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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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3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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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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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08年度憲二字第358號
受理日期
2020-06-03
聲請人
賴建元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9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賴建元 108.09.10 釋憲聲請書_OCR
法庭之友意見書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1120830法庭之友意見書
楊淑華律師1150224憲法法庭法庭之友意見書_OCR
其他
法務部108.12.06法檢字第10800187600號函_OCR
社團法人台灣刑事法學會109.02.17(109)臺刑玉字第1090021702號函_OCR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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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案
114年度憲民字第363號(甲)
113年度憲民字第1024號(郭修華)
113年度憲民字第723號(蘇柏維)
113年度憲民字第900088號(陳永松)
112年度憲民字第453號(呂宗平)
112年度憲民字第900161號(邱勤文)
112年度憲民字第900495號(邱士原)
112年度憲民字第900730號(吳定綻)
112年度憲民字第900943號(何財龍)
112年度憲民字第900947號(廖文宏)
112年度憲民字第901056號(鄭丞傑)
111年度憲民字第3248號(黃楷元...)
111年度憲民字第3435號(許博硯)
111年度憲民字第390號(黃千誠)
111年度憲民字第435號(黃樹德)
111年度憲民字第527號(温錦程)
111年度憲民字第900422號(林裕民)
111年度憲民字第903845號(張年輝)
111年度憲民字第903907號(李昆泰)
111年度憲民字第903961號(劉偉國)
111年度憲民字第904122號(劉勝峰)
111年度憲民字第904123號(賴嚮景)
110年度統二字第38號(王國展)
110年度憲二字第194號(洪有仁)
110年度憲二字第216號(李宏彬)
110年度憲二字第232號(洪有仁)
110年度憲二字第335號(戴世榮)
110年度憲二字第394號(蔡文譯)
110年度憲二字第407號(黃政文)
110年度憲二字第416號(郭哲男)
109年度憲二字第250號(王國展)
109年度憲二字第311號(劉垤宏)
109年度憲二字第339號(林義閔)
109年度憲二字第406號(林原模)
108年度憲二字第211號(林志峰)
108年度憲二字第368號(陳俊傑)
108年度憲二字第376號(黃聖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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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屬性的矯正機關受判決人以入監服刑方式執行矯正機關會基於受判決人個別情狀在監所進行矯正處遇該處遇拘束其人身自由帶來極度嚴重的自由利益干預受判決人可以感受到拘束自由所產生的惡害未來才能心生警惕而不致再犯除此之外受判決人之人身受國家管控在特定矯正環境中生活其人格受到國家改善及教化的可能性較強我國監獄行刑亦在監所中實施適性的矯正措施可以讓他未來知所警惕習得適應社會技能其人格透過各項教化後也就足以再社會化而不會另行犯罪在此意義下自由刑以監所收容方式處理時一方面具有威嚇而使其不致再犯的消極特別預防功能之外因為隔離於社會而受到實質個別處遇也能夠產生積極特別預防的再社會化功能1薛智仁罰金刑體系之改革芻議台大法學論叢47卷2期2018年6月頁779-782許恒達省思罰金刑的設計理念與制度走向月旦刑事法評論6期2017年9月頁19以下1相對於此若採取易科罰金方式執行該筆罰金僅於檢察署的刑之執行階段就已完納不會收容至矯正機關學說上因而認為有兩種矯正效果上的特點第一不入監所的罰金對於個別行為人只具有特別預防之威嚇spezialpraventiveAbschreckung的效果亦即受判決人於宣判時與刑事程序執行階段因為部分合法財產被充公經濟利益受到剝奪而造成生活不便因而可能警惕而不再犯罪除此之外受判決人仍然生存於一般社會其固有生活環境不會改變國家也無從針對其人格特點施予矯正措施2第二罰金刑只要求受判決人繳納特定金額但實際支付該筆款項之人則不一定真的是受判決人毋寧有可能是其家屬或友人這會讓原來自由刑的處罰效果明顯減低3換言之從矯治實效而言一旦採易科罰金的方式執行自由刑則預防再犯功能僅止於個人的再犯威嚇而已與自由刑入監所執行可以受到實質再社會化的個別矯治有相當程度的差異性接著討論構成累犯的實質法理大法官在釋字第775號解釋理由書中表示立法者係認為行為人於前罪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内又故意違犯後罪因累犯者之主觀惡性較重故所違犯之後罪應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是系爭規定一所加重處罰者係後罪行為而非前罪行為自不生是否