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但不影響網頁內容陳述,如開啟JavaScript,可得到視覺與特效的最佳瀏覽
列印功能:請按下ctrl+P開啟列印視窗,或由工具列中選擇列印功能
如需要選擇字級大小,請按鍵盤上的Ctrl鍵+ (+)鍵放大/(-)鍵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如需要回到上一頁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 Alt+左方向鍵(←)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清單
司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懲戒法院
法官學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fb
youtube
關鍵字
搜尋
清除
熱門關鍵字:
不受理決議
裁定
判決
審查程序
行政程序
言詞辯論及說明會
close
關於憲法法庭
組織
沿革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職權
認識憲法法庭
大事紀要
審理程序
憲法訴訟制度概述
聲請類型
法規範憲法審查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機關爭議案件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統一法律及命令案件
審理程序
常見問答及指引
常見問答
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指引
無資力人聲請憲法法庭選任訴訟代理人指引
審理中案件聲請閱卷指引
案件終結後卷宗閱覽之聲請程序
聲請旁聽憲法法庭注意事項
訴訟聲請
聲請指引
聲請注意事項及自我檢核
書狀規則
書狀格式
書狀範例
電子訴訟平台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
解釋及裁判
裁判
判決
實體裁定
程序裁定
解釋及不受理決議
解釋
不受理決議
終結案件查詢
裁判公告
系統說明
查詢服務
當事人案件進度查詢
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之案件資訊
言詞辯論案件庭期表
審理中之言詞辯論或說明會案件
曾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裁判已宣示或公告之案件
公開書狀案件
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尚未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結案)
法庭之友
公開書狀未滿2個月
另經憲法法庭公告
相關法令
法令查詢
統計
憲法法庭統計年報
案件收結統計月報
公務統計報表查詢
訴訟新制前各年度統計報表
統計圖表
統計專案分析及通報
出版品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解釋彙編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
其他出版品
引用兩公約之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
新聞及公告
全部公告
新聞稿
案件訊息
公示送達
徵人啟事
憲法法庭相關資訊
111年1月4日前公告
新聞稿
解釋快訊
不受理決議快訊
案件訊息
一般公告
107年前公告
交流活動
各國憲法法院網站
國際法學交流
專題演講
學術研討會
活動訊息
研討會資料
參觀憲法法庭
網路報名系統
影音專區
全部影音
說明會
準備程序
言詞辯論
宣判
記者會
會議及演講
其他
公開書狀案件
首頁
>
查詢服務
>
公開書狀案件
>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結案)
會台字第13324號
EN
異常排除說明
檢索操作手冊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line
plurk
twitter
列印
:::
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
案號
會台字第13324號
受理日期
2024-01-24
聲請人
沈岐武
案由
為殺人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5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71條第1項死刑部分及有重要關聯之刑法第33條第1款規定、刑法第19條等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並就司法院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解釋聲請變更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沈岐武1060117釋憲聲請書_OCR
沈岐武1081213釋憲聲請書_OCR
陳憶隆等38人1110701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陳憶隆等38人1120712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補充理由書_OCR
陳憶隆、沈岐武1130416聲請釋憲辯論意旨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王信福)
{"news":[],"pub_news":"[]","oral_debate_video":"[]","briefing_session_video":"[]","declare_judgment_video":"[]","atts":[{"doc_att_id":468111,"doc_id":309989,"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沈岐武1060117釋憲聲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50f3ef37-7cf6-41ff-8e43-ab942d909144.pdf","doc_att_content_real":"沈岐武106.01.17釋憲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釋憲聲請書聲請人沈岐武現押於台北監獄台北分監新北市土城區立德路1號代理人法扶律師王淑琍律師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57號7樓之16電話02-23707450壹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一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59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規定顯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15條生存權第16條訴訟權第22條所保障之人性尊嚴及第23條比例原則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意旨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二聲請人曾就同一案件聲請解釋前經鈞院大法官第一三九六次第一四六次第一四---次第一四一八次第一四二四次第一四三一次及第一四三五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其主要理由係以死刑為法定刑是否違憲業經鈞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並無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在案然本件聲請之時空環境與鈞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七六號解繹作成之時業已產生鉅變尤其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已於九十八年四月間公布同年十二月十日施行則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自有重新或補充解釋之必要三死刑之執行將造成聲請人所有基本人權遭受不可回復之損害顯有急迫及必要性請准於本件解釋作成前為暫時處分暫時停止聲請人所受死刑之執行貳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一事實經過聲請人即被告沈岐武前因殺人案件經本件原確定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59號終局判決認定聲請人沈岐武因與謝世政合夥賭博發生糾紛乃於96年12月26日晚間11時許攜槍欲找謝世政商談復因與謝世政對於誰對誰錯意見不一而互起爭執聲請人沈岐武見謝世政王志雄對其同聲出言不遜竟自其腰際取出前開子彈已上膛之制式手槍站在客廳茶几旁朝沙發椅處之謝世政右額之右眉尾上方右上唇人中右方各射擊一顆子彈造成謝世政倒臥沙發上死亡王志雄見狀即衝向四樓往五樓之樓梯間欲上樓避害適王志雄之弟王志彥甫自五樓下樓至同一樓梯間轉往四樓平台處目擊上情亦急欲上樓避害詎聲請人沈岐武先追向王志雄朝王志雄頭部射擊一發子彈造成王志雄倒臥上開樓梯間死亡又朝站在王志雄上方樓梯欲轉身往樓上跑之王志彥頭部射擊三發子彈致王志彥受傷倒地而判處聲請人沈岐武殺人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奥地利GLOCK廠制式手搶壹支沒收又殺人未遂處有期徒刑拾年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等罪刑確定附件二二涉及之憲法條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權憲法第八條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憲法第十五條之生存權及生命權第十六條之訴訟權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人性尊嚴對前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依憲法第二十三條以法律限制之比例原則及實質上具有憲法效力之鈞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十六條等規定參聲請解釋憲法補充解釋鈞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一程序部分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36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案件遭受審判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59號終局判決所適用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下稱系爭死刑規定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15條生存權第16條訴訟權第22條所保障之人性尊嚴及第23條比例原則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2號第592號解釋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疑義致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人身自由生命權及訴訟權等自由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而受有不利益之判決聲請人之遭遇自屬合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之情形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三司法院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作成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間其援用民國初年刑法鴉片罪章之立法理由文字難澀且解釋文及理由書僅說明處罰之目的正當性並未論及手段之必要性及限制妥當性非無論證遺漏之處況時空環境業已變遷且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已於九十八年四月間公布同年十二月十日施行自有重新或補充解釋之必要爰對司法院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聲請為補充解釋四西元1984年5月25日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決議公布之保障死刑犯人權保證條款或譯為死刑犯之權利保障措施其中第3點增列對於精神障礙者不得執行死fi之規定復於西元1989年作成第198964號決議明白建議各國排除對精神障礙或心智能力欠缺者判處或執行死刑嗣西元2005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關於死刑問題之200559決議其中第7項第3點亦呼籲尚来廢除死刑或仍在執行的國家不要對任何患精神疾病或心智欠缺者判處或執行死刑即於西元2013年對我國政府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初次報告之審查國際獨立專家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57項亦要求我國直到完全廢除死刑之前應嚴格遵守相關程序及實質之保護措施特別對心理或智能障礙者不得判處死刑或執行死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68號判決意旨參照由於死刑之剝奪生命具有不可回復性且心理或智能障礙者對於刑罰之理解不足實際上與未成年人無異故聯合國在上開決議中將心智障礙者與未成年人等同視之禁止缔約國對其判處或執行死刑況立法者既未就殺人罪之法定刑定為唯一死刑並將無期徒刑列為選科之項目其目的即在賦予審判者能就個案情狀審慎斟酌俾使尚有教化遷善可能者或心智障礙者保留一線生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289號判決意旨參照五本件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59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依據台北市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97年1月2日診斷證明書暨所附病歷資料附件三可知聲請人沈岐武曾為診斷罹患情感性精神病及被害妄想症確屬精神障礙者依兩公約施行法第三條之規定範疇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所為相關解釋保障人權規定自屬不得判處死刑或執行死刑之情形六茲因死刑之執行將造成聲請人所有基本人權遭受不可回復之損害顯有急迫及必要性若現階段已無法排除或避免死刑之宣告請准於本件作成系爭死刑規定違憲之解釋前為暫時處分暫時停止聲請人所受死刑之執行二實體部分一系爭死刑規定已不合於國際公約所建立普世價值一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合稱兩公約係聯合國為落實一九四八年之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Rights在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經由大會第二二6100號決議通過此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共同被稱為國際人權憲章InternationalBillofHumanRights乃國際社會最重要之人權法典亦是國際上人權保障體系最根本之法源其内容在闡明人類之基本人權並敦促各國積極落實其保障務使全球人民在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各方面之人權皆享有相同之保障二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共同被稱為國際人權憲章為國際社會最重要之人權法典亦是國際上人權保障體系最根本之法源復已成為普世遵循之人權規範則於我國法制上應有高於一般法律位階之實質憲法效力退步言之縱不認為兩公約於我國法制上有高.於一般法律位階之實質憲法效力然依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之規定觀之其内容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内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文字顯然兩公約至少有高於一般法律位階之特別法地位則一般法律規定與兩公約衝突之情形應當優先適用兩公約之規定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六條亦規定人人在任何所在有被承認為法律人格之權利兩公約施行法第三條復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再觀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TheHumanRightsCommittee人權理事會TheHumanRightsCouncil經濟及社會理事會TheEconomicandSocialCouncil相關解釋及報告意旨均揭示只有對於情節最為重大之罪themostseriouscrimes方屬可判處死刑之罪行系爭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其法定最重本刑為死刑其犯罪情節雖屬重大但相較於種族滅絕或殘害人群等惡行仍不屬於情節最為重大之罪themostseriouscrimes且聲請人沈岐武尚未至完全無從教化之程度雖然民國七十四年大法官釋字第194號解釋七十九年的第263號解釋以及八十八年的第476號解釋認為法定死刑合憲但當時解釋的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懲治盜匪條例皆已廢止換言之時空環境已有變遷因此有重新檢視死刑合憲性並對前揭大法官解釋為補充解釋的必要8二系爭死刑規定與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生存權生命權部分之内涵相牴觸一人民受憲法保障之生命權為最重要之基本權利受憲法保障之身體自由權亦為行使其他自由權利之基礎故而人民之生命權身體自由權等如因公益而受有超越一般應容忍程度之特別犧牲者尤其應有依法向國家請求特別犧牲補償之憲法上權利因此釋字第670號解釋即跨越財產權基於憲法保障人民人身自由權之意旨於人民之身體自由權因實現國家刑罰權之公共利益而受有超越一般應容忍程度之特別犧牲時肯定人民得依法向國家請求補償具有重大意義二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既然我國憲法第十五條對生存權於基本權利明定則其保障當非如基本國策僅具宣示意義換言之憲法第十五條生存權之保障在傳統憲法學說理論上除有單純將生存權之保障解釋為擁有生命之一種防禦權與自由權性質禁止國家任意剝奪人民求生與求死自主決定之權利而屬於死刑存廢與安樂死爭論之一項依據外亦逐漸演變成為一種基於維繫人類生存所必須之權利參照陳新民憲法學釋論修正7版2011年9月頁359陳慈陽憲丨之法學初版2004年1月頁554因此對於我國憲法第十五條生存權保障之範圍亦應具有雙重之面向除賦予國民消極抵抗來自國家公權力對於生命權之剝奪侵害以外亦具有社會權之性質另參照歐洲人權公約第2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的生存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不得故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亦規定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1項規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權這個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凡此均一再揭示生命權之重要性以及生存權之傳統意涵三承前所述生存權係一種古典人權也是一種防衛權防止來自於國家違憲與非法公權力之侵犯生存權所保障之法益甚多在學理上可以衍生出探討死刑應否廢止堕胎是否應合法化安樂死可否許可等問題以鈞院過去對憲法生存權所作的解釋而論作為古典人權意義的生存權發揮在保障國民生存與生命法益的高度重要性上效果極為不彰就以鈞院有甚多解釋涉及到死刑應否廢止之問題為例皆不能援引此一權利獲得成功宣告死刑規定為違憲的結果例如釋字第五五一號第四七六號解釋如果連重大生命法益都不能援引生存權予以保障但釋字第694號解釋僅涉及財產法益且只是低額財產法益一以每人每年僅有區區八萬二千元稅捐優惠_卻可超越剝奪生命法益的重要性而可以獲得生存權的救援顯然矛盾至極為何在生存權的受侵法益之判斷上會呈現兩種不同判斷標準其結果應該不合乎體系正義而體系正義Systemsgerechtigkeit是指以平等權之精神強調立法權或司法權在規範同一類型事物應有同一之標準司法院釋字第六八八號解釋如果事後有同一類事物或案件立法或司法機關要為不同處置時必須要基於更高度的公益考量並且特別是在司法權方面要善盡說明差別待遇的義務使得同一類型事物的法律關係在一個法治國内能有一個清楚的可預測性但這一點在憲法第十五條所規定生存權的解釋與適用上實在看不到合乎體系正義的軌跡三系爭死刑規定不合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檢驗一按人民身體自由享有充分保障乃行使憲法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前提憲法第八條對人民身體自由之保障特詳加規定其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是國家行使公權力限制人民身體自由必須遵循法定程序在一定限度内為憲法保留之範圍縱係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而遽予剝奪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8號解釋意旨參照復鑑於限制人身自由之刑罰嚴重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係屬不得已之最後手段立法機關如為保護合乎憲法價值之特定重要法益並認施以刑罰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雖得以刑罰規範限制人民身體之自由惟刑罰對人身自由之限制與其所欲維護之法益仍須合乎比例之關係尤其法定刑度之高低應與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始符合罪刑相當原則而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無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9646號第551號第544號等解釋參照另外參照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意旨生命權只能限制不能剝奪維護人性尊嚴以及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依大法官釋字第656號解釋意旨處罰如果涉及損及人性尊嚴情事即違背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然而死刑係屬剝奪人民生命權之刑罰手段相較於限制人身自由之刑罰種類而言具有國家公權力侵害之無可回復性對人民基本權利之侵害12程度無以復加則對於以死刑為最重本刑之系爭死刑規定自應採取最嚴格之審查密度始符法理之平二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是為人權概括保障規定其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其除外規定為公益原則其法律限制i之意涵除揭示法律保留原則外基於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解釋法則亦蘊有關於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僅得透過立法方式以法律加以限制不得透過立法方式制定法律來剝奪i人民自由權利之實質内容復以法益位階觀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和財產五種個人法益以生命法益位階最高憲法第八條既由人身自由而論顯然生命權係超越憲法而存在生命權絕對保障原則本係憲法原則無待乎憲法明文因此系爭死刑規定允許國家剝奪人民之生命權自屬違背生命權絕對保障原則而為違憲之立法再觀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所謂生存權以生命權存在為其前提則生命權自然包括於生存權内何況憲法134第二十二條其他權利亦無排除生命權之理是以系爭死刑規定立法盤查人民之生命權自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範之本質相違三其次憲法第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其必要二字實乃比例原則之規定比例原則要求行政立法及司法行為其手段與所欲實現之目的間應有合理比例關係不得不成比例比例原則之内涵有三亦即分別就立法目的是否在保護具有憲法位階之特定重要法益目的施以刑罰是否有助目的達成適合性是否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的手段可資運用必要性以及刑罰之於所欲維護之法益是否符合比例關係狹義比例性加以審查以系爭死刑之規定而言其立法目的或有助於對他人生命權或財產權之保護然而立法者卻罔顧仍有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的手段可資運用之事實恣意選擇立法制定系爭死刑之規定顯然無法通過前開必要性原則之檢驗再者死刑制度起源於應報主義為剝奪罪犯生命之刑罰使其永遠與社會隔離而絕對死刑則將應報主義發揮至極點法官幾1417無裁量空間如有誤判則無任何挽回之餘地戕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莫此謂甚四系爭死刑規定背離人性尊嚴之憲法原則一尊嚴一詞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不同國際人權公約分別稱人性尊嚴人格尊嚴個人尊嚴固有尊嚴等雖尚無法律或條約之明確定義然其一般係指人性的維護人格主體的維持對於人之主體性的肯認與基本尊重尊嚴的保護已成為普世價值及重要的人權内涵聯合國憲章CharteroftheUnitedNations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1DeclarationofHumanRights經濟社會與文4匕權矛J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venantonEconomicSocialandCulturalRightsICESCR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venantonCivilandPoliticalRightsICCPR以及諸多人權公約均提及對人性尊嚴humandignity的尊重或提及所有的人權均源自人類固有與生倶來的尊嚴inherentdignityofthehumanperson例如世界人權宣言前言二度提及固有尊嚴鑒於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與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鑒於各聯合國國家人民已在聯合國憲章中重申他們對基本人權人格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並決心促成較大自由中的社會進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該宣言之條文更數次以尊嚴作為人權的重要内涵例如該宣言第一條規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第二十二條另規定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的實現世界人權宣言之後尊嚴之維護更普遍成為聯合國各項人權公約極為核心之價值前述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均宣示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確認這些權利是源於人身的固有尊嚴二人性尊嚴與時間及空間均無關係而是在法律上被實現的東西其存立基礎在於人之所以為人乃在於其心智這種心智使其有能力自非人的本質脫離並基於自我的決定去意識自我決定自我形成自我此種意義投射到法律上意味每個人均應有作為人的尊嚴受國家的尊重與保護人性尊嚴的尊重義務意指國家公權力不得損害到人性的尊嚴亦即負有不作為的義務至於人性尊嚴的保護要求意指國家公權力更進一步負有積極的行為義務在1611人性尊嚴受侵害尤其是受第三人或私人侵害的情形負有防禦侵害之義務由於人性尊嚴係一道德文化哲學性質濃厚具有高度抽象性的概念故以往對於在如何之情況始構成人性尊嚴的侵害往往人言亦殊然透過上述本質内涵的掌握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遂發展出著名的客體公式以反面消極定義的方式作為人性尊嚴是否遭受侵害的判斷標準所謂客體公式是指當一具體的個人被貶抑為物體僅是手段或可代替之數值時人性尊嚴已受傷害因為一個人既被矮化為物體手段或數值自然不必在意其精神意識遑論其自治自覺因而極易成為他治他決之客體如此一來自然構成對人性尊嚴之嚴重侵害復依國民主權原理國民是國家主人其人性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及保護人性尊嚴實係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之義務既係義務即非權利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並無選擇自由例如在立法上若以剝奪生命作為處罰手段則是過量之處罰不但違背法益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平等原則生命權保障原則乃立法機關欠缺尊重及保護人性尊嚴更是違背人性尊嚴原則均屬違憲之法律三綜上所述一系爭死刑規定顯然無法通過必要性原則之檢驗即以剝奪行為人生命法益之手段作為法律效果其採取之方法與所欲維護之法益間亦不符合狹義比例性原則之要求其立法目的並非正當復未考量採取其他限制人民基本權利較輕微方式為手段即驟然剝奪刑事訴訟被告之生命權顯已對刑事訴訟被告造成過度之限制而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意旨不符亦已牴觸憲法第七條規定之平等原則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第15條所保障之生存權第22條所保障之人性尊嚴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任何人均不得被恣意剝奪生命等規定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條第1項規定提出解釋憲法聲請敬請對系爭死刑規定為違憲之宣告二司法院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作成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間其援用民國初年刑法鴉片罪章之立法理由解釋文及理由書僅說明處罰之目的正當性並未論及手段之必要性及限制妥當性非無論證遺漏之處況時空環境業已變遷且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已於九十八年四月間公布同年十二月十日施行自有重新或補充解釋之必要敬請本於系爭死刑規定違憲之意旨對司法院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為補充解釋18三死刑之執行將造成聲請人沈岐武所有基本人權遭受不可回復之損害顯有急迫及必要性跪請k准於於本件作成系爭死刑規定違憲之解釋前為暫時處分暫時停止聲請人所受死刑之執行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附件一委任狀一件附件二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5659號判決附件三台北市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97年1月2日診斷證明書暨所附病歷資料影本一件謹呈司法院公鑒中華民國106年01月1.