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但不影響網頁內容陳述,如開啟JavaScript,可得到視覺與特效的最佳瀏覽
列印功能:請按下ctrl+P開啟列印視窗,或由工具列中選擇列印功能
如需要選擇字級大小,請按鍵盤上的Ctrl鍵+ (+)鍵放大/(-)鍵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如需要回到上一頁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 Alt+左方向鍵(←)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清單
司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懲戒法院
法官學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fb
youtube
關鍵字
搜尋
清除
熱門關鍵字:
不受理決議
裁定
判決
審查程序
行政程序
言詞辯論及說明會
close
關於憲法法庭
組織
沿革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職權
認識憲法法庭
大事紀要
審理程序
憲法訴訟制度概述
聲請類型
法規範憲法審查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機關爭議案件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統一法律及命令案件
審理程序
常見問答及指引
常見問答
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指引
無資力人聲請憲法法庭選任訴訟代理人指引
審理中案件聲請閱卷指引
案件終結後卷宗閱覽之聲請程序
聲請旁聽憲法法庭注意事項
訴訟聲請
聲請指引
聲請注意事項及自我檢核
書狀規則
書狀格式
書狀範例
電子訴訟平台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
解釋及裁判
裁判
判決
實體裁定
程序裁定
解釋及不受理決議
解釋
不受理決議
終結案件查詢
裁判公告
系統說明
查詢服務
當事人案件進度查詢
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之案件資訊
言詞辯論案件庭期表
審理中之言詞辯論或說明會案件
曾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裁判已宣示或公告之案件
公開書狀案件
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尚未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結案)
法庭之友
公開書狀未滿2個月
另經憲法法庭公告
相關法令
法令查詢
統計
憲法法庭統計年報
案件收結統計月報
公務統計報表查詢
訴訟新制前各年度統計報表
統計圖表
統計專案分析及通報
出版品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解釋彙編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
其他出版品
引用兩公約之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
新聞及公告
全部公告
新聞稿
案件訊息
公示送達
徵人啟事
憲法法庭相關資訊
111年1月4日前公告
新聞稿
解釋快訊
不受理決議快訊
案件訊息
一般公告
107年前公告
交流活動
各國憲法法院網站
國際法學交流
專題演講
學術研討會
活動訊息
研討會資料
參觀憲法法庭
網路報名系統
影音專區
全部影音
說明會
準備程序
言詞辯論
宣判
記者會
會議及演講
其他
公開書狀案件
首頁
>
查詢服務
>
公開書狀案件
>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結案)
110年度憲二字第567號
EN
異常排除說明
檢索操作手冊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line
plurk
twitter
列印
:::
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
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567號
受理日期
2021-12-30
聲請人
陳敏鳳
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64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1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陳敏鳳110.12.10解釋憲法聲請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會台字第12668號(朱育德...)
