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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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5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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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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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529號
受理日期
2021-12-24
聲請人
許金賀等4人
案由
為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24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許金賀等4人解釋憲法聲請書(本院收文日110.11.12)_OCR
聲請人許金賀等四人1110907言詞辯論意旨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09年度憲二字第110號(陳純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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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條例第4條第2項後段之解釋顯有與我國習慣有違更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之疑義ii.再者條文中生有男子為一事實行為收養男子則為法律行為於立法上不會於同一條款列為必須要冠母10姓之要件而冠母姓之文字緊接於收養男子之後是冠母姓之要件應僅限於收養男子之情形惟原審及歷次判決對於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2項後段之解釋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之疑義丙依照民法第1條之規定無法律規定者應依習慣而黃緣於67年過世依習慣聲請人等之父即取得派下權祭祀公業條例係於96年始施行聲請人等之父親許福文於91年11月6日死亡聲請人等即繼承取得其父親派下員之資格此乃係依習慣法理即可認定不因嗣後於96年間祭公業條例第4條第2項後段立法之影響原審及歷次判決均對於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2項後段之解釋顯然有違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而與法治國之法安定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相違悖i.按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民法第1條明文規範所謂習慣本條所稱習慣係指習慣法須以多年慣行之事實及普通一般人之確信心為其基礎最高法院民事判例17年上字第613號換言之具有法之效力與價值者之慣行而言ii.次按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因此法律一旦發生變動除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者外原則上係自法律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惟人類生活有其連續性因此新法雖無溯及效力而係適用於11新法生效後始完全實現之構成要件事實然對人民依舊法所建立之生活秩序仍難免發生影響此時立法者於不違反法律平等適用之原則下固有其自由形成空間惟如人民依該修正前法律已取得之權益及因此所生之合理信賴因該法律修正而向將來受不利影響者立法者即應制定過渡條款以適度排除新法於生效後之適用或採取其他合理之補救措施俾符法治國之法安定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鈞院大法官釋字第574號解釋可資參照iii.經查依照前述我國傳統習慣權威解釋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之記載聲請人等之父親許福文於黃緣死亡後依照習慣即已繼承黃緣派下員之資格亦為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員而當聲請人等之父親許福文於91年11月6日死亡聲請人等即繼承取得其父親派下員之資格此乃係依習慣法理即可認定不因嗣後於96年間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2項後段之立法而溯及影響聲請人等之權利而剝奪聲請人等之派下權換言之法律應只適用於其生效以後的行為對其生效以前的行為不得適用人民已取得之權利不因嗣後立法而遭剝奪原審及歷次判決均對於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2項後段之解釋顯然有違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而與法治國之法安定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相違悖iv.