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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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2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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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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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會台字第13204號
受理日期
2017-10-11
聲請人
陳錫卿
案由
為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十一)字第218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148號刑事判決,因適用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及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就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之第三審法官,排除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迴避原則之適用,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公平法院原則,且上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19條、刑事訴訟法第289條及第389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23條規定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疑義,聲請補充解釋曁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陳錫卿105.10.11釋憲聲請書_OCR
陳錫卿106.08.10釋憲聲請書_OCR
陳錫卿1110412憲法訴訟陳報狀_OCR
陳錫卿1111116法規範憲法審查陳述意見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會台字第13254號(劉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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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之救濟手段若非由不同法官予以審理即無從合於正當法律程序可徵人身自由上正當法律程序之檩準在於提供刑事被告有不同且獨立法官審理之.程序而成為迴避制度之立論基礎三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有違法定法官原則釋字第256號解釋及憲法第7條平等權憲法第16條訴訟基本權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之規定1.按針對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有關前審1之說定學說上向來有審級說與拘束說之爭議審級說指系爭規定重在保護當事人之審級利益如在下級窑已就玆案件參與審判之法官於上級審仍容許其執行職務則審級制度即失其存在之意義是以所謂前審係指下級審而言抅束說則重在維護裁判之自縛性依拘束說丨之見解同一法官應受自身意見之拘束因此所謂前審係指前次審I而言學者並謂除純以法律觀點檢討前次審判之缺失外無論為下級審或同級審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時則應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始得維持公平之法院之審判附件142.釋字第665號解釋對於法定法官原則亦已有明確之闡釋世界主要法治國家中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雖明文規定非常法院不得設置任何人受法律所定法官審理之權利不得剝奪此即為學理所稱之法定法官原則其内容包括應以事先一般抽象之規範明定案件分配不得恣意樣控由特定法宫承辦以干預審判惟該原則並不排除以命令或依法組成含院長及法官代表之法官會議Prasidiuin訂定規範為案件分配之規定德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之五第一項參照法院案件之分配不容恣意操控應為法治國家所依循之憲法原則我國憲法基於訴訟慠保障及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亦有相同之意旨3.錢建榮法官亦曾撰文對於最高法院内部分案決議之合憲性提出質疑法定法官原則要求的就是法院案件之分配不容恣意操控也就是隨機盲目的分案方岛原則更不得恣意操控由待定法官承辦以最高法院撤銷廢棄發回再上訴的案件而言更有釋字苐178及256號強調如無事實上的困難原承辦法官應迴避這不僅是審级利益更是維護公平法院的要求附件154.錢法官亦認為最高法院内部分案決議不從案件當事人的角度只從司法行政方便管考的角度出發内容等於牴觸隨機盲目分案的法定法官原則這樣的決議已非一般抽象之規範而是個別具體的指定法官尤其重大刑案一上訴之後被告的命運就註定交給特定法官手中而由同一位法官繼續承辦更審上訴後的相同案件等於自己審理先前自己的裁判5.我國刑事訴訟實務自鈞院釋字第178號解釋以降雖多採取審級說釋字第178號解釋謂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所稱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係指同一推事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而言是依本號解釋之見解系爭規定所謂前審似指下級審如採此一見解則本件原因案件合議庭並未參與下級審即無迴避之適用6.然鈞院釋字第256號解釋對於再審程序似改採拘束說之見解釋字第256號解釋理由書謂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益現行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關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規定即在當事人就法官曾參與之裁判整明不服時使該法官於其第10頁共28頁救濟程序不得再執行職務以保持法官客觀超然之立場而維審級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因此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更審前之裁判者圍應自行迴避對於確定终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參與該確定終局裁判之法官依同一理由於再審程序亦應自行迴避換言之若依照釋字第256號解釋明確揭示民事訴訟再審仍有因參與前審而迴避的問題則本件原因案件之情形參與第一次上訴第三審審判之法官於第二次上訴第三審案件基於其已於前次審判表示過量刑之見解則依照鈞院釋字第256珑解釋亦應迴避惟鈎院釋字第178號解釋與第256號解釋之關像為何釋字第256號解釋是否適用刑事案件均有辱予爱清C附件16而有再為補充解釋之必要7.