{"news":[],"pub_news":"","oral_debate_video":"","briefing_session_video":"","declare_judgment_video":"","atts":[{"doc_att_id":359430,"doc_id":325408,"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陳敏鳳110.12.10解釋憲法聲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5c5e2c54-e8b3-40ae-be26-0af7c3681980.pdf","doc_att_content_real":"陳敏鳳110.12.10解釋憲法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解釋憲法聲請書聲請人姓名陳敏鳳職業媒體從業人員地址住郵遞區號送達代收人鄭文筑茲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並將有關事項敘明如下壹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一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最後終局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64號民事判決所適用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1條及第23條之疑義爰聲請解釋第1頁共18頁二另按釋字698號解釋理由書謂聲請人以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四二二四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判認其所適用之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財政部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台財稅字第九六四五八七號令下稱系爭令及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之同條例第三十二條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查系爭裁定以聲請人未具體表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五一七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有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而認上訴為不合法從程序上裁定驳回上訴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本件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三查本件雖有上訴最高法院即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0號民事裁定惟最高法院以程序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觀上開釋字意旨本件應以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作為本件終局判決聲請憲法解釋併此敘明貳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一本案涉及憲法上保障之不表意自由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第2頁共18頁涉及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保障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違反一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15曰於美麗島電子報撰寫標題為馬英九總統收受違法政治獻金抓到了一文内文稱根據知情人士透露段宜康所指的這場聚會是在2007年舉行一共是十二個人參加共同湊了2億元交給了跟隨馬英九總統非常長期的幕僚這位幕僚非常低調跟馬英九身邊長達數十年外界卻對他的名字並不熟悉外界曾經質疑這筆錢是否交給了馬英九總統若以與會人士透露這筆錢是透過這位人士負責接觸和聯繫這筆錢一定會交給馬英九手中毫無疑問只是馬英九如何運用則不可而知因此這場十二人密會共有六人是確定名單一人是很可能的名單而發起人是W先生而分配的金額也有明確的安排其中宣明智以老大之姿在二億元中認捐了八千萬元其次是矽品林文伯認捐了五千萬元其餘剩下的七千萬元則由其他的人分配當時聚餐後還由馬總統這位親信幕僚安排到陽明山的市政府溫泉泡湯雖然當時馬英九已經卸市長但借用市長溫泉並不困難等語第3頁_共18頁二後馬英九以聲請人未經查證即逕虛構上開情事影射伊因收受該鉅額金錢而有圖利相關電子業者之心致伊名譽受損等情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極第195條第1項侵權行為之規定訴請聲請人給付伊新臺幣下同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並求命聲請人為登報道歉三上開訴訟經歷次審判後經最高法院以裁定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聲請人除須給付馬英九60萬元及法定利息外仍須公開登報道歉聲請人因而受有言論自由之侵害四本案涉及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之保障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二所經過之訴訟程序馬英九提起上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後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98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454號民事判決駁回附件1附件2嗣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55號民事判決廢棄發回高等法院審理附件3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64號民事判決判命聲請人為金錢給付及登報道歉義務之履行附件4後經最高法第4頁共18