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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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3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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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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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會台字第12319號
受理日期
2020-10-07
聲請人
林于如
案由
為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92號刑事判決,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最高法院86年及102年內部事務分配決議、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司法院釋字第178號及第256號解釋,排除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亦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違反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與平等權;以及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19條第1項之心智缺陷規定未盡明確,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等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林于如103.10.22釋憲聲請書_OCR
林于如1111213憲法訴訟補充理由書_OCR
其他
最高法院105.07.14台文字第1050000525號函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會台字第13254號(劉政哲)
{"news":[],"pub_news":"","oral_debate_video":"","briefing_session_video":"","declare_judgment_video":"","atts":[{"doc_att_id":392375,"doc_id":310001,"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林于如103.10.22釋憲聲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8c1bc135-2617-434c-a64c-be6aeb8ff878.pdf","doc_att_content_real":"林于如103.10.22釋憲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正八釋憲聲請書聲請人林于如現於臺灣台中女子看守所服刑中代理人.梁家赢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扶助律師台北市金山南路二段200號6樓電話23225151295傳真23222051茲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爰將有關事項敘明如下壹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一請求解釋一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二點及最高法院86年及102年内部事務分配決議下稱内部分案決議達反法定法官原則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並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旨玉符____________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g規定所謂參與前審之裁判應包含最高法院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之情形鈞院釋字第178號解釋及釋字第256號解釋有補充解釋之必要第1頁共22頁二聲請目的一查本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即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92號刑事確定判決附件1認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號刑事判決附件2核無違誤認聲請人上訴無理由乃駁回聲請人之上訴本件確定終局判決形式上雖未援用内部分案決議或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惟分案係審判之前提是否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迴避乃確定終局判決審判時依職權須審酌之事項本案實質上分由原第一次發回更審裁判之主辦股法官有四位法官石木欽段景榕洪兆隆洪佳濱既參與了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898號刑事判決第一次發回更審判決也參與了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92號刑事確定判決確定終局判決並無自行迴避應認確定終局判決實質援用内部分案決議及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鈞院釋字第399號第582號第622號第675號解釋第698號解釋及第703號解釋參照分案並審判否則將無從產生本件判決且内部分案決議並未對外公布人民無從得知最高法院如何分案亦無任何判決會將内邹分案決議形式上援用於判決中如無法依據實質援用之理論聲請釋憲則人民對於未公布之內部分案決議將無從挑戰其合憲性法定法官原則也將因此被棄置於憲法保障範圍之外二又釋字第178號解釋雖謂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所稱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係指同一推事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而言然釋字第256號解釋理由書又謂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