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從該號釋字文脈來看累犯加重處斷刑的實質理由在於主觀惡性較重這種主觀惡性應該如何理解學說上仍有爭議惟本文認為惟一能夠合理解釋的觀點H董限於從後犯罪的不法與罪責雙重加重角度理解4亦即行為人因實行前犯罪已經接受徒刑執行竟然未能悔悟而又實行故意犯罪因此其後犯罪對於法益侵害的義務違反性較為嚴重前犯罪受過國家矯治了應負有不再犯罪之特別義務而行為人後犯罪竟又違反之故後犯罪違反了不得犯罪及不得再犯罪的雙重義務同時其罪責也較為強烈已經接受過前犯罪之矯治竟又再犯表示已經受過矯治而了解到不得再犯的行為人對於法秩序禁止違法行為的警告功能明顯不予接受其可非難性較強烈具有雙重加重的情況下才可以增加後犯罪的處罰甚至超過後犯罪的原始法定刑這種因前犯罪接受過矯治而加重處罰的不法及罪責雙重加重其前提在於行為人施行前犯罪之後國家已經針對其人格特性施予矯治所以才能賦予同一行為人不得再犯之義務不法加重同時也才可以因為已受過適當矯治卻仍無視法治要求從而加重其個人之可非難性罪責加重以上雙重加重事由均建立在前犯罪已經受過實質監所矯治之前提倘國家未針對同2參考許恒達省思罰金刑的設計理念與制度走向月旦刑事法評論6期2017年9月頁11-123許恒達省思罰金刑的設計理念與制度走向月旦刑事法評論6期2017年9月頁8-9薛智仁罰金刑體系之改革芻議台大法學論叢47卷2期2018年6月頁788-7894就釋字第775號解釋公布以後之文獻而言此見解參考許恒達累犯與處斷刑加重之裁量評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暨後續實務裁判月旦法學雜誌294期2019年11月頁15以下對於累犯與罪責原則的批評參考謝煜偉當弦外之音成為主弦律一評釋字第775號解釋兼論解釋公布後之量刑新趨勢月旦法學雜誌294期2019年11月頁47以下2行為人施予適合其人格屬性的矯正與制裁實不宜加諸不得再犯義務也不應該認為其守法的個人觀念特別值得非難基此固然刑法第44條規定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依其規定易科f金繳納完畢之後已經等同於執行完所宣告之自由刑然而若以此規定而認為採取易科罰金方式而執行完畢者若其後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亦可構成累犯顯然不符合上述累犯雙重加重的實質法理基此本文認為應對於刑法第41條採取目的性限縮之解釋僅限於已經實質採監所方式執行自由刑才可論以累犯也才符合累犯加重的實質理由3","doc_att_category":null},{"doc_att_id":505161,"doc_id":309887,"doc_att_group":"openAtt5","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楊淑華律師1150224憲法法庭法庭之友意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06b956b3-0f36-4919-8c7a-82d9a1fb6bf0.pdf","doc_att_content_real":"楊淑華律師1150224憲法法庭法庭之友意見書_OCR.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書稿標號2522082260000狀別憲法法庭法庭之友意見書主案案號108年度憲二字第358號法庭之友楊淑華律師家和國際法律事務所1為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款所定案件依同法第20條第3項規定提出法庭之友意23見書事目錄4壹憲法訴訟法第三章案件之程序事項.............................25應揭露事項...........................................................26支持一方當事人之立場................................................3來憲法訴訟法第三章案件之法律上意見及理由.....................378一茲彙整法律上意見及理由之摘要如后........................39一所涉憲法上之權利及應適用之審查原則.................3二關於累犯及應據以審查之憲法原則................41011二法律上意見及理由...........................................612一憲法第8條所保障人民之人身自由於刑法第47條第113項之累犯法定要件及加重其刑規定之情形下稱系爭規14定實為貴院歷年來解釋文所肯認之應採嚴格標準予以15審查之審查標的......................................616二系爭規定有關憲法上權利應據以審查之憲法原則及憲法要17求包含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上所保障之實質正當界限且累犯之認定適用亦應符合憲法上所保障之實質正18第1頁共51頁當界限及憲法第8焉1項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憲法第22條戶T定人民其他權利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12三系爭規定業已對聲請人賴建元之個案處罰過苛尚難謂符合罪刑責罰相當原則與比例原則且系爭規定實為民國17年之舊刑法中累犯處罰予以課刑加重之我國現行刑法相關條文中唯一所留存之舊法且系爭規定之條文内容與民國17年之舊刑法相對應條文内容幾無二致經查民國17年之舊刑法其餘累犯規定顯然屬於戰亂時期嚴懲不怠之時代性軍事命令性質時過境遷於今日確有應10予以重新檢討修正之必要性.........................2811三為彰顯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之價值併填補立法不周之法之續12造懇請闡釋法律及個案合憲性之意旨以供遵循.........5013證物及附件一覽表..............................................5114壹