頁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0號民事裁定確定附件5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之名稱及内容88年4月21日公布施行之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參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主張的立場及見解一對於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之内容本件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允許名譽權受侵害之人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又此一適當處分係空白授權法官於個案中決定處分方式並查民事審判實務中不乏以判命登報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無疑已對於聲請人基於憲法第11條之言論自由中之不表意自由形成侵害並有違背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情二聲請人對於前項疑義所持之見解第5頁共18頁一系爭規範核屬對於憲法第H條人民言論自由之基本權侵害1.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蕙法第11條明確揭示言論自由為人民重要基本權利之一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言論自由在於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釋字509號釋字414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故基於取得充分資訊及實現自我等目的應予以言論自由最大限度之保護2.並按釋字第577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及消極不表意之自由其保障之内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再按國家對不表意自由雖非不得依法限制之惟因不表意之理由多端其涉及道德倫理正義良心信仰等内心之信念與價值者攸關人民内第6頁共18頁在精神活動及自主決定權乃個人主體性維護及人格自由完整發展所不可或缺亦與維護人性尊嚴關係密切釋字第656號解釋理由書參照3.又人性尊嚴之重要性已為諸多釋憲實務及學者論著所解釋其中釋字372解釋大法官蘇俊雄更於其協同及部分不同意見書中指明人性尊嚴不可侵犯乃是先於國家之自然法的固有法理而普遍為現代文明國家之憲法規範所確認憲法保障基本人權對於每一組織構成社會之個人確保其自由與生存最主要目的即在於維護人性尊嚴蓋人類生存具有一定之天賦固有權利在肯定主權在民之國家理論下乃將此源諸人類固有之尊嚴由憲法加以確認為實證法之基本人權人性尊嚴Mensehenwuerde不可侵犯是最高的法律價值各國蕙法有設明文加以宣示者如德國基本法第一條第一項謂人性尊嚴不可侵犯性所有國家之權力必須尊重與保護之日本憲法第十三條謂所有國民均以個人地位而受尊重其意旨亦在宣示保障人類尊嚴之原理我國憲法雖未明文宣示普遍性人性尊嚴之保護但是此項法益乃基第7頁共18頁本人權内在之核心概念為貫徹保障人權之理念盘國憲法法理上亦當解釋加以尊重與保護I4.準此除將個人内心精神性活動表露於外之言論形式消極不表意之自由亦屬言論自由之保障範圍已為我國釋憲實務所肯認又不表意自由既與有最高法律價值之稱之人性尊嚴關係密切對於不表意自由之限制是否違憲之判斷自應以較嚴格之標準審查之又對於不表意自由之保障更應當與一般表意自由相同給予極大化保障5.復按所謂道歉指行為人對自身過去之行為承認錯誤並對被害人表示歉意道歉如係出於公權力所迫並在公開場合為之則道歉人受影響的就不僅僅是不表意自由也因令其感到屈辱還包括人格尊嚴且所涉内容如涉及倫理對錯的良心問題甚至還涉及良心自由故公權力是否宜強迫人民登報公開道歉即涉及基本權衝突也就是被害人一方的名譽權以及加害人一方不表意自由人格權乃至良心自由雙方間衝突的問題釋字656許宗力大法官部分協同意見書參照故強制人民履行登報道歉之作為實已第8頁共18頁涉及對人民不表意自由之限制或侵害至明6.或有論者謂基於平衡雙方法律上地位而言不能謂命公開道歉之手段係為侵害加害人的人性尊嚴釋字第656號陳春生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參照惟查人性尊嚴不可侵犯之重要性已如前述以透過侵害加害人之人性尊嚴作為回復被害人人格完整性之手段是否可正當化強制登報道歉之手段將本質為基本權侵害行為之登報道歉合理化仍容有疑問7.更況釋字656號解釋理由書既謂惟如要求加害人公開道歉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屬逾越回復名譽之必要程度而過度限制人民之不表意自由否認所謂公開道歉之正當性惟所謂公開道歉與公開登報道歉之區別基礎為何其二者對於人性尊嚴之侵害程度究竟有無高低之分釋字656號解釋顯未就此有合理論述8.故而基於人性尊嚴不可侵犯及對於言論自由之極大化保障等原則應確立不表意自由於憲法上保障地位又系爭法規容許司法機關強制命人民為登報道歉行為明顯強迫人民違反意願為道歉之言第9頁共18頁論形同剝奪人民拒絕道歉之不表意自由甚或違背人民的良心自由強制登報道歉與強制公開道歉並無二致系爭法規實已構成對人民憲法第11條之基本權侵害至明二系爭規範未符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1.按利益衡量不脫價值判斷一涉及價值判斷利益衡量就難免披上一層神秘面紗令外界不易窺其堂奥然再怎樣神秘權衡相衝突之基本權總不得任憑衡量者自身之慈意與好惡最基本的要求是不得偏祖任何一方基本權致作出全有或全無之認定而是必須在對雙方基本權盡可能兼顧盡可能都傷害最小的前提下作出適當之調和以避免對任一方基本權造成過度侵害否則將構成錯誤違憲的利益衡量釋字656號解釋許宗力大法官部分協同意見書參照2.