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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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憲民字第1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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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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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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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24號
受理日期
2022-04-06
聲請人
楊定融
案由
為殺人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68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1)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最高法院83年度第8次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二及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違反法定法官原則、公平審判、法官自治、審判獨立及平等原則;(2)刑事訴訟法第219條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楊定融1110210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會台字第13254號(劉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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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為是公正審判依此法官是否具備公正性並非僅由法官的主觀而20定也要從一般人的客觀觀察來判斷法官是否有偏頗之虞21另從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第1項規定在決定某人的公民權利與義務22或在決定對某人的任何刑事罪名時任何人有權在合理的時間内受到依3法設立的獨立與公正impartial的法庭公平與公開的審訊亦要24求法院需公正無偏頗釋字第665號解釋理由書謂憲法第16條25規定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其核心内容在於人民之權益遭受侵害時得請26求法院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得及時有效之救濟指明憲法27第16條訴訟權的内涵包含法官的公平審判1四迴避制度之目的2釋字第761號解釋理由書謂法官迴避制度其目的有二其一是為3確保人民得受公平之審判並維繫人民對司法公正性之信賴而要求法4官避免因個人利害關係與其職務之執行產生利益衝突其二是要求法5官避免因先後參與同一案件上下級審判及先行行政程序之決定可能產6生預斷而失去訴訟救濟之意義綜上可認法官迴避制度實乃確保法官7公正審判維繫訴訟救濟本旨所不可或缺而屬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8障之核心内容指出迴避制度係維繫人民對司法公正性的信賴也9就是公平審判的信賴屬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護之核心内容10五連身條款違反法定法官原則11無期徒刑上訴即連身係基於何目的從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12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1點明示連身條款係為了讓13案件早日確定可以想像死刑及無期徒刑連身條款的理由應該也是考14量若由原承辦法官承辦可避免分由他庭承辦因見解不同反覆發回15然而連身條款是否有使案件早日確定的效果容有疑問最高法院的16案件係由法官5人合議為何分由原承辦法官承辦能使案件早日確定17難道最高法院審理案件時只有承辦法官瞭解案情如果合議庭5位18法官都瞭解案情要讓案件早日確定的話不是應該要先挑出哪個庭中19有最多的原合議庭法官再把案件分給該庭中原合議庭法官之一20又縱然承辦法官相同但合議庭其餘法官可能不相同原承辦法官1人21如何能使案情早日確定難道其餘4位法官對於原承辦法官的意見都22一概聽從嗎又如果原承辦法官因故離開最高法院如調動退休優23遇則原合議庭的4名法官應該也瞭解案情應由原合議庭的4名24法官之一承辦而非由接手的法官承辦才是325又原承辦法官瞭解案情就能讓案件早日確定嗎恐怕也是臆測而已26會不會反而是得出相反的結果而導致案件更不容易確定蓋案件上訴101年之分案規則不明故此為假設81到最高法院後因連身條款由原承辦法官辦理原承辦法官對於該案件2的卷證熟悉無需從頭重新瞭解卷證資料相較於收到複雜的新案原3案件可能更節省時間及精力而且也是抵算1件案件原承辦法官會不4會因此反覆以細故擠牙膏式地挑剔下級審判決而將案件發回另一5種可能的原因會不會是原承辦法官因為該案過於重大矚目不想讓該案6在其手上確定而藉故一再發回7再者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8於76年制定時即規定連身條款本案所涉之連身條款於83年即存9在以下統計82年至109年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發回更審之資料如下表10格11最高法院刑事上訴發回或發交更審案件次數-按年別分年裁發合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發回合計四七別判回五六計次件件次次次次欠以數數國占判決全部件部分數百分比82年7118173227026.23200215962689093132383年69771976265224130.221654398129341256384年6562208024233.5423224116514441551762685年6311258630043.3528861943586223942099286年7670293334240.473275213368025212164174487年4521182524043.021176206547519797593619688年7636263729936.49293617406445827315632221189年8076345738645.20384324657353751286330202790年8005333635143.87243858534836871807527132191年7605314837543.86352321387863291258316311592年7436280933340.01314218486813241497330181992724308316933471435937112893年698335941