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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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憲民字第9003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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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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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900335號
受理日期
2022-04-27
聲請人
劉華崑、唐霖億
案由
為強盜殺人等案件,認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691號刑事判決及98年度台上字第4806號刑事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違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應予補充。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張人堡、劉華崑、楊書帆、唐霖億、郭旗山、陳昱安1070823釋憲聲請書_OCR
劉華崑1090423釋憲聲請書_OCR
唐霖億1090511釋憲聲請書_OCR
劉華崑1111024憲法法庭陳述意見書_OCR
唐霖億1111213憲法訴訟補充理由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會台字第13254號(劉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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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安全如年金制度6等通盤檢討設計而國際勞工公約與社會安全制度有關7之公約為職災給付公約殘障老年與遺屬給付公約醫療8照護與傷病給付公約就業促進與失業保護公約母性保護9公約平等待遇社會安全公約及社會安全權利維持公約等10故大院亦曾以我國並未參加為締約國之國際勞工公約為憲11法法源而認定我國之勞工保險條例違憲並要求立法者應12參酌國際勞工公約而就勞工保險條例予以通盤檢討附件1311號143大院釋字第578號解釋明揭對既有勞工退休制度及社15會保險制度應否予以整合參酌有關國際勞工公約之規16定並衡量國家總體發展通盤檢討併此指明故大17院亦曾以國際公約為憲法法源而認定我國之勞工退休制度18與社會保險制度應通盤檢討附件12號194大院釋字第582號解釋明揭歐洲人權及基本自由保障20公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均規定凡受刑事控訴者均享有詰問對其不利之證人的最低限度保障足見刑事21被告享有詰問證人之權利乃具普世價值之基本人權故2223大院亦曾以國際公約為憲法法源而認定刑事被告享有詰問第9頁證人之權利係為具有普世價值及憲法應予保障之基本人權附件13號5大院釋字第587號解釋明揭子女有獲知其血統來源之權利為聯合國一九九0年九月二日生效之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ontheRightsoftheChild第七條第一項所揭橥故大院亦曾以國際公約為憲法法源而認定子女得享有獲知其血統來源之基本人權附件14號6大院釋字第623號解釋明揭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從事任何非法之性活動乃普世價值之基本人權聯合國於西元一九八九年H月二十日通過一九九0年九月二日生效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四條參照故大院亦曾以國際公約為憲法法源而認定兒童及少年應享有得受保護而免於從事任何非法性活動之基本人權附件15號7次按黃越欽前大法官於大院釋字第549號解釋所提出之協同意見書中更明確指出國際公約應作為法源以促進普世價值近世以來愈屬新興事務其法律關係之國際統一程度愈高原因在於國際組織常透過公約規制齊一各國步伐本案解釋文能以公約作為法源對我國釋憲制度之成長乃極為可喜之現象釋憲機關以公約為法源檢視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毋乃正是憲法原則忠實詮釋之表現附件16號更明揭以具有普世價值之國際公約作為憲法法源與釋憲依據係為我國釋憲制度上之重要進展正為憲法原則忠實詮釋之表現第1頁I準此於我國尚非屬締約國之國際勞工公約萬國郵2政公約最後議定書歐洲人權及基本自由保障公約3兒童權利公約及當時已簽署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4公約大院均肯認國際公約所設立之保障標準具有普世5價值而以之為憲法法源並要求不符合各該國際公約之國6内法律應通盤檢討改進此除肯認並彰顯我國憲法秩序已與7國際人權保障接軌之意義外更顯示我國身為國際社會之成8員就具普世價值之國際公約應有直接適用與遵守之義務以保障人民之基本人權910至釋字第329號解釋則僅係針對一般國際公約而為解釋即應11限於經濟性質之國際公約至若具有普世價值之國際公約12則應屬我國之憲法法源故釋字第329號解釋亦應予以補充13二死刑制度之存在已違反揭示普世價值之國際人權憲章世界人權14宣言公政公約等全球性國際人權公約故死刑制度實屬違15憲161聯合國大會於西元1948年通過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17DeclarationofHumanRights並於西元1966年通過公政18公約與經濟權利公約另公政公約另有第一二任擇議定19書以上五項國際公約共同組成聯合國之國際人權憲章20jInternationalBillofHumanRights係為現行全球人21權公約之基礎222世界人權宣言係為國際上半世紀以來基本人權保障國際化之23依據各全球性與區域性人權公約之精神象徵被尊稱為第11頁I萬法之母其揭示基本人權保障之精神與意旨透過國際2上超過50個人權公約之實踐早已成為普世所接受之價值3而我國身為世界人權宣言原始締約國之一本有遵循之義4務按世界人權宣言第2條規定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5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第3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生6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加以酷7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第86條規定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9參附件3號揭示人人均享有生存權之保障且在任何10地方均應被承認在法律前享有平等之人格故國家自不得以11任何方式限制或剝奪人民之人格更不得使之受死刑之殘酷12待遇或刑罰明揭國家有廢除死刑之義務故依世界人權宣13言第2356條之規定我國之死刑制度顯已違憲143再按公政公約乃係具體落實人民關於政治公民等基本權15利而亦為國際人權憲章之一且我國早於1967年即已簽16署並於98年由總統親自批准立法院嗣後亦制訂兩公約之17施行法並經總統公布生效故我國自有遵循公政公約之義18務而依公政公約第16條規定人人在任何所在有被承認19為法律人格之權利另參照1989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20二任擇議定書開宗明義於第1條規定不論何人均不受死21刑判決或死刑執行Noonewithinthejurisdictionofa22StatePartytothepresentProtocolshallbe23executed.各國應採取一切必要手段廢止其境内之死刑第12頁IEachStatePartyshalltakeallnecessarymeasures2toabolishthedeathpenaltywithinits3jurisdiction.亦明確指出死刑制度違反人權保障而應4予廢除附件17號生命為人格存續之基礎無生命即無5人格可言故國家宣告死刑及執行死刑本身即係徹底否定一6個人民的法律人格故其亦已牴觸上開公約之規定又公政7公約第6條復規定六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8延缓或阻止死刑之廢除6.Nothinginthisarticle9shallbeinvokedtodelayortopreventtheabolition10ofcapitalpunishmentbyanyStatePartytothe11presentCovenant.參附件3號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針12對此條之解釋該條文探討廢除死刑也強烈建議廢除死13刑所有廢除死刑之措施均應視為對生存權保障之進展14附件18號且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亦宣示以廢除死刑為終15極目標並停止死刑之執行附件19號故至2008年16止全球196個國家中已有138個近七成國家於法律17上或事實上廢除死刑附件20號共同宣示各國對於人性18尊嚴維護與生存權保障之精神故依公政公約第6條第1619條規定與聯合國大會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之解釋我國之死20刑制度顯已違憲21三死刑制度之存在亦違反揭示普世價值之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22書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美洲人權23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等區域性國際人權公約第13頁11歐洲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第1條規定廢除死2刑任何人不得被宣判這種刑罰或死刑執行Thedeath3penaltyshallbeabolished.No-oneshallbecondemned4tosuchpenaltyorexecuted.揭示國家僅於戰爭特殊時5期方得為宣判或執行死刑附件21號62歐洲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則除第1條規定7廢除死刑任何人不得被宣判這種刑罰或死刑執行8Thedeathpenaltyshallbeabolished.Nooneshall9becondemnedtosuchpenaltyorexecuted夕卜其前言10更進一步宣示國家有全面廢除死刑之義務包括對戰時所犯II行為亦然NotingthatProtocolNo6totheConvention12concerningtheAbolitionoftheDeathPenaltysigned13atStrasbourgon28April1983doesnotexcludethe14deathpenaltyinrespectofactscommittedintimeof15warorofimminentthreatofwarBeingresolvedto16takethefinalstepinordertoabolishthedeath17penaltyinallcircumstances.附件22號實務上至182006年7月止歐洲人權公約46個締約國中已有44個國19家簽署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附件23號故歐洲即20將成為全面性廢除死刑制度之地區俄羅斯憲法法院亦已於212009年11月19日裁定禁止恢復死刑憲法法院院長於判決22書中更明確指出死刑在俄羅斯是不可能執行的因為俄羅23斯已經簽署禁止死刑的國際協定附件24號第14頁I3歐盟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2條規定一人人均享2有生存權二不論何人均不受死刑判決或受死刑執行31.Everyonehastherighttolife.2.Nooneshall4becondemnedtothedeathpenaltyorexecuted.5附件25號更直接載明任何人之生存權均受絕對保障6而不受死刑判決或受死刑執行74美洲1969年美洲人權公約第4條規定一每一個8人都有使其生命受到尊重的權利這種權利一般從胚胎時起9就應受到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二在尚10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只有犯了最嚴重罪行和按照管轄法院的11最後判決並按照在犯該罪行前就已制定給予此項懲罰的法12律才可處以死刑執行這種懲罰不應擴大到目前並不適用13死刑的犯罪行為三在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不得恢復死14刑四對政治犯罪或有關的一般罪行不得處以死刑五對犯罪時年齡在十八歲以下或超過七十歲的人不得處以死15刑對孕婦也不得處以死刑六每一被判處死刑的人都有1617權請求赦免特赦或減刑對一切案件均得給予赦免特赦18或減刑在主管當局對請求書作出決定之前不得處以死刑19Everypersoncondemnedtodeathshallhavethe20righttoapplyforamnestypardonorcommutationof21sentencewhichmaybegrantedinallcases.Capital22punishmentshallnotbeimposedwhilesuchapetition23ispendingdecisionbythecompetentauthority.第15頁I附件26號25美洲美洲人權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第1條規定本3協定締約國不得於其領土及管轄地内宣判或執行任何死刑4TheStatesPartiestothisProtocolshallnotapply5thedeathpenaltyintheirterritorytoanyperson6subjecttotheirjurisdiction.附件27號則甚而7禁止於他國受死刑宣告者亦不得於締約國之國家領土内執8行任何死刑96非洲非洲人權委員會AfricanCommissiononHumanand10PeoplesRights亦於西元2008年11月通過決議要求非11洲人權憲章AfricanCharteronHumanandPeoples12Rights會員國簽署暫停死刑議定書條款並決議以廢除死刑13為目標附件28號14我國既為以人權保障為立國宗旨之國家則對於具有普世價15值之國際公約縱使我國並非締約國亦應以其為憲法之法16源而加以遵循而揭示普世價值且受國際遵循之國際公約17除世界人權宣言公政公約等全球性人權公約外歐洲人權18公約第六議定書及第十三議定書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美洲19人權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等區域性人權公約亦均已彰顯應20保障人性尊嚴而廢除死刑之意旨足證廢除死刑實已為普世21價值故我國之死刑制度顯已違憲22二死刑制度違反憲法第141條我國應遵守國際條約之規定顯已違憲23一我國憲法第141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第16頁I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2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3本條雖規定中華民國應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惟按我國制4憲大會於制定本條之過程中本條之原文原係規定遵守條約5及聯合國憲章惟僅係基於過去國際聯盟LeagueofNations6之快速解體經驗而認為聯合國似亦難排除快速解體之可能故7基於維護憲法之長久性質乃將遵守於文字修訂為尊重8附件29號實則憲法第141條之規定意旨仍在揭示我國負9有自動遵守與履行條約之義務此乃一國當然之責任且該條約10亦不限於聯合國憲章實無疑問二如前所述國際公約如世界人權宣言公政公約歐洲人權公約.1112第六議定書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歐盟基本權利憲章及13美洲人權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等國際條約均如前述已明揭國家14應絕對保障生存權並負有廢除死刑之義務故我國死刑制度之存15在自已違反憲法第141條我國應遵守國際條約之規定而屬違16憲17三我國既已簽署公政公約且兩公約亦經總統批准立法院通過則我18國自有廢除死刑制度之義務19一公政公約第6條第6項規定課予國家有廢除死刑之義務且此為20國家應自動履行之條款故若謂公政公約並未課予國家廢除死刑2之義務或因而延遲死刑制度之廢除者即顯已違反公政公約之明22文規定231公政公約第6條第6項規定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援第17頁I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此係屬國家2應自動履行之條款而無待立法程序之承認即課予締約國3有廢除死刑之義務42因公政公約並無直接記載締約國應廢除死刑之字句故5或有謂公政公約並未明文課以締約國應廢除死刑之義務故6縱使締約國仍維持死刑制度或延緩死刑制度之廢除仍未牴7觸公政公約云云惟查凡主張締約國依據公政公約尚無8廢除死刑之義務或無須儘速廢除死刑制度者於其主張或宣稱之同時即已造成廢除死刑制度之推遲或阻止而違反公910政公約第6條第6項規定大法官如亦為類似解讀則於作11成解釋時即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第6項規定故公政公約之12締約國應負有立即廢除死刑之義務此殆無疑問133又公政公約第16條規定人人在任何所在有被承認為法律14人格之權利亦再度重申世界人權宣言第6條所揭示人人均享有生存權之保障且在任何地方均應被承認在法律上具1516有平等人格之權利故生命權實為國際人權法之保障核心17國家既不得以任何方式否定人民之法律人格則人民自享有18不受死刑之殘酷待遇或刑罰之權利受死刑宣告者在刑19場接受執行之一刻勢遭否認其被承認為法律人格之權20利此即我國死刑制度顯已違反依公政公約第16條及憲法規定平等權與生命權保障之原因21二我國既已簽署公政公約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即為承諾將履行2223公政公約故我國自負有廢除死刑之義務第18頁1按國際公認為國際習慣法成文化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ConventionontheLawofTreaties18條規定一國負有義務不得採取任何足以妨礙條約目的及宗旨之行動一如該國已簽署條約AStateisobligedtorefrainfromactswhichwoulddefeattheobjectandpurposeofatreatywhenaithassignedthetreaty.附件30號明揭國家一旦簽署條約即不得從事違背公約宗旨或妨礙條約目的之行為2查公政公約係聯合國於1966年第21屆常會決議通過並開放聯合國之會員國或經獲邀之其他國家簽署而我國早於1967年10月5日即由我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常任代表劉鍇代表政府簽署上開兩公約附件31號故依據國際公認為國際習慣法成文化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8條規定我國於簽署公政公約後即已表示遵守該公約之承諾而有不從事違背該公約宗旨行為之義務故我國自負有依公政公約廢除死刑之義務3或有謂我國雖已簽署公政公約但因尚未完成存放程序故公政公約對我國並無拘束力實則我國既已簽署公政公約則依前揭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之規定我國包含司法機關在内即有遵守條約之義務至經我國簽署公政公約後是否完成存放程序僅係涉及我國可否對於其他國家主張國際法上效力之問題例如在國際法庭主張權利而無礙於我國應遵守公政公約之義務故我國自應依據公政公約而廢第19頁I除死刑自不待言24又查兩公約之施行法已於98年4月22日經總統公佈生3效並於98年12月10日施行為現行有效法律按兩公約4施行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内5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6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内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7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基於人權保障與世界接軌實為刻不8容缓之國際義務故立法者乃課以各級機關應於兩年内全9面修正相關法令之義務上開兩年缓衝期間之規定並非賦10予各級機關利用此一期間處決死刑犯之權力抑且立法院亦11不得執兩公約並不要求廢除死刑為由拒絕修法廢除死刑12否則勢必明顯牴觸公政公約第6條第6項不得援引本條13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之規定如因鑒於兩年緩衝期間14屆滿在即而欲執行死刑者實無異以兩公約之緣故而加15速死刑之執行自亦不符公政公約第6條第6項規定之精16神17三兩公約施行法已經我國立法程序通過而兩公約施行法規定兩公18約之遵守應參照兩公約之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19釋且公政公約與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及大會均已明確揭示國家應20廢除死刑故我國依據兩公約施行法規定亦有全面廢除死刑之21義務221按大院釋字第329號解釋稱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其23内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第20頁1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2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3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内容與國内法律4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故大院認為條約經國内5立法程序通過者即至少具有相當於國内法律之效力另最6高法院23年度上字第1074號判例稱國際協定之效力優7於國内法附件32號法務部72法律字第18138號函釋條約在我國應具有國内法之效力..