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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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憲地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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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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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1年度憲地字第1號
受理日期
2022-03-30
聲請人
桃園市議會
案由
為行政院函告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12條規定自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起應屬無效,及109年10月30日同條例修正案第12條及第22條有關違反第12條罰則部分規定不予核定,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桃園市議會1110301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聲請書
桃園市議會1110301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聲請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10年度憲一字第4號(嘉義市議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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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3司法院釋字解釋曱司法院釋字第498號解釋意旨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内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事務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制衡之關係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或適當與否之監督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内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乙司法院釋字第527號解釋意旨二.....同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三十條第五項均有上述各項情形有無牴觸發生疑義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規定係指就相關業務有監督自治團體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對決議事項或自治法規是否牴觸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尚有疑義而未依各該條第四項逕予函告無效向本院大法官聲請解釋而言地方自治團體對函告無效之内容持不同意見時應視受函告無效者為自治條例抑自治規則分別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就事件之性質聲請本院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7019丙司法院釋字第550號解釋意旨地方自治團體受蕙法制度保障其施政所需之經費負擔乃涉及財政自主權之事項固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但於不侵害其自主權核心領域之限度内基於國家整體施政之需要對方負有協力義務之全民健康保險事項中央依據法律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前述所謂核心領域之侵害指不得侵害地方自治團體自主權之本質内容致地方自治團體之制度保障虛有化丁司法院釋字第738號解釋意旨憲法於.第一百十一條明定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一縣性質者則屬於縣之均權原則藉以貫徹住民自治因地制宜之垂直分權理念由於現代國家事務多元複雜有時不易就個別領域為明確劃分亦不乏基於國家整體施政之需要而立法課予地方協力義務之事項本院釋字第550號解釋參照若中央就前開列舉事項立法賊予或課予地方執行權責或地方就相關自治事項自行制定自治法規其具體分工如有不明時亦均應本於前開均權原則而為判斷俾使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在垂直分權之基礎上仍得就特定事務相互合作形成共同協力之關係以收因地制宜之效始符憲法設置地方自治制度之本旨本院釋字第498號解釋參照準此自治事項以自治條例為因地制宜之規範均為憲法有關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規範所許又自治法規除不得違反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外若涉人民基本權之限制仍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就此憲法第一百十八條就直轄市之自治委由立法者以法律定之嗣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亦明定省縣地方制度以法律定之地方制度法乃以第二十五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二創設剝奪或限8021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因此地方自治團體倘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於合理範圍内以自治條例限制居民之基本權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亦尚無牴觸....