或有謂釋字第256號解釋僅適用於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無適用餘地之見解惟查依前揭釋字苐256號解釋理由書之意旨迴避規則源自於憲法第16條訴訟基本權贫给權之目的在於佯障人民受公平審判之權利由訴訟權所衍伸出之公平審判權要得士乂f現必先有公平法院之形成作為前提而公平法院最基本妁要素即在法院必須由客觀無偏見判者組成此一由憲法位階之訴訟基本權所推導之原則不應區別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而有所不同四實則法官自行迴避的規範目的在於公平審判而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前審i的解釋應該如同其他各款以能否維持公平判為依歸附件17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148號刑事判決實質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开i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釋字第178號解釋之結果使刑事被告於同一個刑事審判裎序中可能先後受到ns一法院同一合議庭審理此效果不僅顯然限縮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之規定更導致刑事被告無法信賴法院能夠公平審判詳後述鑒於刑事訴訟程序可能剝奪人民人身自由甚或是生命權例如本案是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釋字178號解釋文對憲法第16條訴訟權苐8條人身自由正當法律程序以及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應有之嚴謹訴訟程序造成限制二公平審判制度的核心在於賦予刑事被告足資信賴之程序一正當法律程序之意義復在於賦予刑事被告公年審判之保障已如前述參諸釋字第654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诉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辩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特別羅列應賦予刑事被告選任令其信賴辯護人之機會在於凸顯正當法律程序之目的在於提供刑事被告之信.賴此種信賴即為公平審判保障之基礎二刑事訴訟法第7涤第8款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釋字H8號解釋文意旨之適用將造成同一審級之同一合議庭繼續參與同一案件之審理此際倘若是次審判之合議庭曾經於以往臭度中無論是下級審甚或前次判決表達對被告之不利心證且此點又為該刑事避訟被告所知則將如何助伎敢告信賴是次訴訟程序而此種信賴感之剝奪將筆致公平審判保障之基礎為之掏空使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流於具文終將產生人民不信賴sj法之惡果三不予迴避制度之目的正當性檢驗一目的不明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雖非不得限制但須具有正當目的手段與目的間須合乎比例原則始符合憲法第23條之意旨法官曾參與前次審者與曾參與r下級審裁判者相同皆可能存在先入為主之偏見影響判決之公正性釋字178號解釋文將聲請迴避範圍限缩於參與r下級審裁判之法官其作不同規範之目的為何實難明瞭s的不明罔論其目的之正當性違反憲法第23條之意旨二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事由非屬正當理由或有認為此限制之目的在於避免法院之法宫多遭迴避員額不足以組成審判庭之窘境附件18然而此目的並非正當1.此窘境可歸責於國家不應由被告承擔不利益姑不論此窘境於我國之現實上是否果真會發生此窘境只可能發生於第三審法院屢屢發回更審之情形而此情形必為第二審法院於認定事實有重大瑕疵可歸責於國家此不利益不應由被告來承受是故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目的並非正當2.非重大急迫之目的刑事審判結果事涉人身自由與人格權皆為人民核心之基本權利故刑事審判之訴訟權保障密度應格外提高應採取最嚴格的違憲審查密度從而限制訴訟權之目的不能僅為達成一般的政府利益而須為追求重大急迫之公眾利益避免法官員額不足僅味13頁共28貝係為司法行政方便考量雖能節省司法資源惟此僅為一般的經濟利益尚非重大急迫之公共利益是故此目的並不正當3.目的縱使於過去正當於今日也已不正當況按釋字第178號解釋理由書已明揭至曾參與經第三審撤銷發回更審前裁判之推事在第三審復就同一案件參與裁判以往雖不認為具有該款迴避原因但為貫徹推事迴避制度之目的如無事實上困難該案件仍應改分其他推事辦理意旨為貫徹推事迴避制度之目的必須懷抱一個基本精神就是只要該法官曾經審理過系爭案件如無事實上困難應改分其他推事辦理以免當事人懷疑法官具有成見4.違反比例原則1適合性將前審限縮解釋為下級審雖可能有助於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窘境發生堪可達成上開目的惟上開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目的顯不具備正當性縱使適合目的達成亦具有違憲疑慮2必要性特別法官之指派等制度皆能達成目的又不侵害被告之訴訟權將r前審限縮解釋為丨下級審j並非於達成目的之前提下最小侵害人民訴訟權之手段不符比例原則中之必要性原則3衡平性第14W共28頁迴避制度影響審判之公平性於刑事審判中牵涉人身自由與人格權等核心基本權利另一方面釋字苐178號解釋文將前審丨限縮解釋為下級審相較認定構成應予迴避事由而改以广特別法官之指派等制度解決爭議二者比較而言至多僅能達成方便司法行政之一般政府利益卻犧牲人民訴訟權核心基本權利為代價換取司法行政之一般政府利益損益顯然失衡不符比例原則中之衡平性原則四參考憲法第16條訴訟權所保障之公平法院之規範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再行參與者是否不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之前審範圍而不屬應自行迴避之列自應以一個合理第三人之角度觀察法院能否維持公正之外觀為判斷標準一憲法第16條保陣公平法院之内涵在於程序正義1.公平法院究竟有何内涵聲請人主張p公平法院之内涵在程序正義proceduraljustice的實踐現代民主法治國家莫不以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賴作為施政重要方針而程序正義的實踐則被認為是增進人民對司法信賴感之重要手段美國關於程序正義之實證研究即發現不論個案之勝敗若司法程序重視程序正義i二造對於司法之信賴感均會大幅提升反之若司法體系不重視程序正義則即令勝訴之一方仍可能對司法體系產生質疑因為人民清楚地知道勝訴的結果只是因為自己一時的幸運1.SVrrMRIVi.k.WhyPi.opiiOuv.yin.Law2006.2.學者指出程序正義隱藏在一些過去比較不為人們所重視的細節之中例如當事人對於程序進行有多少主導的權利法官有付出哪些努力維持自身的公正性法官問案是否耐心懇切法官是否關心當事人的權利法官對於當事人律師權的關切程度如何法官是否言出必行是否毫無偏見a是以所謂的程序正義丄一言以蔽之應是指裁判者是否竭盡所能地維持自身的公平性與中立性3.蓋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不同實質正義的目的在於追求正硪之結論正當的程序雖有可能增進結論的正择性丄但程序正義的目的毋寧更重視程序本身之獨立價值同時也更重視程序本身帶給人民的觀感程序正義強調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並不應該是預設立場司法必須積極地從人民的觀點斟酌程序的圣種細節以爭取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二程序正義要求審判者應維持法院最基本的公正外觀1.憲法第16條訴訟基本權之目的既然在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之權利則公平之定義自然不應脫離一般人民之合理想像鈎院釋字第178號解釋亦是本此意旨而於理由書強調因推事已在下級審法院參與裁判在上級審法院再行參與同一案件之裁判當事人難免疑其具有成見而影響審級之利益j2.事實上刑事訴訟法第17條其他各款也都表彰了此一概念蓋系爭條文苐1至7款為立法者所預設gg使法官無法公正行使職權的風險因素t合第1至7款任何一款的情形並不代表法官就絕對會有偏見然法律卻將這種情況視為i法官無法正常使職權而要求法官自行迴避換言之憲法與刑事訴訟法所第16@共28冉關切者並非法官本人是否確實肜成偏見而是法官是否有可能jjfl成偏見是以其重點在於法院能否取信於人民而維持公平法院原則要求下的公正外觀又因刑事訴訟法第17條無法一一列舉出所有可能影響法官公正性之因素故於第18條第2款設定一概括規定只要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I皆得聲請法官迴避此款規定更加彰顯刑事訴訟法之迴避規則真正之精神在於確保審判者維持其公正的外觀三公正外觀應自合理第三人角度檢視1.參諸外國立法洌亦皆認為迴避之度之設計應以確保審判者公正的外觀I為中心以美國為例美國聯邦法典UnitedStatesCode28USC455a規定美國聯邦法官在任何程序中之公正性可_受到合理質疑時皆應自行迴避3美國聯邦法官行為準則CodeofConductforUnitedvStatesJudgesCanon3CKle中更明定所謂可受到合理質疑包括但不限於法宵曾彺系爭案件中後色步官丨或丨就系爭案件表達過意見2.