憲法訴訟法第三章案件之程序事項15茲依據憲法訴訟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或16團體依裁定許可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附件05準用第1719條第3項之規定關係人以外之人民或團體於陳述意見時18提出應揭露之資訊詳見標題為應揭露事項之部分並依司19法院111年8月19日院台廳書一字第1110024973號函及同法第2014條之規定記載支持一方之立場如下詳見標題為支持一方21當事人之立場之部分22應揭露事項23一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未與當事人關係人或其24代理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第2頁總51頁書稿標號25220822600001二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未受當事人關係人或其2代理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三並無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345支持一方當事人之立場6一聲請人賴建元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91號案件其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逕以重罪為加重其刑78之基礎其於個案再犯之情形未予審酌尤其賴建元並非因販賣毒品之罪而有再犯情形卻以法定刑為七年之重刑予以加910重顯有違反憲法第8條及同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等違憲疑義11其所聲請之解釋憲法法規範憲法審查應為有理由12二又該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現行法令實另涉及未13合於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及未符合憲法第22條之受刑人之14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應受憲法之保障之規範容有其他牴15觸憲法之疑義亦併予補充陳述貳憲法訴訟法第三章案件之法律上意見及理由16一茲彙整法律上意見及理由之摘要如后17一所涉蕙法上之權利及應適用之審查原則181憲法第8條所保障人民之人身自由於刑法第47條第1項19之累犯法定要件及加重其刑規定之情形下稱系爭規定20實為貴院歷年來解釋文所肯認之應採嚴格標準予以審查21之審查標的第3頁共51頁12對於系爭規定中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有關之條文内容2因直接增加刑事被告監禁期間本屬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3人身自由所得以涵攝之範圍此為通常常見之論述主軸4然為求妥為保障人民權益並建立我國之法價值未嘗不5得另外就憲法第16條之人民訴訟權是否應含括免於因訴6訟程序之進行遭受與其他刑事被告更為不利之地位之7權利而將該條之訴訟權予以擴大亦即當刑事被告自8身之行為促進較早受徒刑之執行完畢之客觀情狀卻9因系爭規範之受徒刑之執行完畢要件而更易於遭受加10重其刑之累犯認定致使坦承犯行之刑事被告相較於其11他人招致承受較不利之地位時亦非全然不得論之以訴12訟權遭受侵害尤其該地位之剝奪程度尤甚於釋字第46613號解釋之個案情節者再者憲法第22條所定之人民其他14權利於限制人民權利之事項相形容有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時能否植基於法治國法律保留原則更加擴大1516人民其他權利之保護尤其於憲法第16條之人民訴訟權17業已存有傳統定義之既定概念時予以特別闡釋攸關我18國法價值之維護另考量法秩序之維護並不單指立法所19創造之法秩序之維護亦懇請斟酌20二關於累犯及應據以審查之憲法原則211罪刑責罰相當原則及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22系爭規定為實體法其所以為認定聲請人賴建元構成累23犯之要件僅以刑之執行完畢為要件及以在五年内故意24再犯為要件確實不以再犯犯罪行為之具體情節為要件25因再犯犯罪行為之具體情節涉及再犯此一犯罪態樣所得26以造成危害社會侵害法益之程度之認定而該程度於本27質上自有因個案不同所產生之差異則刑事法律於科處第4頁總51頁書稿標號25220822600001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刑尤其累犯屬於加重法定刑之依2法量刑事由不可謂不區分再犯之具體情節逕以統一且3唯一之加重標準為量度方法為正當顯已有違反實質正4當原則之情形亦即以系爭規定之全部構成要件而言5不同再犯情況間所適用之刑法現行之累犯要件均為相同6而未予以斟酌再犯之犯罪情形等違憲之處確實於本件7聲請人賴建元之案件中造成其應服刑期間因後一刑事判8決為販買毒品之重罪導致過度加重其刑之執行結果顯已存有罪責與刑度不相當之嚴重不公平情狀昭然若揭9若以合於立法目的之法之實現以觀依據釋字第812號解10n釋之理由書所示為矯正受刑人對於刑罰反應力固對於12再犯者有加重其刑之需要惟系爭規定作為實現上開目13的所採之加重其刑手段係於受刑人有無刑之執行完畢14作為特別再犯者之加重該手段是否有助於矯正已入監15服刑完畢之受刑人相關刑罰反應力甚至是否有助於因16輕罪而入監服刑完畢之受刑人卻因其他任何有期徒刑之17罪而判決確定之人相關刑罰反應力以預防再犯有無必18要限定在因眾多原因而科以有期徒刑之一切情境容有19疑問且顯然並不符合適合性原則之具體適用2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確原則及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2021系爭規定因未如刑法第57條之量刑規定詳加以合乎罪刑22法定主義之方式羅列再犯量刑所應考