戊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人民之健康權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本院釋字第753號及第767號解釋參照憲法所保障之健康權旨在保障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之完整性不受任意侵害且國家對人民身心健康亦負一定照顧義務國家於涉及健康權之法律制度形成上負有最低限度之保護義務於形成相關法律制度時應符合對相關人民健康權最低限度之保護要求凡屬涉及健康權之事項其相關法制設計不符健康權最低限度之保護要求者即為憲法所不許2.疑義或爭議法律或命令條文1地方制度法曱第18條第7執第4目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七關於經濟服務事項如下四直轄市消費者保護乙第18條第9款第1目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九關於衛生及環境保護事項如下一直轄市衛生管理丙第25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丁第26條第4項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023戊第28條第1項第2款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己第30條第1項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庚第30條第4項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辛第30條第5項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圑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壬第43條第1項直轄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癸第43條第5項第一項至第三項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釋之2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甲第4條第1項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之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乙第15條第1項第5款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丙第15條第2項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10025丁第15條第4項國内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3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3條食品中之動物用藥殘留量應符合下列規定本表中未列之藥品品目不得檢出若表中藥品品目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國内使用之動物用藥僅適用進口肉品附表關於Ractopamine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ppm-牛-肌肉0.01豬-肌肉脂含皮0.01肝0.04腎0.04其他可供食用部位0.014地方自治法規報院核定或備查之統一處理程序一一3.2一.自治條例一内容定有罰則者3.本院各主管單位於收到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函復意見後如有必要得再會請本院各相關單位表示意見並審認其内容分別依下列情形簽復直轄市政府並副知中央業務主管機關2認有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其條文前後矛盾文字明顯錯漏者退請直轄市政府再行研酌逕予修正核定或不予核定三綜上本自治條第12條及第22條有關違反第12條之罰則部分經行政院函告無效及不予核定其以牴觸食安法第15條第4項殘留標準第3條及憲法第23條之規定為由並依憲法第111條規定認定食品安全衛生標準有全國一致之性質屬於中央乃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函告無效桃園市政府認為依憲法第108條第109條第110條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9款第1目食安法第15條第4項等規定以及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50號738號解釋之意旨食品衛生管理事項本為地方自治之權責範圍在不牴觸中央法規之範圍内地方自治團體得制定因地制宜之自治法規以落實維護市民食品安全健康之政策故聲請人認為行政院函告無效之理由恐有違反憲法對地方自治之制度性保障及中央與地方分權之權力分立原則侵害地方自治與自治立法權限之情形其所引據法令賦有牴觸法律意義與法理11027矛盾之情形故認為有聲請憲法解釋及統一解釋法令之必要並請求除去行政院前揭函告無效行為以維持本自治條例之效力參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一