條約與國内9法牴觸時似宜優先適用條約附件33號法務部1077法參字第20108號函釋從憲法第141條規定之精11.神以觀條約與法律有所牴觸時原則上似宜以條約之效力12為優..原則上一國政府有義務不制定違反條約之法律13故在解釋上應盡可能推定立法機關不願為與條約有牴觸之14立法附件34號法務部79法律字第10900號函15釋依憲法第141條之精神及法院判例決之意旨條約16協定與國内法牴觸時宜優先適用前者蓋條約協定係17就締約國間之特別事項而為規範依國際社會遵守國際信義18之慣例締約國有義務不制定違反條約協定之法律或於兩19者衝突牴觸時優先適用條約協定附件35號等20故依據我國長久以來之實務見解均認如條約已通過國内立21法程序者其非但具有國内法之效力且其效力應優先於國22内法232次按兩公約已經總統批准並經立法程序通過不僅向國第21頁1際宣示台灣人權與世界標準接軌的決心這項歷史紀錄更讓2台灣的人權治國理想邁出關鍵的一步參附件9號總統3更表示兩公約84個條文已經變成國人生活的一部分而兩4公約轉換成國内法的過程更是我國立法技術上的創舉且5總統並宣示此為台灣民主内涵得到進一步充實也是中華6民國落實人權保障的重要里程碑參附件10號故於兩公7約經立法院通過後至少已具有優先於國内法之法律效8力國内法律自不得牴觸之93另按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10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而公政公11約第6條既已揭示應廢除死刑之意旨且聯合國大會及聯合12國人權委員會亦均肯認該條規定之意旨在於各國家應廢除死13刑故我國即便依據優於國内法律之公政公約亦應廢除死14刑制度15四我國已進行兩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共有兩份結論性意見16書皆指出我國目前保有死刑制度及執行死刑違反公政公約對生命權的保障故依據委員會所做成之結論性意見我國自負廢除1718死刑之義務191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20法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人權委員會之21解釋而該解釋應該包括一般性意見以及針對各國國家報告22所作之結論性意見參附件36號亦即一般性意見及結23論性意見對所有公約締約國應具等同於公約條文之效力第22頁122013年我國初次國家報告審查會議中審查委員於結論性意2見第56點中即指出公約第6條第6項表達國際間朝向廢死3的趨勢聯合國大會也屢次呼籲各國停止執行死刑而台灣4是2011年少數20個執行死刑的國家之一因此強烈建議政5府擬訂政策朝向廢除死刑第57點指出台灣政府於該年度以6前3年内所執行之死刑皆違反公約第6條第4項保障受死7刑宣告者有聲請特赦或減刑之權利而在該相關程序終止8前應暫時停止執行死刑參附件37號又2017年第9二次國家報告審查會議專家於結論性意見5859點中指10出在國際肯認死刑為酷刑之聲浪日趨強烈的情況下台灣政II.府近年死刑執行的數據卻未見變化政府一昧以民意正當化12死刑執行的合法性呼籲政府應採取果敢措施暫停執行死13刑並提升公眾對於反酷刑及非人道處罰之認識參附件3814號依上述根據兩公約施行法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所做15成之結論性意見應與公約具相同效力故政府應依該兩號結16論性意見之意旨廢除死刑制度17四死刑之執行將造成聲請人等所有基本人權均不可回復之損害故聲請18人等謹向大院聲請於本解釋公布之前總統就聲請人等為特赦或減19刑聲請之准驳前及立法院就赦免法修訂賦予受死刑宣告者得請求特20赦與減刑之權利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停止死刑之執行21一按大院釋字第585號解釋理由書明揭保全制度固屬司法權22之核心機能惟其制度具基本權利與公共利益重要性當屬法律23保留範圍應由立法者以法律明定其制度内容於立法機關就釋第23頁1憲程序明定保全制度之前本院大法官行使釋憲權時如因系爭2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3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或憲法基本原則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4回復之重大損害倘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5以定暫時狀態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6手段可資防免其損害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弊若作成7暫時處分顯然利大於弊時自可准予暫時處分之宣告另大8院釋字第599號解釋亦揭示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9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10權利憲法基本原則或其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1重大損害而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12段可資防免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與不作成暫時處分13之不利益並於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時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14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故依大院釋字第58515號及第599號解釋如因1系爭憲法疑義可能對人民基本權16利造成不可回復之重大損害2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17要性3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4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18顯然大於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時則依聲請人之聲請得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保障人民之權利1920二按生存權乃係人民一切基本權利之基礎一旦剝奪人民之生存21權則所有基本權利包含公政公約第6條第4項自動履行條款22所賦予受死刑宣告者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利均將同時遭受不可23回復且全面性地剝奪次按受死刑宣告者隨時處於可能受執行第24頁之不確定狀態若不先為暫時處分則聲請人等可能於大院作成解釋前或總統准予聲請人等特赦或減刑前即已遭受死刑之執行故暫時處分對於聲請人等顯有事實上之急迫及必要性再按死刑制度之手段僅有執行與不執行並無其他可替代之手段故除予停止執行外別無其他手段可資代替三再者權衡本件作成暫時處分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利弊則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析言之作成暫時處分雖將使死刑暫時無法執行惟死刑之執行並非無法於大院作成解釋後為之且我國自95年以來已有4年未執行死刑現縱因暫時處分而延缓聲請人等之死刑執行亦不致發生難以預見之急迫情事反之若大院拒絕作成暫時處分則縱使日後大院宣告死刑制度違憲或總統准予聲請人等特赦或減刑惟聲請人等之生命已無法回復基此大院自應作成暫時處分以停止死刑之執行俾保障聲請人等之所有基本人權不致遭受毁滅五死刑制度之存在及執行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意旨有jfa-逞一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明揭人民之生存權應受憲法保障之意旨按當代立憲民主國家之核心價值即在人性尊嚴之維護且一切違憲審查機制亦應為了捍衛人性尊嚴的核心價值而存在而生存權係人性尊嚴所存立之基礎則生存權即有受絕對保障之必要觀諸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公政公約第6條1項一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第25頁I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德國基本法第2條規2定人人有生命與身體不可侵犯權個人自由不可侵犯3均揭示生存權為普世最高憲法價值之地位我國憲法第15條關4於生存權保障之規定自應為相同解釋而認生命權當然受憲法5第15條所保障6二次按基本人權乃人類生而有之尚不得以投票之方式決定之7且實務上亦無任何實證可證明死刑存在之國家其治安優於廢除8死刑之國家以我國為例我國自95年起已連續四年未執行任9何死刑然檢察官起訴涉及殺害生命之案件卻逐年遞減95年10度之起訴人數為753人98年度之起訴人數則為512人減少1133之多附件39號顯見死刑制度與社會治安並無因果關12係13三故按大院釋字第578號解釋意旨憲法之解釋應隨時代變遷14社會進展而隨時檢討俾憲法之解釋能與時倶進而不拘泥於過15去固有之見解或無視於國際人權保障之潮流與社會時代背景16查我國歷經多年來之社會經濟成長法制亦隨之快速進步且多17項人權保障之里程碑均由大院之解釋所逐步奠定如大院釋18字第582號解釋對於共同被告詰問權之保障大院釋字第60319號解釋認個人指紋資訊係屬隱私權保障範疇等均彰顯我國對於20人民基本人權之保障已有顯著之進步再加以總統已批准明確揭21示生存權應受保障及應廢除死刑之兩公約並經由立法院訂定施22行法實施更彰顯我國人權保障已進入另一重大里程碑故我國23自有將人民之生存權提升為絕對保障之必要故現存之死刑規第26頁I定實難謂合憲2六死刑規定之存在與執行亦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有違3一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4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明揭須符合公益目的法律保留56原則方得為基本人權之限制惟憲法第23條僅賦予法律7於符合公益目的及法律保留原則之前提下得限制人民之基8本權利其並未賦予立法機關得進一步剝奪人民所有基本權9利之權而死刑制度既係剝奪人民之生存權及其他之一切基本權10利則其自已逾越憲法第23條之限制之範圍而違反比例11原則12二縱認剝奪生存權之死刑制度並無違反憲法第23條僅得限制13人民基本權之意旨惟查死刑規定之目的係為保障國家法14益社會法益及人身法益惟國家法益與社會法益之侵害即便15情節重大仍非不得以其他替代死刑之方式為之如建立特殊16無期徒刑制度以別於一般無期徒刑課予犯罪行為人更長17之刑期更嚴格之假釋期間更多之社會義務或建立犯罪行為人應向國家社會為特殊貢獻之機制等不但同樣能達到警惕與處18I19罰之目的且另可為社會起正面積極之作用故對於侵害國家或20社會法益之行為處以死刑亦顯然違反比例原則中手段必要21性之原則22三再就侵害人身法益之犯罪類型而言基於其除有警惕與處罰之目23的外另亦隱含受害人之人權保障之目的故除仍得建立特殊第27頁I無期徒刑制度外亦得建立完善之被害人保護制度或參2酌德國之立法例為加害人與被害人建立雙方協談管道或使加3害人直接補償被害人之犯罪人與被害人均衡協商及再復原制4度換言之可歸納為1提供加害人補償受害人之機制2提5供加害人與被害人協商和解制度3被害人權利保障機制等6即透過更為實際與經濟之方式減少受害人之傷害故縱於侵害7人身法益之案件處以死刑仍違反比例原則中手段必要性之8原則9再者我國現已實施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並捐10助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基金以捍衛被害11人及其家屬之人權是廢除死刑制度並非意謂國家即漠視被害人及其家屬之人權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屬之人權國家應透過完善12之補償與救助管道予以保障而非由國家帶頭殺戮對加害人處1314以極刑加以報復15四另按死刑制度所欲達成之利益在於保障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及16人身法益惟按憲法第2條所明揭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17體指示國家設立之目的在於保障人民而生存權又為一切基18本人權之前提故生存權保障實係國家設立目的之核心再按生19命本身即為目的而不是手段則剝奪生存權之死刑制度自不20得作為警惕其他人民或社會之手段否則即有違生存權本身即為21目的之意義故現行死刑制度以死刑為手段縱欲達成警惕社會22與處罰行為人之目的其對於行為人所造成之損害係以剝奪不23可回復之生命為手段而欲達成保障國家社會與人身等法益之第28頁1目的顯然已混淆目的與手段即以身為目的之生命保障作2為手段以達成保障身為手段之國家法益等作為目的顯然3違反比例原則中之限制妥當性原則4七死刑制度之存在與執行亦與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有違5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6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旨在保障人民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7故人人均有被承認為法律主體而得享有人格之權利任何人包含國8家在内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否定他人之人格而死刑制度即係將行9為入由有人格之人變為無人格之物屍體之手段故死刑制度之存-.10v.在及執行已使人民之生存權處於得被其他人否定之不平等狀態而有fS丨11違憲善籴7條之平等原則...-ni12肆院惠予宣告死刑違憲並先作成停止執行死刑之暫時處分13我國現杆制尨下剝奪侵害人權者以死刑制度為甚基於比例原則自14應優先檢討死刑制度之存廢聲請人等6人均遭判處死刑定瓛其生命權15隨時可能遭受國家違憲侵害祈請大院即刻作成停止執行死刑之暫時處16分又遍查我國憲法未有任何明文賦予國家剝奪人民生命之公權力而解釋上亦無任何一種法學解釋得為死刑制度找到合憲之依據基此1718各項以死刑作為刑罰手段之法律依憲法第171條規定均因牴觸憲法而19屬無效20謹狀21司法院公鑒2018年08月汾日第29頁具狀人聲請人張人堡關賴_揚書帆唐霖億匿廣撰狀人代理人附件委任狀正本附件1號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5954號94年台上字第2691號95年台上字2955號98年台上字第4806號100年台上字第5908號102年台上字第446號影本各乙份附件2號世界人權宣言附件3號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附件4號我國現行死刑規定列表附件5號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附件6號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附件7號立法院於98年3月31日三讀通過兩公約之會議紀錄附件8號總統於98年4月22日公佈二公約施行法第30頁附件9號總統於98年5月14日簽署此二公約批准書之公告總統簽署人權公約台灣人權標準接軌國際新聞及總統府98年5月14日新聞稿附件10號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28號解釋附件11號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49號解釋6附件12號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8號解釋7附件13號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8附件14號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附件15號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3號解釋10附件16號黃越欽大法官於釋字第549號解釋所提出之協同意見書11附件17號1989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二任擇議定書附件18號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見解13附件19號聯合國大會2008年12月18日第63會期63168號決議文14聯合國大會2007年12月18日第62會期第62149號決議15文聯合國人權委員會2005年4月20日第200559號決議文017附件20號全球廢除死刑國家統計附件21號歐盟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19附件22號歐盟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20附件23號陳新民廢除死刑暨替代方案之研究中央研究院96年1221月10曰22附件24號2009年11月19日法新社聖彼得堡外電新聞報導23附件25號歐盟基本權利憲章24附件26號1969年美洲人權公約第31頁附件27號美洲人權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附件28號國際特赦組織2008年全球死刑現狀報告附件29號林紀東中華民國憲法逐條釋義三民書局第260頁以下附件30號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附件31號我國於1967年10月5日簽署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文件附件32號最高法院23年度上字第1074號判例附件33號法務部72法律字第1813號函釋附件34號法務部77法參字第20108號函釋附件35號法務部79法律字第10900號函釋附件36號林钰雄刑事訴訟法上七版2013年頁26廖福特聯合國與人權保障一監督機制條約内涵台灣實踐2013年頁185-186附件37號2013年對台灣政府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初次報告之審查國際獨立專家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附件38號2017年對台灣政府落實國際人權公約第二次報告之審查國際獨立專家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附件39號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重大刑案案件起訴及定罪情形統計表第32頁","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390068,"doc_id":340785,"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劉華崑1090423釋憲聲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00f6167a-5175-48a9-a087-bb18cfb1c923.pdf","doc_att_content_real":"劉華崑1090423釋憲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釋憲聲請書聲請人劉華崑代理人莊佳蓉律師茲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並將有關事項敘明如下壹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528號附件1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2691刑事判決附件2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9點附件3釋字第178號解釋文附件4適用結果排除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亦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即所謂參與前審之裁判應包含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之情形予以迴避違反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訴訟基本權與公平法院原則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