益現行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關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規定即在當事人就法官曾參與之裁判聲明不服時使該法官於其救濟第2頁共22頁a程序不得再執行職務以保持法官客觀超然之立場而維審級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因此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更審前之裁判者固應自行迴避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參與該確定終局裁判之法官依同一理由於再審程序亦應自行迴避故本件原因案件最高法院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之情形是否屬於應迴避之事由就兩號解釋觀之似仍有不明確之處應予釐清而有再為補充解釋之必要聲請人認為本件原因案件最高法院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之情形亦屬法官應自行迴避之事由始符合法定法官原則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並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相符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及補充解釋貳疑義之性質與經過及所涉之憲法條文一疑義之性質一按我國於98年3月31日已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下稱兩公約施行法並於98年4月22日由總統公佈生效且總統復於98年5月14日簽署兩公約之批准書兩公約於我國至少已具有國内法律之效力二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規定第1項明訂一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該規定係屬對被告公平審判權最基本之保障要求審判者須符合依法設置獨立性第3頁共22頁1及無偏頗性三項基本要求此參公約第32號一般性意見19.在法院和法庭前一律平等和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第十四條第一項關於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的規定是一項絕對的權利不得有任何例外21.無私的規定涉及兩方面第一法官作判決時不得受其個人傾向或偏見之影響不可對其審判的案件存有成見也不得為當事一方的利益而損及另一當事方第二法院由合情理的人來看也必須是無私的59.在審判最終處以死刑的案件中嚴格遵守公正審判的保障特別重要審判未遵守公約第十四條而最終判以死刑構成剝奪生命權公約第六條亦可得知此亦為釋字第665號解釋所揭示具有憲法位階之法定法官原則及憲法第16條訴訟權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範圍三聲請人認内部分案決議將重大刑事案件分由第一次承辦法官承辦不但未考慮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應屬迴避事由也造成原因案件聲請人第二次上訴第三審係由同一合議庭進行審理且於第一次發回時該合議庭之發回理由中對第二審量刑判斷多所指謫實質上對於第二審將第一審死刑判決改判為無期徒刑之不當已有定見聲請人受更一審不利益判決後雖提出上訴仍由最高法院同一合議庭進行審理足徵本件分案並未依法分案J内部分案決議將造成合議庭有偏頗性遠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並與憲法第7條及第16條保障人民平等權訴訟權之意旨不符二疑義之經過一按聲請人涉犯殺人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以第4頁共22頁98年度偵字第51595202號99年度偵字第213239468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9年度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判處聲請人殺人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100年度上重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改處無期徒刑處奪公權終身檢察官對二審判決不服認量刑過輕因而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2898號刑事判決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嗣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再以10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號刑事判決驳回上訴維持第一審判處被告死刑之判決聲請人不服再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2392號刑事判決驳回上訴確定二另聲請人不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92號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號確定刑事判決於102年9月3日向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聲請再審附件3亦遭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102年9月16日駁回在案附件4又聲請人於104年4月24日以本件分案違背分案規則且合議庭於前次發回時就本件量刑已有定見實有偏頗為由請求最高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附_件5遭最高檢察署驳回在案jfg查最高法院檢察署103年5月7日台自字第1030004841號函駁回聲請人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之理由有謂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固規定為使該案件早日確定按民刑事科製作之一般分案送案清單所列原主辦股法官循一般分案程序分由該法官辦理並辦理提前分案另依法官自治原則最高第5頁共22頁1法院於86年及102年内部事務分配決議通過如屬重大案_件亦比照上開分案實施要點分原主辦股法官附件6由此亦可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確已實質援用内部