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之事項一食品安全衛生事項是否為地方自治權限範圍而得訂定自治法規二地方自治團體是否有權基於因地制宜之考量訂定比食安法更嚴格之地方自治法規三聲請人依地方自治權限通過本自治條例並於108年11月5日由桃園市政府公布實施本自治條例是否應受憲法之制度性保障四行政院於109年12月31日以食品安全衛生事項為憲法規定之中央權限地方自治團體不得以自治法規訂定較嚴格或寬鬆之規定而宣告本自治條例系爭條文無效行政院職權之行使是否已侵害桃園市政府及申聲請人之地方自治權而違憲五本自治條例第12條是否牴觸食安法第15條第4項殘留標準第3條及蕙法第23條之規定六行政院以本自治條例系爭條文因抵觸食安法第15條第4項殘留標準第3條及憲法第23條等規定而宣告無效之行為是否違憲二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之理由一依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18款第2項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同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7款第4目及同條第9款第1目等規定與司法院釋字第550號解釋意旨直轄市内消費者保護及直轄市内衛生管理為直轄市自治事項亦為地方自治權限得依地方制度法第25條及同法第28條與司法院釋字第527號解釋意旨訂定自治法規既然憲法及地方制度法均明確揭示直轄市内消費者保護事項與衛生管理事項均屬於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項目與義務而憲法並未明文規定將公共衛生與消費者保護等事項列為中央專屬立12029法事項所以地方自治團體有受憲法保障之自治權限得自行規劃政策自行立法並自行執行之公共衛生與消費者保護均屬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事項之一因此不得完全排除或禁止地方自治立法之可能性與政策形成之空間本自治條例係基於保障居民健康權與有效管理食品安全衛生涉及地方之公共衛生事項及消費者保護事項自屬本市地方自治權限之範疇聲請人自得依地方制度法第25條及第28條等規定自行訂定或修正自治法規二食安法立法意旨為有效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與維護國民健康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人民之健康權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本院釋字第753號及第767號解釋參照憲法所保障之健康權旨在保障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之完整性不受任意侵害且國家對人民身心健康亦負一定照顧義務國家於涉及健康權之法律制度形成上負有最低限度之保護義務於形成相關法律制度時應符合對相關人民健康權最低限度之保護要求凡屬涉及健康權之事項其相關法制設計不符健康權最低限度之保護要求者即為憲法所不許食安法應為保障國民健康權之最低限度規範地方自治團體本於地方自治權限為有效管理轄内食品衛生安全及保障居民健康權等重大公益之目的可依司法院釋字第498號及738號解釋意旨地方自治團體得本於因地制宜之考量訂定較嚴格之規範食安法之法制設計係為國家對人民健康權最低限度之保護要求如果不符合該最低限度要求是為憲法所不許依司法院釋字第498號及738號解釋意旨桃園市政府及聲請人可以基於因地制宜之考量訂定較嚴格之規範另外考量桃園市政府轄内居民食用豬牛肉及其製品之飲食習慣以及居民對美豬牛開放政策之民意意見大多希望維持瘦肉精零檢出之規定本自治條例系爭條文要求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並就違反該規定之行為人處罰之規定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38號解釋因地制宜之原則地方自治團體為了追求公益目的針對特定事物在合於法13031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之下得以自治條例限制人民權利以收因地制宜之效三我國地方自治採制度性保障說聲請人基於地方自治權限於108年三讀通過本自治條例報經行政院核定後於108年11月5日由桃園市政府公布施行本自治條例係屬地方自治範疇故應受憲法制度性之保障憲法第118條規定之自治事項有憲法位階之保障個別行政領域之法律不得以特別法之方式排除地方制度法之適用而個別行政領域之法律有牴觸地方制度法者則應以合憲性解釋方式解釋該法律規定或是認定其牴觸憲法第118條蕙法增修條文第9條等規定而無效司法院釋字第550號解釋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其施政所需之經費負擔乃涉及財政自主權之事項固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但於不侵害其自主權核心領域之限度内基於國家整體施政之需要對地方負有協力義務之全民健康保險事項中央依據法律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前述所謂核心領域之侵害指不得侵害地方自治團體自主權之本質内容致地方自治團體之制度保障虛有化依司法院上開之見解我國採制度性保障說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而地方自治團體則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因此桃園市政府及聲請人依其地方自治權限訂定與施行本自治條例之規定屬於地方自治事項之範疇應受憲法之制度性保障且此項憲法賦予之制度性保障規定不能以單純立法之方式加以廢止更不能叫行政函釋之方式來加以剝奪四行政院於109年12月31日以食品安全衛生事項為憲法規定之中央權限地方自治團體不得以自治法規定訂定較嚴格或寬鬆之規定而宣告本自治條例系爭條文無效其職權之行使已侵害桃園市政府及聲請人等地方自治權而違憲依據行政院109年12月31日以院臺食安字第1090203692C號函告本自治條例第12條第22條等條文無效及