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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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三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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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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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0年度憲三字第3號
受理日期
2022-04-13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安股法官
案由
為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9號追繳溢領退離給與事件,認應適用之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安股法官1100122解釋憲法聲請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09年度憲三字第1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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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務社團退休年資之採計起因為黨國體制但該黨務社團同時兼負自公務人員轉任後之退休年資計算責任此非單向性之財產歸屬秩序破壞就落實轉型正義之目的而言當應從該黨務社團之整體行為觀察不得以此單向性之黨務社團財產剝奪謂可回復財產歸屬秩序自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復黨職併公職之退休年資計算先後於76年及95年間分階段採取斷源及全面廢止措施並明令自95年4月20日以後退休者均不得再採計是類社團人員年資況這段期間並經歷總統令宣告動員戡亂時期於80年5月1曰終止國家體制漸次回歸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就於80年5月1日至95年4月20日期間採計黨職併公職之退休年資計算方式能否全然歸給該黨務社團藉此影響力謀取政黨或第三人不當利益需否分不同時期而為財產剝奪對象及手段之體例則系爭規定遽命所屬社團應負連帶返還責任有違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三系爭規定侵害人民財產權之基本權保障按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15條定有明文故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司法院釋字第400號第709號第732號第747號解釋參照系爭規定就轉型正義與既有財產歸屬秩序之回復因命退職政務人員所屬社團須負連帶返還溢領之新制退離給與責任欠缺整體行為之觀察且並非適恰之財產剝奪對象與手段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俱如前述故以此規範命該黨務社團所負之連帶返還責任顯屬對人民財產權之侵害有悖憲法對於人民財產權之基本權保障肆結論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退職政務人員經採認之社團專職年資所屬社團應就該退職政務人員溢領之新制退離給與負連帶返還-10-責任因系爭規定就轉型正義與既有財產歸屬秩序之回復欠缺整體行為之觀察且並非適恰之財產剝奪對象與手段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構成對人民財產權之基本權保障侵害而有違憲之疑義故聲請人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9號原告與被告參加人間就追繳溢領退離給與行政訴訟事件認應適用之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關命原告連帶返還責任部分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規定及違反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人有合理之確信並經提出上述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爰裁定停止本案審理程序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宣告該等規定違憲以保障人民權益註1銓敘部部長周弘憲之說明.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234號委員提案第1953519614號之1106年註2吳庚.行政法.87年頁57-58陳清秀.行政法之法源行政法.87年.頁126-127此致司法院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doc_att_category":1}],"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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