分案決議因屬重大案件係分由原主辦股法官辦理四位法官均未自行迴避最終遭已經對於量刑有所定見之合議庭駁回上訴四聲請人現已窮盡所有救濟途徑惟仍認本案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即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92號刑事確定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内部分案決議有上開違憲疑義且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亦應包含法官參與前次發回更審前之裁判而有聲請憲法解釋及補充釋字第178號及第256號解釋之必要三所涉及之憲法條文憲法第7條平等權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14條第1項被告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及第6條第1項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國際人權法義務參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一内部分案決議有違法定法官原則釋字第256號解釋及憲法第7條平等權憲法第16條訴訟基本權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之規定釋字第665號解釋對於法定法官原則已有明確之闡釋世界主要法治國家中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一百零一第6頁共22頁Vo條第一項雖明文規定非常法院不得設置任何人受法律所定法官審理之權利不得剝奪一此即為學理所稱之法定法官原則其内容包括應以事先一般抽象之規範明定案件分配不得恣意操控由特定法官承辦以干預審判惟該原則並不排除以命令或依法組成含院長及法官代表之法官會議Presidium訂定規範為案件分配之規定德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之五第一項參照法院案件之分配不容恣意操控應為法治國家所依循之憲法原則我國憲法基於訴訟權保障及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亦有相同之意旨錢建榮法官亦曾撰文對於最高法院内部分案決議之合憲性提出質疑法定法官原則要求的就是法院案件之分配不容恣意操控也就是隨機盲目的分案方為原則更不得恣意操控由特定法官承辦以最高法院撤銷廢棄發回再上訴的案件而言更有釋字第178及256號強調如無事實上的困難原承辦法官應迴避這不僅是審級利益更是維護公平法院的要求附件7錢法官亦認為最高法院内部分案決議不從案件當事人的角度只從司法行政方便管考的角度出發内容等於牴觸隨機盲目分案的法定法官原則這樣的決議已非一般抽象之規範而是個別具體的指定法官尤其重大刑案一上訴之後被告的命運就註定交給特定法官手中而由同一位法官繼續承辦更審上訴後的相同案件等於自己審理先前自己的裁判按針對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有關前審之規定學說第7頁共22頁n上向來有審級說與拘束說之爭議審級說指系爭規定重在保護當事人之審級利益如在下級審已就該案件參與審判之法官於上級審仍容許其執行職務則審級制度即失其存在之意義是以所謂前審係指下級審而言拘束說則重在維護裁判之自缚性依拘束說之見解同一法官應受自身意見之拘束因此所謂前審係指前次審而言我國刑事訴訟實務自鈞院釋字第178號解釋以降多採取審級說釋字第178號解釋謂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所稱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係指同一推事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而言是依本號解釋之見解系爭規定所謂前審似指下級審如採此一見解則本件原因案件合議庭並未參與下級審即無迴避之適用然鈞院釋字第256號解釋對於再審程序似改採拘束說之見解釋字第256號解釋理由書謂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益現行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關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規定即在當事人就法官曾參與之裁判聲明不服時使該法官於其救濟程序不得再執行職務以保持法官客觀超然之立場而維審級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因此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更審前之裁判者固應自行迴避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參與該確定終局裁判之法官依同一理由於再審程序亦應自行迴避換言之若依照釋字第256號解釋明確揭示民事訴訟再審仍有因參與前審而迴避的問題則本件原因案件第8頁共22頁之情形參與第一次上訴第三審審判之法官於第二次上訴第三審案件基於其已於前次審判表示過量刑之見解則依照鈞院釋字第256號解釋亦應迴避惟鈞院釋字第178號解釋與第256號解釋之關係為何釋字第256號解釋是否適用刑事案件均有再予釐清而有再為補充解釋之必要或有謂釋字第256號解釋僅適用於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無適用餘地之見解惟查依前揭釋字第256號解釋理由書之意旨迴避規則源自於憲法第16條訴訟基本權訴訟權之目的在於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之權利由訴訟權所衍伸出之公平審判權i要得以實現必先有公平法院i之形成作為前提而公平法院最基本的要素即在法院必須由客觀無偏見之審判者組成此一由憲法位階之訴訟基本權所推導之原則不應區別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而有所不同綜上可知本件内部分案決議將重大刑事案件之上訴固定由第一次主辦股法官承辦既未對外公告其所謂重大刑事案件之範圍亦不明確且有違法定法官之憲法原則與釋字第256號解釋及憲法第7條平等權憲法第16條訴訟基本權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亦有所牴觸應屬違憲二迴避制度之憲法法理在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及公平法院原則其制度目的在啉除對於案件存在既有成見之審判暑以維持法院之客觀中立性而審級說或拘束說僅為實踐人民訴訟權之手段之一若取此捨彼將使人民訴訟權之内含有所第9頁共22頁A缺漏鉤院釋字第256號理由書謂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公平審判之權益其後鈞院於釋字第396號418號574