日聲請人沈岐武代理人王淑琍律師jp丨19","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8112,"doc_id":309989,"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沈岐武1081213釋憲聲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47c6cb1f-dec9-4b28-81a4-b026b9ed319c.pdf","doc_att_content_real":"沈岐武108.12.13釋憲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釋憲聲請書聲請人沈岐武住新北市土城區立德路2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服刑中代理人高烊輝律師住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406號3樓扶助律師電話022700-6620傳真2700-6671民揚法律事務所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併依大法官釋字第585號及第599號解釋聲請暫時處分爰將有關事項敘明如下壹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一請求解釋一本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且具重要關聯性之刑法第19條規定未於兩公約施行法生效後配合修正增列對心智障礙者包含精神障礙及智能障礙不得判處死刑之規定違反已具有國内法律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1項所課予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國際人權法義務就國家對於心智障礙者所負之基本權保護義務顯有不足違反禁止保護不足之憲法原則核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意旨不符且與憲法第7條禁止差別待遇有違二本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法第19條規定及具有重要關聯性之刑法第63條規定未將心智障礙者排除於得判處死刑之列致對心智障礙者仍得判處死第1頁共46頁刑對於心智障礙者核屬酷刑或殘忍不人道之處罰違反已具有國内法律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5條第1項禁止酷刑之國際人權法義務並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意旨不符三死刑之執行將造成聲請人之生存權及其他所有基本權利無法回復之損害聲請人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應予准許於本解釋公布前聲請人已受死刑宣告之確定判決應停止執行二聲請目的一聲請人因殺人等案件前經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即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59號判決自為判決附件1而告確定在案本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維持本案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9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八號認顯見上訴人經專業精神科醫師鑑定結果認其於案發當時並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遠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亦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是上訴人前開向精神科醫師所為係於性命交關情境下奪槍開槍部分之陳述與事實不符不足為採參以上訴人當時能冷靜地自備已上膛之槍枝至案發現場且在與謝世政王志雄發生爭吵後準確朝謝世政王志雄頭部射擊又為免殺人犯行事跡敗露猶對目擊行兇經過之王志彥射擊犯後自以為案發地點再無他人知悉事發經過隨即攜槍揚長而去自行駕車數小時往花蓮逃逸又於逃逸途中遇警盤檢尚知偽以其弟沈岐文之名義受檢及簽收交通違規勸導單用以隱蔽行蹤凡此均足見其心思細密難認於案發時有何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遠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有何因精神障礙或第2頁共46頁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荖減低之情形上訴人此部分所辯亦無可採等語顯見本件確定終局判決之上開判決理由形式上雖未載明法律條號惟依其判決理由内容與刑法第19條第12項規定之内容俱相符合應認確定終局判決已實質援用刑法第19條之規定據以判斷本案聲請人於行為時是否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有無致其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喪失或顯著減低進而審酌有無法定減刑事由參見附件1第8頁至第10頁且刑法第19條與確定終局判決之法律適用亦具有重要關聯性攸關本案聲請人於原因案件殺人等案中就殺害謝世政王志雄別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量刑應為死刑或依刑法第19條減刑後為無期徒刑按刑法第64條第2項規定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二惟本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且具重要關聯性之刑法第19條規定未於兩公約施行法生效後配合修正增列對心智障礙者不得判處死刑之規定違反已具有國内法律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1項課予國家機關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國際人權法義務就國家對於心智障礙者所負之基本權保護義務顯有不足違反禁止保護不足之憲法原則致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生存權遭受損害復且刑法第19條之規定於兩公約施行法生效後仍維持對精神障礙者得以判處死刑與刑法第63條明文規定對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不得判處死刑相較顯存有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規定意旨不符又本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法第19條規定及具有重要關聯性之刑法第63條規定未將心智障礙者排除於得判處死刑之列致對心智障礙者仍得判處死刑對於心智障礙者核屬酷刑或殘忍不人道之處罰違反已具有國内法律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5條第1項第3頁共46頁並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意旨不符聲請人謹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三又死刑之執行將造成聲請人之生存權及其他所有基本權利無法回復之損害爰併依大法官釋字第585號及第599號解釋聲請暫時處分於本解釋公布前關於聲請人已受死刑宣告之確定判決應停止執行貳疑義之性質與經過及所涉之憲法條文一疑義之性質一按我國於98年3月31日已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下稱兩公約施行法並於98年4月22日由總統公佈生效且總統復於98年5月14日簽署兩公約之批准書兩公約於我國業已具有國内法律之效力又我國另於103年8月20曰制定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下稱身障公約施行法並於103年12月3日起生效施行身障公約亦於我國具有國内法律之效力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政公約第6條關於生命權之保障條款已明文揭示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命權此一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均不得被恣意剝奪生命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人權委員會亦均一再要求所有仍維持死刑之締約國不得對具有心智障礙之人判處死刑詳下述又公政公約第七條亦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以下簡稱CRH第15條第1項亦仿公政公約第7條於第15條第1項明定不得對任何人實施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第4頁共46頁遇或處罰另於第15條第2項更進而明定締約國應採取所有有效之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防止身心障礙者遭受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因此我國刑法相關規定自應於兩公約施行法及身障公約施行法生效後配合加以修正以遵循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課予各締約國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公政公約第7條及身障公約第15條第1項所課予各締約國禁止酷刑之國際人權保障義務三聲請人認本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法第19條規定未於兩公約施行法生效後配合修正增列對心智障礙者不問障礙程度均不得判處死刑之規定違反已具有國内法律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6條第1項課予國家機關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國際人權法義務就國家對於心智障礙者所負之基本權保護義務顯有不足違反禁止保護不足之憲法原則致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生存權遭受損害復且刑法第19條之規定於兩公約施行法生效後仍維持對精神障礙者得以判處死刑與刑法第63條明文規定對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不得判處死刑相較顯亦存有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規定之意旨不符又本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法第19條規定及具有重要關聯性之刑法第63條規定未將心智障礙者排除於得判處死刑之列致對心智障礙者仍得判處死刑對於心智障礙者核屬酷刑或殘忍不人道之處罰遠反已具有國内法律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5條第1項並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意旨不符四本件聲請案涉及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法第19條規定及具有重要關聯性之刑法第63條規定未於兩公約施行法生第5頁共46頁效後配合修正增列或排除對心智障礙者不得判處死刑之規定核屬國家對於心智障礙者所負之基本權保護義務有保護不足I情事惟國家之保護義務不得低於必要之標準而致達反所謂不足之禁止i之憲法原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9號李震山大法官部份不同意見書參照司法審查亦得將本件審查之重點置於憲法第7條及第15條所表彰之基本權客觀規範是否及如何保護不足而屬所謂不足禁止UntermaBverbot以符合要求國家善盡保護人民基本權之義務使免於遭受侵害所謂不足禁止j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28號湯德宗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參照況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7號解釋認為立法機關明定權利之回復與相當補償之給予限於犯外患罪内亂罪之案件係基於此類犯罪涉及政治因素之考量在國家處於非常狀態實施戒嚴之情況下軍事審判機關所為認事用法容有不當之處至於其他刑事案件不在上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適用之列要屬立法裁量範圍與憲法尚無牴觸於上開解釋中大法官亦曾針對立法不作為進行違憲審查相同認定參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4號解釋大法官陳春生池啟明黃璽君不同意見書據此足見司法實務上對保護不足I立法不作為之違憲審查已非首例二疑義之經過一按聲請人因殺人等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度偵字第15556號提起公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重訴字第7號判決判處聲請人殺人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重訴字第27號判決駁回上訴聲請人仍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401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第6頁共46頁三嗣經臺灣高等法院再以9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8號判決駁回上訴聲請人不服再上訴終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5659號刑事判決見附件1撤銷原判決關於殺人二罪及殺人未遂一罪暨定應執行刑等部份並自為判決判處聲請人殺人二罪均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至此已告確定另請參本案歷審裁判案號查詢表附件2四聲請人已窮盡所有救濟途徑惟仍認本案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即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59號刑事確定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法第19條規定及具有重要關聯性之刑法第63條規定有上開違憲疑義有聲請憲法解釋之必要三所涉及之憲法條文憲法第7條平等權憲法第15條生存權之保障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XICCPR第6條第1項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國際人權法義務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XICCPR第7條之禁止酷刑之國際人權法義務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5條第1項禁止酷刑之國際人權法義務參聲請解釋蕙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曱程序部份本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實質援用刑法第19條之規定且刑法第19條之規定亦與確定終局判決之法律適用具有重要關聯性刑法第19條應得作為本件聲請釋憲標的壹依大法官歷來解釋確定終局判決理由形式上雖未載明判例字號或法律條號但依判決理由得認實際上已經援用實質援用為裁判依據仍得作為聲請釋憲標的解釋客體第7頁共46頁一大法官釋字第399號釋字第399號解釋理由書第一段認按行政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解釋即係本此意旨主管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所為釋示固可供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參考但不受其拘束惟如經法院引用為裁判之基礎者參照本院釋字第二一六號解釋得為違憲審查之對象本案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九四八號判決理由中雖未明確指出具體適用何項法令但由其所持法律見解可判斷該項判決係以内政部六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臺内戶字第六八二二六六號函釋為判決基礎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應予受理I二大法官釋字第582號釋字第582號解釋理由書第一段認按確定終局裁判援用判例以為裁判之依據而該判例經人民指摘為違憲者應視同命令予以審查迭經本院解釋在案釋字第一五四號第二七一號第三七四號第五六九號等解釋參照本聲請案之確定終局判決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六號刑事判決於形式上雖未明載聲請人聲請解釋之前揭該法院五判例之字號但已於其理由内敘明其所維持之第二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更五字第一四五號認定聲請人之犯罪事實係依攄聲請人之共同被告分別於警檢偵查中之自白及於警訊之自白於第二審之部分自白核與擄人罪被害人之父母及竊盗罪被害人指證受勒贖及失竊汽車等情節相符並經其他證人證述聲請人及共同被告共涉本件犯罪經過情形甚明且有物證及書證扣案及附卷足資佐證為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該第二審法院除上開共同被告之自白外對於其他與聲請人被訴犯罪事實有關而應調查之證第8頁共46頁攄已盡其調查之能事等語核與本件聲請書所引系爭五判例要旨之形式及内容倶相符合顯見上開判決實質上已經援用系爭判例以為判決之依攄該等判例既經聲諳人認有遠憲疑義自得為解釋之客體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予受理本院釋字第三九九號解釋參照i三大法官釋字第622號釋字第622號解釋理由書第一段認最高行政法院決議如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應認其與命令相當得為憲法解釋之對象本院釋字第三七四號第五一六號第六二0號解釋參照本件據以聲請解釋之確定終局裁判中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五八九號裁定援用聲請人所指摘之同院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曰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為其裁定駁回之理由又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五四四號判決形式上雖未載明援用上開決議然其判決理由關於應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課徵贈與親之論述及其所使用之文字倶與該決議之内容相同是該判決實質上係以該決議為判斷之基礎而上開決議既經聲請人具體指摘其違憲之疑義及理由自得為解釋之客體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本件聲請應予以受理本院釋字第三九九號第五八二號解釋參照合先敘明四大法官釋字第675號釋字第675號解釋理由書第一段認本件聲請人就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二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五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確定終局判決認中華商業銀行即被接營之金融機構遭接管後應暫停非存款債務之清償係引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金管銀二字第0九七00第9頁共46頁0九五三一0號函之說明而該函亦係依據系爭規定認為主管機關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時該金融機構非存款債務不予賠付可見確定終局判決已援用系爭規定作為判決理由之基礎應認系爭規定已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合先敘明i五大法官釋字第698號釋字第698號解釋理由書第一段認聲請人以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四二二四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判認其所適用之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財政部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曰台財稅字第九六四五八七號令下稱系爭令及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九H年一月一曰施行之同條例第三十二條有達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查系爭裁定以聲請人未具體表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五一七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有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而認上訴為不合法從程序上裁定駁回上訴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本件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次查系爭令形式上雖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援用惟確定終局判決所審酌之財政部七十三年八月七日台財稅第五七二七五號函及九十二年H-月十八日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五六一六號令其内容實質上為確定終局判決時已發布實施之系爭令所涵括財政部於發布系爭令之同時廢止上開二函令應認系爭令業經讀定終局判決實質援用本院釋字第三九九號第五八二號第六二二號及第六七五號解釋參照合先敘明i六大法官釋字第703號釋字第703號解釋理由書第一段認本件聲請人主張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一八六二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六八六號第三一0三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七三一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八三八號九十八年度訴字第第10頁共46頁一八六二號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六六號及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七六號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所援用之財政部賦稅署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曰台稅一發第八四一六六四四三號函一五決議下稱系爭決議3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一0三號判決理由中雖未明確援用系爭決議3但由其所持法律見解判斷應認其已實質援用應併予受理本院釋字第三九九號第五八二號第六二二號第六七五號第六九八號解釋參照I七大法官釋字第728號釋字第728號解釋理由書第一段認本件聲請人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六三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引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曰訂定之祭祀公業呂萬春管理章程第四條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該管理章程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法律或命令本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惟確定終局判決係適用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i下稱系爭規定為主要之判決基礎而引用上開管理章程之内容聲請人既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上開規定聲請書誤植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聲請解釋應可認係就系爭規定而為聲請本院自得以之作為審查之標的合先敎明貳依大法官釋字第535569576580號解釋具有確定終局裁判重要關聯性聲請釋憲客體重要關聯性聲請釋憲客體適用之重要關聯性之法令均得作為聲請釋憲標的解釋客體第11頁共46頁按依學者楊子慧教授之分析大法官於人民聲請釋憲程序之釋憲實務中明文運用重要關聯性理論決定人民聲請釋憲客體可類型化如下參揚子慧教授著憲法訴訟第277至280頁2008年4月初版附件3一具有確定終局裁判重要關聯性者釋字第535號解釋釋字第535號解釋理由書第一段認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所謂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係指法令之違憲與否與該裁判有重要關聯性而言以刑事判決為例並不限於判決中據以論罪科刑之實體法及訴訟法之規定包括作為判斷行為違法性依據之法令在内均得為聲請釋憲之對象就本聲請案所涉之刑事判決而論聲請人即該刑事判決之被告是否成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係以該受侮辱之公務員當時是否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是該判決認定其係依法執行職務所依據之法律_警察勤務條例相關規定即與該判決有重要關聯性而得為聲請釋憲之客體合先說明二具有聲請釋憲客體重要關聯性者一確定終局裁判未適用之法令_釋字第569號解釋釋字第569號解釋理由書第一段認本件聲請人因妨害婚姻案件認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二三三三號及二十九年非字第一五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按上開判例係以告訴不可分之原則限制人民不得對於與其配偶共犯告訴乃論罪之人提起自訴其意旨與本院院字第三六四號及院字第一八四四號解釋之有關部分相同i第12頁共46頁開解釋雖非本件聲諳解釋之標的惟與系爭判例關聯密切為貫徹釋憲意旨應一併納入審查範圍合先說明i二確定終局裁判有適用之法令_釋字第576號解釋釋字第576號解釋理由書第一段認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本院解釋憲法時本院審查之對象非僅以聲請書明指者為限且包含該確定終局裁判援引為裁判基礎之法令並與聲諳人聲請釋憲之法令具有重要關聯者在内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一六六號判例經同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九0號判決適用保險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時一併援引為裁判基礎其是否符合保險法上開規定之意旨而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亦應一併審理合先敘明三具有聲請釋憲客體適用之重要關聯性者釋字第580號解釋釋字第580號解釋理由書第一段認本件聲請案相關確定裁判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一八九號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九0八號判決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六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八0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八七五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包括減租條例第五條前段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項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等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得為解釋之客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於耕地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而收回耕地時應準用同條例第十七條第13頁共46頁第二項第三款補償耕地承租人之規定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有重要關聯應一併納入解释範圍合先敘明參本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實質援用刑法第19條之規定且刑法第19條之規定亦與確定終局判決之法律適用具有重要關聯性刑法第19條應得作為本件聲請釋憲客體解釋標的一查聲請人因殺人等案件前經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即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59號判決自為判決而告確定在案附件1本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維持本案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9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八號認顯見上訴人經專業精神科醫師鑑定結果認其於案發當時並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亦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遠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是上訴人前開向精神科醫師所為係於性命交關情境下奪槍開搶部分之陳述與事實不符不足為採參以上訴人當時能冷靜地自備已上膛之槍枝至案發現場且在與謝世政王志雄發生爭吵後準確朝謝世政王志雄頭部射擊又為免殺人犯行事跡敗露猶對目擊行兇經過之王志彥射擊犯後自以為案發地點再無他人知悉事發經過隨即攜槍揚長而去自行駕車數小時往花蓮逃逸又於逃逸途中遇警盤檢尚知偽以其弟沈岐文之名義受檢及簽收交通達規勸導單用以隱蔽行蹤凡此均足見其心思細密難認於案發時有何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遠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有何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遠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上訴人此部分所辯亦無可採等語顯見本件確定終局判決之上開判決理由形式上雖未載明法律條號惟依其判決理由内容與刑法第19條第12項規定之内容俱相符合應認確定終局判決已冒質援用刑第14頁共46頁法第19條之規定並以之作為判斷本案聲請人於行為時是否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有無致其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喪失或顯著減低進而審酌有無法定減刑事由參見附件1第8頁至第10頁二又本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維持本案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9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八號認另上訴人就殺害謝世政王志雄部分係分別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罪就殺王志彥部分已著手於殺人行為之實行而未致王志彥發生死亡之結果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殺人未遂罪依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減輕其刑前開所犯未經許可持有制式手槍及二個殺人謝世政王志雄部分一個殺人未遂等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原判決因而維持第一