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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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7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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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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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會台字第13770號
受理日期
2017-12-28
聲請人
黃春棋
案由
為擄人勒贖案件,認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中華民國80年8月16日核定修正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就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之第三審法官,排除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迴避原則之適用,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公平法院原則,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黃春棋106.12.04釋憲聲請書_OCR
黃春棋107.03.27釋憲聲請書_OCR
黃春棋107.04.26釋憲聲請補充理由書_OCR
黃春棋107.04.30釋憲聲請更正狀_OCR
黃春棋109.01.30釋憲聲請書_OCR
黃春棋109.01.30釋憲聲請補充理由書_OCR
黃春棋110.12.30釋憲聲請書_OCR
黃春棋1111017陳述意見狀_OCR
黃春棋1111121法規範憲法審查補充陳述意見書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會台字第13254號(劉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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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上一魏故H片A.展菸鎏漆扎礅H浓的说免A____公妙I丨十41丨衣H-漆荩务浓良上都务屢才見征舛X每fif岑良黾大線利fc祿碲毅农子利東絝泰為樣身if夂属私上达定f媳冰氣仑1公獻1fA-瓜氣欲考龜A汰疙讓象上撼枣琅觅jojml很嫲务派爆瓒考學入後i铸秦氣歡.氟您本吸ft土iii黔獐.务iM春心承畝於骚iL篆私之涑夂嗜鎔逸良绝象東夂-參床趙趋後利木得我权仞點丨V穴r教私的紙東.泳丨久私恣洳f逸以州外水方得峨.A彖4鞀秦臻对骀篆椅4承良丨IL也个钤為截奢一讼奶4命汍艮右-毽奢咨奪二糸您电含掩终铅人表束也吵來炎参私的制赛爐齒内汰展矛泰旅队硪砼琅1m如麇迻命坎蠡則涿I鉍f爽毒方眩履氣為鼻___分筘罄利九mWAm纠a瓣怂徵夂暫涞錶乂Afl於n專鷗獨支的n洚粑H袱使r夂々fm么换碱斤构tA紙振i养述.镣象臾系於來貳时1选跑孓H介泰养妆柯.-灼务也秦為釭Mi漆墘啟斤鲁勒f寨息餐浓食氧彳垮所艮.务外编炙糸色柯名彖价枳綠级电.如6灰11VTBAI合凰技邊艮紅1f奪十卜又皮散I泰豳邀.M巍氧來竹尧lmc砩椅丨b故齡畴約徽漆奶i派抑乘A漆跌蟲幕射.冬M戈试沴m錄nI知A坠热爲的克趴火义惠iiH於贫硌供默薇夂铯各绛MM7认逢多燕Aik減撒綣么蹲如氮H竹義ZiM玲敦U胁一威2_对辱灸磨基I兹H熟杉负漆胤.祿.众it暴私鞭又ilL.褒欢秀MHA見莖ll浓务务炎趴於il疚氧瞰婀來上负浓務Aj拎和承琢激千贫琅f.作於成H2UtDUH作玖.f.私务I今巷展戚t艮弟A.dIX.2洚f良暴爆炙汰釭為务绝11為良地騎臥魂1众象乐柊筹择h.K辗啟公it本私沾銘.反倉堍良ifv漆f丄矜為泰jm这沴官旖laf牌飨机良料_赛的诙及表苳口__________________-私中4琅f錄f.艰又沐铎箨今AM把唞知软銘氐杷合緣揀A輯耆私t利沭摔寨胰銮沭.漆欲泠铪众么板遠_f斤UMiJjyt隸.么々羞彖式杈4念汰言1猗抒罢舞佑私U的夂彳璿紈逢塵處麥勒f太翁铙_______u倘类遠sm思公立參私绝糾求炙..紙癟含褒的童na着玫H袼外觫仆乂众主教私骀利承跨像玫f需MJ退汶窨袭扃ffi漆轉敢存D廣鼷泫勝展序包尨e外浪於齐嫦汰.___________________a._达嚷斜较夺色n柯廣.灰锻屬mIj系來嘴旁入..知条盘暴舍_皂鼷之參A謹撟If______Wf极識臭墩的徕钟夂丨热鰱錄入Ic後嗜各漆喑琢尺麩識奢_磚_沿努.n肩歡座mk__施老沒魚A把瘆射良q认_堍m你炎电於婊光Hw个族鱗象货m.mn々犧見谈絮狢番嘁遂出t疼rH...._0009818姊鼻热公疼公妁.Ih表m珀襄x众彳馨別蝮ik贈合敏k桊.良奮义-色参徧义令牙漆氡產粗廣旅4他疼公約涛丄土I承义旅竺毯象v典灰暖上i4银和象功这_fii4SJ上il釔噹IMif表為ft_@浓t己极青文减-祕t戾M雒搔磬獻彳立袭A雜ii竹i瘦义忒脅肩1欲據合遵奇獻羞义ALBMMMjK.f泉m減歟光娘救麗n為暴巧系M左泰t朽藏鐵由上龈祕hm3KMfn謹M務夂己外浼仓公执众妁康娥仓mA漆糠泰氧I釤於众矛漆炙夂JiMA_象众約众碎f利壤九暴漆轨_錄論_________.__滅上稍Ui-H褒I二利上琅轉與I寒代IiifL.3.-ii睿紙從仡參三人il庋獻蒗U篇為各在备成的職良聲檢雨派铢命衣氣球I蘇氣義公斤上恭剎敗-ft1__鉼錄漆典為t囌对仗树翁樣xi香6秦_終-人也无惫nmi-i-xiirxS-.kffhwMt务价成设.佟魚利汍tf戍色取扁琅度肩_士狄教fj成旅.九艮考夂_..I黏京BH4終众彳违_0009619私X外级廣盖沴11你才A瑗.竟.淬I砵厥公狹众趵11十I笋丨承拎入真m在後上4務从队盖良全玖全約4本赛1承r象夂洛务剩香支命樣j上敎啄铁上韵步待磙戈於局粑夾a11後叭上則茅斜淼漆f上1瘦ii邋.更mi參廖fj太孤朽參私念表备味痕汰智f务录嵛成教Qtf卷料上婧衲釣鬼播妥穿丨8狹鲚轉M教n分u蓼念秦鼕識入条良昶衿__ns欲缺赫名7爸6外跌众灼家螨洽風入樣t務泰良釤於众矛琅思太盎瓜泰f.紙t鲚錄又遂鍚銶Akt釣來拂入犄f象街一驚表对徙丨nj缓务此碟鐾誠械鱗f碱缺银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炙主撼黎蓼誠占旅誠鉋荩裝汰PC狄3沌咬A湫检毛锋U斤敦辦砷1每J汍咬們身氣总上争寒is_0009620袱饵L.銶聲咐狼缺播iM袱柳扣务务浓咬8认度念上卑Ih丨號利剎戎勒步乙I麻饮扣备真忒氡扑身灰念Jt年fH0狹柯利武勒b确I被身r务条冰皂n彳良会占安n狹利到沭黏1砘参為采fU1外灰会上杳fwf欲对朽來勒杳v.丨撕吃lil备汰祗8S為在上牟寒1iiWMS_i嘁-H孽叙啟久U叙欲農到著m愈A編3st-y灸41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械件1錄泉缘适唁差逢.心达臾珠1热t二邊_.1紙夂表A此i规啟漱4線叙段象签爸散礆燊对訴忿淡龜欲雜if科价i良舢1伤.附如1勝妙派农蟓麁把S轿轮m嗬蹲巯嬙著kHf私4勒I为版丨说待n展娘列衫忒家疼意衣許的鮮焚賴私編銪级发丨上叙j聲取的多达遇.斗HjrgM々wio成埤氣工叙滅洛.1杯贸汛刮I訢恭沽C上I1一Au散I鄉饵屮辦軋入AiklJiilJLljg基541U上嚷0009621概钟jrmj斗螨4级夂t沭決i釀發苟琅狹踩竭mi洙則鉍务乙收__________________对於沾w认ju_含级婊靖队私t患Ml_i丨咪殳散.會褒式褒iu々地1豸政対為象反勒金匕伤________砜m成卑穴涑嘧犄璀f件_______良激I民H已赛府灣会北也frr-ii-f.i-fiS00096繼.M_","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387895,"doc_id":309955,"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黃春棋107.03.27釋憲聲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c2c8766f-2132-4b4b-b596-afbf7ec138e6.pdf","doc_att_content_real":"黃春棋107.03.27釋憲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聲請人1070327聲請狀聲請釋憲書狀聲請人黃春棋男身分證統一編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代理人王寶蒞律師臺洋法律事務所022388-9277臺北市萬華區開封街2段57號6樓陳亭熹律師同上為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條第1項之規2i定聲請解釋憲法事34壹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455號刑事判決附件1實質援用之釋字第178號解釋意旨附件26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判例意旨下稱系爭違憲判例附件73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g點下稱系爭違憲要點附件4第2點排除第三審法官參與前9次發回更審裁判亦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之規定予以迴避違反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訴訟基本權與公平法院原則從而釋字第178號解釋意旨應予補充解釋系爭違憲判例應宣告違憲不予援用系爭違憲要點第2點應宣告違憲不再適用貳疑義之性質與經過一本件原因案件係聲請人即黃春棋涉嫌擄人勒索等之犯罪事實前經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45號刑事判決後經最高法院以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終局確定第I頁聲請人t070327聲請狀二惟觀諸聲請人之歷審判決第三審程序有合議庭法官重複而未自行迴避之情形1按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上開條文旨在避免法院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因而列舉是項情形推事應自行迴避以擔保法院之無私公正且據同法第379條第2款規定違反迴避規定之判決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惟據鈞院大法官釋字第178號解釋文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所稱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係指同一推事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而言以及系爭違憲判例意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所謂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應自行迴避者係指其對於當事人所聲明不服之裁判曾經參與按其性質不得再就此項不服案件執行裁判職務而言至推事曾參與第二審之裁判經上級審發回更審後再行參與其前後所參與者均為第二審之裁判與曾參與當事人所不服之第一審裁判而再參與其不服之第二審裁判者不同自不在應自行迴避之列將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所規定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之意涵限制為同一推事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聲請人謹列出最高法院歷來審理聲請人案件之案號及對應之合議庭成員如次186年度台上字第361號謝家鹤羅一宇吳昭瑩花滿堂陳世淙286年度台上字第4832號謝家鹤羅一宇吳昭瑩花滿堂陳世淙387年度台上字第156號謝家鹤羅一宇花滿堂陳世淙劉介民487年度台上字第2540號謝家鶴花滿堂P東世淙劉介民林增福588年度台上字第3896號黃劍青劉敬一林增福邵燕玲張清埤6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黃劍青劉敬一林增福揚商江邵燕玲793年度台非字第122號陳錫奎洪清江李伯道花滿堂陳世淙聲請人070327聲請狀三經查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於其判決理由中固未針對有無適用釋字第178號解釋文系爭違憲判例及系爭達憲要點第2點表示見解然有無應予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乃刑事法院職權調查事項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合議庭成員紀俊乾法官黃正興法官劉介民法官陳東誥法官吳昭瑩法官曾為本案前審之合議庭成員仍繼續擔任合議庭組成之庭員而未依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自行迴避準此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7333號刑事判決縱未於理由中交代適用釋字第178號解釋文系爭違憲判例與系爭違憲要點第2點實質上仍產生適用之效果是聲請人自得以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7333號為確定終局判決並就該等判決所適用系爭違憲判例及系爭違憲要點第2點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條第1項之規定作為鈞院違憲審查之對象並就釋字第178號解釋文聲請予以補充解釋涉及之憲法條文一憲法第7條平等權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前段一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所規定之公平法院原則第6條第1項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國際法之權利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一迴避制度係憲法所保障人民訴訟權以及人身自由正當法律程序之内涵聲諳人1070327聲請狀一按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憲法第16條就人民訴訟權之保障定有明文復按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此有鈞院釋字第654號解釋理由書可參是可徵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内涵在於透過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賦予刑事被告公平審判之保障再按鈞院第178號解釋理由書按刑事訴訟法為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之程序法以發現實體真實俾刑罰權得以正確行使為目的為求裁判之允當因有特殊原因足致推事執行職務有難期公平之虞時特設迴避之規定又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前段一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明揭公平法院原則而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之規定乃因推事曾參與前審裁判復又參與同案之裁判難期法官能予公平審判蘊含實踐上開大法官解釋暨國際公約應保障被告受公平審判之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之誡命二按憲法第8條揭橥憲法上人身自由之正當法律程序鈞院釋字第639號解釋理由書指出人身自由為重要之基本人權應受充分之保護對人身自由之剝奪或限制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鈞院釋字第384號第436號第567號解釋參照闡明鈞院一貫立場且釋字第639號解釋理由書亦謂惟相關程序規範是否正當合理除考量憲法有無第4頁聲請人1070327聲請狀I特別規定及所涉基本權之種類外尚須視案件涉及之事物領2域侵害基本權之強度與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有無替代程序及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判斷而為個案4認定於闡述原理後該號解釋隨即說明羈押規定之合憲5前提在於已提供係由審理受羈押被告之合議庭以外之另一6合議庭審理之救濟機會方無違正當法律程序此處提出7所謂另一合議庭之概念者明白表示訴訟程序之救濟手8段若井由不同法官予以審理即無從合於正當法律程序可9徵人身自由上正當法律程序之標準在於提供刑事被告有不同10且獨立法官審理之程序而成為迴避制度之立論基礎11三且據鈞院釋字第256號解釋對於再審程序似採取學說上拘12束說之見解釋字第256號解釋理由書謂憲法第16條13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14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益現行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關於15法官應自行迴避之規定即在當事人就法官曾參與之裁判聲J6明不服時使該法官於其救濟程序不得再執行職務以保17持法官客觀超然之立場而維審級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因18此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更審前之裁判者9固應自行迴避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參與20該確定終局裁判之法官依同一理由於再審程序亦應自21行迴避換言之若依照釋字第256號解釋明確揭示民事訴訟再審仍有因參與前審而迴避之問題則本件原因案件之2223情形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基於其已於前次24審判表示過量刑之見解則依照釋字第256號解釋亦應迴25避或有謂釋字第256號解釋僅適用於民事案件然查依第5頁聲請人1070327牮請狀前揭釋字第256號解釋理由書之意旨迴避規則源自於憲法第16條訴訟基本權訴訟之目的在於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之權利由訴訟權所衍生出之公平審判權要得以實現必先有公平法院之形成為前提而公平法院最基本的要素即在法院必須由客觀無偏見之審判者組成此係由憲法位階之訴訟基本權所推導之原則不應區別民事或刑事案件而有所不同是以系爭違憲要點第2點有違法定法官原則釋字第256號解釋及憲法第7條平等權憲法第16條訴訟基本權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4條第1項規定四實則法官自行迴避的規範目的在於公平審判而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前審之解釋應以是否能維持公平審判為依歸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7333號刑事判決實質適用釋字第178號解釋文系爭違憲判例及系爭違憲要點第2點之結果將使刑事被告於同一審判程序中可能先後受到一法院同一合議庭審理此不僅顯然限縮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之規定更導致刑事被告無法信賴法院能夠公平審判詳後述鑒於刑事訴訟程序可能剝奪人民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權是系爭違憲要點第2點釋字178號解釋文及系爭違憲判例顯已對憲法第16條訴訟權第8條人身自由正當法律程序以及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應有之嚴謹訴訟程序造成限制公平審判制度的核心在於賦予刑事被告足資信賴之程序一正當法律程序之意義復在於賦予刑事被告公平審判之保障已如前述參諸釋字第654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第6頁聲請人1070327聲請狀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I2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特別羅列應賦予刑事被告3選任令其信賴辯護人之機會在於凸顯正當法律程序之目的在A於提供刑事被告之信賴此種信賴即為公平審判保障之基礎5二釋字第178號解釋文系爭達憲判例及系爭違憲要點第2點之6適用將造成同一審級之同一合議庭繼續參與同一案件之審7理此際倘若是次審判之合議庭曾經於以往程序中無論8是下級審甚或曾被上級審撤銷更審前同一審級判決表達對被告之不利心證且此點又為該刑事訴訟被告所知則將如何期910待被告信賴是次訴訟程序而此種信賴感之剝奪將肇致公平11審判保障之基礎為之掏空使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流於12具文終將產生人民不信賴司法之惡果13三參考憲法第16條訴訟權所保障之公平法院之規範第三審14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再行參與者是否不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之前審範圍而不屬應自行迴避之列1516自應以一個合理第三人之角度觀察法院能否維持公正17之外觀為判斷標準18一憲法第16條保障公平法院之内涵在於程序正義91.