號等解釋復重申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有受公平審判權利之意旨此外已具國内法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即保障公平審判權利條款其中第1項前段即明定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而迴避制度之目的依釋字第256號解釋理由書之見解在保持法官客觀超然之立場g字第178號解釋理由書則謂因推事已在下級審法院參與裁判在上級審法院再行參與同一案件之裁判當事人難免疑其具有成見而影響審級之利益i故聲請人主張釋字第256號解釋與釋字第178號解釋兩者並無矛盾二致兩號解釋都指出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之精神在於避免法院受成見的影響而保持其客觀中立性以符合憲法上人民訴訟基本權之要求換言之無論是審級說I所重視的審級利益抑或拘束說所重視的裁判自缚性毋寧皆為說明前審法官應迴避的論理而已兩者的終極目的都是在維持法院的公平性若將審級說i或拘東說作為迴避制度之立法目的恐有倒果為因之疑義而德國聯邦刑事訴訟法StPO第23條似可應證上開見解依該條文第1項規定法官若曾參與案件的決策則在上訴程序第10頁共22頁中該名法官即不得再參與本項規定看似採審級說i然該條第2項前段即明確規範法官對其曾參與之裁判而提起之再審聲請案件依法不得再參與再審程序之裁判i1換言之審級說與拘束說都僅是法官迴避作為憲法所保障訴訟權實踐之論理方法兩者皆不應作為判斷法官應否迴避之單一標準三若以憲法第16條訴訟權所保陣之公平法院為基礎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之前審是否包括前次同一審級之審判應以一個合理第三人之角度觀察法院能否維持公正之外觀為判斷標準公平法院究竟有何内涵聲請人主張公平法院之内涵在程序正義proceduraljustice的實踐現代民主法治國家莫不以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賴作為施政重要方針而程序正義的實踐則被認為是增進人民對司法信賴感之重要手段美國關於程序正義之實證研究即發現不論個案之勝敗若司法程序重視程序正義二造對於司法之信賴感均會大幅提升反之若司法體系不重視程序正義則即令勝訴之一方仍可能對司法體系產生質疑因為人民清楚地知道勝訴的結果只是因為自己一時的幸運12學者指出程序正義隱藏在一些過去比較不為人們所重視的細節之中例如當事人對於程序進行有多少主導的權利法官有付出哪些努力維持自身的公正性法官問案是否耐心懇切1林俊益刑事訴訟法概論上頁532SeeTomR.TylerWhyPeopleObeytheLaw2006.第1頁共22頁法官是否關心當事人的權利法官對於當事人律師權的關切程度如何法官是否言出必行是否毫無偏見3是以所謂的程序正義丨一言以蔽之應是指裁判者是否竭盡所能地維持自身的公平性與中立性蓋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不同實質正義的目的在於追求正確之結論正當的程序雖有可能增進結論的正確性但程序正義的目的毋寧更重視程序本身之獨立償值同時也更重視程序本身帶給人民的觀感程序正義i強調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並不應該是預設立場i司法必須豬極地從人民的觀點斟酌程序的各種細節以爭取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從程序正義i的角度來看不論是審級說拘東說或是前開各種論述皆陷於司法本位僅為法律專業者對於刑事程序強行之切割與合併完全有違人民對於刑事程序之想像t一般人民斷難接受已形成有罪心證的法官能夠毫無成見地重新審酌同一案件上開論述根本之假設在於人民應該完全順從法律專業而非程序正義所強調的爭取認同理念若從程序正義作為出發點蕙法第16條訴訟基本權之目的既然在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之權利則公平之定義自然不應脫離一般人民之合理想像鈞院釋字第178號解釋亦是本此意旨而於理由書強調因推事已在下級審法院參與裁判在上級審法院再行參與同一案件之裁判當事人難免疑其具有成見而影響審級之利益事實上刑事訴訟法第17條其他各款也都表彰了此一概第12頁共22頁念蓋系爭條文第1至7款為立法者所預設可能使法官無法公正行使職權的風險因素符合第1至7款任何一款的情形並不代表法官就絕對會有偏見然法律卻將這種情況視為i法官無法正常行使職權而要求法官自行迴避換言之憲法與刑事訴訟法所關切者並非法官本人是否確實形成偏見而是法官是否有可能i形成偏見是以其重點在於法院能否取信於人民而維持公平法院原則要求下的公正外觀又因刑事訴訟法第17條無法一一列舉出所有可能影響法官公正性之因素故於第18條第2款設定一概括規定只要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皆得聲請法官迴避此款規定更加彰顯刑事訴訟法之迴避規則真正之精神在於確保審判者維持其公正的外觀參諸外國立法例亦皆認為迴避之度之設計應以確保審判者公正的外觀為中心以美國為例美國聯邦法典UnitedStatesCode28USC455規定美國聯邦法官在任何程序中之公正性可受到合理質疑時皆應自行迴避4美國聯邦法官行為準則CodeofConductforUnitedStatesJudgesCanon3C1e中更英國上議院HouseofLords於西元2002年通過新測試標準20022A.C.357at494.依該標準法官是否應自我迴避應從一個公平且受充分告知的觀察者角度經過考量事實後認UnitedStatesCode28USC455a.請見附件8CodeofConductforUnitedStatesJudgesCanon3C1e.請見附件9第13頁共22頁為該法庭確實有可能具有偏見6而澳洲最高法院theHighCourtofAustralia在Johnsonv.Johnson案中表示法官的自我迴避應以一個虛構的合理第三人角度來判斷該合理第三人不應是法律專業人士但是仍應對相關的法律有所了解該第三人不應過度懈怠也不應過度敏感並且了解法律的顧慮法律對法官的限制以及法官專業上的壓力7加拿大法院則認為合理可分為兩個層次判斷者本身合理以及判斷過程的合理所謂判斷者本身合理係指判斷者必須了解到所有的司法決定都有相當程度的主觀成分主事者的生活經驗必然會影響決策8所謂的合理有地域性的概念他必須是一個社群的成員並且了解這個社群的歷史與思想910至於所謂判斷過程的合理則是指判斷者必須對爭議的事實有充分的了解1南非憲法法院則是指摘關鍵在於一個合理客觀受告知的人是否認為法官在本案中無法公正行使職權11鱼以上外國法例之判斷可知法官在個案中是否存有偏見i之風險而應迴避若自公平法院i也就是程序正義i的實踐進行論述此判準有兩項要素第一觀察的角度不應流於司法院本位而應從合理第三人I角度檢視之第二不以法官確實受到前審之成見影響為必要只要風險存在即為足夠故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之前審也應該以相同標準進行詮釋重點不R.MatthewPearsonDuckDuckRecuseForeignCommonLawGuidanceImprovingRecusalofSupremeCourtJustices62Wash.LeeL.Rev.179918192005.citingPorterv.Magil20022A.C.357494H.L.