綜上所述聲請人等之父許福文既係母黃緣招贅父許代12所生之男子自具有派下權而聲請人等既為許福文之直系卑親屬之子亦因繼承關係而具有派下權此乃係依習慣法理即可認定不因嗣後於96年間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2項後段立法之影響四所附關係文件之名稱聲證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80號民事判決聲證2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字第87號民事判決聲證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24號民事判決聲證4最高法院110年度台再字第17號民事判決聲證5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台再字第3號民事判決聲證6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90號民事裁定聲證7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1111號民事判決聲證8最高法院103年台再字第5號民事判決聲證9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6年上字第161號民事判決聲證10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738號民事判決聲證11祭祀公業及神明會裁判評析頁385-3862015年9月聲證12内政部辦理100年度祭祀公業及神明會清理工作檢討會編號3提案單此致司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曰13聲請人許金贺許瑞民許瑞章許瑞發","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373185,"doc_id":309649,"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聲請人許金賀等四人1110907言詞辯論意旨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b02a83ff-3bd8-441c-93fb-ca2f157defd8.pdf","doc_att_content_real":"聲請人許金賀等四人1110907言詞辯論意旨書_OCR.pdf","doc_att_sort":5,"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正本言詞辯論意旨書11.III案號110年度憲二字第529號聲請人許金賀住籍詳卷許瑞民住籍詳卷許瑞章住籍詳卷住籍詳卷許瑞發上四人共同翁方彬律師設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6號5樓之1訴訟代理人呂冠勳律師設同上陳品妤律師設花蓮縣花蓮市中美一街3號1樓為聲請解釋之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程序依法提出言詞辯論意旨書一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貝該女子招赘夫或未招赘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限制女性派下員之繼承人取得派下權之資格有違憲法第7條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消除性別歧視之意旨亦與祭祀公業條例制定目的無關一祭祀公業條例制定目的按為祭祀祖先發揚孝道延續宗族俥統及健全祭祀公業土地地藉管理促進土地利用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祭祀公業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I此為祭祀公業條例第1條第3條第1款觀諸該條例之立法意旨無非係為凝聚宗族意識彰顯家產蓋因台灣光復後政府對於祭祀公業之土地任其自然發展並無立法特別保護再者我國因實施民生主義之土地政策對土地所有權限制甚多加之工商業發達宗族觀念淡薄導致祭祀公業存續根基為之動搖附件1因此為使祭祀公業有法人地位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解決公同-共有關係衍生土地登記財產處分複雜問題特制定此痛例二祭祀公業條批第4條第2項卻以性別區分是否取得派下權此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7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之意旨1.按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憲法第7條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此為憲法保障性別平等與婦女實質平等之明文規定因性別而為之差別待遇僅於特殊例外情形且必須基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或因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上之不同始足當之釋字第365號理由書參照且立法者於形塑政策時亦應避免形成性別角色之窠臼否則亦有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釋字第807號解釋理由書參照2.所謂對婦女的歧視依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係指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結果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故對女性的歧視態樣包括直接歧視間接歧視目的上歧視與結果上歧視所謂直接歧視係指法律條文本身對於女性構成差別待遇而間接歧視係指法律條文本身並未構成差別待遇然而實施的結果卻造成差別待遇釋字第666號解釋許宗力大法官協助同意書釋字第760號解釋黃昭元大法官詹森林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參照3.