審關於論處上訴人二個殺人罪刑即殺害謝世政王志雄部分及一個殺人未遂罪刑即王志彥部分等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對於此等部分及檢察官在原審對於殺人未遂部分之上訴固非無見惟查第一審判決係認定上訴人持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殺害謝世政王志雄二人及殺害王志彦未遂而附隨於該三罪主刑之後均宣告該未扣案之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壹支沒收然原判決既認定上訴人持以槍殺該三人之槍枝為奥地利GLOCK廠之制式手搶所應沒收之違禁物為奥地利GLOCK廠之制式手槍非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搶原判決對於第一審有違誤之此等部分判決未撤銷改判予以糾正卻予以維持同有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關於此部分判決認定事實有違誤雖無可取然原判決此部分既有前開違失應認此部分上訴非無理由而有撤銷改判之原因又原判決前開違誤尚不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本院可據以為判決爰將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關於殺人即殺害謝世政王志雄二罪及殺人未遂殺王志彥未遂暨定執行刑部分均予撤銷改判審酌上訴人與謝世政王志雄均為故舊朋友關係僅因賭博糾紛而與謝世政-第15頁共46頁言不合復因王志雄未支持其立場即起殺意分別殺害該二人又因王志彥在場目擊其殺人犯行為免事跡敗露再起殺意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所犯兩件殺人罪部分其視人命如箪介惡性重大事後又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罪無可逭顯非死刑以外之其他教育矯正刑所得導正教化檢察官亦具體求處死刑如僅判處無期徒刑尚不足以還被害人公道及慰撫被害人家屬失親之痛權衡公平正義之理念及社會公義之需求並為維護國家治安公序良俗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認上訴人罪在不赦求其生而不得有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就殺人二罪部分均量處死刑併均依法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就殺人未遂部分量處有期徒刑十年上訴人持以行兇之奥地利GLOCK廠制式手槍一支係違禁物雖未扣案但不能證明已滅失應依法附隨於各罪主刑之後予以宣告沒收並就前開各罪所處之刑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四項所示見附件1確定終局判決第1112頁據上可知確定終局判決對本案聲請人於原因案件殺人等案中就殺害謝世政王志雄別犯刑法第271_條第1項殺人罪之量刑因認聲請人於案發時並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遠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遠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在未依刑法第19條予以減刑下就殺人二罪部分均依刑法第271條量處死刑併均依法宣告褫奪公權終身進此刑法第19條與確定終局判決之法律適用即聲請人殺人二罪之量刑應為死刑或依刑法第19條減刑後為無期徒刑按刑法第64條第2項規定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顯亦具有重要關聯性乙就刑法第19條違反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有違憲疑義聲請釋蕙部分第丨6頁共46頁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1項課予國家機關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及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人權委員會所作成要求所有仍維持死刑之締約國不得對具有心智障礙之人判處死刑之相關決議此等國際人權法義務透過兩公約施行法已具有國内法律效力一按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XICCPR業於98年3月31日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立法院並同時制訂兩公約施行法明訂兩公約内的所有權利條款均具有國内法律之地位得拘束行政及司法機關並可作為違憲審查機關解釋憲法之基礎二次按公民輿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關於生命權保障的條款已明文揭示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命權此一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均不得被恣意剝奪生命i其中第3句Nooneshallbearbitrarilydeprivedofhislife國際人權法學理上大多理解為恣意剝奪之禁止itheprohibitionofarbitrarydeprivation1國際人權法上對於ICCPR第6條第3句的解釋一般均認不應受同條第2句影響亦即不應將恣意的涵義侷限等同於違法換言之對於恣意i的解釋應予從寬舉凡剝奪生命的決定若不適當不符正義要求欠缺可預測性反覆無常性與不成比例性且與英美法中經當使用之未經法律之正當程序說法同其意義縱使決定合法但只要構成恣意均應屬之12在具體的案例中國家恣意剝奪人民生命權的型態包羅萬象無法一概而論但恣意的認定經常會與ICCPR第14條關於刑事被告程序基本權利的規定發生連結如果國家在作11參閱ManfredNowak著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評注第3部份第6條評注2005年英文第2版2008年12月中文修訂第2版第133頁233頁第17頁共46頁成剝奪人民生命權的決定時不符合ICCPR第14條任何一項課予國家的程序保障義務該決定在違反第14條時也同時違反第6條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規定換言之ICCPR雖然未明文認定死刑違反公約或要求各國廢止死刑但第6條第1項第3句的恣意禁止規定可在實體上約束簽署國不得過度擴張死刑適用的罪名範圍或禁止行為輕重與法定刑度缺乏合理的比例性同時也在程序上與第14條連結約束各國不得未經正當程序就以死刑恣意剝奪生命權其型態包括未經公平獨立的法院審判被告欠缺律師有效的代理辯護或被告遭禁止詰問對其不利的證人等2三又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在1984年公布SafeguardsGuaranteeingProtectionoftheRightsofthoseFacingtheDeathPenalty中已明文規定國家不得對心智障礙之人判處死刑在1989年再次建議會員國應減少對智能障礙者或心智極度不健全之人判處死刑resolution198964另關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也在2005年決議要求所有仍維持死刑之會員國應排除對任何有精神或智能障礙之人判處或執行死刑reso1ution2005593四又於西元2013年對中華民國台灣政府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初次報告之審查國際獨立專家通過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57項亦要求我國直到完全廢除死刑之前應嚴格遵守相關程序及實質之保護措施特別對心理或智能障礙者不得判處死刑或執行死刑五我國刑法雖仍保有得以科處死刑之規定然人之生存權應受法律保障死刑之剝奪生命具有不可回復性且現階段刑事政策非在實現以往應報主義之觀念除應重視社會正義外參閱人權事務委員會第6號一般性意見書第16屆會議1982年第6段第7段3參閱2011年台灣人權報告一兩公約民間社團影子報告第49-50頁第18頁共46頁更應重視教化功能期行為人能重新適應社會生活除非犯罪情節最重大之罪手段兇殘罪無可逭顯然無從教化矯正否則不得科處死刑尤以心理或智能障礙者對於刑罰之理解不足實際上與未成年人無異故聯合國在上開決議中將心智障礙者與未成年人等同視之禁止締約國對其判處或執行死刑況立法者既未就殺人罪之法定刑定為唯一死刑並將無期徒刑列為選科之項目其目的即在賦予審判者能就個案情狀審慎斟酌俾使尚有教化遷善可能者或心智障礙者保留一線生機就此最高法院業已依據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規定及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人權委員會作成要求不得對心智障礙者包含精神障礙及智能障礙判處及執行死刑之決議意旨對我國刑法第63條作成符合公約解釋之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289號附件4104年度台上字第2268號附件5可供參照惟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062號判決仍有不同見解有賴司法院大法官以憲法之高度明確闡釋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及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人權委員會相關決議以供司法審判系統遵循六據上可知於我國兩公約施行法生效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1項課予各缔約國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國際人權法義務及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人權委員會於19841989及2005年分別作成不得對具有心智障礙之人判處死刑之相關決議及參酌2013年對中華民國台灣政府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初次報告之審查國際獨立專家通過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57項上開國際人權法義務透過兩公約施行法已具有國内法律效力二依過往釋憲實務大法官解釋憲法間或有援引外國立法例外國司法機關裁判見解作為解釋理由就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2002年Atkinsv.Virginia案判決死刑不能適用於具第19頁共46頁有智力障礙之被告以及1986年Fordv.Wainwright案判決處死在執行時處於精神病狀態者違憲均足供我國釋憲參考一按憲法並非靜止之概念其乃孕育於一持續更新之國家成長過程中依據抽象憲法條文對於現所存在之狀況而為法的抉擇當不能排除時代演進而隨之有所變遷之適用上問題從歷史上探知憲法規範性的意義固有其必要但憲法規定本身之作用及其所負之使命則不能不從整體法秩序中為價值之判斷並藉此為一符合此項價值秩序之決定人權保障乃我國現在文化體系中之最高準則並亦當今先進文明社會共同之準繩作為憲法此一規範主體之國民其在現實生活中所表現之意念究欲憲法達成何種之任務於解釋適用時殊不得不就其所顯示之價值秩序為必要之考量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理由書就此論述纂詳二又依過往大法官釋憲實務大法官解釋憲法間或有援引外國立法例外國司法機關裁判見解作為解釋理由有下列解釋足供參照1釋字第342號解釋理由書立法院於審議法律案過程中曾否踐行其議事規範所定程序乃其内部事項除牴觸憲法者外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此在各國實務上不乏可供參考之先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890年裁判認為法案經國會兩院議長署名送請總統批准並交付國務卿者即應認該法案已經國會通過無須審酌國會兩院之議事錄及有關文件此係基於權力分立各部門平等互相尊重之意旨司法機關就此等事項之審查權應受限制見FieldV.Clark143U.S.649曰本最高裁判所1962年裁判認為警察法修正案既經參眾兩院第20頁共46頁議決並循法定程序公布法院唯有尊重兩院之自主性不應就上訴論旨所指有關制定該法議事程序之事實加以審理進而判斷其有效或無效日本最高裁判所大法庭1962年3月7曰判決德國聯邦憲法法院1977年裁判亦認為議會之議事規範除牴觸憲法者外有關議事進行及紀律等事項均屬議會自律之範圍法律在審議過程中曾經不同黨派之議員參與協商提付表決時又無基本爭議則於表決時不論出席人數如何若未有至少五人以上議員之質疑而經確認其無決議能力即於決議之效力不生影響BVerfGE44308ff.此等判例所含國會議事實務之細節雖因各國制度有異難期一致然其尊重議會自律之理念則並無不同2釋字第357號解釋理由書我國法律援民主憲政國家之通例對審計人員行使職權予以必要之保障於審計法第十條及審計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分別規定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其審計職權不受干涉審計官審計稽察非有法定原因不得停職免職或轉職關於審計首長之職位他國憲法或法律或定為終身職如荷蘭王國1984年憲法第77條或規定相當之任期如美國1921年預算及會計法第303條之15年德國1985年聯邦審計院法第3條第2項之12年日本1986年會計檢查院法第5條之7年ji3釋字第371號解釋理由書採用成文憲法之現代法治國家基於權力分立之憲政原理莫不建立法令達憲審查制度其未專設違憲審查之司法機關者此一權限或依裁判先例或經憲法明定由普通法院行使前者如美國後者如日本1946年憲法第81條其設置違憲第21頁共46頁審查之司法機關者法律有無牴觸憲法則由此一司法機關予以判斷如德國1949基本法第93條及第100條奥國1929年蕙法第140條及第140條之1義大利1947年憲法第134條及第136條及西班牙1978年憲法第161條至第163條等國之憲法法院各國情況不同其制度之設計及運作雖難期一致惟目的皆在保障憲法在規範層級中之最高性並維護法官獨立行使職權俾其於審判之際僅服從憲法及法律不受任何干涉我國法制以承襲歐陸國家為主行憲以來違憲審查制度之發展亦與上述歐陸國家相近4釋字第392號解釋理由書又檢察宫雖具有外國如現在之法國1975年前之德國戰前之曰本預審法官jugedinstructionUntersuchungs-richter預審判事之部分職權但其究非等同於預審法官況德國於一九七五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廢除預審制度後其檢察官本於基本法之規定仍亦未完全替代預審法官以擁有羈押被告之權是其以我國檢察官具有預審法官之性格即謂應有刑事訴訟法上羈押被告權限之主張仍難認為有據5釋字第419號解釋理由書關於憲法上職位兼任是否容許憲法有明文禁止兼任者當然應予遵守如憲法第75條及第103條之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兼職限制之情形是此外若兩種職務確屬不相容者亦不得兼任迭經本院前引釋字第20號第30號第207號等著有解釋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憲法未作任何規定自無明文禁止可言故本件所涉者要在兩種職務兼任之相容性問題按所謂不具相容性係指憲法上職位兼任違反憲政之基本原理或兼任有形成利益衝突之虞而言自從1787年美國聯邦憲法採嚴格之第22頁共46頁三權分立為其制憲之基本原則以及法國1789年人權宣言第16條揭橥任何社會中未貫徹權利保障亦無明確之權力分立者即無憲法I以還立憲民主國家莫不泰權力分立為圭臬故就憲法上職位之兼任是否相容首應以有無違反權力分立之原則為斷一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除非憲法設有例外之規定例如美國副總統之兼為參議院議長内閣制國家之議員得兼任閣員否則即屬違憲行為6釋字第499號解釋理由書關於相關機關以比較憲法上理論或案例主張修憲程序不受司法審查乙節按修改憲法及制定法律之權限由同一機關即國會行使之國家如德國奥地利義大利土耳其等修憲與立法之程序僅出席及可決人數有別性質上並無不同修憲程序一旦發生疑義時憲法法院得予審查為應遨到院多數鑑定人所肯認相關機關對此亦無異詞在若干國家司法實例中憲法法院對修憲條文有無牴觸憲法本文不僅程序上受理抑且作實體審查者非無其例例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1970年12月15日判決BVerfGE30.1ff.譯文見本院大法官書記處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八226283頁義大利憲法法院1988年12月29日判決sentn.11461988並參照T.MartinesDirittoConstituzionaleNonoed.1998p.375土耳其憲法法院1971年6月7日13855號判決及1972年7月2日14233號判決引自ErnstE.HirschVerfassungs-widrigeVerfassungsnderungZuzweiEntscheidungendesTrkischenVerfassungsgerichtsArchivdesoffentlichenRechts9819737釋字第582號解釋理由書第23頁共46頁刑事被告享有此項權利不論於英美法系或大陸法系國家其刑事審判制度不論係採當事人進行模式或職權進行模式皆有規定如美國憲法增補條款第6條日本憲法第37條第2項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04條德國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西元1950年11月4日簽署1953年9月3日生效之歐洲人權及基本自由保障公約European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HumanRightsandFundamentalFreedoms第6條第3項第4款及聯合國於1966年12月16日通過1976年3月23日生效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venantonCivilandPoliticalRights第14條第3項第5款亦均規定凡受刑事控訴者均享有詰問對其不利之證人的最低限度保障足見也事被告享有詰問證人之權利乃具普世價值之基本人權在我國憲法上不但為第16條之訴訟基本權所保障且屬第8條第1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對人民身體自由所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之一種權利本院釋字第384號解釋參照8釋字第587號解釋理由書是為貫徹前開憲法意旨應肯認確定真實血統關係乃子女固有之權利外國立法例如德國舊民法原已規定在特殊情形子女得以補充地位提出否認生父之訴1998年德國民法修正時配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規定更明定子女自己亦得提起此項訴訟德國民法第1600條第1600a條第1600b條參照瑞士民法第256條第256c條亦有類似規定足供參考9釋字第632號解釋理由書憲法設置國家機關之本旨在使各憲法機關發揮其應有之憲政功能不致因人事更迭而有一日中斷為避免因繼任人選一第24頁共46頁時無法產生致影響憲政機關之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世界各國不乏於憲法或法律中明文規定適當機制1以維憲法機關於不墜之例如美國聯邦蕙法賦予總統於參議院休會期間有臨時任命權美國聯邦憲法第2條第2項參照又如採取内閣制國家於新任内閣閣員尚未任命或就任之前原内閣閣員應繼續執行其職務至繼任人任命就職時為止德國基本法第69條第3項曰本國憲法第71條參照10釋字第665號解釋理由書世界主要法治國家中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101條第1項雖明文規定非常法院不得設置任何人受法律所定法官審理之權利不得剝奪一此即為學理所稱之法定法官原則其内容包括應以事先一般抽象之規範明定案件分配不得恣意操控由特定法官承辦以干預審判惟該原則並不排除以命令或依法組成含院長及法官代表之法官會議Presidium訂定規範為案件分配之規定德國法院組織法第21條之5第1項參照其他如英國美國法國荷蘭丹麥等國不論為成文或不成文憲法均無法定法官原則之規定惟法院案件之分配不容恣意操控應為法治國家所依循之憲法原則我國憲法基於訴訟權保障及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亦有相同之意旨已如前述三經查關於對於智能障礙者判處執行死刑是否符合憲法要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89年Pennyv.Lynaugh乙案中原以54持合憲立場認為智能障礙僅為刑責減輕之要素惟嗣於2002年Atkinsv.Virginia乙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改變立場以63判決死刑不能適用於具有智能障礙之被告京尤it匕第25頁共46頁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進行四個步驟之分析首先法院考察了反對和支持對智能障礙者適用死刑之立法其次法院分析究竟有多少患有智能障礙者真正被處以死刑再次法院考察美國國内及國際社會對此一問題之看法最後法院得出其本身關於對智能障礙者適用死刑是否符合發展道德標準以及是否違背美國憲法第8條第14條修正案之結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最終認定美國國内一致反對處死智能障礙者對這類人適用死刑不符合憲法詳言之41依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統計認定當時美國19個州之死刑規定均將智能障礙者排除在死刑適用行刑之外而在沒有免除智能障礙者適用死刑之州一些州如新罕布什爾州及新澤西州從來沒有對智能障礙者執行過死刑2依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考察宗教團體專業機構以及國際社會之觀點均全部強烈反對對於智能障礙者適用死刑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並考察對於智能障礙者適用死刑是否實現了刑罰之目的多數見解持否定立場據此聯邦最高法院認定智能障礙者不應被認為與其他被告具有同等程度之可責性智能障礙者所承受之缺陷包括理解障礙思維障礙信息處理障礙及衝動控制障礙均使其作為一個群體而有別於其他的謀殺犯四另查對於處死一個在執行時精神狀態受到嚴重損害之人是否符合美國憲法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86年FordvWainwright關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002年Atkinsv.Virginia乙案之分析參閱琳達E卡特等合著美國死刑法精解第2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1月第77-80頁第26頁共46頁案判決中以54認定處死一個在執行時處於精神病狀態者遠憲美國憲法第8條修正案詳言之51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引用著名學者布萊克斯通Blackstone及科克Coke之觀點由早期普通法認為精神病人lunaticman或瘋子madman不應該被處以死刑之原則中找到支持依據2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普通法禁止處死精神病人之理由包括1人性的概念2起不到威攝作用3人應該能從容就死之宗教關懷4精神病本身就是一種懲罰以及5無法實現應報目的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亦認為任何州都不允許處死精神病人此基於兩個長期存在之理由1當被執行死刑之人不能理解為何適用刑罰時已無法實現應報目的2對於不能理解發生何事之人應存有人道關懷三刑法第19條之規定未於兩公約施行法生效後依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及聯合國要求不得對具有心智障礙之人判處死刑之決議配合修正增列對心智障礙者不得判處死刑之規定就國家對於心智障礙者所負基本權保護義務顯有保護不足違反禁止保護不足之憲法原則及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國際人權法義務致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生存權遭受損害一按本案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及具有重要關聯性之刑法第19條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3關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86年Fordv.Wainwright乙案之分析參閱琳達.E卡特等合著美國死刑法精解第2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1月第270-271頁第27頁共46頁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依此規定對心智障礙者包含精神障礙及智能障礙依其障礙程度之不同分別明定不予處罰及減輕刑責二次按從基本權利功能理論觀點出發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不僅建構出對抗國家的防禦權同時也從基本權作為客觀價值決定或客觀法秩序進而構成國家應積極保護基本權法益的義務使之免於受到來自第三人的違法侵犯此種立法者如何履行國家保護義務的問題在結合基本權利對第三人效力時需特別強調國家之保護不得低於必要之標準而致違反所謂不足之禁止之憲法原則至於國家保護是否及如何才足夠行政權與立法權保有很大預測及形成空間因此司法證立保護不足時須審慎地從應受憲法保障權利之性質其所生危害的程度與風險相應組織制度程序之設計以及所採取保護措施的有效性等為綜合判斷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9號李震山大法官部份不同意見書參照另可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28號湯德宗大法官協同意見書闡示本號解釋所涉核心問題一言以蔽之即祭祀公業條例是否已善盡國家之基本權保護義務而非是否過度侵害限制人民之基本權是本件審查之重點應在於祭祀公業條例相關規定對於憲法人民之禮利義務i章整體所表彰之基本權客觀規範C尤其是男女平等之基本價值是否及如何保謨不足而非是否及如何過度限制i人民於憲法所保障之自由權防禦權或平等權換言之本案乃本院首次正面面對的所謂不足禁止IUntennaBverbot案件而非前此當見的所謂過度禁止丨UbermaBverbot案件次按憲法所規定的各種人民權利第28頁共46頁基本權除為人民對抗國家之主觀防禦權外人民權利章整體也體現了一種客觀的價值秩序該客觀價值秩序作為憲法的基本決定對於所有的法領域皆有適用並為立法行政與司法提供指導與動力基本權作為客觀的基本規範基本的價值決定除要求國家公權力之行使應消極地避免侵害人民之基本權外並要求國家應積極地採取措施防止權利主體遭受來自於第三人之侵害是即國家之基本權保護義務然要求國家不得過度侵害限制人民之基本權所謂過度禁止I與要求國家善盡保護i人民基本權之義務使免於遭受第三人之侵害所謂不足禁止i兩者具有根本的結構差異蓋過度禁止旨在禁止國家為任何I過當之侵害行為不足禁止I則在課予國家採取某種i適當之保護措施含規範行為與事實行為之義務以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蘇永欽大法官協同意見書闡示從防衛性基本權衍生國家的保護義務並以其作為審查基礎的唯一案例是釋字第六七一號解釋簡言之共有人將應有部分設定抵押的法律行為因土地登記規則該規定使抵押權轉載於其他共有人於分割後取得的單獨所有物上有侵害其財產權之虞此一平行主體間的法律行為即使真有侵害他人財產權的問題為何會以基本權性質的財產權來作行政命令有無違憲的檢驗顯然即以財產權課予國家防止被第三人侵害的保護義務因此國家雖未限制人民的財產權若未提供任何保護或保護不足使人民財產權受到第三人的侵害同樣可能構成財產權規定的遠反該號解釋最後是以合憲法律解釋的方法認為於拍定後因拍定人取得抵押權客體之應有部分由拍定人與其他共有人就該不動產全部回復共有關係其他共有人回復分割前之應有部分經轉載之應有部分抵押權因已實行而消滅從而得以維護其他共有人及抵押權人之權益從而認定土地登記規則的該規定並未牴觸憲法財產權的規定也就是對其他第29頁共46頁共有人及抵押權人的財產權並無保護不足已經符合了財產權的保護義務以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許宗力大法官部份協同部份不同意見書闡示系爭規定的合理性是建立在基本權保護義務的邏輯基礎上亦即國家為履行其對被跟追者之身體法益的保護義務而採取保護措施限制跟追者之行動自由與新聞採訪自由當國家採取行動踐行其保護義務時其對於被跟追者的保護固不能虛應其事流於不足即不足之禁止但不諱言地一方面國家保護義務不無流於家父長主義之藉口的可能他方面保護手段將涉及對跟追者基本權之限制如一般行動自由或新聞採訪自由等因此國家之保護亦須有所節制不能過當即過當之禁止是規範跟追行為涉及基本權衝突立法者如何履行對被跟追者之保護義務乃是走在法益權衡的鋼索上須在既不能保護不足又不能限制過當的安全區I内審慎為之據上可知基於憲法第15條生存禮之基本權客觀規範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之國家目標規定具有憲法拘東效力之規範6國家對於心智障礙者負有特別之基本權保護義務i本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19條規定未於兩公約施行法生效後配合修正增列對心智障礙者包含精神障礙及智能障礙不得判處死刑之規定對於心智障礙者而言即顯有保護不足i違反禁止保護不足之憲法原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9號李震山大法官部份不同意見書參照及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國際人權法義務6關於基本國策規定之效力學者認已非往昔所稱的方針條款而係具有法拘束力的憲法規範參見林明昕教授著基本國策之規範效力及其對社會正義之影響臺大法學論叢第45卷特刊112016第30頁共46頁二惟在現行司法實務運作下被告是否因行為時具有心智障礙而不得判處死刑須先獲得法官同意送請鑑定而法官也強烈依賴專業醫師之精神鑑定判斷結果然而現行刑事訴訟法就進行精神鑑定時應履行之流程應鑑定的對象與範圍執行鑑定的方式精神醫師可列為參考資料的範圍精神鑑定報告的必要格式與内容以及被告在鑑定過程中的權利保護事項均付之闕如法制上存在上述缺漏之結果就是精神鑑定報告過於簡略對於被告責任能力之判斷流於輕率武斷進而導致可能有精神障礙之被告卻被法院認定為正常或重度精神障礙之被告卻被法院認定為輕度之情事又依據我國精神醫學界之研究顯示法官基於法庭上之觀察而決定送交鑑定之比率遠遠高於由辯護人所聲請顯示法官習於自己兼任精神科醫師透過法庭觀察決定是否要將被告送交鑑定且精神鑑定後認定被告之障礙程度越重法官拒絕接受之可能性反而越高甚至法官會不自覺調低醫學鑑定報告中判定的精神障礙程度以利重判呈現罪疑惟重的傾向7三據上現行刑法第19條之規定既存有上開運作上之缺失於兩公約施行法生效後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1項及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人權委員會所作成要求不得對具有心智障礙之人判處死刑之決議本應配合修正刑法第19條增列對於心智障礙者包含精神障礙及智能障礙不問障礙程度均不得判處死刑之排除規定惟因法務部及立法院之懈念及立法不作為至本案終局確定判決作成時均来加以增修國家對於心智障礙者所負之基本權保護義務就此顯有保護不足遠反禁止保護不足之憲法原則及禁止恣意剝耷生命權1之國際人權法義務並導致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生存權遭受損害7參閱2011年台灣人權報告一兩公約民間社團影子報告第50-51頁第31頁共46頁四於兩公約施行法生效後刑法第19條仍維持對心智障礙者包含精神障礙及智能障礙得以判處死刑與刑法第63條明文規定對未滿18歲人或滿80歲人不得判處死刑相較顯亦存有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規定之意旨不符一憲法第7條所定之平等原則係為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亦即法律得依事物之性質就事實情況之差異及立法之目的而為不同之規範大法官釋字第412號解釋參照且憲法第7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大法官釋字第547號第584號第596號第605號第614號第647號第648號第666號解釋參照又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權保障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大法官釋字第682號第694號第701號解釋參照二經查刑法第63條規定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係為特別保護未滿十八歲之人或滿八十歲之人所特設之排除規定而心智障礙者包含精神障礙及智能障礙受限於其理解障礙思維障礙信息處理障礙衝動控制障礙以及精神障礙在在均使其作為一個特殊群體與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或滿八十歲之老人具有相同之類似性基於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處理之要求立法者對此等類似群體間應