量之因素諸如再23犯之手段再犯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等情容有漏未規定之24情形而顯然係改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25而赦免後之構成要件作為增加五年内故意再犯此第5頁共51頁1一構成要件之限制據此依據聲請人賴建元之釋憲聲請2書所載主張本件實為以違反平等原則之方式對人民之基本權利實施過度侵害之類型為達此立法意旨五年34内故意再犯應尚謂有其必要性惟系爭規定另以客觀邏5輯上難以有所關聯之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6而赦免後所增加之法律適用之限制其自始應與該立法7目的欠缺正當連結且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經赦免與否8尚難預防未繼續於司法程序中行使上訴權利之刑事被告9之再犯則系爭規定顯屬已然混淆刑罰種類罰金及監禁10概以有期徒刑一語混同在内之立法實多有與立法意旨11相互矛盾之處要難謂合於我國憲法所應樹立之本於一12般正義之法價值1314二法律上意見及理由15一憲法第8條所保障人民之人身自由於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16犯法定要件及加重其刑規定之情形下稱系爭規定實為貴17院歷年來解釋文所肯認之應採嚴格標準予以審查之審查標的181聲請人賴建元釋憲理由所涉及之憲法上權利19聲請人賴建元於聲請書中係指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20重之規定於系爭刑事毒品案件之判決中經臺灣屏東地21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91號刑事判決認有販賣第一級22毒品之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23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949號判決審認販賣第一級毒品24之罪為無罪僅存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罪參聲請書第3頁25第9行至第15行於系爭判決之一審刑事判決中有所引述26之前案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80號判決附27件06為該刑事案件之裁定尚無法查詢判決書全文係以第6頁總51頁書稿標號2522082260000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施用毒品案件判處有期2徒刑六個月並於民國100年11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3為系爭判決認定聲請人賴建元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4年内因故意再犯系爭判決所認之販賣毒品罪而依據刑5法第47條第1項予以加重其刑因之聲請人賴建元所6提出之釋憲聲請書應係以累犯加重其刑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慮而主張累犯加重其刑之依據有所違反憲法第87條及第23條參聲請書第2頁第8行至第12行亦即所8涉及之憲法上權利為憲法第8條所定之人身自由等權利910限制2有關憲法第8條之人身自由應採嚴格標準予以審查1112按憲法第8條所定人民之人身自由乃行使憲法所保障其13他自由權利之前提應享有充分之保障依本院歷來之解14釋凡拘束人民身體於特定處所而涉及限制其人身自由15者不問是否涉及刑事處罰均須以法律規定並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至於對人身自由之限制是否1617牴觸憲法則應按其實際限制之方式目的程度與所造成之影響定相應之審查標準釋字第384號第690號18第708號第710號及第799號解釋參照19201釋字第384號解釋解釋爭點為檢肅流氓條例21對於施以刑罰之刑事被告等我國人民之身體自由之處置於司法院釋字第264號之解釋理由書中實有應合於比例22原則有所解釋亦即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人民身體2324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25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第7頁共51頁1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2問處罰得拒絕之其所稱依法定程序係指凡3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4身分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内容更5須實質正當並符合蕙法第23條所定相關之條件62釋字第588號解釋解釋爭點為行政執行法7於司法院釋字第588號之解釋文中對於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2項立法所定之拘束身體所為之強制措施有認逾越89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所定必要程度之情事立法機關基10於重大之公益目的藉由限制人民自由之強制措施以貫11徹其法定義務於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之範圍内應為憲12法之所許行政執行法關於管收處分之規定係在貫13徹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於法定義務人確有履行之能力14而不履行時拘束其身體所為間接強制其履行之措施尚15非憲法所不許惟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2項依同條第一項16規定