次查祭祀公業財產是以祭祀為目的然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卻將性別作為是否得祭祀祖先並列為派下權取得及喪失之要件換言之男性子孫得無條件取得派下員資格女性子孫卻需滿足派下員無男系子孫且未出嫁之條件始取得派下員資格系爭規定前段男性派下員之子孫得無條件取得派下員資格女性派下員需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系爭規定後段4.然因性別而為之差別待遇僅於特殊例外情形且必須基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或因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上之不同始足當之釋字第365號解釋理由書參照而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造成實質上差別待遇並非基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或因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上之不同而係基於重男輕女舊有文化且落入傳統以夫為尊的性別窠臼換言之其所内嵌的是父系中心家族主義的傳統以男系為中心的房的概念將女性視為父或夫的從屬否定女性作為平等家族成員的身分即與憲法第7條與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之意旨不符5.末查有學者謂觀諸祭祀公業條例第5條明文規定本條例施行後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時其繼承人應以共同承擔祭祀者列為派下員其立法理由謂基於民法規定男女繼承權平等本條例施行後之祭祀公業即不宜再依宗祧繼承之習俗排除女性繼承派下之權利然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卻不願否定既有之排斥女性成為派下員之習慣法以致杜會實踐上女性極少成為派下員而得以如第5條所稱共同承擔祭祀故實質架空第5條追求兩性平等之立法理念倘若能以實證資料證明第5條所期待之男女繼承權平等的社會效應因第4條之故而無法實現則將使得第4條正當性因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而應被否定附件2三以性別作為差別待遢之限制手段舆祭祀公業條例立法目的之間顴然無M聯必要性1查性別之分與祭祀公業條例制定目的祭祀祖先發揚孝道延續宗族傳統及健全祭祀公業土地地籍管理之間究竟有何關聯在子孫均有奉祀本家祖先之前提下女性子孫相較於男性子孫即使未滿足派下員無男系子孫且未出嫁之條件亦得彰顯其祭祀祖先之精神或對於其宗族之認同則何以相同血緣相同祖先之二人卻因性別有異須有更嚴格之限制才能祭祀祖先發揚孝道延續宗族傳統以及健全祭祀公業土地地籍管理另男性派下員所生之子孫與女性派下員所生之子孫兩者祭祀相同祖先其血緣來源係父或母並不因此而有祭祀祖先發揚孝道延續宗族傳統以及健全祭祀公業土地地籍管理之差異是以足見以性別為分類之手段與祭祀祖先發揚孝道之目的間顯無關聯必要性2.綜上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2項附加上開要件之手段與其目的間難認係絕對必要且無可替代與立法目的亦無顯然關聯必要性是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2項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與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之意旨而應宣告違憲二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2項後段該女子招赘夫或未招赘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貝之規定限制人民之姓名權身分權等人格權有違憲法第22條自由權以及第23條比例原則一憲法第22條保陣姓名權身分權等人格權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釋字第603號第689號解釋參照人格權作為個人人格的基礎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人權之一其保護範圍包括生命姓名血統等就姓名而言姓名權係指人民自我命名的自由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故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亦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釋字第399號參照就血統而言釋字第587號解釋理由書認為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倘若法律否定子女之真實血統來源已侵犯子女之人格權然所謂jk統不僅止於個人身分之jk統亦包括族群身分之企統二以我國民事習慣觀之並未要求女性派下霣所生男子需同姓氏甚或要從母姓之例外限制1.按祭祀公業之派下原則上以男系子孫為限出嫁女子之子孫不得為派下但女子因家無男人兄弟可承嫌派下權雨招赘夫或未招瞀生有男子或收巷男子者該男子均可為派下台灣省原有此習慣i此有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1111號民事判決附件3可資參照2.