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換言之心智障礙者應有輿未滿十八歲之人或滿八十歲之人採取同等特別保護之必要俾符合刑法規範之體系正義第32頁共46頁三另按公政公約第6條第5項亦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而不論其所犯是否同條第2項所稱情節最重大的犯罪據此堪認國際人權體系及公政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係將本條規範擴張為心智障礙者不得判處與執行死刑蓋心智障礙者不論理性判斷能力與控制衝動能力均不及常人如同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及成年人般甚至更有不足如此解釋適用更是呼應CRPD保護心智障礙者之公約精神此外身障公約CRPD第15條第2項亦規定締約國應採取所有有效之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防止身心障礙者遭受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4人格之待遇或處罰I心智障礙者面對死刑酷刑之威脅自得要求將其列入刑法第63條保護之列國家更應基於保護義務以合理調整I修正本條立法以確保心智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享有或行使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在我國未廢除死刑前免於受死刑之恣意侵害否則即屬國家對於心智障礙者所負之基本權保護義務保護不足違反禁止保護不足之憲法原則及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I之國際人權法義務且併有違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四又如前所引司法院大法官一再重申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釋字第547號第584號第596號第605號第614號第647號第648號第666號第694號第696號解釋參照在平等原則適用與闡釋特種體系正義之判斷上正如大法官許宗力許玉秀於釋字第596號解釋共同提出之不同意見書參酌釋字第455號解釋翁岳生大法官提出之協同意見書意見所第33頁共46頁言法秩序理應是一個沒有内在矛盾的法價值體系當立法者對某特定事務或生活事實作出某種原則性的基本價值決定後在後續之立法即有遵守該基本價值決定之義務否則將破壞整個法價值秩序體系的一貫性與完整性也就是體系正義之違反當然體系之違反與平等之違反尚不能直接劃上等號若不稍作保留將造成體系僵化而使立法者不再有重新評價或針對特殊狀況作成例外規定之可能因此體系之違反是否構成平等原則之違反仍須進一步視其悖離體系有無正當理由為斷而判斷體系悖離是否有正當理由除了涵蓋過廣Ioverinclusive戶斤1胃r一竿子矛丁售诃一身口1人歹央及無毒i亦應留意是否有涵蓋不足under-inclusive所謂為德不卒末盡全功之情形尤其基於國家保護義務之實現在立法者明定容許之例外仍有不足時司法者即有義務於基於平等原則加以判斷五據上所述於兩公約施行法生效後刑法第19條仍維持對心智障礙者包含精神障礙及智能障礙得以判處死刑與刑法第63條明文規定對未滿18歲人或滿80歲人不得判處死刑相較顯亦存有差別待遇而因國家之立法不作為I致對心智障礙者與未滿十八歲之人或滿八十歲之人未能採取同等特別保護實不符刑法規範之體系正義核與憲法第7條規定之意旨不符五聲請人於原因案件中於犯下本案前即曾在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精神科門診就診並經該院區醫師診斷為情感性精神病精神鑑定報告亦認聲請人為情感性精神病患者故聲請人確屬精神障礙者應受國家特別保護惟因刑法第19條並未及時作成符合國際人權法之增修致使聲請人之生存權受到侵害亦未獲平等保護第34頁共46頁一經查本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即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59號判決維持本案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9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八號認上訴人復辯稱其因精神異常失控犯下本案云云但查上訴人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雖因憂戀睡眠障礙被害妄想至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接受藥物治療及門診追蹤最後一次門診追蹤時間為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曰醫師診斷為情感性精神病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曰就診時醫師給予連續處方三個月其有效曰期至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曰有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九十七年一月二日診斷證明書暨所附病歷資料該院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北市醫和字第09732034800號函各一份在卷可參然經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鑑定上訴人案發當時之精神狀態結果1上訴人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曰至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曰期間曾在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精神科門診就診期間陳述呈現之症狀包括低落情緒睡眠障礙被害妄想關係妄想聽幻覺視幻覺等病歷中亦記載被告曾使用搖頭丸該院區醫師診斷為4青感性精神病2自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曰本案發生前上訴人最後一次就診時和平院區醫師皆開予上訴人連續處方每一處方之藥量皆為三十曰且皆可調劑三次此一處方方式顯不和平院區應診醫師認為上訴人之精神狀況在該段期間内呈現穩定於每次就診後之九十日期間内無需進行藥物調整此外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門診病歷僅記載上訴人之睡眠情緒狀況處方之藥物種類劑量服用方式與其此前二次就診時相同質言之和平院區病歷中並無任何資料顯示上訴人於本案發生前之緊接時間内精神狀況出現惡化3上訴人自述係於性命交關情境下奪搶開搶其陳述之事件經過是否屬實非鑑定人所能判斷然其情節並無明顯有違常情或乖離現實處因此並無理由推測上訴人之犯行係出於精神病性之動機4上訴人於犯行後十二小時許即在宜蘭縣第35頁共46頁雪山隧道口投案此一行為顯示其能辨識殺人行為違法而上訴人所述以為對方手上有槍即將對自己開搶所以搶先開槍之因由則顯示其當時並非不能依據一己辨識而行為5綜上所述鑑定人認為上訴人雖曾經診斷罹患n廣感性精神病然目前並無理由認為其犯行符合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適用等語有該院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曰北市醫松字第09733810200號函暨精神鑑定報告書一份在卷足按見附件1確定終局判決書第89頁準此聲請人於原因案件中於犯下本案前即曾在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精神科門診就診並經該院區醫師診斷為情感性精神病i精神鑑定報告亦認聲請人為情感性精神病i患者故聲請人綠屬精神障礙者應受國家特別保護二惟於兩公約施行法生效後刑法第19條未及時作成符合國際人權法之增修未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1項及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人權委員會所作成要求不得對具有心智障礙包含精神障礙及智能障礙之人判處死刑之決議配合修正刑法第19條增列對心智障礙者不問障礙程度均不得判處死刑之規定致使聲請人之生存權受到侵害復且與刑法第63條明文規定對未滿18歲人或滿80歲人不得判處死刑相較聲請人亦未獲平等保護丙就刑法第19條及具有重要關聯性之刑法第63條違反禁止酷刑之國際人權法義務而有違憲疑義部分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5條第1項課予國家機關禁止酷刑之國際人權法義務透過身障公約施行法已具有國内法律效力第36頁共46頁一按我國於98年3月31日已通過兩公約施行法並於98年4月22日由總統公佈生效且總統復於98年5月14日簽署兩公約之批准書兩公約於我國業已具有國内法律之效力又我國於103年8月20日制定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下稱身障公約施行法並於103年12月3日起生效施行身障公約於我國已具有國内法律之效力二次按公政公約第七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15條第1項亦仿公政公約第7條於第15條第1項明定不得對任何人實施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另於第15條第2項更進而明定締約國應採取所有有效之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防止身心障礙者遭受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準此我國刑法第19條及第63條之規定自應於兩公約施行法及身障公約施行法生效後配合加以修正以遵循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課予各缔約國禁止恣意剝耷生命權I公政公約第7條及身障公約第15條第1項所課予各缔約國禁止酷刑之國際人權保障義務二對心智障礙者判處死刑核屬酷刑或殘忍不人道之處罰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5條第1項規定之意旨不符一按公政公約第7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非經本人自願同意尤不得對任何人作醫學或科學試驗一般稱為禁止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行為或處罰公政公約第2號一般性意見第2點指出本條是基於人性尊嚴而來本條宗旨是保障個人的尊嚴第37頁共46頁和身心健全締約國有責任透過必要的立法以及其他措施保障每一個人使之免遭第七條禁止的各項行為傷害而不論行為者當時是以官方身分還是以其官方身分以外的身分或以私人身分行事公約第10條第1項的積極規定充實了第七條禁止規定該項規定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另第20號一般性意見第3點更指出這是不允許任何限制或例外的權利第七條約文不受任何限制委員會還重申即使出現公約第四條所指的諸如公共緊急狀態仍不得減免第七條的規定其規定仍有效委員會還指出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以執行上級軍官或公共機構的命令為理由為違反第七條的行為開脫或試圖減輕罪責二次按剝奪人命的本身就是最殘忍之行為此所以自古就有刑事處罰當然不會因為殺人者是否代表國家官方身分就異其殘酷本質且剝奪人命絕對是不人道之行為將人當做工具恣意剝奪其生命自非本條所許南非憲法法院於1995年宣告死刑違憲就是認為死刑達反南非共和國憲法第11條第2項所規定禁止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刑罰I憲法法院判決亦引述公政公約第7條為其立論依攄8三又我國2013年國際獨立專家審查我國國家人權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56項亦明示公政公約本身雖然沒有禁止死刑但第六條第六項也表達國際間朝向廢除死刑的趨勢聯合國大會也屢次決議呼籲各國至少要暫停執行死刑此外公政公約第七條也明文禁止所有形式的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處罰既然較為輕微的身體刑都被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與區域性的人權法庭視為不人道與有辱人格的處罰那麼問題就在於這強而有力的解釋是否也能夠應用在最嚴峻的身體刑一死刑8參見涂绮霞南非憲法法院死刑違憲案判決第38頁共46頁包括南非憲法法院等諸多國家法院都將死刑視為殘忍的刑罰現任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也把源自於人性尊嚴概念的禁止死刑視為發展中的國際習慣法標準雖然中華民國臺灣政府也肯定不論是從人性或公約的角度來看死刑都是殘酷的初次報告的第94段但中華民國臺灣卻是全世界少數的二十個在二一年執行死刑的國家之一因此專家強烈建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應該加緊努力朝向廢除死刑首要的決定性的步驟就是立刻遵守聯合國大會的相關決議案暫停執行死刑i同樣將死刑視為公政公約第七條之酷刑四美國亦將死刑認定為酷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曾經在1972年時引用其聯邦憲法增修條文第八條禁止殘酷而異常的刑罰cruelandunusualpunishments規定以及增修條文第十四條平等保護條款在Furmanv.Georgia判決中依當代進步成熟社會演進中的正直倫理標準theevolvingstandardsofdecencythatmarktheprogressofamaturingsociety進行衡量的結果認為由陪審團進行裁決的死刑制度其實漫無標準流於武斷恣意而執行死刑結果則往往形成對於特定種族與階級的歧視或差別待遇乃是不公平且過度之不合乎比例原則的刑罰因此宣告其遠憲這也是美國有史以來第一次宣告死刑違憲9可惜在後來1976年四年後的Greggyv.Georgia五案以此為總稱認定死刑合憲11嗣或因1995年國家人權報告書被人權事務委員會指摘欠缺法律保障智能障礙者免於判處死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2002年的AtkinsV.Virginia判決再次引用憲法增修條文第八條禁止殘酷而異常的刑罰條款以63票推翻1989年Pennyv.Lvnaugh19參見劉靜怡模擬憲法法庭模憲字第三號判決協同意見書收錄於台北律師公會主編放棄死刑走向文明2015年9月頁1371381關於這兩件案子的介紹與當時的社會背景脈絡以及大法官後來的轉向及後悔可參見王玉葉美國最高法院審理死刑合憲性原則一試看FurmanGregg與Atkins三案之軌跡收錄於氏著歐美死刑論述2010年8月頁91以下第39頁共46頁案54票認為智能障礙僅為刑貴減輕要素之合憲判決宣告禁止對智能障礙之被告判處死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智障人犯由於其理性判斷能力與控制衝動能力不足其道德上之可責性較正常成年人為低且由於其心智上之缺陷可能會損及參加訴訟程序應訊之可靠性與公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並強調刑罰是否過度應以當前進化中的倫理標準為斷而此種標準應根據客觀要素如各州的立法除客觀的證據外憲法亦期許法庭獨立評估由權國民眾與立法者所作之判斷是否有理由111在AtkinsvVirginia判決中聯邦最高法院進行四個步驟之分析首先法院考察反對及支持對智能障礙者適用死刑之立法其次法院分析究竟有多少患有智能障礙者真正被處以死刑再次法院考察美國國内及國際社會對此一問題之看法最後法院得出其本身關於對智能障礙者適用死刑是否符合發展道德標準以及是否違背美國憲法第八條第十四條修正案之結論詳言之121.依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統計認定當時美國有十九個州之死刑規定均將智能障礙者排除在死刑適用行刑之外而在沒有免除智能障礙者適用死刑之州如新罕布什爾州及新澤西州從來沒有對智能障礙者執行過死刑2.依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考察宗教團體專業機構以及國際社會之觀點均全部強烈反對對於智能障礙者適用死刑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並考察對於智能障礙者適用死刑是否實現了刑罰之目的多數見解持否定立場據此聯邦最高法院認定智能障礙者不應被認為與其他被告具有同等程度之可責性智能障礙者所承受之缺陷包括理解障礙思維障礙信息處理障礙及衝動控制障礙均使其作為一個群體而有別於其他的謀殺犯I王玉葉同上註頁ill參見琳達.E卡特等合著美國死刑法精解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1月I77-80第40頁共46頁2如何認定智能障礙者以妥當運用在刑罰執行上事實上由各州自行決定此後Florida州最高法院曾認定智商超過70者不得主張自己有精神智能障礙但聯邦最高法院2014年在Hallv.Florida判決認定此一標準達反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8條與第14條之規定因為其產生了讓有精神障礙之人遭受刑罰的風險違背國家保障人民尊嚴的任務13五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15條第1項亦仿自公政公約第7條規定於第15條第1項明定不得對任何人實施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特別是不得於未經本人自願同意下對任何人進行醫學或科學試驗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基於社會模式14所發展出的合理調整Reasonableaccommodation槪念15影響CRPD之規範效果其不只維持如公政公約第七條保障自由權之禁止酷刑規定CRPD第15條第2項更進而定有給付請求權或保護義務功能之規定缔約國應採取所有有效之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防止身心障礙者遭受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據此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基於上述說明智能或精神障礙者不僅可以主張免於死刑的侵害更可以依據CRPD第15條第2項要求國家精極修法三刑法第19條規定及具有重要關聯性之刑法第63條規定未將心智障礙者排除於得判處死刑之列致對心智障礙者仍得判處死刑對於心智障礙者核屬酷刑或殘忍不人道之處罰違反禁止酷刑之國際人權法義務並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意旨不符13劉靜怡t主28頁138w參見廖福特從醫療福利到權利一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新發展中研院法學期刊2期2008年3月頁167以下15CRPD第2條第4項合理調整是指根據具體需要於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享有或行使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第41頁共46頁一如前所述我國刑法雖仍保有得以科處死刑之規定然人之生存權應受法律保障死刑之剝奪生命具有不可回復性且現階段刑事政策非在實現以往應報主義之觀念除應重視社會正義外更應重視教化功能期行為人能重新適應社會生活除非犯罪情節最重大之罪手段兇殘罪無可逭顯然無從教化矯正否則不得科處死刑尤以心理或智能障礙者對於刑罰之理解不足實際上與来成年人無異故聯合國在上開決議中將心智障礙者與未成年人i等同視之禁止缔約國對其判處或執行死刑況立法者既未就殺人罪之法定刑定為唯一死刑並將無期徒刑列為選科之項目其目的即在賦予審判者能就個案情狀審慎斟酌俾使尚有教化遷善可能者或心智障礙者保留一線生機二惟本件確定終局判決實質援用之刑法第19條及具有重要關聯性之刑法第63條未於兩公約施行法及身障公約施行法生效後配合修正增列對心智障礙者不得判處死刑之規定不但違反已具有國内法律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1項課予國家機關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國際人權法義務就國家對於心智障礙者所負之基本權保護義務顯有不足違反禁止保護不足之憲法原則致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生存權復且刑法第19條之規定於兩公約施行法生效後仍維持對精神障礙者得以判處死刑與刑法第63條明文規定對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不得判處死刑相較顯存有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規定意旨不符厶刑法第1Q條規定及第63條規定未將心智障礙者排除於得判處死刑之列致對心智障礙者仍得判處死刑對於心智障礙者核屬酷刑或殘忍不人道之處罰亦違反已具有國内法律效力之公民輿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5倏第1項所課予缔約國禁止酷刑I之國際人權法義務並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意旨不符第42頁共46頁三又如前所述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施行法通過後所謂禁止酷刑條款因CRPD第15條第2項規定產生質變應認已從公政公約第7條消極的自由權防禦功能進而變化為積極的給付請求權功能以實現國家保護義務據此國家對於刑罰體系即有合理調整義務此對刑法第19條與第63條之合憲性判斷及違憲審查標準應有積極影響有賴司法院大法官以憲法之高度明確掌握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前開規定精神作成合乎公約之憲法解釋以供司法審判系統遵循丁關於聲請暫時處分以停止聲請人死刑之執行部份一按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理由書明揭保全制度固屬司法權之核心機能惟其制度具基本權利與公共利益重要性當屬法律保留範圍應由立法者以法律明定其制度内容於立法機關就釋憲程序明定保全制度之前本院大法官行使釋憲權時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或憲法基本原則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倘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其損害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弊若作成暫時處分顯然利大於弊時自可准予暫時處分之宣告另大法官釋字第599號解釋亦揭示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原則或其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而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並於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時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第43頁共46頁二依前引大法官釋字第585號及第599號解釋如因1系爭憲法疑義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造成不可回復之重大損害2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3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4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顯然大於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時則依聲請人之聲請得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保障人民之權利一按生存權乃係人民一切基本權利之基礎一旦剝奪人民之生存權則所有基本權利包含公民權利公約第6條第4項自動履行條款所賦予受死刑宣告者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利均將同時遭受不可回復且全面性地剝奪二次按受死刑宣告者隨時處於可能受執行之不確定狀態若不先為暫時處分聲請人可能於大法官作成解釋前即已遭受死刑之執行故暫時處分對於聲請人顯有事實上之急迫及必要性三又死刑制度之手段僅有執行與不執行並無其他可替代之手段故除予停止執行外別無其他手段可資代替四再者權衡本件作成暫時處分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利弊則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析言之作成暫時處分雖將使死刑暫時無法執行惟死刑之執行並非無法於大法官作成解釋後為之現縱因暫時處分而延緩聲請人之死刑執行亦不致發生難以預見之急迫情事反之若大法官拒絕作成暫時處分則縱使日後大法官宣告死刑制度違憲惟聲請人之生命已無法回復五據上大法官就本件聲請自應作成暫時處分於本解釋公布前關於聲請人已受死刑宣告之確定判決應停止執行俾保障聲請人之生存權及其他所有基本人權不致遭受毁滅第44頁共46頁肆解決疑義必須解釋憲法的理由一按於本案聲請人之原因案件中聲請人於犯下本案前即曾在台北市立聯合醫fe和平院區精神科門診就診並經該院區醫師診斷為情感性精神病_T精神鑑定報告亦認聲請人為情感性精神病患者聲請人確屬精神障礙者本應受國家特別保護惟本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實質援用且具重要關聯性之刑法第19條之規定未於兩公約施行法生效後配合修正增列對心智障礙者不得判處死刑之規定違反已具有國内法律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1項課予國家機關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國際人權法義務就國家對於心智障礙者所負之基本權保護義務顯有不足違反禁止保護不足之憲法原則致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生存權遭受損害復且刑法第19條之規定於兩公約施行法生效後仍維持對精神障礙者得以判處死刑與刑法第63條明文規定對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不得判處死刑相較顯存有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規定意旨不符致聲請人亦未獲平等保護又本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法第19條規定及具有重要關聯性之刑法第63條規定未將心智障礙者排除於得判處死刑之列致對心智障礙者仍得判處死刑對於心智障礙者核屬酷刑或殘忍不人道之處罰違反已具有國内法律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5條第1項並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意旨不符聲請人自有必要聲請大院解釋系爭疑義以免含冤而死二大法官作為違憲審查機關實有義務審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相關規定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人權委員會所作成決議及我國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精神宣告聲請人所涉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法第19條及具重要關聯性之刑法第63條未於兩公約施行法及身第45頁共46頁障公約施行法生效後配合修正增列對心智障礙者不得判處死刑應屬違憲爰併聲請依大法官釋字第585號及第599號解釋作成暫時處分於本號解釋作成前停止聲請人死刑之執行以免冤抑並雉護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真意6伍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附件1本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59號判決影本1份附件2本案歷審裁判案號查詢表影本1份附件3揚子慧教授著憲法訴訟第277至280頁2008年4月初版影本1份附件4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289號刑事判決影1份附件5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68號刑事判決影1份附件6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影本1份正本前已檢附於108年9月11曰簡版釋憲聲請書謹狀司法院公鑒聲請人沈岐武代理人高烊輝律師g扶助律師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曰第46頁共46頁","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8113,"doc_id":309989,"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陳憶隆等38人1110701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cb3026cd-753f-444c-968a-f946356cc3bf.pdf","doc_att_content_real":"陳憶隆等38人1110701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2,"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案號未分案聲請人1.陳憶隆2.黃春棋3.張人堡4.張嘉搖5.鄭武松6.劉華崑7.連佐銘8.蕭新財9.楊書帆10.呂文昇11.施智元12.劉榮三13.王柏英14.王鴻偉15.陳文魁16.沈鴻霖17.陳錫卿18.廖敏貴19.唐霖億20.沈岐武21.蕭仁俊22.廖家麟23.徐偉展24.歐陽榕25.郭俊偉26.王信福27.邱和順狀.連國文29.李德榮30.林旺仁31.游乞辰32.蘇志效33.黃富康34.林于如35.邱合成36.彭建源37.黃麟凱38.