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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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5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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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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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會台字第10550號
受理日期
2022-01-26
聲請人
歐陽榕
案由
為擄人勒贖而故意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2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388條及第389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23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疑義,且上開判決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及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公平法院原則,聲請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歐陽榕1000906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聲請書_OCR
司法院刑事廳1051109廳刑一字第1050001555號書函_OCR
歐陽榕1061101釋憲聲請書_OCR
歐陽榕1101230釋憲聲請陳報狀_O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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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案
會台字第13254號(劉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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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encing-guidelines.gov.ukSentencingGuidelinesCouncilAttemptedMurderDefinitiveGuidelineavailableathttpwww.sentencing-guidennes.gov.ukdocsattemDtedmurderdefinitiveguidelinepdf第7頁13CriminalJusticeAct2003第269條第3項要求法官量刑時須考量被告行為的嚴重性seriousness並指引法官參考該法令所附Schedule21的内容因此若被告的謀殺犯意同時結合對幼童為性侵害或誘拐的意圖因行為嚴重性例外地高法官的量刑起點為終身監禁若被告企圖謀殺的對象為值勤中的警察則因行為嚴重性特別地高量刑起點直接以30年起跳法官可上下調整由27年至35年c量刑範圍sentencingrange法官決定量刑起點後上下調整刑度的依據是SGC針對謀殺未遂行為而設定的特定加重或減輕因素舉例而言被害人若因年齡或身心障礙因素而呈現特別弱勢狀態法官可考慮將被告刑度加重至無期徒刑若被告出於正當防衛或遭激怒下而行為法官亦可斟酌將法定的無期徒刑予以減輕加重因素若是由檢察官向法官提出檢方負有義務舉證至沒有合理懷疑的程度d般的量刑因素除上述針對謀殺未遂罪設定的量刑準則外SGC還提供法官一般性的加重及減輕因素OverarchingPrinciples而與所犯罪名無關但在任何案件中法官都有義務參考以確認犯行的嚴重性包括被告事後是否企圖湮滅罪證被害人人數犯罪地點是否處於假釋階段是否為年紀過輕而構成罪責的不足等83.除了經由SGC建構詳細而複雜的量刑準則外CriminalJusticeAct2003進一步在第269條第5項中要求法院準備對被告量處無期徒刑時一定要斟酌Schedule21設定的各項量刑因素而因Schedule21臚列的量刑起點加SentencingGuidelinesCouncilOverarchingPrinciplesSeriousnessGuidelineavailableathttpwww.sentencing-guidennes.gov.ukdocsSerioiisnessguideline.pdf第sH14重與減輕因素既多且雜同法第270條更課予法官說明理由的義務dutytogivereasons必須在宣佈刑度的同時公開具體指明.其選擇的量刑起點及採用的理由或應採用卻選擇不採用的理由由此可知法官的說理義務強化了量刑心證的公開性使既存的量刑準則不致於淪至徒具形式同時也提升上級法院審查下級裁判的救濟可能性讓未斟酌量刑準則或斟酌後未具體說理的裁判稽得纠正4.若與上述美國死刑案件的量刑程序相較英國法更重視建構繁雜細緻的量刑準則藉此限縮法官過去過於空泛模糊的裁量權確保無期徒刑的裁判是基於客觀而明確的標準所作成但值得注意的是美國與英國近年都將制度的改革方向指向1分離論罪與科刑程序2建立明確客觀具備可預見性的量刑標準3課予法官具體說明量刑理由的義務箅三大部分藉由這些制度的設計讓一國司法管轄權内最為嚴厲的刑罰措施可在量刑階段獲得一定控制並抑制法院裁量權的浮濫進而符合ICCPR第6倏禁止志意剝奪生命權的要求5.附帶一提的是殖民時代的遺緒讓部分大英國協國家目前仍以英國本土的樞密院司法委員會JudicialCommitteeofthePrivyCouncilJCPC作為司法程序上的終審法院也因此若這些國家尚未廢止死刑英國法上的量刑準則及正當法律程序概念也就有機會匯入該國司法體系内舉例而言位於加勒比海的St.Lucia刑事上訴法院在2005年的MervpV.77判決中明白宣示量刑法官面對死刑案件時負有義務審酌被告的個人情況犯罪情節習性及前科甚至包括有無悔過並重新融入社會的可能右被告k出減輕因素檢方將因舉證責任的轉移而必須證明減輕因素並第9頁15不存在直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程度9以上判決意旨仍未脫離英國法上重視量刑程序要求明確量刑理由的法治精神三我國現行死刑案件審理程序的現況與違憲疑義一上述美國法及英國法對於死刑案件審理程序所設定的合憲程序要求反映出我國目前死刑審理程序的諸多違憲疑義對此我國縱使不需截然劃分陪審團論罪法官量刑I的二階段程序但法官量刑時若缺乏具備可預异.性的客觀標準足供參者死刑裁判具有流於恣意的高度風險時解釋上即眉逵反ICCPR第6倏及第14倏箄國際人權法義務以下謹區分為論罪與科刑程序的分離2建立明確的量刑標準3法院說明量刑理由的義務等三部份逐一進行說明1.論罪與科刑程序的分離1現行刑事訴訟案件審理實務上論罪及科刑程序的區分相當模糊實際上均任諸個案中審判長的自由裁量權雖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1項規定法院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當事人就事實及法律辯論之法律部分的辯論内容自然不限於論罪而尚包括科刑不過實務長年運作的結果法官及檢辯雙方均將辯論焦點著重於犯罪事實的判定與刑事法律的解釋適用鮮少特別就量刑部份命當事人進行辩論或要求檢察官被告分別就加重減輕因素進行舉證至多僅由審判長在被告進行最後陕诚前形式上詢問檢辩雙方對科刑範圍有無意見此一程序重心完全倒向論罪架空當事人對科刑進行辯論的狀況即使在最為嚴厲剝耷生命權的死刑案件中亦無例外法院縱使未命當事人針對被告9Me加v.2從CourtofAppealofStLuciaNo08200315July2005para.1719關於英國法的量开J準則應用在大英協國家死刑案件審理程序的判決整理特別是加勒比海上的西印度群島等國家可參考E.FitzgeraldK.StarmerAGuidetoSentencinginCapitalCasesavailableathttpwww.deathpenaltvproiect.orgdocumentsAGuidetoSentencinginCapitalCases.pdf第10頁16有無必要與社會永久隔離i的爭點進行舉證及辯論但只要在死刑刺決莖由中列出以上文字表示業經審酌即来違反刑事锃序法規或判例祜告也不易指摘判決理由不備或當然違法但程序重心的偏移卻經常是死刑案件量刑結果淪於恣意的主因2不過鈞院也並非完全未注意到此一長期存在於我國刑事審判程序的重大瑕疵在95年12月8日第1295次會議作成的會台字第8282號不受理決議中鈞院即主張中華民國92年2月6曰修正公布前之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1項規定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左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辯論之一檢察官二被告三辯護人依本條項規定所稱法律辯論係指有關犯罪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辩論而後者即包括刑罰部分是此一言詞辯論程序不僅限於被告有無犯罪事實之認_定.