請見附件107d.at1823.citingJohnsonv.Johnson2000201C.L.R.488508-09.8JdiM1816-17.citingCommforJusticeLiberty19781S.C.R.at395deGrandpreJ.dissentingId.at1817.citingR.D.S.19973S.C.R.at507-08LHeureux-DubeMcLachlinJ.I.concurring10Id.at1817.citingCommforJusticeLiberty1978iS.C.R.at394deGrandpreJ.dissenting11Idat1826.citingSARFU19997BCLR725CC1999SACLRLEXIS18at78-79.第14頁共22頁在審級說或拘束說之異同也不是法官本身是否有可能不受前審影響更非法律人對於程序之強行割裂法官應否迴避之判斷基準應該是一般人能否合理期待法院在系爭案件的法律或事實判斷上依然維持公正之外觀丨四若以一個合理第三人之角度觀察前次參與第三審審判之法官再次參與同一案件上訴第三審必然具有不可避免的偏見風險若將上開判斷基準適用於前次參與第三審審判之法官再次參與同一案件上訴第三審的情形即為以一個合理第三人之角度觀察曾參與前次第三審判斷是否有可能影響到法官於第二次參與第三審案件審判之心證關於此種情形所可能造成之偏見風險近年來美國冤獄成因的相關研究指出造成冤獄的其中一個重要要素在於法律專業者的随道視野丨tunnelvision所謂的隧道視野現象指的是一旦作出事實認定後人們會傾向忽略所有嗣後出現與自己已為之事實認定相矛盾之證據以維持自己所作成決定之一致性這種心理情狀雖然是潛意識且無惡意的卻往往造成誤判的發生12隨道視野就是心理學上之確認偏誤confirmationbias這種認知錯誤的行為表現確認偏誤會使得人們在求證的過程中1212SeeKeithA.FindleyMichaelS.ScottTheMultipleDimensionsofTunnelVisioninCriminalCases2006WIS.L.REV.2912922006.請見附件11吳傻龍刑事司法實踐者共同的願景與挑戰-論錯誤定罪之救濟與预防司法週刊第1582期頁22012請見附件12第15頁共22頁過度看重符合自己假設的證據而忽略其他資訊例如在一個經典實驗中研究人員在受試者面前擺上四張卡這四張卡片上面分別寫著AB23實驗人員告訴受試者一項假設卡片正面若是英文字母的母音其背面必然搭配數字的偶數接著實驗人員詢問受試者若要驗證這樣的假設他會先翻開哪一張卡片實驗結果發現大多數受試者都選擇翻開上面寫著A或2的卡片然而翻開上面寫著B或3的卡片才是最正確的作法因為若B的背面是偶數或是3的背面是母音則該假設就會立刻被推翻大多數的受試者選擇A或2的卡片應證了大多數的人都是傾向選擇尋求假設的正面i證據而忽略反面證據的重量13確認偏誤除了對於資訊的接收可能造成影響以外也有可能對於人們的記憶產生影響在一個實驗中實驗人員對受試者說了一則故事故事的主角在過程中同時反映出各種不同的内向與外向人格特質受試者聽完故事兩天後實驗人員將受試者召回實驗人員對半數的受試者要求他們評估故事的主角是否適合一份需要外向性格的工作另外一半的受試者則是被要求評估該主角是否適合一份需要内向性格的工作實驗結果顯示當受試者被要求評估故事主角是否適合外向工作時受試者回想起故事中較多的顯示外向個性例子反之當受試者被要求評估故事主角是否適合内向工作時受試者回想起故事中較多的顯示内向Id.at31第16頁共22頁個性例子14這項實驗代表人們在擷取儲存在腦中的記憶時同樣會受到確認偏誤的影響而選擇性地擷取確認性記憶確認偏誤不只會影響資訊的接收擷取還可能影響到資訊價值的輕重許多心理學研究顯示人們在已有既定印象的情況下無法合理判斷證據的價值也就是說我們會傾向過度看重與自身成見相符的資訊而過度貶低與自身成見相矛盾的資訊15需要強調的是受隧道視野影響之原因不在於審判者為壞人而乃是因為其與吾等同樣均是人因而有其侷限性與無期待可能性受過專業訓練之法官亦不例外此乃人在進行決策時所不可避免的問題為實踐憲法對於人民訴訟權之保障法律程序之制定應儘量降低司法決策過程中所可能產生之類似風險而刑事訴訟法中的迴避規定正可作為降低產生隧道視野風險的有效方法美國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在Clemmonsv.Wolfe中即曾明確表態主張曾參與前審的法官應在特別救濟程序中迴避在該案中被告針對確定判決向聯邦地方法院提起救濟habeascorpus而該聯邦法院的法官曾於任職州法院時就同一案件為裁判第三巡迴上訴法院認為此時該法官應該自行迴避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該案中認為在法官可能已受到汙染的情況下若法官不為迴避將會造成公眾對於司法之信心無法彌補的傷害Idat311.Idat313.第17頁共22頁16該判決並強調儘管該名曾參與前審裁判的法官是位有良知而勤奮的審判者在程序的進行中也未懷有任何的惡意惟法官在該救濟程序是否確實顯露出偏頗並非迴避的要件因為正義只有經由正義的外觀才能彰顯i1617該名法官未自行迴避的不作為已使得司法程序的進行有了不適當的外觀而使得公眾對於司法程序的信心有被侵蝕之虞i18美國北卡羅萊納州於西元2007年通過之北卡無罪調查委員會程序法TheNorthCarolinaInnocenceInquiryRulesandProcedures中更明訂決定是否開啟再審程序之委員對於系爭案件若曾有任何的涉入1902即必須自行迴避開啟再審程序後負責審理之三名法官中亦不可包含曾經實質涉入系爭案件的審判者20由上述再審不得由審理過同一案件法官承辦之外國案例來看只要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之上訴審亦不應改變隨機盲目分案之法定法官原則而由同一法官來承辦否則在法官已經受汙染甚至已經在前一次審判中明確表明見解的情況下將使得司法程序的進行不再為人民所信賴五本件為社會矚目之重大刑案又涉剝奪人民之生命權同一法官於第一次參與審判已經表達改判無期徒刑有所違誤之定見則再次審判又分案給同一法官勢必加深其對於既為判決產生確16Clemmonsv.Wolfe377F.3d322325請見附件1317Clemmons377F.3dat328.18Clemmons377F.3dat328.19TheNorthCarolinaInnocenceInquiryRulesandProceduresart.6C請見附件1420TheNorthCarolinaInnocenceInquiryRulesandProceduresart.7A.