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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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1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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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公告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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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09年度憲二字第189號
公開書狀日期
2021-11-12
受理日期
2020-06-18
聲請人
陳羿璇、陳黃寶春
案由
為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43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及90年台上字第7832號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陳羿璇、陳黃寶春109.05.16釋憲聲請書_OCR
陳黃寶春等1111026司法院憲法法庭釋憲聲請併案審理事件陳述(一)狀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會台字第13254號(劉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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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應就其在上級法院承辦案件再發回地院更審時亦應迴避上開違憲判例把前審裁判限縮為下級之前審裁判等於完全不識中文違反中文文義與論理邏輯法則而排除前審之同級同院判決當然不法且違憲其動機目的在限縮架空自行迴避之立法本旨與制度甚明不正之心戕害人民訴訟權及審級利益之心跡溢於言表四立法理由所舉例初級審判廳升為地院審判廳情形只是舉例按文義解釋論理邏輯解釋與立法宗旨目的解釋當然不得排除同院i的前審裁判蓋其審判不公平或預料其不公平的機率絲毫不減於甚至必高於同一推事的上級審判不論依舉輕以明重或舉重以明輕的法理只要是曾參與前審同級同院裁判J在發回更審j後同審級法官對自己承辦過的同一事件均應自行迴避J9且因為其被廢棄發回之前審裁判係屬不法而被廢棄發回原承辦人更應迴避不得給予包庇自己前審不法裁判之地位與機會4.立法理由所舉例法官曾任同案件之證人鑑定人者應該自行迴避則曾為前審裁判而因不法被廢棄撤銷發回者更足為包庇維持自己在前不法審判的原因故審判不公平或不可能預料其公平不論依舉重以明輕或舉輕以明重的法理更應自行迴避二按三權或五權分立的法理司法解釋不得逾越違犯立法宗旨目的不得違犯文義解釋論理邏輯解釋司法無權壓缩否認霸凌戕害國會的立法權當然不得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八款白紙黑字明定的前審裁判四字凡識字識中文者凡萬物之靈理性之人的論理邏輯與法理包括一切論理經驗法則凡參與前審裁判者不論更審前後上下級關係為何均有自行迴避之義務均為預防或防止不公平審判之絕對必要與要求上開違憲兩判例當然違反司法解釋的三大鐵則戕害霸凌國會立法權一心一意以遂行不公平審判為其動機目的可謂罪孽深重五裁定謂本件法官迴避案件不涉及當事人實質審級利益請見下列論理法則10台北地院108年自字第50號第65號李殷君林敍珍姚念慈合議庭台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1555號撤銷發回台北地院J仍由李殷君林钰珍姚念慈相同合議庭審理相同李殷君林钰珍姚念慈丄相同合議庭審理罕能公平審判反省自己在前同一事件之裁判J1.毋寧幾乎百分之百該原合議庭李殷君林狂珍姚念慈三人更將維護包庇維持j自己在前不法被廢棄之裁判2.是則此原合議庭李般君林钰珍姚念慈三人如不迴避無異迫使自訴人喪失108年自更一字第9號J的審級利益真正能實質上雉護當事人權益不致受損該原合議庭李殷君林钰珍姚念慈三人j自應迴避3.否則只有表面上形式上徒有108年自更一字第9號之審判然實質上結果等同堅持不反省檢討不依法審理而調査證據傳唤證人而維護108年自字第50號第65號之不法審判4.