英國上議院HouseofLords於西元2002年通過新測試標準222A.C.357at49j依該標準法官是否應自我迴避應從一個公平且受充分告知的觀察者角度經過考量事實後認為該法庭確實有可能具有偏見5而澳洲最高法院theHighCourtofAustralia在Johnsonv.Johnson案中表示法官的自我迴避應以一個虛構的合理第三人角度來判斷該合理第三人不應是法律專業人士但是仍應對相關的法律有所了解該第三人不應過度懈怠也不應過度敏感並且了解法律的SunuO山2SUSCg455办討件14CodeoFComVdfcrSuHtdiidg以Cmuin3C漫附件20RMaiihcvDuckDuckRecastForeignCommonlawGuidanceImprovingRecusalofSupronCoun2Wa.vh.LecI.Ke170llLi2005.citingPoitcrv.MngiU.2UU22AC357117.R共2S顧慮法律對法官的限制以及法官專業上的壓力11加拿大法院則認為合理可分為兩個層次判斷者本身合理以及判斷過程的合理所謂判斷者本身合理係指判斷者必須了解到所有的司法決定都有相當程度的主觀成分主事者的生活經驗必然會影響決策7所謂的合理有地域性的概念他必須是一個社群的成員並且了解這個杜群的歷史與思想s至於所謂判斷過程的合理則是指判斷者必須對爭議的事實有充分的了解8南非憲法法院則是指摘關鍵在於一個合理客觀受告知的人是否認為法官在本案中無法公正行使職權1G由以上外國法例之判斷可知法官在個案中是否存有偏見之風險而應迴避若自公平法院也就是程序正義的實踐進行論述此判準有兩項要素第一觀察的角度不應流於司法院本位而應從合理第三人I角度檢視之第士丄王A支1碑實_聋到沿劣之或J以埤货要敁險存在即為足夠故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之前審也應該以相同標準進行詮釋重點不在審級說或拘束說之異同也不是法官本身是否有可能不受前審影響更非法律人對於程序之強行割裂法官應否迴避之判斷基準應該是一般人能否合理期待法院在系爭案件的法律或事實判斷上依然維持公正之外盥五自合理第三人之角度檢視已參與審判之法官於案件發回更審後再次參與審理必然具有不可避免的偏見風險應已不符合公正法院之外觀Id.at1823citingJohnsonv.Jolm.sonf200201C1R4885089Wat1816-17..-Sj1S.C.R.m395doGnndpre.JdrssenlingsIdat1817citingR.D.S17SCK.1-0l-Hcurcux-DtihcvMcfnchliruJJ..concurring0td.at1817.ciiingCommforr.i1S.CRat34doGrnuipv.J.iihciuinghiat1826.citingSAKFUlMiBC1R5H-1990SACLRLbAiNl1二2SR一隧道視野造成審判者的偏見1.關於前審法官再次參與審判.所可能造成之偏見風險近年來美國冤獄成因的相關研究指出造成冤趟的_其乞一個重要要素在於绛律專業者的隧道視野Itunnelvision所謂的隧道視野現象指的是一旦作出事實認定後人們會傾向忽略租直题後出毯二自己已為之事實認定相矛盾之證據以維持自己所作成決定之一致性這種心理情狀雖然是潛意識且無惡意的卻往往造成誤判的發生n2..隧道視野就是心理學上之1確認鸪誤_confirmationbias這種認知錯誤的行為表現確認偏誤會使得人們在求證的過程中過度看重符合自己假設的證據而忽略其他資訊例如在一個經典實驗中硏究人員在受試者面前擺上四張卡片這四張卡片上面分別寫著AB23實驗人員告訴受試者一項假設卡片正面若是英文字母的n母音其背面必然搭配數字的偶數I接著實驗人員詢問受試者若要驗證這樣的假設他會先翻開哪一張卡片實驗結果發現大多數受試者都選擇翻開上面寫著A或2的卡片然而翻開上面寫著B或3的卡片才是最正確的作法因為若B的背面是偶數或是3的背面是母音則該假設就會立刻被推翻大多數的受試者選擇A或2的卡片應證了大多數的人都是傾向選擇尋求假設的正面證據而忽略反面證據的重量123.確認偏誤除了對於資訊的接收可能造成影饗以外也有可能對於人們的記億產生影響在一個實驗屮實驗人員對受試者說了一lSeeKeifchA.FindleyKMichaelS.ScotLTheultipcDiunsjonsoflunnolVisioninCrhninalCtscsLRu.3丨292卜.附沣22韵臾纪刑司法實踐者共同的願爷與挑办論與頃巧司法迥H炎卜莰22012件23hi.it30mui_則故事1故事的主角在過程中同時反映出各種不同的内向與外向人格特質受試者聽完故事兩天後實驗人1將受試者召回實驗人員對半數的受試者要求他們評估故事的主角是否適合一份需要外向性格的工作另外一半的受試者則是被要求評估該主角是否適合一份需要内向性格的工作實驗結果顯示當受試者被要求評估故事主角是否適合外向工怍時受試者回想起故事中較多的顯示外向個性例子反之當受試者被要求评估故事主角是否適合内向工作時受試者回想起故事中較多的顯示内向個性洌子d這項實驗代表人們在擷取儲存在腦中的記億時同樣會受到確認偏誤的影響而選擇性地擷取確認性記憶4.確認偏誤不只會影響資訊的接收擷取還可能影響到資訊價值的輕重許多心理學研究顯示人們在已有既定印象的情況下無法合理判斷證據的價值也就是說我們會傾向過度看重與自身成見相符的資訊而過度贬低與自身成見相矛盾的資訊145.需要強調的是受隧道視野影響之原因不在於審判者為壞人而乃是因為其與吾等同樣均是人因而有其侷限性與無期待可能性受過專業訓練之法官亦不例外此乃人在進行決策時所不可避免的問題為實踐憲法對於人民訴訟權之保障法律程序之制定應儘量降低司法決策過程中所可能產生之類似風險而刑事訴訟法中的迴避規定正可作為降低產生隧道視野風險的有效方法二曾參與前審之法官再次參與審判已不符合人民對於公平法院之期待atMat315治20芎281.美國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在C1e_on.sv.Wo1fe中即曾明確表態主張曾參與前審的法官踡在特別救濟程序中迴避在該案中被告針對癌定判決向聯邦地方法院提起救濟.habeascorpus而該聯邦法院的法官曾於任職州法院時就同一案件為裁判第三巡迴上訴法院認為此時該法官應該自行迴避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該案中認為在法官可能已受到汙染的情況下若法官不為迴避將會造成公取對於司法之信心無法彌補的傷害15該判決並強绸儘管該名曾參與前審裁判的法官是位有良知而勤奮的審判者在程序的進行中也未懷有任何的惡意惟法官在該救濟程序是否確實顯露出偏頗並非迴避的要件因為正義只有經由正義的外銳才能彰顯U該名法官未自行迴避的不作為已使得司法程序的進行有了F不適當的外觀J而使得公眾對於司法程序的信心有被侵蝕之處i2.美國北卡羅萊納州於西元2007年通過之北f無罪調查委員會程序法TheNorthCarolinaInnocenceInquiryRulesandProcedures中更明訂決定是否開取再赛程序之委氣對於系爭案件若曾有任何的涉入la即必須自行迴避開啟再審程序後I責審理之三名法官中亦不可包含曾經實1_涉入系f案科的審_判者19顯見為保障人民訴訟權曾參與審理之法官自應避免再參與該案件審理以確保公平法院之外鉍三本案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再行參與已違憲法第7條平等權以及憲法第16條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對於人民訴訟基本權之保障Wolfe377F3d322325-附件24Clemmons37F3din328Cfcmmoas.377F.5dat328.丁heNorthCarolimiIn川iryRuksmKiProeedui.esIhcNorthCarolinaInnocenceInquiryRulesandProceduresanA第g5六公政公約第14條所揭橥之公平審判權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具有國際法及國内法之拘束力而公平法院正是落實公平審判權的充分必要條件一立法院於98年3月31日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並於同年2月10曰施行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m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内法之效力J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规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浸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其中所稱r各級政府機關應該包括法院是以公政公約揭橥之公平審判權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此之一般性意見均具有國際法及國内法的拘朿力