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但不影響網頁內容陳述,如開啟JavaScript,可得到視覺與特效的最佳瀏覽
列印功能:請按下ctrl+P開啟列印視窗,或由工具列中選擇列印功能
如需要選擇字級大小,請按鍵盤上的Ctrl鍵+ (+)鍵放大/(-)鍵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如需要回到上一頁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 Alt+左方向鍵(←)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清單
司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懲戒法院
法官學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fb
youtube
關鍵字
搜尋
清除
熱門關鍵字:
不受理決議
裁定
判決
審查程序
行政程序
言詞辯論及說明會
close
關於憲法法庭
組織
沿革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職權
認識憲法法庭
大事紀要
審理程序
憲法訴訟制度概述
聲請類型
法規範憲法審查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機關爭議案件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統一法律及命令案件
審理程序
常見問答及指引
常見問答
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指引
無資力人聲請憲法法庭選任訴訟代理人指引
審理中案件聲請閱卷指引
案件終結後卷宗閱覽之聲請程序
聲請旁聽憲法法庭注意事項
訴訟聲請
聲請指引
聲請注意事項及自我檢核
書狀規則
書狀格式
書狀範例
電子訴訟平台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
解釋及裁判
裁判
判決
實體裁定
程序裁定
解釋及不受理決議
解釋
不受理決議
終結案件查詢
裁判公告
系統說明
查詢服務
當事人案件進度查詢
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之案件資訊
言詞辯論案件庭期表
審理中之言詞辯論或說明會案件
曾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裁判已宣示或公告之案件
公開書狀案件
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尚未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結案)
法庭之友
公開書狀未滿2個月
另經憲法法庭公告
相關法令
法令查詢
統計
憲法法庭統計年報
案件收結統計月報
公務統計報表查詢
訴訟新制前各年度統計報表
統計圖表
統計專案分析及通報
出版品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解釋彙編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
其他出版品
引用兩公約之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
新聞及公告
全部公告
新聞稿
案件訊息
公示送達
徵人啟事
憲法法庭相關資訊
111年1月4日前公告
新聞稿
解釋快訊
不受理決議快訊
案件訊息
一般公告
107年前公告
交流活動
各國憲法法院網站
國際法學交流
專題演講
學術研討會
活動訊息
研討會資料
參觀憲法法庭
網路報名系統
影音專區
全部影音
說明會
準備程序
言詞辯論
宣判
記者會
會議及演講
其他
公開書狀案件
首頁
>
查詢服務
>
公開書狀案件
>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結案)
107年度憲二字第221號
EN
異常排除說明
檢索操作手冊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line
plurk
twitter
列印
:::
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
案號
107年度憲二字第221號
受理日期
2018-09-26
聲請人
王信福
案由
為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905號刑事判決,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文、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適用結果,排除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亦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予以迴避,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王信福107.07.05釋憲聲請書_OCR
王信福107.07.05釋憲聲請書補正版_OCR
王信福1111118憲法法庭補充聲請理由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會台字第13254號(劉政哲)
{"news":[],"pub_news":"","oral_debate_video":"","briefing_session_video":"","declare_judgment_video":"","atts":[{"doc_att_id":387449,"doc_id":309935,"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王信福107.07.05釋憲聲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3107f2e6-fd40-4baf-a55f-fa6a6b455194.pdf","doc_att_content_real":"王信福107.07.05釋憲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釋憲聲請書聲請人王信福現於台南監獄服刑中代理人高烊輝律師住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406號3樓扶助律師電話022700-6620傳真2700-6671民揚法律事務所茲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並將有關事項敘明如下壹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本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即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905號刑事判決附件1實質援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釋字第178號解釋文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適用結果排除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亦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即所謂參與前審之裁判應包含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之情形予以迴避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憲法第16條對於人民訴訟基本權之保障並違反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公平法院之國際人權法義務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應宣告違憲不再適用釋字第178號解釋文應予補充解釋第1頁共25頁貳疑義之性質與經過一本件原因案件即聲請人王信福涉犯之殺人案件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以79年度偵字第3063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5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判處聲請人共同連續殺人累犯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7年度上重訴字第284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聲請人仍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4263號刑事判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前審判決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而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再以9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05號刑事判決將原判決撤銷仍判處聲請人共同連續殺人累犯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聲請人仍不服再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6294號刑事判決以原判決以卷内所無之證據資為判決之基礎允有採證違背證據法則之違法應於審判期曰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以及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再次更審其後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8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37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聲請人教唆連續殺人累犯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聲請人再上訴仍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5976號刑事判決以原判決應調查之重要證據未予調查致事實未臻明確引用陳榮傑自白書有判決理由矛盾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未說明較可信之特別情況而有判決違誤之違法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嗣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9年度上重更三字第214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又改判處聲請人共同連續殺人累犯處死刑褫奪公第2頁共2S頁權終身聲請人不服續又再上訴終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3905號刑事判決見附件1駁回上訴確定二惟觀諸聲請人原因案件之歷審判決附件2二審程序固未有承審法官重覆之情惟於本案四次三審程序中竟有二次承審之合議庭法官均為相同五位成員即I洪文章丨I王居財丨I郭毓洲Ii黃梅月M邱同印I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263號98年度台上字第6924號而有未自行迴避之情形又本案竟有三位合議庭法官I洪文章丨I王居財丨1卩參與本案全部四次之三審覩判最高法97年度台上字第4263號98年度台上字第6924號99年度台上字第5976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905號而有未自行迴避之情形另I黃梅月I法官亦三度參與本案三審程序之合議最高法.97年度台上字第4263號98年度台上字第6924號99年度台上字第5976號而有未自行迴避之情形聲請人就原因案件自二審上訴三審以後之歷任三審法官重覆而未迴避情形整理如下個別法官重覆之情形以粗體底線註明編號判決字號裁判曰期法官1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97年6月19日楊明章284號附件3楊子莉戴勝利2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263號97年9月4日洪文章附件4王居財郭毓洲黃梅月邱同印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重更一98年8月25日葉居正字第305號洪碧雀附件5吳勇輝第3頁共25頁4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924號98年11月19日洪文章附件6王居財郭毓洲黃梅月邱同印5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重更二99年6月29日董武全字第337號附件7沈揚仁賴純慧6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976號99年9月30日洪文章附件8王居財mm黃梅月王聰明7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重更三100年6月2日吳志誠字第214號附件9吳森豐彭喜有8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905號100年7月27日洪文章王居財見附件1鍾V洲韓金秀林瑞斌三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上開條文旨在避免法院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因而列舉是項情形推事應自行迴避以擔保法院之無私公正且依據同法第379條第2款規定違反迴避規定之判決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