9點應宣告不再適用釋字第178號解釋文應予補充解釋貳疑義之性質與經過1一本件原因案件係聲請人即劉華崑前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27011270213499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號判決判決聲請人有罪經職權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3年度少連上重訴字第2號判決附件5撤銷原判決改判聲請人強盜故意殺人污辱屍體殺人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再經職權上訴最高法院以93年度台上字第6528號附件1判決將原判決關於強盜故意殺人殺人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3年度少連上重更一字第595號刑事判決附件6撤銷原判決關於強盜故意殺人殺人部分改判聲請人強盜故意殺人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後再經職權上訴並經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691號刑事判決判決聲請人上訴駁回而終局確定附件2二惟觀諸聲請人之第三審程序即最高法院以93年度台上字第6528號刑事判決附件1與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691號判決附件2前者係由法官陳錫奎洪清江I洪文章陳世淙所組成合議庭而後者則由法官洪清江石木欽李伯圳韓金秀林勤純組成合議庭是法官洪清江李伯道有明顯重覆而未自行迴避之情形2三按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上開條文旨在避免法院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因而列舉是項情形推事應自行迴避以擔保法院之無私公正且依據同法第379條第2款規定違反迴避規定之判決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四次按釣院大法官釋字第178號解釋文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所稱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係指同一推事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而言然釋字第256號解釋理由書又謂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益現行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關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規定即在當事人就法官曾參與之裁判聲明不服時使該法官於其救濟程序不得再執行職務以保持法官客觀超然之立場而維審級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因此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更審前之裁判者固應自行迴避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參與該確定終局裁判之法官依同一理由於再審程序亦應自行迴避五經查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691號刑事判決參附件2於其判決理由中固未針對有無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釋字第178號解釋文及最高法院3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9點表示見解然有無應予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乃刑事法院職權調查事項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691號刑事判決其審判長洪清江法官乃第2次為庭員合議庭成員李伯道法官亦是第2次為合議庭成員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691號刑事判決顯然僅適用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9點而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自行迴避職此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691號刑事判決縱未於理由中交代適用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9點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及釋字第178號解釋文之見解實質上仍產生適用之效果六聲請人認為審理本件原因案件之最高法院法官洪清江李伯道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之情形亦屬法官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該案所實質適用之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9點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及釋字第178號解釋文不僅不符合法定法官原則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規範並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相互違背鈞院釋字第178號顯有再為補充解釋之必要為此聲請人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及補充解釋4七是聲請人自得以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691號刑事判決附件2為確定終局判決並就該判決所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9點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憲法解釋並就鈞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文聲請予以補充解釋參涉及之憲法條文一憲法第7條平等權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前段一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所規定之公平法院原則第6條第1項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國際人權法義務肆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一迴避制度係憲法所保障人民訴訟權以及人身自由正當法律程序之内涵一按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憲法第16條就人民訴訟權之保障定有明文復按鈞院第178號解釋5理由書按刑事訴訟法為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之程序法以發現實體真實俾刑罰權得以正確行使為目的為求裁判之允當因有特殊原因足致推事執行職務有難期公平之虞時特設迴避之規定二次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前段一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亦明揭公平法院原則三而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之規定乃因推事曾參與前審裁判復又參與同案之裁判難期法官能予公平審判蘊含實踐上開大法官解釋暨國際公約應保障被告受公平審判之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之誡命四再按除憲法第8條揭橥憲法上人身自由之正當法律程序外鈞院釋字第639號解釋理由書亦指出人身自由為重要之基本人權應受充分之保護對人身自由之剝奪或限制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四三六號第五六七號解釋參照惟相關程序規範是否正當合理除考量憲法有無特別規定及所涉基本權之種類外尚須視案件涉及之事物領域6侵害基本權之強度與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有無替代程序及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判斷而為個案認定闡明鈞院一貫立場認為此種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固非一絕對之標準而應隨基本權利之侵害類型而浮動五此外該號解釋隨即說明羈押規定之合憲前提在於已提供係由審理受羈押被告之合議庭以外之另一合議庭審塁之救濟機會方無違正當法律程序此處提出所謂另一合議庭之概念者明白表示訴訟程序之救濟手段若非由不同法官予以審理即無從合於正當法律程序可徵人身自由上正當法律程序之標準在於提供刑事被告有不同且獨立法官審理之程序而成為迴避制度之立論基礎六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9點有違法定法官原則釋字第256號解釋及憲法第7條平等權憲法第16條訴訟基本權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之規定1.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有關前審之規定學說上向來有審級說與拘束說之爭議審級說指系爭規定重在保護當事人之審級利益如在下級審已就該案件參與審判之法官於上級審仍7容許其執行職務則審級制度即失其存在之意義故所謂前審係指下級審而言拘束說則重在維護裁判之自缚性依拘束說之見解同一法官應受自身意見之拘束因此所謂前審係指前次審而言學者並謂除純以法律觀點檢討前次審判之缺失外無論為下級審或同級審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時則應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始得維持公平之法院之審判附件72.釋字第665號解釋對於法定法官原則亦已有明確之闡釋世界主要法治國家中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雖明文規定非常法院不得設置任何人受法律所定法官審理之權利不得剝奪一此即為學理所稱之法定法官原則其内容包括應以事先一般抽象之規範明定案件分配不得恣意操控由特定法官承辦以干預審判惟該原則並不排除以命令或依法組成含院長及法官代表之法官會議Prasidium訂定規範為案件分配之規定德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之五第一項參照法院案件之分配不容恣意操控應為法治國家所依循之憲法原則我國憲法基於訴訟權保障及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亦有相同之意旨83.錢建榮法官亦曾撰文對於最高法院内部分案決議之合憲性提出質疑法定法官原則要求的就是法院案件之分配不容恣意操控也就是隨機盲目的分案方為原則更不得恣意操控由特定法官承辦以最高法院撤銷廢棄發回再上訴的案件而言更有釋字第178及256號強調如無事實上的困難原承辦法官應迴避這不僅是審級利益更是維護公平法院的要求i附件8錢建榮法官更認為最高法院内部分案決議不從案件當事人的角度只從司法行政方便管考的角度出發内容等於牴觸隨機盲目分案的法定法官原則這樣的決議已非一般抽象之規範而是個別具體的指定法官尤其重大刑案一上訴之後被告的命運就註定交給特定法官手中而由同一位法官繼續承辦更審上訴後的相同案件等於自己審理先前自己的裁判4.我國刑事訴訟實務自鈞院釋字第178號解釋以降多採取審級說釋字第178號解釋謂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所稱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係指同一推事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而言是依本號解釋之見解系爭規定所謂前審似指下級審如採此一見解則本件原因案件合議庭並未參與下級審即無迴避之適用95.然鈞院釋字第256號解釋對於再審程序似改採拘束說之見解釋字第256號解釋理由書謂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益現行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關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規定即在當事人就法官曾參與之裁判聲明不服時使該法官於其救濟程序不得再執行職務以保持法官客觀超然之立場而維審級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因此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更審前之裁判者固應自行迴避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參與該確定終局裁判之法官依同一理由於再審程序亦應自行迴避i換言之若依照釋字第256號解釋明確揭示民事訴訟再審仍有因參與前審而迴避的問題則本件原因案件之情形參與第一次上訴第三審審判之法官於第二次上訴第三審案件其已於前次審判表示過量刑之見解則依照鈞院釋字第256號解釋亦應迴避惟鈞院釋字第178號解釋與第256號解釋之關係為何釋字第256號解釋是否適用刑事案件均有再予釐清附件9而有再為補充解釋之必要6.或有謂釋字第256號解釋僅適用於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無適用餘地之見解惟查依前揭釋字第256號解釋理由書之意旨迴避規則源自於憲法第16條訴訟基本權訴訟權之目的在於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之權利由訴訟權所衍伸出之公平審判權i要得以實現必先有公平法院i之形成作為前提而公平法院最基本的要素即在法院必須由客觀無偏見之審判者組成此一由憲法位階之訴訟基本權所推導之原則不應區別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而有所不同實則法官自行迴避的規範目的在於公平審判而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前審的解釋應該如同其他各款以能否維持公平判為依歸附件10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691號刑事判決實質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9點釋字第178號解釋之結果使刑事被告於同一個刑事審判程序中可能先後受到一法院同一合議庭審理此效果不僅顯然限縮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之規定更導致刑事被告無法信賴法院能夠公平審判詳後述鑒於刑事訴訟程序可能剝奪人民人身自由甚或是生命權例如本案是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9點釋字178號解釋文對憲法第16條訴訟權第8條人身自由正11當法律程序以及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應有之嚴謹訴訟程序造成限制二公平審判制度的核心在於賦予刑事被告足資信賴之程序一正當法律程序之意義復在於賦予刑事被告公平審判之保障已如前述參諸釋字第654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特別羅列應賦予刑事被告選任令其信賴辯護人之機會在於凸顯正當法律程序之目的在於提供刑事被告之信賴則法院審判程序須得始被告信賴其得受公平公正之審判乃屬當然二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9點釋字178號解釋文意旨之適用將造成同一審級之同一合議庭繼續參與同一案件之審理此際倘若是次審判之合議庭曾經於以往程序中無論是下級審甚或前次判決表達對被告之不利心證且此點又為該刑事訴訟被告所知則將如何期待被告信賴是次訴訟程序而此種信賴感之剝奪將肇致公平審判保障之12基礎為之掏空使蕙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流於具文終將產生人民不信賴司法之惡果三參考憲法第16條訴訟權所保障之公平法院之規範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再行參與者是否不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之前審範圍而不屬應自行迴避之列自應以一個合理第三人之角度觀察法院能否維持公正之外觀為判斷標準一憲法第16條保障公平法院之内涵在於程序正義1.公平法院究竟有何内涵聲請人主張公平法院之内涵在程序正義proceduraljustice的實踐現代民主法治國家莫不以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賴作為施政重要方針而程序正義的實踐則被認為是增進人民對司法信賴感之重要手段美國關於程序正義之實證研究即發現不論個案之勝敗若司法程序重視程序正義二造對於司法之信賴感均會大幅提升反之若司法體系不重視程序正義則即令勝訴之一方仍可能對司法體系產生質疑因為人民清楚地知道勝訴的結果只是因為自己一時的幸運1SeeTomR.TylerWhyPeopleObeytheLaw2006.132.學者指出程序正義隱藏在一些過去比較不為人們所重視的細節之中例如當事人對於程序進行有多少主導的權利法官有付出哪些努力維持自身的公正性法官問案是否耐心懇切法官是否關心當事人的權利法官對於當事人律師權的關切程度如何法官是否言出必行是否毫無偏見2產以所謂的程序正義I一言以蔽之應是指裁判者是否竭盡所能地維持自身的公平性與中立性I3.蓋程序正義i與實質正義不同實質正義的目的在於追求正確之結論正當的程序雖有可能增進結論的正確性但程序正義的目的毋寧更重視程序本身之獨立價值同時也更重視程序本身帶給人民的觀感程序正義i強調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並不應該是預設立場i司法必須積極地從人民的觀點斟酌程序的各種細節以爭取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二程序正義要求審判者應維持法院最基本的公正外觀1.憲法第16條訴訟基本權之目的既然在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之權利則公平之定義自然不應脫離一般人民之合理想像鈞院釋字第178號解釋亦是14本此意旨而於理由書強調因推事已在下級審法院參與裁判在上級審法院再行參與同一案件之裁判當事人難免疑其具有成見而影響審級之利益2.事實上刑事訴訟法第17條其他各款也都表彰了此一概念蓋系爭條文第1至7款為立法者所預設@@使法官無法公正行使職權的風險因素符合第1至7款任何一款的情形並不代表法官就絕對i會有偏見然法律卻將這種情況視為i法官無法正當行使職權而要求法官自行迴避換言之憲法輿刑事訴訟法所關切者並非法官本人是否確實形成偏見而是法官是否有可能I形成偏見是以其重點在於法院能否取信於人民而維持公平法院原則要求下的公正外觀又因刑事訴訟法第17條無法一一列舉出所有可能影響法官公正性之因素故於第18條第2款設定一概括規定只要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皆得聲請法官迴避此款規定更加彰顯刑事訴訟法之迴避規則真正之精神在於確保審判者維持其公正的外觀三公正外觀應自合理第三人角度檢視151.參諸外國立法例亦皆認為迴避之度之設計應以確保審判者公正的外觀為中心以美國為例美國聯邦法典UnitedStatesCode28USC455a規定美國聯邦法官在任何程序中之公正性可受到合理質疑時皆應自行迴避34美國聯邦法官行為準則CodeofConductforUnitedStatesJudgesCanon3C1e中更明定所謂可受到2.英國上議院HouseofLords於西元2002年通過新測試標準20022A.C.357at494.依該標準法官是否應自我迴避應從一個公平且受充分告知的觀察者角度經過考量事實後認為該法庭確實有可能具有偏見5而澳洲最高法院theHighCourtofAustralia在Johnsonv.Johnson一案中表示法官的自我迴避應以一個虛構的合理第三人角度來判斷該合理第三人不應是法律專業人士但是仍應對相關的法律有所了解該第三人3UnitedStatesCode28USC455a.附件114CodeofConductforUnitedStatesJudgesCanon3C1e.附件125R.MatthewPearsonDuckDuckRecuseForeignCommonLawGuidanceImprovingRecusalofSupremeCourtJustices62Wash.LeeL.Rev.179918192005.citingPorterv.Magill20022A.C.357494H.L.