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事由中除第1項第一二17三款規定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顯有18逃匿之虞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難謂其已逾必要之程度外其餘同項第四五1920六款事由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21述者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22者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顯已逾越23必要程度與蕙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不能謂無違背24於解釋理由書中另有比例原則係屬憲法位階之基本原25則在個別法規範之解釋適用上固應隨時注意其於26立法尤然目的在使人民不受立法機關過度之侵害27而認為比例原則之解釋適用上於人身自由遭受侵害之情第8頁總51頁書稿標號25220822600001形應更為注意及隨時注意之且於解釋理由書中更2將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予以區辨3人身自由乃人民行使其憲法上各項自由權利所不可或4缺之前提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稱法定程序係指凡5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6身分除須有法律之依據外尚須分別踐行必要之司法程7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始得為之此項程序固屬憲法保8留之範疇縱係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而遽予剝奪盤9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畢竟有其本質10上之差異是其必須踐行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11序自非均須同一不可管收係於一定期間内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於一定之處所雖亦屬憲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之1213拘禁然與刑事程序之羈押目的上尚屬有間羈押14重在程序之保全即保全被告俾其於整個刑事程序均能15始終到場以利偵查審判之有效進行以及判決確定後16之能有效執行管收則有如前述目的在使其為金錢給付17義務之履行為間接執行方法之一種並非在保全其身體18故其所踐行之司法程序自無須與羈押完全相同亦即19兩者相較之下刑事被告受刑人之權益應採納最為嚴格之審查標準20213釋字第636號解釋解釋爭點為檢肅流氓條例22於司法院釋字第636號之解釋理由書中對於嚴重拘束人23民身體自由之情形應採取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亦有所24說明又依前開憲法第八條之規定國家公權力對人民25身體自由之限制於一定限度内既為憲法保留之範圍第9頁共51頁1若涉及嚴重拘束人民身體自由而與刑罰無異之法律規定2其法定要件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自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34釋字第708號解釋解釋爭點為入出國及移民法5於司法院釋字第708號之解釋理由書中亦有對於刑事被告及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所涉及之刑罰或處罰之67不同羈束性質予以闡釋系爭規定所稱之收容雖與刑8事羈押或處罰之性質不同但仍係於一定期間拘束受收9容外國人於一定處所使其與外界隔離入出國及移民法10第38條第2項及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參照亦屬剝奪人11身自由之一種態樣係嚴重干預人民身體自由之強制處12分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參照依蕙法第8條第1項規定13意旨自須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惟14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在目的方式與15程度上畢竟有其差異是其踐行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16法律程序自非均須同一不可釋字第588號解釋參照17亦即為貫徹憲法第8條第1項所保障之意旨於涉及嚴重18拘束人民身體自由等刑罰相關法律規定應受較為嚴格19之審查且相較於與刑罰尚不相當之其他拘束人民身體20自由之羈束處分刑罰及本件所涉及之刑法第47條第1項21之累犯要件應受最為嚴格之審查而嚴格審查所適用之22範圍應及於所有合憲性審查要件235釋字第710號解釋解釋爭點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24民關係條例25於司法院釋字第710號之解釋文亦如上所述實有就人26民身體自由遭受過度剝奪之虞與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27則之情節予以說明另兩岸關係條例關於暫予收容之期第10頁總51頁書稿標號25220822600001限未設有規定不符合迅速將受收容人強制出境之目的2並有導致受收容人身體自由遭受過度剝奪之虞有違蕙法第23條比例原則亦不符第8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34旨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