公平法院究竟有何内涵聲請人主張公平法院之内涵20在程序正義prcxetwrajw幼ce的實踐現代民主法治國21家莫不以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賴作為施政重要方針而程序22正義的實踐則被認為是增進人民對司法信賴感之重要手段23美國關於程序正義之實證研究即發現不論個案之勝敗若司24法程序重視程序正義二造對於司法之信賴感均會大幅提25升反之若司法體系不重視程序正義則即令勝訴之一方第7頁聲請人1070327聲請狀I仍可能對司法體系產生質疑因為人民清楚地知道勝訴的結果2只是因為自己一時的幸運232.學者指出程序正義隱藏在一些過去比較不為人們所重視的4細節之中例如當事人對於程序進行有多少主導的權利法5官有付出哪些努力維持自身的公正性法官問案是否耐心懇6切法官是否關心當事人的權利法官對於當事人律師權的關7切程度如何法官是否言出必行是否毫無偏見3是以所謂8的程序正義一言以蔽之應是指裁判者是否竭盡所能地9維持自身的公平性與中立性103.蓋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不同實質正義的目的在於追求正確之結論正當的程序雖有可能增進結論的正確性但程1112序正義的目的毋寧更重視程序本身之獨立價值同時也更重視13程序本身帶給人民的觀感程序正義強調人民對司法的信賴14並不應該是預設立場司法必須積極地從人民的觀點斟酌程15序的各種細節以爭取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16二程序正義要求審判者應維持法院最基本的公正外觀171.憲法第16條訴訟基本權之目的既然在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之18權利則公平之定義自然不應脫離一般人民之合理想像19鈞院釋字第178號解釋亦是本此意旨而於理由書強調因20推事已在下級審法院參與裁判在上級審法院再行參與同一案21件之裁判當事人難免疑其具有成見而影響審級之利益222.事實上刑事訴訟法第17條其他各款也都表彰了此一概念23蓋系爭條文第1至7款為立法者所預設可能使法官無法公正行2SeeTomR.TylerWhyPeopleObeytheLaw2006.3Id.第8頁聲請人1070327聲請狀使職權的風險因素符合第1至7款任何一款的情形並不代表I2法官就絕對會有偏見然法律卻將這種情況視為法官無法正常行使職權而要求法官自行迴避換言之憲法與刑34事訴訟法所關切者並非法官本人是否確實形成偏見而是法5官是否有可能形成偏見是以其重點在於法院能否取信於人民而維持公平法院原則要求下的公正外觀又因刑事訴67訟法第17條無法一一列舉出所有可能影響法官公正性之因8素故於第8條第2款設定一概括規定只要足認其執行9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皆得聲請法官迴避此款規定更加彰顯10刑事訴訟法之迴避規則真正之精神在於確保審判者維持其公M正的外觀12三公正外觀應自合理第三人角度檢視131.參諸外國立法例亦皆認為迴避之度之設計應以確保審判者公正的外觀為中心以美國為例美國聯邦法典CwYet14如Cbcfe25仍多455问規定美國聯邦法官在任何程序15中之公正性可受到合理質疑時皆應自行迴避4美國聯邦法16言行為年熟CodeofConductforUnitedStatesJudgesCanon1718中更明定所謂可受到合理質疑包括但不限於法19官曾在系爭案件中擔任法官或曾經就系爭案件表達過意見52.從比較法的觀點英國上議院於西元20022021年通過新測試標準2如272乂357加办4依該標準22法官是否應自我迴避應從一個公平且受充分告知的觀察者角UnitedStatesCode28USC455a.5CodeofConductforUnitedStatesJudgesCanon3C1e.議1附件6第9頁聲請人1070327聲請狀I度經過考量事實後認為該法庭確實有可能具有偏見6而2澳洲最高法按jQtheHighCourtofAustralia在Johnsonv.3Jozraw案中表示法官的自我迴避應以一個虛構的合理第4三人角度來判斷該合理第三人不應是法律專業人士但是仍應對相關的法律有所了解該第三人不應過度懈怠也不應過6度敏感並且了解法律的顧慮法律對法官的限制以及法官專業上的壓力7加拿大法院則認為合理可分為兩個層次判斷者本身合理以及判斷過程的合理所謂判斷者本身合理係指89判斷者必須了解到所有的司法決定都有相當程度的主觀成10分主事者的生活經驗必然會影響決策8所謂的合理有地域11性的概念他必須是一個社群的成員並且了解這個社群的歷12史與思想91011至於所謂判斷過程的合理則是指判斷者必須對爭13議的事實有充分的了解1Q南非憲法法院則是指摘關鍵在14於一個合理客觀受告知的人是否認為法官在本案中無法公15正行使職權11由以上外國法例之判斷可知法官在個案中16是否存有偏見之風險而應迴避若自公平法院也就17是程序正義的實踐進行論述此判準有兩項要素第一18觀察的角度不應流於司法院本位而應從合理第三人角度6R.MatthewPearsonDuckDuckRecuseForeignCommonLawGuidanceImprovingRecusalofSupremeCourtJustices62WashLeeL.Rev.179918192005.citingPorterv.Magill20022AC.357494RL.讀紀m件丁7Id.at1823.citingJohnsonv.Johnson2000201C.L.R.488508-09.8Id.at1816-17.citingCommforJusticeLiberty19781SC.R.at395deGrandpreJdissenting.9Id.at1817.citingR.D.S.19973S.C.R.at507-08LfHeureux-DubeMcLachlinJJ.concurring10Id.at1817.citingCommforJusticeLiberty19781S.C.R.at394deGrandpreJ.dissenting11Id.at1826.citingSARFU19997BCLR725CC1999SACLRLEXIS18at78-79.第i頁聲請人070327聲請狀檢視之第二不以法官確實受到前審之成見影響為必要只要風險存在即為足夠故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之前審也應該以相同標準進行詮釋重點不在審級說或拘束說之異同也不是法官本身是否有可能不受前審影響更非法律人對於程序之強行割裂法官應否迴避之判斷基準應該是一般人能否合理期待法院在系爭案件的法律或事實判斷上依然維持公正之外觀四憲法第16條保障公平法院之内涵在於程序正義一公平法院究竟有何内涵聲請人主張公平法院之内涵在程序正義如ce的實踐現代民主法治國家莫不以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賴作為施政重要方針而程序正義的實踐則被認為是增進人民對司法信賴感之重要手段美國關於程序正義之實證研究即發現不論個案之勝敗若司法程序重視程序正義二造對於司法之信賴感均會大幅提升反之若司法體系不重視程序正義則即令勝訴之一方仍可能對司法體系產生質疑因為人民清楚地知道勝訴的結果只是因為自己一時的幸運12二學者指出程序正義隱藏在一些過去比較不為人們所重視的細節之中例如當事人對於程序進行有多少主導的權利法官有付出哪些努力維持自身的公正性法官問案是否耐心懇切法官是否關心當事人的權利法官對於當事人律師權的關切程度如何法官是否言出必行是否毫無偏見13是以所謂的12SeeTomR.TylerWhyPeopleObeytheLaw2006.聲請人1070327聲請狀程序正義一言以蔽之應是指裁判者是否竭盡所能地維2持自身的公平性與中立性三蓋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不同實質正義的目的在於追求3正確之結論正當的程序雖有可能增進結論的正確性但程序正4義的目的毋寧更重視程序本身之獨立價值同時也更重視程序本身帶給人民的觀感程序正義強調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並不應67該是預設立場司法必須積極地從人民的觀點斟酌程序的各8種細節以爭取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9四程序正義要求審判者應維持法院最基本的公正外觀101.憲法第16條訴訟基本權之目的既然在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之11權利則公平之定義自然不應脫離一般人民之合理想像鈞12院釋字第178號解釋亦是本此意旨而於理由書強調因推事已在下級審法院參與裁判在上級審法院再行參與同一案件之1314裁判當事人難免疑其具有成見而影響審級之利益152.事實上刑事訴訟法第17條其他各款也都表彰了此一概念蓋16系爭條文第1至7款為立法者所預設可能使法官無法公正行使17職權的風險因素符合第1至7款任何一款的情形並不代表法18官就絕對會有偏見然法律卻將這種情況視為法官無法正常行使職權而要求法官自行迴避換言之憲法與刑事1920訴訟法所關切者並非法官本人是否確實形成偏見而是法官21是否有可能形成偏見是以其重點在於法院能否取信於22人民而維持公平法院原則要求下的公正外觀又因刑事訴訟23法第17條無法一一列舉出所有可能影響法官公正性之因素故24於第18條第2款設定一概括規定只要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第12頁聲請人1070327聲請狀頗之虞者皆得聲請法官迴避此款規定更加彰顯刑事訴訟法之迴避規則真正之精神在於確保審判者維持其公正的外觀五公正外觀應自合理第三人角度檢視1.參諸外國立法例亦皆認為迴避之度之設計應以確保審判者公正的外觀為中心以美國為例美國聯邦法典Z如如Co办別7从歹55问規定美國聯邦法官在任何程序中之公正性可受到合理質疑時皆應自行迴避14美國聯邦法官行為準熟CodeofConductforUnitedStatesJudgesCanon3C1e々更明定所謂可受到合理質疑包括但不限於法官曾在系爭案件中擔任法官或曾經就系爭案件表達過意見152從比較法的觀點英國上議院iow從oZor办於西元2002年通過新測試標準2如22AC.357如卯依該標準法官是否應自我迴避應從一個公平且受充分告知的觀察者角度經過考量事實後認為該法庭確實有可能具有偏見16而澳洲最高法院theHighCourtofAustralia衣Johnsonv.Johnson案中表示法官的自我迴避應以一個虚構的合理第三人角度來判斷該合理第三人不應是法律專業人士但是仍應對相關的法律有所了解該第三人不應過度懈怠也不應過度敏感並且了解法律的顧慮法律對法官的限制以及法官專業上的壓力17加拿大法院則認為合理可分為兩個層次判斷者本身合理以及判斷過程的合理所謂判斷者本身合理係指判斷者必須14UnitedStatesCode28USC455a.讀艮附件5I15CodeofConductforUnitedStatesJudgesCanon3C1e.讀先树件616R.MatthewPearsonDuckDuckRecuseForeignCommonLawGuidanceImprovingRecusalofSupremeCourtJustices62Wash.LeeL.Rev.179918192005.citingPorterv.Magill20022A.C.357494H丄..I17Id.at1823.citingJohnsonv.Johnson2000201C.L.R.488508-09.第13頁聲請人1070327聲請狀I了解到所有的司法決定都有相當程度的主觀成分主事者的生2活經驗必然會影響決策18所謂的合理有地域性的概念他必須是一個社群的成員並且了解這個社群的歷史與思想1920至於所34謂判斷過程的合理則是指判斷者必須對爭議的事實有充分的了5解2Q南非憲法法院則是指摘關鍵在於一個合理客觀受6告知的人是否認為法官在本案中無法公正行使職權21由以上7外國法例之判斷可知法官在個案中是否存有偏見之風險8而應迴避若自公平法院也就是程序正義的實踐進行9論述此判準有兩項要素第一觀察的角度不應流於司法院10本位而應從合理第三人角度檢視之第二不以法官確11實受到前審之成見影響為必要只要風險存在即為足夠故刑12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之前審也應該以相同標準進行詮釋13重點不在審級說或拘束說之異同也不是法官本身是14否有可能不受前審影響更非法律人對於程序之強行割裂法5官應否迴避之判斷基準應該是一般人能否合理期待法院在系爭16案件的法律或事實判斷上依然維持公正之外觀1718六自合理第三人之角度檢視已參與審判之法官於案件發回19更審後再次參與審理必然具有不可避免的偏見風險應20已不符合公正法院之外觀一隧道視野造成審判者的偏見18Id.at1816-17.citingCommforJusticeLiberty19781S.C.R.at395deGrandpreJdissenting.19Idiat1817.citingR.D.S.y19973S.C.R.at507-08LHeureux-DubeMcLachlinJJconcurring20Id.at1817.citingCommforJusticeLiberty19781S.C.Rat394deGrandpreJ.dissenting21Id.at1826citingSARFU19997BCLR725CC1999SACLRLEXIS18at78-79.第M頁聲請人1070327聲請狀1.關於前審法官再次參與審判所可能造成之偏見風險近年來美國冤獄成因的相關研究指出造成冤獄的其中一個重要要素在於法律專業者的隧道視野所謂的隧道視野現象指的是一旦作出事實認定後人們會傾向忽略所有嗣後出現與自己已為之事實認定相矛盾之證據以維持自己所作成決定之一致性這種心理情狀雖然是潛意識且無惡意的卻往往造成誤判的發生2.隧道視野就是心理學上之確認偏誤077加65這種認知錯誤的行為表現確認偏誤會使得人們在求證的過程中過度看重符合自己假設的證據而忽略其他資訊例如在一個經典實驗中研究人員在受試者面前擺上四張卡片這四張卡片上面分別寫著AB23實驗人員告訴受試者一項假設卡片正面若是英文字母的母音其背面必然搭配數字的偶數接著實驗人員詢問受試者若要驗證這樣的假設他會先翻開哪一張卡片實驗結果發現大多數受試者都選擇翻開上面寫著A或2的卡片然而翻開上面寫著B或3的卡片才是最正確的作法因為若B的背面是偶數或是3的背面是母音則該假設就會立刻被推翻大多數的受試者選擇A或2的卡片應證了大多數的人都是傾向選擇尋求假設的正面證據而忽略反面證據的重量223.確認偏誤除了對於資訊的接收可能造成影響以外也有可能對於人們的記憶產生影響在一個實驗中實驗人員對受試者說了一則故事故事的主角在過程中同時反映出各種不同的内向與外向人格特質受試者聽完故事兩天後實驗人員將受試者22Id.at310.第15頁聲請人1070327聲請狀I召回實驗人員對半數的受試者要求他們評估故事的主角是否2適合一份需要外向性格的工作另外一半的受試者則是被要求3評估該主角是否適合一份需要内向性格的工作實驗結果顯4示當受試者被要求評估故事主角是否適合外向工作時受試5者回想起故事中較多的顯示外向個性例子反之當受試者被6要求評估故事主角是否適合内向工作時受試者回想起故事中7較多的顯示内向個性例子23這項實驗代表人們在擷取儲存在腦8中的記憶時同樣會受到確鉍偏誤的影響而選擇性地擷9取確認性記憶104.確認偏誤不只會影響資訊的接收擷取還可能影響到資訊價11值的輕重許多心理學研究顯示人們在已有既定印象的情況12下無法合理判斷證據的價值也就是說我們會傾向過度看13重與自身成見相符的資訊而過度貶低與自身成見相矛盾的資14訊24需要強調的是受隧道視野影響之原因不在於審判者為15壞人而乃是因為其與吾等同樣均是人因而有其偈16限性舆無期待可能性受過專業訓練之法官亦不例外此乃人17在進行決策時所不可避免的問題為實踐憲法對於人民訴訟權之保障法律程序之制定應儘量降低司法決策過程中所可能產1819生之類似風險而刑事訴訟法中的迴避規定正可作為降低產生20隧道視野風險的有效方法21七曾參與前審之法官再次參與審判已不符合人民對於公平法院之22期待23Id.at311.24Id.at313.第16頁聲請人1070327聲請狀I1.美國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在Cemwom1v.阶沢中即曾明確表2態主張曾參與前審的法官應在特別救濟程序中迴避在該案3中被告針對確定判決向聯邦地方法院提起救濟habeas4corpus而該聯邦法院的法官曾於任職州法院時就同一案件為裁判第三巡迴上訴法院認為此時該法官應該自行迴避56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該案中認為在法官可能已受到汙7染的情況下若法官不為迴避將會造成公眾對於司法之信心8無法彌補的傷害25該判決並強調儘管該名曾參與前審9裁判的法官是位有良知而勤奮的審判者在程序的進行中也未10懷有任何的惡意惟法官在該救濟程序是否確實顯露出偏頗並11非迴避的要件因為正義只有經由正義的外觀才能彰顯2612該名法官未自行迴避的不作為已使得司法程序的進行有了13不適當的外觀而使得公眾對於司法程序的信心有被侵蝕之14虞27152.美國北卡羅萊納州於西元2007年通過之北卡無罪調查委員會16程序法TheNorthCarolinaInnocenceInquiryRulesand17Procetwms中更明訂決定是否開啟再審程序之委員對於18系爭案件若曾有任何的涉入28即必須自行迴避開啟再審程19序後負責審理之三名法官中亦不可包含曾經實質涉入系爭案20件的審判者29顯見為保障人民訴訟權曾參與審理之法官21自應避免再參與該案件審理以確保公平法院之外觀25Clemmonsv.Wolfe377F.3d322325.1326Clemmons377F.3dat32827Clemmons377F.3dat328.28TheNorthCarolinaInnocenceInquiryRulesandProceduresart.6C讀t悅件A29TheNorthCarolinaInnocenceInquiryRulesandProceduresart7A.第17頁聲請人070327聲諳狀二本案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再行參本案裁判I2已違憲法第7條平等權以及憲法第16條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對於人民訴訟基本權之保障4三不予迴避制度之目的正當性檢驗51.