附件1316不應過度懈怠也不應過度敏感並且了解法律的顧慮法律對法官的限制以及法官專業上的壓力6加拿大法院則認為合理可分為兩個層次判斷者本身合理以及判斷過程的合理所謂判斷者本身合理係指判斷者必須了解到所有的司法決定都有相當程度的主觀成分主事者的生活經驗必然會影響決策7所謂的合理有地域性的概念他必須是一個社群的成員並且了解這個社群的歷史與思想8至於所謂判斷過程的合理則是指判斷者必須對爭議的事實有充分的了解910南非憲法法院則是指摘關鍵在於一個合理客觀受告知的人是否認為法官在本案中無法公正行使職權1D由以上外國法例之判斷可知法官在個案中是否存有偏見i之風險而應迴避若自公平法院I也就是程序正義I的實踐進行論述此判準有兩項要素第一觀察的角度不應流於司法院本位而應從合理第三人I角唐檢視之第二不以法官確實受到前審之成見影響為必要只要風險存在即為足夠故刑事訴訟6Id.at1823.citingJohnsonv.Johnson2000201C.L.R.488508-09.7Id.at1816-17.citingCommforJusticeLiberty19781S.C.R.at395deGrandpreJ.dissenting8Mat1817.citingR.D.S.19973S.C.R.at507-08LHeureux-DubeMcLachlinJJ.concurring9Mat1817.citingCommforJusticeLiberty19781S.C.R.at394deGrandpreJ.dissenting10Id.at1826.citingSARFU19997BCLR725CC1999SACLRLEXIS18at78-79.17法第17條第8款之前審也應該以相同標準進行詮釋重點不在審級說或拘束說之異同也不是法官本身是否有可能不受前審影響更非法律人對於程序之強行割裂法官應否迴避之判斷基準應該是一般人能否合理期待法院在系爭案件的法律或事實判斷上依然維持公正之外觀i四自合理第三人之角度檢視已參與審判之法官於案件發回更審後再次參與審理必然具有不可避免的偏見風險應已不符合公正法院之外觀一隧道視野造成審判者的偏見1.關於前審法官再次參與審判所可能造成之偏見風險近年來美國冤獄成因的相關研究指出造成冤獄的其中一個重要要素在於法律專業者的隧道視野Itunnelvision所謂的随道視野現象指的是一旦作出事實認定後人們會傾向忽略所有嗣後出現與自己已為之事實認定相矛盾之證據以維持自己所作成決定之一致性這種心理情狀雖然是潛意識且無惡意的卻往往造成誤判的發生11SeeKeithA.FindleyMichaelS.ScottTheMultipleDimensionsofTunnelVisioninCases2006fflS.L.REV.2912922006.附件14吳俊龍刑事司法實踐者共同的願景與挑戰-論錯誤定罪之救濟與預防司法週刊第1582期頁22012附件15182.隧道視野就是心理學上之確認偏誤confirmationbias這種認知錯誤的行為表現確認偏誤會使得人們在求證的過程中過度看重符合自己認定結果的證據而忽略其他可能被用來推翻原本認定結果的資訊例如在一個經典實驗中研究人員在受試者面前擺上四張卡片這四張卡片上面分別寫著AB23實驗人員告訴受試者一項假設卡片一面若是英文字母的母音其另一面必然搭配數字的偶數接著實驗人員詢問受試者若要驗證這樣的假設他會先翻開哪一張卡片實驗結果發現大多數受試者都選擇翻開上面寫著A或2的卡片卻沒有選擇翻開可能提供最多資訊的3因為如果寫有3的卡片另一面上寫著母音即可推翻前述母音必搭配偶數的假設相對的翻開寫著A或2的卡片並無法獲得該給定假設以外之資訊只是用以證明該假設内容成立這個實驗結果顯示大多人在認知心理學上傾向尋求可以支持假設的證據而相較之下忽略可以推翻假設的證據1212Id.at310.193.在另一個實驗中實驗人員發給所有受試者一系列問題用以探知一個人的人格特質一半的受試者的任務是探求該人是否為外向另一半受試者則需要探求該人是否内向研究結果發現受試者多選擇能用以正面證明其所給定假設結果的題目例如在前者的情況中受試者的問題類似於在派對中你會做什麼事情炒熱派對氣氛而後者的題目則例如為何一個許多人的團體會讓你感到不自在這項實驗再次說明人們在探求證據時傾向選擇符合假設結果而非推翻假設結果的證據例如前者並不會以團體如何讓你感覺不自在13的問題而導致可能產生此人並非外向與原假設相衝突的結果4.確認偏誤不只會影響資訊的接收擷取還可能影響到資訊價值的輕重許多心理學研究顯示人們在已有既定印象的情況下無法合理判斷證據的價值也就是說我們會傾向過度看重與自身成見相符的資訊而過度貶低與自身成見相矛盾的資訊1413Id.at311.uId.at313.205.確認偏見說明了法院判決中同一審判者重複審判所潛在的偏頗性當審判者先前已做出不利於某方的判決嗣後又碰到該方請求重新審理的同一案件審判者在已經形成心證或說已經有認定結果的情況下難以不受此確認偏見所左右而於後審判中僅接納支持其原認定結果的證據新舊證據皆同而忽略可能推翻其原先認定結果的證據這也是為何同一審判者難以真正公平公正為二次審判的原因6.需要強調的是受隧道視野影響之原因不在於審判者為壞人而乃是因為其與吾等同樣均是人因而有其侷限性與無期待可能性受過專業訓練之法官亦不例外此乃人在進行決策時所不可避免的問題為實踐憲法對於人民訴訟權之保障法律程序之制定應儘量降低司法決策過程中所可能產生之類似風險而刑事訴訟法中的迴避規定正可作為降低產生隧道視野風險的有效方法二曾參與前審之法官再次參與審判已不符合人民對於公平法院之期待1.美國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在Clemmonsv.Wolfe中即曾明確表態主張曾參與前審的法官應在特別21救濟程序中迴避在該案中被告針對確定判決向聯邦地方法院提起救濟habeascorpus而該聯邦法院的法官曾於任職州法院時就同一案件為裁判第三巡迴上訴法院認為此時該法官應該自行迴避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該案中認為在法官可能已受到汙染的情況下若法官不為迴避將會造成公眾對於司法之信心無法彌補的傷害15該判決並強調儘管該名曾參與前審裁判的法官是位有良知而勤奮的審判者在程序的進行中也未懷有任何的惡意惟法官在該救濟程序是否確實顯露出偏頗並非迴避的要件因為正義只有經由正義的外觀才能彰顯i16該名法官未自行迴避的不作為已使得司法程序的進行有了不適當的外觀而使得公眾對於司法程序的信心有被侵蝕之虞i172.美國北卡羅萊納州於西元2007年通過之北卡無罪調查委員會程序法TheNorthCarolinaInnocenceInquiryRulesandProcedures中更明訂決定是否開啟再審程序之委員對於系爭案件若曾有任何的涉入18即必須自行迴避開啟再審程序後負責15Clemmonsv_Wolfe377F.3d322325.附件1616Clemmons377F.3dat328.17Clemmons377F.3dat328.18TheNorthCarolinaInnocenceInquiryRulesandProceduresart.6C.附件1722審理之三名法官中亦不可包含曾經實質涉入系爭案件的審判者19顯見為保障人民訴訟權曾參與審理之法官自應避免再參與該案件審理以確保公平法院之外觀三本案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再行參本案裁判已違憲法第7條平等權以及憲法第16條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對於人民訴訟基本權之保障五不予迴避制度之目的正當性檢驗一目的不明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雖非不得限制但須具有正當目的手段與目的間須合乎比例原則始符合憲法第23條之意旨法官曾參與前次審者與曾參與下級審裁判者相同皆可能存在先入為主之偏見影響判決之公正性釋字178號解釋文將聲請迴避範圍限縮於參與下級審裁判之法官其作不同規範之目的為何實難明暸目的不明罔論其目的之正當性顯然違反蕙法第23條之意旨二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事由非屬正當理由19TheNorthCarolinaInnocenceInquiryRulesandProceduresart.7A.23或有認為此限制之目的在於避免法院之法官多遭迴避員額不足以組成審判庭之窘境附件18然而此目的並非正當因1.此窘境可歸責於國家不應由刑事被告承擔不利益姑不論此窘境於我國之現實上是否果真會發生此窘境只可能發生於第三審法院屢屢發回更審之情形而此情形必為第二審法院於認定事實有重大瑕疵可歸責於國家此不利益不應由刑事被告來承受是故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目的並非正當2.非重大急迫之目的刑事審判結果事涉人身自由與人格權皆為人民核心之基本權利故刑事審判之訴訟權保障密度應格外提高應採取最嚴格的違憲審查密度從而限制訴訟權之目的不能僅為達成一般的政府利益而須為追求重大急迫之公眾利益避免法官員額不足僅係為司法行政方便考量雖能節省司法資源惟此僅為一般的經濟利益尚非重大急迫之公共利益是故此目的並不正當3.目的縱使於過去正當於今日也已不正當24況按釋字第178號解釋理由書已明揭至曾參與經第三審撤銷發回更審前裁判之推事在第三審復就同一案件參與裁判以往雖不認為具有該款迴避原因但為貫徹推事迴避制度之目的如無事實上困難該案件仍應改分其他推事辦理i意旨為貫徹推事迴避制度之目的必須懷抱一個基本精神就是只要該法官曾經審理過系爭案件如無事實上困難應改分其他推事辦理以免當事人懷疑法官具有成見4.達反比例原則1適合性將r前審限縮解釋為下級審雖可能有助於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窘境發生堪可達成上開目的惟上開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目的顯不具備正當性縱使適合目的達成亦具有違憲疑慮2必要性特別法官之指派等制度皆能達成目的又不侵害被告之訴訟權將前審限縮解釋為下級審並非於達成目的之前提下最小侵害人民訴訟權之手段不符比例原則中之必要性原則253衡平性迴避制度影響審判之公平性於刑事審判中牽涉人身自由與人格權等核心基本權利另一方面釋字第178號解釋文將r前審限縮解釋為下級審相較認定構成應予迴避事由而改以特別法官之指派等制度解決爭議二者比較而言至多僅能達成方便司法行政之一般政府利益卻犧牲人民訴訟權核心基本權利為代價換取司法行政之一般政府利益損益顯然失衡不符比例原則中之衡平性原則六公政公約第14條所揭橥之公平審判權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具有國際法及國内法之拘束力而公平法院正是落實公平審判權的充分必要條件一立法院於98年3月31日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並於同年12月10日施行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内法之效力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26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其中所稱各級政府機關應該包括法院是以公政公約揭橥之公平審判權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此之一般性意見均具有國際法及國内法的拘束力二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規定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規範被告應受無偏頗之法院審理係為公平法院之規範依據再根據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號一般性意見附件19第19點指出第14條第1項關於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的規定是一項絕對的權利不得有任何例外第21點再指出無私的規定涉及兩方面第一法官作判決不得受其個人傾向或偏見之影響不可對其審判的案件存有成見也不得為當事一方的利益而損及另一當事方第二法院由合情理的人來看也必須是無私的例如根據國内法規本應被取消的法官若參加審理而使審判深受影響通常不能被視為無私的審判2斤謂無私impartial即無偏頗27三1985年11月29日聯合國大會決議之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準則21其中第2點明文司法機關應不偏不倚以事實為根據並依法律規定來裁決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應有任何約束也不應為任何直接間接不當影響慫恿壓力威脅或干涉所左右不論其來自何方或出於何種理由2006年7月27日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41次全體會議通過加強司法行為基本原則22鼓勵締約國採納班加羅司法行為原則TheBangalorePrinciplesofJudicialConduct來制定司法機關成員職業和道德行為的規則以之對前述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準則予以進一步發展及補充根據班加羅司法行為原則準則2公正無私一項即舉其原則為在正當執行司法職務時公正無私極之重要該項準則不僅適用於判決本身亦適用於達致有關判決之司法程序於此項原則下對法官作出以下要求2.1法官執行司法職務時不得偏私亦不可存有偏見或成見211985年8月26日至9月6日在米蘭舉行的第7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此一基本準則經同年11月29日聯合國大會第4032號決議及同年12月13日第40146號決議核可附件2022決議原文參照聯合國網站httpwww.unodc.orgpdfcorruptioncorruption_judicial_res_c.pdfCW4-21282.2法官應確保其法庭内外的行為能維持及增進公眾法律專業及訴訟人對法官及司法機關公正無私的信心2.3在合理範圍内法官之行為應盡量避免讓法官得退出案件聆訊或判案的情況發生2.4在法官負責審理或將會負責審理之法律程序中如他明知評語在他合理預期中將會影響判決結果或損害法律程序的公正性法官不得作出有關評語在公開或其他場合法官亦不得作出對任何人的公平審訊或論據造成影響之評語2.5倘若法官不能作出公正無私的判決或根據合理的旁觀者的看法法官將不能作出公正無私的判決時該法官需自行退出審理有關法律程序有關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a法官對程序的任何一方有具體偏見或成見或法官本人知悉與程序有關之受爭議證據事實b法官曾任爭論事項的律師或關鍵證人或c法官或法官家人對爭論事項的結果具有經濟利益29惟若沒有其他審判庭可以接辦案件或由於情況緊急如不接辦案件將會發生嚴重司法不公情況法官將毋須退出審理案件四參照公政公約第14條所揭橥之公平審判權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由無偏頗之公平法院進行審理應係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之核心規範如再參照上述班加羅司法行為原則2.5之内容可知曾參與前審並為判決之法官已有先前之定見而與一般未曾參與案件而可維持客觀中立無偏頗進行審理之法官有間依據合理旁觀者之角度已難期待該法官無所偏頗地進行審判為保司法公信本應自行迴避由上開規範意見内容可見釋字第178號解釋文已不符合公政公約與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於公平法院之要求而侵害人民受公政公約公平審判權之保障伍結論綜上所述前次參與第三審審判之法官參與同一案件第二次上訴第三審從客觀理性第三人之角度觀察應可認為存在高度的偏見風險而就該前次審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產生懷疑刑事訴訟法作為國家行使刑罰權之基本自應對於此一人性之盲點以及在此盲點下所產生之程序及實質不正義有所認識及防免本件確定終局30判決實質援用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9點已嚴重侵蝕公平法院之外觀有違蕙法第7條平等權憲法第16條與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對於人民訴訟基本權之保障以及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國家義務而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所謂參與前審之裁判應包含最高法院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之情形鈞院釋字第178號解釋亦有補充之必要陸爰提呈釋憲聲請書如上謹請鈞院鑒核此致司法院公鑒附件附件1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528號刑事判決全文1份附件2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2691刑事判決全文1份附件3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節本1份附件4釋字第178號解釋文全文1份附件5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3年度少連上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全文1份附件6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3年度少連上重更一字第595號刑事判決全文1份31附件7黃東熊教授吳景芳教授著刑事訴訟法論上第54頁至第60頁影本1份附件8錢建榮法官著違反法定法官原則的更二連身條款文章1則附件9林榮耀教授蔡佩芬教授著刑事訴訟法逐條釋論第9394頁影本1份附件10林鉦雄教授著刑事訴訟法上冊總論編第92頁至第96頁影本1份附件11UnitedStatesCode28USC455a.附件12CodeofConductforUnitedStatesJudges.附件13R.MatthewP6arsonDuckDuckRecuseForeignCommonfLawGuidanceImprovingRecusalofSupremeCourtJustices62Wash.LeeL.Rev.17992005.附件14KeithA.FindleyMichaelS.ScottTheMultipleDimensionsofTunnelVisioninCriminalCases2006WIS.L.REV.2912006.附件15吳俊龍刑事司法實踐者共同的願景與挑戰-論錯誤定罪之救濟與預防司法週刊第1582期2012附件16Clemmonsv.Wolfe377F.3d322.附件17iTheNorthCarolinaInnocenceInquiryRulesandProcedures.32附件18翁玉榮教授著最新實用刑事訴訟法上第127頁至第131頁影本1份附件19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號意見書影本1份附件201985年聯合國大會決議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準則影本1份附件212006年7月27日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41次全體會議決議及班加羅司法行為原則影本1份附件22委任狀正本1份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具狀人聲請人劉華崑代理人莊佳蓉律師33","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390069,"doc_id":340785,"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唐霖億1090511釋憲聲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05590348-bf48-499f-9a7c-f577cfc3a6f5.pdf","doc_att_content_real":"唐霖億1090511釋憲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2,"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附委任狀年度惠二字第之々6猇釋憲聲請書聲請人唐霖億代理人莊家亨律師劉繼尉律師李宣毅律師茲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並將有關事項敘明如下4壹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5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806號刑事判決附件1實6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釋字第178號解釋去7文附件2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9點第一項I記8第二款12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立1第九點第一項第二款重大刑事案件發回更審再行上訴案件應分原承辦股2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雖於民國下同17年09月19日經最高法院台文字第1070000783號函公布全文28點後有108年06月24日及108年10月17日再修正接下頁本文共31頁此為第1頁G010914382滅敗文053G0109143821塾之規範漏洞3適用結果使參與第一次最高法院裁判之法官2無須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予以迴避而可以直3接參與第二次最高法院審理過程即高院更一審案件後上訴4之審理程序違反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訴訟基本權與公平法院5原則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9點第一項第二款6應宣告違憲不再適用釋字第178號解釋文應予補充解釋7二與本案相類似案件有案號為107年度憲二字第82號聲請人為黃麟凱之案件該案業已列為大法官待審案件89貳疑義之性質與經過10一本件原因案件係聲請人即唐霖億前經臺灣台中地方檢察11署以97年度偵字第11876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嗣經臺灣台中12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349號判決聲請人有罪經聲請13人就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依法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