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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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三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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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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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08年度憲三字第17號
受理日期
2022-03-16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風股法官
案由
聲請人為審理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號社團年資處理條例事件,認應適用之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第5條及第7條規定,有違反平等原則、信賴保護與禁止溯及既往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風股法官108年4月8日解釋憲法聲請書 _OCR
其他
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大同盟108年12月5日秘盟字第6號函_OCR
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大同盟110年7月2日(110)秘盟字第11008號函_OCR
中國青年救國團108年12月10日(108)青研字第2170號函_OCR
中國青年救國團110年7月5日(110)青密字第1036號函_OCR
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110年7月9日110行管人字第38號函_OCR
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108年12月9日108服社字第1081209號函_OCR
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110年6月23日110服社字第1100623號函_OCR
中華民國童軍總會108年12月13日童總昌字第108409號函_OCR
中華民國童軍總會110年7月13日童總昌字第110205號函_OCR
中華救助總會108年12月26日中華行字第1080000391號函_OCR
中華救助總會110年8月16日中華行字第1100000337號函_OCR
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108年12月13日(108)世總字第40號函_OCR
社團法人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110年7月9日函_OCR
銓敘部108年9月9日部退五字第1084809280號函_OCR
銓敘部110年10月7日部退五字第1105384539號函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09年度憲三字第1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news":[{"doc_id":"340081","doc_title":"憲法法庭審理109年度憲三字第17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聲請案,定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上午9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行言詞辯論"},{"doc_id":"341439","doc_title":"西拉雅案言詞辯論終結,將於法定期限內宣判"},{"doc_id":"343238","doc_title":"憲法法庭審理109年度憲三字第17號聲請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聲請案,業經辯論終結,依憲法訴訟法第26條第2項後段規定,延長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之期間。宣示判決日期另行公告。"},{"doc_id":"344109","doc_title":"憲法法庭審理109年度憲三字第17號聲請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聲請案,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下午3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宣示判決"},{"doc_id":"344196","doc_title":"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新聞稿"}],"pub_news":"","oral_debate_video":"","briefing_session_video":"","declare_judgment_video":"","atts":[{"doc_att_id":358293,"doc_id":340375,"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風股法官108年4月8日解釋憲法聲請書 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00226291-5837-4e85-8a5d-683ac402a6e0.pdf","doc_att_content_real":"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風股法官108年4月8日解釋憲法聲請書 _OCR.pdf","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解釋憲法聲請書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承審法官郭玉林受理事件108年度簡字第3號行政訴訟事件原告中國青年救國團被告臺東縣政府本院行政訴訟庭審理108年度簡字第3號行政訴訟事件7承審法官依合理之確信認為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第5條第7條規定有無抵觸憲法之疑義乃依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規定裁定停止訴訟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承審法官說明如後壹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一聲請解釋之條文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下稱社團年資條例第5條規定吖第1項依前條規定重行核計退離給與後有溢領退離給與者應由核發機關自本條例施行後1年內依下列規定以書面處分令領受人或其經採認之社團專職年資所屬社團返還之一於退職政務人員由領受人及其經採認之社團專職年資所屬社圑連帶返還二於政務人員以外之退休職伍公職人員由其經採認之社團專職年資所屬社團返還荀2項前項規定返還溢領退離給與時由核發機關依各公職人員所適用之退離給與追繳規定進行追繳第7條規定本條例第4條所定重行核計退離給與及第5條所定返還規定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適用現行法律有關櫂利行使期間之規定二聲請解釋上開規定對於已核計並已實際領取之退離給與退休職伍金及優惠存款利息以新法重新核算受領人之年資而減低其得受領之金額並命受領人r政務人員或其所屬之社團返還溢領金額之規定且無權利行使期間之限制聲請人認為上開規定未考量行政機關編制內有給專任之年資與社團內有給專任之年資實質上有無不同也未區分受領人當初是否參與黨務未區分特定社團是否於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之情況下具有分擔國家行政任務之性質而一概重行核定優惠存款年資不符平等原則要求返還其既已領取之金額乃真正溯及既往侵害信賴保護而尚未證明有重要之公益目的且其立法採用之手段與所追求之目的欠缺關聯請求解釋上開規定侵害憲法之財產權有違平等原則信賴保護與禁止溯及既.往比例原則並宣告上開規定抵觸憲法而失效貳案件疑義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一原因事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08年度簡字第3號二疑義之性質與經過1.臺東縣衛生局退休公務人員獸醫師蔡前經銓敘部核定自民國94年12月16日退休生效蔡其自67年8月至72年7月任職於中國青年救國團89年更名前為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下稱救國團時所參加之專職人員公務人員保險投保年資計5年自民國67年8月1日至72年7月31日止於退休時經銓敘部採認得辦理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84年7月1日前退撫舊制以下簡稱優惠存款年資並據以計算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2.臺東縣關山地政事務所退休公務人員測量員鍾前經銓敘部核定自106年4月2日退休生效鍾00自76年7月至77年9月任職於救國團時所參加之專職人員公務人員保險投保年資計1年3個月自民國76年7月1曰至77年9月30日止於退休時經銓敘部採認得辦理優惠存款年資並據以計算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3.銓敘依社團年資條例之規定分別以107年4月10日部退五字第1074344199號及1074375656號函下稱重行核算處分將蔡與鍾任職於救國團期間之年資自優惠存款之年資中扣除並重行核計上述2人優惠存款金額自107年5月12日起改依重行核計之優惠存款金額計息4.