是以於利益衡量時本應著重於兼顧雙方基本權而為適當調和若衡量結果恐對其中一方基本權產生過分侵害即非謂適當之價值權衡上開許宗力大法官之論述即體現出目的與手段間須符合最小侵害及衡平性原則之重要性第10頁共18頁3.次按如考量個案情形為回復名譽而有進一步讓勝訴判決廣為周知之需要則充其量採取諸如由法院判命敗訴之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之聲明或被害人勝訴判決之啟事或將判決書重要内容登報等手段即為已足強迫公開道歉於回復被害人名譽之外所溢出的副作用實在太大太強了姑且不論對加害人不表意自由乃至良心自由的侵害還因具有心理上精神上與道德上的公開懲罰功能使加害人受到類似遊街示眾的屈辱嚴重打擊其人格尊嚴是客觀上明明有兩全其美之手段可供選擇而竟允許可以捨此不由選擇這種大大超出回復名譽所必要限度之手段釋字656號解釋許宗力大法官部分協同意見書參照4.所謂名譽權係指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而系爭條文所稱之回復名譽適當處分即係透過該適當處分使被害者之社會上評價回歸至其應有狀態使被害者社會評價回歸至應有狀態之方式不一而足以強制登報道歉即係透過強制敗訴第11頁共18頁者將司法審判結果公告周知之方式以回復勝訴者之社會評價以此角度觀之誰負責登報i即非為此一回復名譽處分之重點而應著重於以完整且公開方式陳述判決結果以修正名譽權被侵害一方之社會評價5.是以若採取前揭許宗力大法官所述如由法院判命敗訴之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之聲明或被害人勝訴判決之啟事或將判決書重要内容登報等手段顯與強迫敗訴一方登報道歉同樣能達到將錯誤消息勘誤將涉訟事實及判決結果公告周知等回復社會評價應有狀態之功能6.或有謂若由勝訴一方自行登報則缺乏所謂道歉意含然如前揭許宗力大法官意見書所述道歉界定為一種道德層次的義務認為道歉只能靠教育靠勸說來促使實踐在行為人不認為自己有錯而拒絕道歉的情況下並不宜由國家介入強制其履行終歸而言道歉僅係道德上要求並不能與法律上義務混為一談7.承前所述強制人民登報道歉之副作用除本質上為不表意自由之侵害外尚有心理上精神上與道德上第12頁共18頁的公開懲罰功能使加害人受到類似遊街示眾的屈辱嚴重打擊其人格尊嚴8.並觀此類由法院判命登報道歉處分之案例其中不乏如同本案所涉及之政治性言論聲證1聲證2按釋字第414號解釋理由書謂言論自由在於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其中非關公意形成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之商業言論尚不能與其他言論自由之保障等量齊觀蓋政治性言論已明確劃入高價值言論highvaluespeech之範嘴因政治性s論有利於民主自由體制之維持並促進公共意見之形成同時並對公共事物有監督功能9.然若容許主張名譽權受侵害公眾人物尤其位居行政機關禹位者任意向法院訴請為登報道歉之處分此種類似公開處罰的方式除對敗訴之一方有言論自由之侵害外更形同變相箝制政治性言論市場對於言論自由之功能產生阻礙更係與我國釋憲實務歷來所採取保護政治性言論等高價值言論之立場相第13頁共18頁is連010.另按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書而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之機制應受蕙法第十一條所保障新聞採訪行為則為提供新聞報導内容所不可或缺之資訊蒐集查證行為自應為新聞自由所保障之範脅又新聞自由所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亦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故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及於新聞自由並包含無論媒體或一般人之新聞採訪自由11.故系爭法規容許登報道歉處分所生之影響除對於言論市場内容之實質箝制外更生對新聞自由之衝擊系爭法規於保障一方名譽權同時亦可能對人民之新聞自由產生影響進而出現基本權嚴重衝突例如於本案事實中聲請人因不願揭露並保護消息來源而最終受金錢給付及登報道歉等不利裁判結第14頁共18頁果而該登報道歉之適當處分無疑係對聲請人不願提供消息來源之懲罰明顯係對聲請人新聞採訪自由之侵害12.準此系爭法規容許以此一侵害人格尊嚴方式作為回復名譽適當處分之一種所造成對人民不表意自由新聞自由之侵害及言論市場功能之損害顯遠高過回復勝訴一方名譽之目的13.亦有論者謂系爭規定涉及採行公權力措施的價值判斷國家立法機關自然擁有能代表全民決定在何種情況下採行何種補救措施的價值手段目的性的判斷決定此點在本院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理由書中釋憲者就立法者關於社會多數共通價值所為之判斷原則上應予尊重已明白提及釋字656號陳新民大法官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參照14.然觀釋字617號解釋理由書中亦強調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是否有害社會多數人普遍認同之性觀念或性道德感情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故所謂登報道歉之手段時至今曰是否仍符合所謂普遍國民法感情在科技網路技術普第15頁共18頁及的當下顯無必要採取此種傳統且侵害人性尊嚴之方式作為適當回復名譽之手段15.綜上所述系爭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容許法院任意為回復名譽適當處分之規定核為對言論自由之侵害且未符合最小侵害原則及衡平性原則16.