並包括檢察官向法院具體請求對被告應科何種刑罰之意見及被告辯護人對於科刑種類輿範圍f包括上訴後對下級審判決科處之刑罰之瞍述或答辯I鈞院此一意見雖然僅表達在不受理決議中似無拘束行政及立法機關的憲法效力但實際上亦強調刑事案件的辯論程序不應再片面執著於論罪而是尚包括檢辯雙方對科刑結果的意見與辯論若謂鈞院上開不受理決議已構成對行政立法機關的警示相關機關負有義務盡速改革相關法規或制度卻仍不為之鈞院即應在ICCPR於我國施行後考慮針對此一制度瑕疵作成違憲解釋3因此在應然面的制度設計上為促使法院及訴訟當事人重視論罪接的哥刑程序應有必要參考上述美國及英國法制透過修法建立專屬並獨立於論罪階段的量刑程序課予當事人對此進行舉證辯論的責任及法第11頁17院主動調查審酌及說理的義務當然在現行刑事審判體系之下並非要求全面改弦易轍甚至要求論罪及科刑程序須由不同法官審理但至少在制度擘晝上須使論罪及量刑可截然劃分或建立可在不同期曰分別進行調查或辯論活動的框架類似目前刑事案件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互相獨立卻密切接合的關係此一分離式的制度框架實際上也是為下述建立量刑標準說明量刑理由等法院的實質義務提供一個發探功能的場域蓋程序予以明確分離才能讓量刑制度的實際肉得以存在並順利運作避免法院一再以詢問當事人對科刑範圍有無意見I等儀式化的方式囫圇帶過進而有助於揭開法官量刑心證的黑盒子總之在現行死刑案件審理程序中事實審法院並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1項在論罪後徹底落實量刑的調查及辯論最高法院亦從未以判決要求下級法院就量處被告死刑的部分進行特別辯論程序甚至最高法院自身也未曾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但書規定針對死刑判決進行必要的言詞辯論程序因此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389條等規定對於死刑案件的量刑要求強度過於微弱法院違反的法律效果更嚴重不足導致承審法院縱使違反亦不會招致上級法院指摘無關痛疼當死刑案件的量刑程序欠缺實質内涵流於形式檢辯雙方均因法院審理重心的偏移而忽視對量刑證據的重視及舉證最終死刑的量處只會落入法官心證的模糊裁量權内而淪為恣意剝奪生命形同未落實ICCPR課予我國的國際人權法義務雖然論罪及科刑程序的分離涉及法律修正但為促使司法機關採用更嚴謹的程序審理死刑案件_在立法機關未完成修法前達憲審查機關至少應就現行死刑案件的量刑程序認定因抵觸ICCPR第6條第1項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的要求而構成這憲第12頁182.建立明確的量刑標準1我國刑法總則編第二章至第八章雖已針對被告因阻卻違法事由行為能力等罪責原因減輕刑度法院酌增或酌減刑度的考量事由進行規範但若相較於上述英國法近年發展出龐雜繁複的量刑體系仍足以令作為成文法系的我國法律人瞠目結舌並深感汗顏換句話說我國現行量刑規範過於鬆散散見於刑法及其他特別法條文之中更重要的是目前事實審法院在確認被告犯罪事證均眉實後欠缺一固定具有遴般性讓法院得依序審查並可普遍適用於相同罪名的量刑程序導致法院的詈刑起點加重或減輕刑度的裁量權範圍均未獲得明確客觀而穩定的規則拘束上級法院亦不易撤底審查量刑理由是否出於恣意或偏异現行制度欠缺公開的量刑標準法院僅能憑印象分數評斷被告惡性或悔改之意量刑因素因而成為不能說的秘密在死刑案件中法院既無從以明確而客觀的文字說明量刑標準最後自然只能在判決中訴諸主觀情緒用語引用過去例稿反覆痛責被告惡性重大民滅人性顯無改造可能而有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云云但類此文字卻因過於主觀欠缺依據實際上難以讓上級法院審查並判斷是否理由不備進而侵害被告提起上訴的救濟權利我國欠缺特定量刑程序與明確的量刑標準導致目前法院也不負有義務命檢辯雙方分別提出加重或減輕刑度的事證並於調查後命當事人辯論之舉例而言法院在死刑判決中認定被告已無悔改可能但實際上法院鮮少主動取得社工或心理師的諮商報告作為判斷基礎同理法院認定被告行為惡性重大但若比較英國法就行為嚴重性seriousness第13頁19建立的分類圖表及相應的量刑結果亦可查知我國實務實際上從未提供法院判定行為惡性的客觀準據因此提供明確的量刑標準讓法官蒋得權力命當事人舉證辯論並進行必要的調查法院的量刑結果才會具有堅實具說服力的基礎此一程序要求在關乎生命權的死刑案件中更應徽底落實3如上所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Gregg案判決中要求法院負有義務在量處死刑前考量被告個人的犯罪情節習性及前科國家更必須提供法院明確而詳細的量刑標準英國法則由SGC量刑準則委員會建立詳細而複雜的量刑準則CriminalJusticeAct2003並針對無期徒刑案件要求法院必須甚酌該法所附Schedule21中相當複雜的量刑起點加重與減輕因素等量刑標準此外英國知名的人權律師EdwardFitzgerald在2007年合著出版的死刑案件量刑指南j中也建議法院在依法審酌被告的習性及悔改可能時應取得相關社工調查報告才能作為加重或減輕的依據10凡此都是藉由建立客觀明確的量刑標準讓法院的量刑裁量權可蒋得遊戲規則的拘東而法院也在死刑案件審理的量刑上負擔特別重的審酌調查及說理義務必須對加重因素的證據進行最嚴格的調查要求證明至不存在合理懷疑的門檻以化解恣意量處死刑的風險均足供我國法制參考4總之因死刑執行將會聯結至我國簽署ICCPR之後負擔的國際人權法義瘙我國實應參酌ICCPR第6條第1項及其他國家法制的精神優先針對死刑案件審理程序建立量刑標準包括各種犯罪行為的特定量刑起1E.FitzgeraldK.StarmerdGwzWe幻S挪纪Cayspafa.5053幺vailableathttpwww.deathpenaltyproiect.OrgdocumentsAGuidetoSentencingin_Capital_Cases.pdf第14頁20點及加重或減輕因素當事人應提出的量刑因素及證明事項法院的詈刑流程及證據調查嚴圍量刑證據所要求的證明程度等事項如果量刑標準是避免死刑執行流於恣意的防火牆我國在完成以上制度修正前現行制度的量刑方式仍過於恣意欠缺穩定一致的可預見性對被告聲ICCPR保障的生命權及正當程序權利保障均有不足應已槿成遠窠縱使部分事實審法院近年已試圖建立内部的量刑準則但内容既未公開無從讓當事人知悉並接受上級法院的審查仍無法糾正目前恣意量刑的程序瑕疫而仍舊違反ICCPR第6條第1項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的精神3法院說明量刑理由的義務1承上所述當我國現行死刑案件審理時欠缺明確而客觀的量刑標準承審法官無從依據標準公開其審酌被告行為惡性須剝奪生命權的具體因素因而只能在判決中以主觀情緒帶有道德評價的貶抑字眼認定被告有判處死刑的必要法院不負有說明量刑理由之結果為多件聲請人所涉之死刑判決中法院說明量處死刑之理由均僅百餘字左右相較於動辄十餘萬字之判決全文剝奪被告生命權之理由說明竟僅佔判決書之千分之一亦可窺知目前死刑案件審理重心偏移之嚴重2此外在多件聲請人所涉之死刑判決中法院動辄以顯無悔改可能殊無憫恕之地有與社會永久隔絕之必要等字句認定為加重刑度及量處死刑的審酌因素惟查法院究竟如何察知被告已殊無憫恕之餘地何以確認被告並無悔過可能導致唯有判處死刑是唯一可實現刑罰目的的手段法院有無依職權調查其餘減輕因素凡此均第15頁21體現客寥數語的量處死刑理由不但欠缺心理社工獄政矯治或犯罪睪上的調查報告等具體證據也難謂已達不存在合理懷疑的程度死刑終究只是法官自由心證下的黑箱作業產物3因此目前實務上欠缺對死刑案件的量刑標準法院進而無法在判決中履行說明量刑理由的義務也只是必然的結果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10條已要求法院製作有罪判決書時應記載三科刑時就刑法第57條或第58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四刑罰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其理由...