四雖據鈞院大法官釋字第178號解釋文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所稱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係指同一推事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而言然釋字第256號解釋理由書第4頁共25頁又謂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益現行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關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規定即在當事人就法官曾參與之裁判聲明不服時使該法官於其救濟程序不得再執行職務以保持法官客觀超然之立場而維審級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因此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更審前之裁判者固應自行迴避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參與該確定終局裁判之法官依同一理由於再審程序亦應自行迴避五經查本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最高法院1年度台上字第3905號刑事判決見附件1於其判決理由中固未針對有無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釋字第178號解釋文及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表示見解然有無應予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乃刑事法院職權調查事項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905號判決合議庭為刑事第五庭庭長丨洪文章1及合議庭成員I王居財M郭毓别等三位法官先前已就本案三度參與三審審判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905號刑事判決顯然僅適用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而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自行迴避職此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905號刑事判決縱未於理由中交代適用最高法院笫二次發回更恭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及釋字第178號解釋文之見解實質上仍產生適用之效惠聲請人認為本件原因案件最高法院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之情形亦屬法官應自行迴避之事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不僅不符合法定法官原則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規範並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第7條保障第S頁共25頁人民平等權之意旨相互違背鈞院釋字第178號則有再為補充解釋之必要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及補充解釋聲請人自得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905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並就該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憲法解釋並就鉤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文聲請予以補充解釋参涉及之憲法條文一憲法第7條平等權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前段一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規定之公平法院原則之國際人權法義務肆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死刑案件三審承審法官連身未予迴避之系爭規定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權憲法第16條對於人民訴訟基本權之保障並違反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公平法院之國際人權法義務一迴避制度係憲法所保障人民訴訟權以及人身自由正當法律程序之内涵一按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憲法第16條就人民訴訟權之保障定有明文復按鉤院第178號解釋理由書按刑事訴訟法為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之程序法以發現實體真實俾刑第6頁共25頁罰權得以正確行使為目的為求裁判之允當因有特殊原因足致推事執行職務有難期公平之虞時特設迴避之規定又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前段一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明揭公平法院原則而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之規定乃因推事曾參與前審裁判復又參與同案之裁判難期法官能予公平審判蘊含實踐上開大法官解釋暨國際公約應保障被告受公平審判之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之誡命二按憲法第8條揭橥憲法上人身自由之正當法律程序鈞院釋字第639號解釋理由書指出人身自由為重要之基本人權應受充分之保護對人身自由之剝奪或限制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四三六號第五六七號解釋參照闡明鉤院一貫立場此種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固非一絕對之標準而應隨基本權利之侵害類型而浮動因此鈞院釋字第639號解釋理由書即謂惟相關程序規範是否正當合理除考量憲法有無特別規定及所涉基本權之種類外尚須視案件涉及之事物領域侵害基本權之強度與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有無替代程序及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判斷而為個案認定於闡述原理後該號解釋隨即說明羈押規定之合憲前提在於已提供係由審理受羈押被告之合議庭以外之另一合議庭審理之救濟機會方無違正當法律程序此處提出所謂另一合議庭之概念者明白表示訴訟程序之救濟手段若非由不同法官予以審理即無從合於正當法律程序可徵人身自由上正當法律程序之標準在於提供刑事被告有不同且獨立法官審理之程序而成為迴避制度之立論基礎第7頁共25頁三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有違法定法官原則釋字第256號解釋及憲法第7條平等權憲法第16條訴訟基本權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之規定1.按針對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有關前審之規定學說上向來有審級說與拘束說之爭議審級說指系爭規定重在保護當事人之審級利益如在下級審已就該案件參與審判之法官於上級審仍容許其執行職務則審級制度即失其存在之意義是以所謂前審係指下級審而言拘束說則重在維護裁判之自缚性依拘束說之見解同一法官應受自身意見之拘束因此所謂前審係指前次審而言學者並謂除純以法律觀點檢討前次審判之缺失外無論為下級審或同級審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時則應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始得維持公平之法院之審判2.釋字第665號解釋對於法定法官原則亦已有明確之闡釋世界主要法治國家中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雖明文規定非常法院不得設置任何人受法律所定法官審理之權利不得剝奪一此即為學理所稱之法定法官原則其内容包括應以事先一般抽象之規範明定案件分配不得恣意操控由特定法官承辦以干預審判惟該原則並不排除以命令或依法組成含院長及法官代表之法官會議Prasidium訂定規範為案件分配之規定德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之五第一項參照法院案件之分配不容恣意操控應為法治國家所依循之憲法原則我國憲法基於訴訟權保障及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亦有相同之意旨3.錢建榮法官亦曾撰文對於最高法院内部分案決議之合憲性提出質疑法定法官原則要求的就是法院案件之分配不容恣意操控第8頁共25頁也就是隨機盲目的分案方為原則更不得恣意操控由特定法官承辦以最高法院撤銷廢棄發回再上訴的案件而言更有釋字第178及256號強調如無事實上的困難原承辦法官應迴避這不僅是審級利益更是維護公平法院的要求4.錢建榮法官亦認為最高法院内部分案決議不從案件當事人的角度只從司法行政方便管考的角度出發内容等於牴觸隨機盲目分案的法定法官原則這樣的決議已非一般抽象之規範而是個別具體的指定法官尤其重大刑案一上訴之後被告的命運就註定交給特定法官手中而由同一位法官繼續承辦更審上訴後的相同案件等於自己審理先前自己的裁判5.我國刑事訴訟實務自鈞院釋字第178號解釋以降雖多採取審級說釋字第178號解釋謂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所稱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係指同一推事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而言是依本號解釋之見解系爭規定所謂前審似指下級審如採此一見解則本件原因案件合議庭並未參與下級審即無迴避之適用6.然鈞院釋字第256號解釋對於再審程序似改採拘束說之見解释字第256號解釋理由書謂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益現行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關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規定即在當事人就法官曾參與之裁判聲明不服時使該法官於其救濟程序不得再執行職務以保持法官客觀超然之立場而維審級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因此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更審前之裁判者固應自行迴避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參與該確定終局裁判之法官依同一理由於再審程序亦應自行迴避換言之若依照釋字第256號解釋明確揭示民事訴訟再審仍有因參與前審而迴避的問題則本件原第9頁共25頁因案件之情形參與第一次上訴第三審審判之法官於第二次以後上訴第三審案件基於其已於前次審判表甲過量刑之見解則依照鉤院釋字第256號解釋亦應迴避惟鈞院釋字第178號解釋與第256號解釋之關係為何釋字第256號解釋是否適用刑事案件均有再予釐清而有再為補充解釋之必要7.或有謂釋字第256號解釋僅適用於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無適用餘地之見解惟查依前揭釋字第256號解釋理由書之意旨迴避規則源自於憲法第16條訴訟基本權訴訟權之目的在於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之權利由訴訟權所衍伸出之公平拖判權I要得以實現必先有公平法院之形成作為前提而公平法院最基本的要素即在法院必須由客觀無偏見之審判者組成此一由憲法位階之訴訟基本權所推導之原則不應區別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而有所不同四實則法官自行迴避的規範目的在於公平審判而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前審的解釋應該如同其他各款以能否維持公平判為依歸本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311號刑事判決實質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釋字第178號解釋之結果使刑事被告於同一個刑事審判程序中可能先後受到一法院同一合議庭審理此效果不僅顯然限縮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之規定更導致刑事被告無法信賴法院能夠公平審判鑒於刑事訴訟程序可能剝奪人民人身自由甚或是生命權例如本案是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釋字178號解釋文對憲法第16條訴訟權第8條人身自由正當法律程序以及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應有之嚴謹訴訟程序造成限制第10頁共25頁二公平審判制度的核心在於賦予刑事被告足資信賴之程序一正當法律程序之意義復在於賦予刑事被告公平審判之保障已如前述參諸釋字第654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特別羅列應賦予刑事被告選任令其信賴辯護人之機會在於凸顯正當法律程序之目的在於提供刑事被告之信賴則法院審判程序須得始被告信賴其得受公平公正之審判乃屬當然二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釋字178號解釋文意旨之適用將造成同一審級之同一合議庭繼續參與同一案件之審理此際倘若是次尜判之合議庭曾經於以往程序中無論是下級審甚或前次判決表達對被告之不利心證且此點又為該刑事訴訟被告所知則將如何期待被告信賴是次訴訟程序而此種信賴感之剝奪將肇致公平審判保障之基礎為之掏空使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流於具文終將產生人民不信賴司法之惡果三參考憲法第16條訴訟權所保障之公平法院之規範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再行參與者是否不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之前審範圍而不屬應自行迴避之列自應以一個合理第三人之角度觀察法院能否維持公正之外觀為判斷標準一憲法第16條保障公平法院之内涵在於程序正義第11頁共2S頁1.