目的不明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雖非不得限制但須具有正當目的手段與目的間須合乎比例原則始符合憲法第二67十三條之意旨法官曾參與更審前裁判者與曾參與前審級8裁判者相同皆可能存在先入為主之偏見影響判決之公正9性系爭判決將聲請迴避範圍限縮於參與前審級裁判之法10官其作不同規範之目的為何實難明瞭目的不明罔論其11目的之正當性違反憲法第23條之意旨122.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事由非屬正當理由或有認為此限制之13目的在於避免第二審法院之法官多遭迴避員額不足以組成審14判庭之窘境然而此目的並非正當此窘境可歸責於國家15不應由被告承擔不利益姑不論此窘境於我國之現實上是否果真16會發生此窘境只可能發生於第三審法院屢屢發回更審之情17形而此情形必為第二審法院於認定事實有重大瑕疵可歸責18於國家此不利益不應由被告來承受是故避免法官員額不19足之目的並非正當203.非重大急迫之目的刑事審判結果事涉人身自由與人格權皆21為人民核心之基本權利故刑事審判之訴訟權保障密度應格外22提高應採取最嚴格的違憲審查密度從而限制訴訟權之目23的不能僅為達成一般的政府利益而須為追求重大急迫之公眾24利益避免法會員額不足僅係為司法行政方便考量雖能節省第18頁聲請人1070327聲請狀司法資源惟此僅為一般的經濟利益尚非重大急迫之公共利益是故此目的並不正當4.目的縱使於過去正當於今日也已不正當系爭違憲判例做成於民國29年是時法官員額極少與今日不可同日而語是故縱退萬步肯認此目的於過往時空之正當性於今日也已失其正當性況按釋字第178號解釋理由書已明揭至曾參與經第三審撤銷發回更審前裁判之推事在第三審復就同一案件參與裁判以往雖不認為具有該款迴避原因但為貫徹推事迴避制度之目的如無事實上困難該案件仍應改分其他推事辦理意旨為貫徹推事迴避制度之目的必須懷抱一個基本精神就是只要該法官曾經審理過系爭案件如無事實上困難應改分其他推事辦理以免當事人懷疑法官具有成見5.違反比例原則雖將前審限縮解釋為前審級有助於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窘境發生堪可達成上開目的惟上開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目的顯不具備正當性縱使適合目的達成亦具有違憲疑慮移轉管轄特別法官之指派跨轄區管轄等制度皆能達成目的又不侵害被告之訴訟權將前審限縮解釋為前審級並非於達成目的之前提下最小侵害人民訴訟權之手段不符比例原則中之必要性原則迴避制度影響審判之公平性於刑事審判中牵涉人身自由與人格權等核心基本權利另一方面系爭違憲判例將前審限縮解釋為前審級或下級審相較認定構成應予迴避事由而改以移轉管轄特別法官之指派跨轄區管轄等制度解決爭議二者比較而言系爭違憲判例至多僅能達成方便司法行政之一般政府利第19頁聲諳人j070327鼙請狀益卻犧牲人民訴訟權核心基本權利為代價換取司法行政之一般政府利益損益顯然失衡不符比例原則中之衡平性原則6.公政公約第M條所揭橥之公平審判權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具有國際法及國内法之拘束力而公平法院正是落實公平審判權的充分必要條件四立法院於98年3月31日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並於同年12月10日施行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内法之效力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其中所稱各級政府機關應該包括法院是以公政公約揭橥之公平審判權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此之一般性意見均具有國際法及國内法的拘束力五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規定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規範被告應受無偏頗之法院審理係為公平法院之規範依據再根據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號一般性意見附件14第19點指出第14條第1項關於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的規定是一項絕對的權利不得有任何例外第21點再指出無私的規定涉及兩方面第一法宫作判決不得受其個人傾向或偏見之影響不可對其審判的案件存有成見也不得為當事一方第20頁聲請人1070327聲請狀I的利益而損及另一當事方第二法院由合情理的人來看也必2須是無私的例如根據國内法規本應被取消的法官若參加審理而使審判深受影響通常不能被視為無私的審判3034六1985年11月29日聯合國大會決議之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準則31其中第2點明文司法機關應不偏不倚以事實6為根據並依法律規定來裁決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應有任何約7束也不應為任何直接間接不當影響慫恿壓力威脅或8干涉所左右不論其來自何方或出於何種理由2006年7月927曰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41次全體會議通過加強司法行為基本原則32鼓勵締約國採納班加羅司法行為原則1011TheBangalorePrinciplesofJudicialConduct來制定司法機12關成員職業和道德行為的規則以之對前述關於司法機關獨13立的基本準則予以進一步發展及補充根據班加羅司法行14為原則準則2公正無私一項即舉其原則為在正當執15行司法職務時公正無私極之重要該項準則不僅適用於判決16本身亦適用於達致有關判決之司法程序於此項原則下17對法官作出以下要求法官執行司法職務時不得偏私亦不18可存有偏見或成見法官應確保其法庭内外的行為能維持及增進公眾法律專業及訴訟人對法官及司法機關公正無私的信19心在合理範圍内法官之行為應盡量避免讓法官得退出案件2030所謂無私似如即無偏頗311985年8月26日至9月6日在米蘭舉行的第7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此一基本準則經同年1月29日聯合國大會第4032號決議及同年12月13日第40146號決議核可32決議原文參照聯合國網站z印.7www.wcic.or妙corruptionJudicial_res_c.pdf第21頁聲請人1070327聲請狀聆訊或判案的情況發生在法官負責審理或將會負責審理之法律程序中如他明知評語在他合理預期中將會影響判決結果或損害法律程序的公正性法官不得作出有關評語在公開或其他場合法官亦不得作出對任何人的公平審訊或論據造成影響之評語倘若法官不能作出公正無私的判決或根據合理的旁觀者的看法法官將不能作出公正無私的判決時該法官需自行退出審理有關法律程序有關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a法官對程序的任何一方有具體偏見或成見或法官本人知悉與程序有關之受爭議證據事實b法官曾任爭論事項的律師或關鍵證人或c法官或法官家人對爭論事項的結果具有經濟利益惟若沒有其他審判庭可以接辦案件或由於情況緊急如不接辦案件將會發生嚴重司法不公情況法官將毋須退出審理案件四參照公政公約第14條所揭橥之公平審判權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由無偏頗之公平法院進行審理應係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之核心規範如再參照上述班加羅司法行為原則2.5之内容可知曾參與前審並為判決之法官已有先前之定見而與一般未曾參與案件而可維持客觀中立無偏頗進行審理之法官有間依據合理旁觀者之角度已難期待該法官無所偏頗地進行審判為保司法公信本應自行迴避由上開規範意見内容可見系爭判例容認已參與前審之法官於更審程序再為審理已不符合公政公約與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於公平法院之要求而侵害人民受公政公約公平審判權之保障伍結論綜上所述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從客觀理性第三人之角度觀察已足生高度偏見風險而對法官能否為公平第22頁聲請人1070327聲請狀I審判產生存疑刑事訴訟法作為國家行使刑罰權之基本自應對此2一人性之盲點以及在盲點之下產生之程序與實質不義有所認識及3防免本件確定終局判決實質援用系爭違憲判例與最高法院第二次4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已嚴重侵蝕5公平法院之外觀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權憲法第16條與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對於人民訴訟基本權之保障亦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67第1項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國家義務而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所實8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所謂參與前審之裁判應包含最高法院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之情形鈞院釋字第178號910解釋亦有補充之必要另與本案聲請人高度相同即主張釋字第17811解釋意旨已不符合公政公約之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於公平法院12之要求應予補充解釋之陳錫欽為強制性交殺人案件鄭性澤為殺人等案件等業經鈞院排入待審案件一覽表益證本件確有聲請解134釋暨補充解釋案之必要15陸爰提呈釋憲聲請書如上謹請鈞院鑒核1617此致18司法院公鑒1920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2122委任狀乙件2324附件1最高法院88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45號判決影本乙份25附件2釋字第178號解釋文影本乙份第23頁聲請人1070327聲請狀附件3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判例影本乙份2附件4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3影本乙份AWi件5UnitedStatesCode28USC455a.5Wi存6CodeofConductforUnitedStatesJudges.6悅件7R.MatthewPearsonDuckDuckRecuseForeignCommonLaw7GuidanceImprovingRecusalofSupremeCourtJustices62Wash.8LeeL.Rev.17992005.9附件名KeithA.FindleyMichaelS.ScottTheMultipleDimensionsof10TunnelVisioninCriminalCases2006WlS.L.REV.2912006.11附件9吳俊龍刑事司法實踐者共同的願景與挑戰-論錯誤定罪之救濟12與預防司法週刊第1582期201213附件10CZemmonsv.JVofe377322.1411TheNorthCarolinaInnocenceInquiryRulesandProcedures.15附件12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號意見書影本乙份16附件131985年聯合國大會決議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準則影17本乙份18附件142006年7月27曰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41次全體會議決19議及班加羅司法行為原則影本乙份20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曰第24頁","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387896,"doc_id":309955,"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黃春棋107.04.26釋憲聲請補充理由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86571441-69c9-4e8a-8e92-adcbe54966e2.pdf","doc_att_content_real":"黃春棋107.04.26釋憲聲請補充理由書_OCR.pdf","doc_att_sort":2,"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_公滑養北看守戒吳1-瓦丨抆狀MI..-.i狀人科貝T11接i談蓋夂鼕祯言.篆誠人..4奉欲.1__K务諉狭HM4iMktH.ikMkJLkMAm1a0rRj41啄择士爹认m叫太嫵ff誠4价.鱗聲轉丨x仓汰li队紙謂鈉咬4隊装蝌散豸裱入私碲铖入弒練为暮也铷务1成束mim______i处纸妁f利沭尤M.識靠漆i个冰M取d.彳秀良殄8.8A丨仏姝炎备主x表备漆瘦二甙袭0.t.ivum利奢上额裏侍舍霁t徙皂點1_黠洗_1.IAMi銹私IIHA麵it卷列又Idi漆拽终处额.述f丨Ha狀遥声來約之Ai名.if.漆体邊人m樣l夕尤遠皮4邱.於呔uta良夷m欹U袞聲諫辦轉焚秭___A蝣銹在1i己水f_鉤成趟參真誚f巧入锜餐寒徒七kXAM-MnAilHAA.於w价从现队鉻4褒衣换jf丨msmAMMkk么象紙义羞敕蜻的摘来对休緣砹炙利求緣条备...........................高漆列沭勒之4级俜敗备狄II聲讀入象Lf誠家犄欠向.鈞虎i队笨MkftVAhi义仓本i机认艰i議入义雄表敏識鈞eu臺北看9叫成读I11敎_笱汰心公皇IfH隐D1身屮衿又","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387897,"doc_id":309955,"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黃春棋107.04.30釋憲聲請更正狀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97737895-70b9-4498-809a-5602bdc24290.pdf","doc_att_content_real":"黃春棋107.04.30釋憲聲請更正狀_OCR.pdf","doc_att_sort":3,"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聲請人1070430聲請更正狀聲請更正狀i聲請人黃春棋男身分證統一編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I代理人王寶蒞律師臺洋法律事務所022388-9277臺北市萬華區開封街2段57號6樓t丨為聲請更正事3聲請人前於107年3月29日曾續向大院聲請釋憲惟前開釋憲聲請4書狀經查有下列段落之判決文號或文字誤植謹更正如次1.第3頁第8行94年台上字第7333號應更正為89年度台上6字第2196號72.第3頁第11行同上3.第6頁第12行同上4.第23頁第24行最高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此致司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曰具狀人聲請人黃春棋代理人王寶蒞律師","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387898,"doc_id":309955,"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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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自己之緘默權如何等同於剝奪被告證人之詰問權尤其共同被告之所以為共同被告於遭控訴為共犯之情形乃因原告假設其與他共同被告共同經歷相同之事實其供述之真實或不真實可龜或不可靠對於其他共同被告遭定罪之風險經常高於其他種領之證人設使此種對被告有高度風險之證人得以逃避詰問程序被告即面臨因粗糙之證據調查及評價程序而入罪之風險是以系爭法律j予以剝奪被告對共同被告之證人詰問權實屬毫無必要亦已違背憲法第8條所保證之正當程序第16條對被告防禦權之保障以及第23條之自由權利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原則殆無疑義三本案原確定判決與原判決對被告徐自強黃舂棋與陳憶隆等人判決死刑並未踐行對質詰問權未達訴訟基本權之最低程度保障違反公平法院原則1.按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第6條第1項與第2項規定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问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j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昜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5约不牴觸之法律下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终局判決不得執行j復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第6號一般性意見稱委員會認為情節最重大之罪這個詞的意義必須嚴格規定它意味著死刑應當是十分特殊的措施由第6條的規定來看死刑的判處只能按照犯罪時有效並且不違反本公約規定的法律行之公約規定的程度保證必須遵守包括有權由一個獨立的法院進行公正的審判無罪推定原則對被告的最低程度之保障和由上級法院審核的權利這些是尋求赦免或減刑等特定權利以外的權利j同委員會第32號一般性意見第59點稱在審判最終處以死刑的案件中嚴格遵守公正審判的保障特別重要審判未遵守公約第14條而最终判以死刑構成違法剝奪生命權公約第6條j同公約第14條第1項規定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同公約第14條第3項第5款規定得親自或間接詰問它造證人並得聲請法院傳喚其證在與他造證人同等條件下出庭作證第32號一般住意見第39點稱第14條第3項第5款保障被告得親S或間接詰問他造證人並得聲請法院傳喚其證人在與他造證人同等條件下出匯作證對於崔保被告及其辯護人進行有效答辯並因此保障被告擁有同樣法律權利促使證出庭和像檢方一樣詰問任何證人作為權利平等原則適用的這-保障很重要F略j是則對於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之被告國家並不得剝奪生命其相關偵審程序必須切實保證遵守包括審判獨立的法院以無罪推定原則進行公正的審判並保障審級制度之權利且被判處死刑判決之被吿必須能親自或間接詰問他造證人法院並應傳喚證人在與他造證人同等條件下出庭作證等最低限度之保障否則司法機關不宜判決被告死刑國家行政機關更不得據以執行死刑2.