七適用之法律但在實務執行面上欠缺量刑標準輿法律未特別針對量刑結果課予法官說理義務的瑕疵相結合導致在個案中法院擁有極寬廣的裁量權限可決定量刑理由的說明程度最高法院亦鮮少以事實審法院量刑部份的理由不備撤銷判決換言之刑事訴訟法中目前課以法院說明量刑理由的義務規範顯然強度不足授予法官過寬的裁量權可自由決定揭露量刑心證的多寡也因而導致死刑案件中法官量刑流於恣意被告亦無從指摘並尋求救濟因此法院習於以簡短主觀的文字說明判處死刑的理由已非個案中承審法院未遵守法令而是現行量刑制度設計不良所導致對此違憲審查機關實不得再以法院個案中認事用法之當否有所爭議I作為理由迴避目前量刑制度欠缺說理義務規範的遠憲瑕疵4總之觀諸上述美國及英國法制均一再強化法院公開具體說明量刑理由的責任dutytogivereasons可知說理義務作為合憲量刑制度的最後一環確實有助於提升法院量刑過程結果的透明度及穩定性並確保上級法院可針對量刑結果是否存有偏見恣意進行審查對於剝奪生命權第16頁22的死刑案件我國現行制度完全放任法院自由決定理由說明的程廑與多寡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389條等規定又未強制令當事人就法院量刑之結果進行辯論第三審法院亦無須進行言詞辯論程库以揭開法院量處死刑的過程及得心證的理由均一再加深判決理由陷於恣意的高唐風險確實有牴觸ICCPR第6條第1項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規簌的i韋寃疑義二又如前所述ICCPR雖然未明文認定死刑違反公約或要求各國廢止死刑但在實體上則明確約束簽署國不得未經正當程序就以死刑恣意剝奪生命權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89條與第389條在立法上未區別是否為剥奪生命權之案件致聲請人於各級法院適用該法律時一律未經妥適之量刑程序亦未容許聲請人於終審法院進行言詞辯論即被判處死刑自屬未經正當程序就以死刑恣意剝奪生命權因此刑事訴訟法第289條與第389條在死刑案件上未依據ICCPR所要求之最嚴謹正當法律程序而另為不同規範密度之特別規定造成法院恣意判處死刑不僅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生存權該二條文對於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基本權之限制亦顯然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蓋如上所述在特別重大之案件例如本件各原因案件等死刑案件中因涉及生命權之剝奪其審判程序應予以特殊處理以特別求其審判公平避免出現誤判而所謂特別求其審判公平除給予死刑被告受辯護人協助之程序保障外亦應讓死刑被告就應否判處死刑為今.離辯論之程序保障此均為死刑被告不可限制或剝奪的權利從而刑事訴訟法第289條與第389條未區別涉及生命權剝奪的特別情形致法院限制死刑被告為量刑辯論之權利顯然已不當侵害聲請人的生存基本權如此規定要難無違比例原則之衡量實亦已違反憲法第17頁23第23條之規定肆解決疑義必須解釋憲法的理由司法機關判斷被告有罪後若恣意量處死刑縱使前階段已謹守最嚴格的證據法則與心證門檻實質上仍屬濫殺生命而將牴觸ICCPR第6條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的國際人權法義務本件聲請人之訴訟權平等權與生命權業因刑事訴訟法第388條之規定而遭受侵害導致部分聲請人在毫無辯護人提供法律協助的情形下遭到第三審法院判處死刑定瓛而在聲請人所涉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389條未要求法院在論罪後徹底落實量刑的調查及辯論導致國家遲未建立嚴謹而精緻的量刑標準與流程法院亦無法維持穩定公開與客觀的基準並在判決中具體說明量處死刑的心證與理由基於釋憲制度本即具有保障人民基本權之主觀目的聲請人自有必要聲請大院解釋系爭疑義以免含冤而死聲請人所涉案件之審理程序均欠缺對生命權人性尊嚴之尊重在未賦予聲請人自由選任辯護人存在高度錯誤量刑危險的情形下即判處聲請人死刑實難謂屬於嚴謹理性徹底排除恣意剝奪生命權風險的法律程序在我國死刑案件審理程序進行大幅修正之前不論死刑本身是否違反任何寃法或國際人權標準現行程序既無法確保被告全程獲得辯護人協助或確保量刑結果並非出於恣意模糊司法行政機關即應暫停執行死刑遠寃審查機關亦有義務審酌ICCPR及我國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精神宣告聲諳人所涉案件之判決所適用的相關法律應屬違憲以免冤抑並維譆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真意此致第18頁24第19頁25","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359291,"doc_id":339946,"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司法院刑事廳1051109廳刑一字第1050001555號書函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6569d7f3-26ac-45e7-a82a-5ea89d165f42.pdf","doc_att_content_real":"司法院刑事廳1051109廳刑一字第1050001555號書函_OCR.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檔號I保存年pg司法院刑事廳書函均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j號承辦人廖國瑋電話02-23618577轉248電子信箱bill2015@judicial.gov.tw受文者本院大法官書記處f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發文字號廳刑一字第1050001555號速別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j主旨有關貴處函請就歐陽榕聲請解釋案提供意見及相關資料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訂一復貴處105年8月29日處大二字第1050000883號函二旨揭來函說明二所詢部分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388條及第389條等規定是否發生釋憲聲請書所指摘侵害訴訟權生存權及違反比例原則與人權公約等憲法上疑義事涉大法官釋憲之職權行使本廳敬表尊重尚無意見或相關參考資料可資提供至就旨揭來函說明三所詢事項部分將配合終審法院之言詞辯論相關規定一併檢討線正本本院大法官書記處j副本j誠麵第1頁共1頁61","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359292,"doc_id":339946,"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歐陽榕1061101釋憲聲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33875563-a6fa-453e-ba93-5b660e9ed60e.pdf","doc_att_content_real":"歐陽榕1061101釋憲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2,"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釋蕙聲請書聲請人歐陽榕民國年月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現於高雄看守所高雄市燕巢區正德新村1號代理人薛焯育律師電話022322-5151分機296扶助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設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2號5樓茲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並將有關事項敘明如下壹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22號刑事判決附件1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釋字第178號解釋文附件2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適用結果排除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亦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即所謂參與前審之裁判應包含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之情形予以迴避違反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訴訟基本權與公平法院原則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應宣告違憲不再適用釋字第178號解釋文應予補充解釋貳疑義之性質與經過本件原因案件係聲請人即歐陽榕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2年度偵字第8861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第1頁共28頁67分院99年度上重更六字第6號判決原判決關於擄人勒贖殺人罪暨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聲請人犯擄人勒贖殺人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並經最高法院丨00年度台上字第1522號判決聲請人上訴驳回而終局確定參附件1惟觀諸聲請人之歷審判決二審程序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重訴字第8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號即有法官I范惠瑩丨重覆未自行迴避之情形三審程座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287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840