系爭法規顯與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保障意旨及第23條比例原則相牴觸至明甚有箝制高價值言論市場之可能故自有聲請解釋憲法之必要並透過作為憲法守護者之大法官予以宣告系爭要點違憲方能完善我國憲法所揭示之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保障肆解決疑義必須解釋蕙法之理由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案號164號民事判決88年4月21日公布施行之民法第確定判決所援用之法律195條第1項後段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第16頁共18頁伍本案關係文件證據及附件附件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98號民事判決影本乙份附件2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454號民事判決影本乙份附件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55號民事判決影本乙份附件4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64號民事判決影本乙份附件5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0號民事裁定影本乙份聲證1周玉蔻為頂新案不實言論登報道歉馬英九這是遲來的正義新新聞httpswww.storm.mgarticle2157046最後渗J賢920211208聲證2中時終於登報道歉黃國昌痛批完美詮釋了欲蓋彌彰新頭殼第17頁共18頁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1-10-116494202S1120SA1101210M3擗许淠JU斧Mmm郇1SM櫂踩壯s霉m","doc_att_category":1}],"videos":[]}
回到頁首
判決
公開書狀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
終結案件查詢
法令查詢
平台服務
智慧客服
關鍵字
搜尋
中文版
English
關於憲法法庭
組織
沿革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職權
認識憲法法庭
大事紀要
審理程序
憲法訴訟制度概述
聲請類型
法規範憲法審查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機關爭議案件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統一法律及命令案件
審理程序
常見問答及指引
常見問答
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指引
無資力人聲請憲法法庭選任訴訟代理人指引
審理中案件聲請閱卷指引
案件終結後卷宗閱覽之聲請程序
聲請旁聽憲法法庭注意事項
訴訟聲請
聲請指引
聲請注意事項及自我檢核
書狀規則
書狀格式
書狀範例
電子訴訟平台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
解釋及裁判
裁判
判決
實體裁定
程序裁定
程序裁定案件列表
憲法法庭裁定
不受理裁定
其他裁定
審查庭裁定
不受理裁定
其他裁定
解釋及不受理決議
解釋
不受理決議
終結案件查詢
裁判公告
系統說明
查詢服務
當事人案件進度查詢
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之案件資訊
言詞辯論案件庭期表
審理中之言詞辯論或說明會案件
曾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裁判已宣示或公告之案件
公開書狀案件
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尚未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結案)
法庭之友
公開書狀未滿2個月
另經憲法法庭公告
相關法令
法令查詢
統計
憲法法庭統計年報
案件收結統計月報
民國114年(2025)
民國113年(2024)
民國112年(2023)
民國111年(2022)
公務統計報表查詢
民國114年(2025)
民國113年(2024)
民國112年(2023)
民國111年(2022)
訴訟新制前各年度統計報表
統計年報
統計月報
民國110年(2021)
民國109年(2020)
民國108年(2019)
民國107年(2018)
民國106年(2017)
民國105年(2016)
民國104年(2015)
民國103年(2014)
民國102年(2013)
民國101年(2012)
民國100年(2011)
民國99年(2010)
其他各式統計報表
統計圖表
統計專案分析及通報
出版品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解釋彙編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解釋彙編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中譯版索引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
其他出版品
引用兩公約之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
新聞及公告
全部公告
新聞稿
案件訊息
公示送達
徵人啟事
憲法法庭相關資訊
111年1月4日前公告
新聞稿
解釋快訊
不受理決議快訊
案件訊息
一般公告
107年前公告
交流活動
各國憲法法院網站
國際法學交流
專題演講
學術研討會
活動訊息
研討會資料
參觀憲法法庭
網路報名系統
影音專區
全部影音
說明會
準備程序
言詞辯論
宣判
記者會
會議及演講
其他
回首頁
網站導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