全世界司法的宗旨皆在發現真實實現法律之公平正義在此宗旨下不容在前原合議庭法官之裁判被撤銷發回仍能自我裁判在前已經被廢棄之不法裁判法理至為淺顯5.世間人鮮少有知錯能改善莫大焉的智慧與勇氣死不認錯者多故原審合議庭李殷君林釭珍姚念慈3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強制迴避即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116.故自訴人豈能冒此危險再度讓台北地院李殷君林狂珍姚念慈相同合議庭審理踐踏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審級利益及國家法律賦予的一切追求公平正義的基本人權而不得不聲請法官迴避六高院裁定僅引用下列判例判決及解釋例但空洞無實質法理之内容及說服力與本件之實況完全不能適用一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判例二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783號判例三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854號判決意旨四司法院第178號解釋仔細閱讀上開判例判決解釋均不合且違反司法解釋法律之鐵則而違憲即違反文義解釋論理解釋立法宗旨解釋三者尤其論理解釋與立法宗旨解釋西洋法諺論理不容妥協Logicaladmitsofnocompranise最為真切七西洋法讀無人能居於法律之上Nooneisabovethelaw.執法人員如有法律價值的信仰與誠信就不會自居於法律之上本案裁定顯現合議庭承辦裁判員自居法律之上毫無法律價值之信仰與誠信只有法官的職位高於法體之信仰與自以為是係當今司法沈疴所在人民不得不依法抗爭的本身實為對承辦司法人員的法學教育與當頭棒喝盼能自省與自我砥礪公正執行職務依憲法守護神的神聖職責宣告系爭違憲判例自始無效不得適用12肆附委任狀正本及關係文件附件以下皆影本一聲請人自訴人108年5月8日刑事自訴及理由一狀二台北地院108年8月23裁定自訴駁回即108年自字第50號即108年自字第65號三聲請人自訴人108年8月29日刑事抗告及理由一狀四台灣高院108年10月31曰裁定即108年度抗字第1555號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五聲請人自訴人108年12月20曰刑事陳述及聲請調查證據一狀六台北地院109年1月2曰裁定即108年度聲字第2655號全文聲請駁回七聲請人自訴人109年1月10曰刑事抗告及理由一狀八台灣高院109年2月5曰裁定即彳09年度抗字第143號九聲請人即自訴人109年2月14日狀末誤為109年1月10曰刑事再告及理由一狀台灣高院109年2月17曰裁定即109年抗字第143號聲請人即自訴人109年2月22事抗告及理由一狀二最高法院109年3月26曰裁定即109年度台抗字第394號謹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公鑑聲請人心罐二陳黃寶共同代理人林瑞富律師中華民國109年5月16日13","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379361,"doc_id":309868,"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陳黃寶春等1111026司法院憲法法庭釋憲聲請併案審理事件陳述(一)狀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15e30b8a-9fe5-4133-b060-be1ab92b0386.pdf","doc_att_content_real":"陳黃寶春等1111026司法院憲法法庭釋憲聲請併案審理事件陳述(一)狀_OCR.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司法院憲法法庭釋憲聲請併案審理事件陳述一狀案號109年度憲二字第189號聲請人一陳黃寶春送達代收人林瑞富律師二陳弃璇陳黃寶春長女及共有人共同代理人林瑞富律師有關貴院111年10月17日憲庭力109憲法二189字第1111001711號函請見聲請人110年5月16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憲聲請書全文共13頁其書證十二件敬請逕從司法院調取即明謹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I笫458條等有關規定聲請解釋下列法律有無牴觸憲法i之事項茲陳述釋憲聲請理由如下壹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判例所稱所請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