内依本解釋之意旨審酌實際需要並避免過度干預人身自由以法律或56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規定得暫予收容之具體事由7並以法律規定執行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合理之暫予8收容期間及相應之正當法律程序屆期未完成者前揭兩岸關係條例第18條第2項關於得暫予收容部分失其效力9106釋字第767號解釋解釋爭點為藥害救濟法於司法院釋字第767號之解釋理由書就何時得採取低1112度審查標準有所說明對於社會政策立法因其涉及國家資源之分配向來採取較寬鬆之審查基準釋字第4851314號及第571號解釋參照關於藥害救濟之給付對象要15件及不予救濟範圍之事項屬社會政策立法立法者自得16斟酌國家財力資源之有效運用及其他實際狀況為妥適17之規定享有較大之裁量空間釋字第799號解釋解釋爭點為刑法第91條之1第118項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3項19於司法院釋字第799號之解釋文就性侵害刑事犯罪之再2021犯危險性及再犯危險顯著降低與否之強制治療法定要件22予以審查其解釋理由書中亦有所載明系爭規定一尚不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按依系爭規定一之強制2324治療制度係基於性犯罪為對於被害人造成重大傷害之25犯罪行為且為此行為者再犯率高之考量對行為人之強第n頁共51頁1制治療是以矯正其異常人格及行為使其習得自我控制2以達到預防再犯為目的94年2月5日修正公布性侵害犯3罪防治法第20條修正理由二及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刑4法第91條之1修正理由三參照惟依此規定對性犯罪者5施以強制治療不可避免對受治療者人身自由造成限制6其是否違反比例原則應採嚴格標準予以審查釋字第7690號解釋參照88釋字第812號解釋爭點為刑法第90條第1項及第2項9前段規定及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規10定保安處分執行法11於司法院釋字第812號之解釋文就有犯罪之習慣或以犯12罪為常業之強制工作法定要件予以審查其解釋理由書13中有所說明憲法第8條所定人民之人身自由乃行使14憲法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前提應享有充分之保障依15本院歷來之解釋凡拘束人民身體於特定處所而涉及限16制其人身自由者不問是否涉及刑事處罰均須以法律規17定並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至於對人身自由18之限制是否牴觸憲法則應按其實際限制之方式目的19程度與所造成之影響定相應之審查標準釋字第384號20第6號第708號第710號及第799號解釋參照對於21限制人身自由之情形不問是否涉及刑事處罰均須以法22律規定並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且應定以相23應之審查標準二系爭規定有關憲法上權利應據以審查之憲法原則及憲法要求2425包含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上所保障之實質正當界限且累犯26之認定適用亦應符合憲法上所保障之實質正當界限及憲法第12頁總51頁書稿標號2522082260000第8條第1項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憲法第22條所定人民其他權利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1聲請人賴建元所持以聲請釋憲之主要理由聲請人賴建元所持以聲請釋憲之理由主要為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其刑之理由係因犯罪行為人之刑罰反應力薄弱有延長其矯正期間之必要性以助其重返社會而對於非為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犯罪行為人如若課予累犯併加重處罰容有過度之處其認為有所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及違反憲法第23條之情形參聲請書第3頁第9行至第15行此外其理由尚包含如犯罪行為人屬於經判處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並執行完畢之後再行因犯罪而判處有期徒刑之情形者與另外犯罪行為人之尚未執行完畢又再次因犯罪而判處有期徒刑之情形者兩者不同再犯情況間所適用之刑法現行之累犯要件均為相同參聲請書第4頁第5行至第8行似有違法律明確性及侵害憲法第22條概括基本權之要求我國制度保護其免於遭受司法機關侵害之權利憲法第16條人民有訴訟權利及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處2舆憲法第8條之人身自由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關之司法院釋字所定合憲要求1釋字第384號解釋解釋爭點為檢肅流氓條例對於施以刑罰之刑事被告等我國人民之身體自由之處置於司法院釋字第264號之解釋理由書中實有就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與立法所制訂法律之内容應符合實質正當加以解釋之亦即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第13頁共51頁1在一定限度内為憲法保留之範圍不問是否屬於刑事被2告身分均受上開規定之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3另定外其他事項所定之程序亦須以法律定之且立法4機關於制定法律時其内容更須合於實質正當並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條件此乃屬人身自由之制度性56保障舉凡憲法施行以來已存在之保障人身自由之各種7建制及現代法治國家對於人身自由所普遍