公平法院究竟有何内涵聲請人主張公平法院之内涵在程序正義proceduraljustice的贫踐現代民主法治國家莫不以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賴作為施政重要方針而程序正義的實踐則被認為是增進人民對司法信賴感之重要手段美國關於程序正義之實證研究即發現不論個案之勝敗若司法程序重視程序正義二造對於司法之信賴感均會大幅提升反之若司法體系不重視程序正義則即令勝訴之一方仍可能對司法體系產生質疑因為人民清楚地知道勝訴的結果只是因為自己一時的幸運12.學者指出程序正義隱藏在一些過去比較不為人們所重視的細節之中例如當事人對於程序進行有多少主導的權利法官有付出哪些努力維持自身的公正性法官問案是否耐心懇切法官是否關心當事人的權利法官對於當事人律師權的關切程度如何法官是否言出必行是否毫無偏見2是以所謂的程序正義i一言以蔽之應是指祓判者是否竭盡所能地維持自身的公平性與中立性I3.蓋程序正義I與實質正義I不同實質正義的目的在於追求正碹之結論正當的程序雖有可能增進結論的正確性但程序正義的目的毋寧更重視程序本身之獨立價值同時也更重視程序本身帶給人民的觀感程序正義強調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並不應該是預設立場司法必須積極地從人民的觀點斟酌程序的各種細節以爭取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二程序正義要求審判者應維持法院最基本的公正外觀SeeTomR.TylerWhyPeopleObeytheLaw2006.第12頁共25頁1.憲法第16條訴訟基本權之目的既然在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之權利則公平之定義自然不應脫離一般人民之合理想像鈞院釋字第178號解釋亦是本此意旨而於理由書強調因推事已在下級審法院參與裁判在上級審法院再行參與同一案件之裁判當事人難免疑其具有成見而影響審級之利益2.事實上刑事訴訟法第17條其他各款也都表彰了此一概念蓋系爭條文第1至7款為立法者所預設@使法官無法公正行使職權的風險因素符合第1至7款任何一款的情形並不代表法官就絕對1會有偏見然法律卻將這種情況視為法官無法正常行使職權而要求法官自行迴避換言之憲法與刑事訴訟法所關切者並非法官本人是否確實形成偏見而是法官是否有可能形成偏見是以其重點在於法院能否取信於人民而維持公平法院原則要求下的公正外觀又因刑事訴訟法第17條無法一一列舉出所有可能影響法官公正性之因素故於第18條第2款設定一概括規定只要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皆得聲請法官迴避此款規定更加彰顯刑事訴訟法之迴避規則真正之精神在於確保審判者維持其公正的外觀三公正外觀應自合理第三人角度檢視1.參諸外國立法例亦皆認為迴避之度之設計應以確保審判者公正的外觀為中心以美國為例美國聯邦法典UnitedStatesCode28USC455a規定美國啤邦法官在任何程序中之公正性可受到合理質疑時皆應自行迴避3美國聯邦法官行為準則CodeofConductforUnitedStatesJudgesCanon3C1e中更明定所謂可受到合理質疑包括但不限於法官I曾在色寒中擔任或@坐就系爭案件表達過意飞43UnitedStatesCode28USC455a.附件154CodeofCorn丨uctforUnitedStatesJudgesCanon3C1e.附件16第13頁共2S頁2.英國上議院HouseofLords於西元2002年通過新測試標準20022AC.357at494.依該標準法官是否應自我迴避應從一個公平且受充分告知的觀察者角度經過考量事實後認為該法庭確實有可能具有偏見5而澳洲最高法院theHighCourtofAustralia在Johnsonv.Johnson案中表示法官的自我迴避應以一個虛構的合理笫三人角度來判斷該合理第三人不應是法律專業人士但是仍應對相關的法律有所了解該第三人不應過度懈怠也不應過度敏感並且了解法律的顧慮法律對法官的限制以及法官專業上的壓力6加拿大法院則認為合理可分為兩個層次判斷者本身合理以及判斷過程的合理所謂判斷者本身合理係指判斷者必須了解到所有的司法決定都有相當程度的主觀成分主事者的生活經驗必然會影響決策1所謂的合理有地域性的概念他必須是一個社群的成員並且了解這個杜群的歷史與思想8至於所謂判斷過程的合理則是指判斷者必須對爭議的事實有充分的了解9南10非憲法法院則是指摘關鍵在於一個合理客觀受告知的人是否認為法官在本案中無法公正行使職權111由以上外國法例之判斷可知法官在個案中是否存有偏見I之風險而應迴避若自公平法院I也就是程序正義t的實踐進行論述此判準有兩項要素第一觀察的角度不應流於司法院本位而應從合理第三人角度檢視之第二不以法官確實受到前審之成見影響為必要只要風險存在即為足夠故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之前審也應5R.MatthewPearsonDuckDuckRecuseForeignCommonLawGuidanceImprovingRecusalofSupremeCourtJustices62Wash.LeeL.Rev.179918192005.citingPorterv.Magill20022A.C357494H.L..附件176Mat1823.citingJohnsonv.Johnson2000201C.L.R.488508-091Id.at1816-17.citingCommforJusticeLiberty19781S.C.R.at395deGrandpreJdissenting8Id.at1817.citingR.D.S.19973S.C.R.at507-08LHeureux-DubeMcLachlinJJ.concurring9Id.at1817.citingCommforJusticeLiberty19781S.C.R.at394deGrandpreJdissenting10Id.al1826.citingSARFU19997BCLR725CC1999SACLRLEXIS18at78-79.第14頁共25頁該以相同標準進行詮釋重點不在審級說或拘束說之異同也不是法官本身是否有可能不受前審影響更非法律人對於程序之強行割裂法官應否迴避之判斷基準應該是一般人能否合理期待法院在系爭案件的法律或事實判斷上依然維持公正之外觀四自合理第三人之角度檢視已參與審判之法官於案件發回更審後再次參與審理必然具有不可避免的偏見風險應已不符合公正法院之外觀一隧道視野造成審判者的偏見1.關於前審法官再次參與審判所可能造成之偏見風險近年來美國冤獄成因的相關研究指出造成冤獄的其中一個重耍要素在於法律專業者的隧道視野tunnelvision所謂的隧道視野現象指的是一旦作出事實認定後人們會傾向忽略所有嗣後出現與自己已為之事實認定相矛盾之證攄以維持自己所作成決定之一致性這種心理情狀雖然是潛意識且無惡意的卻往往造成誤判的發生112隧道視野就是心理學上之確認偏誤confirmationbias這種認知錯誤的行為表現確認偏誤會使得人們在求證的過程中過度看重符合自己認定結果的證據而忽略其他可能被用來推翻原本認定結果的資訊例如在一個經典實驗中研究人員在受試者面前擺上四張卡片這四張卡片上面分別寫著AB23實驗人員告訴受試者一項假設卡片一面若是英文字母的母音其另一面必然搭配數字的偶數接著實驗人員詢問11SeeKeithA.FindleyfiMichaelS.ScottTheMultipleDimensionsofTunnelVisionintkyes2006WlS.L.Rev.2912922006.吳俊龍刑事司法實踐者共同的願景與挑戰-論錯誤定罪之救濟與預防司法週刊第1582期頁22012第15頁共25頁受試者若要驗證這樣的假設他會先翻開哪一張卡片實驗結果發現大多數受試者都選擇翻開上面寫著A或2的卡片卻沒有選擇翻開可能提供最多資訊的3因為如果寫有3的卡片另一面上寫著母音即可推翻前述母音必搭配偶數的假設相對的翻開寫著A或2的卡片並無法獲得該給定假設以外之資訊只是用以證明該假設内容成立這個實驗結果顯示大多人在認知心理學上傾向尋求可以支持假設的證據而相較之下忽略可以推翻假設的證據123.在另一個實驗中實驗人員發給所有受試者一系列問題用以探知一個人的人格特質一半的受試者的任務是探求該人是否為外向另一半受試者則需要探求該人是否内向研究結果發現受試者多選擇能用以正面證明其所給定假設結果的題目例如在前者的情況中受試者的問題類似於在派對中你會做什麼事情炒熱派對氣氛而後者的題目則例如為何一個許多人的團體會讓你感到不自在13這14項實驗再次說明人們在探求證據時傾向選擇符合假設結果而非推翻假設結果的證據例如前者並不會以團體如何讓你感覺不自在的問題而導致可能產生此人並非外向與原假設相衝突的結果4.確認偏誤不只會影響資訊的接收擷取還可能影響到資訊價值的輕重許多心理學研究顯示人們在已有既定印象的情況下無法合理判斷證據的價值也就是說我們會傾向過度看重與自身成見相符的資訊而過度貶低與自身成見相矛盾的資訊5.確認偏見說明了法院判決中同一審判者重複審判所潛在的偏頗性當審判者先前已做出不利於某方的判決嗣後又碰到該12Idat310.nId.at311.14W.at313.第16頁.共2S頁方請求重新審理的同一案件審判者在已經形成心證或說已經有認定結果的情況下難以不受此確認偏見所左右而於後審判中僅接納支持其原認定結果的證據新舊證據皆同而忽略可能推翻其原先認定結果的證據這也是為何同一審判者難以真正公平公正為二次審判的原因6.需要強調的是受隧道視野影響之原因不在於審判者為壞人而乃是因為其與吾等同樣均是人因而有其侷限性與無期待可能性受過專業訓練之法官亦不例外此乃人在進行決策時所不可避免的問題為實踐憲法對於人民訴訟權之保障法律程序之制定應儘量降低司法決策過程中所可能產生之類似風險而刑事訴訟法中的迴避規定正可作為降低產生隧道視野風險的有效方法二曾參與前審之法官再次參與審判已不符合人民對於公平法院之期待1.美國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在Clemmonsv.Wolfe中即曾明確表態主張曾參與前審的法官應在特別救濟程序中迴避在該案中被告針對確定判決向聯邦地方法院提起救濟habeascorpus而該聯邦法院的法官曾於任職州法院時就同一案件為裁判第三巡迴上訴法院認為此時該法官應該自行迴避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該案中認為在法官可能已受到汙染的情況下若法官不為迴避將會造成公眾對於司法之信心無法彌補的傷害j1516該判決並強調儘管該名曾參與前審裁判的法官是位有良知而勤奮的審判者在程序的進行中也未懷有任何的惡意惟法官在該救濟程序是否確實顯露出偏頗並非迴避的要件因為正義只有經由正義的外觀才能彰顯丨6該名法官未自15Clemmonsv.Wolfe377F_3d322325.附件2016Clemmons377F3dat328.第17頁共25頁行迴避的不作為已使得司法程序的進行有了不適當的外觀而使得公眾對於司法程序的信心有被侵蝕之虞i172.美國北卡羅萊納州於西元2007年通過之北卡無罪調查委員會程序法TheNorthCarolinaInnocenceInquiryRulesandProcedures中更明訂決定是否開啟再審程序之委員對於系爭案件若曾有任何的涉入1819即必須自行迴避開啟再審程序後I责恶理之三名法官中亦不可包含曾經實f涉入系爭案件的審判者111顯見為保障人民訴訟權曾參與審理之法官自應避免再參與該案件審理以確保公平法院之外觀三本案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之裁判再行參本案裁判已違憲法第7條平等權以及憲法第16條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對於人民訴訟基本權之保障五不予迴避制度之目的正當性檢驗一目的不明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雖非不得限制但須具有正當目的手段與目的間須合乎比例原則始符合憲法第23條之意旨法官曾參與前次審者與曾參與下級審裁判者相同皆可能存在先入為主之偏見影響判決之公正性釋字178號解釋文將聲請迴避範圍限縮於參與下級審裁判之法官其作不同規範之目的為何實難明瞭目的不明罔論其目的之正當性違反憲法第23條之意旨二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事由非屬正當理由17Clemmons377F.3dat328.18TheNorthCarolinaInnocenceInquiryRulesandProceduresart.6C.附件2119TheNorthCarolinaInnocenceInquiryRulesandProceduresart.7A.第18頁共25頁或有認為此限制之目的在於避免法院之法官多遭迴避員額不足以組成審判庭之窘境然而此目的並非正當此窘境可歸責於國家不應由刑事被告承擔不利益姑不論此窘境於我國之現實上是否果真會發生此窘境只可能發生於第三審法院屢屢發回更審之情形而此情形必為第二審法院於認定事實有重大瑕疵可歸責於國家此不利益不應由刑事被告來承受是故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目的並非正當非重大急迫之目的刑事審判結果事涉人身自由與人格權皆為人民核心之基本權利故刑事審判之訴訟權保障密度應格外提高應採取最嚴格的違憲審查密度從而限制訴訟權之目的不能僅為達成一般的政府利益而須為追求重大急迫之公眾利益避免法官員額不足僅係為司法行政方便考量雖能節省司法資源惟此僅為一般的經濟利益尚非重大急迫之公共利益是故此目的並不正當目的縱使於過去正當於今日也已不正當況按釋字第178號解釋理由書已明揭至曾參與經第三審撤銷發回更審前裁判之推事在第三審復就同一案件參與裁判以往雖不認為具有該款迴避原因但為貫徹推事迴避制度之目的如無事實上困難該案件仍應改分其他推本辦理意旨為貫徹推事迴避制度之目的必須懷抱一個基本精神就是只要該法官曾經審理過系爭案件如無事實上困難應改分其他推事辦理以免當事人懷疑法官具有成見第19頁共2S頁4.