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規定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規範被告應受無谅頗之法院審理係為公平法院之規範依據再根據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號一般性意見附件26第19點指出_第14條第1項關於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的規定是一項絕對的權利不得有任何例外j第21點再指出無私的規定涉及兩方面第一法官作判決不得受其個人傾向或偏見之影響不可對其審判的案件存有成見也不得為當事一方的利益而損及另一當事方第二法院由合情理的人來看也必須是無私的例如义2W根據國内法規本應被取消的法官若參加審理而使審判深受影響通常不能被視為無私的審判2三1.985年11月29日聯合國大會決議之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準則其中第2點明文司法機關應不偏不倚以事實為根據並依法律規定來裁決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應有任何約束也不應為任何直接間接不當影響慫恿壓力威脅或干涉所左右不論其來自何方或出於何種理由2006年7月27日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苐4次全體會議通過加強司法行為基本原則鼓勵缔約國採納班加羅司法行為原則TheBangalorePrincipleso.fJudicialConduct來制定司法機關成員職業和道德行為的規則以之對前述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準則予以進一步發展及補充根據班加羅司法行為原則準則2公正無私一項即舉其原則為在正當執行司法職務時公正無私極之重要該項準則不僅適用於判決本身亦適用於達致有關判決之司法程序於此項原則下對法官作出以下要求2.1法官執行司法職務時不得偏私亦不可存有偏見或成見2.2法官應確保其法庭内外的行為能維持及增進公眾法律專業及訴訟人對法官及司法機關公正無私的信心i十.ll如無偏頌制gK幺611在名蘭机行的不屆骑合國預防犯Sfyu犯迅大令rf40AUi同竽thupwww.unock.orgKjf.corruptiuniaicpal闲泮282.3在合理範圍内法官之行為應盡量避免讓法官得退出案件聆訊或判案的情況發生2.4在法官負責審理或將會負責審理之法律程序中如他明知評語在他合理預期中將會影響判決結果或損害法侓程序的公正性法官不得作出有關評語在公開或其他場合法官亦不得作出對任何人的公平審訊或論據造成彩響之評語2.5倘若法官不能作出公正無私的判決或根據合理的旁觀者的看法法官將不能作出公正無私的判決時該法官需自行退出審理有關法律程序有關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a法官對程序的任何--方有具體偏見或成見或法官本人知悉與程序有關之受爭議證據事實b法官曾任爭論事項的律師或關鍵證人或c法官或法官家人對爭論事項的結果具有經濟利益惟若沒有其他審判庭可以接辦案件或由於情況緊急如不接辦案件將會發生嚴重司法不公情況法官將毋須退出審理案件四參照公政公約第14條所揭橥之公平審判權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由無偏頗之公平法院進行審理應係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之核心規範如再參照上述班加羅司法行為原則25之内容可知曾參與前審並為判決之法官已有先前之定見而與一般未曾參與案件而可維持客跶中立無偏頗進行審理之法官有間依據合理旁觀者之角度已難期待該法官無所偏頗力24M共28地進行審判為保司法公信本應自行迴避由上開規範意見内容可見釋字第178號解釋文已不符合公政公約與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於公平法院之要求而侵害人民受公政公約公平審判權之保陳伍結論綜上所述前次參與第三審審判之法官參與同一案件第二次上訴第三審從客觀理性第三人之角度觀察應可認為存在高度的偏見風險而就該前次審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產生懷疑刑事訴訟法作為國家行使刑罰權之基本自應對於此一人性之盲點以及在此盲點下所產生之程序及實質不正義有所認識及防免本件終局判決實質接用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已嚴重侵蝕公平法院之外觀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權憲法第16條與公政公约第14條第1項對於人民訴訟基本權之保障以及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第丨項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國家義務u而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所謂參與前審之裁判應包含最高法院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之情形鈞院釋字第178號解釋亦有補充之必要另與本案聲請人高度相同即主張釋字第178號解釋意旨已不符合公政公約與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於公平法院之要求應予補充解釋之鄭性澤為殺人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3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85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判例有違憲法疑第25良共28頁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業經鈞院排入待審案件一覽表附件29益證本件確實有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之必要陸爰提呈釋憲聲請書如上謹請鉤院鑒核此致司法院公鑒附件名稱及件數附件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正本影本乙份附件1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148號刑事判決乙則附件2釋字第178號解釋文乙則附件3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51號刑事判決乙則附件4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305號刑事判決乙則附件5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苐4195號刑事判決乙則附件6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55號刑事判決乙則附件7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052號刑事判決乙則附件8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222號刑事判決乙則附件9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682號刑事判決乙則附件丨金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更八字苐193號刑事判決乙則26aT-28R附件1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334號刑事判決乙則附件12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71號刑事判決乙則附件13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541號刑事判決乙則附件14黃東熊教授吳景芳教授著刑事訴訟法論上第54頁至第60頁影本乙份附件15錢建榮法官著違反法定法官原則的更二連身條款文章乙則附件16林榮耀教授蔡佩芬教授著刑事訴訟法逐條論第9394頁影本乙份附件17林釭雄教授著刑事訴訟法上冊.總論編第92頁至第96頁影本各乙份附件18翁玉榮教授著最新實用刑事訴訟法上第丨27頁至第31頁影本乙份附件19UnitedStatesCode28USC455a.附件20CodeofConductforUnitedStalesJudges.