應自行迴避者至推事曾參與第二審之裁判經上級發回更審後再行參與其前後所參與者均為第二審之裁判與曾參與當事人所不服之第一審裁判而再參與其不符之第二審裁判者不同自不在應自行迴避之列云云顯然違背文義解釋論理解釋與立法宗旨目的之解釋法則違憲侵害司法訴訟之公正公信與人民訴訟權至鉅依憲法第十六條人民訴訟權及第171條第172條規定係自始絕對v永久無效同理最高法院90台上字第783號判例所請法官曾參與前審裁判之應自行迴避原因係指同一法官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定或判決而言J云云亦眉違反文義解釋論理解釋輿立法宗旨目的之解釋侵害司法訴訟之公正公信且侵害人民訴訟權至鉅依憲法第16倏人民訴訟權i及笫171條第172條規定應請釋憲以宣告其係自始絕封永久無效贰疑異或爭議之性質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已呈聲請人自訴人108年5月8日刑事自訴及理由一狀附件一二已呈台北地院10B年8月23栽定附件二自訴駁回即108年自字第50號及第65號三已呈聲請人自訴人108年8月29日刑事抗告及理由一狀附件三四已呈台薄高院108年10月31日栽定即108年度抗字第1555號附件四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五已呈聲請人自訴人108年12月20日刑事陳述及聲請調查證據一狀附件五該狀陳述程序部分一本件台北地院108年度自更一字第9號發回更審事件合議庭李般君林钰珍姚念慈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丨7條第8款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此係強制禁止規定_謂前審_-.....北地院108年自字第50號65號詐欺等案件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本件被撤銷發回之不法判決合議庭同係寅股李殷君林赶珍姚念慈j三人當然係前審裁判j為方便包庇自己前不法枉法之前審判決違反上開應自行迴避之強制禁止規定明知而再擔任被廢棄後發回之更審之裁判t當係無權裁判之裁判僅此一黠即屬不法而不堪維持如不依上開自行迴避之強制規定當保留枉法裁判之追訴權本次不無可能構成第二次枉法裁判罪按舊刑法連续犯視為一罪規定有鼓勘連續犯而優待的惡法本質已經新刑法廢棄貴合議庭應明知甚明二貴院合議庭係刑事訴訟法之專業對上開應自行迴避之強制禁止規定i不得委為不知明知仍不自行迴避i再為不遵法i之審判自應負遠法之音任本件發回更審眚院如判決當然不堪維持六已呈台北地院109年1月2曰栽定即108年度聲字第2656號全文聲請駁回附件六七已呈聲請人自訴人109年1月10日刑事抗告及理由一狀附件七八已呈台灣高院109年2月5曰栽定即109年度抗字第143號附件八九已呈聲請人却自訴人109年2月14曰狀末誤為109年1月10日刑事再抗告及理由一狀附件九-已呈台灣高院109年2月17日裁定即109年抗字第143號附件十一已呈聲請人即自訴人109年2月22事抗告及理由一狀附件十一二已呈最高法院109年3月26日裁定及109年度台抗字第394號附件二十三至此違憲判例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及90年度台上字第783號兩違憲判例竟獲維持此架空迫害刑事訴訟法法官迴避制度t之程序正義仍由被廢棄之合議庭承審被撤銷發回後之更審不僅僅有不公平之虞_i且必定百分之百不公平審判而企圖維持在前被撤銷之不法裁判不可能自我反省及承認錯誤架空破壞刑事訴訟發現實體真實及實現公平審判之迴避制度對司法公信之危害至深且鉅畚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該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及90年度台上字第783號兩判例係屬違憲所持立場及見解一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判例所稱所謂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應自行迺避者至推事曾參與第二審之裁判經上級發回更審後再行參與其前後所參與者均為第二審之裁判與曾參與當事人所不服之第一審裁判而再參與其不符之第二審裁判者不同自不在應自行迺避之列云云顯然違背文義解釋論理解釋與立法宗旨目的之解釋法則違憲侵害司法訴訟之公信公正價值與人民訴訟權至鉅依憲法第六條人民訴訟權及第171條v第172條規定係自始v絕對永久無效同理最高法院卯台上字第783號判例所謂法官曾參與前審裁判之應自行迴避原因係指同一法官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级審之裁