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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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5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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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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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會台字第13593號
受理日期
2017-11-01
聲請人
李德榮
案由
為擄人勒贖而故意殺人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22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重更(十)字第3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及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刑事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李德榮106.08.08釋憲聲請書_OCR
李德榮107.06.08釋憲聲請書_OCR
李德榮111.01.03釋憲聲請書_OCR
李德榮1111118憲法法庭陳述意見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會台字第13254號(劉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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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之裁判經上級審發回更審更審後再行參與者是否不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之前審範圍而不屬應自行迴避之列自應以一個合理第三人之角度觀察法院能否維持公正之外觀為判斷標準一憲法第16條保障公平法院之内涵在於程序正義厂公平法院究竟有何内涵聲請人主張公平法院之内涵在程序正義proceduraljustice的實踐現代民主法治國家莫不以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賴作為施政重要方針而程序正義的實踐則被認為是增進人民對司法信賴感之重要手段美國關於程序正義之實證研究即發現不論個案之勝敗若司法程序重視程序正義二造對於司法之信賴感均會大幅提升反之若司法體系不重視程序正義則即令勝訴之一方仍可能對司法體系產生質疑因為人民清楚地知道勝訴的結果只是因為自己一時的幸運1學者指出程序正義隱藏在一些過去比較不為人們所重視的細節之中例如當事人對於程序進行有多少主導的權利法官有付出哪些努力維持自身的公正性法官問案是否耐心懇切法官是否關心當事人的權利法官對於當事人律師權的關切程度如何法官是否言出必行是否毫無偏見2走以_所謂的_程1tMR.IVlfrWhyPi-oplbObeynn.Law2006.第34H31p序正義一言以蔽之應是指裁判者是否竭盡所能地維持自身的公平性與中立性I蓋程序正義與實.質i義不同_實_質n目的在於追求正確之結論正當的程序雖有可能增進結論的正確性但程序正義的目的毋寧更重視程序本身之獨立價值同時也更重視程序本身帶給人民的觀感程序正義I強調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並不應該是預設立場i司法必須積極地從人民的觀點斟酌程序的各種細節以爭取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二程序正義要求審判者應維持法院最基本的公正外觀憲法第16條訴訟基本權之目的既然在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之權利則公平之定義自然不應脫離一般人民之合理想像鈞院釋字第178號解釋亦是本此意旨而於理由書強調因推事已在下級審法院參與裁判在上級審法院再行參與同一案件之裁判當事人難免疑其具有成見而影響審級之利益纪15共31岜事實上刑事訴訟法第17條其他各款也都表彰了此一概念蓋系爭條文第1至7款為立法者所預設吊g使法官無法公正行使職權的風險因素符合第1.任何一款的情形並不代表法官就絕對I會有偏見然法律卻將這種情況視為宽無_法乒常行使職權而要求法官自行迴避換言之憲法與刑事訴訟法所關切者並非法官本人是否確實形成偏見而是法官是否有可能i形成偏見是以其重點在於法院能否取信發人民而維持公平法院原則要求下的公正外觀又因刑事訴訟法第17條無法一一列舉出所有可能影響法官公正性之因素故於第18修第2款設定一概括規定只要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I皆得聲請法官迴避此款規定更加彰顯刑事訴訟法之迴避規則真正之精神在於確保審判者維持其公正的外觀三公正外觀應自合理第三人角度檢視參諸外國立法例亦皆認為迴避之度之設計應以確保審判者1公正的外觀為中心以美國為洌美國聯邦法典UnitedStatesCode28USC455a規定義國笫16頁.共31貞聯邦法官在任何程序中之公正性可受到合理質疑時皆應自行迴避3美國聯邦法官行為準則CodeofConductforUnitedStatesJudgesCanon3C1e中更明定所謂可受到合理f疑包括但不限於法官曾在丨系爭案件中擔侍法官卜或曾經就系爭秦件表過意丨阁4英國上議院HouseofLords於西元2002年通過新測試標準20022A.C.357at494.依該標準法官是否應自我迴避應從一個公平且受充分告知的觀察者角度經過考量事實後認為該法庭.確實有可能具有偏見5而澳洲最高法院theHighCourtofAustralia在Johnsonv.Johnson案中表示法官的自我迴避應以一個虛構的合理第三人角度來判斷該合理第三人不應是法律專業人士但是仍應對相關的法律有所了解該第三人不應過度懈怠也不應過度敏感並且了解法律的顧慮法律對法官的限制以及法官專業上的壓力6加拿大法院則認為合理可分為兩個層次UJnitcdStatesCocie28USC455a請見削64CodeoiConductfrUnitedSlates.TiiclgesCancm3C1e.这見附件75R.MatthewiarsonDuckDuckRccuscForeignCommonI.awGuidanceImprovingRecusalofSupremeCourtjusiices62Wash.LeeL.Rev.1799.18192005ciiingPortervMagiij20022AC.35739411丄.請見m件80Idai1S23citingJohnsonv.Johnson2000201C.LJL488508-09.判斷者本身合理以及判斷過程的合理所謂判斷者本身合理係指判斷者必須了解到所有的司法決定都有相當程度的主觀成分主事者的生活經驗必然會影響決策D7所謂的合理有地域性的概念他必須是一個社群的成員並且了解這個社群的歷史與思想8至於所謂判斷過程的合理則是指判斷者必須對爭議的事實有充分的了解9南非憲法法院則是指摘關鍵在於一個合理客觀受告知的人是否認為法官在本案中無法公正行使職權JiG由以上外國法例之判斷可知法官在個案中是否存有偏見t之風險而應迴避若自公平法院I也就是程序正義I的實踐進行論述此判準有兩項要素第一觀察的角度不應流於司法院本位而應從合琿第与人角度檢視之第三不以法官確實受到前審之成見影響為必要只要風險存在即為足夠_故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之前審也應該以相同標準進行詮釋重點不在審級說或拘束說之異同也不是法官本身是否有可能不受前審影響更非法律人對於程序之強行割裂法官應否迴避之判斷基準應該是一般人能否合理7Id.at1816-17.citingCommforSLibertylc7eS1SXMt.at395deGrandprcJ.dissenting8Id.ati8J7citingRSSaRaL5i7OS1HcurcuxDubeMclyddilinJJ.concurring9Idai1817.citingComns.forJustiocIibciiv.11978JS.C.R.at34deGrandpreJ.dissentinghIdol1826.citingSARIiV99iKIK725CC.1999SACI.UUiXi18at78-79.1RLJ4K31W期待法院在系爭案件的法律或事實判斷上依然_維持金正之夕t觀五自合理第三人之角度檢視已參與審判之法官於案件發回更審後再次參與審理必然具有不可避免的偏見風險應已不符合公正法院之外觀一隧道視野造成審判者的偏見關於前審法官再次參與審判所可能造成之偏見風險近年來美國冤獄成因的相關研究指出造成冤獄的其中一個重要要素在於法律專業者的隧_道碼野___tunnelvision所謂的隨道視野現象指的是一旦作出事實認定後人們竟向忽略所有嗣後出現與自己已為之事實認定相矛盾之證據以維持自己所作成決定之一致性這種心理情狀雖然是潛意識且無惡意的卻往往造成誤判的發生n11SafKeithA.1indlcyMichaelS.ScoltTheMultipleDimensionsoffunnelVisioninCriminciCases2006Wis.I..RHV.2912922006.請見附件9吳傻龀刑市句法貧踐者共同的棚景與挑我-馀錯饯定龙之敘濟與預防司法遇刊第1582期頁22012iJS見fi丨件10第19頁共31R隧道視野就是心理學上之確認偏誤confirmationbias這種認知錯誤的行為表現確認偏誤會使得人們在求證的過程中過度看重符合自己假設的證據而忽略其他資訊例如在一個經典實驗中研究人員在受試者面前擺上四張卡片這四張卡片上面分別寫著AB23實驗人員告訴受試者一項假設卡片正面若是英文字母的母音其背面必然搭配數字的偶數接著實驗人員詢問受試者若要驗證這樣的假設他會先翻開哪一張卡片實驗結果發現大多數受試者都選擇翻開上面寫著A或2的卡片然而翻開上面寫著B或3的卡片才是最正確的作法因為若B的背面是偶數或是3的背面是母音則該假設就會立刻被推翻大多數的受試者選擇A或2的卡片應證了大多數的人都是傾向選擇尋求假設正面I證據而忽略反面證攄的重量912確認偏誤除了對於資訊的接收可能造成影響以外也有可能對於人們的記憶產生影響在一個實驗中實Idat310.2rr3ifi驗人員對受試者說了一則故事故事的主角在過程中同時反映出各種不同的内向與外向人格特質受試者聽完故事兩天後實驗人員將受試者召回實驗人員對半數的受試者要求他們評估故事的主角是否適合一份需要外向性格的工作另外一半的受試者則是被要求評估該主角是否適合一份需要内向性格的工作實驗結果顯示當受試者被要求評估故事主角是否適合外向工作時受試者回想起故事中較多的顯示外向個性例子反之當受試者被要求評估故事主角是否適合内向工作時受試者回想起故事中較多的顯示内向個性例子13這項實驗代表人們在擷取儲存在腦中的記憶時同樣會受到確認偏誤的影響而選擇性地擷取確認性記憶確認偏誤不只會影響資訊的接收擷取還可能影響到資訊價值的輕重許多心理學研究顯示人們在已有既定印象的情況下無法合理判斷證據的價值也就是說我們會傾向過度看重與自身成見相符的資訊而過度贬低與自身成見相矛盾的資訊14hial311Idat313第21酉共31頁需要強調的是受隧道視野影響之原因不在於審判者為壞人J而乃是因為其與吾等同樣均是人因而有其侷限性與無期待可能性受過專業訓練之法官亦不例外此乃人在進行決策時所不可避免的問題為實踐憲法對於人民訴訟權之保障法律程序之制定應儘量降低司法決策過程中所可能產生之類似風險而刑事訴訟法中的迴避規定正可作為降低產生隧道視野風險的有效方法二曾參與前審之法官再次參與審判已不符合人民對於公平法院之期待美國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在ClemmonsV.Wolfe中即曾明確表態主張曾參與前審的法官應在特別救濟程序中迴避在該案中被告針對確定判決向聯邦地方法院提起救濟habeascorpus而該聯邦法院的法官曾於任職州法院時就同一案件為裁判第三巡迴上訴法院認為此時該法官應該自行迴避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該案中認為在法官可能已受到汙染的情況下若法官不為迴避將會造成公眾對於司法第22M共31頁之信心無法彌補的傷害15該判決並強調儘管該名曾參與前審裁判的法官是位有良知而勤奮的審判者在程序的進行中也未懷有任何的惡意惟鱼官在該救濟程序是否確實顯露出偏植非迴避的要件_因為正義只有經由正義的外觀才能彰顯16該名法官未自行迴避的不作為已使得司法程序的進行有了不墟f的_处觀而使得公眾對於司法程序的信心有被侵蝕之虞1丨7美國北卡羅萊納州於西元2007年通過之1北卡無罪調查委員.會程序法TheNorthCarolinaInnocenceInquiryRulesandProcedures中更明訂決定是否開啟再審程序之委員對於系爭案件若曾有任何的涉A18即必須自行迴避開啟再審程序後負責審理之4名法官_中亦不可包含曾經實質涉入系爭案件的審判者19顯見為保障人民訴訟權曾參與審理之法官自應避免再參與該案件審理以確保公平法院之外觀15aemmcmsv.Wolfe377F.3d322325.請見利沣11KClemmons377F.3dal328.rClemmons377l.3dat328.IsTheNottli丨iliaInnocenceInt丨uiryRulesamiProcaluresart.6C.钱見R.i件2為11TheNonhCaroiaInnocctK-cInquiiyRuic.sidProceduresart.7A.第23丨甘31頁三本案參與更五審之法官於最後一次事實審即更十審再次參與審判再次判決聲請人死刑並經最高法院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判例維持原判決已違憲法第7條平等權以及憲法第16條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對於人民訴訟基本權之保障六公政公約第14條所揭橥之公平審判權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具有國際法及國内法之拘束力而公平法院正是落實公平審判權的充分必要條件一立法院於98年3月31日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並於同年12月10日施行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内法之效力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第4條規定f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第24H共31M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其中所稱各級政府機關應該包括法院是以公政公約揭橥之公平審判權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此之一般性意見均具有國際法及國内法的拘束力二公政公約第丨4條第1項規定1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規範被告應受無偏頗之法院審理J系為.