違反比例原則1適合性將前審限縮解釋為下級審雖可能有助於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窘境發生堪可達成上開目的惟上開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目的顯不具備正當性縱使適合目的達成亦具有違憲疑慮2必要性特別法官之指派等制度皆能達成目的又不侵害被告之訴訟權將r前審限縮解釋為下級審並非於達成目的之前提下最小侵害人民訴訟權之手段不符比例原則中之必要性原則3衡平性迴避制度影響審判之公平性於刑事審判令牽涉人身自由與人格權等核心基本權利另一方面釋字第ns號解釋文將r前審限縮解釋為下級審相較認定構成應予迴避事由而改以特別法官之指派等制度解決爭議二者比較而言至多僅能達成方便司法行政之一般政府利益卻犧牲人民訴訟權核心基本權利為代價換取司法行政之一般政府利益損益顯然失衡不符比例原則中之衡平性原則六公政公約第14條所揭橥之公平審判權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具有國際法及國内法之拘束力而公平法院正是落實公平審判權的充分必要條件一立法院於98年3月31日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並於第2頁.共25頁同年12月10日施行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内法之效力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其中所稱各級政府機關應該包括法院是以公政公約揭橥之公平審判權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此之一般性意見均具有國際法及國内法的拘束力二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規定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規範被告應受無偏頗之法院審理係為公平法院之規範依據再根據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號一般性意見第19點指出第14條第1項關於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的規定是一項絕對的權利不得有任何例外第21點再指出無私的規定涉及兩方面第一法官作判決不得受其個人傾向或偏見之影響不可對其審判的案件存有成見也不得為當事一方的利益而損及另一當事方第二法院由合情理的人來看也必須是無私的例如根據國内法規本應被取消的法官若參加審理而使審判深受影響通常不能被視為無私的審判2三1985年11月29日聯合國大會決議之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準則21其中第2點明文司法機關應不偏不倚以事實為根據並依法律規定來裁決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應有任何約束也不應為任何直接間接不當影響慫恿壓力威脅或干涉所左21M所謂無私impartial即無曲朗j211985年8月26日至9月6日在米舉行的第7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此一基本準則經同年11月29日聯合囿大舍第4032號決議及同年12月13日第40146號決議核uj第21頁共25頁右不論其來自何方或出於何種理由2006年7月27日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41次全體會議通過加強司法行為基本原則22鼓勵締約國採納班加羅司法行為原則TheBangalorePrinciplesofJudicialConduct來制定司法機關成員職業和道德行為的規則以之對前述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準則予以進一步發展及補充根據班加羅司法行為原則準則2公正無私一項即舉其原則為在正當執行司法職務時公正無私極之重要該項準則不僅適用於判決本身亦適用於達致有關判決之司法程序於此項原則下對法官作出以下要求2.1法官執行司法職務時不得偏私亦不可存有偏見或成見2.2法官應確保其法庭内外的行為能維持及增進公眾法律專業及訴訟人對法官及司法機關公正無私的信心2.3在合理範圍内法官之行為應盡量避免讓法官得退出案件聆訊或判案的情況發生2.4在法官負責審理或將會負責審理之法律程序中如他明知評語在他合理預期中將會影響判決結果或損害法律程序的公正性法官不得作出有關評語在公開或其他場合法官亦不得作出對任何人的公平審訊或論據造成影響之評語2.5倘若法官不能作出公正無私的判決或根據合理的旁觀者的看法法官將不能作出公正無私的判決時該法官需自行退出審理有關法律程序有關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決議原文參照聯合國網站httpvww.unocicorgpdfcorruptioncorruptionudicial_res一cpdf第22頁共2S頁a法官對程序的任何一方有具體偏見或成見或法官本人知悉與程序有關之受爭議證據事實b法官曾任爭論事項的律師或關鍵證人或c法官或法官家人對爭論事項的結果具有經濟利益惟若沒有其他審判庭可以接辦案件或由於情況緊急如不接辦案件將會發生嚴重司法不公情況法官毋須退出審理案件四參照公政公約第14條所揭橥之公平審判權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由無偏頗之公平法院進行審理應係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之核心規範如再參照上述班加羅司法行為原則2.5之内容可知曾參與前審並為判決之法官已有先前之定見而與一般未曾參與案件而可維持客觀中立無偏頗進行審理之法官有間依據合理旁觀者之角度已難期待該法官無所偏頗地進行審判為保司法公信本應自行迴避由上開規範意見内容可見釋字第178號解釋文已不符合公政公約與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於公平法院之要求而侵害人民受公政公約公平審判權之保障伍結論綜上所述前次參與第三審審判之法官參與同一案件第二次上訴第三審從客觀理性第三人之角度觀察應可認為存在高度的偏見風險而就該前次審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產生懷疑刑事訴訟法作為國家行使刑罰權之基本自應對於此一人性之盲點以及在此盲點下所產生之程序及實質不正義有所認識及防免本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905號刑事第23頁共25頁判決所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已嚴重侵蝕公平法院之外觀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6條對於人民訴訟基本權之保障亦違反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公平審判公平法院之國家義務而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所謂參與前審之裁判應包含最高法院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之情形鈞院釋字第178號解釋亦有補充之必要另與本案聲請意旨相同之陳錫卿強制性交殺人案件會台字第13204號蕭仁俊強盜殺人等案會台字第13205號黃春棋擄人勒贖案會台字第13770號李崑銘強盜殺人等索C107年度審二字第36號及王柏英強盜殺人等案107年度審二字第71貌業經鈎院排入待審案件一覽表附件10益證本案確實有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之必要陸爰提呈釋憲聲請書如上謹請鈞院鑒核此致司法院公鑒附件名稱除委任狀外均影本及件數附件1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9054號刑事判決即本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1份附件2聲請人原因案件之歷審判決案號查詢表1份第24頁共25頁附件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284號刑事判決節本1份附件4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263號刑事判決節本1份附件5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05號刑事判決節本1份附件6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924號刑事判決節本1份附件7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37號刑事判決節本1份附件8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976號刑事判決節本1份附件9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重更三字第214號刑事判決節本1份附件10司法院大法官待審案件一覽表10775網頁1份附件11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正本1份曰中華民國107年7月5聲諸人王信福代理人高烊輝律師扶助律師第25頁共25頁","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387450,"doc_id":309935,"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王信福107.07.05釋憲聲請書補正版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34138104-aabc-4198-a02f-60844bb3f2a6.pdf","doc_att_content_real":"王信福107.07.05釋憲聲請書補正版_OCR.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釋憲聲請書補正版王信福聲請人現於台南監獄服刑中高烊輝律師代理人住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406號3樓扶助律師電話022700-6620傳真2700-6671民揚法律事務所茲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並將有關事項敘明如下壹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本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即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905號刑事判決附件1實質援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釋字第178號解釋文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適用結果排除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亦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即所謂參與前審之裁判應包含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之情形予以迴避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憲法第16條對於人民訴訟基本權之保障並違反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公平法院之國際人權法義務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應宣告違憲不再適用釋字第178號解釋文應予補充解釋第1頁共25頁貳疑義之性質與經過一本件原因案件即聲請人王信福涉犯之殺人案件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以79年度偵字第3063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5年度重訴缉字第2號刑事判決判處聲請人共同連續殺人累犯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7年度上重訴字第284號刑事判決驳回上訴聲請人仍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4263號刑事判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前審判決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而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再以9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05號刑事判決將原判決撤銷仍判處聲請人共同連續殺人累犯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聲請人仍不服再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6294號刑事判決以原判決以卷内所無之證據資為判決之基礎允有採證違背證據法則之違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以及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再次更審其後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8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37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聲請人教唆連續殺人累犯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聲請人再上訴仍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5976號刑事判決以原判決應調查之重要證據未予調查致事實未臻明確引用陳榮傑自白書有判決理由矛盾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未說明較可信之特別情況而有判決違誤之遠法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嗣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9年度上重更三字第214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又改判處聲請人共同連續殺人累犯處死刑褫奪公第2頁_共25