上重訴字苐47號駁回聲請人15之上訴維持原判決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於民國16下同98年度04月02日以98年度台上字第1790號判決將本案判決確定時間點為98年08月27日該判決時間點最高法院刑事索件分索實fe要點雖尚未公布惟確定判決上訴時最高法院所依擔之分案標準為90年01月31曰由司法院台廳民一字第01132號函備查之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該要點對於案件分案標準不區分案件是否前曾上訴與否均同等看待等量齊觀分案而依據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九點以下之方式分案惟本雄定判決之分案方式其結果為分由前曾專理並且組成法官完全相同之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審理故可知聂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黠难遲於107年才公布但最高法院實陳分案操作的基準於其内部早已踐行此一分案標準亦即重大刑事案件發回更專再行上訴案件分由原承辨股審理法院1T際所運作的规則既然實然存在不因其有無踐衧公布義務而致使人民無法對該密藏宜之分窠規則加以爭執故聲猜者將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索實施要點第九點列為原確定判決分案之實質援用规則而一併加以聲锖-3若註釋2關於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f旅要點之論理未能實質說服則請一併考量聂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编號计數分案報結要點其規定之内容對於案件更一審後上訴最高法院未能建立規範避免在司法源足约之狀況下使先前參舆過判決之法官不再度參與審理規範不足的結果導致案件發給完全相同法官組成之刑事第一庭審理致使法院組成不合法本文共31頁此為第2頁1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參附件3後98年206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16號判決撤銷地方法院關於強盜而殺人故意定執行刑部分4判決而仍就聲請人強盜故意殺人部分再處死刑褫奪公權5終身聲請人就更一審判決再上訴最高法院於98年08月627日以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806號刑事判決駁回聲請7人上訴而終局確定即附件18二惟觀諸聲請人之第三審程序即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9第1790號刑事判決輿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806號刑事10判決前者係由判決時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董明霈法官林11茂雄法官張祺祥法官宋祺法官陳祐治法官所組成合議12庭而後者則由判決時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董明霈法官林13茂雄法官張祺祥法官宋祺法官陳祐治法官組成合議庭14因為兩次判決時間相近僅差約五個月最高法院刑事第一15庭組成成員完全相同是刑事第一庭全體成員董明霈法官16林茂雄法官張祺祥法官宋祺法官陳祐治法官均有重覆審17理同一案件而未迴避之客觀狀況18三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19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八推事曾參與20前審之裁判者上開條文旨在避免法院執行職務有偏頗之21虞因而列舉是項情形推事應自行迴避以擔保法院之無私22公正且依據同法第379條第2款規定違反迴避規定之判23決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本文共31頁此為第3頁1四雖據釣院大法官釋字笫178號解釋文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8款所稱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係指同一推事就3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而言然釋字第256號解4釋理由書又謂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5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益現行民6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關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規定即在當7事人就法官曾參與之裁判聲明不服時使該法官於其救濟程8序不得再執行職務以保持法官客觀超然之立場而維審級9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因此法官曾參輿該訴訟事件之前審10裁判或J審前之裁判者固應自行迴避對於確定終局判決11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參與該確定終局裁判之法官依同一理12由於再審程序亦應自行迴避13五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806號刑事判決於其判決14理由中固来針對有無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釋字15第178號解釋文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九點第一項第二款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1617點漏未規範表示見解然有無應予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乃18刑事法院職權調査事項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806號19刑事判決與97年度台上字1790號法官組成完全相同均由20當時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審理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14806號刑事判決顯然依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九點第一項第二款之邏輯分案或因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2223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之規則漏洞致案件分由相同法官審本文共31頁此為第4頁1理而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自行迴避職此最2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806號刑事判決縱未於理由中交代3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釋字第178號解釋文最高4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九點第一項第二款或最高法院5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漏未規範之見解實6質上仍產生適用之效果聲請人認為本件原因案件最高法院7法官曾參與發回更審前裁判之情形亦屬法官應自行迴避之8事由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九點第一項第二款9或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之漏未規10息不僅不符合法定法官原則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114條第1項規範並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第7條12保陳人民平等權之意旨相互違背鈞院釋字第178號則有13再為補充解釋之必要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14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及補充解釋是聲請人自15得以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806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16判決並就該判決所適用刑事拆訟法第17條第8款最高法17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九點第一項第二款最高法院民18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之規範漏洞依司法院大19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條第1項之規定20聲請憲法解释並就鈞院释字第178號解釋文附件3聲21請予以補充解釋22參涉及之憲法條文一憲法第7條平等權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23本文共31頁此為第5頁1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前段一人人2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眉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3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營轄法庭4公正公開審問所規定之公平法院原則第6條第15項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國際人權法義務肆聲請解釋蕙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67一迴避制度係憲法所保障人民訴訟權以及人身自由正當法8律程序之内涵9一按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i憲法第16條就10人民訴訟權之保障定有明文復按鈞院第178號解釋11理由書按刑事訴訟法為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之程序法12以發現實體真實俾刑罰權得以正確行使為目的為求裁13判之允當因有特殊原因足致推事執行職務有難期公平之14虞時特設迴避之規定又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15約下稱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前段一人人在法院16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17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18正公開審問明揭公平法院原則而刑事訴訟法19第17條第8款規定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20之規定乃因推事曾參與前審裁判復又參與同案之裁判21難期法官能予公平審判蘊含實踐上開大法官解釋暨國際22公約應保障被告受公平審判之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之23誡命本文共31頁此為第6頁1二按憲法第8條揭橥憲法上人身自由之正當法律程序2鈞院釋字笫639號解釋理由書指出人身自由為重要之3基本人權應受充分之保護對人身自由之剝奪或限制尤4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四5三六號第五六七號解釋參照闡明鈞院一貫立場6此種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固非一絕對之標準而應隨基本7權利之侵害類型而浮動因此鈞院釋字第639號解釋8理由書即謂惟相關程序規範是否正當合理除考量憲法有無特別規定及所涉基本權之種類外尚須視案件涉及910之事物領域侵害基本權之強度與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11利益有無替代程序及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12判斷而為個案認定於闡述原理後該號解釋隨即說13明羈押規定之合憲前提在於已提供係由審理受羈押被告14之合議庭以外之另一合議庭審理之救濟機會方無違正15當法律程序此處提出所謂另一合議庭之概念者明16白表示訴訟程序之救濟手段若非由不同法官予以審理即17無從合於正當法律程序可徵人身自由上正當法律程序之18標準在於提供刑事被告有不同且獨立法官審理之程序而19成為迴避制度之立論基礎20三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九點第一項第二21款或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之22漏未規範有違法定法官原則釋字第256號解釋及憲法23第7條平等權憲法第16條訴訟基本權及公民舆政治權本文共31頁此為第7頁1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之規定21.按針對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有關前審之規3定學說上向來有審級說與拘束說之爭議4審級說指系爭規定重在保護當事人之審級利益5如在下級審已就該案件參與審判之法官於上級審仍6容許其執行職務則審級制度即失其存在之意義是7以所謂前審係指下級審而言拘束說8則重在維護裁判之自縛性依拘束說之見解同9一法官應受自身意見之拘束因此所謂前審係指前10次審而言學者並謂除純以法律觀點檢討前次審11判之缺失外無論為下級審或同級審推事曾參與前12審之裁判時則應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13款始得維持公平之法院之審判附件4142.釋字第665號解釋對於法定法官原則亦已有明確之闡15釋世界主要法治國家中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16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雖明文規定非常法院不得設置17任何人受法律所定法官審理之權利不得剝奪一此即18為學理所稱之法定法官原則其内容包括應以事先一19般抽象之規範明定案件分配不得恣意操控由特定法20官承辦以干預審判惟該原則並不排除以命令或依21法組成含院長及法官代表之法官會議Prasidium22訂定規範為案件分配之規定德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23一條之五第一項參照法院案件之分配不容恣意本文共31頁此為第8頁1操控應為法治國家所依循之憲法原則我國憲法基2於訴訟權保障及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亦有相同之意3旨43.錢建榮法官亦曾撰文對於最高法院内部分案決議之5合憲性提出質疑法定法官原則要求的就是法院案6件之分配不容恣意操控也就是隨機盲目的分案方7為原則更不得恣意操控由特定法官承辦以最高法8院撤銷廢棄發回再上訴的案件而言更有釋字第9178及256號強調如無事實上的困難原承辦法官10應迴避這不僅是審級利益更是維護公平法院的要11求附件5124.錢建榮法官亦認為最高法院内部分案決議不從案件13當事人的角度只從司法行政方便管考的角度出發14内容等於牴觸隨機盲目分案的法定法官原則這樣15的決議已非一般抽象之規範而是個別具體的指定法16f尤其重大刑案一上訴之後被告的命運就註定交17給特定法官手中而由同一位法官繼續承辦更審上訴18後的相同案件等於自己審理先前自己的裁判195.我國刑事訴訟實務自鈞院釋字第178號解釋以降20雖多採取審級說釋字第178號解釋謂刑事訴訟21法第17條第8款所稱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係指22同一推事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而言23是依本號解釋之見解系爭規定所謂前審似指下本文共31頁此為第9頁1級審如採此一見解則本件原因案件合議庭並未參2與下級審即無迴避之適用36.然銘院釋字第256號解釋射於再審程序似改採拘4東說i之見解釋字第256號解釋理由書謂憲法5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6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益現行民事訴訟7法第32條第7款關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規定即在8當事人就法官曾參與之裁判聲明不服時使該法官於9其救濟程序不得再執行職務以保持法官客觀超然之立場而維審級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因此法官10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更審前之裁判者固1112應自行迴避對於破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13參與該確定终届裁判之法官依同一理由於再審程14序亦應自行迴避丨換言之若依照釋字第256號解釋明確揭示民事訴訟再審仍有因參與前審而迴避1516的問題則本件原因案件之情形參與第一次上訴第三審審判之法官於第二次以後上訴第三審案件基於1718其已於前次審判表示過量刑之見解則依照鈞院釋19字第256號解釋亦應迴避惟釣院釋字第178號20解释輿第256號解释之關係為何釋字第256號解鞸21是否適用刑事案件均有再予釐清附件6而有再22為補充解釋之必要237.或有謂釋字第256號解釋僅適用於民事案件刑事案本文共31頁此為第10頁1件無適用餘地之見解惟查依前揭釋字第256號2解釋理由書之意旨迴避規則源自於憲法第16條訴3訟基本權訴訟權之目的在於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之4權利由訴訟權所衍伸出之公平審判權i要得以實5現必先有公平法院i之形成作為前提而公平法6院最基本的要素即在法院必須由客觀無偏見之審判7者組成此一由憲法位階之訴訟基本權所推導之原則8不應區別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而有所不同9四實則法官自行迴避的規範目的在於公平審判而刑10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前審的解釋應該如同其他各11款以能否維持公平裁判為依歸附件7最高法院98年12度台上字第1790號刑事判決實質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13條第8款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九點第一14項第二款或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15要點之漏未規範併釋字第178號解釋之結果使刑事被16告於同一個刑事審判程序中可能先後受到一法院同一合17議庭審理此效果不僅顯然限縮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之規18定更導致刑事被告無法信賴法院能夠公平審判詳後述19鑒於刑事訴訟程序可能剝奪人民人身自由甚或是生命權20例如本案是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九點第一項第二款或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2122結要點之漏未規範釋字178號解釋文對憲法第16條23訴訟權第8條人身自由正當法律程序以及憲法保障人本文共31頁此為第11頁1民生命權應有之嚴謹訴訟程序造成限制2二公平審判制度的核心在於賦予刑事被告足資信賴之程序3一正當法律程序之意義復在於賦予刑事被告公平審判4之保障已如前述參諸釋字第654號解釋理由書憲5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6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7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8障特別羅列應賦予刑事被告選任令其信賴辯護人之9機會在於凸顯正當法律程序之目的在於提供刑事被告10之信賴則法院審判程序須使被告信賴其得受公平公正11之審判乃屬當然12二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13實施要點第九點第一項第二款或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14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之漏未規範釋字178號解釋文15意旨之適用將造成同一審級之同一合議庭繼續參與同一16案件之審理此際倘若是次審判之合議庭曾經於以往17程序中無論是下級審甚或前次判決表達對被告之不利18心證且此點又為該刑事訴訟被告所知則將如何期待被19告信賴是次訴訟程序而此種信賴感之剝奪將肇致公平20審判保障之基礎為之掏空使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21流於具文終將產生人民不信賴司法之惡果22三參考憲法第16條訴訟權所保陣之公平法院之規範23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裁判再行參與者是否不在刑事訴本文共31頁此為第12頁1訟法笫17條第8款之前審範圍而不屬應自行迴避之列2自應以一個合理第三人之角度觀察法院能否維持公正3之外觀為判斷標準4一憲法第16條保陣公平法院之内涵在於程序正義51.