公平法院之規範依據再根據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號一般性意見附件13第19點指出第14條第1項關於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的規定是一項絕對的權利不得有任何例外第21點再指出無私的規定涉及兩方面第一法官作判決不得受其個人傾向或偏見之影響不可對其審判的案件存有成見也不得為當事一方的利益而損及另一當事方第二法院由合情理的人來看也必須是無私的例如根據國内法規本應被取消的法官若參加審理而使審判深受影響通常不能被視為無私的審判20三1985年11月29曰聯合國大會決議之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準則21其中第2點明文司法機關應不偏不倚以事實為根據並依法律規定來裁決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應有任何約束也不應為任何直接間接不當影響慫恿壓力威脅或干涉所左右不論其來自何方或出於何種理由2006年7月27日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41次全體會議通過加強司法行為基本原則22鼓勵締約國採納班加羅司法行為原則TheBangalorePrinciplesofJudicialConduct來制定司法機關成員職業和道德行為的規貝以之對前述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準則予以進一步發展及補充根據班加羅司法行為原則準則2公正無私一項即舉其原則為在正當執行司法職務時公正無私極之重要該項準則不僅適用所諧無私impartial广_r無偏頗膽1985年S月26H至9片6H在米蘭舉行的第7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此-基本準則經同年U角29日聯含國大會第4032號決铣及问年丨2月13日第40146號決識核可附flM決議鼠义參照聯合國網站丨说pWwww.unodc.orgpdfVconripUoncorruptionjiidiciaixs_c.pdfuHI牛5c26iji31i於刿決本身亦適用於達致有關判決之司法程序於此項原則下對法官作出以下要求2.1法官執行司法職務時不得偏私亦不可存有偏見或成見2.2法官應確保其法庭内外的行為能維持及增進公眾法律專業及訴訟人對法官及司法機關公正無私的信心23在合理範圍内法官之行為應盡量避免讓法官得退出案件聆訊或判案的情況發生2.4在法官負責審理或將會負責審理之法律程序中如他明知評語在他合理預期中將會影響判決結果或損害法律程序的公正性法官不得作出有關評語在公開或其他場合法官亦不得作出對任何人的公平審訊或論據造成影響之評語2.5倘若法官不能作出公正無私的判決或根據合理的旁觀者的看法法官將不能作出公正無私的判決時該法官需自行退出審理有關法律程序有關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a法官對程序的任何一方有具體偏見或成見或法官本人知悉與程序有關之受爭議證據事實b法官曾任爭論事項的律師或關鍵證人或第27頁共31貝C法官或法官家人對爭論事項的結果具有經濟利益惟若沒有其他審判庭可以接辦案件或由於情況緊急如不接辦案件將會發生嚴重司法不公情況法官將毋須退出審理案件D四參照公政公約第14條所揭橥之公平審判權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由無偏頗之公平法院進行審理應係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之核心規範如再參照上述班加羅司法行為原則2.5之内容可知曾參與前審並為判決之法官已有先前之定見而與一般未曾參與案件而可維持客觀中立無偏頗進行審理之法官有間依據合理旁觀者之角度已難期待該法官無所偏頗地進行審判為保司法公信本應自行迴避由上開規範意見内容可見系爭判例容認已參與前審之法官於更審程序再為審理已不符合公政公約與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於公平法院之要求而侵害人民受公政公約公平審判權之保障伍結論本案更五審審判長與最後一次事實瀋即更十審確定判決之審判長相同本有應迴避之事由嗣就聲請人部分亦作成相同之判決其等於更五審已形成之第28頁共31頁心證懷有先入為主之印象如何能再期待其等推翻自我認定重為審查被告於更十審在庭上見到之相同之審判長如何敢奢望審判之公平系爭違憲判例自民國29年作成迄今時代變遷法官員額增加並無員額不足而需由同一組法官審理之必要性墨守此一判例已失其正當性反而增生人民對司法權之不信任實需快刀斬亂麻由鈞院宣告系爭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判例違憲並就鈞院釋字第178號解釋予以補充解釋以痛除迴避制度多年之沉病陸爰提呈釋憲聲請書如上謹請.鈞院鑒核柒本件聲請與鈞院大法官之待蕃案件中鄭性澤為殺人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3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85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所涉及之違憲爭議相同惠請併案處理此致司法院公鑒29W共31H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委任狀1件附件1金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重更十字第33號判決一件附件2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重更五字第538號判決一件附件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6227判決一件附件4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判例影本一件附件5釋字第178號解釋文及理由書影本一件影本一件附件6UnitedStatesCode28USC455a.附件7CodeofConductforUnitedStatesJudges.附件8R.MatthewPearsonDuckDuckRecuseForeignCommonLawGuidanceImprovingRecusalofSupremeCourtJustices62Wash.I.eeL.Rev.17992005.附件9KeithAFindleyMichaelS.ScottTheMultipleDimensionsofTunnelVisioninCriminalCases2006WlS.L.Rev.2912006附件0吳俊龍刑事司法實踐者共同的願景與挑戰-論錯誤定罪之救濟與預防司法週刊第1582期2012第30頁共31过附件11Clemmonsv.Wolfe377F.3d322.附件12TheNorthCarolinaInnocenceInquiryRulesandProcedures.附件13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號意見書影本一件附件141985年聯合國大會決議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準則影本一件附件152006年7月27曰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41次全體會議決議及班加羅司法行為原則影本一件代理人林仲豪律師中華民國106年8月茨日","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387684,"doc_id":309973,"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李德榮107.06.08釋憲聲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45c7d342-e2c7-40d6-b104-98941189a0b5.pdf","doc_att_content_real":"李德榮107.06.08釋憲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I正本釋憲聲請書聲請人李德榮現於臺南看守所代理人林仲豪律師電話062200386茲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並將有關事項敘明如下壹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227號刑事判決附件1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釋字第178號解釋文附件2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適用結果排除第三審法官曾參與俞次發回更審裁判亦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即所謂參與前審之裁判應包含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之情形予以迴避違反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訴訟基本權與公平法院原則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應宣告遑憲不再適用釋字第178號解釋文應予補充解釋貳疑義之性質與經過一本件原因案件係聲請人即李德榮擄人勒贖等案件之犯罪事實前經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1年度偵字第327035533746號起訴書提起公訴案經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91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判決聲請人死刑聲請人部分經臺南地院依職權上訴歷第1頁共27頁經多次更審也多次為最高法院撤銷發回而最後一次事實審十審判決又判處聲請人死刑聲請人不服更十審判決上訴三審後因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227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而本案確定二惟觀諸聲請人之歷次三審判決均有法官未自行迴避之情形茲整理如下編號法官判決字號1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916號紀俊乾第1次參與審判附件3黃正興第1次參與審判劉介民第1次參與審判陳東語第1次參舆審判白文漳2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20號紀俊乾第2次參與審判附件4黃正興第2次參與審判劉介民第2次參與審判陳東語第2次參與審判吳昆仁第1次參與審判3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60號紀傻乾第3次參與審判附件5黃正興第3次參與審判劉介民第3次參與審判陳東誥第3次參與審判林秀夫第1次參與審判4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013號紀俊乾第4次參與審判附件6黃正興第4次參與審判花滿堂陳東誥第4次參與審判陳世淙第1次參與審判第2頁共27頁紀俊乾第5次參與審判5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565號黃正興第5次參與審判附件7石木欽陳東誥第5次參與審判林立華第1次參與審判6林永茂第1次參與審判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427號附件8蘇振堂第1次參與審判蕭仰歸第1次參與審判邱菁莪郭毓洲7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384號林永茂第2次參與審判附件9蘇振堂第2次參與審判吳昆仁第2次參與審判林立華第2次參與審判陳祐治8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646號林永茂第3次參與審判蘇振堂第3次參與審判附件10吳昆仁第3次參與審判蕭仰歸第2次參與審判林立華第3次參與審判林永茂第4次參與審判9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04號蘇振堂第4次參與審判附件11陳世淙第2次參與審判蕭仰歸第3次參與審判林立華第4次參與審判林永茂第5次參與審判10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38號附件12蘇振堂第5次參與審判蔡國在第1次參與審判陳春秋林立華第5次參與審判第3頁共27頁11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227號林永茂第6次參與審判前呈附件1蘇振堂第6次參與審判蔡國在第2次參與審判林秀夫第2次參與審判林立華第6次參與審判三由上開參與第三審審判法官名單可知審判法官重複情形非常嚴重且在確定終局判決中每一位法官皆曾多次參與過先前之第三審審判審判長林永茂法官參與過本件6次審判授命法官林立華也參與過6次之多則聲請人之審級利益究竟何在四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上開條文旨在避免法院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因而列舉是項情形推事應自行迴避以擔保法院之無私公正且依據同法第379條第2款規定違尽迴避規定之判決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五雖據鈞院大法官釋字第178號解釋文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所稱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係指同一推事就同一案件皇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而言然釋字第256號解釋理由書又謂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益現行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關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規定即在當事人就法官曾參與之裁判聲明不服時使該法官於其救濟程序不得再執行職務以保持法官客觀超然之立場而維審級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因此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更審前之裁判者固應自行迴避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參與該確定終局裁判之法官依同一理由於再審程序亦應自行迴避第4頁共27頁六經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227號刑事判決於其判決理由中固未針對有無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釋字第178號解釋文及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表示見解然此判決顯然僅適用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而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自行迴避職此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227號刑事判決縱未於理由中交代適用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及釋字第178號解釋文之見解實質上仍產生適用之效果七聲請人認為本件原因案件最高法院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之情形亦屬法官應自行迴避之事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不僅不符合法定法官原則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規範並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相互違背鈞院釋字第178號則有再為補充解釋之必要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及補充解釋是聲請人自得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227號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並就該判決所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憲法解釋並就鈞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文聲請予以補充解釋参涉及之憲法條文一憲法第7條平等權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第5頁共27頁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前段一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所規定之公平法院原則第6條第1項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國際人權法義務肆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一迴避制度係憲法所保障人民訴訟權以及人身自由正當法律程序之内涵一按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憲法第16條就人民訴訟權之保障定有明文復按鉤院第178號解釋理由書按刑事訴訟法為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之程序法以發現實體真實俾刑罰權得以正確行使為目的為求裁判之允當因有特殊原因足致.