再按通說上則認為考察長年以來被司法機關奉為圭臬的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被視為台灣傳統習慣權威解釋的台灣私法甚或曰治時期的法院判決與學說都沒有出現以奉祀本家祖先作為女性例外得繼承的要件甚至也来有從母姓的例外限制例如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指出派下子孫以男系子孫為限出嫁女子之子孫不得為派下但女子因其家無男子兄弟可繼承派下權而招贅夫或未招贅夫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者該男子均可為派下法務部編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2004年頁754其就女性所生男子得例外繼承的情況便未列有從母姓的要件因此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台灣私法曰治時期的法院判決與學說的見解可以作為認定台灣民間習慣法的參照則奉祀本家的女子母姓的子孫之限制乃是最高法院民庭決議所1發明的習惯法而非經研究檢驗獲得充分镫搲支持贵習慣法内容的確認雖然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認為得依據各公業之規約或習慣限制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其繼承人的派下資格但法院仍應本於憲法的平等保障精神以及民法第2條第72條民事習慣與法律行為皆不得背於公共秩存或善良風俗之視定審查該規約或習慣是否違反公序良俗以決定其法律上之效力附件43.復按法律既尊重男女平等及姓氏自由約定當不以姓氏而限制或制奪權益宜以子孫祭祀祖先崇德揚孝之念為出發故雖不同姓氏然均眉同泺為血旅相承I此亦有内政部辦理100年度祭祀公業及神明會清理工作檢討會編號3提案單附件5可資參考4.綜上可知依照我國傳統習慣權威解釋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之記載其實具有派下權之女子招贅夫所生之男子亦得為派下員並未要求該男子需從母姓換言之就女姓招贅夫所生男子得例外繼承的情況並未列有從母姓的要件三現今已無招赘婚概念更無強制子女必须從父姓或母姓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顯孫侵害人民之姓名權身分權等人格權1.查民國96年以前民法第1059條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舊民法將婚姻分為嫁娶與招贅兩種方式子女的姓氏也因為婚姻的種類不同而標準不一而民國96年以後民法第1059條修正為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可見婚姻不再分為嫁娶或招贅夫妻可以自行決定子女要從父姓或母姓無法決定則在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不會用法條強制規定子女應該跟著哪一方姓氏限制子女為派下員資格而要求其祭祀公業派下員同姓氏將因而成為無意義之事2.由此可見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2項後段仍以現今法律已不存在之招贅觀念並剝奪其如何命名之自由據以拘束女性派下員子孫必須從母姓始承認該子孫為其本家子孫無異否定異姓子女之真實血統來源已侵犯子女之人格權甚明四以姓氏作為差別待遇之限制手段與祭祀公業條例立法目的之間期然無關赛必要性1.查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2項後段以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為女性派下員其子女取得派下員身分之要件我國固有從父姓之概念或傳統要求子女從父之姓即為父姓本家之子孫而招贅婚中所生之子女該子女從母姓則為母姓本家之子孫然要求子女須從其母之姓始得取得母姓本家派下員身分之限制手段是否真有助於促進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實有疑問2.其次促進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之方法多端姓名只是其中之一而且是相當形式之手段如同111年憲判字第4號所述如欠缺實際之養成過程單純從父或母之姓亦未必真能顳現對原住民文化之認同相同地亦未必真能顯現對自我宗族之認同因為認同之形成及持續需要有相關之養成學習或生活過程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2項後段要求先從母姓而後才有身分之限制手段也明顯並非侵害最小之限制手段3.查姓氏之分與祭祀公業條例制定目的祭祀祖先發揚孝道延續宗族傳統及健全祭祀公業土地地籍管理之間究竟有何關聯在異姓子孫均有相同祖先之前提下即使未相同姓氏亦得彰顯其祭祀祖先之精神或對於其宗族之認同則何以相同也緣相同祖先之二人卻因姓氏有異須有更嚴格之限制才能祭祀祖先發揚孝道延續宗族傳統以及健全祭祀公業土地地籍管理另男性派下員所生之子孫與女性派下員所生之子孫兩者祭祀相同祖先其血緣-.1來源係父或母並不国此而有祭祀祖先發揚孝道延續宗族傳統以及健全祭祀公業土地地籍管理之差異是以足見以姓氏為分類之手段與祭祀袓先發揚孝道之目的間顯無關聯必要性4.