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645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89號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2676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986號最高法院1年度台上字第1522號均有法官蘇振阖重覆未自行迴避之情形三審程序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840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645號甚至有整組合議庭法官I林永茂丨洪文章iI蘇振堂I1蕭仰歸1I何菁栽I均重覆未自行迴避之情形此外三審程序有合議庭逾半數法直重覆未自行迴避之情形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645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89號有法官丨林永异丨蘇振堂丨何菁莪重覆而未自行迴避之情形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89號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676號有鱼宣遂翌3重覆而未自行迴避之情形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676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986號有法官林永沒蘇振堂蕭仰每兩玉承重覆而未自行迴避之情形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986號最高法院1年度台上字第1522號有法官择灰系丨蘇振堂丨丨林立華I重覆而未自行迴避之情形聲請人並就自二審更二審上訴三審以後之歷任二第2頁共28頁68審三審法官重覆而未迴避情形整理如下個別法官重覆之情形以粗體底線標底色註明第3頁共28頁69丨月24日林永茂.8.振堂_蕭仰歸I97年12月25日洪兆隆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重上更四字第李政庭11號郭玫利晒HI最高施98年度台.上字第吳昆仁附件9蘇振堂蕭仰歸...1周賢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重更五字第施柏宏仁松125-.V麵繼權變1S_議議99年10月18日曾永宗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重更六字第6任森餘鍾宗霖林永茂高年院.年度台上字為14100國纖纖纖第4頁共28頁70三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上開條文旨在避免法院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因而列舉是項情形推事應自行迴避以擔保法院之無私公正且依據同法第379條第2款規定違反迴避規定之判決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四雖據鈞院大法官釋字第178號解釋文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所稱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係指同一推事就同一案盘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而言然釋字第256號解釋理由書又謂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益現行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關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規定即在當事人就法官曾參與之裁判聲明不服時使該法官於其救濟程序不得再執行職務以保持法官客觀超然之立場而維審級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因此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更審前之裁判者固應自行迴避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參與該確定終局裁判之法官依同一理由於再審程序亦應自行迴避五經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22號刑事判決參附件1於其判決理由中固未針對有無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釋字第178號解釋文及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表示見解然有無應予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乃刑事法院職權調查事項最高法院1年度台上字第1522號刑事判決其合議庭成員林立華法官乃第3次為庭員合議庭成員蘇振堂法官更是第7次為庭員審判長林永茂法官亦是第6次為合議庭成員最高法院1年度台上字第1522號刑事判決顯然僅適用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第5頁共28頁71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而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自行迴避職此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22號刑事判決縱未於理由中交代適用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及釋字第178號解釋文之見解實質上仍產生適用之效果聲請人認為本件原因案件最高法院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之情形亦屬法官應自行迴避之事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不僅不符合法定法官原則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規範並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相互違背鈞院釋字第178號則有再為補充解釋之必要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及補充解釋是聲請人自得以最高法院1年度台上字第1522號判決參附件1為確定終局判決並就該判決所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憲法解釋並就鈞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文聲請予以補充解釋參附件2参涉友之憲法條文憲法第7條平等權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前段一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所規定之公平法院原則弟6條弟1項禁止忠意剝奪生命權之國際人權法義務第6頁共28頁72肆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一迴避制度係憲法所保障人民訴訟權以及人身自由正當法律程序之内涵一按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憲法第16條就人民訴訟權之保障定有明文復按鈞院第178號解釋理由書按刑事訴訟法為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之程序法以發現實體真實俾刑罰權得以正確行使為目的為求裁判之允當因有特殊原因足致推事執行職務有難期公平之虞時特設迴避之規定又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前段一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明揭公平法院原則而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之規定乃因推事曾參與前審裁判復又參與同案之裁判難期法官能予公平審判蘊含實踐上開大法官解釋暨國際公約應保障被告受公平審判之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之誡命二按憲法第8條揭橥憲法上人身自由之正當法律程序鈞院釋字第639號解釋理由書指出人身自由為重要之基本人權應受充分之保護對人身自由之剝奪或限制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四三六號第五六七號解釋參照闡明鈞院一貫立場此種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固非一絕對之標準而應隨基本權利之侵害類型而浮動因此鉤院釋字第639號解釋理由書即謂惟相關程序規範是否正當合理除考量憲法有無特別規定及所涉基本權之種類外尚須視案件涉及之事物領域侵害基本權之強度與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第7頁共28頁73益有無替代程序及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判斷而為個案認定於闡述原理後該號解釋隨即說明羈押規定之合憲前提在於已提供係由審理受羈押被告之合議庭以外之另一合議庭審理之救濟機會方無違正當法律程序此處提出所謂另一合議庭之概念者明白表示訴訟程序之救濟手段若非由不同法官予以審理即無從合於正當法律程序可徵人身自由上正當法律程序之標準在於提供刑事被告有不同且獨立法官審理之程序而成為迴避制度之立論基礎三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有違法定法官原則釋字第256號釋及憲法第7條平等權憲法第16條訴訟基本權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之規定1.