臺東縣政府依社團年資條例第5條及第7條規定及重行核算處分之審定結果認為蔡及鍾00之優惠存款年資經扣除後2人先前依原退休核定年資所受領之優惠存款利息即為溢領蔡00自94年12月15日起溢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及220元鍾自106年4月2日起溢領金額為20640元2人合計88860元應由採認之社團專職年資所屬社團返還故以107年5月17曰府人福字第1070101000號函原處分命所屬社團救國團返還2人自退休生效日起至107年5月11日止期間内所溢領之優惠存款利息合計為88860元救國團不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銓敘部17年11月9日部訴決字第1025號訴願決定書遂對臺東縣政府提起本院108年度簡字第3號行政訴訟聲明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三涉及之憲法條文承審法官依合理之確信認為社團年資條例第57條規定有牴觸憲法後述規範之疑義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5條財產權第23條比例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717號解釋589號解釋所揭示之退休金有關之信賴保護與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參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即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一法律合憲性與否之舉證責任一社團年資條例第5條第7條規定涉及已终結之法律關係社團年資條例第5條第7條規定係針對已退休公務員事後扣除其任職於特定社團1期間之年資進而重行核定其優惠存款之年資並命該已退休公務員若為政務人員將先前已領取而事後經認定為溢領之金額予以返還同時該已退休公務員先前所屬之特定社團負連帶返還責任已退休公務員若非政務人員則由所屬之特定社團返還該部分溢領金額固然法規必須因應環境變遷而加以調整但法規修正時必須兼衡量既存1特定社團之範圍参照社團年資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社團專職人員指中國國民黨各級黨部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及其分社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中國童子軍總會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世界反共聯盟中國分會亞洲人民反共聯盟中國總會三民主義大同盟等社團及其相關機構之專職人員法律關係之保護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理由書提及任何法規皆非永久不能改變立法者為因應時代變遷與當前社會環境之需求而為法律之制定修正或廢止難免影響人民既存之有利法律地位對於人民既存之有利法律地位立法者審酌法律制定修正或廢止之目的原則上固有決定是否予以維持以及如何維持之形成空間惟如根據信賴保護原則有特別保護之必要者立法者即有義務另定特別規定以限制新法於生效後之適用範圍例如明定過渡條款於新法生效施行後適度排除或延緩新法對之適用本院釋字第577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或採取其他合理之補救措施如以法律明定新舊法律應分段適用於同一構成要件事實等85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增訂第84條之2規定參照惟其内容仍應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新法對於既存法律關係之影響司法院解釋將之區分為真正溯及與不真正溯及結果上新訂之法規原則上不得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是謂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倘新法規所規範之法律關係跨越新舊法規施行時期而構成要件事實於新法規生效施行後始完全實現者除法規別有規定外應適用新法規......係將新法規適用於舊法規施行時期内已發生且於新法規施行後繼續存在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並非新法規之溯及適用故縱有減損規範對象既存之有利法律地位或可得預期之利益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2對於跨越新舊法規定時期之事實應適用新法規之效果即為不真正溯及而排除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外然而關於真正溯及與不真正溯及之區分於已退休公務員之月領退休金之實例上不易區分即使司法院釋字第717號解釋認為新法删減已退休公務員已核定而尚未訂約亦未實際領取之將來優惠存款利息係不真正溯及3但文獻有認為我國公務員之月退制係定額給付與外國立法例所採之浮動給付制不同我國公務員仍是於退休時一次確定全部金額僅是逐年分次給付已退休公務員對於銓敘部之退休金審定處分之信賴應受保護2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17號解釋理由書3從司法院釋字第717號解釋理由書提及惟系爭規定僅係適用於其生效後國家與退休公教人員在職公教人員之間仍繼續存在之法律關係並非溯及適用於系爭規定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若授益事實於新法施行前已發生即可認定新法真正溯及既往4而單純受領政府分期支給之退休金仍可認為整體之退休金請求權均已發生5且司法院釋字第717號解釋理由書亦提及況且退休公教人員依據系爭要點辦理優惠存款係以定期簽約方式辦理對於已簽約而期限未屆至之部分並未一體適用系爭規定核諸上開說明系爭規定之適用尚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再參考湯德宗大法官司法院釋字717號協同意見書本件系爭規定......既未追繳相關退休公務人員前已領受之18優惠存款利息僅限制原簽訂2年1期之優存契約期滿後得再辦優存之公保養老給付金額自屬非真正溯及之情形......6似乎均認定若該解釋案之新法若對於已簽約而期限未屆至之部分删減優惠存款之利息即違反H去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綜上已退休公務員在退休前曾在特定社團任職之年資在其申請退休之際雖經銓敘部核定認可該部分之年資得作為優惠存款年資核給優惠存款利息並由已退休公務員受領在案社團年資條例第5條規定對於上開任職於特定社團之年資不僅將之自優惠存款年資中剃除而重行核定各該已退休公務員之優惠存款年資更直接將已退休公務員先前根據銓敘部核定合法受領之退休金額依重行核算處分之結果認定該部分金額為溢領金額而命已退休公務員先前所屬之特定社團返還進一步具政務人員身分之已退休公務員亦就此向溢領金額負連帶返還責任足以確信其規定乃係以新法適用於已發生之法律關係乃係真正溯及之情形此外社團年資條例第7條規定明文排除現行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可推認社團年資條例之立法意旨即在於將其規定溯及適用於已終結之法律關係係真正溯及之情形二審查基準司法院審查法規是否牴觸憲法按不同類型而採用寬嚴不同之違憲審查基4蘇永欽2019立法不溯既往的憲法界線真正和非真正溯及概念的釐清月旦法學雜誌284期頁1517-185鍾骐2019論比較法硏究的議題設定以已退休公務員退休金減少與禁止溯及為例月旦法學雜誌四5期頁2W6湯德宗人法官司法院釋字第717號解釋協同意見書頁8準關於公務人員就退休金之權利係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而來已退休公務員受領退休金不僅係合法且非不可預期的意外利益公務員已退休而取得之退休金相關權利之法律地位應受法律保障7公務員之退休金請求權不是政府之恩給而係其任公職之對價政府不得任意以法規或行政處分予以變更關於公務人員退休金之刪減司法院釋字717號解釋採用相對嚴格之審查基準8司法院釋字第589號解釋則在肯認該案法規係不真正溯及之情形下仍保護公務員對於退休金之信賴而作成違憲宣告9則本件社團年資條例第57條規定既涉及已退休公務人員之退休金權利.且係真正溯及之情形應採取相對嚴格之審查基準即使認為本件社團年資條例第57條規定不是單純之公務員退休金爭議此涉及已退休公務員將任職於特定社團之年資併計入優惠存款年資並受領相關優惠存款利息之情況是否合乎法律規定有無信賴保護如後述而係涉及將特定社團之年資併入公務員優惠存款年資之合法性並涉及轉型正義之回復即過去特殊之政治環境下政黨所為之不合理措施在今日之時空下是否應予回復應如何回復之議題因上開規定之效果乃影響既已终結之法律關係而屬真正溯及之情形以真正溯及之法律規定影響既已成立之法律關係國家勢必係基於重要之目的對於此項法規之違憲審查應採取相對嚴格之標準三舉證責任關於法規是否牴觸憲法其客觀舉證責任之分配應由人民舉證法規違憲或由行政機關舉證法規未牴觸憲法現行法未有明文一般而言我國司法違憲審查制度受限於抽象審查的機制設計相關政府機關的舉證責任往往難以彰顯7陳淳文2019既得權變動原則與年金改革月旦法學雜誌284期頁488司法院釋字第717號解釋認為删減將來之優惠存款利息之規定未抵觸憲法乃係避免優惠存款利息差額造成國家財政嚴重負擔進而產生排濟其他給付行政措施預算如各項社會福利支出以及造成代際間權益關係失衡等問題......亦有兼顧國家財政資源永續運用之重要目的參照司法院釋字717號解釋理由書顯示此類型之立法非僅是政府施政之彈性而已而必須有明確之公益目的使為合憲亦顯示已退休公務員就其經核定之退休金並非國家之恩給而已9蘇永欽同註4頁116司法釋憲者也少有揭露在事實層面如何形成心證的過程司法違憲審查過程的舉證問題因此也較少受到關注15關於憲法解釋之舉證責任乃係不容忽視之問題11文獻提出舉證責任與審查基準之關聯性認為除了在採取最低合理性基本合理性兩項最寬鬆之審查標準時應由人民舉證所涉之法規抵觸憲法在其他較嚴格之審查基準時均是由人民釋明憲法權利受侵害後由主管機關對於法規之合憲性負舉證責任12本件就社團年資條例第57條規定之違憲審查不論係著眼於其所溯及影響之已退休公務員之退休金或著眼於其在轉型正義下對於既已终結之法律關係之變動因涉及受規範主體後述之憲法權利侵害均應由主管機關就其規定之合憲性負舉證責任二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_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而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旨在防止立法者恣意對人民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權保障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吝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本院釋字第682號第694號及第701號解釋參照鑑於應考試服公職權為廣義之參政權涉及人民參與國家意思之形成及公務之執行與公共生活秩序之形塑密切相關對此權利所為之差別待遇原則上應受較嚴格之審查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益外所採差別待遇與目的之達成間亦須有實質關聯始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相符13一我國過往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之政治情況11林子儀大法官司法院釋字第584號解釋不同意見書11釋憲實務提及違憲審查之客觀舉證責任分配者舉例如湯德宗大法官詹森林大法官加人六部分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部分協同意見書頁9黃昭元大法官司法院釋字第744號解釋協同意見書頁5U參考湯德宗違憲審查基準體系建構初探-階層式比例原則構想廖福特主編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六輯下冊頁61613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理由書7我國前因國家發生重大變故部分實定法律無法依其文義而實施而有相關彈性之權宜措施或法規如民意代表無法改選及遞補制乃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認知14在當時之國家政治環境下即使是