.5876594年7429300533842.72334318608123741517443141595年7370296930242.33327118157743561707535262096年316434143.223505220869431715262351819771597年6898210535733.10246213235242871519337232498年7989196343527.2923981523492201775225131599年8286186541124.9922761552471134692412597379119918.671557105731810938161126100年358671875128913.33104073219674219422101年102年529847321810.99691487130451210322-3751419.67516390812810331103年4607-1104年40043021629.574643725720932-34821389.1938930158215211105年251-106年38782791388.9741734745201112--一107年48143441378.57481405521581-36610.18441526211108年433315051613一-109年604768736214.351049935949821從上開最高法院82年至109年之發回案件比例來看82年至99年間年度發回最高的比例達45.2自100年開始比例才降20以下最低的107年為8.57見附件8最高法院刑事上訴發回或發交更審案件次數及原因統計從上開統計資料顯示在99年之前最高法院有高達20-45的發回比例甚至95年的發回比例達42.33總發回件數為3271件第四次至第八次以上發回案件合計達326件竟佔該年度總發回件數的10連身條款是否能發揮使案件早日確定的目的殊值懷疑4或有謂100年開始發回更審的比例開始有大幅下符足見連身條款發據聞最多次發回更審的紀錄係15次即98年度台上字第7972號刑事判決1揮效果惟刑事妥速審判法於99年5月19日公布該法第7條第1項2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依情況得酌量3減輕其刑聲請人認為刑事妥速審判法才是造成100年之後更審案件大4幅下降的主因與連身條款恐怕毫無關聯5另外或有謂連身條款可讓已熟悉卷證的原承辦法官續辦節省從頭閱卷6的時間有節省訴訟資源達成訴訟經濟的效果惟節省法官的時間固7然很好但不應該是被告的訴訟權作為代價58縱然連身條款對於案件早日確定是有效果的然而被告每次上訴係希9望由沒有定見與成見的法官對下級審判決為審查連身條款已剝奪被告10的上訴利益及更審利益使上訴的分案個別具體地指定給特定法官而11非一般抽象中立地分案已違反法定法官原則應屬違憲612六違反公平審判的信賴13聲請人認為未來若最高法院僅有一庭則由原承辦法官承辦不生違憲14疑義而連身條款由原承辦法官處理固不當然有利或不利於被告因15為可能高院判決有罪最高法院發回意旨認為有疑應再調查等情形16單純以連身條款即對被告不利而違憲不是有說服力的說法17聲請人認為重點不是最高法院發回的判決見解對被告有利或不利而是18連身條款是否違反公平審判的信賴是否違反公平審判的信賴不能單19以被告的角度觀之而是應以一般人的客觀觀察來判斷是否有偏頗之虞20聲請人認為更應考量我國國情判斷連身條款是否違反公平審判的21信賴蓋連身條款已經指定未來的最高法院承辦法官該承辦法官對於22被告是否有罪告訴人被害人的正義得否伸張實質上握有決定性B的影響力連身條款將造成承辦法官反覆將案件發回時甚至自為無罪5要讓判決早日確定有何困難無視下級審之違法而駁回上訴即可本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囑上重更一字第2號刑事判決書第I4頁記載廖之警詢陳述無證據能力卻於第34頁倒數第1行起援用廖的警詢筆錄作為認定聲請人有罪之理由適用法律顯有錯誤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680號刑事判決竟無視於此而駁回聲請人之上訴6李佳玟法定法官原則法官自己決定原則-評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105年度大法官學術研討會第161722頁錢建榮違反法定法官原則的更二連身條款月旦法學教室第140期2014年6月亦認為最高法院重大刑事案件一上訴就連身形同指定特定法官承辦有違憲之嫌111判決告訴人被害人可能質疑承辦法官是否遭不當影響相反的2情形被告也可能有相反的聯想廢除連身條款並規定在事實上無困3難的情況下最高法院已承審過該索之法官於發回更審後上訴的情形4應予迴避才能維護公平法院的外觀5部分反覆發回更審的案件發回之理由吹毛求疵至極幾乎是為發回而6發回在最高法院有數庭之下以分案規則規定由原承辦法官承辦在7我國國情下實在難以維繫人民對於司法公正性的信賴外觀上即生對8公平審判信賴的質疑而侵害聲請人依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中請9求法官公平審判之基本權1011柒刑事訴訟法第219條法規範憲法審查12一法律明確性之内涵13基於法治國原則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14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之15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以保障規範目的之實現依本院歷來解釋16法律規定所使用之概念其意義依法條文義立法目的及法體系整體17關聯性須為受規範者可得理解且為其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18加以確認始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釋字第432號第521號第59419號第617號第623號第636號第690號第777號解釋參照2021二如何準用刑事訴訟法第150條22刑事訴訟法第219條第127條第132條第146條至第151條及第153條之規定於勘驗準用之而同法第150條規定第1項2324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被告受拘禁或認25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第2項搜索或扣押時26如認有必要得命被告在場第3項行搜索或扣押之日時及處所27應通知前二項得在場之人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如何準用121第150條被告及辯護人是否有權於法院勘驗時在場見聞2三正當法律程序下之刑事審判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即採證據裁判3原則證據裁判原則以嚴格證明法則為核心亦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4之證據須具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否則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5又所謂合法調查係指事實審法院依刑事訴訟相關法律所規定之審理6原則如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公開審判等原則及法律所定各種證據7之調查方式踐行調查之程序釋字第582號解釋參照顯示直接審8理原則乃