賦予之權利與8保護均包括在内否則人身自由之保障勢將徒託空言9而首開憲法規定亦必無從貫徹亦針對實質正當之10法律程序有所說明前述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兼指實11體法及程序法規定之内容就實體法而言如須遵守罪刑12法定主義就程序法而言如犯罪嫌疑人除現行犯外其13逮捕應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被告自白須出於自由意志14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同一行為不得重覆處罰當事人15有與證人對質或詰問證人之權利審判與檢察之分離審16判過程以公開為原則及對裁判不服提供審級救濟等為其17要者除依法宣告戒嚴或國家人民處於緊急危難之狀態18容許其有必要之例外情形外各種法律之規定倘與上述19各項原則悖離即應認為有違憲法上實質正當之法律程20序現行檢肅流氓條例之制定其前身始於戒嚴及動員戡21亂時期而延績至今對於社會秩序之維護固非全無意義22而該條例第二條所列舉之行為亦非全不得制定法律加23以防制但其内容應符合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乃1當24然丨即予以闡釋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在一定限度25内為憲法保留之範圍不問是否屬於刑事被告身分均受26上開規定之保障於本件聲請案之情形應兼及於同屬我27國人民之刑事受刑人身分亦應同受實質正當之法律程第14頁總51頁書稿標號2522082260000序之保障且身為刑事受刑人之聲請人賴建元對於刑事實體法之解釋適用非限於程序法而已亦得於憲法所保障之基礎上加以主張刑法第47條第1項之内容有何違反憲法上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之情事此為憲法所保障之原則應不因是否屬於刑事被告身分或刑事受刑人身分而有所差異釋字第636號解釋解釋爭點為檢肅流氓條例對於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身體自由於司法院釋字第636號解釋理由書中實就立法與憲法之權責界限有所提及亦即人民身體自由享有充分保障乃行使憲法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前提為重要之基本人權故憲法第8條對人民身體自由之保障特詳加規定其第1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考其意旨係指國家行使公權力限制人民身體自由必須遵循法定程序在一定限度内為憲法保留之範圍又依前開憲法第8條之規定垦家公權力對人民身體自由之限制於一定限度内既為憲法保留之範圍若涉及嚴重拘束人民身體自由而與刑罰無異之法律規定其法定要件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自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據此司法院釋字第636號解釋理由書確就人身自由之限制區分由法律另定之立法權責之部分以及由憲法保留之憲法保障之部分即人身自由之限制應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參刑法第1條所開宗明第5頁共51頁1義之意旨且法律所定之要件亦應符合憲法上法律明確2性之要求以及符合合憲性審查上之公平原則實質正當3等其他要求是以刑法第47條第1項固然為立法者所明4定之法律條文司法院轄下法院本件聲請人賴建元所訴5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依據事6實審職權予以判決並確定在案並無礙於貴院本於憲法7保留之權限再行就合憲性予以審酌加以審查刑法第478條第1項及聲請人賴建元之系爭判決之合憲性93釋字第799號解釋解釋爭點為刑法第91條之1第110項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3項11對於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身體自由於司法院釋字第799號12解釋理由書中實就再犯危險如何適用憲法比例原則之13要求有所提及亦即系爭規定三及四關於強制治療期14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之部分與憲法比例原則15尚屬無違惟若干特殊情形之長期強制治療仍有遠憲之16疑慮有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有效調整改善r強制治17療係為防免受治療者再為性犯罪行為致危害社會大眾18之安全經評估仍存有再犯危險之受治療者如持續接受19強制治療社會大眾即得免於受其再犯罪之威脅另一方20面基於強制治療處分之強制性受治療者之各種自由21尤其人身自由於強制施以治療期間勢將受到極大限制22治療期間愈長受治療者所蒙受之自由權限制之程度即23愈高因此強制治療固具維護特別重要公共利益之正當24目的然於設定強制治療之期限時仍應限於必要之範圍25且基於損益相稱之要求立法者應於社會大眾安全需求26之維護與受治療者人身自由等自由權所蒙受之限制間27謀求最大可能之均衡尤應注意可合理期待受治癃者承第16頁總51頁書稿標號25220822600001受強制治療之限度始符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系爭2規定三及四均規定治療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3止係以受治療者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施以強制治4療之期限並未另設確定或最長治療期限查性犯罪行為5成因多元高度取決於行為人個人身心狀況具個案主觀6差異性難以脫離行為人個別脈絡而抽象歸納提列共通7性之性犯罪原因因此欲防範性犯罪行為人於刑罰執行8完畢後再為性犯罪之行為而對社會大眾造成危害即須9針對其個人具體情狀施以強制治療並應依其具體性犯10罪傾向與特徵設計與規劃個案最適治療方法與程序使11其再犯之