按針對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有關前審之規定學說上向來有審級說與拘束說之爭議審級說指系爭規定重在保護當事人之審級利益如在下級審已就該案件參與審判之法官於上級審仍容許其執行職務則審級制度即失其存在之意義是以所謂前審係指下級審而言拘束說則重在維護裁判之自缚性依拘束說之見解同一法官應受自身意見之拘束因此所謂前審係指前次審而言學者並謂除純以法律觀點T檢討前次審判之缺失夕卜無論為下級審或同-級審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時則應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始得維持公平之法院之審判附件112.釋字第665號解釋對於法定法官原則亦已有明確之闡釋世界主要法治國家中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雖明文規定非常法院不得設置任何人受法律所定法官審理之第8頁共28頁74權利不得剝奪一此即為學理所稱之法定法官原則其内容包括應以事先一般抽象之規範明定案件分配不得恣意操控由特定法官承辦以干預審判惟該原則並不排除以命令或依法組成含院長及法官代表之法官會議Prasidium訂定規範為案件分配之規定德國法院組織法第二H條之五第一項參照法院案件之分配不容恣意操控應為法治國家所依循之憲法原則我國憲法基於訴訟權保障及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亦有相同之意旨3_錢建榮法官亦曾撰文對於最高法院内部分案決議之合憲性提出質疑法定法官原則要求的就是法院案件之分配不容恣意操控也就是隨機盲目的分案方為原則更不得态意操控由特定法官承辦以最高法院撤銷廢棄發回再上訴的案件而言更有釋字第178及256號強調如無事實上的困難原承辦法官應迴避這不僅是審級利益更是維護公平法院的要求.附件124_錢建榮法官亦認為最高法院内部分案決議不從案件當事人的角度只從司法行政方便管考的角度出發内容等於牴觸隨機盲目分案的法定法官原則這樣的決議已非一般抽象之規範而是個別具體的指定法官尤其重大刑案一上訴之後被告的命運就註定交給特定法官手中而由同一位法官繼續承辦更審上訴後的相同案件等於自己審理先前自己的裁判5我國刑事訴訟實務自鈞院釋字第178號解釋以降雖多採取審級說釋字第178號解釋謂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所稱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係指同一推事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而言是依本號解釋之見解系爭規定所謂前審似指下級審如採此一見解則本件原因案件合議庭並未參與下級審即無迴避之適用第9頁共28頁756.然鈞院釋字第256號解釋對於再審程序似改採拘束說之見解釋字第256號解釋理由書謂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益現行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關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規定即在當事人就法官曾參與之裁判聲明不服時使該法官於其救濟程序不得再執行職務以保持法官客觀超然之立場而維審級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因此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更審前之裁判者固應自行迴避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參與該確定終局裁判之法官依同一理由於再審程序亦應自行迴避換言之若依照釋字第256號解釋明確揭示民事訴訟再審仍有因參與前審而迴避的問題則本件原因案件之情形參與第一次上訴第三審審判之法官於第二次以後上訴第三審案件基於其已於前次審判表示過量刑之見解則依照鉤院釋字第256號解釋亦應迴避惟鉤院釋字第178號解釋與第256號解釋之關係為何釋字第256號解釋是否適用刑事案件均有再予釐清附件13而有再為補充解釋之必要7.或有謂釋字第256號解釋僅適用於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無適用餘地之見解惟查依前揭釋字第256號解釋理由書之意旨迴避規則源自於憲法第16條訴訟基本權訴訟權之目的在於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之權利由訴訟權所衍伸出之公平審判權要得以實現必先有公平法院之形成作為前提而公平法院最基本的要素即在法院必須由客觀無偏見之審判者組成此一由憲法位階之訴訟基本權所推導之原則不應區別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而有所不同第10頁共28頁76四實則法官自行迴避的規範目的在於公平審判而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前審的解釋應該如同其他各款以能否維持公平判為依歸附件14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22號刑事判決實質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釋字第178號解釋之結果使刑事被告於同一個刑事審判程序中可能先後受到一法院同一合議庭審理此效果不僅顯然限縮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之規定更導致刑事被告無法信賴法院能夠公平審判詳後述鑒於刑事訴訟程序可能剝奪人民人身自由甚或是生命權例如本案是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釋字178號解釋文對憲法第16條訴訟權第8條人身自由正當法律程序以及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應有之嚴謹訴訟程序造成限制二公平審判制度的核心在於賦予刑事被告足資信賴之程序一正當法律程序之意義復在於賦予刑事被告公平審判之保障已如前述參諸釋字第654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特別羅列應賦予刑事被告選任令其信賴辯護人之機會在於凸顯正當法律程序之目的在於提供刑事被告之信賴則法院審判程序須得始被告信賴其得受公平公正之審判乃屬當然二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釋字178號解釋文意旨之適用將造成同一審級之同一合議庭繼續參與同一案件之審理第11頁共28頁77此際倘若是次審判之合議庭曾經於以往程序中無論是下級審甚或前次判決表達對被告之不利心證且此點又為該刑事訴訟被告所知則將如何期待被告信賴是次訴訟程序而此種信賴感之剝奪將肇致公平審判保障之基礎為之掏空使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流於具文終將產生人民不信賴司法之惡果三參考憲法第16條訴訟權所保障之公平法院之規範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再行參與者是否不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之前審範圍而不屬應自行迴避之列自應以一個合理第三人之角度觀察法院能否維持公正之外觀為判斷標準一憲法第16條保障公平法院之内涵在於程序正義1.公平法院究竟有何内涵聲請人主張公平法院之内涵在程序正義proceduraljustice的實踐現代民主法治國家莫不以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賴作為施政重要方針而程序正義的實踐則被認為是增進人民對司法信賴感之重要手段美國關於程序正義之實證研究即發現不論個案之勝敗若司法程序重視程序正義二造對於司法之信賴感均會大幅提升反之若司法體系不重視程序正義則即令勝訴之一方仍可能對司法體系產生質疑_一因為人民清楚地知道勝訴的結果只是因备自己一時的幸運12.