5詳表7有罪1萬4358人以判處拘役及罰金分占47.4及48.9為主兩者合占有罪人數之96.3與全般刑案集中在有期徒刑六月以下者占60.7結構不同依法條分析有罪者刑名違反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以判處罰金6728人占59.2及拘役4573人占40.2居多違反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則以判處拘役為主占比達74.8判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者占15.0詳表8表7地方檢察署執行案件裁判確定情形101年至110年單位人無總有不其撤回告項目別受訴比率理他罪罪計23540143581909720994.464妨害名譽及信用罪100.061.08.130.60.3結構比203217817827416529317439982.59745全般刑案100.087.73.28.60.5結構比1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6表8地方檢察署執行案件裁判確定有罪情形一按法條分101年至110年總死無拘罰免期徒刑有期一六逾一項目別刑月年年徒六以以未及刑刑月滿上役金計下__1435849886811701922人總計100.03.50.147.448.90.2--妨人11370_50__4573672819害公然侮辱罪名刑法第309條100.00.440.259.20.2---譽及2941442821992893人__誹謗罪信刑法第310條用100.015.00.374.89.80.1--罪____人476392其他100.0-12.8--83.04.3-178274135510796811590231568552781691072691389人全般刑案100.00.060.78.98.815.65.80.1說明其他包含刑法第312條侮辱誹謗死者罪及第313條妨害信用罪7七近10年執行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有罪者男性占六成六女性占三成四相較於全般刑案分占八成六一成四兩性人數較為接近主要法條兩性結構男性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占67.5高於第310條誹謗罪之58.2女性則是第310條占41.8高於第309條之32.5近10年執行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裁判確定有罪者男性9416人占65.6女性4942人占34.4相較於全般刑案分占85.814.2兩性人數較為接近就主要法條兩性結構觀察男性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占比67.5高於第310條毀謗罪之58.2女性則反之以犯第310條占比41.8高於第309條32.5詳表9表9地方檢察署執行案件裁判確定有罪者性別_按主要法條分101年至110年單位人公然侮辱罪裁判確定有罪人數誹謗罪項目別刑法第309條刑法第310條男性女性男性女性男性女性計計計妨害名譽14358941649421137076743696294117131228及信用罪100.065.634.4100.067.532.5100.058.241.8結構比17793051526852252453全般刑案結構比100.085.814.2說明本表不含法人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無法人8八近10年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偵查終結人數中涉及電腦犯罪者3萬3111人占21.3人數及占比均呈逐年上升110年占比超過三成五近10年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偵查終結15萬5168人中涉及電腦犯罪者3萬3111人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21.3人數自101年918人增至110年7844人占比亦自8.0升至36.610年内增加28.6個百分點詳圖2圖2地方檢察署偵辦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偵查終結情形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偵查終結人數_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涉電腦犯罪案件偵查終結人數人-0-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涉電腦犯罪案件偵查終結人數占比右標25000200001500010000500009九執行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裁判確定涉及電腦犯罪者定罪率為91.8高於全部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之88.3有罪者刑名以拘役占56.9最多其次為罰金占36.9與全部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相較拘役高9.5個百分點罰金則低12.0個百分點近10年執行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裁判確定涉及電腦犯罪者定罪率為91.8高於全部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之88.3詳表10執行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涉及電腦犯罪裁判確定有罪2400人中判處拘役者占56.9判處罰金者占36.9與全部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分占47.448.9相較拘役高9.5個百分點罰金則低12.0個百分點詳表11表10地方檢察署執行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裁判確定情形及定罪率101年至110年單位人其總有無定項目別罪他計罪罪率23540143581909727388.3妨害名譽及信用罪37682400215115391.8涉電腦犯罪說明定罪率有罪人數有罪人數無罪人數x100表11地方檢察署執行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裁判確定有罪人數一按刑名分101年至110年單位人總拘項罰免徒刑有期逾一六目月六年以六未月滿別計下役金刑1435849886811701922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結構比100.03.50.147.448.90.22400144413658852涉電腦犯罪100.06.00.256.936.90.1結構比10綜上所述結論如下一偵查收結情形一近10年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偵查新收15萬1753人呈增加之勢10年間增加近1倍二偵查終結15萬5168人中不起訴處分占72.3高於全般刑案之37.0不起訴處分理由為撤回或逾期告訴者占33.7較全般刑案之19.4高14.3個百分點三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以轉介調解結案者占偵查終結件數之6.2高於全般刑案之4.4轉介調解成立比率為44.0調解不成立經檢察官續行偵結起訴比率41.1四起訴2萬3128人起訴法條以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占72.4最高第310條誹謗罪占27.2居次男性以第309條起訴者占比75.2高於女性67.0第310條24.4則低於女性32.6五偵查終結有犯罪嫌疑者中有三成九另涉其他犯罪以涉犯妨害自由罪占29.9最多傷害罪占28.6次之二裁判確定情形一近10年執行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裁判確定2萬3540人不受理判決占30.6較全般刑案高22.0個百分點不受理者中有九成四為撤回告訴二有罪1萬4358人判處拘役占47.4及罰金占48.9者合占九成六與全般刑案六成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以下者結構不同違反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以判處罰金占59.2及拘役占40.2居多第310條誹謗罪有七成五判處拘役一成五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三有罪者男性占六成六女性占三成四相較於全般刑案分占八成六一成四兩性人數較為接近主要法條兩性結構男性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占67.5高於第310條之58.2女性則是第310條占41.8高於第309條之32.511三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涉電腦犯罪情形一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偵查終結人數中涉及電腦犯罪者3萬3111人占21.3人數及占比均呈逐年上升110年占比超過三成五二執行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裁判確定涉及電腦犯罪者定罪率為91.8高於全部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之88.3有罪者刑名以拘役占56.9最多其次為罰金占36.9與全部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相較拘役高9.5個百分點罰金則低12.0個百分點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屬最重本刑2年以下之罪偵查終結以不起訴處分居多有罪者亦多判處拘役或罰金現今社會大眾習慣利用網路相互傳遞訊息分享資源須慎防傳播假消息毀損他人名譽或發表不實詆毀等言論而觸法12","doc_att_category":1}],"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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