不予核定行政院認為食安法所建立之食品安全衛生標準應屬具全國一14033致性事項地方政府不得以自治法規訂定較嚴格或寬鬆之規定而否定桃園市政府及聲請人在中央法規定有食安法之前提下依權限再訂定較嚴格之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行政院函告桃園市政府及聲請人就食品安全衛生事項無地方自治權限訂定自治條例並據以認為本自治條例第12條及第22條有關違反第12條罰則部分宣告無效及不予核定已侵犯桃園市之地方自治權有違憲法保障地方自治之原則剥奪桃園市政府及聲請人對於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之自治權限而且妨害中央與地方分工合作與協力之機制違反垂直權力分立原則其函告内容應屬違憲五本自治條例第12條規定並未牴觸食安第15條第4項殘留標準第3條與憲法第23條之規定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食安法為國家保障國民健康權之最低限度而訂定司法院釋字第498號第738號解釋意旨自得基於因地制宜之考量制定較嚴格之自治條例規定本自治條例之制定修正與發布施行均為地方自治之範疇司法院釋字第498號及第550號解釋本自治條例應受憲法制度性之保障地方自治團體在不違反中央法規符合法律授權性及比例原則之下制定較嚴格之自治條例並受憲法制度性保障桃園市政府為地方自治團體自得依職權訂定本自治條例並做成更加嚴格之規定本會修正通過本自治條例第12條規定本市販賣之牛雞豬等所有供人食用之肉類及其他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包含萊克多巴胺行政院以衛福部參照所謂CODEX之國際標準及評估國人攝食狀況之風險評估後以科學實證為基礎修正動物殘留標準第3條規定開放進口豬牛部分之莱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認為食用該類食品並無危害之虞目前科學研究顯示乙型受體素對人體仍可能有產生危害之風險行政院函告並未能說明修正後之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對人體確認無危害之疑慮桃園市政府及聲請人為保護居民之健康權益認仍維持本自治條例第12條之修正規定為當且未牴觸食安第15條第4項殘留標15035準第3條並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六本自治條例第12條並無牴觸食安法第15條第4項殘留標準第3項及憲法第23條之規定本自治條例第22條有關第12條之罰則部分應仍屬有效本自治條例修正之條文規定具有相當嚇阻不法與防堵低劣肉品流通之效本市並未禁止肉品流通販售僅就痩肉精之容許量規範不得檢出係在保障人民之健康權為管制轄區内食品衛生安全保障人民健康權透過系爭自治條例進行乙型受體素包含萊克多巴胺之限制並無違誤行政院顯然錯誤理解系爭條文對於本自治條例第12條規定宣告無效第22條有關達反第12條之罰則認為第12條條文無效其罰則已失所附麗為不予核定之宣告聲請人認于政院上開顯有違誤七本自治條例系爭條文並無牴觸食安法第15條第4項殘留標準第3條及憲法第23條之規定行政院以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及第4項函告本自治條例系爭條文無效之行為已有違憲之虞司法院釋字第498號解釋闡明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範圍内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尊重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以地方自治團體所訂定之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中央機關主管機關始得函告該自治條例無效若地方自治團體訂定之自治條例無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等情形中央主管機關自不得逕行宣告該自治條例無效該自治條例應受憲法制度性之保障本市修正之條文並無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牴觸憲法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之情形行政院無權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4項規定宣告系爭條文無效如今中央機關行政院以法律或法規命令任意變動將地方自治權置於何地憲法對地方自治之制度化保障形同虛設顯有違反司法院釋字第498號解釋意旨對本自治條例系爭條文函告無效及不予核定之行為已屬違憲16037八本自治條例之制訂與修i符合照顧市民健康權益與公益目的自從民國110年8月28日政府宣布開放添加萊克多巴胺簡稱萊劑飼養之美國肉產品進口並同步修訂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等法規公告施行進口豬牛肉萊劑合法殘留量等9項行政命令打破台灣豬牛肉產品使用萊劑之國内禁令要求國内銷售之所有豬牛肉產品及供應豬牛肉製品之所有業者都應標示產地來源但拒絕採取莱劑標示之風險管理配套措施國家頒布進口政策使得各界對食安之憂慮與爭議對國人影響十分深遠依憲法第22條規定本會認為國家在制定或頒布涉及國民健康權之法律及法令應符合對人民健康權益安全無虞之保護要求政府開放萊豬牛進口之出發點與動機如果僅是為爭取更大之國際貿易利益空間顯然犯了原則上之嚴重錯誤不能屈從政府爭取國際空間及經濟利益而開放莱豬牛進口使消費者之健康被政府蠻橫之變賣聲請人認為國民健康利益不能也不容一再淪為國家對外關係之犧牲品一再犧牲消費者之健康既不道德也不具正當性況且開放萊豬牛之法定程序充滿瑕疵與不正義絲毫無法取信於民也無法祛除國人食不安心之憂慮更迴避面對政策受監督之執政責任種下各種對食安之無比隱憂實非民主國家應有之制度常態而容許量採用篩檢標準國内訂定之最大殘留容許量單位為ppm即百萬分之一而非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採行之ppb十億分之一此結果恐造成部分微量超標案件會比國際上之常態要求來得更寬鬆因此衛福部對莱豬之管理既已違