復查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即指出本案原確定判決所依據之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2423號及46年台上字419號判例所稱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實認定之證據乙節對其他共同被告案件之審判而言未使該典同被告立於證人之地位而為陳述逕以其依共同被告身分所為陳述採為不利於其他共同被告之證據乃否定共同被告於其他共同被告案件之證人適格排除人證之法定調查程序與當時有效施行中之中華民國24年1月1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規定牴觸並已不當剝奪其他共同被告對該實具證人適格之共同被告詰問之權利核與首開憲法意旨不符該二判例及其他杻冋意指判例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故本件原確定判決確有違反對質詰問權之訴訟最低標準應無疑義復按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禁止酷刑與某他反殘酷非人道與壓迫人性待遇的調查官ManfredNowak教授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評註U.N.CovenantonCivilandPoliticalRightsCCRPCommentary乙書中認為基於公平審判及訴訟手段平等之要求國家必須給7被告和檢察官b同孝降件下傳喚及獲得證人出庭並予訊問之權利因此若未能使被告與檢察官同等條件下傳喚及獲得證人出庭並予訊問之權利攒逍違反公K攀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第5款之最低度要求泰案尿確定判決及睽判決依拽r系爭法律j之規定明顯剖專神告對於其丨也共同被告上對質詰問權未能使被告织檢察n同等條丨牛下傳喚及獲得證出庭並予訊問之權利顯與t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约公平法院原則最低度要求未盡相符四综上所述按刑事訴訟為貫徹國家具體刑罰權之法定程序其g的7M糸於刑事事件中雄於維護公共福祉與保障基本人權之頃則下適正適用刑事法争且正確而迅速之實現以解明事實之處相亦灯刑事程序在不逾越公共福祉與基本人權下解明事件二巢ft適正FL迅速實現刑罰權為同的故不容許以不擇手段下問跫非及下計代價的方法來發現灰實是以本件r系爭法雖已於92年修正删除及釋字第582號亦指出本菜明顯剝奪被告對於其他共同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本案共同被告徐自強即因582號解釋而獲得重恭並獲判無罪確定然其重審之審理過程由共犯争搜不斷變更而與原確定判求相互矛盾舉其要者如1印1月25日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匕字第15號判決参附件3認定徐自強黃春棋陳憶隆等人僅有共同擄人勒哦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黃銘泉屬於單獨殺人為共犯逾越故徐自強罪不致死而判處無期徒刑其他共犯卻未獲得救濟因此聲請人亦依據582號解釋請求救濟卻遭最高法院以聲請人並非該號解釋之聲請人而無適用該號解釋之餘地而駁回再審之訴參附件4亦即聲請人依然受系爭法律j遠憲侵害至今而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即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内容釋字第396號第574號解釋参照不得因身分之不同了以剝奪釋字第243號第266號第298號第323號第382號第430號枭462號解釋參照從而本件糸爭法律j並未在釋字第582號解釋宣告違憲之範圍内聲請人既受其害自可依法定程序向鈞院請求解釋以資救濟否則於最高法院駁回聲請人諝求救濟之情形下已使聲請人之救濟途徑用盡後依然受系爭法律j違憲侵害而無從救濟況且本案為死刑案件聲請人不僅訴訟基本權受違憲侵害生命亦將遭剝奪若為維持法安定性而以犧牲生命為代價艮f段司法之公正性何存五據上論結本案原判決即台灣高等法院88年度電上更五字栗145號與原確定判決即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實質援用系爭法律_即56年1月28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3款證人應命具結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三與本案有共犯或有藏匿犯人及湮滅證據偽證賦物各罪之關f系或嫌疑者j之規定明頭剝奪聲請人之對質詰問權自有遥葱n法之保障之正當法律裎序背離憲法訴訟權與自由權利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原則之保障並涉有違反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第6條生命權保障與第14條公平法院原則之虞已嚴重侵害锊請人之權益亦影響人民對於司法公正之確信為此僅懇請鈞法院准予解釋憲法並為該系爭法律規範違憲之宣告肆關係文件二名稱及件數附件1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t附件2台灣高等法院88牢度重上更五序第145號刑事判決影本乙V附件3台灣高等法院99牢度重上更七序第15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附件4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48號刑事裁定影本乙份僅呈司法院公鑒筇請人中華民國0气年月名0日8","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387899,"doc_id":309955,"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黃春棋109.01.30釋憲聲請補充理由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71d971ec-843a-4357-a448-a34d4d157462.pdf","doc_att_content_real":"黃春棋109.01.30釋憲聲請補充理由書_OCR.pdf","doc_att_sort":5,"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戒護科收狀戳收狀8期中華民國月r日尸時分t_._.敎區虎1科員ASrii泼殳終总恭泉会夂客loiU破利I到欢潑尺著撒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致名說味-施彼_......逢1也玫liU匕彳5也Hfe詻又玫01科___森夂料览讀尺鸹認1Mi组iaM立毯咸畝讣免丨民又艺a硌王々希太糾务热nU机蟓穿七成k人應介a玆也术_硌納义一先外欢々负m赘赉策肩衣妃篆名霞淑a艮瘦忒缓绻施级a娩备f1嬝俛良婊敗老下巍寿來腺勒鮝裉老麫衣臥狼杳之級s玆防瑰他撬氮述塞3後太玄葱泫艘絰泠寒比麻义然汷鯈xi舍成私外跌认水揀恨利文痕粘己览旅M然氪汍氣糸氟氡涤11尨勢义乳謓M然t琅上歿fetf隸X努產絮所烯xl扁裒I缺扮令.紈後赵妙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成I永M备像硌肩郯忿線破你人1省嗖谈I椒1蛰忒矮底ZhiH射粮茗4i糸k炫鉍灰网粮老上謾人蕊簡碰啟命々jmxMAiMMMM.域u於术邋去悄丰叙请上氰沌像此人lAMA喪役g绮3必j0S13嘁-給々命汔哽谈钇旃敫讀in邀泫獍趕仑mm妗糸饫敎潜xf九h銥忿遗冰加内落縛章彼豸snMM.amv貌1bi8波心以欲心81虢fwo欢节h义虢斛凝I哄i法舐餓漸IM於t桄i後埶M縫一MimiL法I袭义糸饫tiLtl黾t命AUfj怂狹痦息施xi踉展序反餌述J機义d敦亀玫係礤人1銪怂瑰文41赛違蔡冬鈥w玫祕M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為说鳕冬心h跋純然火氣艰粟.忒硌你硃人良之纺忿瑰瓠利i级H踱奶夂-MlslljtiIAMlMMM免溢冷外llfAitlhiJLt汰滹銓身所卷也i魏妁d如灸备琅沒xiWKukx.屮11欲射树m癌我臥稂著外豹於己JL洗處胗綠Jii也农扒很以dkf瓢交X證燶-爵鉍ifJ稂汔f收之笔料梆i略敢墩條肩故旋朽彳文_务1風Irm._硌I々而之的务M忿玫成療l突牴織i己外馇韌養炙处4MmitM珞之表R複逛鉍畝义级去1U泳蚨卷陳焱泳二tmiyusia争m块上畝缺i邑外浪I放胤久爲..___波讯A文表邑1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跳雨上豳鑌窨fm跋缺播你H3扣宅I备忒使太二利刎拖鎇____糾多紈忿成嫌後突凌反t泫1M彼穿W4闭麻di.碰別4蜇衣纵二糾奶反义杷现兑春Mm漀上防M想44方及衫t负絲I急孓各狄郴犮你H蚁棘J傀对务貉訟琅所吸窀2炙牌MMIA___________1乙於竹灰成主观卷冼己皋典彳涞趴夂Mt务砹料例像边改mia鳅水濟xl缺命汍f4i汍槐瞅所i认现轨i二名枚f级祕i袓趴狄來々Jh脒锹汰濟名味々纠M尧炊之泉到MMf劣外糸扒來勝欲纵狹缺餺无乳鍊人i糸认鑫聋汰棘d彼壤顧爐舐缺鱗尨务淡汰屯幻L左枒M琅嫌履盡反氟汔京乂4义氟mm來1by表mi硌义象其方讯後九蜻洗玦泳扳缺銶夂二糾M沟糸外n銶容破觖綹所姚i他热队树i胤外也含态价1法也n忠糾夂达言趴汍.破鉍锶4从i粑肫iA4i糾衲队琅择j容队f仓泫菸吨媿乜來m务美上热奴夂4焱1為含雾怃缺鏤後各缺罄坎编迻缺鱧认爽仓皂窗汔揀枝戽炎专俾n么牌1寒众餞含.以3破祕轉f盎这轧九ii忾御吼汍Ui叙汰jmf段密色承备彳C10919铖呻I.吹g念A瑰奶奵准敎-净x冰氮別切找附4太伢迕铎fm.k柃t汍上ffi你硌i乏t琅滹JLiiAMMlA4AMM_落座1上紙丄魏毯L4匕々夂汰fi洗f杆泫IW表I硪又紈xf牌n芰讀人xmMM-il匕今叭版维1沧H价以-1糾汍义ix欢仓尺洗又4板戍I磽-1鴒a戗泠尺述tit铋镙认你硌人螝软制毳反初f柝太炎銮汰濟嵚冷土你欢昭釔利利來之舍汰乜嵬恭4奴遠氮後豸艮遠良粒濂k成洳仑灼侏ii之釔則策沲弋欤粘版难义後1欢糸毅t狹裒椒汰制I人m今成反後1_lMAJiMJ说你钦汛上仓汰1蹀也t讀kMt貳紙德收狀日期中民_年丨ajT73铢收狀人Q汔忠次鬼S-議弟織良I气yI珥巧h","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387900,"doc_id":309955,"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黃春棋110.12.30釋憲聲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660c4395-c3db-4767-ad53-676fc7cc3a48.pdf","doc_att_content_real":"黃春棋110.12.30釋憲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6,"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1101230釋憲聲請書釋蕙聲請書聲請人陳憶隆法務部墙正署臺北看守所黃春棋新北市土城區立德路2號代理人李念祖律師理律法律事務所李劍非律師11072臺北市忠孝東路四段555號8樓陳思妤律師電話022763-8000分機22332079壹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I2一人之生命權為生存權之基礎與前提人需有生命方得於社會中生3存憲法第15條除保障人民生存權外更保障人民之生命權釋字4第792號解釋參照5二88年3月30日修正88年4月21日公布施行之刑法第348條第16項規定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就擄7人勒贖暨故意殺人罪所採取之唯一死刑恣意剝奪人民受憲法8第15條所保障之生命權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禁止個案9過苛原則以及罪罰相當原則等而違憲應自88年4月21曰起失10其效力11三聲請人依大院釋字第725號解釋及第741號解釋之意旨懇請大12院論知1.最南檢察署檢察總長應依本號解釋之意旨於所論知之非13常上訴期間内為聲請人依法提起非常上訴2.相關機關於本號解14釋作成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提起非常上訴之救濟期間内及於15最高法院作成非常上訴判決前不得依原判決執行16貳疑義之性質與經過暨所涉及條文一本件事實經過1718一本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聲請人因涉犯擄人勒1101230釋憲聲請書I贖起訴經原審法院以八十八年度重上更五字第一四五號刑事2判決判處死刑及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並於89年4月27日經最3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下稱原判決聲4證1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原判決認定原審適用刑法第二十5八條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等條文將聲請人分別判處死6刑對於有關犯罪乏證據已盡其調查能事而其論處上訴人7等罪刑復已詳敍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所為論敍亦與8卷内資料悉相符合其證據取捨與證據證明力判斷職權之行9使暨法則適用之闡述及判處死刑之理由說明亦均無悖乎證10據法則及論理法則11二然而原判決作成時所依據刑法第348條犯前條第一項之罪12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88年4月21日公布施行嗣13於91年1月30日修正為現行條文下稱修正前刑法第34814條可知修正前刑法第348條對於擄人勒贖暨故意殺人之結15合犯之法定刑僅設有死刑亦即係採取唯一死刑I之規範模16式然而依據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17權應予保障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18約以及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相關案件意旨可知唯一死刑對19於生命權之侵害構成恣意剝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以20及自屬違憲之規定1據此原判決所適用之修正前刑法第21348條第1項規定顯屬違憲之法規顯然違反憲法與兩公約對22於生命權之保障聲請人爰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陳清秀法令月刊第61卷第12期第76頁縱然法令已經廢止或期滿而失其效力但在該法令有效施行期間人民權益遭受該舊法令之違憲侵害者也得聲請解釋宣告該違憲法令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第2頁T49213W3-60378178221101230釋憲聲請書12款規定向大院聲請解釋以維權益2三又按大院釋字第725號解釋明揭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3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4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5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内6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7法者依其諭知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8新法令裁判第741號解釋亦揭示本院曾就人民聲請解釋9憲法宣告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10一定期限後失效者各該解釋之聲請人均得就其原因案件據以11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以保12障釋憲聲請人之權益本院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前所為定期失效解釋之原因案件亦有其適用13四本件原判決據以宣判死刑之適用法令確有違憲瑕疵惟原判決1415之執行將導致生命權之剝奪一經剝奪亦無法再行回復故聲16請人祈請大院依前開解釋意旨諭知本件具體救濟方法即盘17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依本號解釋之意旨於所諭知之期間内依法18為聲請人提起非當上訴且相關機關於本號解釋作成後最高19檢察署檢察總長應提起非常上訴之救濟期間内及於最高法院作20成非常上訴判決前不得依原判決執行二本件所涉及之法律條文21一本件所涉及之憲法條文22231-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24障第3頁T49213W3-6037817822110A230釋憲聲請書2.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12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3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二本件所涉及之人權公約及宣言條文451.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命權此種6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2.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78安全9三本件所涉及之法律條文101.修正前刑法第348條第1項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11被害人者處死刑2.現行刑法第348條第1項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1213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143.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15行法下稱兩公約施行法1第2條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内1617法律之效力2第3條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1819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3第4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2021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22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23參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第4頁T492130378178221101230釋憲聲請書一生命權乃憲法及人權公約所明文保障之基本權利其限制應符合憲12法第23條所定比例原則且應採取最嚴格之比例原則審查基準3一按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4第15條定有明文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明定人人有權享有i5j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Everyonehastherighttolifeliberty6andsecurityofperson.