推事執行職務有難期公平之虞時特設迴避之規定又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前段一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明揭公平法院原則而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之規定乃因推事曾參與前審裁判復又參與同案之裁判難期法官能予公平審判蘊含實踐上開大法官解釋暨國際公約應保障被告受公平審判之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之誡命二按憲法第8條揭橥憲法上人身自由之正當法律程序鈞院釋字第639號解釋理由書指出人身自由為重要之基本人權應受充分之保護對人身自由之剝奪或限制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之第6頁共27頁意旨本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四三六號第五六七號解釋參照闡明鈞院一貫立場此種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固非一絕對之標準而應隨基本權利之侵害類型而浮動因此鉤院釋字第639號解釋理由書即謂惟相關程序規範是否正當合理除考量憲法有無特別規定及所涉基本權之種類外尚須視案件涉及之事物領域侵害基本權之強度與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有無替代程序及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判斷而為個案認定於闡述原理後該號解釋隨即說明羁押規定之合憲前提在於已提供係由審理受羈押被告之合議庭以外之另一合議庭審理之救濟機會方無違正當法律程序此處提出所謂另一合議庭之概念者明白表示訴訟程序之救濟手段若非由不同法官予以審理即無從合於正當法律程序可徵人身自由上正當法律程序之標準在於提供刑事被告有不同且獨立法官審理之程序而成為迴避制度之立論基礎三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有違法定法官原則釋字第256號解釋及憲法第7條平等權憲法第16條訴訟基本權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之規定1.按針對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有關前審之規定學說上向來有審級說與拘束說之爭議審級說指系爭規定重在保護當事人之審級利益如在下級審已就該案件參與審判之法官於上級審仍容許其執行職務則審級制度即失其存在之意義是以所謂前審係指下級審而言拘束說則重在維護裁判之自缚性依拘束說之見解同一法官應受自身意見之拘束因此所謂前審係指前次審而言學者並謂第7頁共27頁除純以法律觀點檢討前次審判之缺失外無論為下級審或同級審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時則應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始得維持公平之法院之審判附件132.釋字第665號解釋對於法定法官原則亦已有明確之闡釋世界主要法治國家中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雖明文規定非常法院不得設置任何人受法律所定法官審理之權利不得剝奪一此即為學理所稱之法定法官原則其内容包括應以事先一般柚象之規範明定案件分配不得恣意操控由特定法官承辦以干預審判惟該原則並不排除以命令或依法組成含院長及法官代表之法官會議Prsaidium訂定規範為案件分配之規定德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之五第一項參照法院案件之分配不容恣意操控應為法治國家所依循之憲法原則我國憲法基於訴訟權保障及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亦有相同之意旨3.錢建榮法官亦曾撰文對於最高法院内部分案決議之合憲性提出質疑法定法官原則要求的就是法院案件之分配不容恣意操控也就是隨機盲目的分案方為原則更不得恣意操控由特定法官承辦.以最高法院撤銷廢棄發回再上訴的案件而言更有釋字第178及256號強調如無事實上的困難原承辦法官應迴避這不僅是審級利益更是維護公平法院的要求附件144.錢建榮法官亦認為最高法院内部分案決議不從案件當事人的角度只從司法行政方便管考的角度出發内容等於牴觸隨機盲目分案的法定法官原則這樣的決議已非一般抽象之規範而是個別具體的指定法官尤其重大刑案一上訴之後被告的命運就註定交給特定法官手中而由同一位法官繼續承辦更審上訴後的相同案件等於自己審理先前自己的裁判第8頁共27頁5.我國刑事訴訟實務自鈞院釋字第178號解釋以降雖多採取審級說釋字第178號解釋謂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所稱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係指同一推事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而言是依本號解釋之見解系爭規定所謂前審似指下級審如採此一見解則本件原因案件合議庭並未參與下級審即無迴避之適用6.然鈎院釋字第256號解釋對於再審程序似改採拘束說之見解釋字第256號解釋理由書謂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益現行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關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規定即在當事人就法官曾參與之裁判聲明不服時使該法官於其救濟程序不得再執行職務以保持法官客觀超然之立場而維審級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因此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更審前之裁判者固應自行迴避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參與該確定終局裁判之法官依同一理由於再審程序亦應自行迴避換言之若依照釋字第256號解釋明確揭示民事訴訟再審仍有因參與前審而迴避的問題則本件原因案件之情形參與第一次上訴第三審審判之法官於第二次以後上訴第三審案件基於其已於前次審判表示過量刑之見解則依照鈞院釋字第256號解釋亦應迴避惟鉤院釋字第178號解釋與第256號解釋之關係為何釋字第256號解釋是否適用刑事案件均有再予釐清附件15而有再為補充解釋之必要7.或有謂釋字第256號解釋僅適用於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無適用餘地之見解惟查依前揭釋字第256號解釋理由書之意旨迴避規則源自於憲法第16條訴訟基本權訴訟權之目的在於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之權利由訴訟權所衍伸出之公平審判權I要得第9頁共27頁以實現必先有公平法院I之形成作為前提而公平法院最基本的要素即在法院必須由客觀無偏見之審判者組成a此一由憲法位階之訴訟基本權所推導之原則不應區別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而有所不同四實則法官自行迴避的規範目的在於公平審判而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前審的解釋應該如同其他各款以能否維持公平判為依歸附件16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227號刑事判決實質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釋字第178號解釋之結果使刑事被告於同一個刑事審判程序中可能先後受到一法院同一合議庭審理此效果不僅顯然限縮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之規定更導致刑事被告無法信賴法院能夠公平審判詳後述鑒於刑事訴訟程序可能剝奪人民人身自由甚或是生命權例如本案是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釋字178號解釋文對憲法第16條訴訟權第8條人身自由正當法律程序以及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應有之嚴謹訴訟程序造成限制二公平審判制度的核心在於賦予刑事被告足資信賴之程序一正當法律程序之意義復在於賦予刑事被告公平審判之保障已如前述參諸釋字第654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特別羅列應賦予刑事被告選任令其信賴辯護人之機會在於凸顯正當法律程序之目的在於提供刑第10頁共27頁事被告之信賴則法院審判程序須得始被告信賴其得受公平公正之審判乃屬當然二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釋字178號解釋文意旨之適用將造成同一審級之同一合議庭繼續參與同一案件之審理此際倘若該次審判之合議庭曾經於以往程序中無論是下級審甚或前次判決表達對被告之不利心證且此點又為該刑事訴訟被告所知則將如何期待被告信賴該次訴訟程序而此種信賴感之剝奪將肇致公平審判保障之基礎為之掏空使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流於具文終將產生人民不信賴司法之惡果三參考憲法第16條訴訟權所保障之公平法院之規範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再行參與者是否不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之前審範圍而不屬應自行迴避之列自應以一個合理第三人之角度觀察法院能否維持公正之外觀為判斷標準一惠法第16條保障公平法院之内涵在於程序正義1.公平法院究竟有何内涵聲請人主張公平法院之内涵在程序正義proceduraljustice的實踐現代民主法治國家莫不以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賴作為施政重要方針而程序正義的實踐則被認為是增進人民對司法信賴感之重要手段美國關於程序正義之實證研究即發現不論個案之勝敗若司法程序重視程序正義兩造對於司法之信賴感均會大幅提升反之若司法體系不重視程序正義則即令勝訴之一方仍可能第11頁共27頁對司法體系產生質疑因為人民清楚地知道勝訴的結果只是因為自己一時的幸運12.學者指出程序正義隱藏在一些過去比較不為人們所重視的細節之中例如當事人對於程序進行有多少主導的權利法官有付出哪些努力維持自身的公正性法官問案是否耐心懇切法官是否關心當事人的權利法官對於當事人律師權的關切程度如何法官是否言出必行是否毫無偏見z是以所謂的程序正義i一言以蔽之應是指裁判者是否竭盡所能地維持自身的公平性與中立性I3.蓋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不同實質正義的目的在於追求正確之結論正當的程序雖有可能增進結論的正確性但程序正義的目的毋寧更重視程序本身之獨立償值同時也更重視程序本身帶給人民的觀感程序正義i強調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並不應該是預設立場司法必須精極地從人民的觀點斟酌程序的各種細節以爭取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二程序正義要求審判者應維持法院最基本的公正外觀1.憲法第16條訴訟基本權之目的既然在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之權利則公平之定義自然不應脫離一般人民之合理想像鈞院釋字第178號解釋亦是本此意旨而於理由書強調因推事已在下級審法院參與裁判在上級審法院再行參與同一案件之裁判當事人難免疑其具有成見而影響審級之利益2.事實上刑事訴訟法第17條其他各款也都表彰了此一概念蓋系爭條文第1至7款為立法者所預設可能使法官無法公正行使職1SeeTomR.TylerWhyPeopleObeytheLaw2006.第12頁共27頁權的風險因素符合第1至7款任何一款的情形並不代表法官就絕對i會有偏見然法律卻將這種情況視為i法官無法正常行使職權而要求法官自行迴避換言之憲法與刑事訴訟法所關切者並非法官本人是否確實形成偏見而是法官是否有可能形成偏見是以其重點在於法院能否取信於人民而維持公平法院原則要求下的公正外觀又因刑事訴訟法第17條無法一一列舉出所有可能影響法官公正性之因素故於第18條第2款設定一概括規定只要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皆得聲請法官迴避此款規定更加彰顯刑事訴訟法之迴避規則真正之精神在於確保審判者維持其公正的外觀三公正外觀應自合理第三人角度檢視1.參諸外國立法例亦皆認為迴避之度之設計應以確保審判者公正的外觀為中心以美國為例美國聯邦法典UnitedStatesCode28USC455a規定美國聯邦法官在任何程序中之公正性可受到合理質疑時皆應自行迴避345美國聯邦法官行為準則CodeofConductforUnitedStatesJudgesCanon3C1e中更明定所謂可受到合理質疑i包括但不限於法或1曾經就系爭案件表達過意見官曾在系爭案件中擔任法官2.英國上議院HouseofLords於西元2002年通過新測試標準20022A.C.357at494.依該標準法官是否應自我迴避應從一個公平且受充分告知的觀察者角度經過考量事實後認為該法庭確實有可能具有偏見5而澳洲最高法院theHighCourtofAustralia在Johnsonv.Johnson一案中表3UnitedStatesCode28USC455a.附件174CodeofConductforUnitedStatesJudgesCanon3Ce.附件185R.MatthewPearsonDuckDuckRecuseForeignCommonLawGuidanceImprovingRecusalofSupremeCourtJustices62Wash.LeeL.Rev.179918192005.citingPorterv.Magill20022A.C.357494H.L.附件19第13頁共27頁示法官的自我迴避應以一個虛構的合理第三人角度來判斷該合理第三人不應是法律專業人士但是仍應對相關的法律有所了解該第三人不應過度懈怠也不應過度敏感並且了解法律的顧慮法律對法官的限制以及法官專業上的壓力6加拿大法院則認為合理可分為兩個層次判斷者本身合理以及判斷過程的合理所謂判斷者本身合理係指判斷者必須了解到所有的司法決定都有相當程度的主觀成分主事者的生活經驗必然會影響決策7所謂的合理有地域性的概念他必須是一個社群的成員並且了解這個社群的歷史與思想8至於所謂判斷過程的合理則是指判斷者必須對爭議的事實有充分的了解910南非憲法法院則是指摘關鍵在於一個合理客觀受告知的人是否認為法官在本案中無法公正行使職權W由以上外國法例之判斷可知法官在個案中是否存有偏見I之風險而應迴避若自公平法院i也就是程序正義I的實踐進行論述此判準有兩項要素第一觀察的角度不應流於司法院本位而應從合理第三人I角度檢視之第二不以法官確實受到前審之成見影準為必要只要風險存在即為足夠故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之前審也應該以相同標準進行詮釋重點不在審級說或拘束說之異同也不是法官本身是否有可能不受前審影響更非法律人對於程序之強行割裂法官應否迴避之判斷基準應該是一般人能否合理期待法院在系爭案件的法律或事實判斷上依然維持公正之外觀6Id.at1823.citingJohnsonv.Johnson2000201C.L.R.488508-09.7Id.at1816-17.citingCommforJusticeLiberty19781S.C.R.at395deGrandpreJ.dissenting8Idat1817.citingR.D.S.19973S.C.R.at507-08LTIeureux-DubeMcLachlinJJ.concurring9Idat1817citingCommforJusticeLiberty19781S.C.R.at394deGrandpreJ.dissenting10Id.at1826.citingSARFU19997BCLR725CC1999SACLRLEXIS18at78-79.第14頁共27頁四自合理第三人之角度檢視已參與審判之法官於案件發回更審後再次參與審理必然具有不可避免的偏見風險應已不符合公正法院之外觀一隧道視野造成審判者的偏見1.關於前審法官再次參與審判所可能造成之偏見風險近年來美國冤獄成因的相關研究指出造成冤獄的其中一個重要要素在於法律專業者的隧道視野tunnelvision所謂的隧道視野現象指的是一旦作出事實認定後人們會傾向忽略所有嗣後出現與自己已為之事實認定相矛盾之證據以維持自己所作成決定之一致性這種心理情狀雖然是潛意識且無惡意的卻往往造成誤判的發生2.