定或判決而言云云亦属違反文義解释論理解释與立法宗旨目的之解释侵害司法訴訟之公信公正價值輿人民訴訟權至鉅依憲法第16條人民訴訟權及第171條第172條規定係自始絕對永久無效二上開違憲兩判例之不法舆違憲理由一該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之立法理由明載查刑事律第28條理由前段謂本條各款列舉事由皆恐致審判不公平和預料其不公平者皆足為迴避之理由第三款推事於該案件為證人鑑定人者即推事曾以個人資格為證人或鑑定人者是又査刑事律第28條理由後段謂第五款推事曾參與前審判者例如初級審判廳推事升為地方審判廳推事該推事曾在初級審判廳行第一審判決之案件此時向該地方審判廳控告仍屬於自己掌管之類是雖前後地位不同而其人則_應據本款不能執行職務前所引用兩違憲判例違反上開立法理由甚明1.違反已揭示之立法宗旨皆恐致審判不公平或預料其不公平者皆足為迴避之理由故凡有此不公平或預料其不公平者皆應自行迴避不法前審判決j既已被上級廢棄發回更審則不法前審判決j之栽判者合議庭當然更會包庇維持自己在前審不法判決j而繼績為不公平審判故應自行迴避不得有任何例外蓋無人能為自己之公平審判者j係前大法官姚瑞光在行政訴訟判決中之名言2.依文義解释舆論理邏輯解釋之前審裁判究何所指西諺說論理邏輯不容妥協Logicadmitsofnocompromise則前審裁判的邏輯範圍與時間範圍當然指r本次台jt地院18年度自更一字第9號案件的以前審判丄依論理法則與中女女義當然包括以前的下級審判與r以前的同院台北地院的審判甚至如高院法官被降調為地院法官仍應就其在上級法院承辨案件再發回地院更審時亦應迴避上開違憲判例把前審裁判限缩為下級之前審裁判等於完全不識中文違反中文文義與論理邏輯法則而排除前審之同級同院判決當然不法且違憲其動機目的在限縮架空自行迴避之立法本旨與制度甚明不正之心戕害司法訴訟之公信公正價值與人民r訴訟權j及審級利益之心跡溢於言表3.立法理由所舉例初級審判廳升為地院審判靡情形只是舉例按文義解釋論理邏輯解释與立法宗旨目的解釋當然不得排除同院的前審裁判蓋其審判不公平j或預料其不公平的機率絲毫不減於甚至必高於同一推事的上級審判不論依舉輕以明重或舉重以明輕的法理只要是曾參與前審同級同院裁判在發回更審j後间審級法官對自己承辦過的同一事件均應自行迴避j且因為其被廢棄發回之前審裁判j係屬不法而被廢棄發回原承辦人更應迴避不得給予包庇自己前審不法裁判j之地位與機會4.立法理由所舉例法官曾任同案件之證人鑑定人者應該自行迴避則曾為前審栽判而因不法被廢棄撤销發回者更足為包庇维持自己在前不法窑判的原因故審判不公平或不可能預料其公平卜不論依舉重以明輕i或舉輕以明重的法理更應自行迴避二按三權或五權分立的法理司法解釋不得逾越違犯立法宗旨目的不得違犯文義解釋論理邏輯解釋句法無權壓縮否認霸凌戕害國會的立法權當然不得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八款白紙黑字明定的前審裁判四字凡識字識中文者凡萬物之靈理性之人的論理邏輯與法理包括一切論理經驗法則凡參與前審裁判者不論更審前後上下級關係為何均有自行迴避之義務均為預防或防止不公平審判之絕對必要與要求上開違憲兩判例當然違反司法解釋的三大鐵則戕害霸凌國會立法權一心一意以遂行不公平審判為其動機目的可謂罪孽深重三上開違憲兩判例自訴人當依法聲請大法官會議釋憲以宣告其違憲而自始無效不得適用但違憲與否存在於文義解釋論理解釋與立法宗旨目的解釋等論理經驗法則中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凡實質達憲者大法官會議無權認定為不違憲J或不受理大法官會議如以毀憲亂憲之心跡為不受理或不違窻之顛倒黑白決定係毀憲叛國之問題當另行追究三本件台北地院108年度自更一字第9號發回更審事件合議庭李殷君林紅珍姚念慈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丨7條第8款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此係強制禁止規定所請前審判決係台北地院108年自字第50號65號詐欺等案件.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J本件被撤銷發回之不法判決合議庭同係寅股李殷君林飪珍姚念慈三人當然係前莕裁判為方便包庇自己前不法枉法之前審判決違反上開應自行迴避之強制禁止規定明知而再搛任被廢棄後發回之更審之裁判當係無權裁判之裁判僅此一點即屬不法而不堪維持原裁定書引用最高法院29年度台上字第3276號判例外並引用司法院释字第178號解釋意旨然所引用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854號判決意旨似韭判例自無判例之效力五民國71年12月31日司法院解釋字第178號全文刑事訴訟第17條第8款所稱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