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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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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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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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07年度憲二字第138號
受理日期
2022-02-09
聲請人
李思猛、李明瑾、李鍵聲、李靜宜
案由
為有關土地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0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規定,違反平等原則,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李思猛等4人1070420釋憲聲請書
李思猛等4人1070420釋憲聲請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會台字第13433號(陳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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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本所核執照並無套繪業務故無從查明新竹縣政府亦謂另查地號土地本府建管並無套繪登記顯見有權認定機關亦無法確定既無法確定即不應無視於人民有利之部分故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顯亦違行政程序法第9條之規定7.惟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對權責主管機關上述所為答覆竟置之不理反自行其是一意孤行恣意濫權逾法以查竹北市公所及新竹縣政府雖曾函復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市段地號土地並無辦理套繪故無從查明是否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惟嗣後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届因查得段地號土地於67年69年間被仰德公司列為建築基地申請為70竹鄉建字第3號使用照建築執照69竹鄉建字第02號列為4層9棟40戶之建築且依100年3月9日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現場勘察照片及地籍圖顯示段地號土地係供作市街巷使用為前揭40戶門前出入的必要通道為由遂不顧違法之虞即擅代行使新竹縣政府職權率予逕行認定是該地為仰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建築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並無疑義i並執予向原審提出答辯主張更以則在建管單位未辦理套繪時期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既已查得使用執照及建築執照等相關資料即可作為核課地價稅之依據並非謂無套繪圖即可不予認定其不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否則對顯示不公平之不實事實及扭曲理由誤導法10院陷於錯誤詎料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本案審理過程竟也不依法定程序調查證據更未使之成為攻擊防禦之爭點而予當事人有攻防之機會便遽而作出不合邏輯之錯誤判決而損害聲請人之權益亦顯屬突襲性裁判8.平等原則及世代債務部分被列為法定空地的既成巷道土地無法移轉捐贈和拋棄所有權人需要繳納地價稅同時隨著公告地價逐年調漲甚至子孫繼承後還得繼續繳納成為世代債務依土地減免規則第910條規定同屬私人土地騎樓可以減免巷道卻不能減免十分不公參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505Q6004311-260407故本件折盼鈞院為廣大人民解決世代債務之問題9.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規定顯違憲法第723條之規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10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内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左列規定減徵地價稅同屬私人供公眾通行之騎樓土地反而可免地價稅私設通道竟不得減免兩相比較顯十分不公即騎樓係供公眾通行但仍在建築範圍内可以減免巷道在建築範圍外卻不能11減免故顯違平等原則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顯亦違憲法第23條之規定蓋並無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之情形況其竟以行政命令為之而未以法律為之10.綜上所述本件顯因未依法認定法定空地而未依法免稅致剝奪人民之財產權並致形成世代債務另既由房屋所有權人及公眾通行之用顯應依法免稅之即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之規定顯屬無效四综上所述恭請鈞院能為廣大人民解決世代債務問題為釋憲之解釋以造福人民五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1.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0號判決書影本乙份2.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號判決書影本乙份3.訴願決定書影本乙份4.竹北市公所96年7月25日竹市工字第0960016511號函影本乙份5.被告機關捏造謊言以欺瞒手法蒙混法院不法事證一覽表乙份6.段地號是否為法定空地之分析表乙份7.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於105年6月30日新縣稅土字第121050016451號函影本乙份謹呈公鑒司法院聲請人李思猛李鍵聲曰民國10中華13","doc_att_category":1}],"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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