頁權終身聲請人不服續又再上訴終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3905號刑事判決見附件1駁回上訴確定二惟觀諸聲請人原因案件之歷審判決附件2二審程序固未有承審法官重覆之情惟於本案四次三審程序中竟有二次承審之合議庭法官均為相同五位成員即I洪文章i1郭毓洲1黃梅月丨I邱同印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263號98年度台上字第6924號而有未自行迴避之情形又本案竟有三位合議庭法官I洪文章M王居財丨I郭毓洲丨參與本案全部四次之三審裁判最高法97年度台上字第4263號98年度台上字第6924號99年度台上字第5976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905號而有未自行迴避之情形另丨黃無法官亦三度參與本索三恶程序之合議最高法97年度台上字第4263號98年度台上字第6924號99年度台上字第5976號而有未自行迴避之情形聲請人就原因案件自二審上訴三審以後之歷任三審法官重覆而未迴避情形整理如下個別法官重覆之情形以粗體底線註明編號裁判曰期法官判決字號97年6月19日1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楊明章284號附件3揚子莉戴勝利2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263號97年9月4日洪文章附件4王居財郭硫洲黃梅月邱同印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重更一98年8月25日葉居正字第305號洪碧雀附件5吳勇輝第3頁共25頁4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924號98年11月19曰洪文章附件6邡毓洲黃梅月邱同印5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重更二99年6月29日董武全字第337號附件7沈揚仁賴純慧6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976號99年9月30日洪文章附件8王琴財郭毓洲黃梅月王聰明7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重更三100年6月2日吳志誠字第214號附件9吳森豐彭喜有8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905號100年7月27曰洪文章王居財見附件1郭硫洲韓金秀林瑞斌三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上開條文旨在避免法院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因而列舉是項情形推事應自行迴避以擔保法院之無私公正且依據同法第379條第2款規定違反迴避規定之判決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四雖據鈞院大法官釋字第178號解釋文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所稱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係指同一推事就同一案娃曾參與下級恭之裁判而言然釋字第256號解釋理由書第4頁共25頁又謂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益現行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關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規定即在當事人就法官曾參與之裁判聲明不服時使該法官於其救濟程序不得再執行職務以保持法官客觀超然之立場而維審級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因此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亊件之前瑢裁判或更雒前之裁判者固應自行迴避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參與該確定終局裁判之法官依同一理由於再審程序亦應自行迴避五經查本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905號刑事判決見附件1於其判決理由中固未針對有無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釋字第178號解釋文及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表示見解然有無應予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乃刑事法院職權調查事項最高法院00年度台上字第3905號判決合議庭為刑事第五庭庭長丨章1及合議庭成員丨王居財闲敏洲I等三位法官先前已就本案三度參與三審審判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905號刑事判決顯然僅適用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而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自行迴避職此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905號刑事判決縱未於理由中交代適用最高法院笫二次發回更播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及釋字第178號解釋文之見解實質上仍產生適用之效圣聲請人認為本件原因案件最高法院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之情形亦屬法官應自行迴避之事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不僅不符合法定法官原則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規範並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第7條保障第5頁共25頁人民平等權之意旨相互違背鈞院釋字第178號則有再為補充解釋之必要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及補充解釋聲請人自得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905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並就該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憲法解釋並就鉤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文聲請予以補充解釋参涉及之憲法條文一憲法第7條平等權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前段一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規定之公平法院原則之國際人權法義務肆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死刑案件三審承審法官連身未予迴避之系爭規定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權憲法第16條對於人民訴訟基本權之保障並違反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公平法院之國際人權法義務一迴避制度係憲法所保障人民訴訟權以及人身自由正當法律程序之内涵一按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憲法第16條就人民訴訟權之保障定有明文復按鉤院第178號解釋理由書按刑事訴訟法為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之程序法以發現實體真實俾刑第6頁共25頁罰權得以正確行使為目的為求裁判之允當因有特殊原因足致推事執行職務有難期公平之虞時特設迴避之規定又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前段一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明揭公平法院原則而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之規定乃因推事曾參與前審裁判復又參與同案之裁判難期法官能予公平審判蘊含實踐上開大法官解釋暨國際公約應保障被告受公平審判之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之誡命二按憲法第8條揭橥憲法上人身自由之正當法律程序鈞院釋字第639號解釋理由書指出人身自由為重要之基本人權應受充分之保護對人身自由之剝奪或限制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四三六號第五六七號解釋參照闡明鉤院一貫立場此種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固非一絕對之標準而應隨基本權利之侵害類型而浮動因此鈞院釋字第639號解釋理由書即謂惟相關程序規範是否正當合理除考量憲法有無特別規定及所涉基本權之種類外尚須視案件涉及之事物領域侵害基本權之強度與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有無替代程序及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判斷而為個案認定於闡述原理後該號解釋隨即說明羈押規定之合憲前提在於已提供係由審理受羈押被告之合議庭以外之另一合議庭審理之救濟機會方無違正當法律程序此處提出所謂另一合議庭之概念者明白表示訴訟程序之救濟手段若非由不同法官予以審理即無從合於正當法律程序可徵人身自由上正當法律程序之標準在於提供刑事被告有不同且獨立法官審理之程序而成為迴避制度之立論基礎第7頁共25頁三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有違法定法官原則釋字第256號解釋及憲法第7條平等權憲法第16條訴訟基本權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之規定1.按針對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有關前審之規定學說上向來有審級說與拘束說之爭議審級說指系爭規定重在保護當事人之審級利益如在下級審已就該案件參與審判之法官於上級審仍容許其執行職務則審級制度即失其存在之意義是以所謂前審係指下級審而言拘束說則重在維護裁判之自缚性依拘束說之見解同一法官應受自身意見之拘束因此所謂前審係指前次審而言學者並謂除純以法律觀點檢討前次審判之缺失外無論為下級審或同級審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時則應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始得維持公平之法院之審判2.釋字第665號解釋對於法定法官原則亦已有明確之闡释世界主要法治國家中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雖明文規定非常法院不得設置任何人受法律所定法官審理之權利不得剝奪一此即為學理所稱之法定法官原則其内容包括應以事先一般抽象之規範明定案件分配不得恣意操控由特定法官承辦以干預審判惟該原則並不排除以命令或依法組成含院長及法官代表之法官會議Prasidium訂定規範為案件分配之規定德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之五第一項參照法院案件之分配不容恣意操控應為法治國家所依循之憲法原則我國憲法基於訴訟權保障及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亦有相同之意旨3.錢建榮法官亦曾撰文對於最高法院内部分案決議之合憲性提出質疑法定法官原則要求的就是法院案件之分配不容恣意操控第8頁共25頁也就是隨機盲目的分案方為原則更不得恣意操控由特定法官承辦以最高法院撤銷廢棄發回再上訴的案件而言更有釋字第178及256號強調如無事實上的困難原承辦法官應迴避這不僅是審級利益更是維護公平法院的要求4.錢建榮法官亦認為最高法院内部分案決議不從案件當事人的角度只從司法行政方便管考的角度出發内容等於牴觸隨機盲目分案的法定法官原則這樣的決議已非一般抽象之規範而是個別具體的指定法官尤其重大刑案一上訴之後被告的命運就註定交給特定法官手中而由同一位法官繼續承辦更審上訴後的相同案件等於自己審理先前自己的裁判5.我國刑事訴訟實務自鈞院釋字第178號解釋以降雖多採取審級說釋字第178號解釋謂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所稱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係指同一推事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而言是依本號解釋之見解系爭規定所謂前審似指下級審如採此一見解則本件原因案件合議庭並未參與下級審即無迴避之適用6.然鈞院釋字第256號解釋對於再審程序似改採拘束說之見解釋字第256號解釋理由書謂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益現行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關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規定即在當事人就法官曾參與之裁判聲明不服時使該法官於其救濟程序不得再執行職務以保持法官客觀超然之立場而維審級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因此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更審前之裁判者固應自行迴避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參與該確定終局裁判之法官依同一理由於再審程序亦應自行迴避換言之若依照釋字第256號解釋明確揭示民事訴訟再審仍有因參與前審而迴避的問題則本件原第9頁共25頁因案件之情形參與第一次上訴第三審審判之法官於第二次以後上訴第三審案件基於其已於前次審判表示過量刑之見解則依照鈞院釋字第256號解釋亦應迴避惟鈞院釋字第178號解釋與第256號解釋之關係為何釋字第256號解釋是否適用刑事案件均有再予釐清而有再為補充解釋之必要7.