學者指出程序正義隱藏在一些過去比較不為人們所重視的細節之中例如當事人對於程序進行有多少主導的權利法官有付出哪些努力維持自身的公正性法官問案是否耐心懇切法11SeeTomR.TylerWhyPeopleObeytheLaw2006.第12頁共28頁78官是否關心當事人的權利法官對於當事人律師權的關切程度如何法官是否言出必行是否毫無偏見2是以所謂的裎庠正義一言以蔽之應是指裁判者是否竭盡所能地維持自身的公平性與中立性I3蓋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不同實質正義的目的在於追求正確之結論正當的程序雖有可能增進結論的正確性但裎庠正義的目的毋寧更重視程序本身之獨立價值同時也更重視程序本身帶給人民的觀感程序正義I強調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並不應該是預設立場i司法必須精極地從人民的觀點斟酌程序的各種細節以爭取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一程序正義要求審判者應維持法院最基本的公正外觀1_憲法第16條訴訟基本權之目的既然在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之權利則公平之定義自然不應脫離一般人民之合理想像鈞院釋字第178號解釋亦是本此意旨而於理由書強調因推事已在下級審法院參與裁判在上級審法院再行參與同一案件之裁判當事人難免疑其具有成見而影響審級之利益2-事實上刑事訴訟法第17條其他各款也都表彰了此一概念蓋系爭條文第1至7款為立法者所預設使法官無法公正行使職權的風險因素符合第1至7款任何一款的情形並不代表法官就絕對會有偏見然法律卻將這種情況視為I法官無法正當行使職權而要求法官自行迴避換言之憲法與刑事訴訟法所關切者並非法官本人是否確實形成偏見而是法官是否有可能形成偏見是以其重點在於法院能否取信於人民而維梏公平法院原則要求下的公正外顧.又因刑事訴訟法第17條無法----列舉出所有可能影響法官公正性之因素故於第18條第2款設定一概括規定只要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皆得聲請法官迴避此款規定更加彰顯刑事訴訟法之迴避規則真正之精神在於確保審判者維持其公正的外觀三公正外觀應自合理第三人角度檢視1.參諸外國立法例亦皆認為迴避之度之設計應以確保審判者公正的外觀為中心以美國為例美國聯邦法典UnitedStatesCode28USC455a規定美國聯邦法官在任何程序中之公正性可受到合理質疑時皆應自行迴避34美國聯邦法官行為準則CodeofConductforUnitedStatesJudgesCanon3C1e中更明定所謂可受到合理質疑I包括但不限於法官1互系爭案件中擔任法官I或I曾經就系爭案件表達過意瓦12.英國上議院HouseofLords於西元2002年通過新測試標準20022A.C.357at494.依該標準法官是否應自我迴避應從一個公平且受充分告知的觀察者角度經過考量事實後認為該法庭確實有可能具有偏見5而澳洲最高法院theHighCourtofAustralia在Johnsonv.Johnson案中表示法官的自我迴避應以一個虛構的合理第三人角度來判斷該合理第三人不應是法律專業人士但是仍應對相關的法律有所了解該第三人不應過度懈怠也不應過度敏感並且了解法律的顧慮法律對法官的限制以及法官專業上的壓力6加拿大法院則認為合理可分為兩個層次判斷者本身合理以及判斷過程的合3UnitedStatesCode28USC455附件154CodeofConductforUnitedStatesJudgesCanon3CXle.附件165R.MatthewPearsonDuckDuckRecuseForeignCommonLawGuidanceImprovingRecusalofSupremeCourtJustices62Wash.LeeL.Rev.179918192005.citingPorterv.Magill20022A.C.357494ILL.M附件176Id.at1823.citingJohnsonv.Johnson2000201C.L.R.488508-09.第14頁共28頁80理所謂判斷者本身合理係指判斷者必須了解到所有的司法決定都有相當程度的主觀成分主事者的生活經驗必然會影響決策7所謂的合理有地域性的概念他必須是一個社群的成員並且了解這個社群的歷史與思想8至於所謂判斷過程的合理則是指判斷者必須對爭議的事實有充分的了解910南非憲法法院則是指摘關鍵在於一個合理客觀受告知的人是否認為法官在本案中無法公正行使職權111由以上外國法例之判斷可知法官在個案中是否存有偏見I之風險而應迴避若自公平法院也就是程序正義I的實踐進行論述此判準有兩項要素第一觀察的角度不應流於司法院本位而應從合理第三人I角度檢視之第二不以法官確實受到前審之成見影響為必要只要風險存在即為足夠故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之前審也應該以相同標準進行詮釋重點不在審級說或拘束說之異同也不是法官本身是否有可能不受前審影響更非法律人對於程序之強行割裂法官應否迴避之判斷基準應該是一般人能否合理期待法院在系爭案件的法律或事實判斷上依然維持公正之外迤四自合理第三人之角度檢視已參與審判之法官於案件發回更審後再次參與審理必然具有不可避免的偏見風險應已不符合公正法院之外觀一隧道視野造成審判者的偏見Id.at1816-17.citingCommforJusticeLiberty19781S.C.R.at395dcGrandpreJ.dissentingId.at1817.citingR.D.S.19973S.C.R.at507-08LTleureux-DubeMcLachlinJJ.concurring9fd.at1817.citingCommforJusticeLiberty19781S.C.R.at394deGrandpreJ.dissenting10Id.at1826.citingSARFU19997BCLR725CC1999SACLRLEXIS18at78-79.第15頁共28頁811.關於前審法官再次參與審判所可能造成之偏見風險近年來美國冤獄成因的相關研究指出造成冤獄的其中一個重要要素在於法律專業者的随道視野Itunnelvision所謂的随道視野現象指的是一旦作出事實認定後人們會傾向忽略所有嗣後出現與自己已為之事實認定相矛盾之證據以維持自己所作成決定之一致性這種心理情狀雖然是潛意識且無惡意的卻往往造成誤判的發生112.隧道視野就是心理學上之確認偏誤confirmationbias這種認知錯誤的行為表現確認偏誤會使得人們在求證的過程中過度看重符合自己認定結果的證據而忽略其他可能被用來推翻原本認定結果的資訊例如在一個經典實驗中研究人員在受試者面前擺上四張卡片這四張卡片上面分別寫著AB23實驗人員告訴受試者一項假設卡片一面若是英文字母的母音其另一面必然搭配數字的偶數接著實驗人貝詢問受試者若要驗證這樣的假設他會先翻開哪一張卡片實驗結果發現大多數受試者都選擇翻開上面寫著A或2的卡片卻沒有選擇翻開可能提供最多資訊的3因為如果寫有3的卡片另一面上寫著母音即可推翻前述母音必搭配偶數的假設相對的翻開寫著A或2的卡片並無法獲得該給定假設以外之資訊只是用以證明該假設内容成立這個實驗結果顯示大多人在認知心理學上傾向尋求可以支持假設的證據而相較之下忽略可以推翻假設的證據I2111211SeeKeithA.FindleyMichaelS.ScottTheMultipleDimensionsofTunnelVisioninCkses2006WlS.L.REV.2912922006.附件18吳俊龍刑事司法實踐者共同的願景與挑戰-論錯誤定罪之救濟與預防司法週刊第1582期頁22012附件1912Id.at310.第16頁共28頁823.在另一個實驗中實驗人員發給所有受試者一系列問題用以探知一個人的人格特質一半的受試者的壬務是探求該人是否為外向另一半受試者則需要探求該人是否内向研究結果發現受試者多選擇能用以正面證明其所給定假設結果的題目例如在前者的情況中受試者的問題顓似於在派對中你會做什麼事情炒熱派對氣氛而後者的題目則例如為何一個許多人的團體會讓你感到不自在13這項實驗再次說明人們在探求證據時傾向選擇符合假設結果而非推翻假設結果的證據例如前者並不會以團體如何讓你感覺不自在的問題而導致可能產生此人並非外向與原假設相衝突的結果4.確認偏誤不只會影響資訊的接收擷取還可能影響到資訊價值的輕重許多心理學研究顯示人們在已有既定印象的情況下無法合理判斷證據的價值也就是說我們會傾向過度看重與自身成見相符的資訊而過度貶低與自身成見相矛盾的資訊145.確認偏見說明了法院判決中同一審判者重複審判所潛在的偏頗性當審判者先前已做出不利於某方的判決嗣後又碰到該方請求重新審理的同一案件審判者在已經形成心證或說已經有認定結果的情況下難以不受此確認偏見所左右而於後審判中僅接納支持其原認定結果的證據新舊證據皆同而忽略可能推翻其原先認定結果的證據這也是為何同一審判者難以真正公平公正為二次審判的原因6.需要強調的是受隧道視野影響之原因不在於審判者為壞人而乃是因為其與吾等同樣均是人因而有其侷限性與1111Id.at311.uId.at313.第17頁共28頁83無期待可能性受過專業訓練之法官亦不例外此乃人在進行決策時所不可避免的問題為實踐憲法對於人民訴訟權之保障法律程序之制定應儘量降低司法決策過程中所可能產生之類似風險而刑事訴訟法中的迴避規定正可作為降低產生隧道視野風險的有效方法二曾參與前審之法官再次參與審判已不符合人民對於公平法院之期待1.