綜上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2項後段附加上開要件之手段與其目的間難認係絕對必要且無可替代與立法目的亦無顯然關聯必要性是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2項後段限制人民之姓名權身分權等人格權有違憲法第22條自由權證據清單附件1黃志偉祭祀公業條例解析與土地清理實務頁1至32016年12月四版附件2王泰升陳立夫陳眧如黃詩淳曾文亮祭祀公業及神明會裁判評析頁13至142015年9月初版附件3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1111號民事判決附件4王泰升陳立夫陳昭如黃詩淳曾文亮祭祀公業及神明會裁判評析頁384至3862015年9月初版附件5内政部辦理100年度祭祀公業及神明會清理工作檢討會編號3提案單此致憲法法庭中華民國曰年聲請人許金賀關圖許瑞民IIP許瑞章國園許瑞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翁方彬律師律I呂冠勳律師陳品妤律師钔丨祭祀公栾土地淌査處理原則總說明及M文WiK脫叫第一章認識祭祀公業對照表.......................................................................359oivm祭祀公業土地清理實施計畫.........................................365一崇敬祖先彰顯家產附錄一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379我國祭田塋田之設立旨在特置田產將田產收入專供祭祀之用其起源已無可考然據典章記載南宋時代已有此制度台灣祭祀公附錄二祭祀公業法人圖記之樣式及規格.................................380業與祭田相類目的在於崇敬祖先彰顯家產凝聚宗族意識其濫觴於附錄三申請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應備表件及格式............386明末鄭成功渡海來台之時及至嘉慶道光年間祭祀公業之設立逐年增附錄四申請登記爲祭祀公業法人相開文書表件.......................394加甲午戰爭之後台灣割讓予日本台灣人民懷念祖國與追思祖先之心曰殷祭祀公業之設立再度盛行然日本政府爲消弭本島中國人情附錄五祭祀公業土地清理不同階段之公告及一併通知函08結自大正12年1923年即全面實施日本法制不准祭祀公業之新附錄六訂定祭祀公業法人申請登記及變更登記事項等參考設立台灣光復後政府對祭把公業之土地任其自然發展並無立法特別保_............................................................................428護再者我國因實施民生主義之土地政策對土地所有權限制甚多加附錄七祭祀公業派下員名冊漏列或謨列更正應備表件及格式436之工商業發達宗族觀念淡薄導致祭祀公業存續根基爲之動搖附錄八祭祀公業派下員繼承變動應備表件及格式...................443二避免爭奪促進地用附錄九祭祀公業不動產清冊謨列或漏列更正雎備表件及格式451祭祀公業係祖先克勤克儉艱難創業然經過數代或數十代之後或因附錄十祭祀公業規約訂定或變更應備表件及格式...................455派下員散居各地疏於祀奉先人血食任由土地荒蕪或因祭把公業土地價値飛漲不肖子孫只知爭逐利益忘卻追薦蒸嘗之目的祭祀公業不但走上暮途而且成爲爭權奪利衍生糾紛之訟源及促進土地利用的障礙目前台灣省祭祀公業約有四萬多件土地面積約九千餘公頃其開發空間相當寬廣但礙於清理程序相當繁複開發並非易事三經費來源法律地位台灣地區之祭祀公業大多數係以祭把祖先爲主要目的以土地爲基礎由享祀者之子孫所組成而設立之獨立財產在明末清初已陸續設立尤以日據初期爲多據明治41年光緒34年台灣總督府調查統計台辋-窜腮讖祭B公乘UJ2J供祀公業條例解析與土地理務例t妃其所有權人爲某某祭把公樂而爲權利屯體造成土地登記上名寊灣祭祀公業之總數爲2萬2199件其中持有土地者占1萬5621件除f符之困擾據統計在民國74年台灣地II之祭祀公業其具有猢立財齑祭祀爲主要目的之外尙辦理福利事業慈善活動其所需經費即由祭祀柙仍有1萬2千餘件土地1萬5百餘公頃筆數5萬6千餘筆其中耕公業之財產及其收入支付之祭祀公業財產係屬獨立財產爲派下全體公地因民國42年施行耕者有其田條例其出租耕地大部分已被徵收所餘同共有公業財產之主體爲派下全體由其子孫相繼爲派下按其系統關W留者已屬不多但擁有建地山林者不在少數其在城市之建地有多逵係比例對祭祀公業具有其權利與義務非派下子孫之個人財產其處分權敝f坪價値億萬以上者依規約或習慣定之通常屬於派下子孫全體其使用收益可以約定由專台灣光復以後我國民法施行於台灣祭把公業凡是未經成立登記爲人笸理或由派下輪流管理故台灣私法認定台灣祭祀公業爲派下所組成法人者不再視爲法人且土地政策上土地法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一個獨立團體祭祀公業之財產不僅爲派下個人之私益而存在乃爲祭健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及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等法律之施行使祭祀公業汜祖先而設立者並非專謀一般社會之公共利益爲目的在實質上尙難當f僅不再盛行且日漸衰微而未有新設立之例然涊爲公益爲目的之社團或財團法人團體因此在日據時期大正12年祭祀公業既然非法人自不能爲權利主體爲何土地登記簿上仍登I月I日日本民法施行於台灣時特以法律特例大正11年9月18日勒丨l爲權利人蓋因台灣光復時百廢待興而其中以地籍整理爲要但礙令第407號關於施行於台灣之法律之特例第15條規定僅得視爲於人力財力及時間等限制乃參照民國36年7月30日地政部京地籍字十習惆上法人繼續存在准以祭祀公業名義辦理土地登記但以當時第0440號代電査共有土地共有人過多如宗祠或同鄉會之地產應P现存者爲限不得再新設立以資過渡故祭祀公業於土地台帳及土地登肪其依民法總則關於法人規定成立財團法人依法辦理登記如不依法3己簿上均列明爲土地所有權人成立財團法人時即應在申請登記時飭其全體或大多數共有人推舉代表台灣光復後由於日據時期被視爲習慣上法人准予登記故光復初人付與授權書以該團體名義如某某宗祠或某某同鄉會申請登記期地政機關乃因循日據時期土地登記簿及土地台帳之記載准其申報辦理之釋示而以權利憑證繳驗之權宜方式將日據時期土地台帳及土地土地總登記成爲現行之土地登記名義人惟依民國39年最高法院台上登記簿上列爲土地所有權人之祭祀公業予以轉錄致目前土地登記簿上笵364號判例台灣關於祭祀公業之制度僅係某死者後裔公同共有祀產仍登記祭祀