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9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内涵10審判中之勘驗係由法院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直接透過感官知覺作用11觀察受勘驗物體狀態或場所之一切情狀就其體察勘驗標的所得之認知12藉以查驗或發見證據資料而為判斷犯罪情形之調查證據方法憑此13依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作成之勘驗筆錄即為法定適格之證據法14院依同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宣讀或告以要旨完成證據調查程序自15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基於勘驗内容不免帶有行勘驗法官個人對於事物或16現象之認知判斷故刑事訴訟法第219條準用第150條第3項規定法17院於行勘驗時如無法定例外情形應賦予當事人辯護人等在場之機18會隨時為必要之陳述辯明旨在尊重當事人之程序主體性兼及維19護被告之辯護依賴權並確保勘驗程序之公正期使勘驗結果趨於客觀20用昭公信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37號刑事判決參照亦表21明被告於勘驗程序之在場權亦係被告於訴訟程序中之程序權22惟刑事訴訟法第219條未明確規定被告於勘驗時是否有在場權該規定3之不明確將導致不同法院間解讀適用之歧異若法院適用時認為被告24無在場權即違反憲法第8條之正當法律程序而侵害被告之基於憲法25第16條訴訟權26四最高法院見解歧異27一本案判決時有效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929號刑事判例謂當131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2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3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二百十九條於審判中實施勘驗時準用之4此即學理上所稱之在場權i屬被告在訴訟法上之基本權利之一5兼及其對辯護人之依賴權同受保護立法意旨在於藉此證明法院所踐6行之訴訟程序公正純潔慎重及尊重用昭公信且能使當事人辯7護人對於此項證據方法之展示取得因曾會同參與而見證知悉乃得8以及早展開反證活動有助迅速發現真實尤以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已採9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以當事人之主張立證辯論為中心而審10判中之勘驗係由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以感官知覺對犯罪相關之11人物地等證據親自加以勘察體驗其性質或狀態之調查證據方法12主觀判斷在所難免為杜勘驗過程之爭議擔保勘驗結果之確實使13當事人辯護人於審判程序能適切行使其攻擊防禦權則上揭在場權14之保障更有其必要故事實審法院行勘驗時倘無法定例外情形而15未依法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使其有到場之機會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16有瑕疵應認屬因遠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攄A對於警詢錄音錄影及其筆錄之正確有所爭議原審受命法官固因此勘驗原判決誤繕為1718履勘警詢錄影帶卻未通知A及其選任辯護人使其有在場之19機會有該勘驗筆錄可稽見原審卷第一三九頁無異剝奪其在場權20致A於審判期日仍多所爭執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難認為適法21j22上開見解則認為法院行勘驗時當事人及辯護人有在場權倘無法23定例外情形而未依法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使其有到場之機會所踐24行之勘驗程序自有瑕疵725二然而本案第一審判決書第19頁記載第一審法官於開庭前自行勘驗林26之警詢偵查光碟未通知被告及辯護人到場而制作勘驗筆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2號刑事判決141認定林於警詢及偵訊中未有遭不正訊問之情事等語另請見附件92監察院調查報告第5至8頁顯示第一審法官勘驗時並未保障被告3及辩護人之在場權歷審判決亦均未指摘而肯認其合法且有證攄能力4顯與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929號刑事判例之見解有異5三法院間對於勘驗時是否應保障被告及辯護人之在場權最高法院間見6解歧異原因無非係刑事訴訟法第219條未明確規定究竟應如何準用7同法第150條導致法院各行其事本案第一審法院未依最高法院948年度台上字第4929號刑事判例之見解辦理本案之最高法院判決亦未9指摘造成聲請人無法於第一審法院勘驗筆錄時在場確認筆錄之正確10性聲請人依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已遭侵害若刑事訴訟法第21911條明確規定如何準用第150條將不致造成聲請人之在場權遭剝奪12故刑事訴訟法第219條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應屬違憲1314拓J結論15綜上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第219條均違憲請大法官惠賜如16訴之聲明以利聲請人向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以為救濟17此致18憲法法庭公鐾19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20具狀人揚定融21撰狀人張淵森律師2232425附件委任狀正本26附件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27附件2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矚上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151附件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44號刑事判決2附件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2號刑事判決3附件5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680號刑事判決4附件6最高法院105年7月4日台文字第1050000525號函5附件7司法周刊101年4月13日第1589期6附件8最高法院刑事上訴發回或發交更審案件次數及原因統計7附件9監察院110年12月20日院台司字第1102630523號調查報告16","doc_att_category":1}],"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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