附件21R.MatthewPearsonDuckDuckRecuseForeignCommonLawGuidanceImprovingRecusalofSupremeCourtJustices62Wash.LeeL.Rev17992005.附件22KeithA.FindleyMichaelS.ScoLLTheMultipleDimensionsofTunnelVisioninCriminalCases2006Wis.1Rev2912006第27共28U附件23吳俊龍刑事司法實踐者共同的願景與挑戰-論錯誤定罪之救濟與預防司法週刊第1582期2012附件24Clemmonsv.Wolfe377F.3d322.附件25TheNorthCarolinaInnocenceInquiryRulesandProcedures.附件26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號意見書影本乙份附件271985年聯合國大會決議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準則影本乙份附件282006年7月27日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41次全體會議決議及班加羅司法行為原則影本乙份附件29司法院大法官待審案件一覽表網頁乙份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代理人薛焯育律師第28頁共28頁","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382843,"doc_id":309993,"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陳錫卿1110412憲法訴訟陳報狀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cb08d826-7a10-45de-b0b6-fb35218fac4e.pdf","doc_att_content_real":"陳錫卿1110412憲法訴訟陳報狀_OCR.pdf","doc_att_sort":2,"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正本憲法訴訟陳報狀案號會台字第13204號陳報人陳錫卿代理人薛焯育律師電話022322-5151分機296法律扶助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設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200號5樓E-mailweiyu@laf.org.tw為憲法訴訟案件依法提陳報事陳報人先前聲請解釋案承蒙鈞院受理在案案號會台字第13204號為俾利鈞院後續程序進行特此陳報歷審判決書附件A至附件Y祈請鈞院鑒核實感德便謹狀司法院公鑒附件名稱及件數附件A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3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附件B臺灣高等法院83年度上重訴字第116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附件C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982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附件D臺灣高等法院8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7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1的3附件E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318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附件F臺灣高等法院84年度上重更二字第87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附件G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51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附件H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8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附件I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305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附件J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23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附件K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195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附件L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55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附件M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052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附件N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更6字第48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附件0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222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附件P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更七字第98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附件Q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682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附件R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更八字第193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2的3附件S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334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附件T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九字第121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附件U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71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附件V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十字第80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附件W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541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附件X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十一字第218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附件Y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148