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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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三字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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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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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0年度憲三字第8號
受理日期
2022-04-06
聲請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案由
為審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1128號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事件,認應適用之上開條例第2條第2款、第4條第1項規定,有侵害憲法保障之財產權,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平等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1100426釋憲聲請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09年度憲三字第1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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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有所說明或討論13難認立法者就救國團曾經隸屬於政府之事實已充分審究在此欠缺立法事實下系爭規定1未就救國團與其他社團或救國團於與國防部解除隸屬關係前後之專職人員年資處理本於事物本質之差異予以不同規範自屬恣意立法而違反平等原則二關於本條例第4條第1項系爭規定2侵害財產權及違反法律不溯及往原則部分一按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14次按新訂之法規如涉及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參閱立法院公報第106卷第11期第106卷第42期司法院釋字第400號第709號第732號第747號及第793號解釋參照或增加法律上之義務基於法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原則上不得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是謂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倘新法規所規範之法律關係跨越新舊法規施行時期而構成要件事實於新法規生效施行後始完全實現者除法規別有規定外應適用新法規15此業經大院迭於多號解釋例闡釋甚明二再按所謂年資乃係員工公務員跟隨雇主政府之服務年數為員工與雇主間所存有特定聯繫關係之客觀事實其最顯著之特徵即係其乃經年累月持續累積發生且具有不可逆性其不僅可以反映員工對於雇主的貢獻程度且可藉由年資決定權利取得之資格及成數例如退休金給與之要件及數額而具有決定給付地位的功能16因此年資客觀事實與本於年資所取得之權利及其成數兩者概念内涵不同申言之年資不僅決定退休條件的成就17退休金給與的種類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司法院釋字第620號第717號第781號至第783號第793號及第794號解釋參照陳建文勞動基準法年資爭議問題之回顧與展望-年資概念類型與理論之初步建構律師雜誌第298期2004年7月第69頁以下參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第1項12金18當然也影響退休給與的數額經扣除年資後本於該年資原應領得之退休給與形同歸零而非只是退休給與的扣減此與此次年金改革係在既有年資基礎下調降退休給與之性質迥然不同因此對於兩者干預措施之合憲性判斷自亦有所差異經查本條例於立法過程中主管機關考試院銓敘部針對前述由立法委員擬具之草案所提出之法案意見即表示我國早期政經環境特殊政府考量部分社團之設立目的實際從事業務及人員進用方式待遇支薪等均類同行政部門爰陸續報經考試院同意相關年資採計規定19其中就救國團部分考試院58年11月8日58考台密二字第2385號令略以救國團專任人員服務年資於轉任其他機關應經銓敘之相當職務時准予採計等語2嗣因環境變遷救國團等團體專職人員服務年資轉任行政機關職務時予以採計等規定雖經考試院於76年6月3曰決議廢止但仍基於法令不溯既往原則暨保障18參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0條第31條ls參閱立法院公報第106卷第11期第273頁M銓敘部59年4月17日59台為甄一字第05305號函13既得權益之考量就廢止前已任公務人員者於退休撫卹時仍得併計專職人員年資21復於95年4月20日進一步決議不得繼續採計救國團等社團之專職人員年資並廢止銓敘部77年8月7日77臺華特二字第185617號函22然本件原告係於88年4月16日經核定退休乃是在95年4月20日全面停止採計社團專職人員年資之前是主管機關銓敘部採計原告退撫新制實施前之曾任救國團專職人員年資中關於56年12月至58年12月22日解除隸屬關係前一日部分自屬有據而無論係該年資之客觀存在或主管機關所為之採計措施均屬已終結之事實此與本於該年資所核算之非一次性退撫給與於完全給付前其法律關係尚未終結而屬於繼續性法律關係者23其性質上完全不同至為顯缺三按大院釋字第614號解釋曾就公務人員曾任公營事業人員者其服務於公營事業之期間得否併銓敘部77年8月7日77臺華特二字第185617號函銓敘部95年5月12日部退三字第0952643282號令大院釋字第782號解釋意旨參照14入公務人員年資以為退休金計算之基礎明確闡釋憲法雖未規定立法機關仍非不得本諸憲法照顧公務人員生活之意旨以法律定之惟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本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在此類法律制定施行前曾任公營事業人員無從辦理併計年資主管機關自得發布相關規定為必要合理之規範以供遵循主管機關針對曾任公營事業之人員於轉任公務人員時其原服務年資如何併計依法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或逕行訂定相關規定為合理之規範以供遵循者因其内容非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尚難謂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該號解釋雖係就公營事業人員而發惟救國團專職人員服務年資於轉任行政機關職務時予以採計之行政措施既係政府考量部分社團之設立目的實際從事業務及人員進用方式待遇支薪等均類同行政部門並非恣意行之隸屬國防部時期之救國團專職人員復具有服務於政府之外觀並從事有助於國家達成公共政策目的之職務15則參諸上開解釋意旨前開併計年資之措施亦應認係屬政府本於照顧是類人員生活之意旨而以發布函令之方式予以規範其雖無法律明文規定甚而不在32年2月10日訂定發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所規定年資得合併計算之人員範圍内24然因此部分仍屬給付行政之性質尚不得以此即認有違法律保留原則四準此關於隸屬於國防部時期之救國團前述考試院採計其專職人貝年貢之相關函令並無何运法之處且原告於該段期間之年資乃係客觀存在其與主管機關所為之年資採計措施同屬已終結之事實系爭規定2仍明文予以扣除顯已違反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又因依上開規定扣除年資後導致以年資為計算基礎之每月退休所得受到核減自亦已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肆綜上所述系爭規定1在欠缺立法事實的基礎下就救國團與其他社團或救國團於與國防部解除隸屬關係前後之專職人員年資處理未能本於事物本質之差異予以不同規範自屬恣24該條規定本法第二條規定之人員曾任有給之聘用派用及軍用文職經銓敘部登記有案具有任卸文件者其年資得合併計算16意立法而違反平等原則系爭規定2則溯及適用於已終結之事實違反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並因而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自難認合於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聲請人基於確信認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提出上述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爰請鈞院大法官本於憲法守護者之地位宣告系爭規定違憲並停止適用以維護人民權益此致司法院聲請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附件一内政部109年9月3日台内團字第1090038235號函附件二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書17","doc_att_category":1}],"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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