隧道視野就是心理學上之確認偏誤confirmationbias這種認知錯誤的行為表現確認偏誤會使得人們在求證的過程中過度看重符合自己認定結果的證據而忽略其他可能被用來推翻原本認定結果的資訊例如在一個經典實驗中研究人員在受試者面前擺上四張卡片這四張卡片上面分別寫著AB23實驗人員告訴受試者一項假設卡片一面若是英文字母的母音其另一面必然搭配數字的偶數接著實驗人員詢問受試者若要驗證這樣的假設他會先翻開哪一張卡片實驗結果發現大多數受試者都選擇翻開上面寫著A或2的卡卻沒有選擇翻開可能提供最多資訊的3因為如果寫有3的卡片另一面上寫著母音即可推翻前述母音必搭配偶數的假設相對的翻開寫著A或2的卡片並無法獲得該給定假設以外之資1111SeeKeithA.FindleyMichaelS.ScottTheMultipleDimensionsofTunnelVisionInCrh刀a7ses2006Wis.L.Rev.2912922006.附件20吳俊龍刑事司法實踐者共同的願景與挑戰-論錯誤定罪之救濟與預防司法週刊第1582期頁22012附件21第15頁共27頁訊只是用以證明該假設内容成立這個實驗結果顯示大多人在認知心理學上傾向尋求可以支持假設的證據而相較之下忽略可以推翻假設的證攄123.在另一個實驗中實驗人員發給所有受試者一系列問題用以探知一個人的人格特質一半的受試者的任務是探求該人是否為外向另一半受試者則需要探求該人是否内向研究結果發現受試者多選擇能用以正面證明其所給定假設結果的題目例如在前者的情況中受試者的問題類似於在派對中你會做什麼事情炒熱派對氣氛而後者的題目則例如為何一個許多人的團體會讓你感到不自在13這項實驗再次說明人們在探求證據時傾向選擇符合假設結果而非推翻假設結果的證據例如前者並不會以團體如何讓你感覺不自在的問題而導致可能產生此人並非外向與原假設相衝突的結果4.確認偏誤不只會影響資訊的接收擷取還可能影響到資訊價值的輕重許多心理學研究顯示人們在已有既定印象的情況下無法合理判斷證據的價值也就是說我們會傾向過度看重與自身成見相符的資訊而過度貶低與自身成見相矛盾的資訊M5.確認偏見說明了法院判決中同一審判者重複審判所潛在的偏頗性當審判者先前已做出不利於某方的判決嗣後又碰到該方請求重新審理的同一案件審判者在已經形成心證或說已經有認定結果的情況下難以不受此確認偏見所左右而於後審判中僅接納支持其原認定結果的證據新舊證據皆同of.at310.Mat311.Mat313.第16頁共27頁而忽略可能推翻其原先認定結果的證據這也是為何同一審判者難以真正公平公正為二次審判的原因6.需要強調的是受隧道視野影響之原因不在於審判者為壞人而乃是因為其與吾等同樣均是人因而有其侷限性與無期待可能性受過專業訓練之法官亦不例外此乃人在進行決策時所不可避免的問題為實踐憲法對於人民訴訟權之保障法律程序之制定應儘量降低司法決策過程中所可能產生之類似風險而刑事訴訟法中的迴避規定正可作為降低產生隧道視野風險的有效方法二曾參與前審之法官再次參與審判已不符合人民對於公平法院之期待1.美國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在Clemmonsv.Wolfe中即曾明確表態主張曾參與前審的法官應在特別救濟程序中迴避在該案中被告針對確定判決向聯邦地方法院提起救濟habeascorpus而該聯邦法院的法官曾於任職州法院時就同一案件為裁判第三巡迴上訴法院認為此時該法官應該自行迴避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該案中認為在法官可能已受到汙染的情況下若法官不為迴避將會造成公眾對於司法之信心無法彌補的傷害15該判決並強調儘管該名曾參與前審裁判的法官是位有良知而勤奮的審判者在程序的進行中也未懷有任何的惡意惟法官在該救濟程序是否確實顯露出偏頗並非迴避的要件因為正義只有經由正義的外觀才能彰顯16該名法官未自行迴避的不作為已使得司法程序的進行有了不適當的外觀而使得公眾對於司法程序的信心有被侵蝕之虞I1715Clemmonsv.Wolfe377F.3d322325.附件2216Clemmons377F.3dat328.17Clemmons377F.3dat328.第17頁共27頁2.美國北卡羅萊納州於西元2007年通過之北卡無罪調查委員會程序法TheNorthCarolinaInnocenceInquiryRulesandProcedures中更明訂決定是否開啟再審程序之委員對於系爭案件若曾有任何的涉入即必須自行迴避開啟再審程序後負責審理之三名法官中亦不可包含曾經實質涉入系爭案件的審判者19顔見為保障人民訴訟權曾參與審理之法官自應避免再參與該案件審理以確保公平法院之外觀三本案第三審法官曾參舆前次發回更審裁判再行參與本案裁判已違憲法第7條平等權以及憲法第16條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對於人民訴訟基本權之保障五不予迴避制度之目的正當性檢驗一目的不明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雖非不得限制但須具有正當目的手段與目的間須合乎比例原則始符合憲法第23條之意旨法官曾參與前次審者與曾參與下級審裁判者相同皆可能存在先入為主之偏見影響判決之公正性釋字178號解釋文將聲請迴避範圍限縮於參與下級審裁判之法官其作不同規範之目的為何實難明瞭目的不明罔論其目的之正當性違反憲法第23條之意旨二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事由非屬正當理由TheNorthCarolinaInnocenceInquiryRulesandProceduresart.6C.附件2319TheNorthCarolinaInnocenceInquiry7RulesandProceduresart.7A.第18頁共27頁或有認為此限制之目的在於避免法院之法官多遭迴避員額不足以組成審判庭之窘境附件24然而此目的並非正當此窘境可歸責於國家不應由刑事被告承擔不利益姑不論此窘境於我國之現實上是否果真會發生此窘境只可能發生於第三審法院屢屢發回更審之情形而此情形必為第二審法院於認定事實有重大瑕疵可歸責於國家此不利益不應由刑事被告來承受是故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目的並非正當非重大急迫之目的刑事審判結果事涉人身自由與人格權皆為人民核心之基本權利故刑事審判之訴訟權保障密度應格外提高應採取最嚴格的違憲審查密度從而限制訴訟權之目的不能僅為達成一般的政府利盔而須為追求重大急迫之公眾利益避免法官員額不足僅係為司法行政方便考量雖能節省司法資源惟此僅為一般的經濟利益尚非重大急迫之公共利益是故此目的並不正當目的縱使於過去正當於今日也已不正當況按釋字第178號解釋理由書已明揭至曾參與經第三審撤銷發回更審前裁判之推事在第三審復就同一案件參與裁判以往雖不認為具有該款迴避原因但為貫徹推事迴避制度之目的如無事實上困難該案件仍應改分其他推事辦理意旨為貫徹推事迴避制度之目的必須懷抱一個基本精神就是只要該法官曾經審理過系爭案件如無事實上困難應改分其他推事辦理以免當事人懷疑法官具有成見第19頁共27頁4.違反比例原則1適合性將前審限縮解釋為下級審雖可能有助於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窘境發生堪可達成上開目的惟上開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目的顯不具備正當性縱使適合目的達成亦具有違憲疑慮2必要性特別法官之指派等制度皆能達成目的又不侵害被告之訴訟權將前審限縮解釋為下級審並非於達成目的之前提下最小侵害人民訴訟權之手段不符比例原則中之必要性原則3衡平性迴避制度影響審判之公平性於刑事審判中牽涉人身自由與人格權等核心基本權利另一方面釋字第178號解釋文將前審限縮解釋為下級審相較認定構成應予迴避事由而改以特別法官之指派等制度解決爭議二者比較而言至多僅能達成方便司法行政之一般政府利益卻犧牲人民訴訟權核心基本權利為代價換取司法行政之一般政府利益損益顯然失衡不符比例原則中之衡平性原則六公政公約第14條所揭橥之公平審判權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具有國際法及國内法之拘束力而公平法院j正是落實公平審判權的充分必要條件第20頁共27頁一立法院於98年3月31日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並於同年12月10日施行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内法之效力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其中所稱各級政府機關應該包括法院是以公政公約揭橥之公平審判權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此之一般性意見均具有國際法及國内法的拘束力二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規定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規範被告應受無.偏頗之法院審理係為公平法院之規範依據再根據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號一般性意見附件25第19點指出第14條第1項關於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的規定是一項絕對的權利不得有任何例外第21點再指出無私的規定涉及兩方面第一法官作判決不得受其個人傾向或偏見之影響不可對其審判的案件存有成見也不得為當事一方的利益而損及另一當事方第二法院由合情理的人來看也必須是無私的例如根據國内法規本應被取消的法官若參加審理而使審判深受影響通常不能被視為無私的審判2所謂無私impartial即無偏頗j第21頁共27頁三1985年11月29日聯合國大會決議之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準則21其中第2點明文司法機關應不偏不倚以事實為根據並依法律規定來裁決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應有任何約束也不應為任何直接間接不當影響慫恿壓力威脅或干涉所左右不論其來自何方或出於何種理由2006年7月27曰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41次全體會議通過加強司法行為基本原則22鼓勵締約國採納班加羅司法行為原則TheBangalorePrinciplesofJudicialConduct來制定司法機關成員職業和道德行為的規則以之對前述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準則予以進一步發展及補充根據班加羅司法行為原則準則2公正無私一項即舉其原則為在正當執行司法職務時公正無私極之重要該項準則不僅適用於判決本身亦適用於達致有關判決之司法程序於此項原則下對法官作出以下要求2.1法官執行司法職務時不得偏私亦不可存有偏見或成見2.2法官應確保其法庭内外的行為能維持及增進公眾法律專業及訴訟人對法官及司法機關公正無私的信心2.3在合理範圍内法官之行為應盡量避免讓法官得退出案件聆訊或判案的情況發生1985年8月26日至9月6日在米蘭舉行的第7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此一基本準則經同年11月29日聯合國大會第4032號決議及同年12月13日第40146號決議核可附件26決議原文參照聯合國網站httpwww.unodc.orgpdfcorruptioncorruption_judicial_res_c.pdf8PH-27第22頁共27頁2.4在法官負責審理或將會負責審理之法律程序甲如他明知評語在他合理預期中將會影響判決結果或損害法律程序的公正性法官不得作出有關評語在公開或其他場合法官亦不得作出對任何人的公平審訊或論據造成影響之評語2.5倘若法官不能作出公正無私的判決或根據合理的旁觀者的看法法官將不能作出公正無私的判決時該法官需自行退出審理有關法律程序有關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a法官對程序的任何一方有具體偏見或成見或法官本人知悉與程序有關之受爭議證據事實b法官曾任爭論事項的律師或關鍵證人或c法官或法官家人對爭論事項的結果具有經濟利益惟若沒有其他審判庭可以接辦案件或由於情況緊急如不接辦案件將會發生嚴重司法不公情況法官將毋須退出審理案件四參照公政公約第14條所揭橥之公平審判權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由無偏頗之公平法院進行審理應係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之核心規範如再參照上述班加羅司法行為原則2.5之内容可知曾參與前審並為判決之法官已有先前之定見而與一般未曾參與案件而可維持客觀中立無偏頗進行審理之法官有間依據合理旁觀者之角度已難期待該法官無所偏頗地進行審判為保司法公信本應自行迴避由上開規範意見内容可見釋字第178號解釋文已不符合公政公約與聯合國人權第23頁共27頁事務委員會對於公平法院之要求而侵害人民受公政公約公平審判權之保障伍結論綜上所述前次參與第三審審判之法官參與同一案件第二次上訴第三審從客觀理性第三人之角度觀察應可認為存在高度的偏見風險而就該前次審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產生懷疑刑事訴訟法作為國家行使刑罰權之基本自應對於此一人性之盲點以及在此盲點下所產生之程序及實質不正義有所認識及防免本件確定終局判決實質援用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已嚴重侵蝕公平法院之外觀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權憲法第16條與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對於人民訴訟基本權之保障以及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國家義務而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所謂參與前審之裁判應包含最高法院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之情形鈞院釋字第178號解釋亦有補充之必要另與本案聲請人高度相同即主張釋字第178號解釋意旨已不符合公政公約與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於公平法院之要求應予補充解釋之陳錫欽為強制性交殺人案件鄭性澤為殺人等案件業經鈞院排入待審案件一覽表附件28益證本件確實有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之必要陸爰提呈釋憲聲請書如上謹請鈞院鑒核第24頁共27頁司法院公鑒附件名稱及件數均為影本附件1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227號判決乙則附件2釋字第178號解釋文及理由書乙則附件3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916號判決乙則附件4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20號判決乙則附件5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60號判決乙則附件6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013號判決乙則附件7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565號判決乙則附件8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427號判決乙則附件9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384號判決乙則附件10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646號判決乙則附件11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04號判決乙份附件12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乙則附件13黃東熊教授吳景芳教授著刑事訴訟法論上第54頁至第60頁乙份第25頁共27頁附件14錢建榮法官著違反法定法官原則的更二連身條款文章乙則附件15林榮耀教授蔡佩芬教授著刑事訴訟法逐條釋論第9394頁乙份附件16林鉦雄教授著刑事訴訟法上冊總論第92頁至第96頁乙份附件17UnitedStatesCode28USC455a.附件18CodeofConductforUnitedStatesJudges.附件19R.MatthewPearsonDuckDuckRescuseForeignCommonLawGuidanceImprovingRecusalofSupremeCourtJustices62Wash.LeeL.Rev.17992005.