第18頁共22頁認偏誤之可能性基於憲法第7條平等權憲法第16條訴訟基本權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對於人民受公平審判權利之保障自應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法官應自行迴避規定之適用内部分案決議應屬違憲從上開研究及比較法例可知前審法官參與再審很有可能陷入隧道視野與確認偏誤的錯誤之中一旦受到認知錯誤的影響便極有可能以前審之結論作為再審程序的預設立場而忽視新事實新證據於本案之影響本件聲請人之辯護人於第二次上訴第三審請求最高法院調查證據最高法院不但未依辯護人請求調查反率然認定上訴人先前殺害林侯月雲及鄭惠升部分均經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其殺害劉宇航犯行為期在不及九個月内第三次為詐領保險金而殺人既遂並非初次犯案且所殺之人均屬至親所為難見容於天地之間如仍判處無期徒刑則依刑法第五H一條第三款規定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僅能執行其一就刑之執行而言無異免刑判決對於無辜生命之保護與社會安全之維護並非允洽不符社會大眾對於法律及公理正義的認知與期待對於一再侵害他人生命權之犯罪遏阻更難收一般預防之作用上訴人因沉迷赌博為詐領保險給付於殺害其親生母親及婆婆後短時間内再以上揭手法毒殺其夫所為國法天理均所難容其人性既泯已難有教化之可能原審維持第一審就其殺人未遂部分科處有期徒刑八年六月殺人既遂部分量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其量刑職權之行使核屬適當爰予維持云云駁回被告上訴因而確定衡諸前開駁回理由實與第一次第19頁共22頁A發回之事由無異足徵本件最高法院合議庭審理本件案件時即存有既定之立場對案件存有成見而此乃違憲之内部分案決議所導致六結言叙綜上所述前次參與第三審審判之法官參與同一案件第二次上訴第三審從客觀理性第三人之角度觀察應可認為存在高度的偏見風險而就該前次審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產生懷疑刑事訴訟法作為國家行使刑罰權之基本自應對於此一人性之盲點以及在此盲點下所產生之程序及實質不正義有所認識及防免本件終局判決實質援用之内部分案決議已嚴重侵蝕公平法院之外觀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權以及憲法第16條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對於人民訴訟基本權之保障又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所謂參與前審之裁判應包含最高法院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之情形鈞院釋字第178號解釋及釋字第256號解釋有補充解釋之必要謹請鈞院鑒核宣告内部分案決議違蕙並為補充解釋以維法治謹狀司法院公鑒第20頁共22頁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附件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正本乙份附件1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92號刑事確定判決影本乙份附件2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附件3林于如再審聲請狀影本乙份附件4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2年度聲再字第201號裁定影本乙份附件5104年4月24日林于如非常上訴聲請狀影本乙份附件6最高法院檢察署103年5月7日台自字第1030004841號函影本乙份附件7錢建榮違反法定法官原則的更二連身條款月旦法學教室第140期頁48-56附件8UnitedStatesCode28USC455a.附件9CodeofConductforUnitedStatesJudgesCanon3C1e.附件10R.MatthewPearsonDuckDuckRecuseForeignCommonLawGuidanceImprovingRecusalofSupremeCourtJustices62Wash.LeeL.Rev.1799-1839.附件11KeithA.FindleyMichaelS.ScottTheMultipleDimensionsofTunnelVisioninCriminalCases2006WIS.L.REV.291-397.附件12吳俊龍刑事司法實踐者共同的願景與挑戰-論錯誤定罪之救濟與預防司法週刊第1582期頁2-3第1583期頁3第21頁共22頁1附件13Clemmonsv.Wolfe377F.3d322.附件14TheNorthCarolinaInnocenceInquiryCommissionRulesandProceduresFeb.12013.中華民國103年月I-日聲請人林于如代理人梁家贏律師扶助律師第22頁共22頁飞1","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392377,"doc_id":310001,"doc_att_group":"openAtt7","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最高法院105.07.14台文字第1050000525號函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d27c18a0-9c23-4915-887a-255bc869e788.pdf","doc_att_content_real":"最高法院105.07.14台文字第1050000525號函_OCR.pdf","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檔號保存年限最高法院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1段6號承辦人林祐辰電話10048傳真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電子信箱受文者司法院發文曰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曰發文字號台文字第1050000525號速別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裝附件如文主旨鈞院秘書長函查事項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說明I一復鈞院秘書長民國105年7月5日秘台大二字第1050017476號函二本院受理101年度台上字第2898號林于如殺人案件依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2點第3項第三訂審法院於前開案件經第二審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宣告無罪而經檢察官提起上訴者適用之之規定為重大刑事案件另本院83年度第8次刑事庭庭長會議爽定二重大刑案撤銷發回後再行上訴之案件仍分由原股辦理故本院嗣再受理102年度台上字第2392號林于如殺人案件由原承辦股洪法官佳濱辦理與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無涉線正本司法院副本丨褥第1頁共II","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392376,"doc_id":310001,"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林于如1111213憲法訴訟補充理由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e30c47a0-8714-439a-bc0d-5d7b49c241ba.pdf","doc_att_content_real":"林于如1111213憲法訴訟補充理由書_OCR.