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3的3","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382844,"doc_id":309993,"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陳錫卿1111116法規範憲法審查陳述意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e82d4f1a-c5c9-407b-b146-36295c74a28f.pdf","doc_att_content_real":"陳錫卿1111116法規範憲法審查陳述意見書_OCR.pdf","doc_att_sort":3,"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法規範憲法審查陳述意見書案號會台字第13204號聲請人陳錫卿住詳卷訴訟代理人薛嫜育律師扶助律師設詳卷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陳述意見事壹更二連身條款遠反憲法第8條第1項後段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構成對於刑事被告訴訟權之侵害亦不符合釋字第665號解釋意旨應屬違憲憲鈞庭應提供當事人針對違反抽象規則之具體分案結果有效之救濟途徑一刑事被告訴訟權之憲法保障基礎尚包含憲法第8條第1項後段且應採嚴格標準予以審查一按寒法第乂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其所稱依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國家機M所依墟之輕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内容更須實質正當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相關之條件釋字第384號解釋文可參次按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之訴訟禮就刑事被告而言包含其在訴訟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躔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即屬該等權利之一且屬憲法第八條笫一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莉ji之正當法律裝序所保陳之權利釋字第582號解釋文可考復按蕙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本院釋字第四一八號解釋參照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諳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巧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内签本院釋字第三九六號第五七四號解釋參照不得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本院釋字第二四三號第二六六號第二九八號第三二三號第三八二號第四三0號第四六二號解釋參照釋字第653號解釋理由書可佐再按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其核心内容在於人民之權益遭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獾得及時有效之救濟釋字第665號解釋理由書可稽另按本院釋字第五七四號解釋所謂憲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訴訟權係以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為其核心内容其中援用正當法律程序作為論述依據並非表示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在保障訴訟權的原則之下操作而是訴訟權應如何保障應該接受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指導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原始意涵是關涉人民權利的公權力運作應該設琶合理正當的法定程序俾保障人民有合理公平參輿及異議的權利所以法律優位法律保留法官保留等原則都是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下位規則而我國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的規定也都可以理解為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例示規定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既是對於一切法律程序規定的指導原則即不受基本權保護範圍的限制釋字第610號解釋許玉秀林子儀許宗力大法官部分協同意見書足憑又按其中關於刑事被告防禦權所涉及的上位基本權和基本原則有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憲法第八條所列示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公平審判原則依據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如果希望向法院諳求的救濟是有效的救濟法院必須是一個公平的法院因此從正當法律程序的内涵可以引申出公平審判的原則釋字第654號解釋許玉秀大法官協同意見書足佐斯此依據前揭解釋文解釋理由書及協同意見書見解限制人民身體自由的處置不問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均受憲法第8條關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保障學說並指出任何限制基本權的手段都必須符合一定正當法律程序才能使限制合憲時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即成為限制所有基本權所必須遵循的憲法原則正當法律程序也因而可以獨立成為審查對象1許玉秀2010論正當法律原則七軍法專刊第56卷第3期頁1-3二現行司法實務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501號刑事裁定並已統一法律見解認定刑事訴訟對於審判公平性及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並不亞於民事訴訟參照釋字第256號解釋意旨所揭橥審級利益及裁判公平性刑事訴訟應確保人民受公平法院依正當法律程序予以審判之訴訟權益可見刑事被告訴訟權之憲法保障基礎確包含憲法第8條第1項後段三學者有指出所謂法定法官原則之法理依據在我國乃可自訴訟權保障公正程序請求權審判獨立原則及法治國原則等確立之2學者並指出正當法律程序之核心要求之一是審判程序必須公平正當法律程序屬於憲法層面之誡命而不僅只是法律問題3四外國法治方面美國UnitedStatesv.Torbert案判決附註foot-note亦表明無疑地在規則中所定之重新分案程序旨在維持公正與中立之外觀而這個程序應該被遵循Theprocedureforreassignmentout1inedintheGeneralOrderisnodoubtintendedtomaintaintheappearanceofjusticeandimpartiality.Anditoughttobefollowed.Cruzv.Abbate案判決傍論dictum亦表明對於刑事被告而言承審其案件之法官的選擇係一件相當重要的事Theselectionofajudgetopresideatacriminaltrialisamatterofconsiderablesignificancetothecriminaldefendant.