附件20KeithA.FindleyMichaelS.ScottTheMultipleDimensionsofTunnelVisioninCriminalCases2006Wis.L.Rev.2912006.附件21吳俊龍刑事司法實踐者共同的願景與挑戰一論錯誤定罪之救濟與預防司法週刊第1582期2012附件22Clemmonsv.Wolfe377F.3d322.附件23TheNorthCarolinaInnocenceInquiryRulesandProcedures.附件24翁玉榮教授著最新實用刑事訴訟法上第127頁至第131頁乙份附件25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號意見書乙份第26頁共27頁附件261985年聯合國大會決議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準則乙份附件272006年7月27曰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41次全體會議決議及班加羅司法行為原則乙份附件28司法院大法官待審案件一覽表網頁乙份中華民國107年今月孑曰代理人林仲豪律師第27頁共27頁","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387685,"doc_id":309973,"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李德榮111.01.03釋憲聲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e994aff3-492a-4f15-9155-15fd146040f2.pdf","doc_att_content_real":"李德榮111.01.03釋憲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2,"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釋憲聲請書聲請人李德榮民國年月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現於台南看守所新北市土城區立德路2號代理人翁國彥律師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55號6樓茲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並將有關事項敘明如下壹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227號刑事判決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文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適用結果排除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亦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即所謂參與前審之裁判應包含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之情形予以迴避違反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訴訟基本權與公平法院原則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應宣告違憲不再適用釋字第178號解釋文應予補充解釋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227號刑事判決實質援用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針對審判已超過8年而仍未確定之案件即使被告獲得迅速審判之權利已遭到嚴重侵害仍賦予事第1頁共36頁實審可排除該條適用不予減輕刑度之裁量權限甚至使類似本案聲請人整個審判過程中都遭到長期羁押剝奪人身自由之狀況最終仍被量處死刑定瓛違反具有國内法律效力之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課予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國際人權法義務以及同公約第14條第3項第3款保障刑事被告獲得迅速審判權利之正當法律程序意旨應宣告違憲並在本案中不予適用貳疑義之性質與經過一本件原因案件聲請人即李德榮因涉犯刑法擄人勒贖而故意殺人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1年度偵字第327035533746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年度上重更十字第33號判決原判決撤銷認定聲請人意圖勒贖而故意殺人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227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而終局確定二惟觀諸聲請人之歷審判決自更一審階段起即有第三審程序合議庭逾半數法官重覆未自行迴避之情形包括更一審上訴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20號判決更二審上訴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60號判決有合議庭法官紀俊乾黃正興丨劉介民陳東誥重覆而未自行迴避之情形2更三審上訴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013號更四審上訴最高法第2頁共36頁院95年度台上字第6565號判決有合議庭法官紀俊乾黃正與陳東誥重覆而未自行迴避之情形3更六審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384號更七審上訴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646號判決有合議庭法官林永茂丨吳昆仁择固丨林立華重覆而未自行迴避之情形更八審上訴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04號判決有合議庭法官林永茂陋全蕭仰歸择立重覆而未自行迴避之情形5更九審上訴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有合議庭法官M馬蘇振堂丨林立華丨丨蔡國在重覆而未自行迴避之情形6更十審上訴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227號判決有合議庭全數法官林永茂丨蘇振堂j林秀夫林立華j蔡國在重覆而未自行迴避之情形三另聲請人之案件經最高法院多次發回更審後在歷次更審階段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判時自更三審階段起也頻繁有第二審程序合議庭逾半數法官重覆未自行迴避之情形包括1更三審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重更三字第344號判決有合議庭法官田平安蔡長林重覆而未自行迴避之情形2更六審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重更六字第491號判決有合議庭法官高崑宗蔡長林重覆而未自行迴避之情形3更八審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重更八字第234號判決有合議庭法官黃崑宗曰重覆而未自行迴避之情形第3頁共36頁四聲請人謹針對本案歷次最高法院法官重覆而未迴避之情形整理如下表格個別法官重覆之情形均以粗體底線之方式標明編號判決字號裁判曰期法官1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192年06月12曰蔡崇義董武全宋明中年度上重訴字第1267號2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92年09月10曰紀俊乾黃正興劉介民4916號陳東誥白文漳3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292年11月12曰蔡長林田平安李文福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37號4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93年02月11曰紀俊乾黃正興劉介民520號陳東誥吳昆仁5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394年03月24曰葉居正莊俊華高明發年度上重更二字第72號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94年06月30日6紀俊乾黃正興劉介民3460號陳東誥林秀夫7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494年09月28曰黃崑宗田平安蔡長林年度上重更三字第344號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94年12月15曰8紀俊乾黃正興陳東誥第4頁共36頁7013號花滿堂陳世淙9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495年09月06日陳義仲宋明蒼張世展年度上重更四字第675號1095年11月30日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紀俊乾黃正興陳東誥6565號石木欽林立華11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596年04月17曰葉居正吳森豐吳勇輝年度上重更五字第538號96年11月22日12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林永茂蘇振堂蕭仰歸6247號何菁莪郭毓洲13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697年07月02日黃崑宗王明宏蔡長林年度上重更六字第491號14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年12月11日林永茂吳昆仁蘇振堂6384號林立華陳祐治15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798年04月21日董武全沈揚仁曾文欣年度上重更七字第429號16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8年08月13日林永茂吳昆仁蘇振堂4646號蕭仰歸林立華17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898年12月15曰黃崑宗陳顯榮王明宏年度上重更八字第234號第5頁共36頁18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9年03月18日林永茂蘇振堂蕭仰歸1604號林立華陳世淙19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999年09月02曰吳志誠吳森豐彭喜有年度上重更九字第69號20100年02月17最高法院1年度台上字第林永茂蘇振堂林立華738號曰蔡國在陳春秋21100年07月13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葉居正張桂美陳春長年度上重更十字第33號曰1年11月1022最高法院1年度台上字第林永茂蘇振堂林秀夫6227號曰林立華蔡國在五按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上開條文旨在避免法院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因而列舉是項情形推事應自行迴避以擔保法院之無私公正且依據同法第379條第2款規定違反迴避規定之判決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六雖然鈞院大法官釋字第178號解釋指出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所稱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係指同一推事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而言但釋字第256號解釋理由書又指出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第6頁共36頁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益現行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關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規定即在當事人就法官曾參與之裁判聲明不服時使該法官於其救濟程序不得再執行職務以保持法官客觀超然之立場而維審級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因此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更審前之裁判者固應自行迴避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參與該確定終局裁判之法官依同一理由於再審程序亦應自行迴避七經查本案最終局判決即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227號刑事判決判決理由中並未針對有無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釋字第178號解釋文及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表示見解惟查有無應予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乃刑事法院職權調查事項本案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227號判決中其5位合議庭法官與前次更五審上訴判決即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257號判決之合議庭法官全數相同甚至5位法官都曾經參與再前一次即更四審之上訴判決即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089號判決換言之本案最終局判決即最高法院100年廑台上字6227號刑事判決顯然僅適用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而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令重複之法官自行迴避職此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227號刑事判決縱未於理由中交代適用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第7頁共36頁點第2點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及釋字第178號解釋文之見解實質上仍產生適用之效果八對此聲請人認為本件原因案件最高法院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之情形亦屬法官應自行迴避之事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不僅牴觸法定法官原則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規範並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相互違背鈞院釋字第178號顯然有再為補充解釋之必要故聲請人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96號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並就該判決所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鈞院解釋憲法並就鈞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文聲請予以補充解釋九再者本案