或有謂释字第256號解釋僅適用於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無適用餘地之見解惟查依前揭釋字第256號解釋理由書之意旨迴避規則源自於憲法第16條訴訟基本權訴訟權之目的在於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之權利由訴訟權所衍伸出之公平審判權I要得以實現必先有公平法院t之形成作為前提而公平法院最基本的要素即在法院必須由客觀無偏見之審判者組成此一由憲法位階之訴訟基本權所推導之原則1不應區別民苹案件或刑事案件而有所不同四實則法官自行迴避的規範目的在於公平審判而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前審的解釋應該如同其他各款以能否維持公平判為依歸本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311號刑事判決實質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釋字第178號解釋之結果使刑事被告於同一個刑事審判程序中可能先後受到一法院同一合議庭審理此效果不僅顯然限縮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之規定更導致刑事被告無法信賴法院能夠公平審判鑒於刑事訴訟程序可能剝奪人民人身自由甚或是生命權例如本案是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釋字178號解釋文對憲法第16條訴訟權第8條人身自由正當法律程序以及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應有之嚴謹訴訟程序造成限制第10頁.共25頁二公平審判制度的核心在於賦予刑事被告足資信賴之程序一正當法律程序之意義復在於賦予刑事被告公平審判之保障已如前述參諸釋字第654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特別羅列應賦予刑事被告選任令其信賴辯護人之機會在於凸顯正當法律程序之目的在於提供刑事被告之信賴則法院審判程序須得始被告信賴其得受公平公正之審判乃屬當然二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釋字178號解釋文意旨之適用將造成同一審級之同一合議庭繼續參與同一案件之審理此際倘若是次審判之合議庭曾經於以往程序中無論是下級審甚或前次判決表達對被告之不利心證且此點又為該刑事訴訟被告所知則將如何期待被告信賴是次訴訟程序而此種信賴感之剝奪將筆致公平審判保障之基礎為之掏空使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流於具文終將產生人民不信賴司法之惡果三參考憲法第16條訴訟權所保障之公平法院之規範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再行參與者是否不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之前審範圍而不屬應自行迴避之列自應以一個合理第三人之角度觀察法院能否維持公正之外觀為判斷標準一憲法第16條保障公平法院之内涵在於程序正義第11頁共25頁1.公平法院究竟有何内涵聲請人主張公平法院之内涵在程序正義proceduraljustice的實踐現代民主法治國家莫不以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賴作為施政重要方針而程序正義的實踐則被認為是增進人民對司法信賴感之重要手段美國關於程序正義之實證研究即發現不論個案之勝敗若司法程序重視程序正義二造對於司法之信賴感均會大幅提升反之若司法體系不重視程序正義則即令勝訴之一方仍可能對司法體系產生質疑因為人民清楚地知道勝訴的結果只是因為自己一時的幸運12.學者指出程序正義隱藏在一些過去比較不為人們所重視的細節之中例如當事人對於程序進行有多少主導的權利法官有付出哪些努力維持自身的公正性法官問案是否耐心懇切法官是否關心當事人的權利法官對於當事人律師權的關切程度如何法官是否言出必行是否毫無偏見2是以所謂的程序正義I一言以蔽之應是指裁判者是否竭盡所能地維持自身的公平性與中立性I3.蓋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不同實質正義的目的在於追求正確之結論正當的程序雖有可能增進結論的正確性但裎序正義的目的毋寧更重視程序本身之獨立價值同時也更重視程序本身帶給人民的觀感程序正義強調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並不應該是預設立場I司法必須精極地從人民的觀點斟酌程序的各種細節以爭取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二程序正義要求審判者應維持法院最基本的公正外觀1SeeTomR.TylerWhyPeopleObeytheLaw2006.2M第12頁共25頁1.憲法第16條訴訟基本權之目的既然在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之權利則公平之定義自然不應脫離一般人民之合理想像鈞院釋字第178號解釋亦是本此意旨而於理由書強調因推事已在下級審法院參與裁判在上級審法院再行參與同一案件之裁判當事人難免疑其具有成見而影響審級之利益2.事實上刑事訴訟法第17條其他各款也都表彰了此一概念蓋系爭條文第1至7款為立法者所預設使法官無法公正行使職權的風險因素符合第1至7款任何一款的情形並不代表法官就絕對會有偏見然法律卻將這種情況視為法官無法正常行使職權而要求法官自行迴避換言之憲法與刑事訴訟法所關切者並非法官本人是否確實形成偏見而是法官是否有可能I形成偏見是以其重點在於法院能否取信於人民而維持公平法院原則要求下的公正外觀又因刑事訴訟法第17條無法一一列舉出所有可能影響法官公正性之因素故於第18條第2款設定一概括規定只要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皆得聲請法官迴避此款規定更加彰顯刑事訴訟法之迴避規則真正之精神在於確保審判者維持其公正的外觀三公正外觀應自合理第三人角度檢視1.參諸外國立法例亦皆認為迴避之度之設計應以確保審判者公正的外觀為中心以美國為例美國聯邦法典UnitedStatesCode28USC455a規定美國聯邦法官在任何程序中之公正性可受到合理質疑時皆應自行迴避3美國聯邦法官行為準則CodeofConductforUnitedStatesJudgesCanon3C1e中更明定所謂可受到合理質疑I包括但不限於法官曾在案件中擔任或丨曾經就系件表遠运意見I43UnitedStatesCode28USC455a附件154CodeofConductforUnitedStatesJudgesCanon3C1e.附件16第13頁共25頁2.英國上議院HouseofLords於西元2002年通過新測試標準20022A.C.357at494.依該標準法官是否應自我迴避應從一個公平且受充分告知的觀察者角度經過考量事實後認為該法庭確實有可能具有偏見5而澳洲最高法院theHighCourtofAustralia在Johnsonv.Johnson一案中表示法官的自我迴避應以一個虛構的合理第三人角度來判斷該合理第三人不應是法律專業人士但是仍應對相關的法律有所了解該第三人不應過度懈怠也不應過度敏感並且了解法律的顧慮法律對法官的限制以及法官專業上的壓力6加拿大法院則認為合理可分為兩個層次判斷者本身合理以及判斷過程的合理所謂判斷者本身合理係指判斷者必須了解到所有的司法決定都有相當程度的主觀成分主事者的生活經驗必然會影響決策7所謂的合理有地域性的概念他必須是一個社群的成員並且了解這個社群的歷史與思想8至於所謂判斷過程的合理則是指判斷者必須對爭議的事實有充分的了解9南10非憲法法院則是指摘關鍵在於一個合理客觀受告知的人是否認為法官在本案中無法公正行使職權lp由以上外國法例之判斷可知法官在個案中是否存有偏見I之風險而應迴避若自公平法院也就是程序正義丨的實踐進行論述此判準有兩項要素第一觀察的角度不應流於司法院本位而應從合理第三人I角度檢視之第二不以法官確實受到前辊之成見影響為必要只要風險存在即為足夠故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之前審也應R.MatthewPearsonDuckDuckRecuseForeignCommonLawGuidanceImprovingRecusalofSupremeCourtJustices62Wash.LeeL.Rev.179918192005.citingPorterv.Magill20022A.C.357494HL.附件176Idat1823.citingJohnsonvJohnson2000201C.L.R.488508-09.7Id.at1816-17.citingCommforJusticeLiberty19781S.C.R.at395deGrandpreJ.dissentingBdlat1817.citingR.D.S.19973S.C.R.at507-08Leureux-DubeMcLachlinJJ.concurring9Idat1817.citingCommforJusticeLiberty19781S.C.R.at394deGrandpreJ.dissenting10Idat1826.citingSARFU19997BCLR725CC1999SACLRLEXIS18at78-79.第14頁共25頁該以相同標準進行詮釋重點不在審級說或拘束說之異同也不是法官本身是否有可能不受前審影響更非法律人對於程序之強行割裂法官應否迴避之判斷基準應該是一般人能否合理期待法院在系爭案件的法律或事實判斷上依然維持公正之外盥四自合理第三人之角度檢視已參與審判之法官於案件發回更審後再次參與審理必然具有不可避免的偏見風險應已不符合公正法院之外觀一隧道視野造成審判者的偏見1.關於前審法官再次參與審判所可能造成之偏見風險近年來美國冤獄成因的相關研究指出造成冤獄的其中一個重要要素在於法揮專業者的隧道視野Itunnelvision所謂的隧道視鮮現象指的是一旦作出事實認定後人們會傾向忽略所有嗣後出_-------I---------wm------------------11111現與自己已為之事實認定相矛盾之證據以維持自己所作成決定之一致性這種心理情狀雖然是潛意識且無惡意的卻往往造成誤判的發生H2.随道視野就是心理學上之確認偏誤confirmationbias這種認知錯誤的行為表現確認偏誤會使得人們在求證的過程中過度看重符合自己認定結果的證據而忽略其他可能被用來推翻原本認定結果的資訊例如在一個經典實驗中研究人員在受試者面前擺上四張卡片這四張卡1上面分別寫著AB23實驗人員告訴受試者一項假設卡片一面若是英文字母的母音其另一面必然搭配數字的偶數接著實驗人員詢問1111SeeKeithA.FindleyMichaelS.ScottTheMultipleDimensionsofTunnelVisioninCWwas20C6Wis.L.Rev.2912922006.吳俊龍刑事司法實踐者共同的願景與挑戰-掄錯誤定罪之救濟與預防司法週刊苐1582期頁22012第15頁共25頁受試者若要驗證這樣的假設他會先翻開哪一張卡片實驗結果發現大多數受試者都選擇翻開上面寫著A或2的卡片卻沒有選擇翻開可能提供最多資訊的3因為如果寫有3的卡片另一面上寫著母音即可推翻前述母音必搭配偶數j的假設相對的翻開寫著A或2的卡片並無法獲得該給定假設以外之資訊只是用以證明該假設内容成立這個實驗結果顯示大多人在認知心理學上傾向尋求可以支持假設的證據而相較之下忽略可以推翻假設的證據以3.在另一個實驗中實驗人員發給所有受試者一系列問題用以探知一個人的人格特質一半的受試者的任務是探求該人是否為外向另一半受試者則需要探求該人是否内向研究結果發現受試者多選擇能用以正面證明其所給定假設結果的題目例如在前者的情況中受試者的問題類似於在派對中你會做什麼事情炒熱派對氣氛而後者的題目則例如為何一個許多人的團體會讓你感到不自在123這1項實驗再次說明人們在探求證據時傾向選擇符合假設結果而非推翻假設結果的證據例如前者並不會以團避如何讓你感覺不自在的問題而導致可能產生此人並非外向與原假設相衝突的結果4.確認偏誤不只會影響資訊的接收擷取還可能影響到資訊價值的輕重許多心理學研究顯示人們在已有既定印象的情況下無法合理判斷證據的價值也就是說我們會傾向過度看重與自身成見相符的資訊而過度貶低與自身成見相矛盾的資訊145.確認偏見說明了法院判決中同一審判者重複審判所潛在的偏頗性當審判者先前已做出不利於某方的判決嗣後又碰到該12Mat310.uId.at311.HId.at313.第16頁共25頁方請求重新審理的同一案件審判者在已經形成心證或說已經有認定結果的情況下難以不受此確認偏見所左右而於後審判中僅接納支持其原認定結果的證據新舊證據皆同而忽略可能推翻其原先認定結果的證據這也是為何同一審判者難以真正公平公正為二次審判的原因6.需要強調的是受隧道視野影響之原因不在於審判者為壞人而乃是因為其與吾等同樣均是人因而有其侷限性與無期待可能性受過專業訓練之法官亦不例外此乃人在進行決策時所不可避免的問題為實踐憲法對於人民訴訟權之保障法律程序之制定應儘量降低司法決策過程中所可能產生之類似風險而刑事訴訟法中的迴避規定正可作為降低產生隧道視野風險的有效方法二曾參與前審之法官再次參與審判已不符合人民對於公平法院之期待.1.美國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在Clemmonsv.Wolfe中即曾明確表態主張曾參與前審的法官應在特別救濟程序中迴避在該案中被告針對確定判決向聯邦地方法院提起救濟habeascorpus而該聯邦法院的涂官曾於任職州法院時就同一案件為裁判第三巡迴上訴法院認為此時該法官應該自行迴避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該案中認為在法官可能已受到汙染的情況下若法官不為迴避將會造成公眾對於司法之信心無法彌補的傷害15該判決並強調儘管該名曾參與前審裁判的法官是位有良知而勤奮的審判者在程序的進行中也未懷有任何的惡意惟法官在該救濟程序是否確资顯露出偏頗並非迴避的要件1因為正義只有經由正義的外觀才能彰顯I16該名法官未自15ClemmonsV.Wolfe377F.3d322325.附件2016Clemmons377F.3dat328.第17頁共25頁行迴避的不作為已使得司法程序的進行有了不適當的外觀而使得公眾對於司法程序的信心有被侵触之虞I172.