公平法院究竟有何内涵聲請人主張公平法院6之内涵在程序正義proceduraljustice的實踐7現代民主法治國家莫不以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賴作8為施政重要方針而程序正義的實踐則被認為是9增進人民對司法信賴感之重要手段美國關於程序正10義之實證研究即發現不論個案之勝敗若司法程序11重視程序正義二造對於司法之信賴感均會大幅提12升反之若司法體系不重視程序正義則即令勝13訴之一方仍可能對司法體系產生質疑因為人民清楚14地知道勝訴的結果只是因為自己一時的幸運4152.學者指出程序正義隱藏在一些過去比較不為人們16所重視的細節之中例如當事人對於程序進行有多17少主導的權利法官有付出哪些努力維持自身的公18正性法官問案是否耐心懇切法官是否關心當事19人的權利法官對於當事人律師權的關切程度如何20法官是否言出必行是否毫無偏見5是以所謂的21程序正義一言以蔽之應是指裁判者是否竭盡4SeeTOMR.TYLERWHYPEOPLEOBEYTHELAW2006.5Id.本文共31頁此為第13頁1所能地維持自身的公平性輿中立性i23.蓋程序正義I輿實質正義i不同實質正義的目3的在於追求正端之結論正當的程序雖有可能增進結4論的正確性但程序正義的目的毋寧更重視程序本身5之獨立價值同時也更重視程序本身帶給人民的觀感6輕序正義i強調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並不應該是預7設立場丨司法必須精極地從人民的觀點斟酌程序的8各種細節以爭取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9二程序正義要求審判者應維持法院最基本的公正外觀101.憲法第16條訴訟基本權之目的既然在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之權利則公平之定義自然不應脫離一般1112人民之合理想像鈞院釋字第178號解釋亦是本此13意旨而於理由書強調因推事已在下級審法院參與14裁判在上級審法院再行參與同一案件之裁判當事15人難免疑其具有成見而影響審級之利益162.事實上刑事訴訟法第17條其他各款也都表彰了此17一概念蓋系爭條文第1至7款為立法者所預設18使法官無法公正行使職權的風險因素符合第1至719款任何一款的情形並不代表法官就絕對i會有偏見20然法律卻將這種情況視為丨法官無法正常行使職權21而要求法官自行迴避換言之憲法與刑事訴訟法所22關切者並非法官本人是否確實形成偏見而是法官23是否有可能I形成偏見是以其重點在於法院能本文共31頁此為第14頁1否取信於人民而維持公平法院原則要求下的公正外2整丄又因刑事訴訟法第17條無法一一列舉出所有可能影響法官公正性之因素故於第18條第2款設定34一概括規定只要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5皆得聲請法官迴避此款規定更加彰顯刑事訴訟法之6迴避規則真正之精神在於確保審判者維持其公正的7外觀8三公正外觀應自合理第三人角度檢視91.參諸外國立法例亦皆認為迴避制度之設計應以確保10審判者公正的外觀為中心以美國為例美國聯11邦法典UnitedStatesCode28USC455a規12定美國聯邦法官在任何程序中之公正性可受到合理13質疑時皆應自行迴避6美國聯邦法官行為準則14CodeofConductforUnitedStatesJudgesCanon153C1e中更明定所謂可受到合理質疑i包括16但不限於法官丨曾在系爭案中擔任玉或曾經森束17I爭案表達過意見12.英國上議院HouseofLords於西元2002年通過新1819測試標準20022A.C.357at494.依該20標準法官是否應自我迴避應從一個公平且受充分告21知的觀察者角度經過考量事實後認為該法庭確實UnitedStatesCode28USC455a.附件8CodeofConductforUnitedStatesJudgesCanon3C1e.附件9本文共31頁此為第15頁1有可能具有偏見8而澳洲最高法院theHighCourt2ofAustralia在Johnsonv.Johnson案中表示3法官的自我迴避應以一個虛構的合理第三人角度來4判斷該合理第三人不應是法律專業人士但是仍應5對相關的法律有所了解該第三人不應過度懈怠也6不應過度敏感並且了解法律的顧慮法律對法官的7限制以及法官專業上的壓力91011加拿大法院則認為8合理可分為兩個層次判斷者本身合理以及判斷過程9的合理所謂判斷者本身合理係指判斷者必須了解到10所有的司法決定都有相當程度的主觀成分主事者的11生活經驗必然會影響決策1所謂的合理有地域性的12概念他必須是一個社群的成員並且了解這個社群13的歷史與思想夂至於所謂判斷過程的合理則是指判14斷者必須對爭議的事實有充分的了解1213南非憲法法15院則是指摘關鍵在於一個合理客觀受告知的人16是否認為法官在本案中無法公正行使職權f由以上17外國法例之判斷可知法官在個案中是否存有偏見18之風險而應迴避若自公平法院I也就是程序正19義i的實踐進行論述此判準有兩項要素第一觀8R.MatthewPearsonDuckDuckRecuseForeignCommonLawGuidanceImprovingRecusalofSupremeCourtJustices62Wash.LeeL.Rev.179918192005.citingPorterv.Magill20022A.C.357494HL..附件109Id.at1823.citingJohnsonv.Johnson2000201C.L.R.488508-09.10Id.at1816-17.citingCommforJusticeLiberty19781S.C.R.at395deGrandpreJ.dissenting11Id.at1817.citingR.D.S.19973S.C.R.at507-08LHeureux-DubeMcLachlinJJ.concurring12Id.at1817.citingCommforJusticeLiberty19781S.C.R.at394deGrandpreJ.dissenting13Id.at1826.citingSARFU19997BCLR725CC1999SACLRLEXIS18at78-79.本文共31頁此為第16頁1察的角度不應流於司法院本位而應從合理第三人2角度檢視之第二不以法官確實受到前審之成見影3響為必要只要風險存在即為足夠故刑事訴訟法第417條第8款之前審也應該以相同標準進行詮釋5重點不在審級說或拘束說之異同也不是法6官本身是否有可能不受前審影響更非法律人對於程7序之強行割裂法官應否迴避之判斷基準應該是一般8人能否合理期待法院在系爭案件的法律或事實判斷9上依然維持公正之外觀丨10四自合理第三人之角度檢視已參舆審判之法官於案11件發回更審後再次參舆審理必然具有不可避免的偏見12風險應已不符合公正法院之外觀13一隨道視野造成審判者的偏見141.關於前審法官再次參與審判所可能造成之偏見風險15近年來美國冤獄成因的相關研究指出造成冤獄的其16中一個重要要素在於法律專業者的隧道視野17tunnelvision所謂的隧道視野現泉指的是一18旦作出事實認定後人們會傾向忽略所有嗣後出現19輿自己已為之事實認定相矛盾之證據以維持自己所20作成決定之一致性這種心理情狀雖然是潛意識且無21惡意的卻往往造成誤判的發生1414SeeKeithA.FindleyMichaelS.ScottTheMultipleDimensionsofTunnelVisionyjCases2006WlS.L.REV.2912922006.附件11吳俊龍刑事司法實踐者共同的願景與挑戰-論錯誤定罪之救濟與預防司法週刊第1582期頁22012附件12本文共31頁此為第17頁12.隧道視野就是心理學上之確認偏誤confirmation2bias這種認知錯誤的行為表現確認偏誤會使得人3們在求證的過程中過度看重符合自己認定結果的證4據而忽略其他可能被用來推翻原本認定結果的資訊5例如在一個經典實驗中研究人員在受試者面前擺6上四張卡片這四張卡片上面分別寫著AB237實驗人員告訴受試者一項假設卡片一面若是英文字8母的母音其另一面必然搭配數字的偶數接9著實驗人員詢問受試者若要驗證這樣的假設他10會先翻開哪一張卡片實驗結果發現大多數受試者11都選擇翻開上面寫著A或2的卡片卻沒有選擇翻開12可能提供最多資訊的3因為如果寫有3的卡片另一13面上寫著母音即可推翻前述母音必搭配偶數的14假設相對的翻開寫著A或2的卡片並無法獲得15該給定假設以外之資訊只是用以證明該假設内容成16立這個實驗結果顯示大多人在認知心理學上傾17向尊求可以支持假設的證據而相較之下忽略可以推18翻假設的證據巧193.在另一個實驗中實驗人員發給所有受試者一系列問20題用以探知一個人的人格特質一半的受試者的任21務是探求該人是否為外向另一半受試者則需要探22求該人是否内向研究結果發現受試者多選擇能Id.at310.本文共31頁此為第18頁1用以正面證明其所給定假設結果的題目例如在2前者的情況中受試者的問題類似於在派對中你3會做什麼事情炒熱派對氣氛而後者的題目則例如4為何一個許多人的圑體會讓你感到不自在這項實驗再次說明人們在探求證據時傾向選擇符合56假設結果而非推翻假設結果的證據例如前者並7不會以團體如何讓你感覺不自在16的問題而導致8可能產生此人並非外向與原假設相衝突的結果94.確認偏誤不只會影響資訊的接收擷取還可能影響10到資訊價值的輕重許多心理學研究顯示人們在已11有既定印象的情況下無法合理判斷證據的價值也12就是說我們會傾向過度看重與自身成見相符的資訊13而過度貶低與自身成見相矛盾的資訊17145.確認偏見說明了法院判決中同一審判者重複審15判所潛在的偏頗性當審判者先前已做出不利於某方16的判決嗣後又碰到該方請求重新審理的同一案件17審判者在已經形成心證或說已經有認定結果的情況下難以不受此確認偏見所左右而於後審1819判中僅接納支持其原認定結果的證據新舊證據皆20同而忽略可能推翻其原先認定結果的證據這也是21為何同一審判者難以真正公平公正為二次審判的Idat311.Id.at313.本文共31頁此為第19頁1原因26.需要強調的是受隧道視野影響之原因不在於審判者3為壞人而乃是因為其與吾等同樣均是人因4而有其侷限性舆無期待可能性受過專業訓練之法官5亦不例外此乃人在進行決策時所不可避免的問題6為實踐憲法對於人民訴訟權之保陣法律程序之制定7應儘量降低司法決策過程中所可能產生之類似風險8而刑事訴訟法中的迴避規定正可作為降低產生隧道9視野風險的有效方法10二曾參舆前審之法官再次參舆審判已不符合人民對於11公平法院之期待121.美國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在Clemmonsv.Wolfe中13即曾明確表態主張曾參與前審的法官應在特別救濟14程序中迴避在該案中被告針對確定判決向聯邦地15方法院提起救濟habeascorpus而該聯邦法院的16法官曾於任職州法院時就同一案件為裁判第三巡迴17上訴法院認為此時該法官應該自行迴避美國聯邦18巡迴上訴法院在該案中認為在法官可能已受到汙19染的情況下若法官不為迴避將會造成公眾對於司20法之信心無法彌補的傷害18該判決並強調儘管21該名曾參與前審裁判的法官是位有良知而勤奮的審22判者在程序的進行中也未懷有任何的惡意惟法官18ClemmonsV.Wolfe377F.3d322325.附件13本文共31頁此為第20頁1在該救濟程序是否確實顯露出偏頗並非迴避的要件2因為正義只有經由正義的外觀才能彰顯i19該名3法官未自行迴避的不作為已使得司法程序的進行有4了不適當的外觀而使得公眾對於司法程序的信心5有被侵蝕之虡i262.美國北卡羅萊納州於西元2007年通過之北卡無罪7調查委員會程序法TheNorthCarolinaInnocence8InquiryRulesandProcedures中更明訂決定9是否開啟再審程序之委員對於系爭案件若曾有任何10的涉入2122即必須自行迴避開啟再審程序後負貴11審理之三名法官中亦不可包含曾經實質涉入系爭案12件的審判者顯見為保障人民訴訟權曾參與審13理之法官自應避免再參與該案件審理以確保公平14法院之外觀15三本案第三審法官曾參舆發回更審前之裁判再行參本16案裁判已違憲法第7條平等權以及憲法第16條與政17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對於人民訴訟基本權之保陣1819五不予迴避制度之目的正當性檢驗20一目的不明21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雖非不得限制但須具有19Clemmons377F.3dat328.20Clemmons377F.3dat328.21TheNorthCarolinaInnocenceInquiryRulesandProceduresart.6C.附件1422TheNorthCarolinaInnocenceInquiryRulesandProceduresart.7A.本文共31頁此為第21頁1正當目的手段與目的間須合乎比例原則始符合憲2法第23條之意旨法官曾參與前次審者與曾參3與下級審裁判者相同皆可能存在先入為主之偏見4影響判決之公正性釋字178號解釋文將聲請迴避範5圍限縮於參與下級審裁判之法官其作不同規範之6目的為何實難明瞭目的不明罔論其目的之正當7性違反憲法第23條之意旨8二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事由非屬正當理由9或有認為此限制之目的在於避免法院之法官多遭迴10避員額不足以組成審判庭之窘境附件15然而11此目的並非正當121.此窘境可歸責於國家不應由刑事被告承擔不利益13姑不論此窘境於我國之現實上是否果真會發生此窘14境只可能發生於第三審法院屢屢發回更審之情形而15此情形必為第二審法院於認定事實有重大瑕疵可歸16責於國家此不利益不應由刑事被告來承受是故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目的並非正當17182.非重大急迫之目的19刑事審判結果事涉人身自由與人格權皆為人民核心之基本權利故刑事審判之訴訟權保障密度應格外提2021高應採取最嚴格的違憲審查密度從而限制訴訟22權之目的不能僅為達成一般的政府利益而須為追求23重大急迫之公眾利益避免法官員額不足僅係為司法本文共31頁此為第22頁-1行政方便考董雖能節省司法資源惟此僅為一般的2經濟利益尚非重大急迫之公共利益是故此目的3並不正當4又實際上並不存在司法資源不足之狀況依據法院5組織法第四十九條所指附表所示我國最高法院應有6院長一人庭長20-40人法官80-160人又依據7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所授權訂定的最高法院處務8規程第十三條第三款最高法院院長有權針對最高法9院民事庭以及刑事庭庭數擬定決議最高法院處務規10程第十八條指出民刑事各庭庭長一人法官四人11據此可知於法律要求的司法人力資源適切的最高法12院中將庭長以及法官人員最上限以及最下限分別加13總除以五應該確知最高法院可以有二十至四十個庭14別存在再回頭去確認司法統計數字依據司法院於15官網所公布的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各類案件新收及終16結件數23民國108年最高法院民事案件不區分案17件類別收案總計5941件終結案件總計5335件18同年最高法院刑事案件不區分案件類別收案總計196584件終結案件總計6688件107年度刑事案件20民事案件收案量總計12525件民事案件收案百分21比為47刑事案件收案百分比為52故法院組織23httpsvww.judicialgov.tvvtwcp-1819-84678-b2ac2-l.html最後劉覽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本文共31頁此為第23頁-1法授權制定之最高法院處務規程授權最高法院院長2擬定各庭別其合理的操作狀況為最高法院刑事庭3至少約有10-20庭存在實際上目前最高法院有刑事4第一庭到笫九庭之編制無論是依據法律要求的10個5刑事庭庭別或者是現行的9個刑事庭庭別對於曾經6受到一次審理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再度上訴到最高7法院之案件不分青紅皂白地都歸屬於前一次審理之8庭別審理除非確實存在一種說明是討論到一個或一9庭最高法院法官收到的全新案件量超過多少時10審理案件品質會下降到法律所不允許之程度否則11單純因為這個案件之前是誰辦理的現在發回重審再12度上訴時一律由之前法官審理這種分案規則與司13法資源有限並無任何正當關聯143.目的縱使於過去正當於今日也已不正當15況按釋字第178號解釋理由書已明揭至曾參與經第三審撤銷發回更審前裁判之推事在第三審復就同1617一案件參與裁判以往雖不認為具有該款迴避原因18但為貫徹推事迴避制度之目的如無事實上困難該19案件仍應改分其他推事辨理i意旨為貫徹推事迴20避制度之目的必須懷抱一個基本精神就是只要該21法官曾經審理過系爭案件如無事實上困難應改22分其他推事辦理以免當事人懷疑法官具有成見234.達反比例原則本文共31頁此為第24頁11適合性2將r前審限縮解釋為下級審雖可能有助於3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窘境發生堪可達成上4開目的惟上開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目的顯不具備正當性縱使適合目的達成亦具有違56憲疑慮2必要性78特別法官之指派等制度皆能達成目的又不9侵害被告之訴訟權將前審限縮解釋為下10級審並非於達成目的之前提下最小侵害人11民訴訟權之手段不符比例原則中之必要性12原則3衡平性1314迴避制度影響審判之公平性於刑事審判中15牽涉人身自由與人格權等核心基本權利另16一方面釋字第178號解釋文將r前審限縮17解釋為下級審相較認定構成應予迴避事由而改以特別法官之指派等制度解決爭1819議二者比較而言至多僅能達成方便司法行20政之一般政府利益卻犧牲人民訴訟權核心21基本權利為代價換取司法行政之一般政府22利益損益顯然失衡不符比例原則中之衡平23性原則本文共31頁此為第25頁1六公政公約第14條所揭橥之公平審判權及聯合國人權事務2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具有國際法及國内法之拘束力而公3平法院正是落實公平審判權的充分必要條件4一立法院於98年3月31日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5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6兩公約施行法並於同年12月10日施行兩公約施行7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8内法之效力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9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第4條10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11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12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其中所稱各級政府13機關應該包括法院是以公政公約揭橥之公平審判權14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此之一般性意見均具有國際15法及國内法的拘束力16二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規定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17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18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19審問規範被告應受無偏頗之法院審理係為公平法20院之規範依據再根據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號21一般性意見附件16第19點指出第14條第1項闞於22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的規定是一項絕對的權利不23得有任何例外第21點再指出無私的規定涉及兩方本文共31頁此為第26頁1面第一法官作判決不得受其個人傾向或偏見之影響不可對其審判的案件存有成見也不得為當事一方的利23益而損及另一當事方第二法院由合情理的人來看也必4須是無私的例如根據國内法規本應被取消的法官若5參加審理而使審判深受影響通常不能被視為無私的審企1246判7三1985年11月29日聯合國大會決議之關於司法機8關獨立的基本準則242526其中第2點明文司法機關應不偏不倚以事實為根據並依法律規定來裁決其所受理的910案件而不應有任何約束也不應為任何直接間接不當影11響慫恿壓力威脅或干涉所左右不論其來自何方12或出於何種理由2006年7月27曰聯合國經濟及社會13理事會第41次全體會議通過加強司法行為基本原則1426鼓勵締約國採納班加羅司法行為原則The15BangalorePrinciplesofJudicialConduct來制定16司法機關成員職業和道德行為的規則以之對前述關於17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準則予以進一步發展及補充根據18班加羅司法行為原則準則2公正無私一項即舉19其原則為在正當執行司法職務時公正無私極之重要24所謂無私impartial即無偏頗251985年8月26日至9月6曰在米蘭舉行的第7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此一基本準則1經同年11月29日聯合國大會第4032號決議及同年12月13日第40146號決議核可附件1726決議原文簡體中文版内容詳請參照聯合國網站httpww.unodc.orgpdfcorruptioncorruption_judicialresc.pdf最後激覽日期為2020年05月06日附件18本文共31頁此為第27頁該項準則不僅適用於判決本身亦適用於達致有關判決之12司法程序於此項原則下對法官作出以下要求32.1法官執行司法職務時不得偏私亦不可存有偏見或4成見522法官應確保其法庭内外的行為能維持及增進公眾法律專業及訴訟人對法官及司法機關公正無私的信心672.3在合理範圍内法官之行為應盡量避免讓法官得退出8案件聆訊或判案的情況發生92.4在法官負責審理或將會負責審理之法律程序中如他10明知評語在他