沈文賓訴訟代理人姓名李宣毅律師設址電話電子郵件位址茲依據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92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事主要爭點壹聲請人等就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26-1條第332條第2項第3款第348條第1項第347條第1項等規定詳如附件一暨有重要關聯之刑法第33條第1款規定我國刑法第33條第1款於總則將死刑明定為主刑之一立法者進而得於分則以死刑為選科法定刑1一我國刑法分則所有選科死刑為法定刑之規定均植基於總則2關於死刑為主刑之一應否將刑法第33條第1款以重要關聯性3理論併列為審查之標的4二死刑即國家以公權力剝奪人民生命其侵害人民憲法上之5權利為人性尊嚴生命權或生存權其權利之内涵暨受死刑6所限制或剝奪之範圍為何7三國家以死刑為手段對犯罪人施以死刑從而絕對地確保對8犯罪人絕不可能再犯之特別預防效果併對社會產生一般預防9之作用以減輕犯罪發生之風險達成防衛社會之目的是否10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憲11四立法者以剝奪人民生命為防衛社會之手段是否違反世界12人權宣言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規定詳附件13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venant14onCivilandPoliticalRights下稱公政公約詳附15件三第6條第16條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第15條之生16存權保障第23條之比例原則及第141條我國應遵守國際條約等之17規定而違蕙1819原因案件或確定終局裁判案號20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1595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66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22院94年度台上字第78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691號23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8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4年24度台上字第7333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55號刑事判25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363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26字第415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最27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31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59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165號刑事判決最高法1院98年度台上字第3507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1482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J字第4758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3年度台上字第480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59號刑事4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45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5台上字第534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22號刑事判6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470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年度台7上字第3905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刑事判8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9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年度台9上字第6227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14號刑事判10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99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11上字第4242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92號刑事判12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73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13上字第3062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0號刑事判決14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39號刑事判決151617審查客體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範刑法第33條第1款規定主刑之種類18如下一死刑聲請人等人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19第271條第1項第226-1條第332條第2項第3款第348條第120項第347條第1項詳如附件一所載2122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23一聲請人等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死刑規定違反世界人權宣24言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規定公政公約第6條25第16條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第15條之生存權保障第23條261之比例原則及第141條我國應遵守國際條約之規定自本件聲請法2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之日起失效3二大法官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解釋與本件聲請法4規範憲法審查裁判之意旨不符部分應予修正5三聲請人等已受死刑宣告之原確定判決於鉤庭就本件聲請法規6範憲法審查裁判宣示或公告前應暫時停止執行相關機關於鈞庭7裁判作成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提起非常上訴之救濟期間内及8於最高法院作成非常上訴判決前亦不得依原確定判決執行9四聲請人等依大法官釋字第177號第185號及第193號解釋意10旨就所受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以資救濟1112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1314壹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目的15一本件聲請符合憲法訴訟法第59條之規定16一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17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18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於不利19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内為之憲法訴訟20法第59條定有明文21二聲請人已窮盡所有救濟途徑惟仍認係爭確定終局判決所22適用之法規範詳附件一有違憲疑義聲請人爱依23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3款之規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24行後六個月内提出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25三聲請人業已遵守不變期間26按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3款規定第59條第1項之法27規範憲法審查案件或第83條第1項之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51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六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其案件之審理準用第90條第21項但書及第引條之規定前項案件除刑事確定終局判決34外自送達時起已逾五年者不得聲請經查本件聲5請人等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雖於本法修正施行之111年1月4日前即已送達惟屬刑事確定終局裁判依憲法訴訟法6第92條第23款之規定聲請人仍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六78個月内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職此聲請人等於1119年7月4日前即提起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依法並無10不合敬請鈞庭鐾察11二疑義之性質與經過及所涉及之憲法條文一聲請人陳憶隆等38人其案件所涉及之事實及確定判決所1213適用之死刑規定如附件一所示因聲請人等均已受確14定判決而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仍無法獲得救濟且其他現行9部法律共計50條之死刑規定詳附件四於我1516國批准公政公約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ventonEconomicSocialand1718CultureRights下稱經濟權利公約詳附件19五合稱兩公約亦已通過公民與政治權牙20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下稱兩公約施行法且2013年2017年2022年三次國2122際審查委員會做成的結論性意見中皆要求台灣政府廢除23死刑詳附件六附件七附件八惟立法機關仍未能廢除死刑規定顯已抵觸世界人權宣言第224條第3條第5條第6條規定公政公約第6條第1625條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第15條之生存權保障第232661條之比例原則及第141條我國應遵守國際條約等規定顯已2違憲3二本件聲請案與大法官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解4釋所涉及之死刑規定或聲請解釋之時空背景不相同且本5件部分聲請案亦同時涉及刑事訴訟法第388條未賦予刑事被6告任何受有效辯護人協助之違憲規定疑義故本件聲請案7與上開釋憲案之釋憲標的實不相同是聲請人自得依憲法8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及第2項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91.本件聲請案所涉及之死刑規定與大法官釋字第194號第10263號第476號解釋所涉及之死刑規定部分不相同且11社會情事已有重大變更故憲法法庭自應受理本件聲請並12作成實體判決131按大法官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解釋14所涉及之死刑規定分別為懲治盜匪條例第2條15第1項第9款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16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與本件部17分聲請人等所涉及之死刑規定係刑法第226之181條271條等規定參附件一不相同且縱19亦相同社會情勢亦有所變更故聲請人等自得就20上開規定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212尤以縱認上開解釋所涉及之死刑規定曾經大法官22會議認定並未牴觸憲法惟亦無法因而推定其他法23律所涉之死刑規定均一概符合憲法故聲請人自24得就所受確定判決之死刑規定是否合憲向憲法法25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3我國目前仍有死刑制度之法律共9部法律合計150條規定詳附件四依本件聲請意旨憲法23法庭自應為相同審酌與解釋認定其違憲2.本件聲請解釋之時空背景為總統批准兩公約立法院通過4兩公約施行法並由總統公布後生效乃係我國已向國際56宣示台灣之人權保障與世界標準接軌且亦經三次國際委7員會審查要求我國已廢除死刑為目標而與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解釋時之時空背景89亦顯不相同憲法法庭基於不同之時空背景社會經濟變遷與法治環境之進步自得審查聲請人等所受確定判決之1011死刑規定是否牴觸憲法121憲法法庭解釋憲法肩負賦予憲法與時俱進之重大責任故大法官向來均依時代變遷而為憲法解釋以13賦予憲法新的生命參照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14理由書憲法並非靜止之概念期乃孕育於一持1516續更新之國家成長過程中依據抽象憲法條文對於17現存在之狀況而為法的抉擇當不能排除時代演進18而隨之有所變遷之適用上問題從歷史上探知憲法規範性的意義故有其必要但憲法本身之作用及罗1920所負之使命則不能不從整體法秩序中為價值之判21斷並藉此為一符合此項價值秩序之決定人權保障乃我國現在文化體系中之最高準則並亦當今先22進文明社會共同之準繩作為憲法此一規範主體之2324國民其在現實生活中所表現之意念究欲憲法達25成何種之任務於解釋適用時殊不得不就其所顯示之價值秩序為必要之考量詳附件2627九亦即大法官業已明揭憲法並非靜止之概81念其孕育一持績成長之國家得依據柚象憲法條文2對於現存之狀況而為法的抉擇故憲法本應隨社會3整韙發展而被賦予不同之時代意義且立法機關亦4有依據憲法目的而適時檢討改進之義務俾能與時5倶進以符憲法之目的而憲法法庭既負有依據社6會整體發展及法制環境變化而解釋憲法以保障人7權之重責大任與時代使命則自應於不同之時代賦8予憲法不同之意義俾使憲法能與時倶進以符合9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最終目的102次按大法官會議昔為釋字第194號第263號11第476號解釋時我國尚未經立法院通過揭示缔約12國應廢除死刑之兩公約惟於聲請人等提起本件聲13請時我國歷經多年社會經濟發展已逐步完成各14項人權保障之目標如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對15於共同被告詰問權之保障及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確認個人指紋資訊屬於隱私權保障範疇等里程1617碑案件均一再宣示我國已逐步朝強化人權保障之18發展前進且肯認維護人性尊嚴與保障人民之生命19乃現今民主憲政秩序與社會發展之核心價值而相20較於以往我國現今之社會法制發展及人權保障意21識亦均已大幅成長223於此社會法制環境之進步下我國又於98年3月312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兩公約施行法詳附件24十並於2009年4月22日由總統公佈生效25詳附件十一總統復於2009年5月14a簽署此二公約之批准書不僅向國際宣示台灣人2627權與世界標準接軌的決心這項歷史紀錄更讓台灣的人權治國理想邁出關鍵的一步總統更表示兩12公約84個條文已經變成國人生活的一部分而兩公3約轉換成國内法的過程更是我國立法技術上的創4舉另總統亦公開表示此為台灣民主内涵得到進5一步充實也是中華民國落實人權保障的重要里程6碑詳附件十二準此我國已由最高行政7機關簽署及批准兩公約並由最高立法機關通過兩公約施行法而兩公約中之公政公約又揭示應廢除8死刑之目標故此代表廢除死刑之目標已為我國行9政與立法兩權及其所代表之民意所肯認故憲法法1011庭自亦應隨政經法制之變遷而對於死刑制度12之合憲性予以檢視3.綜上大法官雖曾於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1314解釋闡釋各該死刑規定並未違憲惟聲請人等所涉及之死15刑規定均前揭解釋所涉及之死刑規定不同社會情事亦有16所變遷且邏輯上亦不可能因某一死刑規定業經解釋即17可推定其餘死刑規定均為合憲而無解釋之必要故憲法法庭自得就聲請人等所涉及之死刑規定及死刑制度是否合憲1819予以解釋再者憲法法庭既負有賦予憲法與時倶進之20義俾保障基本人權之責任與使命則憲法法庭自得依據21不同之時代變遷與法制背景而就死刑制度賦予新時代之22解釋重新檢視死刑制度之合憲性2324武聲請法規範憲法解釋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25死刑制度違反國際人權憲章世界人權宣言與公政公約等揭示普26世價值之全球性國際人權公約及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歐盟基本權利憲章與美洲人權27101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等揭示普世價值之區域性國際人權公2約故死刑制度本身已違憲3一國際公約具有普世價值者應為我國憲法之法源41.按大法官釋字第428號解釋明揭於一九九六年一月一5日起正式生效之萬國郵政公約最後議定書Universal6PostalConventionFinalProtocol即有與前開郵7政規則相同之規定我國雖非此公約之締約國仍可視之8為國際間通郵之一般規範依該公約之規定是郵政9規則第二百二十七條及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定與國際公10約之規定相符並未逾越郵政法第二十七條之授權亦未11增加郵政法關於郵件補償規定所無之限制與憲法尚無牴12内容作為憲法法觸故司法院大法官曾以國際公約之13源即釋憲依據而認定我國郵政法與憲法尚無牴觸14詳附件十三152.大法官釋字第549號解釋明揭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七16條及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曰起17二年内予以修正並依前述解釋意旨就遺屬津貼等保險給18付及與此相關事項參酌有關國際勞工公約及社會安全如19年金制度等通盤檢討設計而國際勞工公約與社會安20全制度有關之公約為職災給付公約殘障老年與遺屬給21付公約醫療照護與傷病給付公約就業促進與失業保m22公約母性保護公約平等待遇社會安全公約及社會安全23權利維持公約等故司法院大法官亦曾以我國並未參加為24締約國之國際勞工公約為憲法法源而認定我國之勞工保25險條例違憲並要求立法者應參酌國際勞工公約而就勞26工保險條例予以通盤檢討詳附件十四113.大法官釋字第578號解釋明揭對既有勞工退休制度及12社會保險制度應否予以整合參酌有關國際勞工公約3之規定並衡量國家總體發展通盤檢討併此指明4故司法院大法官亦曾以國際公約為憲法法源而認定我國之勞工退休制度與社會保險制度應通盤檢討詳56附件十五4.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明揭歐洲人權及基本自由保7障公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均規定凡受刑事8控訴者均享有詰問對其不利之證人的最低限度保障足910見刑事被告享有詰問證人之權利乃具普世價值之基本人權故司法院大法官亦曾以國際公約為憲法法源而認1112定刑事被告享有詰問證人之權利係為具有普世價值及憲13法應予保障之基本人權詳附件十六5.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明揭子女有獲知其血統來源14之權利為聯合國一九九0年九月二日生效之兒童權利公15約ConventionontheRightsoftheChild第1條16第一項所揭橥故司法院大法官亦曾以國際公約為憲法17法源而認定子女得享有獲知其血統來源之基本人權1819詳附件十七6.大法官釋字第623號解釋明揭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從20事任何非法之性活動乃普世價值之基本人權聯合國於2122西元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通過一九九0年九月二日23生效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四條參照故司法院大法官亦曾以國際公約為憲法法源而認定兒童及少2425年應享有得受保護而免於從事任何非法性活動之基本人26權詳附件十八1217.次按黃越欽前大法官於大法官釋字第549號解釋所提出2之協同意見書中更明確指出國際公約應作為法源以3促進普世價值近世以來愈屬新興事務其法律關係之4國際統一程度愈高原因在於國際組織常透過公約規制5齊一各國步伐本案解釋文能以公約作為法源對我國6釋憲制度之成長乃極為可喜之現象釋憲機關以公7約為法源檢視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毋乃正是憲法原8則忠實詮釋之表現詳附件十九更明揭以具9有普世償值之國際公約作為憲法法源與釋憲依據係為我10國釋憲制度上之重要進展正為憲法原則忠實詮釋之表現11準此於我國尚非屬締約國之國際勞工公約萬國12郵政公約最後議定書歐洲人權及基本自由保障公13約兒童權利公約及當時已簽署之公民及政治14權利國際公約司法院大法官均肯認國際公約所設立之15保障標準具有普世價值而以之為憲法法源並要求不符16合各該國際公約之國内法律應通盤檢討改進此除肯認並17彰顯我國憲法秩序已與國際人權保障接軌之意義外更顯18示我國身為國際社會之成員就具普世價值之國際公約應19有直接適用與遵守之義務以保障人民之基本人權20二死刑制度之存在已違反揭示普世價值之國際人權憲章世21界人權宣言公政公約等全球性國際人權公約故死22刑制度實屬違憲231.聯合國大會於西元1948年通過世界人權宣言24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Rights並於西元251966年通過公政公約與經濟權利公約另公政公約另有第一二任擇議定書以上五項國際公約共同組成聯合國2613之國際人權憲章InternationalBillofHuman1Rights係為現行全球人權公約之基礎22.世界人權宣言係為國際上半世紀以來基本人權保障國際化34之依據各全球性與區域性人權公約之精神象徵被尊稱為萬法之母其揭示基本人權保障之精神與意旨透過5國際上超過50個人權公約之實踐早已成為普世所接受67之價值而我國身為世界人權宣言原始締約國之一本有遵循之義務按世界人權宣言第2條規定人人有資格8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第3條規定人9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5條規定任10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11待遇或刑罰第6條規定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12認在法律前的人格詳附件二揭示人人均享有1314生存權之保障且在任何地方均應被承認在法律前享有平等之人格故國家自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剝奪人民之人15格更不得使之受死刑之殘酷待遇或刑罰明揭國家有廢16除死刑之義務故依世界人權宣言第2356條之規17定我國之死刑制度顯已違憲183.再按公政公約乃係具體落實人民關於政治公民等基419權利而亦為國際人權憲章之一且我國早於1967年即20已簽署並於98年由總統親自批准立法院嗣後亦制訂21兩公約之施行法並經總統公布生效故我國自有遵循公22政公約之義務而依公政公約第16條規定人人在任23何所在有被承認為法律人格之權利另參照1989年公24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二任擇議定書開宗明義於第1條規25定不論何人均不受死刑判決或死刑執行Noone26withinthejurisdictionofaStatePartytothe27141presentProtocolshallbeexecuted.各國應採取2一切必要手段廢止其境内之死刑EachStateParty3shalltakeallnecessarymeasurestoabolishthe4deathpenaltywithinitsjurisdiction.亦明確5指出死刑制度違反人權保障而應予廢除詳附件二6十生命為人格存續之基礎無生命即無人格可言故7國家宣告死刑及執行死刑本身即係徹底否定一個人民的法8律人格故其亦已牴觸上開公約之規定又公政公約第69條復規定六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缓或10阻止死刑之廢除6.Nothinginttiisarticleshall11beinvokedtodelayortopreventtheabolitionof12capitalpunishmentbyanyStatePartytothepresent13Covenant.詳附件三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針對14此條之解釋該條文探討廢除死刑也強烈建議廢除死15刑所有廢除死刑之措施均應視為對生存權保障之進16展詳附件二H且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亦宣示17以廢除死刑為終極目標並停止死刑之執行詳附件二18十二故至2020年止全球196個國家中已有14419個近七成國家於法律上或事實上廢除死刑詳附件20二十三共同宣示各國對於人性尊嚴維護與生存權保21障之精神故依公政公約第6條第16條規定與聯合國22大會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之解釋我國之死刑制度顯已違23憲24三死刑制度之存在亦違反揭示普世價值之歐洲人權公約第25六議定書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歐盟基本權利憲26章美洲人權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等區域性國際人權公27約151.歐洲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第1條規定廢除1死刑任何人不得被宣判這種刑罰或死刑執行The2deathpenaltyshallbeabolished.Nooneshallbe3condemnedtosuchpenaltyorexecuted.揭示國家45僅於戰爭特殊時期方得為宣判或執行死刑詳附件二十四62.歐洲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則除第1條規定7廢除死刑任何人不得被宣判這種刑罰或死刑執行8Thedeathpenaltyshallbeabolished.Nooneshall9becondemnedtosuchpenaltyorexecuted.夕卜其韵1011言更進一步宣示國家有全面廢除死刑之義務包括對戰時所犯行為亦然NotingthatProtocolNo.6tothe12ConventionconcerningtheAbolitionoftheDeath13PenaltysignedatStrasbourgon28April198314doesnotexcludethedeathpenaltyinrespectof15actscommittedintimeofwarorofimminentthreat16ofwarBeingresolvedtotakethefinalstepin17ordertoabolishthedeathpenaltyinall18circumstances.詳附件二十五實務上至20019年7月止歐洲人權公約46個締約國中已有44個國家20簽署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詳附件二十六21故歐洲即將成為全面性廢除死刑制度之地區俄羅斯憲法22法院亦已於2009年11月19日裁定禁止恢復死刑憲法2324法院院長於判決書中更明確指出死刑在俄羅斯是不可能執行的因為俄羅斯已經簽署禁止死刑的國際協定詳25附件二十七261613歐盟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2條規定一人人均2享有生存權二不論何人均不受死刑判決或受死刑執3行1.Everyonehastherighttolife.2.Noone4shallbecondemnedtothedeathpenaltyor5executed.詳附件二十八更直接載明任何人6之生存權均受絕對保障而不受死刑判決或受死刑執行74美洲1969年美洲人權公約第4條規定一每一8個人都有使其生命受到尊重的權利這種權利一般從胚胎9時起就應受到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10二在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只有犯了最嚴重罪行和按照11管轄法院的最後判決並按照在犯該罪行前就已制定給予12此項懲罰的法律才可處以死刑執行這種懲罰不應擴大13到目前並不適用死刑的犯罪行為三在已經廢除死刑的14國家不得恢復死刑四對政治犯罪或有關的一般罪行15不得處以死刑五對犯罪時年齡在十八歲以下或超過七16十歲的人不得處以死刑對孕婦也不得處以死刑六每17一被判處死刑的人都有權請求赦免特赦或減刑對一切18案件均得給予赦免特救或減刑在主管當局對請求書作19出決定之前不得處以死刑Everypersoncondemned20todeathshallhavetherighttoapplyforamnesty21pardonorcommutationofsentencewhichmaybe22grantedinallcases.Capitalpunishmentshallnot23beimposedwhilesuchapetitionispendingdecision24bythecompetentauthority.詳附件二十25九265美洲美洲人權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第1條規定27本協定締約國不得於其領土及管轄地内宣判或執行任何17死刑TheStatesPartiestothisProtocolshall1notapplythedeathpenaltyintheirterritoryto2anypersonsubjecttotheirjurisdiction.C詳附34件三十則甚而禁止於他國受死刑宣告者亦不得於5締約國之國家領土内執行任何死刑6.非洲非洲人權委員會AfricanCommissiononHuman6andPeoplesRights亦於西元2008年11月通過決議7要求非洲人權憲章AfricanCharteronHumanand8PeoplesRights會員國簽署暫停死刑議定書條款並決910議以廢除死刑為目標詳附件三H117.我國既為以人權保障為立國宗旨之國家則對於具有普世12價值之國際公約縱使我國並非締約國亦應以其為憲法之法源而加以遵循而揭示普世價值且受國際遵循之國際1314公約除世界人權宣言公政公約等全球性人權公約外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及第十三議定書歐盟基本權利15憲章美洲人權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等區域性人權公約1617亦均已彰顯應保障人性尊嚴而廢除死刑之意旨足證廢除死刑實已為普世價值故我國之死刑制度顯已違憲18二死刑制度違反憲法第141條我國應遵守國際條約之規定顯已过19害20一我國憲法第141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21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22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23義確保世界和平本條雖規定中華民國應尊重條24約及聯合國憲章惟按我國制憲大會於制定本條之過程25中本條之原文原係規定遵守條約及聯合國憲章惟26僅係基於過去國際聯盟LeagueofNations之快速解體27181經驗而認為聯合國似亦難排除快速解體之可能故基於2維護憲法之長久性質乃將遵守於文字修訂為尊3重詳附件三十二實則憲法第141條之規定意4旨仍在揭示我國負有自動遵守與履行條約之義務此乃一5國當然之責任且該條約亦不限於聯合國憲章賁無疑6問二如前所述國際公約如世界人權宣言公政公約歐洲人78權公約第六議定書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歐盟基9本權利憲章及美洲人權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等國際條約10均如前述已明揭國家應絕對保障生存權並負有廢除死刑之11義務故我國死刑制度之存在自已違反憲法第141條我12國應遵守國際條約之規定而屬違憲13三我國既已簽署公政公約且兩公約亦經總統批准立法院通過14則我國自有廢除死刑制度之義務15一公政公約第6條第6項規定課予國家有廢除死刑之義務16且此為國家應自動履行之條款故若謂公政公約並未課予17國家廢除死刑之義務或因而延遲死刑制度之廢除者即顯18已違反公政公約之明文規定191.公政公約第6條第6項規定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20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此係.屬21國家應自動履行之條款而無待立法程序之承認即課予22締約國有廢除死刑之義務232.因公政公約並無直接記載締約國應廢除死刑之字句24故或有謂公政公約並未明文課以締約國應廢除死刑之義25務故縱使締約國仍維持死刑制度或延緩死刑制度之廢26除仍未牴觸公政公約云云惟查凡主張締約國依據公27政公約尚無廢除死刑之義務或無須儘速廢除死刑制度19者於其主張或宣稱之同時即已造成廢除死刑制度之推1遲或阻止而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第6項規定大法官如2亦為類似解讀則於作成解釋時即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第36項規定故公政公約之缔約國應負有立即廢除死刑之義4務此殆無疑問53.又公政公約第16條規定人人在任何所在有被承認為6法律人格之權利亦再度重申世界人權宣言第6條所揭78示人人均享有生存權之保障且在任何地方均應被承認在法律上具有平等人格之權利故生命權實為國際人權法之9保障核心國家既不得以任何方式否定人民之法律人格1011則人民自享有不受死刑之殘酷待遇或刑罰之權利受死刑12宣告者在刑場接受執行之一刻勢遭否認其被承認為法律人格之權利此即我國死刑制度顯已違反依公政公1314約第16條及憲法規定平等權與生命權保障之原因二我國既已簽署公政公約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即為承諾1516將履行公政公約故我國自負有廢除死刑之義務171.按國際公認為國際習慣法成文化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ConventionontheLawofTreaties第18條18規定一國負有義務不得採取任何足以妨礙條約目的人19宗旨之行動一如該國已簽署條約AStateis20obligedtorefrainfromactswhichwoulddefeatthe21objectandpurposeofatreatywhenaithas22signedthetreaty.詳附件三十三明揭國家23一旦簽署條約即不得從事違背公約宗旨或妨礙條約目的24之行為252.查公政公約係聯合國於1966年第21屆常會決議通過並2627開放聯合國之會員國或經獲邀之其他國家簽署而我國早201於1967年10月5日即由我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常任代表2劉鍇代表政府簽署上開兩公約詳附件三十四故3依據國際公認為國際習慣法成文化之維也納條約法公4約第18條規定我國於簽署公政公約後即已表示遵5守該公約之承諾而有不從事違背該公約宗旨行為之義務6故我國自負有依公政公約廢除死刑之義務73.