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亦明文規定人7人皆有天賦之生命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8不得無理剝奪Everyhumanbeinghastheinherentrightto9life.Thisrightshallbeprotectedbylaw.Nooneshallbearbitrarily10deprivedofhislife大院釋字第792解釋已明揭憲法第15條11保障人民之生命權二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1213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14法律限制之憲法第23條定有明文依據大院歷來解釋15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内涵有四其一要求法律目的應合憲16即目的正當性其二則係法律所採取之手段有助於立法目的之17達成即適合性其三係法律所採取之手段在達到立法目的18相同有效之情形下應選擇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小者即必要19性最後法律取手段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公共利益目的之20達成顯失均衡即衡平性大院釋字第476號第544號第21551號解釋參照本件聲請標的即唯一死刑之規範涉及重要22基本人權如人性尊嚴生命權與人格權等對聲請人影響甚為23重大又因刑罰權之實施侵害權利甚鉅故應採取最嚴格之比24例原則審查基準法律之目的需為特別重要之公共目的手段25與目的間應具備直接及絕對必要之關聯大院釋字744號解釋第5頁T49213W3-60378178221101230釋憲聲請書1理由書第四段參照方謂合於比例原則要求2二修正前刑法第348條第1項概以死刑為唯一法定刑顯與憲法第2323條比例原則禁止過苛原則與罪責相當原則牴觸一修正前刑法第348條第1項採取唯一死刑之規範模式無助於達45成預防犯罪之目的不符比例原則之適合性要求61.按刑法之任務與刑罰之目的在於規範人與人之間的關7係預防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並維持保護法益與社會共同8生活的基本倫理價值而刑罰之理論歷來可分為應報理9論一般預防理論特別預防理論三者3惟現10階段刑事政策之目的已並非單在實現以往應報主義之觀11念而在於如何能夠透過刑罰預防犯罪即預防理論12準此刑事制裁之設計與執行上即應賦予法官依個案情狀13給予不同程度之制裁之裁量機制以達成刑罰目的如全以14報應刑之思考模式則將失去施以刑罰之意義152.唯一死刑之規範模式固為最嚴峻之法定刑惟其對於預防犯罪降低犯罪率之立法目的實無助益16171修正前刑法第348條第1項於91年1月30日修正為現18行條文其修正理由明確揭示為使裁判更趨客觀19合理並限縮死刑之適用絕對死刑應有其檢討修正之20必要....多元化的犯罪問題過度倚賴重刑尤其是死參如大院許玉秀大法官於释字第594號解釋部分協同意見書就刑罰規範而言因為行為規範本身已涉及各種行為自由的限制而制裁規範除涉及財產權的剝奪或限制之外尚涉及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權的剝奪不但應該採取嚴格的審查標準且應該就行為規範及制裁規範分別審查對剝奪生命權終身剝奪人身自由以及長期或短期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規範不可能容許以低密度標準甚至中密度審查標準進行合憲審查附件丨號張麗卿刑法總則理論與運用增訂四版2012年9月第38-39頁附件2號王皇玉刑法總則2016年10月修訂二版第13頁附件3號第6頁丁49213W3-60378178221101230釋憲聲請書1刑並不能徹底打擊犯罪此觀諸我國刑法第348條第21項規定犯擄人勒贖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3刑度可謂達極點然而近來社會擄人撕票案並不因此4重刑而有減少趨勢足徵絕對死刑之設計與解決治安問5題並無必然關聯性再者我國已步向世界民主法治6之林對人權之保障自應不遺餘力為落實人權之保7障兼顧刑罰及教化之目的以相對死刑取代絕對死刑8之規定有其必要性斯不遺民主先進國家以漠視民權之9譏附件4號102學者亦指出廢止唯一死刑後之犯罪率不增反減益徵唯11一死刑之立法模式並無嚇阻犯罪之效果在2006年廢12止唯一死刑後全部刑案之犯罪率暴力犯罪之犯罪13率不但未因此而提升反而有下降之趨勢相同者14故意殺人擄人勒贖強盜之犯罪率在2006年之後15皆有下降之趨勢足見嚴刑峻罰之廢止不會造成16犯罪率之增加4附件5號17二修正前刑法第348條第1項採取唯一死刑之規範模式對於生命18權侵害過苛非最小侵害手段不符比例原則之必要性要求191.參照大院釋字716786810號解釋立法者如就相關刑20罰或行政罰之規範模式如係無論個案情節而採取一律處罰21固定金額之模式即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處罰而屬違22反比例原則而違憲是以法律對於其他憲法保障之基本權23予以限制卻未設置個案情節加重或減輕違反效果之適當機王兆鵬臺灣死刑實證研究月旦法學雜誌第183期2010年8月第107頁附件5號第7頁T49213W3-60378178221101230釋憲聲請書制時即構成過苛而牴觸比例原則之違憲情狀5I22.尤其刑事法領域有關行為人所受刑罰之衡量亦應確保個3案國家所施加之刑罰不得超過行為人之應受之罪責而不應4採取不分情節一律處以特定刑罰之立法此即憲法上罪責5相當原則大院釋字第602號第630號第662號第6669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倘若立法者所制定之法定刑7不分情節而概以特定刑種規範行為人之刑罰則其必於特8定個案產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9該等刑罰與罪責不相當之限制亦構成人民基本權利過苛之10侵害而屬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牴觸此參釋字第77511號第790號解釋意旨即足明之6123.經查修正前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採取唯一死刑之規範5大院釋字716號解釋理由書說明系爭規定二處違規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固已預留視違規情節輕重而予處罰之裁量範圍惟交易行為之金額通常遠高甚或數倍於交易行為所得利益又例如於重大工程之交易其交易金額往往甚鉅縱然處最低度交易金額一倍之罰鍰違規者恐亦無力負擔系爭規定二可能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之處罰立法者就此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其處罰已逾越必要之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大院釋字786號解釋理由書說明然系爭規定一及二固已預留視違規情節而予處罰之裁量範圍惟立法者未衡酌違規情節挺微之情形一律處以100萬元以上之罰鍰縱有行政罰法減輕處罰規定之適用仍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大院釋字810號解釋文以劃一之方式計算代金金額於特殊個案情形難免無法兼顧其實質正義尤其計算所應繳納之代金金額超過採購金額可能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之情狀致有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之不當後果立法者就此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於此範圍内上開規定對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所為限制顯不符相當性而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6大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内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内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2年内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大院释字790號解釋曾揭示基於預防犯罪之考量立法機關雖得以特別刑法設定較高法定刑但其對構成要件該當者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之輕重均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度自由刑相繩法院難以具鱧考量行為人違法行為之危害程度對違法情節輕微之個案例如栽種數量極少且僅供己施用等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達2年6月之有期徒刑無從具體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責任之輕微為易科罰金或緩刑之宣告尚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可能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而無從兼顧實質正義第8頁T49213W3-60378178221101230釋憲聲請書I模式概以死刑為該罪之唯一法定刑不問犯罪個案情形一律以剝奪生命之方式為處罰使犯該罪之行為人將一律受23死刑之宣告縱使存在刑法第59條之規定參照釋字第7904號解釋及第786號解釋等之意旨惟立法者未衡酌違規情5節輕微之情形一律處以100萬元以上之罰鍰縱有行政罰6法減輕處罰規定之適用仍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7情輕法重之情形丨而未令審理個案之法官衡酌個別案件情8狀而為妥適之刑度裁量亦可能令個案行為人所受刑罰遠高9於其應受罪責即屬過苛之刑罰制度104.據此修正前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顯非最小侵害手段11亦違反禁止過苛原則與罪責相當原則之意旨與憲法第2312條比例原則有違至為灼然大院釋字第263號解釋固曾論13因有刑法第59條酌量減刑之規定故唯一死刑制度不致牴14觸蕙法等語惟該號解釋應予變更詳參後述15三此外公政公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美國聯邦最高憲法法院均明16確表示唯一死刑對生命權構成過苛之侵害不符人權保障意旨17一公政公約及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多次明確指出唯一死刑乃對於生18命權之恣意剝奪191.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明文規定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命20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21奪Everyhumanbeinghastheinherentrighttolife.This22rightshallbeprotectedbylaw.Nooneshallbearbitrarily23deprivedofhislife.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6號一般性24意見第37段則進一步指出在所有涉及適用死刑的案件第9頁T49213W3-60378178221101230釋憲聲請書1中判決法院必須考慮罪犯的個人情況和犯罪的具體情節2包括具體的減刑因素因此唯一死刑而不給國内法院裁量3權認定是否將該罪行定為應判處死刑的罪行以及是否在罪犯4的特殊情況下判處死刑屬於恣意性質基於案件或被告的5特殊情況提供權利尋求赦免或減刑並不足以取代司法機關在適用死刑時有裁量權之需要附件6號此亦經最67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958號判決附件7號110年8度台上字第3266號判決附件8號所援引及肯認92.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多次指摘唯一死刑之規定屬於恣意剝10奪生命權之情形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規定1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EversleyThompsonv.St.Vincent11theGrenadines案指出唯一死刑規範不考慮此特1213殊刑罰於個案情形是否適當剝奪了人民最基本的生命14權TheCommitteeconsidersthatsuchasystemof15mandatorycapitalpunishmentwoulddeprivetheauthorofthe16mostfundamentalofrightstherighttolifewithout17consideringwhetherthisexceptionalformofpunishmentisappropriateinthecircumstancesofhisorhercase7並1819認為本案強制剝奪當事人生命權之情形將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1項TheCommittee20findsthatthecarryingoutofthedeathpenaltyintheauthors2122casewouldconstituteanarbitrarydeprivationofhislifeinviolationorarticle6paragraph1oftheCovenant.8參23HumanRightsCommitteeEversleyThompsonv.St.VincenttheGrenadinesCommunicationNo.8061998U.N.Doc.CCPRC70D80619982000paragraph8.2.同前註T49213第l頁W3-60378178221101230釋憲聲請書1附件9號22在及MeJbwsonv.Gwmz案中人權事務委員3會同樣表示唯一死刑構成恣意剝奪生命違反公政4公約第6條第1項規定蓋其判處死刑未不考慮被告的5個人情形或犯罪行為之特定情狀Mandatory6impositionofthedeathpenaltyconstitutesanarbitrary7deprivationoflifeinviolationofarticle6paragraph1of8theCovenantincircumstanceswherethedeathpenaltyis9imposedwithoutregardtothedefendantspersonal10circumstancesorthecircumstancesoftheparticular11offence.910並特別強調事實上廢除死刑的事實12不足使唯一死刑成為符合公約之規範Theexistence13ofadefactomoratoriumonthedeathpenaltyisnotsufficient14tomakeamandatorydeathsentenceconsistentwiththe15Covenant.1附件10號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亦認為唯一死刑之規範模式構成殘酷逾常之1617刑罰牴觸憲法第八修正案之規定181.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8條規定不得要求過重的保釋金19不得課以過高的罰款不得施予殘酷的逾常的刑罰20Excessivebailshallnotberequirednorexcessivefines21imposednorcruelandunusualpunishmentsinflicted.222.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76年之v.TVor执Caraza23案中本於憲法增修條文第8條明確揭示北卡羅來納之第一級9HumanRightsCommitteeDexterEddieJohnsonv.GhanaCommunicationNo.21772012CCPRC110D217720122014paragraph7.3.10同前註第11頁T49213W3-60378178221101230釋憲聲請書謀殺罪唯一死刑之法規違憲本院認定在死刑案件中I2憲法增修條文第8條所保障最基本的人性尊嚴......應考量3行為人的性格紀錄以及個案情狀此為判處死刑在憲法上4不可或缺的部分死刑於本質上不同於有期或無期徒刑死5亡因為本質為不可逆及終局性更甚於100年有期徒刑及16年或2年有期徒刑之間之差距基於此一本質上之差距對7於死亡之相應需求即為判斷死刑於個案中是否為適宜刑罰之8可信賴性i11附件11號93.同年於v.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再10度認為路易斯安那州之唯一死刑規範違反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8條規定法院後弓丨Woodsonv.NorthCarolina案1112說明路易斯安那州的唯一死刑規範如同北卡羅萊納州13的一級謀殺罪唯一死刑規範運用一個130年前被州立法拒14絕適用且隨即被國家立法宣布廢止的程序美國憲法增修15條文第8條規定所具備之不斷變動之文明標準所彰顯之成16熟社會發展的内涵無法見容此類質疑之規範的重新引17入1112並因而認定據此本院認定依路易斯安那州11Woodsonv.NorthCarolina428U.S.280at3041976.WebelievethatincapitalcasesthefundamentalrespectforhumanityunderlyingtheEighthAmendment...requiresconsiderationofthecharacterandrecordoftheindividualoffenderandthecircumstancesoftheparticularoffenseasaconstitutionallyindispensablepartoftheprocessofinflictingthepenaltyofdeath.Thisconclusionrestssquarelyonthepredicatethatthepenaltyofdeathisqualitativelydifferentfromasentenceofimprisonmenthoweverlong.Deathinitsfinalitydiffersmorefromlifeimprisonmentthana100-yearprisontermdiffersfromoneofonlyayearortwo.Becauseofthatqualitativedifferencethereisacorrespondingdifferenceintheneedforreliabilityinthedeterminationthatdeathistheappropriatepunishmentinaspecificcase.12Robertsv.Louisiana428U.S.325at3351976.ctAsinNorthCarolinadeathsentencesaremandatoryuponconvictionforfirst-degreemurder.LouisianamandatorydeathsentencelawemploysaprocedurethatwasrejectedbythatStateslegislature130yearsagoandthatsubsequentlyhasbeenrenouncedbylegislaturesandjuriesineveryjurisdictioninthisNation.SeeWoodsonv.NorthCarolinaanteat291-296.TheEighthAmendmentwhichdrawsmuchofitsmeaningfromtheevolvingstandardsofdecencythatmarktheprogressofamaturingsocietyTropv.Dulles356U.S.861011958pluralityopinionsimplycannottoleratetiiereintroductionofapracticesothoroughlydiscredited..