係指同一推事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而言云云一此乃完全空洞無文毫無蛛絲馬跡之法理可循此種無法理j的空言武斷與妄斷不能發生法的說服力與拘束力顯現大法官會議釋憲的誠信舆法學品質堪虞不足為人民所信賴二憲法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云云僅係不得不的制度設計規定並非賦予大法官會議释憲有權違憲有權為違背憲政法裡的違憲解釋蓋憲法守護神必知道憲政公平正義的法理原理是普世人民所共知共有與共享不但存在憲法法條之内也存在於憲法法條之外亦即在人類社會生活的規範之内不得視作大法官會議能獨立專權任意解釋的私有財產四上開違憲判例之不法與違憲理由該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之立法理由明載1查刑事律第28條理由前段謂本條各款列舉事由皆恐致審判不公平和預料其不公平者皆足為迴避之理由第三款推事於該案件為證人鑑定人者即推事曾以個人資格為證人或鑑定人者是又查刑事律第28條理由後段謂第五款推事曾參與前審判者例如初級審判廉推事升為地方審判廳推事該推事曾在初級審判廳行第一審判決之案件此時向該地方審判廉控吿仍屬於自己掌管之類是其人則一應據本款不能執行職務前所引用兩違憲判例違反上開立法理由甚明二違反已揭示之立法宗旨皆恐致審判不公平或預料其不公平者皆足為迴避之理由I故凡有此不公平或預料其不公平者皆應自行迴避r不法前審判決既已被上級廢棄發回更審則不法前審判決之栽判者合謙庭.當然更會包庇維持自己在前審不法判決而纗纗為r不公平審判.故應自行迴避.不得有任何例外蓋無人能為自己之公平審判者係前大法官姚瑞光在行政訴訟判決中之名言三依文義解釋與論理邏輯解釋之前審裁判究何所指西諺說論理邏輯不容妥協Logicadmitsofnocompromise.則前審裁判i的逢輯範圍與時間範圍當然指本次台北地院108年度自更一字第9號丨案件的以前審判丨.依論理法則與中女女義當然包括r以前的下級審判丨與以前的同院台北地院的審判I甚至如高院法官被降調為地院法官仍應就其在上級法院承辦案件再發回地院更審時亦應迴避上開違憲判例把前審裁判限缩為下級之前審裁判等於完全不識中文違反中文文義舆論理邏輯法則而排除前審之同級同院判決當然不法且違憲其動機目的在限缩架空自行迴避之立法本旨與制度甚明不正之心戕害人民訴訟權及審級利益之心跡溢於言表四立法理由所舉例初級審判靡升為地院審判廳情形只是舉例按文義解釋論理邏輯解释與立法宗旨目的解释當然不得排除同院的前審裁判i蓋其審判不公平或預料其不公平的機率絲毫不減於甚至必高於同一推事的上級審判不論依舉輕以明重或舉重以明輕的法理只要是曾參舆前審同級同院裁判J在發回更審後同審級法官對自E承辦過的同一事件均應自行迴避且因為其被廢棄發回之前審裁判係屬不法而被廢棄發回原承辦人更應迴避不得給予包庇自己前審不法裁判之地位與機會4.立法理由所舉例法官曾任同案件之證人鑑定人者.應該自行迺避則曾為前審栽判而因不法被廢棄撤銷發回者更足為包庇維持自己在前不法審判的原因.故審判不公平或不可能預料其公平丄不論依舉重以明輕或舉輕以明重J的法理更應自行迴避二按三權或五權分立的法理司法解釋不得逾越違犯立法宗旨目的不得逮犯文義解释論理邏輯解释司法無權壓缩否認霸凌贱害國會的立法權當然不得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八款白紙黑字明定的前審裁判四字凡識字識中文者凡萬物之靈理性之人的論理邏輯與法理包括一切論理經驗法則凡參與前審裁判者不論更審前後上下級關係為何均有自行迴避之義務均為預防或防止不公平審判之絕對必要與要求上開違憲兩判例當然違反司法解釋的三大鐵則戕害霸凌國會立法權一心一意以遂行不公平審判為其動機目的可謂罪孽深重五裁定謂本件法官迴避案件不涉及當事人實質審级利益請見下列論理法則台北地院108年自字第50號第65號李殷君林狂珍姚念慈合議庭台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1555號撤銷發回台北地院仍由李殷君林赶珍姚念慈相同合議庭審理相同李殷君林钰珍姚念慈相同合議庭審理罕能公平審判反省自己在前同一事件之裁判1-毋寧幾乎百分之百該原合議庭李般君林狂珍姚念慈三人更將維護包庇維持自己在前不法被廢棄之裁判2.是則此原合議庭李般君林紅珍姚念慈三人如不迫避無異迫使自訴人喪失108年自更一字第9號的審級利益真正能實質上維護當事人權益不致受損該原合議庭李般君林銘珍姚念慈三人自應迴避3.否則只有表面上形式上徒有108年自更一字第9號J之審判然實質上結果等同堅持不反省檢討不依法審理而調查證據傳喚證人而維護108年自字第50號第65號之不法審判114.全世界司法的宗旨皆在發現真實實現法律之公平正義在此宗旨下不容在前原合議庭法官之裁判被撤銷發回仍能自我裁判在前已經被廢棄之不法裁判法理至為淺顯5.