或有謂我國雖已簽署公政公約但因尚未完成存放程序8故公政公約對我國並無拘束力實則我國既已簽署公政9公約則依前揭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之規定我國包含司10法機關在内即有遵守條約之義務至經我國簽署公政公11約後是否完成存放程序僅係涉及我國可否對於其他國家12主張國際法上效力之問題例如在國際法庭主張權13利而無礙於我國應遵守公政公約之義務故我國自應14依據公政公約而廢除死刑自不待言154.又查兩公約之施行法已於98年4月22日經總統公佈生16效並於98年12月10日施行為現行有效法律按兩17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18之内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19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内完成法令之制訂定20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基於人權保障與世界接21軌實為刻不容緩之國際義務故立法者乃課以各級機關22應於兩年内全面修正相關法令之義務上開兩年緩衝期間23之規定並非賦予各級機關利用此一期間處決死刑犯之權24力抑且立法院亦不得執兩公約並不要求廢除死刑為由25拒絕修法廢除死刑否則勢必明顯牴觸公政公約第6條第266項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缓或阻止死刑之廢除之規27定如因鑒於兩年緩衝期間屆滿在即而欲執行死刑者21實無異以兩公約之緣故而加速死刑之執行自亦不符公1政公約第6條第6項規定之精神2三兩公約施行法已經我國立法程序通過而兩公約施行法規34定兩公約之遵守應參照兩公約之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5務委員會之解釋且公政公約與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及大會均已明確揭示國家應廢除死刑故我國依據兩公約施行法67規定亦有全面廢除死刑之義務1.按大法官釋字第329號解釋稱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89其内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1011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内容12與國内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故司法院大1314法官認為條約經國内立法程序通過者即至少具有相當於國内法律之效力另法務部72法律字第1813號函15釋條約在我國應具有國内法之效力..條約與國内法16牴觸時似宜優先適用條約詳附件三十五17法務部77法參字第20108號函釋從憲法第141條18規定之精神以觀條約與法律有所牴觸時原則上似宜c19條約之效力為優..原則上一國政府有義務不制定違反20條約之法律故在解釋上應盡可能推定立法機關不願為2122與條約有抵觸之立法詳附件三十六法務部79法律字第10900號函釋依憲法第141條之精神2324及法院判例決之意旨條約協定與國内法牴觸時25宜優先適用前者蓋條約協定係就締約國間之特別事項26而為規範依國際社會遵守國際信義之慣例締約國有義27務不制定違反條約協定之法律或於兩者衝突牴觸時優221先適用條約協定詳附件三十七等故依2據我國長久以來之實務見解均認如條約已通過國内立法3程序者其非但具有國内法之效力且其效力應優先於國4内法52.次按兩公約已經總統批准並經立法程序通過不僅向6國際宣示台灣人權與世界標準接軌的決心這項歷史紀錄7更讓台灣的人權治國理想邁出關鍵的一步詳附件十8二總統更表示兩公約84個條文已經變成國人生9活的一部分而兩公約轉換成國内法的過程更是我國立10法技術上的創舉且總統並宣示此為台灣民主内涵得到11進一步充實也是中華民國落實人權保障的重要里程碑12詳附件十三故於兩公約經立法院通過後至13少已具有優先於國内法之法律效力國内法律自不得牴14觸之153.另按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16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而公17政公約第6條既已揭示應廢除死刑之意旨且聯合國大會18及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亦均肯認該條規定之意旨在於各國家19應廢除死刑故我國即便依據優於國内法律之公政公約20亦應廢除死刑制度21四我國已進行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共有三份結論性22意見書皆指出我國目前保有死刑制度及執行死刑違反公23政公約對生命權的保障故依據委員會所做成之結論性意24見我國自負廢除死刑之義務251.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26行法规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人權委員27會之解釋而該解釋應該包括一般性意見以及針對各國國23家報告所作之結論性意見詳附件三十八亦即12一般性意見及結論性意見對所有公約締約國應具等同於公約條文之敔力32.2013年我國初次國家報告審查會議中審查委員於結論4性意見第56點中即指出公約第6條第6項表達國際間56朝向廢死的趨勢聯合國大會也屢次呼籲各國停止執行死刑而台灣是2011年少數20個執行死刑的國家之一因7此強烈建議政府擬訂政策朝向廢除死刑第57點指出台8灣政府於該年度以前3年内所執行之死刑皆違反公約第96條第4項保障受死刑宣告者有聲請特赦或減刑之權利10而在該相關程序終止前應暫時停止執行死刑詳附件11六又2017年第二次國家報告審查會議專家於12結論性意見第5859點中指出在國際肯認死刑為酷刑1314之聲浪日趨強烈的情況下台灣政府近年死刑執行的數據15卻未見變化政府一昧以民意正當化死刑執行的合法性16呼籲政府應採取果敢措施暫停執行死刑並提升公眾對於反酷刑及非人道處罰之認識詳附件七進一步17言之2022年第三次國家報告審查會議專家於結論性18意見第68點指出中雄民國台淠有可能成為認可淨19執行國際人權的亞洲標準制定者但只要死刑仍是其刑事2021司法系統中的一個要素它就永遠無法實現此一目標並於第了2點中明確指出委i會強烈建譆行政院立即宣2223布暫停執行死刑法務部部長不應再簽署處決令所有死刑應立即減刑檢察官不胤再在正在進行的和未來的起訴2425中尋求死刑總統應拒絕授褶執行死刑並在死刑案件的定罪證不明確的情況下例如有證據表明供詞和其他2627證據是透過酷刑獲得的酌情行使赦免特權特別是應241赦免已在死囚牢房服刑33年的邱和順詳附件2八依上述根據兩公約施行法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所3做成之結論性意見應與公約具相同效力故政府應依該兩4號結論性意見之意旨廢除死刑制度5四死刑制度之存在及執行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意旨有6延.7一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8予保障明揭人民之生存權應受憲法保障之意旨按當9代立憲民主國家之核心價值即在人性尊嚴之維護且一10切違憲審查機制亦應為了捍衛人性尊嚴的核心價值而存11在而生存權係人性尊嚴所存立之基礎則生存權即有受12絕對保障之必要觀諸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人人有權13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公政公約第6條1項14一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15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德國基本法第2條規定16人人有生命與身體不可侵犯權個人自由不可侵17犯均揭示生存權為普世最高憲法價值之地位我國憲18法第15條關於生存權保障之規定自應為相同解釋而認19生命權當然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20二次按基本人權乃人類生而有之2022年第三次國家報告21審查會議專家於結論性意見第70點即指出雖然不應忽22視公眾輿論但公眾興論不應成為保護人類尊嚴和公民23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和第7條所規定的法律和實24踐變革的障礙25三故按大法官釋字第578號解釋意旨憲法之解釋應隨時代26變遷社會進展而隨時檢討俾憲法之解釋能與時倶進27而不拘泥於過去固有之見解或無視於國際人權保障之潮251流與社會時代背景查我國歷經多年來之社會經濟成長法制亦隨之快速進步且多項人權保障之里程碑均由司法2院大法官之解釋所逐步奠定如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3對於共同被告詰問權之保障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認45個人指紋資訊係屬隱私權保障範疇等均彰顯我國對於人民基本人權之保障已有顳著之進步再加以總統已批准明67確揭示生存權應受保障及應廢除死刑之兩公約並經由立8法院訂定施行法且將於近日内正式實施更彰顯我國人權保障已進入另一重大里程碑故我國自有將人民之生存權910提升為絕對保障之必要故現存之死刑規定實難謂合害11五死刑規定之存在與執行亦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有違12一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13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14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明揭須符合公1516益目的法律保留原則方得為基本人權之限制惟憲法第23條僅賦予法律於符合公益目的及法律保留原則之1718前提下得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其並未賦予立法機19關得進一步剝奪人民所有基本權利之權而死刑制及既係剝奪人民之生存權及其他之一切基本權利則其自已2021逾越憲法第23條之限制之範圍而違反比例原則二縱認剝奪生存權之死刑制度並無違反憲法第23條僅得限22制人民基本權之意旨惟查死刑規定之目的係為保2324障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及人身法益惟國家法益與社會法25益之侵害即便情節重大仍非不得以其他替代死刑之方式為之如建立特殊無期徒刑制度以別於一般無期2627徒刑課予犯罪行為人更長之刑期更嚴格之假釋期261間更多之社會義務或建立犯罪行為人應向國家社會為2特殊貢獻之機制等不但同樣能達到警惕與處罰之目的3且另可為社會起正面積極之作用故對於侵害國家或社會4法益之行為處以死刑亦顯然違反比例原則中手段必要5性之原則6三再就侵害人身法益之犯罪類型而言基於其除有警惕與處7罰之目的外另亦隱含受害人之人權保障之目的故除仍8得建立特殊無期徒刑制度外亦得建立完善之被害9人保護制度或參酌德國之立法例為加害人與被害人10建立雙方協談管道或使加害人直接補償被害人之犯罪11人與被害人均衡協商及再復原制度換言之可歸納為121提供加害人補償受害人之機制2提供加害人與13被害人協商和解制度3被害人權利保障機制等即14透過更為實際與經濟之方式減少受害人之傷害故縱於15侵害人身法益之案件處以死刑仍違反比例原則中手段16必要性之原則17再者我國現已實施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主管機關法務18部並捐助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犯罪被害人保a基19金以捍衛被害人及其家屬之人櫂是廢除死刑制度並非20意謂國家即漠視被害人及其家屬之人權保障被害人及其21家囑之人權國家應透過完善之補偾與救助管道予以保22障而非由國家帶頭殺戮對加害人處以極刑加以報復23四另按死刑制度所欲達成之利益在於保障國家法益社會24法益及人身法益惟按憲法第2條所明揭中華民國之主25權屬於國民全體指示國家設立之目的在於保障人民26而生存權又為一切基本人權之前提故生存權保障實係國27家設立目的之核心再按生命本身即為目的而不是手271段則剝奪生存權之死刑制度自不得作為警惕其他人民2或社會之手段否則即有違生存權本身即為目的之意義3故現行死刑制度以死刑為手段縱欲達成警惕社會與處罰4行為人之目的其對於行為人所造成之損害係以剝奪不5可回復之生命為手段而欲達成保障國家社會與人身等6法益之目的顯然已混淆目的與手段即以身為目的之生命保障作為手段以達成保障身為手段之國家法益78等作為目的顯然違反比例原則中之限制妥當性原9則六死刑制度之存在與執行亦與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有違1011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12級赏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旨在保障人民法律上地位之實質13平等故人人均有被承認為法律主體而得享有人格之權利任何人14包含國家在内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否定他人之人格而死刑制15度即係將行為人由有人格之人變為無人格之物屍體之手段故16死刑制度之存在及執行已使人民之生存權處於得被其他人否定之不平等狀態而有違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17參關於聲請暫時處分以停止聲請人死刑之執行部份1819一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20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21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22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23二次按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理由書明揭保全制度固2425屬司法權之核心機能惟其制度具基本權利與公共利益重要性26當屬法律保留範圍應由立法者以法律明定其制度内容於立27法機關就釋憲程序明定保全制度之前本院大法官行使釋憲權281時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2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或憲法基本原則造3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倘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4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5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其損害時即得權衡作成6暫時處分之利弊若作成暫時處分顯然利大於弊時自可准予7暫時處分之宣告另大法官釋字第599號解釋理由書亦揭示8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9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原則或其10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而對損害之11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即得12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並於利13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時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14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15三依前引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之規定並參酌大法官釋16字第585號及第599號解釋理由書如因1系爭憲法疑義可17能對人民基本權利造成不可回復之重大損害2對損害之防止18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3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4權衡作19成暫時處分之利益顯然大於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時則依20聲請人之聲請得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保障人民之權21利22一生存權乃係人民一切基本權利之基礎一旦剝奪人民23之生存權則所有基本權利包含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24約第6條第4項自動履行條款所賦予受死刑宣告者請求特25赦或減刑之權利均將同時遭受不可回復且全面性地剝奪26二次按受死刑宣告者隨時處於可能受執行之不確定狀27態若不先為暫時處分聲請人可能於鈞庭就本件聲請法291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即已遭受死刑之執行2故暫時處分對於聲請人顯有事實上之急迫及必要性三又死刑制度之手段僅有執行與不執行並無其他可3替代之手段故除予停止執行外別無其他手段可資代替45四再者權衡本件作成暫時處分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利6弊則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析言之作成7暫時處分雖將使死刑暫時無法執行惟死刑之執行並非無法8於鈞庭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9為之現縱因暫時處分而延緩聲請人之死刑執行亦不致發生難以預見之急迫情事反之若鈞庭拒絕作成暫時處分1011則縱使曰後鈞庭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作成為12宣告系爭法規範違憲之裁判惟聲請人之生命亦已無法回復13五據上就聲請人已受死刑宣告之原確定判決依釋字第725號解釋第741號解釋意旨及參酌憲法訴訟法第531415條之規定併請鉤庭論知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依鈞庭16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之意旨於鉤庭裁判所踰知之非常上訴期間内為聲請人依法提起非常上訴聲請人17已受死刑宣告之確定判決於鈎庭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18審查裁判宣示或公告前應暫時停止執行相關機關於氧1920庭裁判作成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提起非常上訴之救濟期間内及於最高法院作成非常上訴判決前亦不得依原確定2122判決執行俾保障聲請人之生存權及其他所有基本人權不致遭受毁滅聲請人爰為應受判決事項第23項之聲明232425肆祈請鈞庭惠予宣告死刑違憲並先作成停止執行死刑之暫時處分26我國現行制度下剝奪侵害人權者以死刑制度為甚基於比例原則自應優先檢討死刑制度之存廢聲請人等38人均道判處死刑定瓛其生命27301權隨時可能遭受國家違憲侵害祈請鈞院即刻作成停止執行死刑之暫時處2分3世異時移變法宜矣幸人命尚存故鈞院與辯護人有此機運可4以對於過去的司法判決其所適用的法律是否符合憲法的標準重新5深思判決確定後待死期間待決死囚作為人經歷時空變化而6有所變化作為一個世界矚目成功實踐民主國法治國的年輕國家7中憲法守門員的角色我國法院必定也處於快速成長迅速成熟的8時期而有所變化悲劇發生一而再反覆發生司法權如何擲地有9聲讓行政權立法權知悉如何面對悲劇接補悲劇中的主角們如10何理解悲劇成因防止下一個悲劇聲請人深信都可以也必須從11這一類的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中出發1213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文件聲請人等委任狀正本共計38份附件一陳憶隆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黃春棋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張人堡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5954號刑事判決張斋搖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661號刑事判決鄭武松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84號刑事判決劉華崑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691號刑事判決連佐銘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81號刑事判決蕭新財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33號刑事判決揚書帆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55號刑事判決呂文昇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363號刑事判決施智元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154號刑事判決劉榮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王柏英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311號刑事判決王鴻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594號刑事判決陳文魁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165號刑事判決沈鴻霖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507號刑事判決陳錫卿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148號刑事判決廢敏貴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758號刑事判決唐霖億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806號刑事判決沈岐武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59號刑事判決蕭仁俊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45號刑事判決廖家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45號刑事判決徐偉展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346號刑事判決歐陽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22號刑事判決郭俊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470號刑事判決王信福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905號刑事判決邱和順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刑事判決連國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96號刑事判決李德榮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227號刑事判決林旺仁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14號刑事判決游岭辰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991號刑事判決棘志夕文.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991號刑事判決黃富康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242號刑事判決林于如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92號刑事判決邱合成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73號刑事判決彭建源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062號刑事判決黃麟飢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0號刑事判決沈文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39號刑事判決附件二世界人權宣言影本乙份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影本乙份附件三附件四我國現行死刑規定列表影本乙份附件五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影本乙份2013年兩公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影本乙份附件六2017年兩公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影本乙份附件七2022年兩公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影本乙份附件八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九立法院於98年3月31日三讀通過兩公約之會議附件十記錄影本乙份總統於98年4月22日公布兩公約施行法之總統附件十一府公報影本乙份總統於98年5月14日簽署此兩公約批准書之公附件十二告總統簽署人權公約台灣人權標準接軌國際新聞及總統府新聞稿影本乙份34附件十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28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十四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49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十五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8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十六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十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影本乙份附件十八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3號解釋影本乙份黃越欽大法官於釋字第549號解釋所提出之協同附件十九意見書影本乙份附件二十1989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二任擇議定書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一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見解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二聯合國大會2008年12月18日第63會期63168號決議文聯合國大會2007年12月18日第62會期第62149號決議文聯合國人權委員會2005年4月20日第200559號決議文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三國際特赦組織於2021年4月21日全球廢除死刑國家統計影本乙份附件二十四歐盟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五歐盟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三議定書影本乙份附件二十六陳新民廢除死刑暨替代方案之研究中央研究院96年12月10日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七2009年11月19日法新社聖彼得堡外電新聞報導影本乙份附件二十八歐洲基本權利憲章影本乙份附件二十九美洲人權公約乙份附件三十美洲人權公約廢除死刑議定書影本乙份附件三十一國際特赦組織2008年全球死刑現狀報告影本乙份附件三十二林紀東中華民國憲法逐條釋義三民書局第260頁以下影本乙份附件三十三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影本乙份附件三十四我國於1967年10月5日簽署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文件影本乙份附件三十五法務部72法律字第1813號函釋影本乙份附件三十六法務部77法參字第20108號函釋影本乙份附件三十七法務部79法律字第10900號函釋影本乙份附件三十八林钰雄刑事訴訟法上七版2013年頁26廖福特聯合國與人權保障一監督機制條約内涵台灣實踐2013年頁185-186影本乙份2此致3憲法法庭公鑒曰4中華民國年7月5具狀人陳憶隆黃春棋張人堡張嘉搖鄭武松劉華崑連佐越蕭新財369.揚書恒i10.呂文昇11.施智元12.劉榮三13.王柏英14.王鴻偉.115.陳文魁_16.沈鴻霖17陳錫卿18.廖敏貴19.唐霖億20.沈岐武21.蕭仁俊22.廖家麟.T23.徐偉展丨24歐陽槔25.郭俊偉126.王信福27.邱和順28.連國文29.李德榮30.林旺仁31.游吃辰32..蘇志效33.黃富康34.林于如35.邱合成36.彭建源37.黃麟凱38.沈文賓訴訟代理人李宣毅律師撰狀人","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8114,"doc_id":309989,"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陳憶隆等38人1120712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補充理由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9ca5f6b6-9d46-420c-b040-086fff522d75.pdf","doc_att_content_real":"陳憶隆等38人1120712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補充理由書_OCR.pdf","doc_att_sort":3,"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正本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補充理由書1.陳憶隆2.黃春棋3.張人堡4.張最塔5.鄭武松6.劉華崑7.連佐銘8-蕭新財9i攝.書帆姊.呂文昇11.施智元12.劉榮三聲請人13_王柏英14.王鴻偉15.陳文魁16.沈鴻霖17.陳錫卿18.廖敏貴19.唐霖億憲法法庭收文20_沈岐武1127.1421.蕭仁俊塞0字第22.廖家麟23.徐偉展24.歐陽榕25.郭俊偉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26.王信福27.邱和順28.連國文29.李德榮30.林旺仁31.游乞辰32.蘇志效33.黃富康34.林于如35.邱合成36.彭建源37.黃麟凱38.