體制内以修改法律方式之行政作為亦係先於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先形成決定國家總統兼具國民黨主席身分在國家體制上以行政權為中心控制其他權力分立機關以訓政經驗之由黨治國方式掌握國政之最後決定權15甚至存在有體制外之方式影響憲法權力分立機關之情事16在此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之政治情況下政府機關曾以形式合法之方式將國家財產移撥於國民黨所有17國民黨與政府公部門各機關單位間之分際有時不易辨明18當時係單一政黨時期政黨與政府各部門之關係因為具有上述之由黨治國之情形是以現今政治環境下政黨與政府各部門間之關係不能逕套用於當時之政治環境因此兩命題可先予辨明其一國民黨先前於國家發生重大變故時期其與政府各部門之關係不能與現今政治環境下之政黨等視於由黨治國之情形下國政與黨務未必截然可分則任職於國民黨及其相關社團19與任職於公部門公務員兩者間之區別乃係模糊其二由黨治國之方式乃係嚴重違背憲政制度絕無爭議然而對於國民黨不應由黨治國之指謫不應無限制擴展及於所有任職於國民黨及其相關社團之人員即國民黨過往之錯誤決定與責任不應無限制擴及於所有任職於國民黨之無法參與黨務決定之人員在本件之情形救國團最初係依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籌組原則成立依其原則第35條救國團係隸屬於國防部總政治部救國團之指導委員由總政治部聘請有關人士擔任救國團團長則由總政治部報請國防部派任之則其外觀組織上救國團與政府公部門之分際乃不明顯14舉例如司法院釋字第31號解釋第85號解釋第150號解釋第242號解釋第261號解釋參考王泰升2002中華民國法體制的台灣化台灣法的斷裂與連續頁16615王泰升2007台灣近代憲政文化的形成以文本分析為中心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36卷3期頁19-2316同前註頁24-27指出當時的司法審判可能受司法外之決定所拘束17王泰升2002中國國民黨的接收日產為黨產台灣法的斷裂與連續頁32218部分公營事業員工如電信局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在過往之政治環境下其身分及相關法律關係亦與公務員之情形接近19即社團年資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規範之社團同註1二差別待遇之一等者不等之社團年資條例前揭條文規定不是對於過去遭侵奪財產之追討而是將過去任職於特定社團之專職人員之年資自優惠存款年資中扣除並以扣除後之年資重行審核其優惠存款利息嗣命特定社團或受領人返還差額法律如果清查過去遭侵奪財產而命特定社團返還其責任基礎在於該特定社團過往之不當侵奪或不當受領該財產之行為或狀態然而過往將任職於特定社團之年資併計入公務員優惠存款年資之情形並非不當侵奪或不當受領財產而係本於過往所存在之q壬職於特定社團等同於任職於政府部門之認知是以將任職人員之年資扣除其對應之原因責任基礎則在於相關人員過往任職於特定社團之情形亦不等同於任職於政府部門之情形唯有相關人員過往任職於特定社團之情形亦不等同於任職於政府部門之情形此一命題能夠證立社團年資條例上開規定始具正當性社團年資條例所規定之特定社團其所從事業務並非全為黨務以本件之救國團為例其亦從事教育文化等不涉及政黨事務之事業此等事業在當時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之政治情況下相當程度亦屬於分擔國家施政任務提供教育文化等相關給付行政若該專職人員任職於救國團時係從事不涉及黨務之事項而僅從事教務文化等業務實難以想像其與國民黨及所屬單位不當侵奪或不當受領財產有何聯結且在國民黨與政府公部門各機關單位間分際不明之時空下該專職人員於救國團内任職實質上與任職於政府公部門之情況相當行政機關編制內有給專任之年資與救國團内有給專任之年資實質上相同是以當時政府決策如後述將任職於特定社團之年資併計人公務員優惠存款年資即符合當時之時空背景因此社團年資條例上開規定未區別該轉職人員任職於特定社團時是否曾參與黨務是否與不當侵奪或不當受領財產有關聯即一律扣除其相關年資重行核算優惠存款利息並命返還差額之規定乃有涵蓋過廣之情形就該專職人員於當時政治環境下任職於特定社團之期間如認為實質上與任職於政府公部門之情況相當則事後立法之社團年資條例將此段年資溯及不予計入其公務員優惠存款年資乃有等者不等之之差別待遇三差別待遇之二不等者等之社團年資條例第1條隨條文公布之立法理由即提及我國早期政經環境特殊部分社團專職人員年資經當時政策性決定從寬採計為公職退休職伍年資並核發退離給與......立法者既以明白肯認我國早期政經環境特殊則當時基於該特殊環境之各項施政措施即應考量其特殊性而定其法律效果以現今之憲政制度任職於政黨及所屬單位之年資顯然不可能與任職於政府公部門之年資等視乃係當然然而在國家發生重大變故我國早期政經環境特殊之時空國民黨與政府公部門間之分際模糊之前提下當時政府因考量其特殊性之施政措施以形式合法外觀將年資併計而各專職人員經銓敘部合法核算優惠存款年資並已實際受領金額後社團年資條例以上開規定未顧慮其當時之特殊性一概溯及命該專職人員或所屬社團返還優惠存款利息乃有不等者等之之情況三信賴保護與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一對於合法行政處分之信賴社團年資條例溯及既往重行核算優惠存款年資併命返還溢領差額之規定涉及信賴保護原則信賴保護之要件包含有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信賴值得保護20行政處分得做為信賴基礎乃係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所肯認21救國團於設立之初團長等職即由國防部派任組織外觀上即與政府公部門不易區分所從事業務又包含分擔政府關於教育文化等行政業務而主管機關曾有相關函釋將專職人員任職於救國團之年資與其事後任職於政府部門之年資等視如2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72號解釋第525號解釋第529號解釋第577號解釋第605號解釋及行政程序法第U7條以下規定21解釋文鈴敘部中華民國76年6月4日七六台華甄四字第9755號函將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叙條例第3條第1款適用對象常備軍官擴張及於志願服4年預備軍官現役退伍之後備軍人101.銓敘部62年6月7日62台為特三字第18438號函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專任人員服務年資於轉任其他機關經銓敘相當職務採計有案者於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時可予採計至於依該團專任工作人員退職金給與辦法辦理退職既無繳還之規定領有退職金之人員於轉任公職時自可不必將原領退職金繳還惟於再任重行退休時其已領退職金之年資概不計算明示將專職人員任職於救國團之年資併入其任公職之年資2.主管機關並制定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暨公務人員服務年資互相採計要點該要點因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實施而於76年12月3日廢止銓敘部76年12月18日76台華甄三字第126820號函3_銓敘部77年8月9日77台華特二字第185617號函查......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等團體專職人員服務年資轉任行政機關職務時予以採計等規定業經考試院第7屆第153次院會決議自民國76年12月3日廢止而於民國76年123日前已任職之公務人員曾任上開團體專職人員服務年資得否併計公務人員年資並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撫卹事宜亦經考試院第7屆第158次會議決議對於有關採計要點廢止前已任公務人員者依法令不溯既往之原則暨基於保障既得權益之觀點於退休撫卹時仍得併計專職人員年資但採計要點廢止後始轉任公務人員者即不得併計專職人員年資允許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暨公務人員服務年資互相採計要點廢止前已具公務員資格者就其先前任職特定社團之年資計入其任公職之年資4.銓敘部並以67年7月15日67台楷特二22684號函准許救國團之專任人員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就具體之行政處分而言本件蔡振興鍾敏淵分別經銓敘部於94年12月16曰106年4月2日核定退休生效核定函中並已依上開函釋將其等任職於救國團之年資併計入於優惠存款年資而定其金額銓敘部94年12月5日部退四字第0942571826號函106年3月15日部退五字第1064204354號函2人對於銓敘部依上開函釋所作成之核定退休處分具有合理之信賴基礎2人任職公職期間信賴前開函釋之內容而規劃生涯擇定期間申請退休並於退休後11實際受領優惠存款利息等退休給付包含事後經依社團年資條例認定為溢領之部分進一步依其已受領之退休給付安排生涯已有明顯之信賴表現甚者社團年資條例上開規定在政務人員之情形不僅命受領人返還同時亦命其所屬社團連帶返還社團明顯因社團年資條例而受不利益之侵害而在非政務人員之專職人員之情形法律規定由所屬社團負責返還1亥專職人員所溢領之金額然而所屬社團不僅係依合法之函釋辦理業務_且社團本身並無受領該溢領金額此時社團因社團年資條例而受不利益之侵害更為明顯又不論該專職人員本人或其所屬社團當時均係依上開函釋而參加公務人員保險而得以信賴該有效之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及有效之優惠存款年資併計本件社團救國團依上開函釋為專職人員辦理公務人員保險且已實際為其支付保險費用救國團亦對於上開函釋具有信賴基礎信賴表現救國團依當時有效之函釋辦理公務人員保險社團年資條例上開規定卻將救國團過去依法辦理之行為溯及認定為違法並命救國團負返還責任即侵害救國團之財產權而害及其信賴保護二信賴保護與溯及既往兩者之價值衡量比例原則社團年資條例第57條規定不僅侵害救國團該專職人員之信賴保護該法對就該專職人員未設立相關補償措施或特別之救濟程序且存有對於法安定f生之負面影響從其整部法律之結構該專職人員如為政務人員必須與所屬社團連帶返還溢領金額未進一步規範應由何人負最終返還責任即使在非屬政務人員之情形社團年資條例雖然規定由所屬社團負責返還1亥專職人員所溢領之金額然而所屬社團將金額返還後是否得向實際受領該金額之非政務人員專職人員求償社團年資條例亦未規範非政務人員專職人員日後是否仍需負擔最終之返還責任即是否容許所屬社團返還M益領金額後再向非政務人員專職人員求償在社團年資條例之規範下亦均不明朗故任職於特定社團之專職人員不論是否為政務人員及其所屬社團就其等間過往已終結之法律關係所形成之信賴將因社團年資條例上開規定之溯及既往而受不利益且其等間關於返還益領金額後之最終責任歸屬法律亦未予以明定此為社團年資12條例因其溯及既往規定而對於法安定性所造成之負面影響社團年資條例上開規定與司法院釋字第717號解釋關於優惠存款之解釋兩者之對象不同司法院釋字第717號解釋係針對新法規定向將來減低優惠存款之相關給付不真正溯及22所作成之合憲解釋然而社團年資條例上開規定不屬於新法規定向將來減低優惠存款之相關給付而係以新法實質上删減先前已受領之優惠存款相關給付退休給付並以新法命受領人返還已受領之給付真正溯及故社團年資條例上開規定係真正溯及既往之情況法規變動所追求之公益必然較司法院釋字第717號解釋之情形更為強烈急迫一次領與按月領之退休金或已退休但受未實際受領之金額已退休並已受領退休金者與即將退休而擬受領退休金者其彼此間信賴利益之強度不同應受不同程度之保護乃可肯定23社團年資條例上開規定既然係溯及性追討專職人員先前已受領之金額必須有重要之公益目的為判斷其公益目的是否重要又必須先有明確之公益