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憲法訴訟補充理由書案號會台字第12319號聲請人林于如代理人李宣毅律師為鈞庭審理主案會台字第13254號及相關併案謹呈補充理由書事鉤庭為審理鈞院會台字第13254號聲請解釋憲法案件下稱主案及其他併案即包含本案在内之釋憲聲請案以下將主案與併案合稱本次解釋案擬定本次解釋案之審查標的即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刑事判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鈞院釋字第178號解釋及爭點題綱共4點下稱爭點題綱鈞庭並通知聲請人得就鉤庭擬具之審查標的及爭點題綱陳述意見故聲請人爰就本件解釋案之審查標的及爭點題纲陳述意見如下壹憲法訴訟權保障之落實除審級利益與法官迴避制度設計外公平審判及公正法院同為訴訟權保障之核心範圍系爭更二連身條款之規定已違反法定法官原則且使得第1頁共12頁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客觀上存有無法排除之預斷可能性則法院公平性即有動搖之疑慮一按法官法定原則用以確保國家的法治性在司法審判權領域的實踐依該條規定法院應依法組成每一法院的管轄權應依法定之在個案不得突破依法所定之現行的管轄權此外憲法上亦要求訴訟的進行應依法院的程序上述權利的保障具有制度保障的性質應有一般的規定予以確保隨機分案在司法實務上已是長年累積下來的司法行政慣例該慣例是否已具法律層次之習慣法的地位從長年下來無任何一個法院以不同的方法分案觀之應可認為不但法院的法官而且人民皆已確信其案件將以隨機分案的方式決定受理該案件的法官該慣例對於法官之公正性的確立既有幫助應可肯認其已發展為習慣法因此關於分案亦即法官之管轄現行法實際上已青認法定法官原則當隨機分案之司法行政慣例經肯定為習慣法則若非以隨機分案的方式決定審理法官除可論為違法外並可能因其侵害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訴訟權而構成違憲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黃茂榮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可參依據前揭釋字意見書意旨法定法官原則具有制度性保障性質且為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訴訟權範疇系爭更二連身條款之規第2頁共12頁定即參與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審審判之法官於該案件第二次撤銷發回更審後又上訴至最高法院時仍由原主辦股法官辦理而由原承辦股辦理之規定因於事前已個別具體指定法官牴觸隨機盲目分案之規定非屬一般抽象之規範自有違反法定法官原則之要求學者何賴傑教授劉芳伶教授於專家諮詢意見書内亦採取相同之見解二又公平審判及公正法院係具有憲法位階之上位概念釋字第442號第512號第574號第789號解釋均有提及公平審判原則而法官本身無偏頗可指乃至維持公正中立客觀之外觀使合理第三人不致對法院之公正性有所質疑均係此上位概念之内涵所謂公平法院保障係在確保法院的組織等構成面上之公平性乃係實現公平審判之前提為實現公平審判之理念法院的組織構成以及審判程序乃至於審判之判斷内容均須公平因此法定法官原則及法官無偏頗性實係公平審判及公正法院概念下的一體兩面基於憲法的最高性任何法院任何審級之審判均應確保法官無偏頗可指並應維持公正中立客觀之外觀使合理第三人不致對法院之公正性有所質疑俾使人民得於任何法院任何審級均得本於其蕙法上之訴訟權受公平審判因此立法者於各該第3頁共12頁訴訟法内均設置有法官迴避制度以確保並實現人民此項訴訟上之基本權利三此外本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核心内容釋字第752號解釋參照而訴訟權之落實則有賴立法機關制定法律進一步形塑具體訴訟制度立法機關具體化訴訟制度固然有一定之自由形成空間惟仍不得違背前揭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内容關於訴訟制度之形塑須關照之面向不一法官迴避制度是其中一項其目的有二其一是為確保人民得受公平之審判並維繫人民對司法公正性之信賴而要求法官避免因個人利害關係與其職務之執行產生利益衝突釋字第601號解釋參照其二是要求法官避免因先後參與同一案件上下級審判及先行行政程序之決定可能產生預斷而失去訴訟救濟之意義綜上可認法官迴避制度實乃確保法官公正審判維繫訴訟救濟本旨所不可或缺而屬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内容釋字第761號解釋參照是以訴訟法上之迴避制度既係立法者為實現並確保人民公平受審之權利而設置則迴避相關規定之解釋適用自應以承審法官是否得維第4頁共12頁持公正中立客觀之外觀使合理第三人不致對法院之公正性有所質疑為依歸上級審法官自行或依聲請迴避雖使當事人得獲公平之上級審判而進一步確保其審級利益之實質實現但此充其量僅係迴避制度之反射效果自不能因此倒果為因謂迴避制度係為保障審級利益是關於法官迴避制度之規範目的仍應以公平審判原則為核心而非偈限於審級利益之解釋換言之訴訟權保障之核心範圍除審級利益與法官迴避制度設計外公平法院基於正當法律程序所進行之公平審判無疑為人民權益遭受侵害時為確保時有效救濟所須具備之要件實為訴訟權核心保障範圍之一同具有上位概念之内涵無誤四同一法官重複參與第三審同一案件之審理因存在無法排除偏見或預斷之可能性自難期待法官能做出公正客觀之裁判而與公正法院公正審判之憲法原則有悖一隧道視野現象指的是一旦作出事實認定後人們會傾向忽略所有嗣後出現與自己已為之事實認定相矛盾之證據以維持自己所作成決定之一致性這種心理情狀雖然是潛意識且無惡意的卻往往造成誤判的發生又隧道視野就是心理學第5頁共12頁上之確認偏誤confirmationbias這種認知錯誤的行為表現確認偏誤會使得人們在求證的過程中過度看重符合自己假設的證據而忽略其他資訊換言之確認偏誤不只會影響資訊的接收擷取還可能影響到資訊價值的輕重許多心理學研究顯示人們在已有既定印象的情況下無法合理判斷證據的償值也就是說我們會傾向過度看重與自身成見相符的資訊而過度貶低與自身成見相矛盾的資訊二此外造成偏見或預斷之可能性除受心理學上隧道視野之影響外因世上不存在完美無瑕之審判法官縱使經驗及學養豐富主觀上亦盡力要求自己維持中立及客觀惟終究有其判斷上之盲點與犯錯之可能而要求法官自己糾正自己的錯誤除有可能使得法官遭受外界評論而陷入困境外倘若法官忽視自己先前錯誤而不予糾正亦恐有違法之嫌如此情況下實難期待法官能作出公平公正之審理三如同許宗力大法官於釋字665