並進一步表示雖然被告並無權利要求依特定方式決定案件分配之法官但他有權利要求該分配必須依一個無偏見且無影響裁判結果之程序加以決定Whileadefendanthasnorighttoanyparticularprocedurefortheselectionofthejudges....heisentitledtohavethatdecisionmadeinamatterfreefrombiasorthedesiretoinfluencetheoutcomeoftheproceedings據可头美國憲法雖未如德國基本法設有所謂法定法官原則之明文規定不過其由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推導出案件分配中立原則在核心内涵上姜世明2009.11法定法官原則之基本概念法官協會雜誌第11卷頁33-50李榮耕20M.6再審與法官迴避-簡評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抗字苐一四三號刑事裁定月旦裁判時報第27期頁54-60與德國法之法定法官原則具有高度同質性若分案規則本身在架構上或規範内容上不足以確保案件分配之中立性進而導致審判不公平之風險則應承認該分案規則本身已違反了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五實則憲法第8條第1項後段4不僅以人民身體自由之保障為規範核心其同時針對剝奪人身自由作為處罰之國家公權力措施設定嚴格之憲法要求包含法律保留法官保留形式暨實質之正當法律程序等而以剝奪人身自由作為處罰之國家公權力措施首推科處死刑徒刑無期或有期拘役之刑事訴追審問處罰等國家措施刑事訴訟程序究其本質實非被告權利受侵害時尋求救濟之制度被告根本不想進入法院對被告而言刑事訴訟程序本身即構成對其權利干預或侵害之一環換言之刑事訴訟程序乃國家干預被告基本權生命身體財產之必要正當法律程序其本身同時即是對被告基本權之干預措施由上述原則可知非依法定程序之審問處罰刑事被告得拒絕之方符合憲法第8條之人身自由保障及其正當法律程序之憲法要求學者並主張應採嚴格標準予以審查5二更二連身條款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亦不符合釋字第665號解釋意旨一按法院經由案件分配作業決定案件之承辦法官與司法公正及審判獨立之落實具有密切關係世界主要法治國家中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雖明文規定非常法院不得設置任何人受法律所定法官審理之權利不得剝奪一此即為學理所稱之法定法官原則甚内容包括應以事先一般抽象之規範明定案件分配不得恣意搡控由特定法官承辦以干預審判惟該原則並不排除以命令或依法組成含院長及法官代表之法官會議Prasidium訂定規範為案件分配之規定德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之五第一項參照其他如英國美國法國荷蘭丹麥等1憲法苐8條第1項後段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5李建良2010.1審判獨立與司法獨裁-解評司法院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月旦法學雜誌第176期頁42-67國不論為成文或不成文憲法均無法定法官原則之規定惟法院案件之分配不容恣意操控應為法治國家所依循之憲法原則我國憲法基於訴訟權保障及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亦有相同之意旨已如前述釋字第665號解釋理由書參照依據前揭釋字解釋理由書見解何人為承審法官與司法公正及獨立審判之落實具有密切關係而依事先訂定之一般抽象規範將案件客觀公平合理分配於法官足以維護法官之公正獨立審判法院案件之分配不容恣意操控應為法治國家所依循之憲法原則學說並指出該號解釋所謂以事先一般抽象之規範者係指案件分配或改分機制本身必須是一般抽象之規範若僅事前訂定一般抽象之分案規則卻將實際之分配或改分權交由特定人或特定組織行之仍與法定法官原則之非常特設法院禁止法則有違換言之案件之分配或改分無論原因為何皆必須是一種隨機分派之機制一種無知之幕的制度6否則不問事先規範分案方式為何即使事先一般抽象規範由法院院長指定辦案承審法官均須適用相同之法規範審理如有迴避事由者並得依法聲請迴避設若此即可合乎憲法要求則殆無任何牴觸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法定法官原則及訴訟權保障之可能二且憲法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根本上之公平包括由公平法庭fairtribunal所進行之公平審判憲法公平審判之權利也包括由中立法庭impartia1tribunal審判之權利公平法庭中立法庭之意義係指案件分配予法官審理必須以公平可信任之方式為之且為形式上根本之公平案件應分由何位法官審理縱為法院之司法行政事項法院得有裁量權惟法院分案之決定亦不得存有偏見或有影響結果之企圖否則構成正當法律程序之違反三此外案件分配時雖假設每一位法官皆為中立超然之裁判者但立法者亦肯認法院本於司法行政將案件分配予特定法官之結果發現該法官有李建良2010.1審判獨立與司法獨裁-解評司法院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月旦法學雜誌第176期頁42-675直接間接個人之利害關係或情感此時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即有遭受侵害之虞應避免讓人有理由懷疑或看似有所偏頗之虞而為此設有法定當然迴避事由蓋倘若認為法官均等值則毋庸以法官迴避制度作為公正性確保四而將干預審判與審判效率參豁在一起並將案件負擔與案件分配混為一談將公平審判與公平負荷兩組看似相關實互排斥之概念放置於同一天平寧無患有不當聯結之病學說並有因此主張按諸過往審判經驗及司法文化各法院之補充性規範影響審判實務者所在多有其往往適足以對審判構成恣意及其他不當之干預7五外國法治方面德國在像是法官先前參與系爭裁判若先前參與的法官對罪貴或刑罰有特別深刻固執的定見再加上是對恐怖主義份子的冗長訴訟程序以及在審判程序中通常是令人不快的緊張局面而有偏頗的可能曾肯認得以拒卻8又或者有特別之觀點明顯表現出法官偏頗性之疑慮例如法官於理由中對於被告犯罪行為前或行為後有特別不利之評價或是著重強調被告人格缺陷等德國實務自己也無法否認在這種情形下可能對招致被告之質疑因為判決之量刑理由顯然與法官當時之見解脫不了關係當被告再度面臨同一位法官審理時尤其是不具專業知識不熟悉德國實務之被告很可能會擔心法官或多或少會下意識堅守先前裁判之見解因此理性評價後無法信任法官是無偏頗應肯認其拒卻聲請為有理由學者指出若是某一個合議庭所為之系爭裁判在案件被撤銷發回之後萬一此時負責更新審理之合議庭成員與前次相較皆未作任何變動當然會引發無偏頗法庭之疑慮因為此時法官事實上是在同一個審級重複的對刑事控訴作出裁判斯此倘二審法院判決被告無期徒刑卻一李建良2010.1審判獨立與司法獨裁-解評司法院释字第六六五號解釋月旦法學雜誌第176期頁42-67OLGStuttgartStV1985493zitiertnachKreyStrafverfahrensrechtStudienbuchBd.11988Rn.297mitFn.55BGHSt24336338f再遭由相同三審法院法官撤銷發回當被告再度面臨同一位三審法官審理時被告很可能會擔心法官或多或少會下意識堅守先前裁判之見解因此理性評價後無法信任法官是無偏頗而不符合公平法庭中立法庭標準六再者公平法庭中立法庭應視為一個整體看待法院無偏頗代表合議審判法庭之每一組成員之法官均應無偏頗因為參與審判法官之一具有偏見審判過程及評議結果均深受影響倘僅以合議案件之決定係採多數決進而推論具偏見之法官對案件不具影響力容認其參與審判不啻假設多數法官意見絕對與偏頗法官意見不同但此種假設並無任何基礎或者若推認該偏頗法官之意見可有可無則何勞其參與審判何能推定合議庭為實質評議尤其相較於其他合議庭成員受命法官掌握全部案卷時間最久閱覽卷宗最為仔細對案情最為了解5評議時對案件之結論影響最深絕大多數受命法官多均為裁判之主筆者裁判之管考績效亦幾乎由受命法官承受終審法院判決仍有可能因為再審或非常上訴等救濟程序而予以撤銷與其期待審判長或陪席法官導正受命法官之偏見預斷毋寧正視審判長或陪席法官之心證有遭受命法官汙染之高度危險遑論受命法官身兼審判長之情形況寄望多數決法官意見可能制衡偏見法官意見之司法運作並非制度面上之應然七甚者公平法庭中立法庭乃指對被告無偏惡亦無偏好非僅指對被告不力之偏見或預斷對被告有利之偏見亦屬違反公平法庭中立法庭法院對某一個案被告存有偏好當然造成對造或其他共同被告之不平等使渠等平等權利受損違反對造或其他共同被告之平等權利破壞公平法庭中立法庭八實則就法官不受預斷束缚而言法官就相同之犯罪事實於前後案判決之心證歧異應屬如此然外界對同一法官於前後案之心證歧異勢必不能接受進而批評法官恣意認定此實不難想像況科技網路時代人民上網搜尋比對判決甚為便利對判決接受程度實仰賴法官善於說理但同一法官於此一案件實無可能交代何以先後為不同認定說理不盡之處批評隨至此對法院公正審判形象之型塑並無助益由結果之效益面觀察公平法庭中立法庭亦有避免法官因不受預斷束縛自曝險境而具有保護法官之功能三更二連身條款規範效力乃使已繫屬特定法院最高法院之案件分配予特定法官於刑事被告而言屬國家審判機關與人民間之外部事務而具有外部規範效力涉及被告接受公平審判憲法權利之保障從而分案規則之效力定位上並非不發生對外效力之法院内部規則而具有外部規範效力應提供當事人針對違反抽象規則之具體分案結果有效之救濟途徑況刑事被告之基本人權其規範旨趣在於確保受到公平公正合法之司法審判重點在於承審法官對於受審被告是否公平公正而與該事務為法院内部或外部事務無關明附此敘