世間人鮮少有知錯能改善莫大焉的智慧與勇氣死不認錯者多故原審合議庭李般君林紅珍姚念慈3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強制迴避即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6.故自訴人豈能冒此危險再度讓台北地院李殷君林紅珍姚念慈相同合議庭審理踐踏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審級利益及國家法律賦予的一切追求公平正義的基本人權而不得不聲請法官迴避六高院裁定僅引用下列判例判決及解釋例但空洞無實質法理之内容及說服力舆本件之實況完全不能適用_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判例二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783號判例三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854號判決意旨四司法院第178號解釋仔細閱讀上開判例判決解釋均不合且違反司法解释法律之鐵則而違皇即違反文義解釋論理解释立法宗旨解釋三者尤其論理解釋與立法宗旨解释西洋法諸論理不容妥協L祖icaladmitsofnocompromise最為真切12七關於台北地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28條全文係不法無權越權違背法規位階倫理明目昭彰以下犯上的亂倫不法行政命令該裁定竟引用為變更廢除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參與前審裁判應自行迴避的強制規定不知法律位階倫理為何物可謂為枉法違憲舆無法無天的極致將來違憲爭議是否應歸屬台北地院管轄八關於司法院釋字第256號解釋係關於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前審裁判之解釋實已肯定前審裁判的論理法則當然包括同審級的前審裁判亦應適用於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則原裁定駁回迴避聲請的理由已嫌自我矛盾之違法雖該第256號解释係就確定判決於再審聲請之應否迴避但論理法則完全相同則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前審裁判包括同審級的前審裁判自有聲請釋憲之必要九西洋法諺無人能居於法律之上Nooneisabovethelaw.執法人員如有法律價值的信仰舆誠信就不會自居於法律之上本案裁定顯現合議庭承辦裁判員自居法律之上毫無法律價值之信仰與誠信只有法官的職位高於法體之信仰舆自以為是係當今司法沈疴所在人民不得不依法抗爭的本身實為對承辦司法人員的法學教育與當頭棒喝盼能自省與自我紙碟公正執行職務依憲法守護神的神聖職責宣告系爭違憲判例自始無效不得適用13肆附委任狀正本及關係文件請見聲請人110年5月16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释憲擊請書j全文共13頁其書證十二件敬請逞從司法院調取即明已呈附件如聲請人110年5月16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憲聲請書以下皆影本一I聲請人自訴人108年5月8日刑事自訴及理由一狀二台北地院108年8月23裁定自訴駿回即108年自字第50號即108年自字第65號三聲請人自訴人108年8月29日刑事抗告及理由一狀四台灣髙院108年10月31日裁定即108年度抗字第1555號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五v聲請人自訴人108年12月20日刑事陳述及聲請調查證據狀六台北地院109年1月2日裁定即108年度聲字第2655號全文聲請駿回七I聲請人自訴人109年1月10日刑事抗告及理由一狀八v台灣高院109年2月5日裁定即109年度抗字第143號九V聲請人即自訴人109年2月14日狀末誤為109年1月10日刑事苒告及理由一狀十台灣高皖109年2月17日裁定即109年抗字第143號十一v聲請人即自訴人109年2月22事抗告及理由一狀十二最高法院109年3月26日裁定即109年度台抗字第394號謹狀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鑑聲請人一陳并璇二陳黃寶春共同代理人林瑞富律師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14","doc_att_category":1}],"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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