危險顯著降低以保護社會大眾之安全而就此12所需治療期程理應因人而異難以齊一化設定是立法13者就強制治療之期間不設確定期限或最長期限而是以14受治療者經治療後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之個別化條件15為停止治療之時點應屬必要於社會大眾安全需求之維16護與受治療者人身自由等自由權所蒙受之限制兩者間17尚難謂有失均衡另強制治療係以降低被治療者再犯危18險為治療目標此目標應為受治療者所認知因此以治19療目標之有效達成作為強制治療之期限在通常情形下20尚屬可合理期待受治療者得以承受者綜上於此範圍内21系爭規定三及四與憲法比例原則尚屬無違惟性犯罪者22之犯罪成因複雜多變對此類犯罪者之治舂效果亦因人23而異因此不無可能發生受治療者因其異常人格或身心24狀況致使其雖經相當長期之強制治療仍未達到或無法25遠到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之治療目標之狀況此等情形第17頁共51頁1下若仍毫無區別地持績對該等受治療者施以強制治療2將形同無限期施以強制治療從而使受治瘙者燮相遭無3限期剝奪人身自由甚至形同終身監禁就受治瘙者而言4已逾越可合理期待其得以承受之限度於此範圍内現行5規定即有因社會大眾安全需求之公共利益與受治療者所6承受之人身自由遭受限制兩者間嚴重失衡致使有遠反7比例原則之損益相稱性要求而牴觸憲法之疑慮從而為8避免牴觸憲法之疑慮縱依個案具體情形而確有必要對9受治療者長期持續施以強制治療立法者亦應於制度上10建立更能促進其得以停止強制治療而重獲自由復歸社11會之配套機制或措施受治療者接受強制治療之時間愈12長協助或促進其得以停止強制治療之配套機制或措施13即應更加多元細緻唯有如此方能確保為維護社會大14眾人身安全性自主權及人格權等特別重要公共利益而15限制受治療者之人身自由之強制治療制度得以持續地16合於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是以釋字第799條解釋理17由書係以剝奪人身自由之強制治療結果能否達到其再18犯危險顯著降低之治療目標之狀況其區別施以強制治19療所能得到之治療效果以及其可合理期待得以承受之20限度間如何斟酌其結果有無失衡等作為審查比例原則21之標準224釋字第812號解釋解釋爭點為刑法第90條第1項及23第2項前段規定及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241項規定保安處分執行法25對於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身體自由於司法院釋字第812號26解釋理由書中實就矯正受處分人之犯罪習慣遊蕩或懶27惰習性如何適用比例原則之要求有所提及亦即94年第18頁總51頁書稿標號2522082260000修正公布之刑法第90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所定刑前強制1工作就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違反憲法第23條23比例原則與蕙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考4其目的應在於以強制工作之方式培養其勤勞習慣與工5作觀念習得一技之長俾矯正受處分人之犯罪習慣遊6蕩或懶惰習性避免其犯罪服刑完畢復歸社會後再犯罪7危害治安寓有積極為犯罪特別預防之意旨基於維護治8安與預防犯罪乃國家極重要之任務是系爭規定一所欲9追求之目的可認屬特別重要公共利益查系爭規定一為10實現上開目的所採之強制工作手段係於受處分人受刑11之執行前拘束其人身自由於特定勞動場所保安處分執12行法第2條及第52條規定參照並使其從事指定之作業13或接受特定技能訓練該手段是否有助於矯正受處分人14之犯罪習慣遊蕩或懶惰習性並預防其日後再犯固非15毫無疑問然習得用以謀生之一技之長依常理一定程度16當有助於受處分人出獄後經營正常社會生活進而預防17其曰後再犯是系爭規定一應尚無違背適合性原則18依系爭規定一所施以強制工作之内容無論是以啟發19國民責任觀念為目的而設計之教化課程或以學習一技20之長訓練謀生技能及養成勞動習慣為目的而設計之各21種項目或於無技能訓練課程時而在工場進行之一般性作業客觀上均非不得於受處分人受刑之執行期間實施2223況依目前監獄行刑實務各監獄亦多已開辦各種技能訓24練課程受刑人於刑罰執行期間即得以接受適當之技能25訓練並無為此另施以強制工作之必要再者系爭規定第19頁共51頁1一所採刑前強制工作之情形受處分人強制工作期滿後2仍應入監執行有期徒刑而非直接回歸社會從而其於強制工作期間所習得技能於刑滿出獄時極可能已荒廢生34疏致使強制工作協助受處分人復歸社會之功能大為降5低甚或難以發揮反之如能於服刑期間即對受處分人6受刑人施以強制工作之教化課程技能訓練及一般作7業使其刑滿出獄復歸社會後即得直接發揮獄中所學8經營正常社會生活如此不僅是達成所欲追求目的之更有效手段更因不必使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於受刑之執10行前即遭受長時間重大限制而明顯屬較小侵害手段又11立法者針對出獄人復歸社會之保護與協助亦設有更生12保護制度目的是使其得以自立更生適於社會生活並13預防其再犯罪以維社會安寧更生保護法第1條規定參14照此等制度就達成系爭規定一所欲追求之目的而言15更有直接助益且無須限制受更生保護者之人身自由是16系爭規定一所定刑前強制工作手段實非對受處分人侵17害最小且為達成目的所無可替代之必要手段而與必要18性原則有違i釋字第812號解釋理由書直指受刑人之19人身自由於受刑之執行前遭受長時間重大顯示並非較20小侵害手段而考量強制工作雖具有矯正之立法目的寓21有積極為犯罪特別預防之意旨然而此一手段顯非未達22目的所無可替代之必要手段等作為審查比例原則之標準23243舆憲法第22條所定人民其他權利窻法第7條之公平原則25有關之司法院釋字所闞釋之合憲要求261釋字第446號解釋解釋爭點為公務員懲戒法第20頁總51頁","doc_att_category":null}],"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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