第12頁T49213W3-60378178221101230釋憲聲請書1所制定之唯一死刑規範而判處聲請人死刑牴觸憲法增修條2文第8條及第14條規定應予廢棄Accordinglywe3findthatthedeathsentenceimposeduponthepetitionerunder4LouisianasmandatorydeathsentencestatuteviolatestheEighth5andFourteenthAmendmentsandmustbesetaside.13P付件126號74.實則除美國聯邦最高憲法法院以外諸多國家近年均紛紛8宣告宣告唯一死刑規範違憲包含波札那共和國14馬拉9威烏干達和肯亞等國家最高法院等15附件1314號10足徵無論國家係採取全面廢除死刑事實上廢除死刑或尚未11廢除死刑之政策唯一死刑均屬各國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所12不能容許之恣意違反比例原則而剝耷生命權之制度而現13今仍維持唯一死刑規範之國家僅存新加坡馬來西亞伊14朗奈及利亞和巴基斯坦等五個國家附件13號15四大院釋字第263號雖曾解釋認定懲治盜匪條例第2條第1項第9款16之唯一死刑規範模式並未牴觸憲法然該號解釋所涉及者為懲治盜17匪條例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與本案所涉及之修正前刑法第34818條第1項規定並不相同且已有予以補充或變更解釋之必要19一按大院釋字第747號解釋明揭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20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經核確有21正當理由者應予受理本院釋字第503號第741號第74222號解釋參照釋字第784號解釋就補充解釋或變更解釋之13Ibid.14UnitedNationsHumanRightsCommitteeQuestionofthedeathpenalty-ReportoftheSecretary-GeneralU.N.Doc.AHRC272330June2014.15AndrewNovakTheAbolitionoftheMandatoryDeathPenaltyinAfricaAComparativeConstitutionalAnalysis22Ind.InflComp.L.Rev.2672012.第13頁T49213W3-60378178221101230釋憲聲請書1正當理由則指出按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2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文字晦澀不3明論證不周或其他正當理由者應予受理本院釋字第5034號第741號第742號第757號及第774號解釋參照本5件聲請人一及二因確定終局裁定一至三引用系爭解釋作為判決6依據致未能獲得救濟核其聲請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7理8二復按依據大院第791號解釋及相關意見書意旨可知大院為隨9人權内涵之變動而與時相應回應規範變遷或社會變遷的需求10等得就前揭解釋予以重新檢討再行審查以及予以變更解釋11121.大院釋字第791號解釋理由書系爭規定一對婚姻關係中13配偶性自主權之限制多年來已成為重要社會議題可知是14憲法就此議題之定位舆評價自有與時倶進之必要此外15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種類與範圍亦經本院解釋而持續擴增與深化經本院釋字第585號及第603號解釋明確肯認為受1617蕙法第22條保障之隱私權即為適例從而系爭解釋所18稱系爭規定一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19要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之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20價值判斷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之空間乙節已非無21疑尤其系爭規定一是否仍合乎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更有22本於憲法相關基本權保障之新觀念再行審查之必要附23件19號242.釋字第791號黃昭元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法院為何會變更25先前裁判之見解尤其是同一法院所為之裁判先例其可能第14頁T4921W3-60378178221101230釋憲聲請書1的原因包括回應規範變遷或社會變遷的需求2帶領2規範或社會的演進3上述兩種原因的混雜以本案而3言本席認為本號解釋兼具回應及帶領的雙重功能附4件5號黃虹霞大法官於同號解釋亦提出部分協同意見5書人權保障為憲法最主要功能之一人權之内涵因時代6不同而有所異憲法解釋自應隨人權内涵之變動而與時相7應並為必要之補充或變更又法律規定亦應然必須與時8倶進即使曾經大法官之審查並依作成解釋當時情況以9解釋認為該規定合憲該規定不當然能豁免於大法官之違10憲再審查附件16號11三大院釋字第263號雖曾認定懲治盜匪條例為特別刑法其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對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之規定則旨1213在提高意圖勒贖而擄人罪之刑度期能遏阻此種犯罪維護治14安使社會大眾免於遭受擄人勒贖之恐懼此項規定不分犯15罪之情況及其結果如何概以死刑為法定刑立法甚嚴有導16致情法失平之虞宜在立法上兼顧人民權利及刑事政策妥為檢17討然又表示依同條例第八條之規定上述擄人勒贖18案件仍適用刑法總則及刑法分則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三百四19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裁判時若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者本有刑20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其有未經取贖而釋放21被害人者亦得減輕其刑足以避免過嚴之刑罰是上開懲治22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尚難謂與憲法牴23觸進而作成唯一死刑規範模式並未違憲之結論24四然查上開解釋係於民國79年作成迄今已經過20年有餘期25間我國已將兩公約内國法化期間更經歷國際對於唯一死刑屢第15頁T49213W3-60378178221101230釋憲聲請書屢評價為苛酷慘忍而恣意之違憲刑罰之變動為隨人權内涵之變動而與時相應大院自得就其對於唯一死刑之規範模式予以重新檢討與審查大院作成釋字第263號解釋時兩公約施行法尚未制定兩公約施行法係於民國98年4月22日通過並於明文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均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且須參照兩公約之立法意旨與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第3條第4條規定參照可見大院作成釋字第263號解釋之時空背景與此際已生重大差異遑論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美國聯邦最高憲法法院及其他各國法院均紛紛宣告唯一死刑之規範模式構成生命權之恣意剝奪與過苛刑罰據此大院為因應保障人權之國際潮流亦有變更釋字第263號見解之必要五更況釋字第263號解釋固係就懲治盜匪條例關於意圖勒贖而擄人者應處唯一死刑之規定作成合憲性解釋即法院得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故該規定並無牴觸蕙法惟懲治盜匪條例已於民國91年廢止刑法第348條第1項亦於同年增加無期徒刑為法定刑之一而修正為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亦即廢除唯一死刑之規範模式是以本件就修正前刑法第348條規定聲請宣告違憲自無仿效釋字第263號解釋為合憲性解釋之必要更無為合憲性解釋之實益大院嗣後亦均肯認不論個案犯罪情節而一律以相同罰責處斷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而不符比例原則縱有刑法第59條酌減刑度之規定亦然大院釋字716775786790795810號解釋參照六由此可見大院嗣後所採見解實質上已然補充或改變釋字第1101230釋憲聲請書263號解釋之意旨此況應認為釋字第263號解釋於本案並無適I用之餘地縱有適用亦應構成論證不周而具備補充或23變更解釋之正當理由為期明確聲請人謹祈請大院補充或4變更釋字第263號解釋宣告修正前刑法第348條第1項唯一死5刑之規範模式違憲6五聲請人請求大院宣告修正前刑法第348條溯及自其公布施行曰起7無效並就本件個案諭知具體救濟方法8一參照大院釋字第592號解釋刑事確定判決所依據之刑事9實體法規經大法官解釋認違反基本人權而牴觸憲法者應斟酌10是否賦予該解釋溯及效力憲法訴訟法第52條亦規定但11主文另有諭知溯及失效或定期失效者依其諭知可知大12院認定聲請標的法規違憲時得斟酌是否令該違憲法規溯及失13效本件聲請標的即修正前刑法第348條第1項唯一死刑之規14範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禁止過苛原則與罪責相當原則15不合憲法對於生命權保障意旨業如前述考量本件原判決據16以宣判死刑之適用法令乃修正前刑法第348條第1項且唯一17死刑之宣告顯然牴觸人性尊嚴造成殘忍且苛酷之刑罰且死18刑之執行將導致生命權不可回復之侵害自應宣告溯及失效19方得確保唯一死刑不但違憲且無從適用於個案裁判中20二是以聲請人祈請大院宣告修正前刑法第348條第1項應自2188年4月21日起即修正前刑法第348條公布施行日失其22效力又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刑事被告自身並無主動23提起非常上訴程序之權利故即便原判決所適用之修正前刑法24第348條經大院認定為違憲聲請人仍無主動向法院尋求排25除該法律上達誤之救濟機會從而為符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第17頁T49213W3-60378178221101230釋憲聲請書1障之核心意旨聲請人爰請求大院諭知本件具體救濟方法2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依本號解釋之意旨於所諭知之期間内依3法為聲請人提起非常上訴4三此外為符憲法與兩公約對生命權生存權之保障意旨聲請5人亦請求大院諭知相關機關於本號解釋作成後最高檢察6署檢察總長應提起非常上訴之救濟期間内及於最高法院作成非7常上訴判決前不得依原判決執行8肆確定終局判決案號及所援用之法令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案號88年4月21日公布施行之刑法第348條第1項適用法令嗣於91年1月30日修正為現行條文9伍綜上所述聲請人懇請大院惠賜有利之解釋以維權益及憲法法10制無任感禱11狀12司法院公鑒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曰具狀人聲請人陳憶隆N穴黃春棋丨第18頁0378178221101230釋憲聲請書聲證1號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94號解釋許玉秀大法官部分協同意見附件1號書附件2號張麗卿刑法總則理論與運用增訂四版2012年9月第38-39頁附件3號王皇玉刑法總則2016年10月修訂二版第13頁附件4號立法院公報第91卷第5期院會紀錄刑法348條第1項修正理由附件5號王兆鵬臺灣死刑實證研究月旦法學雜誌第183期2010年8月第107頁附件6號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6號一般性意見附件7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958號判決附件8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66號判決附件9號HumanRightsCommitteeEversleyThompsonv.St.VincenttheGrenadinesCommunicationNo.8061998U.N.Doc.CCPRC70D80619982000paragraph8.2.附件10號HumanRightsCommitteeDexterEddieJohnsonv.GhanaCommunicationNo.21772012CCPR7C110D217720122014paragraph7.3.附件11號zVoodsonv.NorthCarolina428U.S.2801976.附件12號Robertsv.Louisiana428U.S.3251976.附件13號UnitedNationsHumanRightsCommitteeQuestionofthedeathpenalty-ReportoftheSecretary-GeneralU.N.Doc.AHRC272330June2014.附件14號AndrewNovakTheAbolitionoftheMandatoryDeathPenaltyinAfricaAComparativeConstitutionalAnalysis22Ind.IntlComp.L.Rev.2672012.1101230釋憲聲請書附件15號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黃昭元大法官協同意見書附件16號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黃虹霞大法官部分協同意見","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387901,"doc_id":309955,"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黃春棋1111017陳述意見狀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80bd24ea-78dd-40c9-930e-7fc52870b6ff.pdf","doc_att_content_real":"黃春棋1111017陳述意見狀_OCR.pdf","doc_att_sort":7,"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法規範憲法審查陳述意見狀案號會台字第13770號聲請人黃春棋住詳卷訴訟代理人翁國彥律師薛焯育律師住均詳卷李艾倫律師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陳述意見事壹就鈞庭開會通知書檢附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之意見書聲請人表示意見如下一林紅雄教授表示更二連身條款孫為避免法官以鄰為壑案件不斷發回刑事廳則提及妥速審判之公共利益惟查一最高法院77年度第1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五伍重大刑事案件之犯罪事實因案發之初搜集證據欠完備或證據之憑信力有疑問或積極證據與消極證據紛亂致影響真實之發見事後歷經第一二兩審法院審理亦未能發見確鑿之證據事實極欠明確難為妥適之判決此種案件設若已經第三審法院多次發回更審且就案内一切情況觀察調查之途徑已窮或屬無益之調查似此第三審法院不應再行撤銷發回本證據裁判主義之原則論罪之證據既甚為薄弱第三審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判斷而予判決使之確定以免案件久懸多年不能定瓛可知重大刑事案件久懸未決原因係蒐證欠備證據憑信性有疑證據紛亂矛盾而影響真實發現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公布之統計年報網站上最早可回溯至82年中之最高法院刑事上訴發回或發交更審案件次數及原因統計資料附件11亦可觀察到類似結論所有發回或發交更審最高法院刑事上訴發回或發交更審案件次數及原因-按年別分最後瀏覽日111年10月12曰82年至90年httpsiwww.iudicial.gv.twtwdl-8444Q-ced5574d39b74c7d933ba7346d59faf6.html91年至100年httpswww.iudicial.gv.twtwdl-81Q75-a5fd41ec97b54749b877125385dcl761html101年至110年httP5www.iudicial.fivtwtwdl-158511-0410f208bace43178ba396ef6cda860htnnl原因中各年度最大宗均為調査證據不詳或未予調查其次則為r事實認定錯誤不符或不明或記載不明學者李佳玟亦指出案件久懸未結的原因主要係案件一開始偵查品質不良而無法確定事實細節證據無法定罪法官又不能堅持無罪椎定所致12而與案件是否由同一法官審理無關不應該用限制人民訴訟權的方式來解決附件2二再者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之二審採覆審制構造3二審法院關於證據調查認事用法量刑等職權均與第一審同不受第一審判決之拘束而須就其調查證據之結果本於峰信之心證而認事用法量刑縱為更審二審法官亦應重新就審理所得之證據資料本於確定而判決並不受三審發回理由之拘束4因此三審法官連身若下級審一直不照發回之意旨判決反而造成案件多次更審而無法確定久懸未結之結果三從實證資料觀察更審上訴後由同一位法官承辦與是否減少案件延宕發回使案件盡早確定並無必然關連若連身條款確能發揮使案件妥速審判之功能則至少發回案件比例即應逐年下降然依照司法院全球賣訊網上公布之統計年報網站上最早可回溯自82年之最高法院刑事上訴發回或發交更審案件次數及原因統計資料附件15然而由上開統計年報資料可知除82年發回率為26.23外自83年至97年發回案件占比分別為30.22335443.3540.4743.0236.4945.2043.871李佳玟法定法官原則法官自己決定原則-評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中原財經法學第38期2017年6月頁138-1393此參刑事訴訟法第364條規定第二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第366條規定第二審法院應就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調查之第3S9條第1項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決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判決經上訴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等規定即可知之4最高法院援引民事訴訟法第478條第4項行政訴訟法第260條第3項主張基於相同法理刑事訴訟受發回之法院亦應以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判決基礎惟此顯與現行法律規定不符且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94號判決原判例第三審發回更審之案件雖就上訴意旨所指摘之範圍內認為某種證據應行調查未經原審履行調査之程序為發回之原因但案經發回即已回復原審之通常程序關於當事人聲請調查以及法院依職權所應調査之一切證據均應仍予調查不得僅以第三審發回之點為限5同註1-43.8643.8640.01415842.72423343.2233.10均在百分之三十四十之譜比例無明顯下滑而比對發回或發交更審次數第三次以上發回之案件數除82年外自83年至98年間均為三四百件以上由此可知連身條款並無法達到減少發回促進速審的目的反倒是99年制定公布之刑事妥速審判法促使法官傾向不再就枝節事項撤銷發回恐怕始為其後發回案件比例大幅下降發回次數減少之原因自100年後發回案件比例下降至百分之二十以下第三次以上發回案件數於99年以後大幅下降至110年發回第三次以上者僅19件而非在此之前即存在