終局確定判決作成時聲請人接受審判與遭到羈押已逾9年侵害聲請人獲得迅速審判之權利速審法第7條卻仍賦予事實審法院可不予減輕刑度之裁量權限導致聲請人即使經歷漫長審判並遭到長期剝奪人身自由仍被終審法院維持事實審法院之死刑判決定瓛判決牴觸憲法第15條對人民生存權之保障並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及第14條落實正當法律程序之國家義務速審法第7條規定在此範圍内應予宣告違憲並在本案中不予適用第8頁共36頁参涉及之憲法條文一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5條生存權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二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前段一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所規定之公平法院原則之國際人權法義務三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一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所規定之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國際人權法義務四公政公約第14條第3項第3款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三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所規定之刑事被告獲得迅速審判之國際人權法義務肆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公平法院原則部分一迴避制度係憲法所保障人民訴訟權以及人身自由正當法律程序之内涵一按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憲法第16條就人民訴訟權之保障定有明文復按鈞院大法官釋字第178號解釋理第9頁共36頁由書指出按刑事訴去為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之程序法以發現實體真實俾刑罰權得以正確行使為目的為求裁判之允當因有特殊原因足致推事執行職務有難期公平之虞時特設迴避之規定又按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稱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前段宣示一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明確揭示公平法院原則而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之規定乃因推事曾參與前審裁判復又參與同案之裁判難期法官能予公平審判蘊含實踐上開大法官解釋暨國際人權公約應保障被告受公平審判之訴訟權獲得正當法律程序之誡命二按憲法第8條揭橥憲法上人身自由之正當法律程序鈞院大法官釋字第639號解釋理由書也指出人身自由為重要之基本人權應受充分之保護對人身自由之剝奪或限制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本院釋字第384號第436號第567號解釋參照闡明鈞院一貫立場此種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固非一絕對之標準而應隨基本權利之侵害類型而浮動因此鈞院大法官釋字第639號解釋理由書即謂惟相關程序規範是否正當合理除考量憲法有無特別規定及所涉基本權之種類外尚須視案件涉及之事物領域侵害基本權之強度與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有無替代程序及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判斷而為個案認定於闡述原理後該號解釋隨即說明羈押規定之合憲前提在於已提供係由審理受第10頁共36頁羈押被告之合議庭以外之另一合議庭審理之救濟機會方無違正當法律程序此處提出所謂另一合議庭之概念者明白表示訴訟程序之救濟手段若非由不同法官予以審理即無從合於正當法律程序可證人身自由上正當法律程序之標準在於提供刑事被告有不同且獨立法官審理之程序而成為迴避制度之立論基礎三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牴觸法定法官原則釋字第256號解釋憲法第7條平等權憲法第16條訴訟基本權及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之規定1.按針對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有關前審之規定學說上向來有審級說與拘束說之爭議審級說指系爭規定重在保護當事人之審級利益如在下級審已就該案件參與審判之法官於上級審仍容許其執行職務則審級制度即失其存在之意義是以所謂前審係指下級審而言拘束說則重在維護裁判之自缚性依拘束說之見解同一法官應受自身意見之拘束因此所謂前審係指前次審而言學者並謂除純以法律觀點檢討前次審判之缺失外無論為下級審或同級審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時則應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始得維持公平之法院之審判2.鈞院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對於法定法官原則亦有明確之闡釋世界主要法治國家中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第11頁共36頁101條第1項雖明文規定非常法院不得設置任何人受法律所定法官審理之權利不得剝奪一此即為學理所稱之法定法官原則其內容包括應以事先一般抽象之規範明定案件分配不得恣意操控由特定法官承辦以干預審判惟該原則並不排除以命令或依法組成含院長及法官代表之法官會議Prasidium訂定規範為案件分配之規定德國法院組織法第21條之5第1項參照...法院案件之分配不容恣意操控應為法治國家所依循之憲法原則我國憲法基於訴訟權保障及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亦有相同之意旨3.台灣高等法院錢建榮法官亦曾撰文對於最高法院内部分案決議之合憲性提出質疑法定法官原則要求的就是法院案件之分配不容恣意操控也就是隨機盲目的分案方為原則更不得恣意操控由特定法官承辦以最高法院撤銷廢棄發回再上訴的案件而言更有釋字第178號及256號強調如無事實上的困難原承辦法官應迴避這不僅是審級利益更是維護公平法院的要求錢建榮法官認為最高法院内部分案決議不從案件當事人的角度而只從司法行政方便管考的角度出發内容等於牴觸隨機盲目分案的法定法官原則此一決議已非一般抽象之規範而是個別具體的指定法官尤其重大刑案上訴之後被告的命運就註定交給特定法官手中而由同一位法官繼續承辦更審上訴後的相同案件等於自己審理先前自己的裁判4.我國刑事訴訟實務自鈞院大法官釋字第178號解釋以降多採取審級說包括釋字第178號解釋謂刑事訴訟法第17第12頁共36頁條第8款所稱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係指同一推事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而言是依據本號解釋之見解系爭規定所謂前審似指下級審如採此一見解則本件原因案件合議庭並未參與下級審即無迴避之適用5.惟查鈞院大法官釋字第256號解釋對於再審程序似改採拘束說之見解其解釋理由書謂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益現行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關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規定即在當事人就法官曾參與之裁判聲明不服時使該法官於其救濟程序不得再執行職務以保持法官客觀超然之立場而維審級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因此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更審前之裁判者固應自行迴避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參與該確定終局裁判之法官依同一理由於再審程序亦應自行迴避換言之若依照釋字第256號解釋明確揭示民事訴訟再審仍有因參與前審而迴避的問題則本件原因案件之情形參與第一次上訴第三審審判之法官於第二次以後上訴第三審案件基於其已於前次審判表示過量刑之見解依照鈞院釋字第256號解釋意旨亦應自行迴避對此鈞院釋字第178號解釋與第256號解釋之關係為何釋字第256號解釋是否適用刑事案件相關爭議均有再予釐清有再為補充解釋之必要6.或有謂釋字第256號解釋僅適用於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無適用餘地云云惟查依據前揭釋字第256號解釋理由書之意旨迴避規則源自於憲法第16條訴訟基本權訴訟權之目第13頁共36頁的在於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之權利由訴訟權所衍伸出之公平審判權I要得以實現必先有公平法院i之形成作為前提而公平法院最基本的要素即在法院必須由客觀無偏見之審判者組成此一由憲法位階之訴訟基本權所推導之原則顯然不應區別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而有所不同四實則法官自行迴避的規範目的在於公平審判而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前審的解釋應該如同其他各款應以能否維持公平審判作為依歸本案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96號刑事判決實質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釋字第178號解釋之結果導致刑事被告於同一個刑事審判程序中可能先後受到法院内同一合議庭之審理此效果不僅顯然限縮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之規定更導致刑事被告無法信賴法院能夠為公平審判詳後述鑒於刑事訴訟程序可能剝奪人民人身自由甚或是生命權例如本案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釋字第178號解釋文對憲法第16條訴訟權第8條人身自由正當法律程序以及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應有之嚴謹訴訟程序顯然都已造成限制二公平審判制度的核心在於賦予刑事被告足資信賴之程序一正當法律程序之意義在於賦予刑事被告公平審判之保障已如前述參諸釋字第654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16條規定第14頁共36頁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特別羅列應賦予刑事被告選任令其信賴辯護人之機會在於凸顯正當法律程序之目的在於提供刑事被告之信賴是以法院審判程序須提供得始被告信賴其得受公平公正之審判乃屬當然二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及釋字178號解釋意旨之適用將造成同一審級之同一合議庭繼續參與同一案件之審理此時若該次審判之合議庭曾經在以往程序中無論是下級審或前次判決中表達對被告之不利心證且此一事實又為該刑事被告所知悉則將如何期待被告信賴該次訴訟程序之公平公正而此種信賴感之剝奪將導致公平審判保障之基礎遭到掏空使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流於具文終將產生人民不信賴司法之惡果三參考憲法第16條訴訟權所保障之公平法院精神第三審法官曾經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再行參與者是否不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之前審範圍而不屬應自行迴避之列應以一個合理第三人之角度觀察以及法院能否維持公正之外觀作為判斷標準一憲法第16條保障公平法院之内涵在於程序正義第15頁共36頁1.公平法院究竟有何内涵聲請人主張公平法院之内涵在於程序正義proceduraljustice的實踐現代民主法治國家莫不以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賴作為施政重要方針而程序正義的實踐則被認為是增進人民對司法信賴感之重要手段美國關於程序正義之實證研究即發現不論個案之勝敗若司法程序重視程序正義兩造對於司法之信賴感均會大幅提升反之若司法體系不重視程序正義則即令勝訴之一方仍可能對司法體系產生質疑因為人民清楚地知道勝訴的結杲只是因為自己一時的幸運12.學者也指出程序正義隱藏在一些過去比較不為人們所重視的細節之中例如當事人對於程序進行有多少主導的權利法官有付出哪些努力維持自身的公正性法官問案是否耐心懇切法官是否關心當事人的權利法官對於當事人律師權的關切程度如何法官是否言出必行是否毫無偏見2產以所謂的程序正義I一言以蔽之應是指裁判者是否竭盡所能地維持自身的公平性與中立性I3.蓋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不同實質正義的目的在於追求正確之結論正當的程序雖有可能增進結論的正確性但程序正義的目的毋寧更重視程序本身之獨立價值同時也更重視程序本身帶給人民的觀感程序正義I強調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並不應該是預設立場i司法必須積極地從人民的觀點斟酌程序的各種細節以爭取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SeeTomR.TylerWhyPeopleObeytheLaw2006.Id.第16頁共36頁二程序正義要求審判者應維持法院最基本的公正外觀1.憲法第16條訴訟基本權之目的既然在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之權利則公平之定義自然不應脫離一般人民之合理想像鈞院大法官釋字第178號解釋亦本於相同意旨而於理由書中強調因推事已在下級審法院參與裁判在上級審法院再行參與同一案件之裁判當事人難免疑其具有成見而影響審級之利益2.事實上刑事訴訟法第17條其他各款也都表彰相同概念蓋系爭條文第1款至第7款内容為立法者所預設使法官無法公正行使職權的風險因素符合第1至7款任何一款的情形雖不代表法官就絕對I會有偏見但法律仍將該等情況視為i法官無法正常行使職權而要求法官必須自行迴避換言之憲法與刑事訴訟法所關切者並非法官本人是否確實形成偏見而是法官是否有可能i形成偏見是以其重點在於法院能否取信於人民而維持公平法院原則要求下的公正外觀又因刑事訴訟法第17條無法一一列舉出所有可能影響法官公正性之因素故於第18條第2款設定一概括規定只要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皆得聲請法官迴避此款規定更加彰顯刑事訴訟法之迴避規則真正之精神在於確保審判者維持其公正的外觀三公正外觀應自合理第三人之角度檢視1.參諸外國立法例大多都認為迴避制度之設計應以確保審判者公正的外觀為中心以美國為例美國聯邦法典UnitedStatesCode28USC455a規定美國聯邦法官在任何程序第17頁共36頁中之公正性受到合理質疑時皆應自行迴避34美國聯邦法官行為準則CodeofConductforUnitedStatesJudgesCanon3CXle中更明定所謂可受到合理質疑包括但不限於2.英國上議院HouseofLords於西元2002年通過新測試標準20022A.C.357at494.依據該標準法官是否必須自我迴避應從一個公平且受充分告知的觀察者角度經過考量事實後認為該法庭確實有可能具有偏見5而澳洲最高法院theHighCourtofAustralia在Johraonv.