美國北卡羅萊納州於西元2007年通過之北卡無罪調查委員會程序法TheNorthCarolinaInnocenceInquiryRulesandProcedures中更明訂決定是否開啟再審程序之委員對於系爭案件若曾有任何的涉入1819即必須自行迴避開啟再審程序後負t審埋之三名法官中亦不可包含曾經實質涉入系爭案件的審判者w顯見為保障人民訴訟權曾參與審理之法官自應避免再參與該案件審理以確保公平法院之外觀三本案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之裁判再行參本案裁判已違憲法第7條平等權以及憲法第16條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對於人民訴訟基本權之保障五不予迴避制度之目的正當性檢驗一目的不明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雖非不得限制但須具有正當目的手段與目的間須合乎比例原則始符合憲法第23條之意旨法官曾參與前次審者與曾參與下級審裁判者相同皆可能存在先入為主之偏見影響判決之公正性釋字178號解釋文將聲請迴避範圍限縮於參與下級審裁判之法官其作不同規範之目的為何實難明瞭目的不明罔論其目的之正當性違反憲法第23條之意旨二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事由非屬正當理由17Clemmons377F.3dat328.18TheNorthCarolinaInnocenceInquiryRulesandProceduresart.6C.附件2119TheNorthCarolinaInnocenceInquiryRulesandProceduresart.7A.第18頁共25頁或有認為此限制之目的在於避免法院之法官多遭迴避員額不足以組成審判庭之窘境然而此目的並非正當1.此窘境可歸責於國家不應由刑事被告承擔不利益姑不論此窘境於我國之現實上是否果真會發生此窘境只可能發生於第三審法院屢屢發回更審之情形而此情形必為第二審法院於認定事實有重大瑕疵可歸責於國家此不利益不應由刑事被告來承受是故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目的並非正當2.非重大急迫之目的刑事審判結果事涉人身自由與人格權皆為人民核心之基本權利故刑事審判之訴訟權保障密度應格外提高應採取最嚴格的違憲審查密度從而限制訴訟權之目的不能僅為達成一般的政府利益而須為追求重大急迫之公眾利益避免法官員額不足僅係為司法行政方便考量雖能節省司法資源惟此僅為一般的經濟利益尚非重大急迫之公共利益是故此目的並不正當3.目的縱使於過去正當於今日也已不正當況按釋字第178藏解釋理由書已明揭至曾參與經第三審撤銷發回更審前裁判之推事在第三審復就同一案件參與裁判以往雖不認為具有該款迴避原因但為貫撤推事迴避制度之目的如無事實上困難該案件仍應改分其他推事辦理意旨為貫徹推事迴避制度之目的必須懷抱一個基本精神就是只要該法官曾經審理過系爭案件如無事實上困難應改分其他推事辦理以免當事人懷疑法官具有成見第19頁共25頁4.違反比例原則1適合性將前審限縮解釋為下級審雖可能有助於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窘境發生堪可達成上開目的惟上開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目的顯不具備正當性縱使適合目的達成亦具有違憲疑慮2必要性特別法官之指派等制度皆能達成目的又不侵害被告之訴訟權將前審限縮解釋為下級審並非於達成目的之前提下最小侵害人民訴訟權之手段不符比例原則中之必要性原則3衡平性迴避制度影響審判之公平性於刑事審判中牵涉人身自由與人格權等核心基本權利另一方面釋字第178號解釋文將前審限縮解釋為下級審相較認定構成應予迴避事由而改以特別法官之指派等制度解決爭議二者比較而言至多僅能達成方便司法行政之一般政府利益卻犧牲人民訴訟權核心基本權利為代價換取司法行政之一般政府利益損益顯然失衡不符比例原則中之衡平性原則六公政公約第14條所揭檗之公平審判權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具有國際法及國内法之拘束力而公平法院正是落實公平審判權的充分必要條件一立法院於98年3月31日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並於第20頁共25頁同年12月10日施行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内法之效力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其中所稱各級政府機關應該包括法院是以公政公約揭橥之公平審判權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此之一般性意見均具有國際法及國内法的拘束力二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規定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規範被告應受無偏頗之法院審理係為公平法院之規範依據再根據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號一般性意見第19點指出第14條第1項關於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的規定是一項絕對的權利不得有任何例外第21點再指出無私的規定涉及兩方面第一法官作判決不得受其個人傾向或偏見之影響不可對其審判的案件存有成見也不得為當事一方的利益而損及另一當事方第二法院由合情理的人來看也必須是無私的例如根據國内法規本應被取消的法官若參加審理而使審判深受影響通常不能被視為無私的審判2三1985年11月29曰聯合國大會決議之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準則12其中第2點明文司法機關應不偏不倚以事實為根據並依法律規定來裁決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應有任何約束也不應為任何直接間接不當影響慫恿壓力威脅或干涉所左M所謂無私impartialj即無偏頗211985年8月20日至9月6日在米籣舉行的笫7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此一基本準則經同年11月29日聯合囷大會第4032號決議及同年12月13日第40146號決議核可第21頁共25頁右不論其來自何方或出於何種理由2006年7月27日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41次全體會議通過加強司法行為基本原則22鼓勵締約國採納班加羅司法行為原則TheBangalorePrinciplesofJudicialConduct來制定司法機關成員職業和道德行為的規則以之對前述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準則予以進一步發展及補充根據班加羅司法行為原則準則2公正無私一項即舉其原則為在正當執行司法職務時公正無私極之重要該項準則不僅適用於判決本身亦適用於達致有關判決之司法程序於此項原則下對法官作出以下要求2.1法官執行司法職務時不得偏私亦不可存有偏見或成見2.2法官應確保其法庭内外的行為能維持及增進公眾法律專業及訴訟人對法官及司法機關公正無私的信心2.3在合理範圍内法官之行為應盡量避免讓法官得退出案件聆訊或判案的情況發生2.4在法官負責審理或將會負責審理之法律程序中如他明知評語在他合理預期中將會影響判決結果或損害法律程序的公正性法官不得作出有關評語在公開或其他場合法官亦不得作出對任何人的公平審訊或論據造成影響之評語2.5倘若法官不能作出公正無私的判決或根據合理的旁觀者的看法法官將不能作出公正無私的判決時該法官需自行退出審理有關法律程序有關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決議原文參照聯合國網站httpwww.unodc.orgpdfcormptioncorruption一judicial_resc.pdf第22頁共25頁a法官對程序的任何一方有具體偏見或成見或法官本人知悉與程序有關之受爭議證據事實b法官曾任爭論事項的律師或關鍵證人或c法官或法官家人對爭論事項的結果具有經濟利益惟若沒有其他審判庭可以接辦案件或由於情況緊急如不接辦案件將會發生嚴重司法不公情況法官毋須退出審理案件四參照公政公約第14條所揭橥之公平審判權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由無偏頗之公平法院進行審理應係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之核心規範如再參照上述班加羅司法行為原則2.5之内容可知曾參與前審並為判決之法官已有先前之定見而與一般未曾參與案件而可維持客觀中立無偏頗進行審理之法官有間依據合理旁觀者之角度已難期待該法官無所偏頗地進行審判為保司法公信本應自行迴避由上開規範意見内容可見釋字第178號解釋文已不符合公政公約與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於公平法院之要求而侵害人民受公政公约公平審判權之保障伍結論綜上所述前次參與第三審審判之法官參與同一案件第二次上訴第三審從客觀理性第三人之角度觀察應可認為存在高度的偏見風險而就該前次審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產生懷疑刑事訴訟法作為國家行使刑罰權之基本自應對於此一人性之盲點以及在此盲點下所產生之程序及實質不正義有所認識及防免本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905號刑事第23頁共25頁判決所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已嚴重侵蝕公平法院之外觀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6條對於人民訴訟基本權之保障亦違反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公平審判公平法院之國家義務而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所謂參與前審之裁判應包含最高法院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之情形鈞院釋字第178號解釋亦有補充之必要另與本案聲請意旨相同之陳錫卿強制性交殺人案件會台字第13204號蕭仁俊強盜殺人等案會台字第13205號黃春棋擴人勒贖案會台字第13770號李崑銘強盜殺人等案107年度審二字第36號及王柏英強盜殺人等案107年度審二字第71號業經鈞院排入待審案件一賢.表附件10益證本案確實有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之必要陸爰提呈釋憲聲請書如上謹請鈞院鑒核此致司法院公鑒附件名稱及件數附件前已附於0775釋憲聲請書補正版略附件1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9054號刑事判決即本件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1份附件2聲請人原因案件之歷審判決案號查詢表1份第24頁共25頁附件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284號刑事判決節本1份附件4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263號刑事判決節本1份附件5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05號刑事判決節本1份附件6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924號刑事判決節本1份附件7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37號刑事判決節本1份附件8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976號刑事判決節本1份附件9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重更三字第214號刑事判決節本1份附件10司法院大法官待審案件一覽表10775網頁1份附件11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正本1份中華民國107年7月5曰代理人高烊輝律師扶助律師第25頁共2S頁","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387451,"doc_id":309935,"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王信福1111118憲法法庭補充聲請理由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19acf376-6a48-4f44-bcc0-1f0a308e0014.pdf","doc_att_content_real":"王信福1111118憲法法庭補充聲請理由書_OCR.pdf","doc_att_sort":2,"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憲法法庭補充聲請理由書彳......................