美國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在ClemmonsV.Wolfe中即曾明確表態主張曾參與前審的法官應在特別救濟程序中迴避在該案中被告針對確定判決向聯邦地方法院提起救濟habeascorpus而該聯邦法院的法官曾於任職州法院時就同一案件為裁判第三巡迴上訴法院認為此時該法官應該自行迴避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該案中認為在法官可能已受到汙染的情況下若法官不為迴避將會造成公眾對於司法之信心無法彌補的傷害15該判決並強調儘管該名曾參與前審裁判的法官是位有良知而勤奮的審判者在程序的進行中也未懷有任何的惡意惟法官在該救濟程序是否確實顯露出偏頗並非迴避的要件因為正義只有經由正義的外觀才能彰顯16該名法官未自行迴避的不作為已使得司法程序的進行有了不適當的外觀而使得公眾對於司法程序的信心有被侵蝕之虞172.美國北卡羅萊納州於西元2007年通過之北卡無罪調查委員會程序法TheNorthCarolinaInnocenceInquiryRulesandProcedures中更明訂決定是否開啟再審程序之委員對於系15ClemmonsV.Wolfe377F.3d322325.附件2016Clemmons377F.3dat328.17Clemmons377F.3dat328.第18頁共28頁84爭案件若曾有任何的涉入18即必須自行迴避開啟再審程序後負責審理之三名法官中亦不可包含曾經實皙涉入系爭案件的審判者I3顯見為保障人民訴訟權曾參與審理之法官自應避免再參與該案件審理以確保公平法院之外觀三本案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再行參本案裁判已違憲法第7條平等權以及憲法第16條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對於人民訴訟基本權之保障五不予迴避制度之目的正當性檢驗一目的不明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雖非不得限制但須具有正當目的手段與目的間須合乎比例原則始符合憲法第23條之意旨法官曾參與前次審者與曾參與下級審裁判者相同皆可能存在先入為主之偏見影響判決之公正性釋字178號解釋文將聲請迴避範圍限縮於參與下級審裁判之法官其作不同規範之目的為何實難明瞭目的不明罔論其目的之正當性違反憲法第23條之意旨二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事由非屬正當理由或有認為此限制之目的在於避免法院之法官多遭迴避員額不足以組成審判庭之窘境附件22然而此目的並非正當1-此窘境可歸責於國家不應由刑事被告承擔不利益18TheNorthCarolinaInnocenceInquiryRulesandProceduresart.6C.附件21TheNorthCarolinaInnocenceInquiryRulesandProceduresart.7A.第19頁共28頁85姑不論此窘境於我國之現實上是否果真會發生此窘境只可能發生於第三審法院屢屢發回更審之情形而此情形必為第二審法院於認定事實有重大瑕疵可歸責於國家此不利益不應由刑事被告來承受是故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目的並非正當2.非重大急迫之目的刑事審判結果事涉人身自由與人格權皆為人民核心之基本權利故刑事審判之訴訟權保障密度應格外提高應採取最嚴格的違憲審查密度從而限制訴訟權之目的不能僅為達成一般的政府利益而須為追求重大急迫之公眾利益避免法官員額不足僅係為司法行政方便考量雖能節省司法資源惟此僅為一般的經濟利益尚非重大急迫之公共利益是故此目的並不正當3.目的縱使於過去正當於今日也已不正當況按釋字第178號解釋理由書已明揭至曾參與經第三審撤銷發回更審前裁判之推事在第三審復就同一案件參與裁判以往雖不認為具有該款迴避原因但為貫徹推事迴避制度之自的如無事實上困難該案件仍應改分其他推事辦理意旨為貫徹推事迴避制度之目的必須懷抱一個基本精神就是只要該法官曾經審理過系爭案件如無事實上困難應改分其他推事辦理以免當事人懷疑法官具有成見4.違反比例原則1適合性第20頁共28頁86將r前審限縮解釋為下級審雖可能有助於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窘境發生堪可達成上開目的惟上開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目的顯不具備正當性縱使適合目的達成亦具有違憲疑慮2必要性特別法官之指派等制度皆能達成目的又不侵害被告之訴訟權將前審限縮解釋為下級審並非於達成目的之前提下最小侵害人民訴訟權之手段不符比例原則中之必要性原則3衡平性迴避制度影響審判之公平性於刑事審判中牽涉人身自由與人格權等核心基本權利另一方面釋字第178號解釋文將前審限縮解釋為下級審相較認寒構成應予迴避事由而改以特別法官之指派等制度解決爭議二者比較而言至多僅能達成方便司法行政之一般政府利益卻犧牲人民訴訟權核心基本權利為代價換取司法行政之一般政府利益損益顯然失衡不符比例原則中之衡平性原則六公政公約第14條所揭.橥之公平審判權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具有國際法及國内法之拘束力而公平法院正是落實公平審判權的充分必要條件一立法院於98年3月31日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並於同年12月10日施行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内法之效力第3條規定適用第21頁共28頁87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其中所稱各級政府機關應該包括法院是以公政公約揭橥之公平審判權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此之一般性意見均具有國際法及國内法的拘束力二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規定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規範被告應受無偏頗之法院審理係為公平法院之規範依據再根據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號一般性意見附件23第19點指出第14條第1項關於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的規定是一項絕對的權利不得有任何例外第21點再指出無私的規定涉及兩方面第一法官作判決不得受其個人傾向或偏見之影響不可對其審判的案件存有成見也不得為當事一方的利益而損及另一當事方第二法院由合情理的人來看也必須是無私的例如根據國内法規本應被取消的法官若參加審理而使審判深受影響通常不能被視為無私的審判2三1985年11月29日聯合國大會決議之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準則21其中第2點明文司法機關應不偏不倚以事實為根據並依法律規定來裁決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應有任何約束也不應為任何直接間接不當影響慫恿壓力威脅或干涉所左右不論其來自何方或出於何種理由2006年7月27日聯合國所謂無私impartial即無偏頗1985年8月26日至9月6日在米蘭舉行的第7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此一基本準則經同年11月29日聯合國大會第4032號決議及同年12月13日第40146號決議核可附件24第22頁共28頁88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41次全體會議通過加強司法行為基本原則22鼓勵締約國採納班加羅司法行為原則TheBangalorePrinciplesofJudicialConduct來制定司法機關成員職業和道德行為的規則以之對前述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準則予以進一步發展及補充根據班加羅司法行為原貝1J準則2公正無私一項即舉其原則為在正當執行司法職務時公正無私極之重要該項準則不僅適用於判決本身亦適用於達致有關判決之司法程序於此項原則下對法官作出以下要求2.1法官執行司法職務時不得偏私亦不可存有偏見或成見2_2法官應確保其法庭内外的行為能維持及增進公眾法律專業及诉公人對法官及司法機關公正無私的信心2.3在合理範圍内法官之行為應盡量避免讓法官得退出案件聆訊或判案的情況發生2.4在法官負責審理或將會負責審理之法律程序中如他明知評語在他合理預期中將會影響判決結果或損害法律程序的公正性法官不得作出有關評語在公開或其他場合法官亦不得作出對任何人的公平審訊或論據造成影響之評語2.5倘若法官不能作出公正無私的判決或根據合理的旁觀者的看法法官將不能作出公正無私的判決時該法官需自行退出審理有關法律程序有關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決議原文參照聯合國網站httpwww.unodc.orgpdfcorruptioncorruptionjudicial_resc.pdf附件25第23頁共28頁89a法官對程序的任何一方有具體偏見或成見或法官本人知悉與程序有關之受爭議證據事貫b法官曾任爭論事項的律師或關鍵證人或c法官或法官家人對爭論事項的結果具有經濟利益惟若沒有其他審判庭可以接辦案件或由於情況緊急如不接辦案件將會發生嚴重司法不公情況法官將毋須退出審理案件四參照公政公約第14條所揭橥之公平審判權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由無偏頗之公平法院進行審理應係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