目的而司法始能針對此明確化之公益目的進行是否重要之判斷並作成合憲與否之宣告法規之公益目的為何不是由司法者擬定而須自法規之文義或相關資料或經由行政機關之舉證以取得其立論基礎並藉以界定其法規之公益目的倘若立法機關就法規所追求之公益目的業已明確自可將此項明確之公益目的制定於法律中或於隨條文公告之立法理由中予以揭示但社團年資條例第1條僅規定為處理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後溢領之退離給與特制定本條例未說明其立法之公益目的該條隨條文公告之立法理由我國早期政經環境特殊部分社團專職人員年資經當時政策性決定從寬採計為公職退休職伍年資並核發退離給與惟審酌公職退休職伍年資之採計向以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中編制內有給專任之年資為限爰上述對於社團專職人員年資之採計規定即與各公職退休職伍年資規範22司法院釋字717號解釋理由書法規變動制定修正或廢止時在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之情形對於人民既存之有利法律地位本院釋字第529號解釋参照或可得預期之利益本院釋字第605號解釋參照國家除因有憲政制度之特殊考量外本院釋字第589號解釋参齒原則上固有決定是否予以维持以及如何维持之形成空間惟仍應注意人民對於舊法有無值得保護之信賴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23参考湯德宗大法官司法院釋字第717號解釋協同意見書頁10並參考紀和均2019年改憲法爭議之簡析法國經驗的啟示月旦法學雜誌第285期苜22713不合應予檢討處理只說明係因早期政經環境特殊以致當時政策性決定從寬採計但此段說明僅顯示早期將任職於特定社團人員之年資併計入其優惠存款年資之原因而未說明社團年資條例命其等返還溢領金額之公益目的又社團年資條例第5條隨條文公布之立法理由提及......惟鑑於政務人員係政治任命而為政策之決定者應負政治責任與其他公職人員所負擔之責任不同爰明定政務人員應與開具其任職證明之社團負真正連帶債務隱含顯示本法之目的在於追究過往之錯誤政策然而社團年金條例第7條規定排除所有知權利行使間之規定其溯及適用之效力即範圍均極大如此抽象模糊之追究過我錯誤政策之目的不足以作為犧牲信賴保護之正當化理由至於國家財政永續面向文獻指出若政府未能提出相關之財政計畫單純財政困難不足以作為減少退休給付之理由24若社團年資條例僅係政府年金改革計畫之一環則必須由政府提出相關說明統計解釋社團年資條例對於國家財政及年金改革計畫之影響其溯及既往之規定始能具有正當目的自社團年資條例之條文隨條文公布之立法理由無法獲得足以支持該法溯及既往而侵害信賴保護之正當化理由甚至無從獲知該法律所欲追求之公益目的為何而單純之政府財政問題亦無法作為溯及既往之理由故與救國團該專職人員對於先前法律關係之信賴保護相比社團年資條例第57條上開溯及既往規定若未經政府舉證相關之公益目的事由則上開規定於利益衡量後顯然欠缺可作為前述犧牲信賴保護之公益目的四限制較低手段之檢驗手段目的之關聯性不足社團年資條例所追求之公共目的仍待行政機關於釋憲過程中之舉證然而如果社團年資條例係基於追究過去錯誤政策之政治責任則社團年資條例之立法一概將專職人員任職於特定社團之年資自優惠存款年資中剃除溯及而重行核算並對所屬社團追討已受領之金額並未區分該專職人員是否參與黨務與該錯誤政策有無關聯仍未考量是否有限制較低之手段存在即社團年資條例第724廖元豪2019政府可以違約嗎一_美國有關削減退休給付憲法爭議之判決分析月旦法學雜誌第285期頁205陳淳文同註7頁4914條排除1璧利行使間之規定未考慮是否將追償之溢領範圍限於特定期間内之年資即可達其公益目的有無可能將不受行駿期間之規定限於特定期間以避免因時間經過長久而有資料遺失難以查證之風險政務人員專職人員就其已受領金額之返還責任是否有彈性規定如本人及家人必要支出所需之範圍外始應返還25是以社團年資條例上開規定自其條文内容條文結構及隨條文公布之立法理由顯示該法律之目的僅專注於追究過往之錯誤政策而忽略於考量是否有其他限制較低之手段存在在法律條文未明示其公益目的或僅能間接得知其抽象模糊之公益目的下在此重要性急迫性均屬有限之公益目的下對於其法律溯及既往侵害信賴保護之規定已足以形成違憲之確信肆結論綜上社團年資條例第5條第7條規定係真正溯及既往所追求之公益目的尚未經充分證明且未考量在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之政治情況下救國團於組織上具有行政機關之性格且分擔政府之行政任務之情形亦未區分受領人當初是否參與黨務而一概重行核定優惠存款年資命返還溢領之優惠存款利息不符平等原則且侵害信賴保護復未考量是否有限制較低手段從而聲請人認社團年資條例第5條第7條規定違反前揭憲法規定形成違憲之確信爰聲請宣告違憲且立即失效此致司法院大法官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郭玉林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附件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25參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3項後段規定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15","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358294,"doc_id":340375,"doc_att_group":"openAtt7","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大同盟108年12月5日秘盟字第6號函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11408e8e-687e-40d1-bee1-ea894fde34e5.pdf","doc_att_content_real":"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大同盟108年12月5日秘盟字第6號函_OCR.pdf","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三民主義函iwfiiqrarernmmm連絡地址台北市廈門街100號2樓聯絡人蔡瓊月林靜芸聯絡電話022365-053023650732傳真電話022365-9593受文者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發文曰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曰發文字號108秘盟字第006號速別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如附件主旨復貴處108年11月26日處大二字第1080031854號函敬請查照說明一本大同盟為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復興中華文化宏揚國父思想實踐三民主義促進兩岸之和平發展及民主統合建立富強康樂之國家為宗旨二本盟設立時訂定之章程與變更之情形均經過主管機關許可及向法院辦理登記三歷年及現任工作人員均無有由社團轉任公職服務年資及敘薪問題之產生四檢附本盟盟章乙份如附件三民主義統一中同大同盟秘書處G010833119","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358295,"doc_id":340375,"doc_att_group":"openAtt7","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大同盟110年7月2日(110)秘盟字第11008號函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bb5caa33-fd04-4b11-8ed3-df6e62ce3d68.pdf","doc_att_content_real":"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大同盟110年7月2日(110)秘盟字第11008號函_OCR.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年度憲3字第號I一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大同盟函連絡地址台北市廈門街100號2樓聯絡人蔡瓊月聯絡電話022365-053023650732傳真電話022365-9593受文者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發文曰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曰_發文字號110秘盟字第11008號速別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無主旨函覆貴處大法官為審理108年度蕙三字第17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風股法官聲請釋憲案敬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貴處110年6月18日處大二字第1100017979號函辦理二本大同盟為社會團體經費來源多為各界捐贈多年來社會政治思維經濟環境等因素改變捐款相對減少故本盟經費不算充裕一向秉持撙節原則始得以持續丰運作迄三本盟自成立以來退離人員計算退離給與時均無將曾任公職人員之年資納入一併計算給予退離給與之情事實乃本盟屆齡離退人員並無曾任公職身分之經驗謹特此聲明G011019455總收文0705G011019455","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358296,"doc_id":340375,"doc_att_group":"openAtt7","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中國青年救國團108年12月10日(108)青研字第2170號函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4ad5bf81-ed80-472a-ad03-5e37dbe14cba.pdf","doc_att_content_real":"中國青年救國團108年12月10日(108)青研字第2170號函_OCR.pdf","doc_att_sort":2,"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檔號保抂车肌8年氣中國青年救國團函憲三字第7统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二段69號聯絡人游博凱先生聯絡電話02-25965858分機468傳真02-25965578受文者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發文字號108青研字第2170號速別密等附件中國青年救國團相關資料乙份主旨函復就鈞院大法官審理108年度憲三字第17號台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風股法官聲請釋憲案檢送本團相關資料詳附件復請查照說明一依據鈞處108年11月26日處大二字第1080031854號函辦理二檢送中國青年救國團相關資料乙份供參詳附件正本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副本G010833525G010833525rn___中國青年救國團相關資料一成立目的政府播遷來台初期由於戰亂未已中共學運之惡夢猶有餘悸加以曰本對台灣殖民統治50年之遺毒仍在先總統蔣中正先生乃於民國41年青年節發表告全國青年書提出組織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之號召並特別指出成立救國團服務青年的主要目的有三強化革命教育團結青年反共與學習戰鬥生活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下簡稱救國團乃於41年10月31曰成立二主要工作内容一查行政院41年5月31日臺41教字第2953號訓令頒布之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籌組原則除了律定救國團隸屬於國防部總政治部外第4條更明載救國團之工作目標為一反攻前參加各種訓練從事社會服務協助文化宣傳社會調查推行政令以及發動勞軍從軍及總動員運動二反攻時協助軍隊擔任運輸救護情報通訊組訓民眾整理戶籍肅清匪諜建立社會秩序以及有關戰時工作三反攻後協助政府擔任教育地方自治土地行政以及各項建國復興工作附件1而行政院於同年9月18日以臺41教字5265號訓令附件2核准備案之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團章亦將上述工作目標列入第5章我們的任務中附件3故救國團成立初期業務主要係配合政府推動文武合一教育政策以辦理學校軍訓愛國教育戰鬥訓練與服務活動為主舉其要者如下1協助政府發起青年建艦復仇從軍報國運動請纓從軍青年共2萬853人各界另捐獻316萬餘元予政府作為建艦之用另發起保衛金馬運動青年實踐中華文化復興運動響應勿忘在莒運動等第1頁共5頁2.