號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所述至於認定被告惡性重大慮及社會觀感等則是已經明白預斷被告的罪狀無第6頁共12頁形之中容許羈押變形為刑罰之預支或安撫社會情緒的工具這些瞻顧顯示有些裁判者心態上並未如實遵守無罪推定原則所課予法官的義務在證明被告有罪之前始終視其為一個無辜的人檢察官法官面對真實犯罪事件中層出不窮的殘忍情節長久以往逐漸無法維持對眼前被告身而為人的尊敬這是難以苛責的本席若坐在那個位子上也不敢保證内心從來不會對某些被告升起憤怒譴貴並預斷其有罪的聲音一無罪推定是高貴的憲法原則卻始終是違反人類心理傾向的預設顯見面對重大刑事案件或社會矚目案件法官於承受外界輿論壓力之情形下或依其過往審理案件所經歷之殘忍情節其内心存在偏見或預斷之可能已無法透過法官自我要求或倫理規範予以避免惟有落實法定法官公平法院及公平審理原則排除司法程序上可能造成不適當外觀之情形降低隧道視野風險的存在維持客觀中立無偏頗的審理以確保人民權益及司法公信貳關於司法院刑事廳及最高法院針對法官迴避所提出之意見並無從認定更二連身條款合憲之虞第7頁共I2頁一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之改革其目的之一即在解決案件延宕懸而未決之陋習自有助提升妥速審判之功效一依據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1點規定最高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使發回更審三次以上即更二以後再行上訴原審字號為更三之民刑事案件以下簡稱更二以後之案件早曰確定特訂定本要點其目的即係為使案件得以早曰確定因而訂定更二連身條款將第二次發回更審之案件於上訴後直接指定改由原承辦股法官辦理以解決繁雜案件延宕之情形藉此達到妥速審判之目的二惟查案件妥速審判固有其必要性然刑事訴訟之二大目的在於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此向為學說與實務見解所採認即刑事訴訟之目的在於發現真實確定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使刑法得以正確適用藉以維護社會安全其手段則應合法純潔公平公正以保障人權申言之在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之前提下仍不應以追求妥速審判作為更二連身條款限制之目的況且司法院近年來一直推動之金字第8頁共12頁塔型訴訟制度改革這樣的訴訟結構是為了解決我國目前訴訟制度所面臨因距事發日久證據滅失證人記憶糢糊事實無法及早確定或因終審法律見解分歧等致訴訟事件在二三審間來回審理訴訟解決紛爭的功能無法充分發揮當事人訟累難除的困境1換言之藉由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之改革第三審採取嚴格法律審兼上訴許可制第二審改採事後審兼採續審制足以減少案件反覆上訴發回之機率自有助於縮減案件確定之時程達到妥速審判之目的二各級法院人員不足之問題應可透過移轉管轄之方式解決一司法院刑事廳及最高法院意見書中均主張法院所配置之法官人數有限迴避事由之範圍過廣容易導致法院所有法官均應迴避而有窒礙難行之處云云二惟查前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已能減少案件上訴發回之機率縱使放寬法官迴避事由尚不足以認定法官會因迴避制度而有人員不足之情形況且依照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1詳見司法院107年6月27日發布之新聞稿httpsjirs.judid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45749第9頁共12頁1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内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其目的系考量特殊情況下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之情況特別立法准予裁定移轉管轄其中法院因法律不能行使審判權之情形即係指原繫屬之法院因承辦法官依法律或裁判應行迴避而該法院員額不足或行合議審判之法院因法官迴避不足法定人數致不能行使審判權者而言足見針對司法院刑事廳或最高法院所顧慮之人員不足情事現行刑事訴訟法已有相關規定得以解決並無窒礙難行之處是為貫徹法官迴避制度之目的在既有制度已足解決人員不足所造成之困境下兼衡以更二連身條款所侵害人民憲法上之權益當應認定更二連身條款之規定違憲三第三審案件之審理以不經言詞辯論為原則則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聲請迴避制度於現實層面上並無法排除法官存有偏見或預斷之情形一司法院刑事廳及最高法院雖以現行法官迴避制度設計上分為自行迴避第17條與聲請迴避第第10頁共12頁18條第2款二種後者則就其他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賦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之權縱不符合第17條所列應自行迴避事由當事人仍得釋明法官執行職務如何有偏頗之虞而聲請法官迴避應足以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云云二按刑事訴訟第二審為事實審法院於審理時須貫徹公開直接言詞審理此與第三審情況有所不同當事人仍有機會於審判過程中隨時檢驗法官之客觀中立性與公平與否進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事由聲請法官迴避然第三審為法律審且以不經言詞辯論為原則例外於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則第三審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時既以不經言詞辯論之書面審查為原則如何賦予當事人於審理過程中檢驗法官之客觀中立性又如何認定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進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益徵聲請迴避制度並無法排除法官偏見或預斷之可能則人民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亦將無法保障參麦提呈憲法訴訟補充理由書如上5謹請釣院雲核第11頁共I2頁此致司法院公鑒附件名稱及件數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聲請人林于如代理人李宣毅律師第12頁共12頁","doc_att_category":1}],"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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