多年的連身條款四綜上更二連身條款並無法促進案件盡早確定避免以鄰為壑之道德風險案件久懸未決之原因多為證攄調查欠備致使事實不明更遑論在二三審承審法官意見不同時連身條款反而造成案件多次更審而無法確定更何況對當事人而言相較於案件儘快確定更在意是否案件被合法正確無成見地審判法官是否嚴守無罪推定與罪疑唯輕原則故避免案件發回云云實非更二連身條款合憲之正當理由二對於法官參與同一案件裁判應否迴避最高法院以實務向採審級說主張若不涉審級利益縱未迴避亦不構成違憲惟査一釋字178號雖以審級說解釋刑事诉訟法第17條第8款惟理由書末段亦載為貫徹法官迴避制度目的參與撤銷發回更審前裁判之法官在三審復就同一案件參與裁判者如無事實上困難應改分其他法官辦理釋字256號更進一步表示法官迴避係為維審級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未將法官迴避之法理基礎僅限於審級利益而認為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更審前之裁判者固應自行迴避釋字761號理由書明確表示法官迴避制度應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内容其目的有二其一是為確保人民得受公平之審判並維繫人民對司法公正性之信賴而要求法官避免因個人利3害關係與其職務之執行產生利益衝突本院釋字第601號解釋參照其二是要求法官避免因先後參與同一案件上下級審判及先行行政程序之決定可能產生預斷而失去訴訟救濟之意義綜上可認法官迴避制度實乃確保法官公正審判維繫訴訟救濟本旨所不可或缺而屬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内容再次肯認迴避制度之目的包括公平審判並且將審級利益作為避免預斷原則之具體内容之一至於最高法院援引該號解釋理由書中提及此種迴避規定係適用於相牽涉之不同審判制度之案件不涉及人民就同一案件之審級救濟利益受法官預斷影響之風險此種迴避要求即與公平審判無關毋寧為政策之考量則係回應該號解釋之聲請標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規定不可以此即謂迴避制度之法理基礎僅限於審級利益是判斷法官是否迴避應以有無侵害當事人訴訟權核心内涵為斷判斷關鍵在於避免利益衝突侵害公平審判及避免預斷侵害訴訟救濟本旨是否違反審級利益並非關鍵判斷標準6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501號裁定從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下之公平審判原則出發援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公平審判之要求闡釋刑事訴訟法之官迴避規定在於維護人民受公平法院依正當法律程序予以審判之訴訟權益並避免法院之公平性受到人民質疑以增進人民對於司法審判的信賴承審該案之合議庭因其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歧異故向其他庭提出徵詢受徵詢之各庭均同意法律見解因而統一法律見解附件3故應可認以公平審判作為法官迴避之法理基礎應為最高法院目前之法律見解三再就刑事訴訟法迴避章之立法而言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1款至第7款第18條均在排除不能秉持中立立場而有偏頗之虞的法官可見得迴避之規範目的在於維護公平審判則第17條第8款參與錢建榮公平審判法定法官原則與法官迴避-兼論最高法院分案連身條款之合憲性全國律師in年11月4前審裁判者亦應作如此解釋否則難以維持法官迴避法律體系之一貫性有違體系正義四綜上刑事訴訟法官迴避之法理依據與其說是審級利益毋寧係基於公平審判原則之要求故縱使與審級利益無涉在客觀合理觀察者審視下法官的公正中立性無法獲得確實的擔保時即應有迴避之必要三最高法院刑事靡均以終審法院具有統一法律見解之任務而主張無庸迴避刑事靡並以法律審產生隧道視野侵害公平審判之風險較低惟査一公平法院原則法官法定原則均經鈞院第761號第665號等多號釋字所青認為憲法上之原理原則縱為法律審亦不例外二為達到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之任務過去依照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32條可由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庭總會議決議為之目前則有大法庭制度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第1項規定最高法院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1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者應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裁判同法第51條之10規定大法庭之裁定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其後各庭對於受理之案件若擬採取與大法庭裁定見解不同之法律見解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第1項應再次開啟徵詢向大法庭提案等程序否則應採取相同之見解是以統一法律見解之目的過去透過刑事庭會議或民刑庭總會議決議現在可透過大法庭制度達成解決不同合議庭見解歧異之目的連身條款並無存在之必要更遑論大法庭透過提案前徵詢提案後公開言詞辯論必要時選任學者專家等機制經由不同法官甚至審檢辯學之多元思辨使法律問題之各種見解得以充分溝通交流與之相較連身條款藉由當事人再次上訴至三審法院正式分案前即逕行透過自訂規則強制指定由同一位法官再次審判何種方式更可昭司法公信保障當事人訴訟權不言可喻5三又最高法院援引之許宗力大法官林子儀大法官於釋字第687號解釋之不同意見書係針對原判例制度於我國法制上之定位與其是否得為違憲審查之標的並非直指終審法院之判決且該不同意見書不但提及美國法判決先例拘束原則亦同時指出德國法偏重法官獨立審判判決先例的效力建立在法官的自我抑制與尊重之上僅具事實上之拘束力法官裁判的依據就是憲法與法律遇有判決先例1不得盲目遵猶法官有義務在個案中忠實地根據憲法及法律規定審査該先例是否正確或是否仍可支持如確信先例不正確已不能支持而仍盲目愚忠地堅守誡如Germann所言反而是公然違法架空法律本身所原具有捍衛法平等與法安定性的功能更何況我國終審法院有多數庭並非如美國僅單一庭事實上亦存在各庭可能有不同見解之事實因此才有前述刑事庭會議大法庭制度之設計四至於刑事廳謂法律解釋具有客觀性透過一定解釋方法即可察覺有無偏離隧道視野或認知錯誤的風險較低惟不同法官具有不同之價值觀經驗背景因價值衡量的結果相同之法規範可能因採取不同解釋方法而得出迥異之結論此由縱使為純法律審的憲法解釋大法庭裁定亦有不同意見書協同意見書的存在即為明證況且我國終審法院並非僅單純審查下級審之法律解釋尚包括法律適用而法律之適用即包括將具體事實置於法律要件下而產生法律效果又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第14款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载理由矛盾當然遑背法令之事由即可能同時涉及法官間覽卷證後對事實之認知同前所述司法統計顯示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原因主要原因為調查證據不詳或未予調查事實認定錯誤不符或不明或記載不明判決理由矛盾或不備採證違法等7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並非主要原因可知發回往往不是因為全同註16然的法律見解爭議故仍有使法官陷入心理學上隧道視野之情況即一旦做出認定後傾向忽略與先前認定所不一致的事實與意見使人做決策時無法考量事務的全域因而作出不恰當甚至錯誤的判斷8附件4四刑事廳以司法權被定位為公平中立法官依法官誓詞法官檢理應本於良心認事用法故可由減少隧道視野發生之風險惟查一法官公平中立乃法規範與倫理規範所欲達成之目的而非前提並不會因為法官的人設是公平中立現實上即必然如此如認為由倫理規範即能減少偏頗預斷之風險則刑事訴訟法根本不需規定第17條各款規避事由同法第18條亦不需規定聲請迴避之事由即因徒倫理規範不足以擔保公正性故始有法官迴避此一制度性保障存在之必要性二再者隧道視野的發生是人類潛意識的心理狀態與法官的能力好壞無必然關連更與善惡意無涉縱使被期待如同神般裁判但法官仍就是人無法避免任何人都可能發生的認知偏誤由於經驗背景的不同每位法官的價值觀對事物的理解方式必定有所差異心理學分析也證實法官確會因經驗背景而存在偏見9附件5若透過法官誓詞倫理規範即可擔保法官公平中立那麼在法官均廉正自持的前提下則容許司法行政恣意介入分配案件又有何妨就因為個別法官之背景能力經驗價值觀不同故制度設計上必須強調事先一般抽象中立之分案規則隨機分派承審法官以維持司法公正與獨立性三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2號一般性意見第21段指出公正性的要求涉及兩方面第一法官判決時不得受其個人成見或偏見之影響不可對其審判案件預存定見也不得為當事一方增加不當的利益而損及另一當事方第二法院在合理觀察者審視下來看也8金孟華論刑事更審案件法官之迴避以鄭性澤案為例台灣法學雜誌304期2016年9月頁639不平等的審判心理學與神經科學告訴你為何司法判決還是這麼不公平亞當班福拉多著堯嘉寧譯臉譜出版社2016年9月頁190-213必須是公正的聯合國班加羅爾司法行為準則TheBangalorePrinciplesofJudicialConduct第2.5條法官應自行迴避之情事亦規定法官認其無法公正無私執行職務或客觀尚足認法官執行職務之公正無私有受合理懷疑之虞時該法官應自行迴避參與該訴訟程序1附件6再參歐洲人權法院Moiseyevv.Russia2008案亦採雙重檢驗基準首先法庭必須在主觀上保持公正其次且從客觀的角度來看法庭也必須是公正的意味法庭必須提供充分的保證以排除這方向的任何合法疑問換言之國際人權標準一方面要求法院實質上無偏見與預斷另一方面則要求法院審判應具有值得信賴的公正外觀適用連身條款法官就相同案件已經有過一次判斷其後再次為判斷至少可說是已預先形成強固的心證在形式不偏性上已經難以維持此與主觀上法官是否遵守法官倫理已無必然關連五最高法院以個案縱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7條自行迴避事由當事人可釋明後聲請法官迴避刑事廳謂於爭議產生後再事後審查更符合終審法院的定位故均主張現行迴避制度已足保障公平審判惟查一聲請迴避屬於事後j的救濟機制且為補充法官自行迴避之不足所設更何況最高法院原則上採書面審理而不開庭當事人難以知悉承審法官之傾向是否受自己先前判決所侷限根本無從聲請我國實務上亦鮮少承認法官偏頗之虞而准許聲請迴避的裁定若以曾承審更審前之同一案件為由聲請迴避又將因連身條款之存在其迴避之聲請難逃被敏回之命運二最高法院於101年4月16曰始廢除保密分案制度11修正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_與保密分案相關條文增訂被告等訴訟關係人得以書面聲請查詢主辦法官姓名並決議將主辦法官姓名列於判決書中合議庭成員最後一位附件7自此之後法官律師與檢察官獨立性及課責性之國際原則台北律師公會2013頁32-33司法週刊第15S9期101年4月13日當事人可於收受判決前得知案件承辦法官為何以原因案件為例89年判決確定前六次上訴最高法院惟聲請人均係於收受判決後始知悉案件由何一合議庭審理且因當時並未顯現主辦法官故也不可能知道係由何位法官主辦如何期待聲請人有聲請迴避之可能性更遑論連身條款係最高法院之内部分案規則如何期待聲請人知悉法院如何分案自然也無聲請迴避之可能六林鉦雄教授刑事廳皆以最高法院僅一所法官資格舆人數均有限等為由認事實上無法避免同一案件由相同法官審理惟査我國終審法院雖僅有一所惟法官人數約有八十餘人包括調辦事法官民刑事各約四十餘位民刑事庭分別各有九庭12縱使每一合議庭審理一次至少也須更九審後才有法官重複審理之可能並非相關機關所述無可避免須受理相同案件退步言之縱使更審多次而使最高法院所有合議庭都輪過一遍的狀態亦屬極少數且往往已事隔多年因法官退休調任等原因至少有部分法官成員應與原本有所不同當仍有尚未審過該案之法官而不致於有所有法官均應迴避之情形更遑論目前之三專生制度司法院得調二審法官至最高法院辦事更不致於有法官不足無法審理之問題就法官有限無法避免甴相同法官審理此點請鉤庭依憲法訴訟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命刑事廳提供相關資料理由詳貳所述七最高法院林狂雄教授以連身條款係事先制定之抽象規則故未違反法定法官原則刑事廳則以擴大法官迴避恐損及法定法官之公共利益惟一釋字第665號解釋以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與憲法第80條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作為憲法上之依據承認法定法官原則為我國憲法原則並進一步宣示法官事務分配之規則受法定法官原則之拘束該號解釋借鏡德國基本法闡釋法定法官原則内容包括應以事先一最高法院網站httPStP5.iudicialgQvtwtwcp-914-33683-8d97c-Qll.html最後瀏覽曰m年10月12日9般抽象之规範明定案件分配不得恣意操控由特定法官承辦1以干預審判換言之不僅是要求法院事先須有一般抽象的法規範為分案依據更要求此種分案的法規範指引其内容不得恣意操控由特定法官來審理此處不得恣意係指於分案前無從得知會分給哪位特定法官更不能因為案件本身而指定由特定法官審理13二學者薛智仁進一步闡釋法定法官原則不僅確保管轄法官的明確性與可預見性屬於法治國原則的重要内涵之一且賦予個人有類似基本權的主觀權利如果個案裁判違反此一原則得提起憲法訴願.由於事務分配涉及司法審判權的核心且因法院配置法官人數各類案件負擔專業性等彈性因地制宜之需求案件分配規定並不排除由法官會議訂定惟法官會議對於法官事務分配之形成自由仍有其界線應符合完整性原則所有案件皆應予以分配抽象性原則必須事前以一般柚象事理客觀的要素進行分配明確性原則穩定性原則年度性原則事務分配計畫只有年度效力司法年度結束時自動失效先決作用原則立即執行原則14附件8三本件系爭連身條款決定案件發回更審後再行上訴案件如何分配為案件分配之規則就具體個案而言涉及被告之救濟權利法官是否有預斷之可能就通案而言涉及法院是否公正中立之外觀故並不僅是消極地迴避與否的問題而是積極地透過規則指定j由特定法官j承辦特定案件等於以規則操控案件由特定法官承辦以規則干預原本抽象隨機的分案機制更係以規則操控由特定法官承辦特定案件因此連身條款自違反法定法官原則四至於刑事廳主張擴大法官迴避恐損及法定法官之公共利益實則法官能否不偏頗地公正執行審判職務係屬憲法層次之正當法律程序同註6薛智仁法定法官原則與法官事務分配最高法院分案與法官酒避透明化研討會2020年2月問題為確保當事人得以受客觀中立法官之審判刑事訴訟法設有迴避制度以建立審判制度之可信賴信此一機制為法定法官原則之例外容許15附件9八林狂雄教授表示法定法官原則沒有排除事務管轄專業分工等案件分配規則並以專庭為例惟査一林鉦雄教授於其刑事訴訟法教科書中論及偏頗的事務分配比違法的管轄更具破壞法定法官原則的威力目前各級法院的事務雖然採行隨機分案原則但是由於專庭專股的設立所以特定種類的案件例如重大金融案件可能全由特定的法官處理這有其專業分工的考量只是如果選擇專股法官的標準不具專業性或專股法官的人數太少以致於太過特定則難免減損法定法官原則的功能至於以模糊要件社會重大矚目取代一般事先分案規則而由司法行政方式個案決定承審法官之作法則有明顯牴觸法定法官之虞16可知林教授亦了解偏頗的事務管轄具有破壞法定法官原則之威力而若專股的選擇不具專業性或太特定則會減損法定法官原則之功能學者亦謂事先以一般抽象規範規定承審法官地位之產生其特徵應使其不可有被操縱之可能其承審法官地位之產生應係盲目而隨機若屬被特定之狀態即甚易被操弄而喪失司法公信若與事務不相關僅因人設事或僅係設計該專庭後僅一位法官負責審理該類事件或如該類事件並無任何特殊性無需專門知識或經驗似均應認為不宜設立此等專庭否則極易有操縱審判之危險17二實則專業法庭的設置有法律的明確規定與授權法院組織法第14153679條參照且目的在於增進審判專業性與效率促使案件被更正確地審判最終確保當事人訴訟權的實現有其正當性與必吳燦刑事再審聲請案件與法官迴避月旦法學教室第233期2022年3月頁16林钰雄刑事訴訟法上冊2019年9月8日頁112-113姜世明長期被忽視之法治國支柱-論法定法官原則之觀念題清與實踐前瞻台灣法學雜誌第125期2009年4月頁11要性18與更二連身條款並非基於法官的專業來分派案件且分派予特定審判過同一案件之法官有極大的不同不能相類比九最高法院林紅雄教授主張依連身條款分案之法官縱使再次參與審判並非參與自己裁判之救濟惟査更審後再行上訴第三審之審判的對象形式上似僅為更審裁判然而實質上既係同一被告且同一犯罪事實即為同一案件在實務上連身條款分由同一位法官審理時常出現審查下級審是否有依照發回理由裁判19無論係法律見解應調查未調查之證據理由是否矛盾等均係審查下級審裁判同時也審查自己先前之裁判由實證資料觀察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亦可搜尋出為數不少於判決中以明確指摘下級審判決未依或已依本院前次發回意旨J之最高法院判決26是故再行上訴仍分由前次第三審審判之相同法官係參與自己裁判之救濟而有違任何人不得自斷其案之原則十刑事廳似論及法官迴避與否屬立法形成範圍惟查一更二連身條款涉及法定法官原則具有制度性保障性質釋字665號解釋黃茂榮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參照而訴訟權之落實則有賴立法機關制定法律惟立法機關具體化訴訟制度固有一定之自由形成空間惟仍不得違背前揭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内容而法官迴避制度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内容之一釋字第761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故對於如何具體化法官迴避制度立法者固然有立法形成自由但不代表有恣意形成之自由二更何況本件更二連身條款係審判機關自行制定之法官分案規則縱基於法官自治也並非毫無界線而可自行任意決定所有案件的分配方式仍應審酌案件分配涉及之基本權是否有難以克服的現實12同註2頁131林孟皇金融專庭與法定法官原則法令月刊第60卷第4期2009年頁47-53同註2頁130-131例如111年度台上字第1840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953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882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953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915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048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382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88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899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050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091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311號等12問題必須被遷就而必須因地制宜等情形21系爭連身條款已非單純一般抽象之規定而是個別具體地指定法官22附件10重大刑事案件又往往涉及被告之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權也不存在法官員額不足而使現實上必須由同一法官辦理的情形故實已逾越對於法官事務分配形成自由之界線有違法定法官原則十一最高法院援引德國法以該國刑事案件以原判決法院所屬地區劃分同一案件撤銷發回更審後之上訴案件必然由原撤销之同庭法官審理而主張連身條款並未違憲惟査德國既以原判決法院所屬之地區作為終審劃分法院管轄各庭係以地區劃分終審第三審法院的管轄模式例如刑一庭受理特定幾個地區高等法院之上訴案件只要撤銷發