合理預期中將會影響判決結果或損害法律11程序的公正性法官不得作出有關評語在公開或其他場12合法官亦不得作出對任何人的公平審訊或論據造成影響13之評語142.5倘若法官不能作出公正無私的判決或根據合理的旁15觀者的看法法官將不能作出公正無私的判決時該法官16需自行退出審理有關法律程序有關法律程序包括但不17限於以下情況18a法官對程序的任何一方有具體偏見或成見或法官19本人知悉與程序有關之受爭議證據事實20b法官曾任爭論事項的律師或關鍵證人或21c法官或法官家人對爭論事項的結果具有經濟利益22惟若沒有其他審判庭可以接辦案件或由於情況緊急如不23接辦案件將會發生嚴重司法不公情況法官將毋須退出審本文共31頁此為第28頁1理案件2四參照公政公約第14條所揭橥之公平審判權及聯合國3人權事務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由無偏頗之公平法院進行4審理應係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之核心規範如再參照5上述班加羅司法行為原則2.5之内容可知曾參與前6審並為判決之法官已有先前之定見而與一般未曾參與7案件而可維持客觀中立無偏頗進行審理之法官有間依據8合理旁觀者之角度已難期待該法官無所偏頗地進行審判9為保司法公信本應自行迴避由上開規範意見内容可10見釋字第178號解釋文已不符合公政公約與聯合國人權11事務委員會對於公平法院之要求而侵害人民受公政公約12公平審判權之保障13伍結論14綜上所述前次參與第三審審判之法官參與同一案件第二次上訴第三審從客觀理性第三人之角度觀察應可認為存在1516高度的偏見風險而就該前次審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產生17懷疑刑事訴訟法作為國家行使刑罰權之基本自應對於此18一人性之盲點以及在此盲點下所產生之程序及實質不正義19有所認識及防免本件確定終局判決實質援用最高法院刑事20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九點第一項第二款或最高法院民刑事21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之漏未規範假司法資源有限22之虛偽理由而嚴重侵蝕公平法院之外觀有違憲法第7條23平等權憲法第16條與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對於人民訴本文共31頁此為第29頁1訟基本權之保障以及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禁止恣2意剝奪生命權之國家義務而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3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所謂參與前審之裁判4應包含最高法院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之情形鈞5院釋字第178號解釋亦有補充之必要6陸爰提呈釋憲聲請書如上謹請鈞院鑒核78此致9司法院公鑒1011附件12附件1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806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13附件2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178號14附件3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790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15附件4黃東熊教授吳景芳教授著刑事訴訟法論上第54頁至第1660頁影本乙份17附件5錢建榮法官著違反法定法官原則的更二連身條款文章乙則18附件6林榮耀教授蔡佩芬教授著刑事訴訟法逐條釋論第9394頁19影本乙份20附件7林钰雄教授著刑事訴訟法上冊總論編第92頁至第96頁影本21各乙份22附件8UnitedStatesCode28USC455a.23附件9CodeofConductforUnitedStatesJudges.本文共31頁此為第30頁附件10R.MatthewPearsonDuckDuckRecuseForeignCommon12LawGuidanceImprovingRecusalofSupremeCourt3Justices62Wash.LeeL.Rev.17992005.4附件11KeithA.FindleyMichaelS.ScottTheMultiple5DimensionsofTunnelVisioninCriminalCases20066WIS.L.REV.2912006.7附件12吳俊龍刑事司法實踐者共同的願景與挑戰-論錯誤定罪之8救濟與預防司法週刊第1582期20129附件13Clemmonsv_Wolfe377F.3d322.10附件14iTheNorthCarolinaInnocenceInquiryRulesand11Procedures.12附件15翁玉榮教授著最新實用刑事訴訟法上第127頁至第13113頁影本乙份14附件16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號意見書影本乙份15附件171985年聯合國大會決議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準則16影本乙份17附件182006年7月27日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41次全體會18議決議及班加羅司法行為原則影本乙份19202122中華民國109年05月11日本文共31頁此為第31頁聲請人唐霖億4-vij律師R1劉繼蔚律師1蒙李宣毅律師","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390070,"doc_id":340785,"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劉華崑1111024憲法法庭陳述意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b41518bb-773f-4e8a-b412-8485f5b1a42b.pdf","doc_att_content_real":"劉華崑1111024憲法法庭陳述意見書_OCR.pdf","doc_att_sort":3,"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憲法法庭陳述意見書案號111年度蕙民字第900335號主案案號會台字第13254號聲請人劉華住詳卷訴訟代理人莊佳蓉律師設詳卷扶助律師為憲法法庭審理主案會台字第13254號及相關併案召開說明會就說明會程序顯有牴觸憲法之處提陳述意見事壹鈞庭爭點題綱三涉及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審裁判之法官重複之違憲爭議惟聲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乃實質援用最高法院83年度第8次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第2點重大刑案由刑五庭謝法官俊雄林法官永茂刑七庭林法官增福黃法官一鑫刑八庭紀法官俊乾辦理自八十四年一月一曰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撤銷發回後再行上訴之案件仍由原股辦理下稱重大連身條款是鉤庭審查標的三部分應增列重大連身條款是否違憲一按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或審理規則別有規定外與本法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憲法訴訟法第46條已有規定次按本條由原條文第三十二條前段修正移列考量本法採取全面法庭化原有架構與條文不敷運作有就程序予以補充規範之必要惟復考量憲法法庭所審理案件之性質與同為處理公法上爭議之行政訴訟事件相近可以部分援用以精簡本法爰參考行政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規定蕙法法庭審理案件之程序除本法或審理規則別有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規定憲法訴訟法苐46條立法理由第2點有所明文復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訴之變更或追加應予准許訴訟標的之請求雖有變更但其請求之基礎不變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及第3項第2款分別有所規定再按訴狀送達於被告後為免被告疲於防禦導致訴訟延滯原則上不許原告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惟被告如同意變更追加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自無禁止之必要至於適當與否則應就訴訟資料利用之可能當事人之利益訴訟經濟原告未於起訴時主張其有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及公益等具體情事予以衡量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立法理由第2點可參二聲請人之釋憲聲請書已清楚主張確定終局裁判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釋字第178號解釋文之適用結果排除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亦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即所謂參與前審之裁判應包含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之情形予以迴避違反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訴訟基本權與公平法院原則釋字第178號解釋文應予補充解釋聲請人之同份書狀並整理歷任參審法官重覆而未迴避之情形其中第一次三審程序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528號及第二次三審程序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691號之合議庭法官組成均有洪清江及李伯道為此主張本案原因案件最高法院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之情形亦屬法官應自行迴避之事由使刑事被告於同一個刑事審判程序中可能先後受到一法院同一合議庭審理更導致刑事被告無法信賴法院能夠公平審判三而依前所述可知聲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乃實質援用重大連身條款聲請人並為此請求鈞庭審查標的三部分應增列重大連身條款是否違憲四又重大連身條款僅為最高法院83年度第8次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事項聲請人實無從得知而難於先前釋蕙聲請書據以主張違蕙故此部分實難歸責於聲請人而更二連身條款違反憲法法律保留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法定法官原則及比例原則之情形於重大連身條款亦均有適用是基於實質關聯性訴訟資料利用之可能當事人之利益及訴訟經濟之觀點聲請人爰依前揭憲法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立法理由依據憲法訴訟法第46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及第3項第2款規定主張鈞庭審查標的三部分應增列重大連身條款是否違憲方屬允當貳聲請人主張重大連身條款應屬違憲且不因是否均由被告上訴而有所不同一重大連身條款及更二連身條款均涉及法定法官原則具有制度性保障性質且為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訴訟權範疇屬於憲法訴訟權之誡命而非立法政策選擇範疇按法官法定原則用以確保國家的法治性在司法審判權領域的實踐依該條規定法院應依法組成每一法院的管轄權應依法定之在個案不得突破依法所定之現行的管轄權此外憲法上亦要求訴訟的進行應依法院的程序上述權利的保障具有制度保障的性質應有一般的規定予以確保隨機分案在司法實務上已是長年累積下來的司法行政慣例該慣例是否已具法律層次之習慣法的地位從長年下來無任何一個法院以不同的方法分案觀之應可認為不但法院的法官而且人民皆已確信其案件將以隨機分案的方式決定受理該案件的法官該慣例對於法官之公正性的確立既有幫助應可肯認其已發展為習慣法因此關於分案亦即法官之管轄現行法實際上已青認法定法官原則當隨機分案之司法行政慣例經肯定為習慣法則若非以隨機分案的方式決定審理法官除可論為違法外並可能因其侵害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訴訟權而構成違憲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黃茂榮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可參依據前揭釋字意見書意旨法定法官原則具有制度性保障性質且為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訴訟權範疇二就法定法官原則的規範來講GrundsatzdesgesetzlichenRichters的規範來講德國基本法中明定Art.101IS.2GG將其提升至憲法位階既是客觀的憲法價值也是同基本權的主觀權利因而人民得以該項權利受侵害為由提起訴願偏頗的事務分配比違法的管轄更具破壞法定法官原則的威力目前各級法院的事務雖然採行隨機分案原則但是由於專庭專股的設立所以特定種類的案件例如重大金融案件可能全由特定的法官處理這有其專業分工的考量只是如果選擇專股法官的標準不具專業性或專股法官的人數太少以致於太過特定則難免減損法定法官原則的功能至於所示以模糊要件社會重大矚目取代一般事先分案規則而由句法行政方式個案決定承審法官之作法則有明顯牴觸法定法官之虞1依據前揭學者見解法定法官原則不僅是客觀的憲法價值也是同基本權的主觀權利偏頗的事務分配即本件重大連身條款及更二連身條款具有破壞法定法官原則之威力事務分配之重大連身條款及更二連身條款乃由司法行政方式個案決定承審法官之作法有明顯牴觸法定法官原則之虞二重大連身條款及更二連身條款有明顯牴觸法定法官原則之虞卻僅為司法行政訂立之法規命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一按就其非純屬句法行政領域而涉及審判事項且影響人民訴訟權保障核心之部分已非純粹内部性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不論從權力分立相互制衡的觀點或依對基本權利實現顯屬重要的重要性理論Wesentlichkeitstheorie皆應以法律規定之句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李震山大法官部份不同意見書可參次按如果句法為民不是虛假的口號真正密切相關的是對人民權益影響甚鉅分案事項絕非細節性技術性的事項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許玉秀大法官部份不同意見書可考依據前揭釋字意見書意旨重大連身條款及更二連身條款非純屬司法行政領域而涉及審判事項且影響人民訴訟權保障核心之部分已非純粹内部性技術性細節性事項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二根據德國聯邦蕙法法院的重要性理論與基本權相關的規定必須由立法者做成重要決定不得交給其他權力此處係指刑事追訴機關及法院決定因此基礎的管轄規定必須以國會法律訂之2而誠如前述法定法官原則具有制度性保障性質且為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訴訟權範疇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然事務分配之重大連身條款及更二連身條款既有明顯牴觸法定法官原則之虞卻僅為司法行政訂立之法規命令自屬違反法律保1林紅雄2019年9月8版刑事訴訟法上冊頁112-1132薛智仁最高法院分案與法官迴避透明化研討會頁8留原則三學者並已撰文主張最高法院為處理更審案件之更二連身條款鑑於這個條款剝奪了被告的上訴利益與更審利益也讓上訴的分案個別具體地指定給特定法官而非一般抽象中立地分案它不僅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也違反法定法官原則認為這樣的分案規則侵害人民的訴訟權應該被宣告違憲3三重大連身條款及更二連身條款涉及人民訴訟權之核心訂立程序卻自外於人民内容違反法院既定隨機分案規則且對被告造成偏見或不利影響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一按縱系爭分案要點内容具有法規命令之内涵然訂定時亦無需預告訂定後亦無需送立法院查照以受民意監督竟僅以審判獨立司法自主性之理由統納為司法權禁嚮而不容外人置喙顯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透明公開之要求甚至有牴觸權力分立制衡原則之嫌蓋事涉司法權限制訴訟權執審判獨立亦不能完全遮斷法律保留原則對一般訴訟當事人而言司法屬於全民並非專屬法院或法官在這陽光照射不到的幽微轉折處正是可能滋生恣意干涉審判之溫床就抽象規範審查而言系爭要點之程序安排自外於人民之立場相當清楚有使人民成為國家追求訴訟經濟及避免裁判互相歧異下單純的客體與工具之虞侵及人性尊嚴與一般人格權程序不公開瑕疵誠屬嚴重已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李震山大法官部份不同意見書可參依據前揭釋字意見書意旨重大連身條款及更二連身條款訂立時無需預告訂定後亦無需送立法院查照以受民意監督程序安排自外於人民使人民成為國家追求訴訟經濟及避免裁判互相歧異下單純的客體與工具侵及人性尊嚴與一般人格權程序不公開瑕庇誠屬嚴重已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根本上的公平包括由公平法庭fairtribunal53李佳玟法定法官原則法官自己決定原則-評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頁30-3卜5所進行的公平審判憲法公平審判的權力也包括由中立法庭impartialtribunal審判的權利公平法庭中立法庭的意義指案件分配予法官審理必須以公平可信任的方式為之案件分配如違反法院既定規則或有錯誤的情事發生且對被告造成偏見或不利影響構成正當法律程序的違反45長久以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皆認為法院官的公平審判是正當程序的要求之一5學者並已撰文主張過度強調司法擁有規則制定權似乎忘了憲法之所以保障句法獨立目的在於維護司法救濟制度的公平保障人民的訴訟權而最終是希望人民的生命自由不會受到非正當程序的剝奪換言之相對於人民的訴訟權與受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的權利司法獨立是較為工具性的價值人民訴訟權保障是司法獨立之目的進一步人民的自由生命財產受到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才是最終的目的6四重大連身條款及更二連身條款規範内容已悖於法院既定隨機分案規則破壞人民對司法之信賴違反法定法官原則及比例原則一重大連身條款及更二連身條款涉及法官迴避制度與法定法官原則依德國通說見解法官迴避制度在維護法官之中立性及增進當事人對法官之信賴1更深遠的意義在於促進當事人對司法之整體信賴感而法定法官原則係為避免被告因遭受與個案不相關之内在或外在操控受到侵害7法定法官原則目的一方面能保護當事人避免司法行政透過分案影響案件結果另一方面也讓當事人與社會大眾信賴司法二學者指出所謂法定法官原則係指何等案件由何等法官承辦必須事先以一般抽象之法律明定就此無論係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法均明文詳列各種管轄之規定透過事先明文規定某一案件應由何一法院審理以避免司法行政以操縱何人審判之方式操作審理結果而此一原則之法理依4王兆鵬法院分案規則合憲性之探討頁2-35李榮耕聲請法官迴避-最高院101台聲48裁定頁26李佳玟法定法官原則法官自己決定原則-評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頁127何賴傑刑事訴訟之法官迴避制度專家諮詢意見書據在我國乃可自訴訟權保障公正程序請求權審判獨立原則及法治國原則等確立之其作用包括禁止其他國家權力介入法院事務之管轄分配並維護法官中立性及獨立性且使當事人及大眾對於給予信任其並可貫徹平等原則而後得實現法和平之法定性法官中立性是法治國程序的必要條件為了實現法治國程序刑事訴訟法從不同層次盡可能確保法官的中立性第一個層次是以法院管轄規定與事務分配等一般抽象規範分配案件而不是因案挑選法官此一層次的措施係憲法第16條與第80條所承認之法定法官原則的保障内涵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8據此事先以一般抽象規範規定承審法官地位之產生其特徵應使其不可有被操縱之可能其承審法官地位之產生應係盲目而隨機blindlings若屬被頂定之狀態即甚易被操弄而喪失司法公信但應注意若與事務不相關僅因人設事或僅係設計該專庭後僅一位法官負責審理該類事件或如該類事件並無任何特殊性無需專門知識或經驗似均應認為不宜設立此等專庭否則即易有操縱審判之危險9斯此案件繫屬法院後的分案問題固屬法院内部事務分配的範圍惟亦屬法定法官原則要求禁止恣意裁判的射程範圍分案規則自應以事先固定的機械的一般性規範且規範内容必須合於明確性原則1為符合法定法官原則案件由何人操辦是依法決定司法行政並無將具體案件指定給特定法官的權限而隨機抽案則是司法實務上依法決定分配案件由何人承辦的鐵律不許任何因素變更唯有如此方能確保法定法官原則確保法官獨立性並使當事人及公眾對於法官不偏倚性及客觀性之信賴獲得確保三為了維持法官的中立與獨立性確保法官公正客觀地從事審判乃有迴避制度之設在英美法系迴避義務源自自然正義法則rulesofnaturaljustice所謂的自然正義1指任何人不加思索依其固有的理性即