反憲法保護國民健康權之目的更過度擴張侵擾聲請人及地方政府之職權對於地方自治之破壞不言可喻自有聲請憲法解釋之必要透過作為憲法守護者之零法法庭加以闡明中央和地方就食品安全管理之職權分際確保地方自治不受中央破壞更進一步保障人民之健康權三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iL場與見解一函告無效部分聲請人對於行政院109年12月31日函告本自治條例17039第12條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應屬無效顯有任意曲解憲法第23條第107條第11款第108條第1項第18款第111條等規定並限縮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第2項第4項及殘留標準規定之解釋已侵害聲請人依照憲法第10章第11章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7款第9款及大院大法官相關解釋所揭橥之相關賦予直轄市因地制宜自主立法權之制度性保障因此應確認本自治條例第12條規定符合憲法保障直轄市自治之自主立法權享有憲法及地方制度法賦予本市得因地制宜制訂定符合本市居民食品安全身體健康及消費者權益之立法二不予核定部分聲請人對行政院109年12月31日函就本自治條例第22條有關違反第12條罰則之部分因失所附麗無單獨存在必要不予核定一節基於上述同一理由應確認桃園市政府報請行政院核定本自治條例修正案已依行政院上開函示規定辦理並於110年2月23曰修正公布施行惟該修正案亦屬聲請人依地方制度法第43條第1項所為之議決事項符合憲法保障直轄市自治之自主立法權與前揭被函告無效之系爭條文互有關連性同樣享有憲法及地方制度法賦予本市得因地制宜符合本市居民食品安全身體健康及消費者權益並對違反者處以地方制度法第26條所賦予之處罰權限等立法且未有任何牴觸憲法食安法或殘留標準之情事行政院仍應就所陳報之本自治條例修正案第12條第22條規定予以核定方為適當三本案涉及本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權限今行政院擅以嗣後增訂修正之授權法規恣意函告本自治條例違法而無效或不予核定已違反禁反言原則破壞憲法有關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懇請大院再次闡明釋字第498號解釋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範圍内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之意旨就中央與地方實踐劃屬地方自治事項國家機關不得嗣後剝奪落實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及維持地方自治團體自治權限之安定性18041四本案有關本市修法部分行政院開放政策並未經國際貿易談判形成而係中央政府單方面考量我國與美國關係之政治性政策決定所致專案擬定開放進口政策而行政院並允許下屬機關如教育部國防部等為保護其所屬人員食品安全衛生得以行政行為分別擬定拒吃含莱克多巴胺豬牛肉品之政策顯然各機關對系爭事項有政策性之選擇權因此該事項並無全國一致之性質無憲法第111條之適用地方自治團體就此基礎上憲法保留及地方制度法明訂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之自治權限依自治條例所為因地制宜之修正規範實為憲法有關中央與地方權限所劃分之規範所容許本自治條例第12條之修正規定屬於消費者保護及直轄市衛生管理自治事項係屬直轄市之自治範圍不屬於牴觸中央法規之範圍之内以自治條例為因地制宜之規範參照釋字第738號解釋意旨本自治條例第12條為較嚴格之規定並不能認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原則有相違背之情形其對國外肉品所提高之限制也沒有逾越地方制度法概括授權之範圍從而未牴觸法律保留原則五綜上爰依法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陳請大院為國家憲政守護者再次檢視地方制度保障法制之缺失並檢討本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與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等相關法制除去行政院侵害本市自治權之函告行為落實憲法規定中央與地方分權制度及地方自治制度性保障之精神19043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一桃園市議會111年2月25日桃議議民字第1110000728號函二桃園市政府110年2月23日府法濟字第1100039946號令修正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三行政院109年12月31日院臺食安字第1090203692C號函四行政院109年12月17日院臺安字第1090042001號函.五桃園市政府109年11月30日府衛食管字第1090297947號函六桃園市議會109年11月3日109桃議議警字第1090005818號議決案送請執行單七桃園市議會第2屆第12次臨時會議案警衛類警字第0225號提案表八桃園市政府108年11月5日府法濟字第1080275875號令制定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九行政院108年9月20日院臺食安字第1080029894號函十行政院108年7月30日院臺食安字第1080025169號函十一桃園市政府108年7月3日府衛食管字第1080161157號函十二桃園市議會108年6月14日108桃議議警字第1080003085號議決案送請執行單十三桃園市議會第2屆第3次臨時會議案警政類警字第6號提案表十四桃園市政細年謂曰第獨政會議紀錄1070101470號函十五桃園市此致n憲法法庭聲請人相代表人中華民國曰20045","doc_att_category":1}],"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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