我們為青年服務辦理青年假期自強活動青年學術研究出版青年叢書及期刊青年體育活動青年文藝活動培養青年領袖人才獎助優秀清寒青年青年社團活動青年技藝活動青年進修活動青年工讀服務青年諮商輔導華僑青年服務留學生服務國際青年服務青年活動場所接待等3.青年為國家服務辦理青年研究國家建設協助辦理大專青年集訓優秀青年升學軍事學校青年戰地政務研習以及辦理青年社會服務等於此階段救國團各項業務均係協助政府幫助青年照顧青年各項業務之執行係受國防部督導無涉於任何政黨業務附件4二嗣58年12月23日行政院以臺58教10426號令解除救國團與國防部之隸屬關係原隸屬關係解除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本為社團性質今後有關青年運動輔導育樂活動等應仍由該團按其創立之目的逕行辦理其業務可由本院予以督導附件559年3月24曰内政部則以59台内社字第356080號函同意救國團以社會運動機構備案附件6救國團解除與國防部隸屬關係後各項業務漸次獨立自主且不再辦理學校軍訓但仍受行政院督導關於業務内容可參諸内政部67年6月20日台内社字第806062號函准備查之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組織章程第5條規定本團之任務如左一遵照政府青年工作政策舉辦青年各項育樂活動二依據青年實際需要盡力為青年解決疑難問題三接受政府機關及社會團體之委辦事項四其他有關青年工作及活動事項附件7三78年8月28日救國團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向内政部以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立案為社團法人並經内政部78年8月28日台内社字第727544號函准予備查附件8而78年組織章程第5條載明本團之任務係依本團宗旨針對青年需要規劃辦理各項青年服務與活動並得接第2頁共5頁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推展有關青年工作附件9此階段既經行政院指示應致力辦理青年活動及推動青年服務工作救國團業務乃轉而追求青年活動與服務品質之精進與提升迄今茲舉其要者包括1.創辦與擴展張老師青年心理諮商輔導服務工作2.辦理社區服務農漁村及勞工青年服務3.結合義工力量拓展公益服務如關懷災區服務愛心捐款關懷弱勢團體青少年急難扶助青年獎助學金學生工讀服務等4.辦理青年獎章十大傑出女青年選拔表揚各縣市社會優秀青年5.辦理學生社團及校際活動青年文藝活動青年休閒育樂活動6.辦理辅導青年升學軍事院校落實青年愛國教育與民主法治素養策辦兩岸青年文教交流活動以及國際及華裔青年服務工作等三隸屬及組織沿革一隸屬於國防部時期41年至58年行政院於41年5月31日以臺41教字第2953號訓令國防部依照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籌組原則由總政治部負責辦理並律定救國團隸屬國防部總政治部附件1嗣41年9月18日臺41教字5265號訓令核定救國團團章簡則章程及組織編裝附件2救國團乃於41年10月31曰成立蔣經國為首任主任除負責學生社青組訓並承辦普通高中以上學校軍訓教育事宜二社會運動機構時期58年至78年國防部於58年11月21日呈請行政院調整其與救國團隸屬關係行政院於同年12月23日以臺五八教字第10426號令函復國防部同意解除隸屬關係附件559年3月24曰内政部以59台内社字第356080號函同意救國團以社第3頁共5頁會運動機構備案附件6三社團法人時期78年至今嗣救國團於78年8月28日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向内政部以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立案為社團法人並經内政部78年8月28日台内社字第727544號函准予備查救國團並於同年11月21日以該名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妥社團法人登記附件8至89年10月25日内政部以台89内社字第8929805號函就救國團申請變更組織章程第1條及第2條准予備案其中救國團組織章程第1條即係更名為中國青年救國團附件10救國團之名稱與性質雖屢有更迭惟其同一性不變救國團現為依據人民團體法核准立案登記並依民法登記獨立存在之社團法人此有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38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26號民事確定判決認定在案四設立時訂定之章程與變更情形一設立時之章程行政院41年9月18日以臺41教字5265號訓令核准備案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團章附件3二變更情形1.67年始訂立組織章程報内政部准予備查附件72.78年成立社團法人後重行修訂組織章程並報内政部准予備查附件93.89年修訂章程更名為中國青年救國團附件114.107年現行組織章程附件12五主管機關許可及法院登記情形救國團於78年8月28日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向内政部以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立案為社團法人並經内政部78年8月28日台内社字第727544號函准予備查救國團並於同年11月21日以該名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妥社團法人登第4頁共5頁記附件8附件清單附件1行政院41年5月31日臺41教字第2953號訓令頒布之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籌組原則附件2行政院41年9月18日臺41教字5265號訓令附件341年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團章附件441年救國團總團部工作報告書及業務統計資料附件5行政院58年12月23日臺58教10426號令附件6内政部59年3月24日59台内社字第356080號函附件767年救國團組織章程附件8救國團法人登記證書附件978年救國團組織章程附件10内政部89年10月25日台89内社字第8929805號函附件1189年救國團組織章程附件12107年救國團組織章程以上均為影本第5頁共5頁","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358297,"doc_id":340375,"doc_att_group":"openAtt7","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中國青年救國團110年7月5日(110)青密字第1036號函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e34c815b-a4a8-4b7d-bf63-c0ae99e19a9e.pdf","doc_att_content_real":"中國青年救國團110年7月5日(110)青密字第1036號函_OCR.pdf","doc_att_sort":3,"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年度檔號保存年限憲三字第7號中國青年救國團函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二段69號聯絡人游博凱先生聯絡電話02-25965858分機519傳真02-25965786受文者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發文曰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5曰發文字號110青秘字第1036號速別密等附件附件1-銓敘部69臺楷特二15118號函附件2-救國團併計公職年資之退離人員名單主旨就鈞院大法官審理108年度憲三字第17號台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風股法官聲請釋憲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鈞處110年6月18日處大二字第1100017979號函二本團退離人員計算退離給與時均將退離人員曾於公立機關任職年資合併計算給予退離給與請詳本團於61年訂頒69年修訂並報經銓敘部69臺楷特二15118號函備查之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專任工作人員退休暫行辦法如附件1三依該辦法第四條後段第五條明載另曾在其他公立機關之任職年資得予合併計算本辦法所稱因公傷病及曾在其他公立機關之任職年資均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有關條文之規定範圍辦理四經初步清查本團採計曾任公職人員年資之退離人員名單其人數採計年資給付金額統整如救國團併計公職年資之退離人員名單參附件2退離給與之經費來源皆為本團自籌五本團於民國41年10月31日成立係依行政院臺41教字第2953號訓令隸屬於國防部於人事上依銓敘部現有檔存資料尚查得G011019727考試院於民國44年所辦理之特種考試臺灣省專科以上學校及高級職業學校畢業生就業考試亦分發60名及格人員至本團任職於業務上本團以反攻前參加各種訓練從事社會服務協助文化宣傳社會調查推行政令以及發動勞軍從軍及總動員運動為工作目標所從事之實施學校軍訓青年戰鬥訓練等業務可認乃係屬於國家為達成公共政策之目的所設之政府機構業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26號民事確定判決認定在案即便以現時角度觀之其性質上亦與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第3款第16條第1項所稱機關附屬之訓練機構行政機構相當只是在當時法令未備之法制背景下並無正式之法制稱謂而已此論亦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於審理同為社團年資條例之案