可判斷為正當者它由兩大柱石所構成任何人不得自斷其案noman8薛智仁曾參舆前審裁判之法官迴避事由-最高法院10年度台抗字第1501號刑事裁定頁19姜世明法定法官原則之基本概念頁2-3東運財恣意裁判之禁止與法定法官原則頁117shallbeajudgeinhisowncase與兩造監聽其中任何人不得自斷其案即是為確保審判的公正使免於偏頗或稱禁止偏頗原則禁止偏頗原則所禁止者是偏頗之虞看似偏頗而非侷限於偏頗或確有偏頗11可見法官迴避制度乃在確保法官之中立性與獨立性保障人民可受公平審判之訴訟權保障核心内容進而使當事人及公眾對於法官不偏倚性及客觀性之信賴獲得確保重大連身條款及更二連身條款顯然與法官迴避制度之柱石任何人不得自斷其案有所牴觸自已破壞人民對司法之信賴D四如果刑事訴訟實務承認當事人會懷疑曾在下級審參與案件裁判的法官可能會因為成見而無法公平審判因此要求法官需自行迴避這樣法官可能會偏頗的懷疑只要在法官重複審理同一案件的時候都會發生不會因為法官究竟是否在下級或是同級法院或分派同一案件而有不同相對的在這樣的案件終將重新審理的任務交由其他法官絕對有益於促進司法的外觀且我國法院法官人數遠較於美國聯邦法官多流動性也較高若非更審次數過多在一般的情況下應不致於會發生法官人數不足以因應的現象最後針對這樣的重大案件維持司法公正的外觀所產生之利益應該遠超過交由其他法官重新審理所可能產生之成本問題因此將案件移轉給其他未曾審理過的法官處理對司法來講幾乎是百利而無一害的事情更何況許多研究顯示人在進行決策時一旦針對問題作出某項初步的假設後便很容易以這樣的假設作為預設立場而傾向忽略或是貶低與初步假設相矛盾之證據同時選擇性地擷取或是過度評價與初步假設相符合之證據社會心理學稱這種問題為隧道視野用通俗的方式來解釋隧道視野形容的就是一種人們只看得到自己想要看到的證據的傾向隧道視野雖然是潛意識且無惡意的卻容易造成誤判的發生隧道視野屬於一種認知偏誤也是一種決策捷徑而就算我們意識到隧道視野的存在在真的面對問題時也很難透過自我意志或訓練使自己在做決策11林孟皇聲請交付審判與法官迴避-評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抗字第1號刑事裁定頁6-7時擺脫偏見的糾纏12依據認知失調理論的看法在一個人對於某件事作出決定之後若是接收到新資訊會傾向於從證實先前決定的角度詮釋新資訊對於後來產生的質疑挑戰此一決定的印象則會傾向於加以抵制或扭曲因此曾經對於同一犯罪事實作出判斷的法官可能堅持先前的決定此一可能性的存在就足以使當事人難以信賴其中立性132019模擬亞洲人權法院判決書全文第77段並清楚提及主觀地來看讓曾經審判同一案件的法官再次參與是不適當的因為法官可能會因為對案件持有定件而給予被告重新審判機會之目的相悖此外即使重複參與的法官能夠不偏倚客觀地來說重複參與勢必破壞了一個公正的法院形象因此本法院主張法官重複參與同一案件構成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一之違反第89段結論法官重複參與審判的部份被告違反原告受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所保障受公平法院審判的權利五由於經驗背景的不同每個法官不可能有完全一樣的世界觀以及對事實的理解方式每個法官甚至或多或少都有屬於她他自己的偏見少數族裔或特定性別的法官比較有可能理解少數族裔或特定性別所面對的歧視雖然有這個背景的法官不必然對相同背景者的處境能夠同理法官基於其經驗背景存在偏見的情況也為心理學等經驗性研究所證實只是既然族裔階級性別身分不能決定影響其見解在法官並未對案件有所處理透露其心證之前被告只能假設每個法官都是一樣的都有能力依照法律公正審判當事人所依靠的除了對法官之一般性的監督機制與個案的法定迴避制度之外還需要一套事先就建立中立抽象一般的規則分配案件建立一套事前中立抽象一般之分案規則之所以重要正是因為每個法官是不一樣的14斯此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必須由司法爭取而來而一個公正的外觀是司法獲得人民信賴的基本不論原因為何沒有迴避所留下的可能會著實減損了司法制度的正義外觀12金孟華論刑事更審案件法官之迴避以鄭性澤案為例13薛智仁曾參與前審裁判之法官迴避事由-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50號刑事裁定頁64李佳玟法定法官原則法官自己決定原則-評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頁209六想想所謂的錫定效應anchoringeffect最初的一個數值最後會影響評估的結果在1970年代中期之前1研究者就發現只要拋出一個數字人們對於某件事的判斷就會受到極大的影響當研究者真的對法官提出這些問題時他們發現有明顯的證據證明錨定效應確實存在這個研究顯示專門知識和經驗並沒有特別的幫助另外文本通常不會只有一種解釋而且找一個法條來源的歷史意義本來就是全憑主觀和推測的15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說的slowbutsteady就是說最高法院是缓慢但慎重我們的案子到最高以後當事人要的其實已經不是迅速1他要的是慎重16被告不只是希望早日定瓛更希望被正確地審判對被告而言每次上訴都希望是由沒有定見與成見的法官對下級審的案件進行審查倘若是由同一個最高法院法官承審這樣的上訴甚至是之後的發回更審都沒有真正的實益而只是由同一個法官不斷地檢查到底下級法院有沒有依照他的見解成見矯正判決而已最高法院的這個更二連身條款因此剝奪了被告的上級利益與更審利益簡單地說最高法院制訂這樣的規則顯然是為了避免法官人性的脆弱與結案的效率上述考量雖有正當性但是卻是以被告的訴訟權為代價17鑑於這個條款剝奪了被告的上訴利益與更審利益也讓上訴的分案個別具體指定給特定法官而非一般抽象中立地分案它不僅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也違反法定法官原則這樣的分案規則侵害人民的訴訟權應該被宣告違憲如果想要解決案件久懸不定的問題不應該用限制人民訴訟權的方式來解決而是增進偵查品質要求法官嚴守無罪推定與罪疑唯輕原則至於最高院各庭對於某些法律問題的見解不一或許可以透過設置大法庭等制度加以改革18畢竟判決可以撤銷但心證無法七在德國認為考慮到迴避在各種情況下需要斟酌一切客觀情況一般理性之人會不會認為法官會有偏頗之虞這種嫌疑主要有了衝突的可能另外立委也曾經提案修法草案中推事曾參與被告或判斷其是否為共同被告s亞當.班福拉多不公平的審判頁197-213娆建榮最高法院分案與法宫迴避透明化研討會頁32p李佳玟法官爭分案關心的是自己還是人民18李佳玟法定法官原則法官自己決定原則-評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頁31之前審裁判可能被告因為逃亡等原因無法到案檢察官起訴a進行審判結果在對a為被告判決中同時認定b與a其實對該犯罪為共同正犯但因只起訴a所以其主文只對a下有罪判決如果之後b到案這時先前判a有罪法官是否需迴避之前所述的傳統實務見解似乎不需要迴避但是因為該法官已經有強烈的預斷所以按照道理來說應該也要迴避19相較於未曾正式做出裁判的法官曾正式作成裁判的法官有更大的預斷危險2學者並因此主張我國傳統見解拘泥於審級說之觀點而非放到公平審判原則及法官無偏頗性要求之脈絡理解過於狹義21八觀諸監察院108年度司調字第69號調查報告即有法官表示更二連身案件叫作保證分給他這就是只分了案件的屬性在一收案的時候就能知道監察院並因此出具調查意見指謫在分案前已可特定承辦之法官顯非採取隨機分案表示在各種人為制度下如限量分案民事司法事務會議專庭制度等案件分配並非依據一般性抽象性之規則22九而訴訟代理人自鈞庭網頁以迴避為檢索字詞搜尋包含解釋不受理決議判決實體裁定程序裁定類別共計377項搜尋結果至111年10月12日大法官迴避案件即有28件似乎大法官只要認為有被質疑可能就會自行迴避益證大法官早已認識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方為法定法官原則之核心價值參據此祈請鈞庭鑒核實感德便謹狀憲法法庭公赛13楊雲驊我國迴避制度的實然與應然座談會-從憲法應然範疇下談形式法源的法律解釋20薛智仁曾參與前審裁判之法官迴避事由-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72號刑事裁定頁721林紅雄刑事法官自行迴避事由及更二連身條款之合憲性問題22監察院1G8年度司調字第69號調查報告頁749411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曰聲請人劉華崑訴訟代理人莊佳蓉律師12","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390071,"doc_id":340785,"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唐霖億1111213憲法訴訟補充理由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fbb4a64e-aa7a-4fd3-9628-d0fa80b7567e.pdf","doc_att_content_real":"唐霖億1111213憲法訴訟補充理由書_OCR.pdf","doc_att_sort":4,"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憲法訴訟補充理由書案號111年度憲民字第900335號聲請人唐霖億代理人李宣毅律師為鈞庭審理主案會台字第13254號及相關併案謹呈補充理由書事鈞庭為審理鈞院會台字第13254號聲請解釋憲法案件下稱主案及其他併案即包含本案在内之釋憲聲請案以下將主案與併案合稱本次解釋案擬定本次解釋案之審查標的即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刑事判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鉤院釋字第178號解釋及爭點題綱共4點下稱爭點題綱鈞庭並通知聲請人得就鈞庭擬具之審查標的及爭點題綱陳述意見故聲請人爰就本件解釋案之審查標的及爭點題綱陳述意見如下壹憲法訴訟權保障之落實除審級利益與法官迴避制度設計外公平審判及公正法院同為訴訟權保障之核心範圍系爭更二連身條款之規定已違反法定法官原則且使得第1頁共12頁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客觀上存有無法排除之預斷可能性則法院公平性即有動搖之疑慮一按法官法定原則用以確保國家的法治性在司法審判權領域的實踐依該條規定法院應依法組成每一法院的管轄權應依法定之在個案不得突破依法所定之現行的管轄權此外憲法上亦要求訴訟的進行應依法院的程序上述權利的保障具有制度保障的性質應有一般的規定予以確保隨機分案在司法實務上已是長年累積下來的司法行政慣例該慣例是否已具法律層次之習慣法的地位從長年下來無任何一個法院以不同的方法分案觀之應可認為不但法院的法官而且人民皆已確信其案件將以隨機分案的方式決定受理該案件的法官該慣例對於法官之公正性的確立既有幫助應可肯認其已發展為習慣法因此關於分案亦即法官之管轄現行法實際上已青認法定法官原則當隨機分案之司法行政慣例經肯定為習慣法則若非以隨機分案的方式決定審理法官除可論為違法外並可能因其侵害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訴訟權而構成違憲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黃茂榮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可參依據前揭釋字意見書意旨法定法官原則具有制度性保障性質且為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訴訟權範疇系爭更二連身條款之規第2頁共12頁定即參與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審審判之法官於該案件第二次撤銷發回更審後又上訴至最高法院時仍由原主辦股法官辦理而由原承辦股辦理之規定因於事前已個別具體指定法官牴觸隨機盲目分案之規定非屬一般抽象之規範自有違反法定法官原則之要求學者何賴傑教授劉芳伶教授於專家諮詢意見書内亦採取相同之見解又公平審判及公正法院係具有憲法位階之上位概念釋字第442號第512號第574號第789號解釋均有提及公平審判原則而法官本身無偏頗可指乃至維持公正中立客觀之外觀使合理第三人不致對法院之公正性有所質疑均係此上位概念之内涵所謂公平法院保障係在確保法院的組織等構成面上之公平性乃係實現公平審判之前提為實現公平審判之理念法院的組織構成以及審判程序乃至於審判之判斷内容均須公平因此法定法官原則及法官無偏頗性實係公平審判及公正法院概念下的一體兩面基於憲法的最高性任何法院任何審級之審判均應確保法官無偏頗可指並應維持公正中立客觀之外觀使合理第三人不致對法院之公正性有所質疑俾使人民得於任何法院任何審級均得本於其憲法上之訴訟權受公平審判因此立法者於各該第3頁共12頁訴訟法内均設置有法官迴避制度以確保並實現人民此項訴訟上之基本權利三此外本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核心内容釋字第752號解釋參照而訴訟權之落實則有賴立法機關制定法律進一步形塑具體訴訟制度立法機關具體化訴訟制度固然有一定之自由形成空間惟仍不得違背前揭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内容關於訴訟制度之形塑須關照之面向不一法官迴避制度是其中一項其目的有二其一是為確保人民得受公平之審判並維繫人民對司法公正性之信賴而要求法官避免因個人利害關係與其職務之執行產生利益衝突釋字第601號解釋參照其二是要求法官避免因先後參與同一案件上下級審判及先行行政程序之決定可能產生預斷而失去訴訟救濟之意義綜上可認法官迴避制度實乃確保法官公正審判維繫訴訟救濟本旨所不可或缺而屬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内容釋字第761號解釋參照是以訴訟法上之迴避制度既係立法者為實現並確保人民公平受審之權利而設置則迴避相關規定之解釋適用自應以承審法官是否得維第4頁共12頁持公正中立客觀之外觀使合理第三人不致對法院之公正性有所質疑為依歸上級審法官自行或依聲請迴避雖使當事人得獲公平之上級審判而進一步域保其審級利益之實質實現但此充其量僅係迴避制度之反射效果自不能因此倒果為因謂迴避制度係為保障審級利益是關於法官迴避制度之規範目的仍應以公平審判原則為核心而非侷限於審級利益之解釋換言之訴訟權保障之核心範圍除審級利益與法官迴避制度設計外公平法院基於正當法律程序所進行之公平審判無疑為人民權益遭受侵害時為確保時有效救濟所須具備之要件實為訴訟權核心保障範圍之一同具有上位概念之内涵無誤四同一法官重複參與第三審同一案件之審理因存在無法排除偏見或預斷之可能性自難期待法官能做出公正客觀之裁判而與公正法院公正審判之憲法原則有悖一隧道視野現象指的是一旦作出事實認定後人們會傾向忽略所有嗣後出現與自己已為之事實認定相矛盾之證據以維持自己所作成決定之一致性這種心理情狀雖然是潛意識且無惡意的卻往往造成誤判的發生又隧道視野就是心理學第5頁共12頁上之確認偏誤confirmationbias這種認知錯誤的行為表現確認偏誤會使得人們在求證的過程中過度看重符合自己假設的證攄而忽略其他資訊換言之確認偏誤不只會影響資訊的接收擷取還可能影響到資訊價值的輕重許多心理學研究顯示人們在已有既定印象的情況下無法合理判斷證據的價值也就是說我們會傾向過度看重與自身成見相符的資訊而過度貶低與自身成見相矛盾的資訊二此外造成偏見或預斷之可能性除受心理學上隧道視野之影響外因世上不存在完美無瑕之審判法官縱使經驗及學養豐富主觀上亦盡力要求自己維持中立及客觀惟終究有其判斷上之盲點與犯錯之可能而要求法官自己糾正自己的錯誤除有可能使得法官遭受外界評論而陷入困境外倘若法官忽視自己先前錯誤而不予糾正亦恐有違法之嫌如此情況下實難期待法官能作出公平公正之審理三如同許宗力大法官於釋字665號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所述至於認定被告惡性重大慮及社會觀感等則是已經明白預斷被告的罪狀無第6頁共12頁形之中容許羈押變形為刑罰之預支或安撫社會情緒的工具這些瞻顧顯示有些裁判者心態上並未如實遵守無罪推定原則所課予法官的義務在證明被告有罪之前始終視其為一個無辜的人檢察官法官面對真實犯罪事件中層出不窮的殘忍情節長久以往逐漸無法維持對眼前被告身而為人的尊敬這是難以苛責的本席若坐在那個位子上也不敢保證内心從來不會對某些被告升起憤怒譴責並預斷其有罪的聲音一無罪推定是高貴的憲法原則卻始終是違反人類心理傾向的預設顯見面對重大刑事案件或社會矚目案件法官於承受外界舆論壓力之情形下或依其過往審理案件所經歷之殘忍情節其内心存在偏見或預斷之可能已無法透過法官自我要求或倫理規範予以避免惟有落實法定法官公平法院及公平審理原則排除司法程序上可能造成不適當外觀之情形降低隧道視野風險的存在維持客觀中立無偏頗的審理以確保人民權益及司法公信貳關於司法院刑事廳及最高法院針對法官迴避所提出之意見並無從認定更二連身條款合憲之虞第7頁共12頁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之改革其目的之一即在解決案件延宕懸而未決之陋習自有助提升妥速審判之功效一依據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1點規定最高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使發回更審三次以上即更二以後再行上訴原審字號為更三之民刑事案件以下簡稱更二以後之案件早日確定特訂定本要點其目的即係為使案件得以早曰確定因而訂定更二連身條款將第二次發回更審之案件於上訴後直接指定改由原承辦股法官辦理以解決繁雜案件延宕之情形藉此達到妥速審判之目的二惟查案件妥速審判固有其必要性然刑事訴訟之二大目的在於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此向為學說與實務見解所採認即刑事訴訟之目的在於發現真實確定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使刑法得以正確適用藉以維護社會安全其手段則應合法純潔公平公正以保障人權申言之在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之前提下仍不應以追求妥速審判作為更二連身條款限制之目的況且司法院近年來一直推動之金字第8頁共12頁塔型訴訟制度改革這樣的訴訟結構是為了解決我國目前訴訟制度所面臨因距事發日久證據滅失證人記憶糢糊事實無法及早確定或因終審法律見解分歧等致訴訟事件在二三審間來回審理訴訟解決紛爭的功能無法充分發揮當事人訟累難除的困境1換言之藉由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之改革第三審採取嚴格法律審兼上訴許可制第二審改採事後審兼採續審制足以減少案件反覆上訴發回之機率自有助於縮減案件確定之時程達到妥速審判之目的二各級法院人員不足之問題應可透過移轉管轄之方式解決一司法院刑事廳及最高法院意見書中均主張法院所配置之法官人數有限迴避事由之範圍過廣容易導致法院所有法官均應迴避而有窒礙難行之處云云二惟查前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已能減少案件上訴發回之機率縱使放寬法官迴避事由尚不足以認定法官會因迴避制度而有人員不足之情形況且依照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1詳見司法院107年S月27曰發布之新聞稿https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45749第9頁共12頁1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内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其目的系考量特殊情況下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之情況特別立法准予裁定移轉管轄其中法院因法律不能行使審判權之情形即係指原繫屬之法院因承辦法官依法律或裁判應行迴避而該法院員額不足或行合議審判之法院因法官迴避不足法定人數致不能行使審判權者而言足見針對司法院刑事廳或最高法院所顧慮之人員不足情事現行刑事訴訟法已有相關規定得以解決並無窒礙難行之處是為貫徹法官迴避制度之目的在既有制度已足解決人員不足所造成之困境下兼衡以更二連身條款所侵害人民憲法上之權益當應認定更二連身條款之規定違憲三第三審案件之審理以不經言詞辯論為原則則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聲請迴避制度於現實層面上並無法排除法官存有偏見或預斷之情形一司法院刑事廳及最高法院雖以現行法官迴避制度設計上分為自行迴避第17條與聲請迴避第第1頁共12頁18條第2款二種後者則就其他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賦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之權縱不符合第17條所列應自行迴避事由當事人仍得釋明法官執行職務如何有偏頗之虞而聲請法官迴避應足以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云云二按刑事訴訟第二審為事實審法院於審理時須貫徹公開直接言詞審理此與第三審情況有所不同當事人仍有機會於審判過程中隨時檢驗法官之客觀中立性與公平與否進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事由聲請法官迴避然第三審為法律審且以不經言詞辯論為原則例外於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則第三審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時既以不經言詞辯論之書面審查為原則如何賦予當事人於審理過程中檢驗法官之客觀中立性又如何認定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進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益徵聲請迴避制度並無法排除法官偏見或預斷之可能則人民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亦將無法保障參爰提呈蕙法訴訟補充理由書如上謹請鈞院鑒核第11頁共12頁司法院公鑒附件名稱及件數1年12中華民國11月13聲請人唐霖億人李宣毅律師代理第12頁共12頁","doc_att_category":1}],"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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