之核心規範如再參照上述班加羅司法行為原則2.5之内容可知曾參與前審並為判決之法官已有先前之定見两與一般未曾參與案件而可維持客觀中立無偏頗進行審理之法官有間依據合理旁觀者之角度已難期待該法官無所偏頗地進行審判為保司法公信本應自行迴避由上開規範意見内容可見釋字第178號解釋文已不符合公政公約與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於公平法院之要求而侵害人民受公政公約公平審判權之保障伍結論綜上所述前次參與第三審審判之法官參與同一案件第二次上訴第三審從客觀理性第三人之角度觀察應可認為存在高度的偏見風險而就該前次審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產生懷疑刑事訴訟法作為國家行使刑罰權之基本自應對於此一人性之盲點以第24頁共28頁90及在此盲點下所產生之程序及實質不正義有所認識及防免本碟定終局判決實質援用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已嚴重侵蝕公平法院之外觀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權憲法第16條與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對於人民訴訟基本權之保障以及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國家義務而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所謂參與前審之裁判應包含最高法院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之情形鈞院釋字第178號解釋亦有補充之必要另與本案聲諳人高度相同即主張釋字第178號解釋意旨已不符合公政公約與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於公平法院之要求應予補充解釋之陳錫欽為強制性交殺人盡赴鄭性澤為殺人等案件業經鈎院排入待審案件一賢表附件26益證本件確實有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之必要陸爰提呈釋憲聲請書如上謹請鈞院鑒核此致司法院公鑒附件名稱及件數附件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正本影本乙份附件1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22號刑事判決乙則附件2釋字第178號解釋文乙則第25頁共28頁91附件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重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乙則附件4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287號刑事判決乙則附件5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840號刑事判決乙則附件6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號刑事判決乙則附件7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645號刑事判決乙則附件8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89號刑事判決乙則附件9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676號刑事判決乙則附件10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986號刑事判決乙則附件11黃東熊教授吳景芳教授著刑事訴訟法論上第54頁至第60頁影本乙份附件12錢建榮法官著違反法定法官原則的更二連身條款文章乙則附件13林榮耀教授蔡佩芬教授著刑事訴訟法逐條釋論第9394頁影本乙份附件14林紅雄教授著刑事訴訟法上冊總論編第92頁至第96頁影本各乙份附件15UnitedStatesCode28USC455a.附件16CodeofConductforUnitedStatesJudges.附件17R.MatthewPearsonDuckDuckRecuseForeignCommonLawGuidanceImprovingRecusalofSupremeCourtJustices62Wash.LeeL.Rev.17992005.附件18KeithA.FindleyMichaelS.ScottTheMultipleDimensionsofTunnelVisioninCriminalCases2006Wis.L.Rev.2912006.附件19吳俊龍刑事司法實踐者共同的願景與挑戰-論錯誤定罪之救濟與預防司法週刊第1582期2012附件20Clemmonsv.Wolfe377F.3d322.附件21TheNorthCarolinaInnocenceInquiryRulesandProcedures.附件22翁玉榮教授著最新實用刑事訴訟法上第127頁至第131頁影本乙份附件23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號意見書影本乙份附件241985年聯合國大會決議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準則影本乙份附件252006年7月27日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41次全體會議決議及班加羅司法行為原則影本乙份附件26司法院大法官待審案件一覽表網頁乙份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第27頁共28頁93第28頁共28頁94","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359293,"doc_id":339946,"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歐陽榕1101230釋憲聲請陳報狀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5f792d15-4338-4dcc-a5c1-da521c6690ac.pdf","doc_att_content_real":"歐陽榕1101230釋憲聲請陳報狀_OCR.pdf","doc_att_sort":3,"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釋蕙聲請陳報狀聲請人歐陽椿民國年月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現於高雄看守所高雄市燕巢區正德新村1號代理人薛焯育律師電話022322-5151分機296扶助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設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200號5樓為聲請解釋案依法提陳報事一憲法訴訟法即將於民國111年1月4日施行該法第18條及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24條明定憲法法庭應於受理聲請案件後於憲法法庭網站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賦予憲法法庭公開聲請書答辯書之規範依據其旨在促進憲法議題之討論思辨並兼顧人民知的權益於憲法訴訟新制施行前為使現制下經大法官決議受理之聲請解釋案件於新制施行時能順利銜接上開新法所要求的書狀公開鈞院大法官於110年10月25日作成決議應依新法公開書狀意旨於大法官網站先行公開目前已受理聲請解釋案件之書狀因此鉤院已將大法官已決議受理聲請解釋案件含主案及併案案件在内共196件之相關書狀包括聲請人之聲請書補充理由書以及相關機關回函類同新制之答辯書等依規定遮掩限制公開事項後公開於大法官網站釋憲程序之待審案件一覽表附件27而觀諸鈞院大法官書記處發布之公開書狀一覽表第23頁編號1鄭性澤至第32頁編號39沈岐武渠等之案由均為涉及實質援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釋字第178號解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基本權及公平法院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與聲請人於106年11月15日提出之釋憲聲請書意旨相同附件28然聲請人之釋憲聲請並未經列入鈞院大法官書記處發布之公開書狀一覽表參附件27為此聲請人祈請鈞院將聲請人之釋憲聲請予以併案列入公開書狀一覽表三據此祈請鈞院鑒核實感德便此致司法院公鑒附件名稱及件數附件27鈞院大法官書記處110年11月12日發布網頁及附件公開書狀一覽表各乙份附件28聲請人之釋憲聲請書影本乙份代理人薛焯第2頁共2頁422","doc_att_category":1}],"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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