办似案中也表示法官的自我迴避應以一個虛構的合理第三人肖度來判斷該合理第三人不應是法律專業人士但是仍應對相關的法律有所了解該第三人不應過度懈怠也不應過度敏感並且了解法律的顧慮法律對法官的限制以及法官專業上的壓力6加拿大法院則認為合理可區分為兩個層次判斷者本身合理以及判斷過程的合理所謂判斷者本身合理係指判斷者必須了解到所有的司法決定都有相當程度的主觀成分主事者的生活經驗必然會影響決策7所謂的合理有地域性的概念他必須是一個社群的成員並且了解這個社群的歷史與思想8至於所謂判斷過程的合理則是指判斷者必須對爭議的事實有3UnitedStatesCode28USC455a.4CodeofConductforUnitedStatesJudgesCanon3C1e.5R.MatthewPearsonDuckDuckRecuseForeignCommonLawGuidanceImprovingRecusalofSupremeCourtJustices62Wash.LeeL.Rev.179918192005citingPorterv.Magill20022A.C.357494H.L.6Id.at1823.citingJohnsonv.Johnson2000201C.L.R.488508-09.7Id.at1816-17citingCommforJusticeLiberty19781S.C.R.at395deGrandpreJ.dissenting8Id.at1817.citingR.D.S.19973S.C.R.at507-08LHeureux-DubeMcLachlinJJ.concurring第18頁共36頁充分的了解9南非憲法法院則是指出關鍵在於一個合理客觀受告知的人是否認為法官在本案中無法公正行使職權10由以上外國法例之判斷可知法官在個案中是否存有偏見i之風險而應迴避若自公平法院I也就是程序正義i的實踐進行論述此判準有兩項要素第一觀察的角度不應流於司法院本位而應從合理第三人I角度檢視之第二不以法官確實受到前審之成見影響為必要只要風險存在即為足夠故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之前審也應以相同標準進行詮釋重點不在審級說或拘束說之異同也不是法官本身是否有可能不受前審影響更非法律人對於程序之強行割裂法官應否迴避之判斷基準應該是一般人能否合理期待法院在系爭案件的法律或事實判斷上依然維持公正之外觀四自合理第三人之角度檢視已參與審判之法官於案件發回更審後再次參與審理必然具有不可避免的偏見風險應不符合公正法院之外觀一隧道視野造成審判者的偏見1.關於前審法官再次參與審判可能造成之偏見風險近年來美國冤獄成因的相關研究一再指出造成冤獄的其中一個重要要素在於法律專業者的随道視野Itunnelvision所謂的隧道視野現象指的是一旦作出事實認定後人們會傾向忽略所有嗣後出現與自己已為之事實認定相矛盾之證據以維持9Id.at1817.citingCommforJusticeLiberty19781S.C.R.at394deGrandpreJ.dissenting10Id.at1826.citingSARFU19997BCLR725CC1999SACLRLEXIS18at78-79.第19頁共36頁自己所作成決定之一致性這種心理情狀雖然是潛意識且無惡意的卻往往造成誤判的發生112.隨道視野其實正是心理學上之確認偏誤confirmationbias此種認知錯誤的行為表現確認偏誤會使人們在求證的過程中過度看重符合自己認定結果的證據而忽略其他可能被用來推翻原本認定結果的資訊例如在一個經典實驗中研究人員在受試者面前擺上四張卡片這四張卡片上面分別寫著AB23實驗人員告訴受試者一項假設卡片一面若是英文字母的母音其另一面必然搭配數字的偶數接著實驗人員詢問受試者若要驗證這樣的假設他會先翻開哪一張卡片實驗結果發現大多數受試者都選擇翻開上面寫著A或2的卡片卻沒有選擇翻開可能提供最多資訊的3因為如果寫有3的卡片另一面上寫著母音即可推翻前述母音必搭配偶數的彳昆設相對地翻開寫著A或2的卡片並無法獲得該給定假設以外之資訊只是用以證明該假設内容成立這個實驗結果顯示大多數人在認知心理學上傾向尋求可以支持假設的證據而相較之下忽略可以推翻假設的證據123.在另一個實驗中實驗人員發給所有受試者一系列問題用以探知一個人的人格特質一半受試者的任務是探求該人是否為外向另一半受試者則需要探求該人是否内向研究結果發現受試者大多選擇能用以正面證明其所給定假設結果的題目例如在前者的情況中受試者的問題類似於11SeeKeithA.FindleyMichaelS.ScottTheMultipleDimensionsofTunnelVisioninCriminalCoses2006WlS.L.REV.2912922006.吳俊龍刑事司法實踐者共同的願景與挑戰-論錯誤定罪之救濟與預防司法週刊第1582期頁22012nId.at310.第20頁共36頁在派對中你會做什麼事情炒熱派對氣氛而後者的題目則例如為何一個許多人的團體會讓你感到不自在13這項實驗再次說明人們在探求證據時傾向選擇符合假設結果而非推翻假設結果的證據例如前者並不會以團體如何讓你感覺不自在的問題而導致可能產生此人並非外向與原假設相衝突的結果4.確認偏誤不只會影響資訊的接收擷取還可能影響到資訊價值的輕重許多心理學研究顯示人們在已有既定印象的情況下無法合理判斷證據的價值也就是說我們會傾向過度看重與自身成見相符的資訊而過度貶低與自身成見相矛盾的資訊145.確認偏見說明了法院判決中同一審判者重複審判所潛在的偏頗性當審判者先前已作出不利於某方的判決嗣後又碰到該方請求重新審理的同一案件審判者在已經形成心證或已經有認定結果的情況下難以不受此一確認偏見之左右而於後審判中僅接納支持其原認定結果的證據新舊證據皆同而忽略可能推翻其原先認定結果的證據這也是為何同一審判者難以真正公平公正作二次審判的原因6.需要強調的是受隧道視野影響之原因不在於審判者為壞人I而乃是因為其與吾等同樣均是人I因而有侷限性與欠缺期待可能性受過專業訓練之法官亦不例外此乃人在進行決策時所不可避免的問題為實踐憲法對於人民訴訟權之保障法律程序之制定應儘量降低司法決策過程中可能產生之類Id.at311.Id.at313.第21頁共36頁似風險而刑事訴訟法中的迴避規定正是作為降低產生隧道視野風險的有效方法二曾參與前審之法官再次參與審判已不符合人民對於公平法院之期待1.美國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在C7emmmsv.奶9你判決中即曾明確主張曾參與前審的法官應在特別救濟程序中迴避在該案件中被告針對確定判決向聯邦地方法院提起救濟habeascorpus而該聯邦法院的法官於任職州法院時曾就同一案件進行裁判第三巡迴上訴法院認為此時該位法官應自行迴避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該案中也認為在法官可能已受到汙染的情況下若法官不為迴避將會造成公眾對於司法之信心無法彌補的傷害15該判決並強調儘管該名曾參與前審裁判的法官是位有良知而勤奮的審判者在程序的進行中也未懷有任何的惡意惟法官在該救濟程序是否確實顯露出偏頗並非迴避的要件因為正義只有經由正義的外觀才能彰顯i16該名法官未自行迴避的不作為已使得司法程序的進行有了不適當的外觀而使得公眾對於司法程序的信心有被侵蝕之虞i1516172.美國北卡羅萊納州於西元2007年通過北卡無罪調查委員會程序法TheNorthCarolinaInnocenceInquiryRulesandProcedures其中更明訂決定是否開啟再審程序之委員對於系爭案件若曾有任何的涉入18即必須自行迴避開啟再審15Clemmonsv.Wolfe377F.3d32232516Clemmons377F.3dat328.17Clemmons377F.3dat328.18TheNorthCarolinaInnocenceInquiryRulesandProceduresart.6C.第22頁共36頁程序後負貴審理之三名法官中亦不可包含曾經實質涉入系爭案件的審判者19顯見為保障人民訴訟權曾參與審理之法官自應避免再參與該案件審理以確保公平法院之外觀三本案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再行參與本案裁判已遠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6條訴訟權保障與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對於人民訴訟基本權之保障五不予迴避制度之目的正當性檢驗一目的不明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雖非不得限制但必須具有正當目的手段與目的間須合乎比例原則始符合憲法第23條之意旨法官曾參與前次審判者與曾參與下級審裁判者相同皆可能存在先入為主之偏見影響判決之公正性大法官釋字178號解釋文將聲請迴避範圍限縮於參與下級審裁判之法官其作不同規範之目的為何實難明瞭既然目的不明罔論其目的之正當性應已違反憲法第23條之意旨二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並非正當理由或有認為此限制之目的在於避免法院之法官多遭迴避員額不足以組成審判庭之窘境然而此一目的顯然並非正當1.此一窘境可歸責於國家不應由刑事被告承擔不利益19TheNorthCarolinaInnocenceInquiryRulesandProceduresart.7A.第23頁共36頁姑不論此一窘境於我國法制現實上是否果真會發生但此窘境只可能發生於第三審法院屢次發回更審之情形而此情形必為第二審法院於認定事實上有重大瑕疵可歸責於國家此不利益顯然不應該委由刑事被告承受是故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目的難謂正當2.欠缺重大急迫之目的刑事審判結果涉及人身自由與人格權之侵害皆為人民最核心之基本權利故刑事審判之訴訟權保障密度應格外提高必須採取最嚴格的違憲審查密度從而限制訴訟權之目的不能僅為達成一般的政府利益而必須為追求重大急迫之公眾利益避免法官員額不足僅係出於司法行政方便之考量雖能節省司法資源惟此僅為一般的經濟利益並非具有重大急迫之公共利益故此目的並不正當3.目的縱使於過去正當於今日也已不正當況按大法官釋字第178號解釋理由書已明揭至曾參與經第三審撤銷發回更審前裁判之推事在第三審復就同一案件參與裁判以往雖不認為具有該款迴避原因但為貫徹推事迴避制度之目的如無事實上困難該案件仍應改分其他推事辦理為貫徹推事迴避制度之目的必須懷抱一個基本精神就是只要該法官曾經審理過系爭案件如無事實上困難應改分其他推事辦理以免當事人懷疑法官具有成見第24頁共36頁4.違反比例原則1適合性將前審限縮解釋為下級審雖可能有助於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窘境發生或可達成上開目的惟上開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目的顯然不具備正當性縱使適合目的達成亦具有違憲疑慮2必要性特別法官之指派等制度應能夠達成目的又不侵害被告之訴訟權是以將前審限縮解釋為下級審並非於達成目的之前提下最小侵害人民訴訟權之手段不符比例原則中之必要性原則3衡平性迴避制度影響審判之公平性於刑事審判中牽涉人身自由與人格權等核心基本權利另一方面大法官釋字第178號解釋將前審限縮解釋為下級審相較於認定構成應予迴避事由而改以特別法官之指派等制度解決爭議前者至多僅能達成方便司法行政之一般政府利益卻犧牲人民訴訟權核心基本權利作為代價換取司法行政之一般政府利益損益顯然失衡不符合比例原則中之衡平性原則第25頁共36頁六公政公約第14條所揭橥之公平審判權以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應具有國際法及國内法之拘束力而公平法院正是落實公平審判權的充分必要條件一立法院於98年3月31日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並於同年12月10日施行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之效力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其中所稱各級政府機關應包括法院是以公政公約揭橥之公平審判權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此權利提出之一般性意見均具有國際法及國内法的拘束力二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規定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規範被告有權利接受無偏頗之法院審理即為公平法院之規範依據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第32號一般性意見第19點也指出第14條第1項關於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的規定是一項絕對的權利不得有任何例外I第21點再指出無私的規定涉及兩方面第一法官作判決不得受其個人傾向或偏見之影響不可對其審判的案件存有成見也不得為當第26頁共36頁事一方的利益而損及另一當事方第二法院由合情理的人來看也必須是無私的例如根據國内法規本應被取消的法官若參加審理而使審判深受影響通常不能被視為無私的審判i三1985年11月29日聯合國大會決議之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準則其中第2點明文指出司法機關應不偏不倚以事實為根據並依法律規定來裁決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應有任何約束也不應為任何直接間接不當影響慫恿壓力威脅或干涉所左右不論其來自何方或出於何種理由i2006年7月27日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41次全體會議通過加強司法行為基本原則鼓勵締約國採納班加羅司法行為原則TheBangalorePrinciplesofJudicialConduct來制定司法機關成員職業和道德行為的規則以之對前述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準則予以進一步發展及補充根據班加羅司法行為原則準則2公正無私一項即舉其原則為在正當執行司法職務時公正無私極之重要該項準則不僅適用於判決本身亦適用於達致有關判決之司法程序於此項原則下對法官作出以下要求2.1法官執行司法職務時不得偏私亦不可存有偏見或成見2.2法官應確保其法庭內外的行為能維持及增進公眾法律專業及訴訟人對法官及司法機關公正無私的信心第27頁共36頁2.3在合理範圍内法官之行為應盡量避免讓法官得退出案件聆訊或判案的情況發生2.4在法官負責審理或將會負責審理之法律程序中如他明知評語在他合理預期中將會影響判決結果或損害法律程序的公正性法官不得作出有關評語在公開或其他場合法官亦不得作出對任何人的公平審訊或論據造成影響之評語2.5倘若法官不能作出公正無私的判決或根據合理的旁觀者的看法法官將不能作出公正無私的判決時該法官需自行退出審理有關法律程序有關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a法官對程序的任何一方有具體偏見或成見或法官本人知悉與程序有關之受爭議證據事實b法官曾任爭論事項的律師或關鍵證人或c法官或法官家人對爭論事項的結果具有經濟利益惟若沒有其他審判庭可以接辦案件或由於情況緊急如不接辦案件將會發生嚴重司法不公情況法官將毋須退出審理案件四參照公政公約第14條所揭橥之公平審判權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由無偏頗之公平法院進行審理顯然係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之核心規範如再參照上述班加羅第28頁共36頁司法行為原則2.5之内容可知曾參與前審並為判決之法官已有先前之定見而與一般未曾參與案件而可維持客觀中立無偏頗進行審理之法官有間依據合理旁觀者之角度已難期待該法官無所偏頗地進行審判為保司法公信本應自行迴避由上開規範意見内容可見大法官釋字第178號解釋文已不符公政公約與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於公平法院之要求進而侵害人民受公政公約公平審判權之保障伍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與刑事被告獲得迅速審判之權利部分一按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政公約於98年3月31日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立法院並同時制訂兩公約施行法明訂兩公約内的所有權利條款均具有國内法律之地位得拘束行政及司法機關並可作為違憲審查機關解釋憲法之基礎次查公政公約第6條關於生命權保障的條款已明文揭示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命權此一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均不得被恣意剝奪生命同公約第14條則揭示刑事案件被告獲得公平審判之權利其中第14條第3項第3款規定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三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此即關於刑事被告有權獲得迅速審判之公約規定及締約國義務第29頁共36頁二又關於公政公約第6條及第14條間之關聯在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6號一般性意見第7點第32號一般性意見第48點第59點中陸續強調包括在涉及死刑之重大刑事案件中締約國必須落實審判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特別是應由一個公開獨立無偏頗之法院進行公正審判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以及提供對被告最低程度之程序保障反之若刑事審