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1124號第1228號時所提出釋憲聲請書中所肯認六就上述本團退離人員皆採計曾任公職年資銓敘部將特種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本團任職及本團業務工作項目等面向可知救國團實曾屬政府機構而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未就本團與其他社圑本於事物本質之差異予以不同規範自屬恣意立法而違反平等原則正本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副本","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358298,"doc_id":340375,"doc_att_group":"openAtt7","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110年7月9日110行管人字第38號函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f045a6a6-d57a-4dc5-8ddf-aa4bb78d8686.pdf","doc_att_content_real":"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110年7月9日110行管人字第38號函_OCR.pdf","doc_att_sort":4,"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奶年度惠三字第7號一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函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八德路二段232號承辦人王文慧電話02-21731214傳真02-87711579正本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副本行政管理委員會財務室人事室考核紀律委員會速別密等及解密條件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發文字號110行管人字第038號附件一中國國民黨黨務法規輯要節錄二朱黨職人員退離審核文件主旨覆貴處處大二字第1100017979號函詳如說明請參閱說明一就貴處發文函詢本黨就退離人員計算退離給與時有無將曾任公職人員之年資納入一併計算給予退離給與如有其依據為何本黨回覆意見如下首查本黨經先賢所創設旨在推翻封建體制之清政府故本黨之组織發展早於中華民國而中華民國於西元1912年1月1日方宣告成立然中央政府成立後由北洋軍閥體系所掌控因倒行逆施由本黨孫中山總理之領導指揮下歷經北伐方能取得中央政府之執政權後陸續爆發日本帝國主義入侵之抗戰與國共内戰等中華民國政府於民國38年播遷來台時兩岸仍處於交戰之狀態下中央政府於民國37年元月頒布中華民國憲法後改組為中華民國政府而中華民國政府即依憲法於民國37年5月10日頒布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宣布全國進入動員戡亂時期直至民國80年5月1日方由總統公告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結束動員戡IL時期G011020109G011020109次查中央政府於本黨取得執政權期間因戰亂頻仍中央政府或地方各级政府之體制或人員任免未能有具體完整之規範及制度基於抗戰或施行治理之需要本黨於上開動盪期間之組織編制多有辅助中央政府或地方各級政府落實行政管理權之設置又因本黨黨職人員與各級政府機關人員基於施政之必要或有兼職或相互轉任之情末查基於上情中華民國政府與本黨基於相關人員之身份權益保障對於任職年資相互承認予以採計故對於貴處所詢本黨就退離人員計算退離給與時確實有將曾任公職人員之年資納入一併計算給予退離給與又相關處置之依據可請貴處參詳本黨所編著之中國國民黨黨務法規輯要其中在中國國民黨黨務幹部管理辦法第三節年齡及年資計算標準其中第81條第1項第3款曾任公職而未辦理退休退職或資遣並經查證屬實應列為退休退職之年資詳附件一二就貴處所詢其人數採計年資給付金額及經費來源各為何本黨回覆意見如下首查本黨自創設至今已逾百年且如前所述歷經推翻清政府北伐對日抗戰與國共内戰等組織存續危難又於民國38年隨同中華民國政府播遷來臺所能留存之文件本已有限後因政黨輪替執政本黨屢受不當打壓至今黨務運作都需向外告貸方得以支應所存文件又屢經政府非法所侵奪目前黨務運作人員編制有限無從逐筆查察已自本黨退離之人員資料次查本黨經執政黨屢屢打壓抹黑甚且非法與不當追繳私人財產相關黨職退休人員對於提供個人退休資訊之意願低落現已有寒蟬效應本黨基於尊重亦礙難提供個別之具體退離資訊惟為免貴處無從具體理解本黨在發給退離人員之年資採計及給付金額計算之方式本黨提供朱黨職人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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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_att_sort":1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正本中華救助總會函地址10092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7號2樓承辦人及電話吳心蘭02-2393-5135傳真02-2393-5495電子信箱caresl5@cvtc.org.tw立案字號内政部台内社字第8914118號10048捐款帳號郵政劃撥00071464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網址www.caresorg.tw受文者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發文曰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曰發文字號中華行字第1100000337號速別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如文主旨有關鈞院大法官為審理108年度憲三字第17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風股法官聲請釋憲案函詢事項及相關資料復如說明敬請察照說明依貴處民國110年6月18日處大二字第1100017979號函辦理二本會係配合政府政策為協助政府救濟海内外難胞而成立成立之初業務繁雜層面甚廣工作人員多由各機關商調支援本會工作人員服務年資前經考試院秘書長民國58年12月27曰58考台秘二字第2809號函暨餘敘部59年1月21曰59台為甄一字第30042號函影本如附件1准予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三基於上開年資互相採計原則本會於民國62年制定之工作人員退休辦法如附件2其中第八條即規定本會工作人員曾任政府軍公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職務具有合法證件者退休時得與本會年資合併計算但以在本會月艮務十年以上者為限一已在軍事機關部隊領過退役金者其年資不得再予合併計入應自轉任公職之日起另行計算二已在政府機關學校暨公營事業機構領有退休金後轉任本會之專任人員依法不得重領三具有軍職身份經外職停役在本會服務之專任工作人員遇有退休情形時應由原服務單位證明後由其擇一辦理mmmm總收文0819G011023900四上述本會工作人員退休辦法曾報奉銓敘部62年6月15日62台為特二字第19371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如附件3歷年經數次修正迨至民國93年本會參照勞基法規定修正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前該第八條條文均維持不變僅將其中3項條件合併為2項本會668889年修正後之工作人員退休辦法如附件4五經查本會現存檔案資料本會退離人員依退休辦法規定將其曾任軍公教職之年資納入一併計算給予退離給與者約計9人採計年資給付金額約計新台幣148萬2425元概由本裝會人事經費支應詳見一覽表及個人退休金計算資料如附件5正本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副本本會行政處t莫天虎第2頁共2頁","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358305,"doc_id":340375,"doc_att_group":"openAtt7","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108年12月13日(108)世總字第40號函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88d087ed-96e9-43e6-be2a-bfda6409ff15.pdf","doc_att_content_real":"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108年12月13日(108)世總字第40號函_OCR.pdf","doc_att_sort":1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年廋惠三字第7魏一E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函立案字號内政部台内社字第九一四八三六號機關地址100臺北市羅斯福洛一段七號十樓承辦人黃仲維0233932002分機651傳真023393-2960受文者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發文字號108世總字第040號速別普通附件主旨覆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108年11月26日所發處大二字第1080031854號函文如說明復請鑒詧說明一本社團之成立目的主要工作内容參見本社團之網頁資料一成立目的本社團係由亞洲人民反共聯盟中華民國總會發展而來因亞洲人民反共聯盟成立於民國43年於民國56年擴大發展為世界反共聯盟簡稱世盟民國79年世盟第二十二屆年會決議自民國80年起改名為世界自由民主聯盟民國80年世盟第二十三屆年會決議成立世界自由民主聯盟總會故亞洲人民反共聯盟中華民國總會亦隨之更名為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本社團並於民國82年加入聯合國非政府組織UNDPINGO成為正式成員二成立宗旨團結中華民國人民並聯合全世界愛好自由民主人士共同努力反對專制獨裁之迫害建立自由民主和平繁榮的世界f參見附件一本社團之網頁資料影本依内政部於80年4月所發給之台内社第914836號全國性及G010833796總收文1216G010833796區級人民團體立案證書所示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係成立於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七月一曰參見附件二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三依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登記處於108年1月11日所發給之法人登記證書所示一本社團全名為社團法人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