明貳更二連條款致審理同一案件之法官重覆審理導致法院審判嚴重依賴前行判決聲請人主觀上及合理第三人客觀上均難以信賴重複參與之法官能夠不偏倚遠反憲法第8條第1項後段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構成對於刑事被告訴訟權之侵害應屬違憲且不因更二連身條款為規範法律審法官而有所不同一誠如前述主觀面向而言讓曾經審判同一案件之法官再次參與並不適當因為法官可能會因為對同一案件持有定見此與給予被告重新審判機會之目的有所違背如同本案之數位聲請人於聲請書及書面陳述意見中所述法官仍為人故亦受制於隧道視野的影響在第一次作出決策後即很容易以此作為預設立場而傾向忽略或是貶低與先前決策相矛盾之事實同時選擇性地擷取或是過度評償與先前決策相符合之事實此不因有利或不利被告是否由被告上訴而有所不同客觀面向而言即便重複參與之法官能夠不偏倚重複參與審判勢必破壞一個公正法院之形象與外觀可見法官們歷次審判中重複參與審判確實會造成違反法院公正不偏倚原則等疑慮二依據臺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提出之憲法法庭之友意見書聲請人於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更五字第155號刑事判決下稱更五審及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更八字第193號刑事判決下稱更八審均有法官重複審判之情形更五審及更八審之審判長均為劉景星而法官重複審判之結果事實欄重複比例高達85.2理由欄重複比例則為67.8整體重複比例為69.9可見法官重複審判之結果將導致法院審判嚴重依賴前行判決縱使法院判決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仍有可能遭包裹進入後來之判決足證法官重複審判確實有造成預斷之虞而前開情形乃因隧道視野認知錯覺認知失調等非故意之人類心理機轉所致亦即法官重複審判確實有造成預斷之虞不因該法官為事實審或法律審而有所不同三此外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為覆審制被告不服二審判決之認事用法雖然應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上訴第三審法律審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及第14款規定第三審法院仍應就上訴理由指謫二審判決關於證據調查證據取捨事實認定及理由記載有無違背法令之情形進行實質審查例如審查二審判決所適用之證據是否為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之基礎是否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而有調查之必要是否應行調查而未調查證據之内容是否已明瞭判決理由欄有無一致之記載對被告有利之便解釋向與證據不予採納之理由是否完備等等亦即第三審法院仍應審查第二審判決有無調查未盡理由不備及理由矛盾或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則不當及不適用法則等情甚至被告上訴理由雖未提及第三審法院認為係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且影響於事實之確定而為撤銷發回第二審法院之情形不乏其例可見第三審法院並非僅就第二審裁判之法律適用審查表示意見尚包含審查第二審裁判所認定之事實斯此第三審法院於審查判斷第二審裁判所認定事實之際仍有因隧道視野認知錯覺認知失調等非故意之人類心理機轉所制約之可能而有造成預斷之虞不因該法官為事實審或法律審而有所不同四尤其依據我國司法實務第三審法院全部或部分撤銷第二審判決發回第二審法院更新審理之理由多為證據調查不詳或未予調查判決理由矛盾判決理由不備事實認定錯誤不符或記載不明依據110年最高法院刑事上诉發回或發交更審案件次數及原因統計資料所示最高法院於1110年撤銷發回之刑事裁判共計822件含全部撤銷發回557件部分撤銷發回265件其中439件理由為證據調查不詳或未予調查53其中62件理由為判決理由矛盾其中113件理由為判決理由不備其中23件理由為事實認定錯誤合計佔全部發回案件之比例為77.5該統計資料未重複計算發回之原因每件案件僅歸類其中一種原因是無重複計算占比之問題最高法院於108年以前述證據調查不詳或未予調查判決理由矛盾判決理由不備事實認定錯誤不符或記载不明撤銷發回之案件共計445件佔該年度總撤銷發回裁判數516件之86最高法院於105年以前述證據調查不詳或未予調查判決理由矛盾判決理由不備事實認定錯誤不符或記載不明撤銷發回之案件共計307件佔該年度總撤銷發回裁判數389件之78.9可見法官重複審判所致問題不因該法官為事實審或法律審而有所不同五而以聲請人之審判為例更五審判決聲請人二人以上共同犯對於女子以強暴之方法而為性交之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處死刑經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052號刑事判決將前開更五審判決撤銷灣A女戈體灣法院檢察署法醫中心下稱法醫中心解剖鑑定結果依鑑定書記載其頸部於曱狀軟骨前左右各有二.0乂一.0公分大小之扼痕左側比右側深而明顯甲狀軟骨因而有壓扁與扭曲頸部皮下組織判明死者頸部生前確曾遭手扼鑑定死因為遭受姦污並經扼傷在頸部窒息死亡與更五審判決認定聲請人以自死者身上脫下之衛生褲在死者頸部打結並先行離去後同案被告因見死者仍有呼吸未死恐其醒來呼救遂亦獨自另行起意基於故意殺人之犯意復將纏繞死者頸部之衛生褲再打一死結使死者終因頸部被打死結窒息死亡等情非如解剖鑑定認係手扼頸部窒息死亡二者不相符合遽更八審判決聲請人二人以上共同犯對於女子10以強暴之方法而為性交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處死刑所為事實認定仍為聲請人與同案被告共同欲對A女強制性交於聲請人對A女強制性交完畢後同案被告因見A女已杳奄一息為恐A女醒來呼救報警將對渠等不利遂脫下A女所著衛生褲將之打結勒住A女之頸部後離去聲請人於同案被告離去後見A女餘絲猶存仍有動彈乃將纏繞在A女頸部之衛生褲再打上一死結終致A女窒息死亡並以現場照片聲請人及同案被告在警詢時或偵查中之自白及自白書為其唯一論據上訴人對於更八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334號刑事判決將前開更八審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並於判決理由中再次指謫攸關A女確否因頸部遭聲請人以衛生褲打死結致窒息死亡於施請人之利益難謂無重大關係自應不厭其煩詳予查明最高法院前二次發回意旨亦已指應詳加調查審認並於理由内為必要之說明乃更八審審未再傳喚法醫中心法醫研究所之相關鑑驗人員對上開疑點進一步根究明白僅憑上訴人及共犯尚有疑竇之自白遽認A女確因頸部遭上訴人以衛生褲打死結致窒息死亡其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瑕疵依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法非無理由案關重典認更八審判決仍應發回更審期臻翔適足見聲請人之更五審及更八審均有審判長法官重複審判之情形客觀上確實有因隧道視野認知錯覺認知失調等非故意之人類心理機轉所制約之可能而有造成預斷之虞並經前該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334號刑事判決明白指謫wl更二連身條款指定發回更審兩次以上案件再上訴時分由最後發回之承審法官辦理已違反人民受有公平審判之訴訟權保障核心且破壞公平法庭中立法庭甚劇再觀諸制定更二連身條款之目的係在提高辦案效率此目的雖難謂不正當惟依據司法院統計年報資料施行更二連身條款後發回更審的案件比例並未減少足見其並未達成促進辦案效率的目的況手段必要性部分規範上應有其他侵害較小可達成促進辦案效率的手段例如引進在事實審法院實施之案件分流管理制度妥適分配法官承辦案件質量增加法官及相關人員員額等更二連條款致審理同一案件之法官重11覆審理導致法院審判嚴重依賴前行判決聲請人主觀上及合理第三人客觀上均難以信賴重複參與之法官能夠不偏倚違反憲法第8條第1項後段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構成對於刑事被告訴訟權之侵害應屬違憲且不因更二連身條款為規範法律審法官而有所不同參據此祈請鈞庭鑒核實感德便謹狀憲法法庭公鑒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聲請人陳錫卿訴訟代理人薛焯育律師12","doc_att_category":1}],"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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