判過程牴觸公政公約第14條要求之各項法律程序保障法院猶對被告量處死刑將導致死刑判決同時牴觸公約第6條與第14條並構成恣意剝奪被告生命權之公約義務違反三對此我國在102年首次兩公約國際審查時國際獨立專家在結論性意見第57點中特別針對極具爭議之邱和順案指出直到完全廢除死刑之前中華民國擡灣敝府應確保所有與判處及執行死刑相關的程序與實質保護措施被謹慎的遵守邱和順在牢裡度過23年之後於2011年7月由法院判處死刑定瓛專家強烈建議在所有這類死刑案件都應予以減刑換言之邱和順在被最高法院判決死刑定瓛前遭羁押剝奪人身自由長達23年整個司法審判同樣有23年之久因而遭國際獨立專家認定此一死刑判決不但侵害邱和順之生命權我國也違反公政公約第14條第3項第3款確保刑事被告獲得迅速審判之義務此時唯有減輕其死刑之量刑結果方能避免判決結果同時違反保障被告生命權與正當法律程序權利之國家義務四又在我國106年第二次兩公約國際審查時國際獨立專家在結論性意見第62點中再次指出2013年審查委員會曾發現第30頁共36頁2010年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規定審判中羈押期間最長不得超過8年違反公政公約第9條第3項合理期間限制委員會並曾建議大幅縮短該期間限制迄今該法尚未就此作出修正雖然審查委員會被告知審判中羈押甚少超過5年但仍認為即便是5年期間亦屬過長並重申大幅縮短期間限制的建議此部分結論性意見固然是針對公政公約第9條關於自由被剝奪者之權利保護所提出但國際獨立專家認定被告接受審判時若羈押時間長達8年足以構成牴觸公政公約第9條規定則類似本案聲請人在判決確定前遭羈押甚至長達9年以上依據舉輕以明重之法律解釋原則更是必然導致死刑判決牴觸公政公約第9條參照上開我國第二次兩公約國際審查之結論性意見意旨此時法院自不得再對被告量處死刑否則判決將同時侵害被告之生命權與受到迅速審判之正當法律程序權利並構成恣意剝奪生命權五本案被告李德榮之審判時間至為漫長先後歷經最高法院十度發回更審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更十審對被告量處死刑始經最高法院駁回被告上訴而定瓛惟在更九審階段中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重更九字第69號判決引用妥速審判法以下稱速審法第7條規定認定該案至更九審時已審判超過8年而未確定且被告三人均遭到羈押在看守所並無不到庭接受審理而故意導致訴訟延滯之情形且被告對於犯罪事實始終坦承在卷故訴訟之遲延不可歸責被告反而侵害被告受到法院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乃依法減輕其刑改量處無期徒刑第31頁共36頁六詎料上開更九審判決經檢察官上訴再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在更十審之100年度上重更十字第33號判決中改為認定本案審判過程出現嚴重延滯係因法院需要詳加調查事實案情以謀求對被告有利之刑罰結果另參酌被害人無故遭到殺害訴訟縱有延滯也未對被告受到迅速審判之權利構成重大侵害並無依據速審法第7條酌量減輕刑責之必要乃對被告量處死刑該事實審判決結果隨即獲得最高法院以終審之100年度台上字第6227號判決維持被告即遭判處死刑定瓛七經查速審法第7條規定自第一審繋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由該條文義解釋可知法院適用該三款事由減輕被告刑度之前提為案件起訴已逾8年仍未確定且此一延滯情形已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反面言之若法院認為縱使審判已進行超過8年訴訟有所延滯但並未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或延滯情節未達到重大程度時仍享有刑罰裁量權限可選擇不適用速審法第7條規定拒絕給予被告減輕其刑之優惠換言之速審法第7條本文有意賦予事實審法院在刑罰裁量上與適用法律要件上之裁量權限法院得視個案情節決定第32頁共36頁訴訟延滯情形是否侵害被告獲得迅速審判之權利或延滯情形是否情節重大若無即可選擇不在個案中減輕被告刑度八惟查公政公約第14條揭示刑事被告獲得公平審判之正當法律程序權利其中第3項第3款規定被告享有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之權利可知此一保障被告獲得迅速審判之締約國義務並無任何保留規定締約國不得在國内法中另訂排除條款剝奪被告此一公約權利又對照公政公約第9條規定我國兩公約首次第二次國際審查之結論性意見只要被告在審判中遭羈押超過8年即不屬第9條第3項所稱之合理期間同樣亦無任何排除或例外事由則刑事被告被羈押遭起訴後逾8年而仍未判決確定其受到妥速審判之公約權利已遭侵害此時法院即應依據速審法第7條規定減輕其刑若曾遭下級審法院量處死刑者更不得維持死刑判決而應改量處其他妥適刑罰因此在本件聲請人之案件中自起訴至更十審階段時早已超過8年而仍未審判確定不論該訴訟延滯情形是否可歸責於被告實際上被告始終遭到羁押從未故意不到庭詳加調查事實與正確認定事實更屬法院之義務本不能歸責被告衡酌被告長時間遭剝奪人身自由以及判決結果涉及締約國不得恣意剝奪被告生命權應該都認定本件聲請人受到迅速審判之權利已遭受嚴重侵害不能再給予法院審查被告受到迅速審判權利是否被侵害之刑罰裁量空間方符合公政公約第6條第14條保障生命權與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九然而本案終審之最高法院1年度台上字第6227號判決及其維持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重更十字第第33頁共36頁33號對聲請人所為之死刑判決認定法院有權審查聲請人是否符合速審法第7條之適用要件進而將聲請人排除在該條之適用範圍導致即使被告在判決確定時已遭羈押將近10年獲得迅速審判與正當法律程序之權利都被嚴重侵害卻再進一步被法院量處死刑恣意剝奪生命權因此本件終審判決適用之速審法第7條規定針對審判逾8年而未確定之刑事案件猶設定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必要之排除要件導致即使被告在此超過8年期間内都遭到羈押逕行賦予法院不予減輕刑度甚至在重大案件中仍可量處死刑之刑罰裁量空間本案聲請人也因此遭判處死刑定瓛顯然違反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國際人權法義務並侵害聲請人受到憲法第15條與公政公約第6條保障之生命權同公約第14條保障之受到迅速審判之正當法律程序權利十綜上所述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227號刑事判決實質援用之速審法第7條規定逕行設定事實審法院可排除長期被羈押長期審判未確定之被告獲得減輕刑度之規定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及第14條第3項第3款保障被告獲得迅速審判權利之意旨應予宣告違憲並在本案中不予適用陸結論第34頁共36頁综上所述前次參與第三審審判之法官若參與同一案件第二次上訴第三審之審判從客觀理性第三人之角度觀察應可認為存在高度的偏見風險而就該前次審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產生懷疑刑事訴訟法作為國家行使刑罰權之根本基礎應對於此一人性盲點以及在此盲點下所產生之程序及實質不正義有所認識及防免本件確定終局判決實質援用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已嚴重侵蝕公平法院之外觀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權憲法第16條與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對於人民訴訟基本權之保障並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國家義務而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所謂參與前審之裁判應包含最高法院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之情形顯示鈞院大法官釋字第178號解釋亦有補充之必要又我國在兩公約施行法生效後依據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意旨我國法院在死刑案件之審判上若有牴觸正當法律程序之情形此時若仍對被告量處死刑即會構成恣意剝奪被告之生命權並牴觸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與第14條之規定但本案終局確定判決作成時聲請人接受審判與遭到羈押已逾9年侵害聲請人獲得迅速審判之權利速審法第7條卻仍賦予事實審法院可不予減輕刑度之裁量權限導致聲請人即使經歷漫長審判並遭到長期剝奪人身自由仍被終審法院維持事實審法院之死刑判決定瓛判決牴觸憲法第15條對人民生存權之保障並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禁止恣意剝奪生命第35頁共36頁權及第14條落實正當法律程序之國家義務速審法第7條規定在此範圍内應予宣告違憲並在本案中不予適用柒爰提呈釋憲聲請書如上謹請鈞院鑒核此致司法院公鑒中華民國111年01月03曰聲請人李德榮gl代理人翁國彥律師第36頁共36頁","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387686,"doc_id":309973,"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李德榮1111118憲法法庭陳述意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c4359a1d-fb48-4f99-88bd-e8c5a35e6094.pdf","doc_att_content_real":"李德榮1111118憲法法庭陳述意見書_OCR.pdf","doc_att_sort":3,"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憲法法庭陳述意見書案號會台字第13593號主案案號會台字第13254號聲請人李德榮代理人林仲豪律師為聲請人就主案案號會台字第13254號爭點題網整理本案二審三審承審法官重複之情事除引用先前之書狀外並補充陳述意見如下一爭點一部分曾於特定案件刑事通常程序參舆裁判之法官後於該案非常上訴程序復參舆裁判而未避避依據是否違憲理由為何聲請人李德榮之案件未有非常上訴程序對於該部分無意見二爭點二部分曾於特定案件刑事第二審程序參舆裁判之法官後於該案經第三審撖销發回之更審程序中復參與第二審之更審裁判而未迴避是否違憲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刑事判例是否違憲理由為何一任何人不得自斷其案與釋字第178號解釋之真意法官迴避制度除維繫人民對司法公正性之信賴外主要之目的係為防止參與裁判之法官因預斷而失去訴訟救濟之意義已如前述於第二審曾參與裁判之法官倘於發回更審後未行迴避已顯然第1頁共6頁違反任何人不得自斷其案之基本法理此即所以釋字178號解釋理由書末段特別指明曾參與經第三審撤銷發回更審前裁判之推事在第三審復就同一案件參與裁判以往雖不認為具有該款迴避原因但為貫徹推事迴避制度之目的如無事實上困難該案件仍應改分其他推事辨理之原因二整理本案李德榮歷次二審之承審法官詳如附表一先後有11次二審審理程序理應至少者33位法官參與本窠窭理然由附表一可知青險上值宥23也法官f經春虡水窠有將近三分之一的法官於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重覆審理本案三而第二審程序為事實審就聲請人李德榮而言被害人究竟系聲請人故意放火燒死或不小心點燃而導致被害人死亡涉及聲請人有無故意殺人等重要事實然事實審之法官將近三分之重複於最高法院發回後無從期待承審之法官會忘記先前審理時曾經形成之心證重新認定事實於是歷次二審程序均認定聲請人李德榮故意放火燒死被害人究竟是因為證據明確抑或是法官重覆審裡心證難以改變之故不免令人質疑四故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刑事判例之見解認為至推事曾參與第二審之裁判經上級審發回更審後再行參與其前後所參與者均為第二審之裁判與曾參與當事人所不服之第一審裁判而再參與其不服之第二審裁判者不同自不在應自行迴避之列僅以曾參與當事人所不服之第一審裁判而再參與其不服之第二審裁判者推論第一審與第二審法官不同就足以保障被告審級利益云云然發回更審後之程第2頁共6頁序如參與更審程序之法官先前曾參與本案第二審審理因心證早已形成如本案有將近三分之一的法官於審理前已有心證顯然對被告有所偏頗如不禁止其參與審理即必須迴避形同淘空更審後之第二審程序對被告之審級利益侵害人民基於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三爭點三部分於特定案件參舆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審裁判之法官於該案件發回更審後又上訴至最高法院時復參舆笫三審裁判而未遐避是否違憲如均由被告上訴情形是否不同中華民困80年版本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下稱分案要點第2點規定是否違憲理由為何一法官迴避制度之設計源於蕙法及公政公約第14條所示之公平法院原則而司法公信力之基礎亦與正當法律程序之確保密切相關釋憲實務早於釋字384號即確立正當法律程序為具憲法地位之基本原則且與訴訟權之保障密切相關如釋字446582653681號等並於釋字665號揭示法定法官原則明示應以一般抽象之規範明定案件分配不得恣意操控由特定法官承辦二查本案本有11次三審審理程序理應至少有55位法官參與本案審理然適用分案要點第2點規定更二以後之案件依保密分案程序在保密送案薄記載某股承辦由原承辦股辦理後參照附表二整理可知實際上僅有20位法官曾經參與本案超過半數法官均多次重覆審理本案甚至水案最终破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227號判決之承審法官先前已經第3頁共6頁多次參輿本案塞理其中抹永茂法官鼓振堂法官抹立華法官己經6次塞理本窠而抹赛夬法官葵a在法官也2次審理本案三是以本案之歷次第三審審理除附表二項次1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916號判決及附表二項次6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427號判決審理之法官均第一次本案於形式上可推定於審理時並無預設立場之偏頗情事外其餘歷次最高法院判決透過分案要點第2點規定破壞釋字665號揭示法定法官原則導致過半數法官有重複審理之情事使聲請人難以期待公正法院之存在憲法第8條揭示之正當法律程序蕩然無存憲法第16條之訴訟權受到侵害四爭點四部分刑事訴松法笫17條笫8款規定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避进不得執行職務八法官曹參舆前審之裁判者該條所定前審之範面是否應包括上述三種情形之全部或其一司法院释字第178就解释是否應予補充一綜上說明法官迴避之制度既在確保審判公正性及防止預斷基於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之平等原則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於更審程序及撤銷發回後再次上訴之三審程序當均有其適用而無為差別待遇之理二釋字第178號解釋文雖僅單純論及下級審及前前審之關係惟該號解釋遭認僅就審級利益保障之觀點顯然是司法實務便宜行事所為之不當限縮解釋此關該號解釋理由具體指出為貫徹推事迴避制度之目的如無事實上困難該案件第4頁共6頁仍應改分其他推事辦理之旨即明申言之釋字第178號解釋之射程實際上並未自我限縮至僅及於下級審而早已劍指推事迴避制度之核心目的並指明如無事實上困難仍應改分之解決方向是該號解釋雖未具體考慮到前述爭點一至爭點三情形卻也顯然並無排除適用之意自有依據該號解釋之真意而予以補充解釋形塑法官迴避法規範之必要俾免部分實務見解誤採審級說之意旨而不當限縮人民訴訟權三釋字256號解釋已正確揭示裁判確定後之非常救濟途徑亦有迴避制度之適用該號解釋雖針對民事訴訟制度之再審但其承繼釋字第178號解釋之論理原則同樣針對法官迴避制度之整體法規範體系做出討論基於舉輕明重之法理與法令解釋一貫性之目的於保障密度更高之刑事訴訟程序自應本於上開兩號解釋為相同論理脈絡之解釋方式而有予以補充之必要陸爰提出陳述意見書如上謹請貴法庭鑒察此致憲法法庭公鑒附件名稱及件數均為影本附表一李德榮案歷次二審承審法官整理表乙份附表二李德榮案歷次三審承審法官整理表乙份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第s頁共6頁聲請代理6頁共6頁","doc_att_category":1}],"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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