二本社團之設立許可機關日期係内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台八九内社自第八八四三t二號函三本社團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設立登記日期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參見附件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四本社團之沿革如上述第一一點所述本社團係由亞洲人民反共聯盟中華民國總會發展而來五本社團不隸屬公務機關六本社團之章程請參見附件四","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358306,"doc_id":340375,"doc_att_group":"openAtt7","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社團法人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110年7月9日函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b3cdc3d6-0648-47fc-b48d-bc65b719dc4a.pdf","doc_att_content_real":"社團法人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110年7月9日函_OCR.pdf","doc_att_sort":12,"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年度惠三字第7鼇L發文者社團法人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10092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7號10樓承辦人黃仲維聯絡電話02-33932002分機651受文者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10048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承辦人廖敏婷聯絡電話02-23618577分機195發文曰期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九曰發文字號主旨茲為回覆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110年6月18日所發處大二字第1100017979號函文如說明祈請鑒核說明壹貴處之上開函文之說明第二點要求本會說明本社團退離人員計算退離給與時有無將曾任公職人員之年資納入一併計算給予退離給與如有其依據為何其人數採計年資給付金額及經費來源又各為何貳然一本函文之附件即銓敘部於107年10月24日提呈給考試院之訴願答辯書第1頁第一一點表示一李雪楝先生以下稱李先生其係前行政院新聞局退休人員前經本部審定自82年2月1日退休生效其自50年12月至57年2月曾任訴願人成立前身之一之亞洲人民反共聯盟中華民國總會以下簡稱亞盟專職人員年資計6年3個月於退休時經本部採認併計為退休年資並核G0110201111........溆敗文0712G011020111發退離給與如相關卷證資料二二本函文之附件即銓敘部於107年10月24日提呈給考試院之訴願答辯書第1頁第一二點表示一陶雲麟女士生以下稱陶女士其係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退休人員前經本部審定自76年6月1日退休生效如相關卷證資料4其自45年11月至46年3月曾任亞盟專職人員年資計5個月於退休時經本部採認併計為退休年資並核發退離給與如相關卷證資料二三綜上可知一係銓敘部於李雪棟於82年2月1日自行政院新聞局退休時自行將李雪楝自50年12月起自57年3月止在亞州人民反共聯盟中國總會任職之年資納入並由銓敘部給予李雪楝退離給與二係銓敘部於陶雲麟於76年6月1日自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退休時自行將陶雲麟自45年11月起自46年3月止在亞州人民反共聯盟中國總會任職之年資納入並由銓敘部給予陶雲麟退離給與四職是一銓敘部為何要在李雪棟於82年2月1日自行政院新聞局退休時將李雪楝自50年12月起自57年3月止在亞州人民反共聯盟中國總會任職之年資納入並給予李雪楝此部分之退離給與銓敘部給予李雪楝此部分之退離給予之金額來源為何等問題是否可請貴處函詢銓敘部本會實不便代銓敘部回答上開問題二銓敘部為河要在陶雲麟於76年6月13自行政院新聞局退沐2時將陶雲麟自45年11月起自46年3月止在亞州人民反共聯盟中國總會任職之年資納入並給予陶雲鱗此部分之退離給與銓敘部給予陶雲麟之此部分之退離給予之金額來源為何等問題是否可請貴處函詢銓敘部本會實不便代銓敘部回答上開問題謹呈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社團法人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代表人曾永權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九曰3","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358307,"doc_id":340375,"doc_att_group":"openAtt7","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銓敘部108年9月9日部退五字第1084809280號函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601b64c1-2aed-4a90-b5e2-c708928c5ab9.pdf","doc_att_content_real":"銓敘部108年9月9日部退五字第1084809280號函_OCR.pdf","doc_att_sort":13,"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正本年度憲三字第7统銓敘部函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傳真02-82366634承辦人鄭皓鴻電話02-82366574E-Maild8331003@mocs.gov.tw受文者司法院秘書長發文曰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9曰發文字號部退五字第1084809280號速別最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如說明二裝主旨囑就大院大法官審理108年度憲三字第17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風股法官聲請解釋案請本部提供相關意見及資料俾供審理參考一案復如說明謹請鑒核說明一復貴秘書長民國108年4月24日秘台大二字第1080011343號卉函辦理二依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以下簡稱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第3條規定本部雖列為法制主管機關惟以社團年資處理條例係由立法委員自行提案立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所制定之法律並於條例中將本部列為法制主管機關然有關大院為審理該條例線之合憲性問題事涉該法立法政策及立法意旨若欲探尋立法者原意鑑請向立法院調閱立法資料或徵詢相關立法證詞爰本案謹彙整社團年資處理條例之相關歷史文件立法背景與過程之說明資料1份鑑請參考正本司法院秘書長副本.部長周pimmmm總收文0910第1貞共丨頁G010824995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立法背景與過程之說明資料X中華民國108年9月4前言..............................貳相關社團年資採計規定及後續斷源措施一相關採計規定...................................................................1二相關斷源及檢討措施............................................................2叁社團年資處理條例之立法過程........................................................3湖制牛.............................................................................5附件158年同意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及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專任人員服務年資採計...............................................................................5附件259年同意世界反共聯盟中華民國分會世盟及亞洲人民反共聯盟中華民國總會亞盟等專任人員服務年資採計................................................8附件360年同意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服務年資採計不含黨營事業.....9附件464年同意中國童子軍總會及所屬各級理事會專任人員服務年資採計............13附件565年同意參加政府工作之黨務工作人員年資於依公務人員退休法退休時准予採認.................................................................................14附件672年同意三民主義大同盟專任人員服務年資採計.............................15附件7考試院77年7月28日第7屆第185次會議決議採計要點廢止前已任公務人員者於退休撫卹時仍得併計上述團體專職人員年資但採計要點廢止後始轉任公務人員者即不得併計...................................................................16附件8考試院95年4月20日第10屆第180次會議決議是類社團年資不再併計公務人員退休........................................................................17附件9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36次會議報告決定社團年資處理條例草案交司法及法制委胃m....................................................................19附件10105年12月22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第9屆第2會期第23次會議併案審查社團年資處理條例草案...........................................................21附件11106年4月24日社團年資處理條例草案進行黨團協商...........................82附件12106年4月25日社團年資