沈文賓李宣毅律師訴訟代理人李念祖律師李劍非律師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為補充理由事2壹憲法法庭作為憲法之維護者就宣告剝奪被告或受刑人生命權之死3刑為違憲為憲法法庭所不可迴避之維持憲法基本人權底線職責4一南非共和國憲法法庭於1995年512vMaAwan少aneand如5CCT394附件39號宣告死刑違憲判決中揭示民意固有參考6價值但不可就此取代法院鞸憲之貴任死刑合憲輿否不適合透7過少數服從多數的公民投票決定憲法法庭不應以大果之喜好作8出決定而應恪守其身為憲法獨立裁決者之職責19二匈牙利憲法法庭大法官ZLINSZKY於1990年匈牙利憲法法庭第1023號憲法判決之意見書附件40號中亦強調社會固不乏有呼11籲回復死刑之聲浪但憲法法庭並非為追求社會成員間之威望而12存在其唯一職貴所在乃係確保法體系之和諧輿合憲2又誠如13匈牙利憲法法庭大法官SbLYOM所言憲法法庭之決定難免需主14觀考慮歷史解釋但憲法法庭仍應客觀參考當代國際對於死刑議15題之處理之標準31ConstitutionCourtSvMahvanyammidAnotherCCT3941995parS8-89t1PubIicopinionmayhavesomerelevancetotheenquirybutinitselfitisnosubstituteforthedutyvestedintheCourtstointerprettheCGnstitutionandtoupholditsprovisionswithoutfearorfavour....Bythesametokentheissueoftheconstitutionalityofcapitalpucishmentcannotbereferredtoareferenduminwhichamajorityviewwouldprevailoverthewishesofanyminority.Theveryreasonforestablishingthenewlegalorderandforvestingthepowerofjudicialreviewofalllegislationinthecourtswastoprotecttherightsofminoritiesandotherswhocannotprotecttheirrightsadequatelythroughthedemocraticprocess.Thosewhoareentitledtoclaimthisprotectionincludethesocialoutcastsandmarginalisedpeopleofoursociety.ItisonlyifthereisawillingnesstoprotecttheworstandtheweakestamongstuslimtallofuscanbesecurethatourownrightsWillbeprotected.89ThisCourtcannotallowitselftobedivertedfromitsdutytoactasanindependentarbiteroftheConstitutionbymakingchoicesonthebasisthattheywillfindfavourwiththepublic.2ConstitutionalCourtDeeision231990ZLCNSZKYtJ.concurringstates1TheConstitutionalCourthoweverdoesnothuntforpopularityamongthemembersofsocietyitsonlycompetenceistoensuretheharmonyandconstitutionalityofthelegalsystemdeprivationoflifebytheStateisforbiddenevenaceordmgtothestricttextofourConstitutionandmaynotbejustifiedbytheconstitutionalprinciplesofcriminallaweither.3ConstitutionalCourtDecision231990SOLYOMPconcurringstatesIntermsoftheaboveframeworkthedecisionoftheConstitutionalCourtisdeliberatelysubjectiveandtiedtohistoryeveniftheConstitutionalCourtproclaimsabsolutevaluesitrevealstheirmeaninginthegivenperiodanditsdecisionforexampleinthequestionsofcapitalpunishmentoraborticmtshouldnotlayclaimtoeternity.TheConstitutionalCourtsimageofmaiichoiceofphilosophyandconceptionofajudgeddutyareallsubjectivefeatures.ThatiswhyiiisdesirablefortheConstitutionalCourttoconsiderthecontemporaryinternationalapproachtocapitalpunishmentasanobjectivecriteriontheevaluationofthissubjectalreadybelongstotheConstitutionalCourts3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三是以憲法法庭作為解釋憲法之最高司法機關依循普世價值及當2代民主自由國家之憲政秩序就生命權於憲法上之地位以及宣告3死刑作為生命權之剝奪為違反生命權之核心内涵而違蕙等重要基4本人權及人性尊嚴問題作成憲法判決為憲法法庭所不可迴避之5憲政職責6貳多國之憲法法庭均曾基於剝奪生命權即係同時剝奪人性尊嚴因而認為7死刑違憲一匈牙利立陶宛南非之憲法法庭均明確肯認個人透過享有生命權而89得以滿足其人性尊嚴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之間乃不可分割之關係進而10認定以死刑剝奪他人生命權相當於侵害基本權之核心本質而屬違憲一匈牙利憲法法庭於1990年第23號憲法法庭判決參附件40I12號中認為生命椹舆人性尊嚴為其他所有基本搞之前提係不13可分割且不可限制之基本權剝奪生命椹之死刑不啻於牴觸了禁14止對生命權及人性尊嚴之核心内涵為限制之憲法戒命同時亦徹15底不可挽回地消滅了透過生命椹以及人性尊嚴所破保之其他基16本禮4因此宣告死刑違憲匈牙利憲法法庭大法官s6lyom針17對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之關係做了精闢的論述享有平等之人性18尊嚴必須與生命權結合確保不同價值之裸命於法律意義上不受區別對待沒有人比他人更值得或更不值得享有生命No1920oneismoreorlessworthyoflife.基於平等之人性尊嚴殘疾人21或犯罪者之生命與人性尊嚴均平等地不可侵害基於生命權realmofpermissiblepoliticalengagement.xConstitutionalCourtDecision231990TheConstitutionalCourtfoundthattheprovisionsintheCriminalCodeconcerningcapitalpunishmentandthequotedrelatedregulationscameintoconflictwiththeprohibitionagainstthelimitationoftheessentialcontentsoftherighttolifeandhumandignity.Theprovisionsrelatingtothedeprivationoflifeandhumandignitybycapitalpunishmentnotonlyimposealimitationupontheessentialmeaningofthefundamentalrighttolifeandhumandignitybutalsoallowsfortheentireandirreparableeliminationoflifeandhumandignityoroftherightensuringthese.ThereforetheConstitutionalCourtestablishedtheunconstitutionalityoftheseprovisionsanddeclaredthemnullandvoid.4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與人性尊嚴之結合人人在死亡上平等生命之平等也受人性尊I2嚴所保障5相較於其他基本權規範地僅係個體抽象的角色3或面向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乃為人作為法主體之根本其他4權利可能可以被限制後再回復該等權利之消滅可能僅是部分性5的因為對這些權利的限制並不會排除其他權利之行使一些權6利可能可以被完全剝奪後再被授予然而對這些權利的終極剝7奪加設限制的就是生命權與人性尊嚴6匈牙利憲法法庭大法官8s6lyomp.於其意見書中強調生命權與人性尊嚴其本身即是基9本權之核心本質應為其他基本權限制之絕對界線剝奪生命權10與人性尊嚴概念上即屬恣意的因為生命權與人性尊嚴是不11可侵犯之絕對權利12二立陶宛憲法法庭亦於1998年第2號憲法法庭判決Case13No298附件41號中認為生命權以及人性尊嚴乃構成了人14格之完整以及象徵了個體的本質生命權與人性尊嚴是個體不容15侵犯之部分7憲法法庭認為每個人均應享有天賦且不可分割之16生命權一個人如果可以被剝奪生命那根本就沒有生命以死ConstitutionalCourtDecision231990SOLYOMP.concurringstatesTherighttoequaldignitymustensureinunionwiththerighttolifethatdifferentlyvaluedbarelivesarenottobetreateddifferentlyinalegalsense.Nooneismoreorlessworthyoflife.Becauseofequaldignitythelifeandhumandignityofacrippleandsomeonemorallycriminalareequallyuntouchable.Humandignityissharedbyeveryhumanbeingnomattertowhatextentthepossibilityofhumanachievementheorshehasaccomplishedandthereasontherefor.Asaresultoftheunityoftherightstolifeanddignitynotonlyiseverybodyequalindeathbuttheequalityoflivesisalsoguaranteedbydignity.ConstitutionalCourtDecision231990SOLYOMP.concurringstatesThisrightconcernstheundividedandcompleteman-whileallotherrightsregulateabstractrolesorpartialaspects.Evenpersonalrightsconcernonlythosewithaveragenormalsensibility.Therighttolifeanddignityasthebasisofmanslegalstatusisthemostpersonalandmostgeneralatthesametime.Theotherrightsmaybelimitedthenrestoredtheirwithdrawalmayonlybepartialalsobecausetheirlimitationdoesnotprecludetheprevalenceofotherrights.Severalrightsmaybetakenawayentirelythengrantedagain.Theultimatelimitoftheirwithdrawalisexactlytherightofmantolifeanddignitywhichdoesnotmeanthatreachingthisultimatelimitwouldbeconstitutionalinallcases.ConstitutionalCourtNo.298Humanlifeanddignityconstitutetheintegrityofapersonalityandtheydenotetheessenceofanindividual.Lifeanddignityareinalienablepropertiesofanindividualthereforetheymaynotbetreatedseparately.Theinnatehumanrightsareinnateopportunitiesofanindividualwhichensurehishumandignityinthespheresofsociallife.Theyconstitutethatminimumthatstartingpointfromwhichalltheotherrightsaredevelopedandsupplementedandwhichconstitutethevaluesunquestionablyrecognisedbytheinternationalcommunity.5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刑剝奪他人生命權形同否決憲法所保障之生命權8三南非共和國憲法法庭於1995年5123CCT394案參附件39號中認為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乃完整4且絕對之權利其他所有權利均源自於之雖然其他權利可能會5受到限制但無論如何限制該等限制都不應該超過保存生命權6與人性尊嚴之最低限度剝奪生命權與人性尊嚴形同消滅生而7為人其餘所有權利9憲法法庭強調死刑之執行徹底剝奪生命權8以及人性尊嚴不啻於否定了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之核心必要内9容亦牴觸該國憲法因而宣告死刑違憲10二於我國憲法下死刑剝奪被告受刑人生命權無疑亦同時侵犯人性II尊嚴屬對基本權核心本質之侵害而違憲12一人性尊嚴之不可侵犯性以及其作為民主自由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其無待憲法之明定及應予以承認並作為憲法之當然前提此13業經由大法官解釋加以肯認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676031415號解釋ConstitutionalCourtNo.298MAsnotedabovetherighttolifeisaninnaterightofeveryindividual.Itisindivisible.Eitherthereislifeorthereisnotlife.Eithertheaccusedmaybedeprivedofhislifeornotbyacourtsentence.Inthelattercaseanotherpunishmentisgiven.Afterimpositionofthedeathpenaltyandupontheexecutionahumanlifeisceased.AlongsidetheinnaterighttolifeofthatindividualwhichisprotectedbythenormoftheConstitutionisdenied.9ConstitutionCourtSvMakwanyaneandAnotherCCT3941995para.84Section8thecounterpartofsection33ofourConstitutionprovidesthatlawsshallnotimposeanylimitationsontheessentialcontentoffundamentalrights.AccordingtothefindingoftheCourtcapitalpunishmentimposedalimitationontheessentialcontentofthefundamentalrightstolifeandhumandignityeliminatingthemirretrievably.Assuchitwasunconstitutional.TwofactorsarestressedinthejudgmentoftheCourt.Firsts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rightsoflifeanddignityandtheimportanceoftheserightstakentogether.Secondlytheafasoliitenatureofthesgtworiglitstakentogether.Togethertheyarcthesourceofaltotherrights.OtherrightsmaybelimitedandmayevenbewithdrawnandthengrantedagainbattheirultimatelimitistobefoundinthepreservationofthetwinrightsoflifeanddignityThesetwinrightsaretheessentialcontentofallrightsundertheConstitutian.TakethemawayaadallotherrightsceaseIwilldeallaterwiththerequirementofourConstitutionthatarightshallnotbelimitedinwayswhichnegateitsessentialcontent.ForthepresentpurposesitissufficienttopointtothefactthattheHungarianCourtheldcapitalpunishmenttobeunconstitutionalonthegroundsthatitisinconsistentwiththerighttolifeandtherighttodignity.6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二眾多學者均肯認人性尊嚴作為客觀憲法最高指導原則1為我國I2憲法所保障之當然内涵1112131415且人民作為憲政國家之基本要3素人民乃國家存在及權利行使之主體個人所具有之人格4尊嚴價值乃國家所建立憲法秩序價值之根源唯有在確保人享5有人性尊嚴價值之前提下國家方取得存在之正當性是以人6性尊嚴係先於國家憲法之存在保障人性尊嚴應為國家之根本7任務1314158三鉤庭亦已多次認定人性尊嚴及人格權為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9101.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理由書第20段維護人性尊嚴與尊11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僧值人格權作12為個人人格的基礎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為憲法第2213條所保障之基本人福之一其中包括原住民身分認同權本庭14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參照152.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理由書第32段人格權乃維護個人16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所不可或缺亦與維護人性尊嚴關係密17切應受憲法第22條保障183.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理由書第17段維護人性尊嚴與尊19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人格權作20為個人人格的基礎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為憲法第2211陳清秀憲法上人性尊嚴現代國家與憲法月旦出版社1997年第95-96頁附件42號11李震山人性尊嚴之憲法意義人性尊嚴與人權保障元照出版社2020年3月第3-4頁附件43號12蔡宗珍人性尊嚴之保障作為憲法基本原則月旦法學雜誌第45期1992年2月第99-100頁附件44號13周宗憲人性尊嚴與人民最低生活權的保障司法周刊205年6月9日附件45號14蘇傻雄大法官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2號之協同含部分不同意見書附件46號15彭鳳至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588號解釋之一部協同及一部不同意見書附件47號7丁49213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條所保障之基本人權之一司法院釋字第399號第587號第603號及第664號等解釋參照而人格權保護的是特定人之身分資格及能力暨以此所衍生出之諸多與人不可分離之社會利益又人之血統係先於憲法法律存在之自然事實與個人及所屬群體之身分認同密切相關四又生命權righttolife與其他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不同係作為實現人性尊嚴之前提唯有在個體同時享有生命權以及人性尊嚴之絕對權利方使人此一個體成為超越動物或物之存在構成人格之完整並象徵了個體之核心本質而得作為一法律上之主體換言之倘若個體已經死亡形同無生命權之存在則人性尊嚴亦將失所附麗相當於失去擁有權利的權利因此前大法官李震山教授認為生命權作為所有基本權之原權屬一種自然權固有權不待憲法明文規定即需予以保障16五大法官解釋過去係將將生命權之憲法依據立於憲法第15條對生存權之保障1.釋字792號解釋主文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刑事判例...及67年台上字第2500號刑事判例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至第4項所定販賣毒品既遂罪僅限於銷售賣出之行為已完成始足該當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内均有違憲法罪刑法定原則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5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生命權及財產權之意旨2.釋字803號解釋理由書第32段生命模及身逋權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本院釋字第689號第780號及笫792號解釋李震山生命權法學講座第22期92年10月第2頁附件48號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參照...而自製獵槍係原住民合法狩獵工具之一若於法制2上對其規格與製作過程有所規範自應履踐使原住民得安全從3事合法狩獵活動之國家義務除應使其具備一定之打獵功能4外亦應同時顧及獲人以及第三人於搶枝製作使用時之生命5與身體之安全以保障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及原6住民與第三人之生命權及身體權7六生命權作為其他權利之根基以及其與人性尊嚴間不可分割之關8聯應享有不容侵犯之絕對保障正係因人性尊嚴以及生9命權均係象徵人生而為人之核心本質因此其應享有核心不10可剝奪之絕對保障11七美國前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倫南JusticeBrennan於GreggV.12Georgb案中亦於其意見書中附件49號揭示死刑將人類視13為非人類nonhumans是可以用來耍弄並且丢棄的物艘因14此死刑並不符合憲法的基本前提即使是最粗鄙的罪犯仍是15享有人性尊嚴的人類17生命權是人享有人性尊嚴之前提死刑16不啻將人i視作物使得生命得任容他人剝耷17八综上死刑之宣告與執行剝奪被告或受刑人之生命權時不18僅同時徹底剝奪被告或受刑人以生命權為前提之其他基本19權更因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不可切分之關聯使被告或受刑20人失去作為人之人格使該被告使原先具有生命權而得作為法21律上主體適格之人成為無法享有法律人格之非人non-Greggv.Georgia428U.S.1531976at230BrennanJ.dissentingThefatalconstitutionalinfirmityinthepunishmentofdeathisthatittreatsmembersofthehumanraceasnonhumansasobjectstobetoyedwithanddiscarded.ItisthusinconsistentwiththefundamentalpremiseoftheClausethateventhevilestcriminalremainsahumanbeingpossessedofcommonhumandignity.SeealsoFurmanv.Georgia408U.S.2381972at296whereBrennanJ.concurringstatesThecountryhasdebatedwhetherasocietyforwhichthedignityoftheindividualisthesupremevaluecanwithoutafundamentalinconsistencyfollowthepracticeofdeliberatelyputtingsomeofitsmemberstodeath.附件50號丁49213VV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person換言之死刑之宣告與執行不僅是剝奪生命權更係對2受絕對保障之人性尊嚴的侵犯3三死刑即使為司法合法審判下所宣告亦屬對生命權的恣意性剝奪4arbitrarydeprivationoflife而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之規定5並違反憲法所保障之人民生命權6一按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7第6項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命權righttolife此種權利應受法8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恣意剝奪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9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10二南非共和國憲法法庭主席A.Chaskalson於1995年5vIIaMdm认erCCT394案中說明參附件39號即使死刑係為正12當法律程序下之司法程序所宣告亦無法免除死刑宣告本質為恣13意性因為審判的過程中審判者無疑將帶著自己的主觀想法包14括其個性對死刑的價值取捨審判過程中亦可能受到警方調查15之方式被告律師辯護能力甚至種族財富而影響判決結果1816因此即使是正當法律程序下的司法程序基於死刑之宣告完全取17決於執法者的主觀意見因此死亡之宣告本質為具備恣意性18美國大法官HarryAndrewBlackmun亦曾於v.Co仍案19中之意見書闡釋附件51號沒有任何程序規則或系統得以正20確且一致地決定哪個被告該死而如果無法以一致且理性的方ConstitutionCourtSvMakwanyaneandAnotherCCT3941995para.48Theargumentthattheimpositionofthedeathsentenceundersection277isarbitraryandcapriciousdoesnothoweverendthere.Italsofocusesonwhatisallegedtobethearbitrarinessinherentintheapplicationofsection277inpractice.Ofthethousandsofpersonsputontrialformurderonlyaverysmallpercentagearesentencedtodeathbyatrialcourtandofthosealargenumberescapetheultimatepenaltyonappeal.77Ateverystageoftheprocessthereisanelementofchance.Theoutcomemaybedependentuponfactorssuchasthewaythecaseisinvestigatedbythepolicethewaythecaseispresentedbytheprosecutorhoweffectivelytheaccusedisdefendedthepersonalityandparticularattitudetocapitalpunishmentofthetrialjudgeandifthemattergoesonappealtheparticularjudgeswhoareselectedtohearthecase.Race78andpovertyarealsoallegedtobefactors.10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式實施死刑那就根本不該施以死刑19202三南非共和國憲法法庭大法官Ackermann於1995年SvMaAwanjvwze3amMmerCCT394憲法判決之意見書中提到參附件39號4因為死刑與其他刑罰維持生命的刑罰和抹滅生命的刑罰申言5之使他人失去擁有權利的權利有著截然不同的後果因此6恣意性的後果之於死刑以及死刑以外的其他刑罰係無法相提7並論的2Q匈牙利憲法法庭大法官SbLYOM另於1990年匈牙利憲8法法庭第23號憲法判決之意見書中強調參附件40號基於生9命權與人性尊嚴不受侵犯之絕對保障死刑宣告之所以為生命權10的恣意剝奪是因為剝奪生命權本身無論是否符合形式合法性11均屬恣意剝奪21四生命權既然不可恣意剝奪則因司法審判無法確保絕對之客觀1213與正確性因此其所為之死刑宣告即具備恣意性而從生命權19Callinsv.Collins50U.S.11411994at1129BlackmunJ.dissentingejxperiencehastaughtusthattheconstitutionalgoalofeliminatingarbitrarinessanddiscriminationfromtheadministrationofdeathseeFurmanv.Georgiasupracanneverbeachievedwithoutcompromisinganequallyessentialcomponentoffundamentalfairness-individualizedsentencing.Callinsv.Collins510U.S.11411994at1130BlackmunJ.dissentingMitisvirtuallyself-evidenttomenowthatnocombinationofproceduralrulesorsubstantiveregulationsevercansavethedeathpenaltyfromitsinherentconstitutionaldeficiencies.Thebasicquestion-doesthesystemaccuratelyandconsistentlydeterminewhichdefendantsdeservetodie-cannotbeansweredintheaffirmative.Callinsv.Collins50U.S.11411994at1131BlackmunJ.dissentingt4althoughmostofthepublicseemstodesireandtheConstitutionappearstopermitthepenaltyofdeathitsurelyisbeyonddisputethatifthedeathpenaltycannotbeadministeredconsistentlyandrationallyitmustnotbeadministeredatall.20ConstitutionCourtSvMakwanyaneandAnotherCCT3941995para.164Howevertheconsequencesofthedeathsentenceasaformofpunishmentdiffersoradicallyfromanyothersentencethatthedeathsentencediffersnotonlyindegreebutalsoinsubstancefromanyotherformofpunishment.Asentencewhichpreserveslifediffersincomparablyfromonewhichobliterateslife.Theexecutedpersonhasinfactlosttherighttohaverights.12Inthissensethedeathsentenceisuniqueandthedimensionandconsequencesofarbitrarinessinitsimpositiondifferfundamentallyfromthedimensionandconsequencesofarbitrarinessintheimpositionofanyotherpunishment.21ConstitutionalCourtDecision231990SOLYOMP.concurringstatesThuscapitalpunishmentisarbitrarynotbecauseitlimitstheessentialcontentoftherighttolifebutbecausetherightstolifeanddignity-duetotheircharacteristics-arenaturallyoniimitableThatiswhythemodificationofArt.82and3oftheConstitutionbyActXLof1990wasnotnecessarytorendercapitalpunishmentunconstitutional.WhenArt.83oftheConstitutionstillallowedlimitationupontheexerciseofafundamentalrightifitwasrequiredforthesecurityofthestateinternalorderpublicsecuritypublichealthpublicmoralityorfortheprotectionofotherpeoplesfundamentalrightsandfreedomthetermarbitrarinessinArt.541oftheConstitutioncouldnotbeconstruedtoallowcapitalpunishmentifimposedonthebasisoflegalproceedings-i.e.non-arbitrarily.Capitalpunishmentwasunconstitutionalevenatthattimebecauseintermsoftherightstolifeanddignitythepossibilityofanykindoflimitationonanybasishastheoreticallybeenprecluded.11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受絕對保障的角度而言死刑宣告更屬對生命權的恣意性剝奪2參死刑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應報與嚇阻無從作為死刑之特別重要之政3府目的4一應報理論無從正當化死刑之存在必要性5一公政公約第6條雖未明文要求締約國應即刻廢除死刑惟死刑之6廢除已是國際社會多數所達成之共識22聯合國大會亦曾多次決議7敦促各國逐步廢除死刑23而在面對以應報支持死刑之論點國際國際社會亦多有所批評以近期112年2月28日聯合國人權理事89會舉辦關於死刑侵害人權之座談會為例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gVolkerTiirk即表示應報輿尊求復仇並無二致其更直言剝10耷另一個人的生命是否致使我們的社會降格tArewenotIIdebasingoursocietiesbydeprivinganotherhumanbeingoftheir1213lives並提出死刑為不人道的刑罰手段為符合人性尊嚴與基本14生命禮之保障應盡早麈除之245215二法務部亦曾於中華民國法務部有關廢除死刑之政策簡介之前言16即已確認死刑起源於應報主義係以國家公權力剝耷罪犯生命17椹使其永久與社會隔離由於手段殘酷不符刑罰亦具教化之主18張故麼除死刑已漸是世界潮流...I25附件59號由是可知19我國政府亦承認應報價值觀並不應作為正當化死刑存在之立論基22DeathpenaltyOHCHRhttpswww.ohchr.orgentopicdeath-penaltylastvisitedJune202023.23ARES621492007附件52號ARES652062010附件53號ARES711872016附件54號ARES691862014附件55號ARES731752018附件56號24UNhumanrightschiefcallsonallnationstoabolishdeathpenaltyUNNEWSFeb.282023httpsnewsAin.orgenstory2Q23Q2133977附件57號HighCommissionerforHumanRightsCallsonStatesthatHaveNotYetDoneSotoEstablishMoratoriumsontheDeathPenaltyandWorkTowardsitsAbolitionUNOficeatGenevaFeb.282023httpswww.ungeneva.orgennews-mediameeting-summary202302moming-high-commissioner-human-rights-calls-states-have-not-yet.