卩彳彳丨彳案號107年度憲二字第221號主案案號會台字第13254號聲請人王彳s福訴訟代理人高烊輝律師為鈞法庭審理主案會台字第13254號及相關併案依法補充聲請理由事壹謹請鈞庭將重大案件連身條款納入主案及相關併案之爭點併請鈞庭宣告重大案件連身條款因違反平等權法律保留原則而違憲一現今最年長的死刑犯人王信福繫獄已經十又六年他的案件共計經最高法院四次審理均依最高法院分案規則重大案件連身條款分給原股法官承辨因此王信福案外觀上雖經反覆更審然而實晳上僅由同一組最高法院法官做最後決定共計八位其中洪文章王居財郭毓洲法官重複四次黃梅月法官重複三次邱同印法官重複兩次王聰明韓金秀林瑞斌法官審理一次最高法院的四次審理重複的法官均超過半數二此次釋憲案主案及相關併案四項爭點中的第三項是最高法院更二連身條款是否遠憲的問題王信福案所適用的重大案件連身條款與更二連身條款I制度同樣侵害人民訴訟權應增列於第三項爭點併案彭建源1111019憲法法庭陳述意見書已詳述我們敬表贊同並加入此虡不瞽我們要進一步主張三審法院從更二審開始速身尚且侵犯公平法院肩則i何況從一開始就連身侵害更甚三在鈞庭111年10月24日的說明會中最高法院代表指出任何一個被告上訴到第三審的時候第一次隨機分案更一審上訴又隨機分案更二審再上訴還是隨機分案此後案件才跟隨這些法官最高法院以已經隨機分案三次來辯解更二連身條款的合憲性惟併案之邱和顺1111024憲法訴訟補充理由書已指出更二速身條款I對被告的訴訟權益施加額外限制遠反法律保留原則因此遠憲然而王信福連最高法院隨機分案三次I的機會都被剝耷四又關係機關與專家意見都把最高法院當作法律審但是最高法院並非純法律審就應然面來看最高法院在制度設計的法理上就必須審查下級法院所認定之事實包括調查是否完備事實認定是否有相應的證據支持事實認定是否合乎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等等就實然面來看最高法院破實著重事實審査因此實務統計資料顯示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案件之中有超過四分之三都的發回原因是事實審查相關理由1王信福案除了第四次定瓛以外前面三次發回理由包括採證違法應調查未調查判決理由矛盾等確實也都牽涉到事實認定因此當最高法院的八位法官反禮審理王信福案時並非如司法院刑事廳所描述的最高法院僅思考法律解释相反地最高法院其實是針對證據輿事實對下級審提出指引輿糾正換言之聂高法院實皙上針對事實認定與法律見解擔任最終把關的肖色在整個審理程庠中耩佔最重要的決策位置1見邱和順憲法訢訟補充理由番頁17-20五再者王信福案經最高法院四次審理每一庭五人共計二十人次但實際上卻僅八人可見重複情形之嚴重重大案件速身條款i導致王信福案基露在同一法官反覆審理的認知偏誤風險之中承受比其他被告更多的訴訟權限制這樣的法院内規顯然遠反憲法第七條所保障的平等M尤有甚者重大案件所涉刑度包括死刑理應適用更嚴謹的程序重大案件連身條款J卻反其道而行違反公政公約第14條的正當法律程序與36號一般性意見2六事涉死刑重典應採取高密度的審查由國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相關規定的合憲性本案關係機關司法院刑事廳與最高法院採取的辩詞已經隨族分案三次無法證明重大連身條款的合憲性隨機分案三次I是否即已達成訴訟權的保障已經有疑多位大法官詢問為何將保陳門檻設於此關係機關既不知歷史緣由也說不出合理原因失之恣意何況王信福連隨機分案三次i這個恣意設定的門棱都遠不到關係機關的辯詞不僅無法提供合憲的論理反而暴露出重大連身條款對王信福的訴訟權與平等權造成了嚴重侵害貳司法院刑事廳所指法官預斷的擔保機制並無法發揮效用且王信福案中更毫無擔保機制可言一按同一法官重複審理同一案件會產生確認偏誤造成隧道視野王信福1070705釋憲聲請書已詳加論證此處不贅此次釋憲案關係機關司法院刑事廳亦認識到隧道視野有造成預斷的可能性3只是認為一隧道視野並非必然及二隧道視野可以避免以下分別回應2林慈偉從公政公约第36號一般性意見談王信福死刑案的爭議與救濟律師法學期刊第6期2021年6月頁65-843司法院刑事廳陳述意見書頁S一有關隧道視野並非必然此項主張符合實證研究的結果但是司法院刑事廳認為因為不是必然所以不用迴避彷彿只有必然產生隧道視野才需要迴避則與公平法院原則不符實則公平法院不僅實晳上要公平外璇I也必須公平因此歐洲人權法院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均明確採看似偏誤標準I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庭之友意見書已經詳細論證此處不贅二有關隧道視野可以避免司法院刑事廳認為為了避免預斷有兩個擔保機制1法官的自我要求包括憲法誡命法官誓詞與倫理守則2事後個案審查也就是由個別案件的當事人自行聲請法官迴避然而以上兩項擔保機制在王信福案均無法發揮效用1法官自我要求無法避免隧道視野1隧道視野確認偏誤認知失調等相關研究均指出這些認知錯誤並不是個人主觀上故意造成因此也無法依賴法官的主觀意志加以克J美國伊利諾州最高法院Karmeier法官即指出法律雖然預設法官是公正無私的但卻不能預設說法官最適合來評估自己的行為是否適當剛好相反這可能最不適合由法官自己來評估一襲法袍畢竟無法讓法官豁免於基本的人性人們很難如別人看自己那樣的看自己4Obrienv.Obrien958N.E.2d6472011III109039.2人類無法客觀地評估自己ZvcmontA.Pines稱之為魔鏡症候群MagicalMirrorSyndromeicZygmontA.Pines指出自認公正無私可能只是一個自欺的幻覺就像童話故事白雪公主裡的皇后每天問魔鏡魔鏡誰是世界上最美麗的女人魔鏡總是說皇后最美麗因為那反映了皇后自己内心的聲音法官也很自然地會認為自己掌握最多資訊最公正怎麼看都是自己最適合作決定但是公正就像美麗都是情人眼裡出西施魔鏡的答案其實只不過是非常弔詭地一個不公正的内心回音52事後個案審查也不是王信福案的擔保機制1王信福案於2008至2011年間於最高法院反覆審理依當時慣例均為書面審理並且保密分案因此當案件上到最高法院王信福無從得知法官為誰有無重複不可能探知有無預斷也沒有機會聲請迴避他只有在收到最高法院判決的那一刻才知道法官是誰而這時審判已經結束因此在王信福案中並沒有事後個案審査可以作為擔保機制連身條款書面審理保密分索使得王信福及類似案件均赤裰裰地暴露在法官預斯的風險中2此次法庭囑託的專家何賴傑教授於意見中亦指出法官重複書面審理I特別容易引發當事人鉗於審判不公平的疑慮因此主張最高法院連身條款遠反法定法官原則與公平審判值得鈞庭重視3ZygmontA.PinesMirrorMirrorOntheWallBiasedImpartialityAppearancesandtheNeedforRecusalReform125DICK.LREV.692020p.117.Availableathttpsideas.dickinsonlawpsu.edudlrvoll25issl4s何賴傑教授一刑事訴訟之法官迴避制度專家諮詢意見書頁8參關於詹森林大法官於說明會中提出的問題換不同人重新來過真的好嗎最高法院的更二連身條款或重大案件連身條款使王信福案僅由八位法官審理且前兩次完全重複每一次重複者都超過半數顯然無法維持公平法院的外觀一歷史無法重來定瓛的官司無法假設但綜覽王信福案卷證不禁令人慨嘆他就是隧道視野的最大受害者二王信福涉及的案件發生於一九九年一位剛滿十八歲的男子陳榮傑在卡拉0K開搶殺死兩位被害人在場的王信福與李慶臨二人均被警方認為涉有重嫌根據流氓王信福一書中的分析警方從偵查階段即深陷隧道視野一在科學證據有限的狀況下警察就靠證詞來拼湊事件的原始樣貌從八月十日案發至十二月三日起訴警察辦案的心理現場可以大致重建如下第一階段是棄發的八月十曰證人有店主洪清一與服務生因為事情剛發生證詞相對純淨不受污染都說是陳榮傑一人開兩搶第二階段是八月十一至十三日警方反覆偵訊洪清一從問話中已經預設了王信福是主謀洪清一因此提出交槍說由於警方已經有了定見因此從這一點以下的證詞都可能受到警方不同程度的施壓或誘導第三階段是八月十四至十六日證人是酒客們這時證詞分岔成兩條線一條是把王信福當作主謀包括交搶說身體緊靠密商另一條是把李慶臨當作主謀包括陳李店外交談李接應陳這兩條線並不必然互相排斥第四階段是十月五日李慶臨到案否認一切但是受到警方禮遇而他哥哥李耀昌也是唯一沒有被約談的酒客或者雖有約談但是後來痕跡被抹除了笫五階段是十月十七至十八日陳榮傑到案陳榮傑指證李慶臨外出取搶藏匿凶搶串供這部分證詞穩定合理他也指證王信福合唱被拒交槍連體嬰殺人法甚至自己只開一槍但情節荒誕且與現場跡證相抵觸第六階段是十月十八至十九日警方補訊酒客得到李慶臨外出取槍陳王身體緊靠的證詞C二由上述線性的回顧可以看出婺察在第二階段過早地鎖定王信福當笫三階段出現新訊息的時候辦案方向沒有隨之調整在第四五六階段都忽略了李麈臨為主謀的可能性而一頭鑽進王信福為主謀t的隧道一意孤行陳李店外交談i與李接應陳如果為真李慶臨為主謀的可能性便大增但是警方只在第四階段詢問李慶臨他否認警方就算了後續詢問陳榮傑與其他酒客的時候竟然只問取槍而完全不再調查這兩件事須知取槍事小主謀事大因此第六階段的偵辦看似追究李慶臨的責任其實是幫了李慶臨一個大忙高高舉起輕輕放下7三綜觀王信福案卷證李麈臨有行兇動機槍手聽命於他凶槍為他所有案發後的接應滅證逃亡串證收買等一連串行為鐵證如山我們已於他處詳述此處不贅見附件一爭議性死刑確定案件促請審查意見書一狀可惜警察自始即陷入随道視野终至縱放疑犯輿冤枉無辜同時發生張娘芬2022流氓王信福台北衛城出版頁151-153四王信福案證據薄弱牽強的情狀一望即知法院主要根據兇手陳榮傑的自白判處王信福死刑但是陳榮傑的證詞有很多問題包括一他的說法一直改變穩定度有問題二他的說法和目擊證人不符可信度有問題三沒有在法庭上接受對質詰問真實性有問題四原始錄音帶不知去向任意性有問題審判過程中被告律師屢次主張共同被告陳榮傑的警詢筆錄未經對質詰問根據釋字582號解釋應不具證據能力然而四次最高法院審理均不採納此一見解於是王信福的冤屈便從婺方的隧道視野開始以最高法院的重複審理一一也就是產生隧道視野的溫床為終五就如果換不同人重新來過真的好嗎我們認為上述法律見解的亊埶本來應該有機會讓二十位最高法院法官審理但是由於最高法院的更二連身條款或重大案件連身條款之故僅由八位法官審理而且前兩次完全重複每一次重複者都超過丰數二十個機會縮減為八個這樣的實務作法要維持公平法院的外觀i誰其能信肆聲請人請求鈞庭就更二連身條款或重大案件連身條款宣告溯及失效或立即失效並諭知就鈞庭判決前已適用更二連身條款或重大案件連身條款作成之刑事確定裁判檢察總長應依鈞庭判決之意旨於所諭知之期間内依職權為聲請人提起非常上訴且相關機關於鈞庭判決作成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提起非常上訴之救濟期間内及於最高法院作成非常上訴判決前不得依原確定判決執行-按依揸释字第592號解釋刑事確定判決所依拔之刑事實體法規經大法官解释認違反基本人權而牴觸憲法者應與酌是否賦予該解釋溯及效力憲法訴訟法笫52條亦規定J但主文另有論知溯及失效或定期失效者依其論知I可知大法官認定聲諳標的之法規違E晻得斟韵是否令該遠憲法規溯及失效二次按憲法訴訟法第三節人民聲諳法規範憲法審査及裁判憲法審査i第63條規定本鲔索件判決宣告法規範立即失效者準用第53條规定同法第53條第2項則規定判決前已適用前項法規範作成之刑事確定裁判檢察總長得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三考量本件聲請標的之更二連身條款或重大案件連身條款其所適用之重大刑事案件所涉刑度包括死刑理應適用更嚴謹的程序惟更二連身條款或重大案件連身條款卻反其道而行不但違反憲法上的正當法律程序更顯然違反公政公約第14條的公正審判原則公平法院與第36號一般性意見故釣庭就更二連身倏款1或重大案件連身條款i自應宣告溯及失效方得確保死刑不被恣意遠反公平塞刿地速爾於個窠裁判中退萬步言之鈎庭就更二連身條款成重大案件連身條款i亦應宣告立即失致用以確保重大刑事案件符合公正審判原則公平法院要求f四又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刑事被告自身並無主動提起非常上訴程序之權利故即便主案或併案之原因案件所適用之更二連身條款或重大案件連身條款經鉤庭認定為違憲聲請人仍無主動向法院尋求排除該法律上違誤之救濟機會從而為符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核心意旨聲請人荖諳求鈎庭依攄憲法訴訟法第63條準用第53條第2頊之規定併論知本件具髏敖濟方法就鈎庭判決前已適用更二連身條款或重大索件連身條款作成之刑事破定裁判檢察總長應依釣庭判決之意旨於所諭知之期間内依職權為聲請人提起非常上訴此外為符憲法與兩公約對生命權生存權之保障意旨聲請人請求鈞庭一併諭知相關機關於鈞庭判決作成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提起非常上訴之救濟期間内及於最高法院作成非常上訴判決前不得依原確定判決執行謹狀憲法法庭公鑒附件一爭議性死刑確定案件促請審査意見書一狀及最高檢察署遞狀收據影本各1份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曰聲請人王信福訴訟代理人高烊輝律師10","doc_att_category":1}],"videos":[]}
回到頁首
判決
公開書狀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
終結案件查詢
法令查詢
平台服務
智慧客服
關鍵字
搜尋
中文版
English
關於憲法法庭
組織
沿革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職權
認識憲法法庭
大事紀要
審理程序
憲法訴訟制度概述
聲請類型
法規範憲法審查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機關爭議案件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統一法律及命令案件
審理程序
常見問答及指引
常見問答
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指引
無資力人聲請憲法法庭選任訴訟代理人指引
審理中案件聲請閱卷指引
案件終結後卷宗閱覽之聲請程序
聲請旁聽憲法法庭注意事項
訴訟聲請
聲請指引
聲請注意事項及自我檢核
書狀規則
書狀格式
書狀範例
電子訴訟平台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
解釋及裁判
裁判
判決
實體裁定
程序裁定
程序裁定案件列表
憲法法庭裁定
不受理裁定
其他裁定
審查庭裁定
不受理裁定
其他裁定
解釋及不受理決議
解釋
不受理決議
終結案件查詢
裁判公告
系統說明
查詢服務
當事人案件進度查詢
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之案件資訊
言詞辯論案件庭期表
審理中之言詞辯論或說明會案件
曾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裁判已宣示或公告之案件
公開書狀案件
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尚未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結案)
法庭之友
公開書狀未滿2個月
另經憲法法庭公告
相關法令
法令查詢
統計
憲法法庭統計年報
案件收結統計月報
民國114年(2025)
民國113年(2024)
民國112年(2023)
民國111年(2022)
公務統計報表查詢
民國114年(2025)
民國113年(2024)
民國112年(2023)
民國111年(2022)
訴訟新制前各年度統計報表
統計年報
統計月報
民國110年(2021)
民國109年(2020)
民國108年(2019)
民國107年(2018)
民國106年(2017)
民國105年(2016)
民國104年(2015)
民國103年(2014)
民國102年(2013)
民國101年(2012)
民國100年(2011)
民國99年(2010)
其他各式統計報表
統計圖表
統計專案分析及通報
出版品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解釋彙編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解釋彙編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中譯版索引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
其他出版品
引用兩公約之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
新聞及公告
全部公告
新聞稿
案件訊息
公示送達
徵人啟事
憲法法庭相關資訊
111年1月4日前公告
新聞稿
解釋快訊
不受理決議快訊
案件訊息
一般公告
107年前公告
交流活動
各國憲法法院網站
國際法學交流
專題演講
學術研討會
活動訊息
研討會資料
參觀憲法法庭
網路報名系統
影音專區
全部影音
說明會
準備程序
言詞辯論
宣判
記者會
會議及演講
其他
回首頁
網站導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