處理條例草案進行二讀及三讀程序....................102附件13106年5月10日總統令公布社團年資處理條例並自公布日施行..................139士一J_-月y吕本案係緣於臺東縣政府依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以下簡稱社圑年資處理條例規定向中國青年救國團以下簡稱救國團追繳原併計該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之退離給與救國團不服遞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提起行政救濟承審法官認為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第5條及第7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5條財產權第23條比例原則及信賴保護與禁止溯及既往原則等疑義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貴秘書長乃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以108年4月24日秘台大二字第1080011343號函請本部就上開釋憲聲請提供相關意見及資料茲以社團年資處理條例係屬立法委員自行提案立法本部雖列名法制主管機關惟該條例合憲性之原理原則妥適與否所規定之意旨與屬性之認定尚非本部得以論究據此謹彙整相關社團年資得採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之沿革等資料以及本部蒐集社團年資處理條例之立法過程資料陳請參考貳相關社團年資採計規定及後續斷源措施一相關採計規定由於我國早期政經環境特殊政府考量部分社團之設立目的實際從事業務及人員進用方式待遇支薪等均類同行政部門爰陸續報經考試院同意相關年資採計規定說明如下一58年間首先同意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救國團及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專任人員得予採計為公職退休年資如1附件112二59年擴及世界反共聯盟中華民國分會世盟及亞洲人民反共聯盟中華民國總會亞盟等專任人員如附件22三60年發布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暨公務人員服務年資互相採計要點以下簡稱採計要點准許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比照前述社團專職人員年資採計不含黨營事業如附件33四64年同意中國童子軍總會及所屬各級理事會專任人員服務年資採計如附件44五65年同意參加政府工作之黨務工作人員年資於依公務人員退休法退休時准予採認如附件55六72年同意三民主義大同盟專任人員服務年資比照世盟亞盟專任人員之例採計如附件66二相關斷源及檢討措施隨著政府宣布解嚴人民可依法組黨結社參加集會遊行及從事政治活動等若僅有前開特定社團專職人員年資得併公務人員年資其他社圑或人民團體卻無相關採計規定實有失公允有鑑於此業進行下列檢討措施一考試院76年12月3曰第7屆第153次會議決議採計要點及前開各團體服務年資採計案均自76年12月3曰廢止因此76年12月3日之後進用人員其曾任前開社團專職人員年資均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如附件771請參照第5頁2請參照第8頁3請參照第9頁4請参照第13頁5請參照第14頁6請參照第15頁7請參照第16頁2二考試院77年7月28日第7屆第185次會議決議採計要點廢止前已任公務人員者依法令不潮既往暨基於保障既得權益之觀點於退休撫卹時仍得併計上述團體專職人員年資但採計要點廢止後始轉任公務人員者即不得併計同附件7三95年間全面廢止該項年資採計規定考試院95年4月20日第10屆第180次會議決議是類社團年資不再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以往退休處分不予撤銷另外本部亦依照上開決議以95年5月12曰部退三字第0952643282號令規定自同年4月20日起停止前述社團年資及其他非公部門年資之採計規定如附件88叁社團年資處理條例之立法過程一時代力量黨團及立法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社團年資處理條例草案並經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3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如附件99二該條例之立法理由及背景略以鑑於不具公務機關地位之政黨社團與其相關機構團體之年資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以國家預算支應不具公務機關地位之政黨社團與相關年資給與違反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與法治國原則相違基於追求轉型正義完備公務員退休退職制度爰增定專法以作為各主管機關全面重新核算是類人員之退休年資退離給與及溢領給與追繳事宜之依據三105年12月22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第9屆第2會期第23次會議併案審查並邀請提案黨團提案委員列席說8請參照第17頁9請参照第19頁3明及請相關機關列席答覆委員詢問全案經委員會逐條審查後其名稱及各條文均修正通過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如附件101Q四106年4月24日進行黨團協商如附件II1110五106年4月25日進行二讀及三讀程序如附件1212六106年5月10日總統令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如附件131310請參照第21頁11請參照第82頁12請參照第102頁13請參照第139頁4","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358308,"doc_id":340375,"doc_att_group":"openAtt7","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銓敘部110年10月7日部退五字第1105384539號函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5f4dc1e9-a730-4184-b865-2aaea2a73cac.pdf","doc_att_content_real":"銓敘部110年10月7日部退五字第1105384539號函_OCR.pdf","doc_att_sort":14,"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正本o年度銓敘部函j三字第7鹭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傳真02-82366634承辦人許景雅電話02-82366878E-Mailjy-shiu@mocs.gov.tw受文者司法院秘書長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發文字號部退五字第1105384539號速別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如說明二五主旨囑就大院大法官審理108年度憲三字第17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風股法官聲請解釋案請本部函復說明並提供相關資料俾供審理參考一案復如說明謹請鑒核說明一復貴秘書長民國110年9月10日秘台大二字第1100026193號函辦理有關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第2條第2款所定社團專職人員在何期間内曾具有參加公保之資格一節經查本部現有檔存資料本部前基於國家利益等理由專案認定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等機構參加公保各社團經核定之加保日期詳如附件1嗣於78年間因外界對於上述11個專案加保機關之加保合法性屢有質疑爰經本部以78年2月15日台78台特華一字第243988號函知各專案認定之要保機關自即日起暫停辦理參加公保如附件2至80年4月24日再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發布公務人員保險專案認定要保機關被保險人退111111111第丨頁共3貝總收文1012G011029041保轉保辦法如附件3專案認定上述11個要保機關之被保險人退出公保未符合核發養老給付者其保險年資仍予保留俟依法參加公保時得合併計算上述辦法自發布曰施行據此依上開規定各社團之核定加保日期至80年4月間被保險人曾從寬准許參加公保惟自80年4月26曰以後即予廢止三關於如於任社團專職人員期間未參加公保得否於轉任公務人員後補繳公保保險費將其任社團專職人員之期間計入公保年資一節按公保或勞工保險等同屬職域社會保險就業者於任職期間應依其身分別參加各該保險因此社團專職人員本非公務人員而非公保適用對象倘未依前述從寬規定參加公保則應依規定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無法於轉任公務人員後補繳該段期間之公保保險費查本部86年5月3日八六台特一字第1455501號函釋略以58年1月4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要保機關新進人員自到職之日辦理申請加保手續自申請加保之日生效並於到職後5日内由要保機關將規定表件送承保機關其手續與要保手續同又查本部60年7月7曰60台為特二字第19981號代電核釋查各機關新進人員均應自到職之曰起5日内申請辦理加保手續在本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6條已有明文規定其未依規定辦理者應自申請加保當月起保一律不予追溯辦理復查66年5月12日修正發布之第2頁共3頁公保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要保機關應於新進人員到職之日依照要保手續為其辦理加保並先發給加保證明並於到職15日内將其全月保險費連同要保表件及到職證明文件送承保機關自其到職之日起承保生效據上如於任社團專職人員期間未參加公保並無追溯補繳保費以併計公保年資之規定四另有關請本部確認貴秘書長110年9月10曰前開函說明二二有關退休人員蔡振興及鍾敏淵相關資料一事經與檔存資料比對除蔡員曾申請變更退休生效日期由94年12月16日變更為94年12月15日外其餘尚無出入至於上開2人任職中國青年救國團89年更名前為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以下簡稱救國團期間參加公保經查係依本部67年7月12曰67台楷特二字第22684號函同意救國團專任人員參加公保同附件1五檢附公保法施行細則訂定發布與歷次修正發布之條文全文及總說明與逐條說明如附件4按早年47年55年58年及66年已尋無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資料正本司法院秘書長副本害P部表間备宏第3頁共3頁","doc_att_category":1}],"videos":[{"doc_id":"341429","doc_title":"109年度憲三字第17號─西拉雅案111年6月28日言詞辯論"},{"doc_id":"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