附件58號25法務部中華民國法務部有關廢除死刑之政策中英文版httpswww.moj.gov.tw22042205232323538712最後瀏覽日112年6月19曰12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礎2三所謂應報理論根據刑法學者之介紹乃主張刑罰係為衡平犯罪行3為引發之惡害結果以實現正義26惟應報為復仇及報復並非正4義國家透過剝奪被告生命以滿足社會成員情緒亦無從作為剝奪5人生命權正當理由詳述如下61.應報難以與復仇報復清楚劃分不應作為刑罰之目的71當代刑罰學認為報復與復仇不得作為正當化刑罰包含死8开IJ之理由蓋報復與復仇著重於個人之報復心理不符刑9罰之社會正義性且對整體社會發展而言容易形成血仇與10紛亂之惡性循環27故不應作為正當化刑罰之基礎2然而在實踐上應報理論所提倡之社會正義實難以與大眾1112之報復復仇心態清楚劃分13a.懲罰作惡之人為人類普遍的原始衝動28應報思維之發展14本身即源自於人類原始的報復心理29雖然學說上多有強5調應報與M复仇乃不同概念兩者應予區分並試16圖說明應報應具有公正性價值中立性云云30惟實17際上不可否認者係應報本身仍蘊含情緒性因素例如類18似於復仇者對於復仇對象受苦之快感或是對於正義得19到伸張而感到慰藉此為支持死刑之論者所自承並進而20主張死刑存在之必要性即在於透過對犯罪行為之強烈譴26林钰雄新刑法總則第八版台北自版2022年第13-15頁附件60號27JordanRyanHasRevengeBecomeaJustificationtoLegitimizetheDeathPenalty15DUKEJ.CONST.L.PUB.POLYSIDEBAR175179-1802020.附件61號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第四版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第17頁附件62號28AAnthonyWalshVirginiaL.HatchCapitalPunishmentRetributionandEmotionAnEvolutionary尸e甲echve212NewCriminalL.Rev.2672682018.附件63號29林山田刑罰學臺灣商務印書館1992年第47-48頁附件64號3許家馨應報即復仇一當代應報理論及其對死刑之意涵初探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216-219頁附件65號131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责呼應人民的道德義憤或報復情感31322b.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案1972年Furmanv.Georgia案下稱Furman案中Stewart大法官即認為當人們開34始相信有組織的社會不願意或不能對犯罪者施加他們5應得的懲罰時就會播下自行為自助行為私刑正義6和私刑法的無政府狀態種子IWhenpeoplebeginto7believethatorganizedsocietyisunwillingorunabletoimposeuponcriminaloffendersthepunishmentthey8deservethentherearesowntheseedsofanarchyofself-9helpvigilantejusticeandlynchlaw.32附件67號1011而Marshall大法官更是認為應報報復與復仇實質内涵12相等33何況從歷史發展觀之死刑本根源於私人報復行13為隨著刑罰權由個人私刑發展成為國家主權之一部其14事實上即由私人報復行為演變成國家報復行為34附件6815號6c.況且學者亦指出若依照應報理論之意旨死刑之目的17既係為實踐社會正義與衡平犯罪行為之惡果被告或受18刑人即應至少得以理解其行為結果始生應報之意義35192.國家並無義務透過剝奪被告生命以滿足社會成員情緒201承前所述在應報與報復復仇界線模糊不清的情況下不21乏有主張以應報理論支持死刑者提倡死刑存在之必要係31許福生死刑意義不在威嚇在於對等譴責一更應強化犯罪預防與健全被害人保護台灣法學雜誌第273期2015年6月14曰第47-48頁附件66號32JusticeStewart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81972.33JusticeMarshall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43-3451972.34JusticeMarshall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331972.35AnthonyWalshVirginiaL.HatchCapitalPunishmentRetributionandEmotionAnEvolutionaiyPerspective212NewCriminalL.Rev.2672832018.14T492iW3-1C423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J為呼應人民之道德義憤與情緒22惟事實上學者亦承認國家並無義務滿足社會成員的所有3情緒如以情緒作為國家刑罰基礎反而容易招致危險縱為4支持死刑之論者對此亦為肯定36舉例言之國家如有少數5族群遭受社會厭惡與歧視國家自不應滿足此類情緒否則6將助長歧視與迫害可能造成社會秩序動盪與刑罰全之濫7用等S3無論是否肯定應報理論本即包含回應民眾道德情緒與期待9之目的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案1972年之Furman案中10Brennan大法官仍指出由於司法實務上實際執行死刑之案11例僅有少數其是否果真得以滿足民眾之應報期待不無疑12義且由刑罰之歷史演變觀之國家社會所冀望者應係犯罪13之預防而非單純殺死罪犯以尋求心裡衡平6337足見應報理14論無法完整正當化死刑制度之存在必要153.即使係依照應報理論亦不代表要求最嚴重之犯罪須施以死刑161在應報理論追求衡平犯罪惡害結果之思想下刑罰之程度17與罪責之程度應相當始為公允越嚴重之犯罪應施以越嚴18厲之刑罰38然而學者亦指出此一罪刑應合乎比例之要求19實際上並未檢討刑罰的絕對值申言之在應報比例性之要20求下對最嚴重之犯罪應施以最嚴篇之刑罰惟何謂最嚴21重之刑罰I相關深入討論付之闕如3936許家馨應報即復仇一當代應報理論及其對死刑之意涵初探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235頁37JusticeBrennan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4-3051972.38謝煜偉重新檢視死刑的應報意義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151頁附件69號39MichaelL.RadeletTheIncrementalRetributiveImpactofaDeathSentenceOverLifeWithoutParole494UniversityofMichiganJ.L.Reform795802fo398132016.附件70號1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或有認為得參考同害報復法則意旨使被告或受刑2人就其行為產生之惡害接受相同程度内容之處罰4Q3惟論者多認為實際上同害報復法則並非要求刑罰内容與4程度必須與犯罪行為完全等同反而係規範處罰之界線使5刑罰不得逾越犯罪所造成之惡害結果4041其僅係表達刑罰之6行動態度不僅無法解釋死刑存在之必要性42同害報復法7則在當代應報理論下亦已漸受揚棄434483是以縱使慮報理論要求罪刑應合乎比例並不代表聂嚴重9之犯罪即必須施以死刑蓋越嚴重之犯罪應施以越嚴属之10刑罰i之論點本身並未解釋何以死刑為刑罰可以接受之上里44IIJ24在死刑論辯下應報理論之罪刑應合乎比例要求隱含著社13會大眾認為犯罪者罪有應得符合道德價值之心態4514然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Brennan大法官於Furman案所指15出如認為死刑為被告或受刑人所應得之公正刑罰16則此立論基礎應係本於社會對於刑罰之合理公正性之標17準有一定念想然而事實上卻無法論證此社會正義思想之存在參附件50號46於1976年之GreggV.Georgia案1819下稱Gregg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Marshall大法20官亦認為如只因為社會認為被告或受刑人罪有應得40DavidVanDrunenNaturalLawtheLexTalionisandthePoweroftheSword23LIBERTYUNIVERSITYL.Rev.9452008.附件71號41謝煜偉重新檢視死刑的應報意義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153頁42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第四版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第14頁43ABDORRAHMANBOROUMANDFOUNDATIONLEXTALIONISANANCIENTPRINCIPLELIMITINGCAPITALPUNISHMENTINABRAHAMICFAITHS12017.附件72號44JusticeBrennan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3-3041972.45GoranDuus-OtterstromDoOffendersDesejveProportionatePunishments15CRIMINALLawPHILOSOPHY463466-4672021.附件73號46JusticeBrennan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4-3051972.16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就剝奪其生命本質上即完全否定該行為人之尊嚴與價值2與憲法價值相牴觸附件74號47況承前所述刑罰不3應成為滿足民眾道德情緒之工具此一論理自不足採44.死刑並非最能有效達成社會保護目的之手段51美國聯邦最高法院Brennan大法官於Furman案中提出死6刑並未較自由刑更能有效達成保護社會之目的蓋並無任7何證據顯示以自由刑取代死刑將鼓勵或導致私刑與其他社8會動亂發生何況每年僅有少量執行死刑之案件其是否直9具有防免私刑加強社會道德償值之效益等大有疑問4810進一步言蓄意耷取人命之刑罰方式反而有可能造成社會11大眾對生命之尊重程度降低檟值觀野鑾化等反效果死12刑得以強化社會道德標準之論點本身是否正確即生疑義13參附件50號4950142實則學者認為透過修復式司法協助犯罪被害人重拾曰常15生活以及幫助被告或受刑人復歸社會應屬更有助於達16成保護社會目的之手段5Q17二嚇阻理論無從正當化死刑之存在必要性18一觀諸我國近年法務部及警政署之統計資料死刑之執行或定瓛人19數與犯罪率之提升或下降並無絕對之關聯顯見死刑並無嚇阻犯20罪發生之預防效果47JusticeMarshallsdissentingopinionGreggv.Georgia428U.S.153240-2411976.48JusticeBrennanT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3-3041972.49JusticeBrennan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Georgia408U.S.2383031972.50PenielIbeItstimetorepealthedeathpenaltyAFSCFeb.172022httpsafsc.orgnewsits-time-repeal-death-penalty附4牛75號VanshikaAgarwalCommutationofDeathSentenceBalancingtheScalesofRetributiveandRestorativeJusticeLawSCHOOLPOLICYREVIEWKAUTILYASOCIETYAug.222022httpslawschoolpolicyreview.com20220822coxnmutation-of-death-sentence-balancing-the-scales-of-retributive-and-restorative-justice.附件76號17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1.根據内政部警政署之統計我國過去近10年來暴力犯罪即故2意殺人強盜搶奪擄人勒贖強制性交重大恐嚇取財及重3傷害等7種重大暴力犯罪案件發生件數逐年遞減暴力犯罪4之犯罪率從民國100年之18.07顯著下降至110年之2.55而暴力犯罪發生件數10年以來亦從4190件下降至598件整5體刑事犯罪案件數亦有下降之趨勢附件77號6暴力案件犯罪率20.0018.0016.0014.0012.0010.008.006.004.002.000.007資料來源内政部警政署111年重要統計結果表8刑事案件發生數400.000350.000300.000250.000200.000150.000100.00050000liillllllll0乂r910資料來源内政部警政署111年重要統計結果表2.惟據法務部統計民國102年至111年間我國死刑執行人數共11計20人主要集中於民國102-104年間近兩年更可見法務部1218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明顯暫緩死刑之執行附件78號死刑定瓛並入監之人數於近年來更是屈指可數附件79號死刑確定案件入數與執行人數121K-tPTfltffi-M資料來源法務部111年法務統計年報3.比對觀察我國法務部警政署相關統計資料可知即使我國近年來執行之死刑案件或定瓛之死刑案件寥寥無幾整體刑事犯罪之犯罪率亦無提高趨勢暴力犯罪之發生件數更明顯有下降之跡足見犯罪率之下降事實上與死刑案件之定瓛或執行並無絕對之關聯益徵死刑並無嚇阻犯罪發生之預防功能二再者刑罰主要目的應為矯治被告或受刑人之功能死刑作為使被告或受刑人徹底失去生命權之刑罰乃終局使被告或受刑人於社會生活中消失再無復返重回社會之可能如是死刑之宣告與執行僅係國家消極使被告或受刑人永遠消失於社會之中根本無從達到矯治個別被告或受刑人之目的又即使國家認定無矯治可能性之被告或受刑人有隔絕於社會以外之必要性死刑亦非最小侵害之手段蓋國家尚可透過剝奪被告或受刑人之自由實現隔離被告或受刑人保障一般社會大眾安全之目的要無必要終極地剝奪被告或受刑人之生命權19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I三綜上生命權作為其他權利之根基以及其與人性尊嚴間不可分割之關聯應享有不容侵犯之絕對保障因此死刑作為剝奪被告受刑人生23命權之刑罰手段要屬對基本權核心本質之侵害而違憲而政府亦無從4以應報或嚇阻正當化死刑剝奪被告受刑人生命權廢除死刑涉5及憲法基本人權底線為憲法法庭無可迴避之人權保護職責懇請鈞6院宣告死刑違憲以符憲法法治78此致9憲法法庭公鑒10中華民國112年7月曰具狀人L陳憶隆2.黃春棋3.張人堡4.張嘉遙5.鄭武松6.劉華崑7.連佐銘8.蕭新財9.楊書帆10.呂文昇11.施智元12.劉榮三13.王柏英14.王鴻偉15.陳文魁20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16.沈鴻霖17陳鍚卿18.廖敏貴19.唐霖億20.沈岐武21.蕭仁俊22.廖家麟23.徐偉展24.歐陽榕25.郭俊偉26.王信福27.邱和順28.連國文29.李德榮30.林旺仁31.游a乞辰32.蘇志效33.黃富康34.林于如35.邱合成36.彭建源37.黃麟訊38.沈文賓撰狀人李念祖律師李劍非律師21丁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附件委任書正本乙份附屬文件之名稱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南非共和國憲法法庭1995年附件39號no认erCCT394憲法判決附件40號匈牙利憲法法庭1990年第23號憲法判決立陶宛憲法法庭1998年第2號憲法法庭判決Case附件41號No298陳清秀憲法上人性尊嚴現代國家與憲法附件42號月旦出版社1997年第93-122頁李震山人性尊嚴之憲法意義人性尊嚴與人附件43號權保障元照出版社2020年3月第1-26頁蔡宗珍人性尊嚴之保障作為憲法基本原則月附件44號旦法學雜誌第45期1992年2月第99-102頁周宗憲人性尊嚴與人民最低生活權的保障司附件45號法周刊2005年6月9曰蘇傻雄大法官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2號之協同附件46號含部分不同意見書彭鳳至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588號解釋之一部協附件47號同及一部不同意見書李震山生命權法學講座第22期92附件48號年10月第1-17頁JusticeBrennansdissentingopinionGreggv.Georgia附件49號428U.S.153227-2311976JusticeBrennan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附件50號Georgia408U.S.238257-3061972附件51號Callinsv.Collins510U.S.11411994聯合國大會決議ARES62A492007附件52號聯合國大會決議ARES652062010附件53號附件54號聯合國大會決議ARES711872016聯合國大會決議A7RES691862014附件55號聯合國大會決議ARES731752018附件56號22丁4921W3-1C423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UNhumanrightschiefcallsonallnationstoabolish附件57號deathpenaltyUNNewsFeb.282023HighCommissionerforHumanRightsCallsonStatesthatHaveNotYetDoneSotoEstablishMoratoriumson附件58號theDeathPenaltyandWorkTowardsitsAbolitionUNOfficeatGenevaFeb.282023法務部中華民國法務部有關廢除死刑之政策中附件59號英文版林钰雄新刑法總則第八版台北自版2022附件60號年JordanRyanHasRevengeBecomeaJustificationto附件61號LegitimizetheDeathPenalty15DukeJ.Const.L.Pub.PolySidebar1752020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第四版台北元附件62號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AAnthonyWalshVirginiaL.HatchCapitalPunishmentRetributionandEmotionAnEvolutionary附件63號Perspective212NEWCRIMINALL.REV.2672682018附件64號林山田刑罰學臺灣商務印書館1992年許家馨應報即復仇一當代應報理論及其對死刑附件65號之意涵初探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207-282頁許福生死刑意義不在威嚇在於對等譴責一更應強附件66號化犯罪預防與健全被害人保護台灣法學雜誌第273期2015年6月14日第47-51頁JusticeStewart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附件67號Georgia408U.S.238306-3101972JusticeMarshallsconcurringopinionFurmanv.附件68號Georgia408U.S.238314-3741972謝煜偉重新檢視死刑的應報意義中研院法附件69號學期刊第15期2014年9月第139-206頁MichaelL.RadeletTheIncrementalRetributiveImpact附件70號ofaDeathSentenceOverLifeWithoutParole494UniversityofMichiganJ.L.Reform7952016DavidVanDrunenNaturalLawtheLexTalionisand附件71號thePoweroftheSword23LffiERTYUniversityL.Rev.9452008.23T49213W3-10042356175聲請人聲請補充理由書備註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AbdorrahmanBoroumamdFoundationLex附件72號TalionisAnAncientPrincipleLimitingCapitalPunishmentInAbrahamicFaiths2017GoranDuus-OtterstromDoOffendersDeserve附件73號ProportionatePunishments15CriminalLawPhilosophy4632021.JusticeMarshallsdissentingopinionGreggv.Georgia附件74號428U.S.153231-2411976.PenielIbeIfstimetorepealthedeathpenaltyAFSC附件75號Feb.172022VanshikaAgarwalCommutationofDeathSentenceBalancingtheScalesofRetributiveandRestorative附件76號JusticeLawSchoolPolicyReviewKautilyaSocietyAug.222022内政部警政署111年重要統計結果表一主要警政統附件77號計指標附件78號法務部111年法務統計年報一執行裁判確定情形法務部111年法務統計年報一監獄實際出獄情形附件79號24T4921W3-104235","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8115,"doc_id":309989,"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陳憶隆、沈岐武1130416聲請釋憲辯論意旨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043e35e2-daeb-4401-98aa-cc82ea491598.pdf","doc_att_content_real":"陳憶隆、沈岐武1130416聲請釋憲辯論意旨書_OCR.pdf","doc_att_sort":4,"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本件書狀涉及2件以上聲請案分送以下案件案號1祕於正本聲請釋憲辯論意旨書案號影本1案號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23聲請人02.陳憶隆原分案號111憲民9040634聲請人35.沈岐武原分案號會台字第13324號---------蕙法法p收又5共同代理人王淑琍律師住詳卷匕一m4u為聲請人等殺人案件聲請釋憲提呈辯論意旨事6一應受裁判事項之聲明7同李宣毅李念祖李劍非等律師於先前已提出法規範8憲法審查聲請補充理由二書之聲明及相關理由9二為節省訴訟經濟避免重複主張聲請人歷次書狀陳述及共同10聲請人所陳均引用不再贅述為補充以下論點供大院參11酌12一關於爭點一死刑之規範違憲131殺人既然不被允許甚至連自己都不能剝奪自己之生命14則任何人均無理由可以剝奪他人之生命152另在我國目前相關法規範上存有諸多瑕疵之情形下尤16其是聲請人陳憶隆是適用修法前之唯一死刑之規範聲請17人沈岐武為身心障礙者於最高法院判決確定之前即已有18國際公約之適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19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已於九十八年四月間公布同年十1二月十日施行卻未經審酌權益未受健全保a2護司法審判制度訴訟救濟制度一雖職權上訴三3審但卻未給予強制辯護之訴訟協助三審程序未必行言4詞審理程序評議無一致決判決確定後非常救濟及其他5相關程序之保障不週全...等冤錯案又無法完全防6免死刑一旦執行將無以回復則無法確保執行死刑具7正當性83.更何況在未窮盡教化之前即剝奪行為人生命亦無法9確保執行死刑符合比例性二爭點題綱二1011退步言之如認為死刑於極例外情形下得使用應僅得12限於戰爭罪危害人類罪種族滅絕罪等情節最重大之罪本件各聲請案原因案件均非屬之1314三死刑一旦執行將無以回復則應無可替代性15三聲請定暫時處分以停止死刑之執行16一保全制度固屬司法權之核心機能惟其制度具基本權利17與公共利益重要性當屬法律保留範圍應由立法者以法18律明定其制度内容於立法機關就釋憲程序明定保全制度19之前本院大法官行使釋憲權時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20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21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或憲法基本原則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22回復之重大損害倘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23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21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其損害時即得權衡作成暫2時處分之利弊若作成暫時處分顯然利大於弊時自可准3予暫時處分之宣告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4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5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原則或其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而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67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8分之利益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並於利益顯然大於9不利益時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10以定暫時狀態釋字第585號解釋及釋字第599號解釋11明揭上開意旨12二參酌上開解釋意旨如因1系爭憲法疑義等可能對人13民基本權利造成不可回復之重大損害2對損害之防止14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3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415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顯然大於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16益時則依聲請人之聲請得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17以保障人民之權利18三查本案原因案件判決對聲請人判處死刑之執行將造成聲19請人所有基本人權均不可回復之損害若不先為暫時處20分則聲請人等可能於大院作成解釋前或總統准予聲請21人等特赦或減刑前即已遭受死刑之執行而死刑制度之22手段僅有執行與不執行除予停止執行外別無其他手23段可以代替故暫時處分對於聲請人等顯有事實上之急迫24及必要性為此狀請大院於本解釋公布之前總統就聲請25人等為特赦或減刑聲請之准駁前及立法院就赦免法修訂26賦予受死刑宣告者得請求特赦與減刑之權利前作成暫時27處分以停止死刑之執行3謹呈憲法法庭公鑒中華民國113年4月3一壬三聲請人陳憶隆沈岐武共同代理人王淑琍律師mm肇禪法扶律師","doc_att_category":0}],"videos":[]}
回到頁首
判決
公開書狀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
終結案件查詢
法令查詢
平台服務
智慧客服
關鍵字
搜尋
中文版
English
關於憲法法庭
組織
沿革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職權
認識憲法法庭
大事紀要
審理程序
憲法訴訟制度概述
聲請類型
法規範憲法審查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機關爭議案件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統一法律及命令案件
審理程序
常見問答及指引
常見問答
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指引
無資力人聲請憲法法庭選任訴訟代理人指引
審理中案件聲請閱卷指引
案件終結後卷宗閱覽之聲請程序
聲請旁聽憲法法庭注意事項
訴訟聲請
聲請指引
聲請注意事項及自我檢核
書狀規則
書狀格式
書狀範例
電子訴訟平台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
解釋及裁判
裁判
判決
實體裁定
程序裁定
程序裁定案件列表
憲法法庭裁定
不受理裁定
其他裁定
審查庭裁定
不受理裁定
其他裁定
解釋及不受理決議
解釋
不受理決議
終結案件查詢
裁判公告
系統說明
查詢服務
當事人案件進度查詢
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之案件資訊
言詞辯論案件庭期表
審理中之言詞辯論或說明會案件
曾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裁判已宣示或公告之案件
公開書狀案件
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尚未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結案)
法庭之友
公開書狀未滿2個月
另經憲法法庭公告
相關法令
法令查詢
統計
憲法法庭統計年報
案件收結統計月報
民國114年(2025)
民國113年(2024)
民國112年(2023)
民國111年(2022)
公務統計報表查詢
民國114年(2025)
民國113年(2024)
民國112年(2023)
民國111年(2022)
訴訟新制前各年度統計報表
統計年報
統計月報
民國110年(2021)
民國109年(2020)
民國108年(2019)
民國107年(2018)
民國106年(2017)
民國105年(2016)
民國104年(2015)
民國103年(2014)
民國102年(2013)
民國101年(2012)
民國100年(2011)
民國99年(2010)
其他各式統計報表
統計圖表
統計專案分析及通報
出版品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解釋彙編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解釋彙編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中譯版索引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
其他出版品
引用兩公約之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
新聞及公告
全部公告
新聞稿
案件訊息
公示送達
徵人啟事
憲法法庭相關資訊
111年1月4日前公告
新聞稿
解釋快訊
不受理決議快訊
案件訊息
一般公告
107年前公告
交流活動
各國憲法法院網站
國際法學交流
專題演講
學術研討會
活動訊息
研討會資料
參觀憲法法庭
網路報名系統
影音專區
全部影音
說明會
準備程序
言詞辯論
宣判
記者會
會議及演講
其他
回首頁
網站導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