回再上訴仍由刑一庭審理此種方式等同事先以抽象的土地因素為分案標準而非以具體個案本身其實是制定案件土地管轄的標準與我國上訴二審的土地管轄相類故無違法定法官原則我國更二連身條款係以具體案件本身及審理過該具體案件的特定法官為唯一分案標準故德國發回更審再上訴三審分由同一庭審理係因上開事先明定之土地因素所致與我國連身條款事先明定具體案件分給該審理過該案件的相同法官自不能相類比23十二刑事廉引用美國法為例主張一般而言上訴審法官的迴避事由較之下級法官更為狭窄大法庭相當於全體法官庭審enbanc最高法院則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只設1庭撤销發回案件在上訴後仍由同庭辦理為例李榮耕教授則引述美國聯邦法與實務判決表示除非嚴重偏袒或惡意否則法官於審判中對一個案件所表示之意見或就同一案件在先前程序中的判斷並不當然構成迴避之理由惟查一美國刑事訴訟制度結構與法院系統與我國不同審級制度設計上同註2頁143-144錢建榮違反法定法官原貝卿更二連身條款月旦法學教室第140期2014年6月頁M-同註613美國聯邦法院案件以聯邦地方法院DistrictCourt為第一審聯邦巡迴法院CircuitCourt或稱上訴法院CourtofAppeals為第二審最高法院SupremeCourt為第三審由於最高法院就上訴管轄權appellatejurisdiction具有裁量空間故由第二審巡迴法院所為之法律審為多數案件之終審因此不應逕以我國終審法院與美國最高法院進行比較二再者美國共設有13個依地區或功能設置之聯邦巡迴法院各巡迴法案法官人數少則6名第一巡迴法院最多有29名第9巡迴法院與美國終審法院相較我國最高法院法官人數與庭數相對充足最高法院刑事庭共配置有49名法官設有9庭不僅審級與功能有所差異法官人數與庭數也都較任何一個美國聯邦巡迴法院聯邦最高法院為多因此本件聲請人之確定判決既經最高法院審理6次縱使6次均由不同庭審理仍不會因法官人數不足導致會有最高法院法官必須重複審理此一案件故美國與我國終審法院之配置具有明顯差異實無法比擬又刑事廳似參考美國法主張我國最高法院大法庭相當於全院法官庭審enbanc等惟查我國最高法院大法庭係以法官11人合議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6參照此與美國聯邦巡迴法院全體法官共同組成全院庭審仍有不同不得逕行比擬援用三再者要求事先訂定一般抽象之規則規範法院案件分配之法定法官原則已為釋字第665號解釋所肯認在我國係憲法位階之原理原貝J美國並未以該原則審查法官迴避事項而美國僅有一審事實審法官原則上並非認定事實者美國實務案例討論法官迴避多為事實審之案例且美國發展出一事不再理原則採不對稱上訴制上訴許可制故美國實務也極少多次發回更審的情形與系爭更二連身條款為第二次更審後再行上訴有所不同無法比擬四李教授意見書所引用之美國司法實務見解並非針對美國法律審法院之法官迴避而是屬針對聯邦地方法院法官就事實審審理程序之迴避與本件爭點三並無關聯1李教授主要引用之Litekyv.UnitedStates案510U.S.5401994下稱Liteky案所涉為聯邦地方法院法官在對同當事人同類案件之另案審判中以及本案事實審審理程序之言行得否作為聲請其於本案事實審審理程序迴避之事由本件被聲請迴避的法官於1983年審理其中一位當事人之另案時於法官直接審理之審判程序中benchtrial對於該當事人的主張持績表達不認同的態度並最終判決其有罪於1991年的Liteky案審理程序開始前與審理程序中該當事人二度聲請該位法官迴避均遭到聯邦地方法院駁回案件再上訴至第十一巡迴法院時法官迴避之聲請亦未獲認可最後經聯邦最高法院裁定收案審理聯邦最高法院判決雖認定除非已經是嚴重的偏袒或是敵意不可能再公正地執行法官職務否則法官在審判程序中對於一個案件所表示的意見或是就同一案件在先前程序中的判斷並不就構成必須要迴避的偏見但此處聯邦最高法院所指一個案件是指1983年之他案所稱同一案件在先前程序中的判斷則是指該法官於該次事實審的審理程序中之判斷不構成其於該次事實審審理之迴避事由聯邦最高法院並強調更審案件按發回案件之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法官之選定的標準與本件審理爭點無涉thestandardsappliedonremandareirrelevanttothequestionbeforeushere.由此可知Liteky案非但並未審查美國聯邦巡迴法院法官之迴避制度實際上Liteky案所指涉者為單一案件之單一次審判程序中法官迴避事由是否包含他案或本案審理程序中之法官言行與本件聲請人之案件係經我國最高法院五度發回更審每次再上訴至最高法院時均因連身而交由相同法官審理之情形截然不同2.美國刑事案件事實審審理程序又分為審判庭程序trial或稱conviction以及量刑程序sentencing須由前者之陪審團認定被告之行為有無構成檢察官起訴之罪名後若有罪再由法宫以後者15確定懲處二者原則上由同一法官負責進行因此美國聯邦法院裁判中之前行程序priorproceedings往往指的是量刑程序前的審判庭程序而非我國一般認知之前審李教授意見書中主張美國司法實務上向來認為法官在先前的程序中做成不利於被告的裁判不當然就構成迴避的事由之依據為引用UnitedStatesv.Studley案783F.2d9349thCir.1986下稱Studley案以及Taylorv.RegentofUniversityofCalifornia案993F.2d7109thCir.1993下稱Taylor案等二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其中Studley案的聲請人主張聯邦地方法院法官於審判庭程序conviction中之言行不利於聲請人故聲請聯邦地方法院法官在量刑程序sentencing中迴避與法律審法官的迴避無涉如上所述美國刑事案件須經審判庭程序之陪審團認定有無構成起訴之罪名經審判庭程序認定有罪後再由法官進行量刑程序認定懲罰方式二階段之程序由相同法官負貴進行核屬同一審級之同一次審理程序因此Studley案中所謂先前的程序中做成不利於被告的裁判之情形與本件聲請人之死刑定瓛判決由最高法院相同法官對相同案件事實法律爭點重複多次審理作成數次死刑判決之情況自無法相提並論此外Taylor案並非枘事裁判且Taylor案之聲請人係聲請事實審法官之迴避其所認定之依據亦與本件爭點三之最高法院分案要點更二連身規定欠缺可互相比較之基礎李榮耕教授此部分意見恐有誤會3.針對美國聯邦巡迴法院之法官應否迴避實際上有與本案爭點三更接近更直指核心的裁判即美國聯邦巡迴法院法官曾因參與同一當事人相類似事件之前審審判而認定自己應迴避的Swannv.Charlotte-MecklenburdBd.OfEduc案431F.2d1354thCir.1970下稱Swann迴避案24由該案之處理過程可知美國聯邦巡迴法16Swann案涉及北卡羅萊納州一區域之學區劃分與就學方案是否構成種族隔離而違法1965年第一次Swann案243F.Supp.677首次進人北卡羅萊納納州西區聯邦地方法院當時主要爭點為學區劃分是否為維持種族隔離而被不當規劃即傑利蠑螈化Gerrymander該案在聯邦地方法院由JamesBraxtonCraven法官審理並認定該學區劃分並未違反平等權保障經原告上訴至第四巡迴法院仍遭駁回而確定369F.2d29該第一次Swann案之判決作成4年後聯邦地方法院再度審查該區域所執行的學16院之法官過去曾在相同當事人相同事實與相同爭點之他案中以判決表示明確意見者縱使案件經過聯邦地方法院重新審理再度進入巡迴法院時仍得依聲請迴避且不以前次判決外有其他事實證明法官有嚴重的偏袒或敵意為必要此與我國案件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相同當事人相同事實與相同爭點之案件經事實審法院重新審理再度上诉至最高法院時之情況極相似此時縱使無其他事實證明法官有嚴重的偏担或敵意上訴審法官仍應迴避以維持當事人對司法制度之信賴與公平審判十二最高法院意見書提及更二連身條款之訂定始末表示原本認為無試辦必要惟司法院函詢76年函令表示分由最後發回之原法官辦理無損當事人利益j故最高法院乃決定試辦聲請人意見如下法定法官原則的内涵包括事先以一般抽象規則分案排除恣意與不當干預其中當然包括排除來自司法行政之干預最高法院意見書中提及司法院函令之性質為何是否與法律或大法官解釋相同之位階最高法院原本以破壞保密分案制度違反釋字第178號解釋之精神違反合議制度之規定案件係由五人合議決定且如始終由同一人審判恐無法獲得客觀公平裁決之機會未必能達成司法院所欲要求的效率原則案件經年久遠相同法官仍須重新審閱卷證因而否決司法院之要求25則何以司法院可二度函令試辦豈非等同司法院的函令可改變法院分案規則若等同連連身條款的訂定本身都深受司法行政之干預如此何以無違法定法官原則就此點請鈞庭依蕙法訴訟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請最高法院提供相關資料理由詳貳所述區劃分與就學方案認定其造成教職員與學生的種族隔離並命令該區教育委員會應確保區內每一間學校均應達到種族融合的要求即為第二次Swann案第二次Swann案之一審判決於1970年由該區教肓委員會上訴至第四巡迴法院此時Craven法官已於第四巡迴法院擔任法官而該次案件經第四巡迴法院法官決議應由全體法官審判enbancdecision故Craven法官理可參與審判然而原告以Craven法官曾參與第一次Swann案之審判聲請其迴避Craven法官則以Swann迴避案之裁定說明即使第四巡迴法院本次審理之判決為第二次Swann案的聯邦地方法院判決而非其所審理之第一次Swann案但第二次Swann案與第一次Swann所涉及之事實與爭點相同且其於第一次Swarm案的聯邦地方法院判決中業已表示明確意見故應依攄聯邦法規之規定於第二次Swann案審判中迴避25同註617貳請鈞庭依憲法訴訟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指定相關機關提供資料一按蕙法法庭審理案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通知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庭說明陳述意見並得指定專家學者機關或團體就相關問題提供專業意見或資料憲法訴訟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若更二審上訴後原三審法官迴避將無法官可審理之實證資料相關機關司法院刑事廳主張最高法院法官賣格與人數均有限故無法避免同一案件由相同法官審理惟依司法院於網路上公開之統計賣料最高法院網站之資訊顯示最高法院民刑事庭各有九庭各約四十餘位法官包括調派最高法院辦理審判事務之法官是案件縱使多次更審由不同法官甚至不同庭審理仍不會因法官人數不足導致會有法官必須重複審理同一案件之情形且因三專生制度造成辦事法官調動頻繁縱使換法官審理-亦不致於無法尋得未審過該案之-法官故請鉤庭命相關機關司法院刑事廳說明或提出資料如下一說明若更二審上訴後原三審法官迴避將無法官可審理之推衍或計算方式二提出近五年最高法院更三以上未結案件數與更九以上未結案件數三提出近五年最高法院調辦事法官之比例三更二連身條款避免撤銷發回案件久懸j功能之實證實料相關機關司法院刑事廳以恐損及妥速審判之要求而認不應擴張法官迴避事由之範圍又林飪雄教授亦提及更二連身條款制定背景係避免第三審法官以鄰為壑頻繁撤銷發回造成案件不斷撤銷發回訴訟期間拖延循此邏輯若更二連身條款確能發揮避免使案件不斷撤銷發回妥速審判之功能則至少發回索件比例即應逐年下降惟更二連身條款於76年開始試辦然依司法院網路上公開之司法統計資料顯示直至98年99年以前發回率仍居高不下本件聲請人歷經五次發回更審於第六次上訴最高法院始確定是以為究明更18二連身條款無法達到防範一再撤銷發回之功能請鈞庭命相關機關司法院刑事廳提出資料如下一最高法院76年至81年之發回案件比例目前網路公開之統計資料僅回溯至82年二更二連身與非更二連身之審理時間比較三76年至110年更三以上未結案件數四更二連身條款之訂定緣由相關紀錄相關機關最高法院於意見書中表示更二連身條款之訂定始末係司法院以76年1月10日76院台廳二字第01186號函詢最高法院可否進行試辦及有無窒礙難行之處經最高法院檢討後認無試辦必要嗣後司法院因認為第二次以上發回更審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由最後發回之原承辦法官辦理無損於當事人之審級利益原則可行而再以76年3月13日76院台廳二字第02453號函令最高法院試辦最高法院乃決定自76年3月16日起試辦並以76年3月23日76台文字第0203號函司法院備查其後於76年9月22日召開76年度第6次民刑事庭庭長會議通過當日核定最高法院更二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暫行辦法26為具體探究更二連身條款之由來了解司法院何以第一次函詢試辦第二次函令試辦與最高法院何以第一次認無試辦必要第二次卻同意試辦故請鈞庭指定相關機關最高法院提出下列資料一司法院以76年1月10日76院台廳二字第01186號函二最高法院76年度第一次民刑庭長會議紀錄三76年3月13曰76院台廳二字第02453號函四最高法院決定試辦之會議紀錄五76年度第6次民刑事庭庭長會議之會議紀錄111年3月29日最高法院第二次以上發回更審及重大刑事案件再行上訢即連身條款之分案緣由說明新聞稿hitpsVtps.iudiciaLgov.twtwcp-l025-97566Q-dc834-011.html最後瀏覽曰1U年10月13曰19參聲請人就爭點題綱三四之意見限於書狀篇幅理由詳聲請人106年12月4日釋憲聲請書補充說明如下一曾於特定案件參與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審裁判之法官於該案件發回更審後又上訴至最高法院時複參與第三審裁判而未迴避應屬違憲不因是否由被告上訴而有所不同中華民國80年版本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應屬遠蕙一爭點三所述法官未迴避之情形違反公平審判原則1.公平法庭之意義指案件分配予法官審理必須以公平可信任.的方式為之案件分配如違反法院既定規則或有錯誤的情事發生且對被告造成偏見或不利影響構成正當法律程序的違反學者即指出過度強調司法擁有規則制定權似乎忘了憲法之所以保障司法獨立目的在於維護司法救濟制度的公平保障人民的訴訟權而最終是希望人民的生命自由不會受到非正當程序的剝奪相對於人民的訴訟權與受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的權利司法獨立是較為工具性的價值人民訴訟權保障是司法獨立之目的進一步人民的自由生命財產受到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才是最.終的目的272.刑事訴訟法既承認當事人會懷疑曾在下級審參舆案件裁判的法官若復於上級審參與審判可能會因為成見而無法公平審判因此要求法官需自行迴避這樣法官可能會偏頗的懷疑只要在法官重複審理同一案件的時候都會發生不會因為法官究竟是否在下級或是同級法院或分派同一案件而有不同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必須由司法爭取而來而一個公正的外觀是司法獲得人民信賴的基本不論原因為何沒有迴避所留下的可能會......著實減損了司法制度的正義外觀相對的在這樣的案件終將重新審理的任務交由其他法官絕對有益於促進司法的外觀最後針對這樣的重大案件維持司法公正的外觀所產生之利益亦遠超過交由其他法官重新審理同註2頁12020所可能產生之成本問題因此將案件移轉給其他未曾審理過的法官處理自可提昇司法公信力3.研究顯示人在進行決策時一旦針對問題作出某項初步的假設後便很容易以這樣的假設作為預設立場而傾向忽略或是貶低與初步假設相矛盾之證據同時選擇性地擷取或是過度評價與初步假設相符合之證據社會心理學稱這種問題為隧道視野亦即只看得到自己想要看到的隧道視野是潛意識且無惡意的就算我們意識到隧道視野的存在在真的面對問題時也很難透過自我意志或訓練使自己在做決策時擺脫偏見的糾纏因此曾經對於同一犯罪事實作出判斷的法官可能堅持先前的決定此一可能性的存在就足以使當事人難以信賴其中立性29附件114.2019模擬亞洲人權法院判決書全文第77段並清楚提及主觀地來看讓曾經審判同一案件的法官再次參與是不適當的因為法官可能會因為對案件持有定件而給予被告重新審判機會之目的相悖此外即使重複參與的法官能夠不偏倚客觀地來說重複參與勢必破壞了一個公正的法院形象因此本法院主張法官重複參與同一案件構成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一之違反第89段結論法官重複參與審判的部份被告違反原告受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所保障受公平法院審判的權利附件12二更二連身條款違反憲法法定法官原則1.更二連身條款涉及法官迴避制度與法定法官原則依德國通說見解法官迴避制度在維護法官之中立性及增進當事人對法官之信賴更深遠的意義在於促進當事人對司法之整體信賴感而法定法官原則係為避免被告因遭受與個案不相關之内在或外在操控受到侵害3G法定法官原則目的一方面能保護當事人避免司法行政透同註8薛智仁曾参與前審裁判之法官迴避事由-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宇第1501號刑事裁定台灣法律人第8期222年2月頁1SS何賴傑刑事訴訟之法疗迴避制度專家諮詢意見書過分案影響案件結果另一方面也讓當事人與社會大眾信賴司法2.觀諸監察院108年度司調字第69號調查報告即有法官表示更二連身案件叫作保證分給他這就是只分了案件的屬性在一收案的時候就能知道監察院並因此出具調查意見指謫在分案前已可特定承辦之法官顯非採取隨機分案表示在各種人為制度下如限量分案民事司法事務會議專庭制度等案件分配並非依據一般性抽象性之規則31附件13故更二連身條款就具體個案由特定法官承辦而非一般性抽象性隨機地分案已違反法定法官原則二爭點三之情形遠反公平審判原則與法定法官原則故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前審應包括爭點三之情形從而釋字第178號解釋應予補充肆綜上敬請鈞庭鑒核22監察院108年度司調字第69號調査報告頁749422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文件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編號1司法院統計年報82年至110年最高法院刑事上訴發回或發交更審案件次數及原因2李佳玟法定法官原則法官自己決定原則-評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中原財經法學第38期2017年6月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501號裁定4金孟華論刑事更審案件法官之迴避以鄭性澤案為例台灣法學雜誌304期2016年9月5不平等的審判心理學與神經科學告訴你為何司法判決還是這麼不公平亞當班福拉多著堯嘉寧譯臉譜出版社2016年9月頁190至2136法官律師與檢察官獨立性及課責性之國際原則台北律師舍會編譯2丨3年頁321至337司法週刊第1589期101年4月13曰8法定法官厚則與法官事務分配薛智仁最高法院分案與法官迴避透明化研討會2020年2月9吳燦刑事再審聲請案件與法官迴避月旦法學教室第233期2022年3月10錢建榮違反法定法官原則的更二連身條款月旦法學教室第140期2014年6月薛智仁曾參與前審裁判之法官迴避事由-最高法院11011年度台抗字第1501號刑事裁定台灣法律人第8期2022年2月頁185至197122019模擬亞洲人權法院判決書13監察院108年度司調字第69號調查報告23此致憲法法庭公鑒中華民國Ml年月具狀人黃春棋撰狀人翁國彥律師薛緯育律師李艾倫律師","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387902,"doc_id":309955,"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黃春棋1111121法規範憲法審查補充陳述意見書","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a7e2b352-9050-42f4-af3c-d31920810270.pdf","doc_att_content_real":"黃春棋1111121法規範憲法審查補充陳述意見書.pdf","doc_att_sort":8,"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doc_att_category":1}],"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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