公業爲土地所有權人之總稱無權利能力雖有歷來不問是否具備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之法定迎件均得視爲法人之習慣然此種習慣自台灣光復初期民法施行後其四未立法前祭祀公業清理困難因素適用應受民法第I條規定之限制僅就法律所未規定者有補充之效力法一祭把公業土地由管理人或由派下全體之過半數推舉之代表主動申人非依民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設立在民法施行前亦須有財團及公報而祭祀公業往往因派下間利害衝突意見不一無法申報益H的社團之性質而有獨立之財產始得視爲法人民法第25條及民法二派下員人數眾多散居國內外且姓名住址不明難以通知清理申總則施行法第6條第1項既設有明文規定自無適用與此相反之習慣認報其祭汜公業爲法人之餘地據此判例光復後祭汜公樂土地之權利主體三派下員有無不明而管理人早已死無法推舉代表人辦理申報小得登記爲祭祀公業應爲全體公同共有人即窀體派下土地登記四祭祀公業享祀人已無後裔其土地又無人管理無法申報依邱尚亦應以全體派下爲所有權人但現在土地迕紀解丨仍照丨丨據時期之_I7IVTWW3S.TTnntJ蜻言13I不過曰治前期功虧一資的關於祭祀公樂的習憤立法於民主化以婼5條吏將得繼承祭祀公業財鹿者從習慣規範上的男系子孫改後的台灣被實現了自日治初期起台灣的司法及行政機關持續地在拂共同承攄祭祀者詳見後述依舊慣的法律條文下認定台灣人的民事習慣法台_殖民地政府雖然如今已施行具創新內涵的祭祀公業條例1但本褂所考察的進而於1909年至1914年間著手爲習慣立法亦即擬依立法權的作法隗裁判有許多是做成於該條例生效之前故在進行評釋時1仍須了用將台灣人的習慣規範轉化成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較明確的制定法上解戦後的中華民國法院向來是如何本於傳承自明治曰本的習惯法J條文故一方面承襲既有的習慣法之內涵另一方面參酌現代法理念及呱聃货上習慣槪念處理祭祀公業相關法律問題以下將就此做歐陸和日本立法例而爲創新的規定並不全然跟隨習慣中的價値觀簡璲的說明並提出包括臺灣祭祀公業令等在內的數種律令案26然而日本帝國戰後司法機關極少將台灣社會的習慣視爲國家法上作爲補充性政府認爲殖民地之擁有獨自的民法典將妨害其與母國的政治統合法源的習慣法但祭祀公業恰有一例祭祀公業派下權以男系子孫故不准臺灣祭祀公業令等習慣立法的公布施行27直到1990年代捣限戰後的最高法院曾於INI民60年參照民國時代中圔由台灣人民選出代表所組成的立法機關在可不受域外政治權威干涉的1931民國2年I2月25日做成的司法院2年院字第647號解釋而就情形下終於實現了習慣立法例如1999年將台灣社會上關於合會祭祀公業財產之繼承判認應依從習慣係以享有派下權之秀系予的習慣轉化爲中華民國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第十九節秭為限女子向無派下權故亦不得繼承公業之財產39之一合會的條文同樣的立法機關爲了更積極地整頓祭祀公業惟該項有關祭祀公業之習慣法的認定毋寧是特定價値判斷底下的於207年I2月I2日公布祭祀公業條例28年7月1日施行完成產物曾有學者表示祭祀公業財產係設立人在生前所爲且生前即生4了將近一百年前被外力阻擋之祭祀公業的習慣立法28祭祀公業在國家效與遺產繼承或遺囑之均於死後始生效有別故不同於民法上f法上地位因而提升例如該條例第21條允許祭祀公業得登記爲祭祀公所規定的遺產繼承權及繼承人之特留分第11381223-1225條3031業法人故原本否認祭祀公業具有法律上人格之判例不得再援用29以此合理化祭祀公業財產之繼承係民法第1條所稱法律所未但進行習慣立法時亦經常本於當代的價値觀而修正原有的習慣規範規定者故可將以享有派下權之男系子孫爲限的習慣法作爲例如該條例的第4條雖於第1項就既存的祭祀公業承認由男系子孫爲法源適用於個案得出該案女子不得繼承公業之財產的法律上結論派下但第3項規定了習慣所無之女子得經決議成爲派下員該條例以生前或死後生效之差異來特殊化祭祀公業誠然是一種法律解釋但亦可解釋爲祭祀公業財產是以祭祀爲目的而祭祀與財產繼承密不可分由於民法第1138條已對財產繼承明文規定不限於男性子參見王泰升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結合台灣法律社會史與法律論證頁176-186孫故關於祭祀公業財產之繼承即無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之此外當時以仿效西歐法律為主流的日本法學界也視這種相當程度肯認東亞情形32最高法院在1971年時不採取後一種解釋乃因其仍支持民國時法文化的習慣立法為異端王泰升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結合台灣法律社代中國司法行政當局在1931年所做的價値判斷直到最近立法者再做會史與法律論證頁22參見王泰升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結合台灣法律社會史與法律論證頁211-213台灣晚近的習慣立法.也是整個中華民國法制台灣化的一環30此判決為60年台再字第79號參見黃茂榮民法總則頁16-17參見王泰升臺灣法律現代化的歷杻第三章第四節即將出版31參見黃茂榮民法總則頁17-18於2008年8月12日.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否認祭祀32較詳細的法律論證參見王泰升論台灣社會上習慣的國家法化臺大公業法律上人格的39年台上字第364猇判例法學論叢.44卷1期2015年3月頁1-69ft蜻官1514祭杷公業及神明舍滅判蚌析唞丨.屮刚大陸的祭田相同以方便運用在民國時代中國的判例中所價値選擇祭祀公業條例第5條明文規定本條例施行後祭祀树之祭田係公同共有物的見解處理台灣的祭祀公業法律問是以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時其繼承人應以共同承擔I9M民國40年最高法院曾於40年台上字第998號判例稱惟該地祭祀者列爲派下員33問題是立法者於該條例第4條卻不願否定既如_侪產管理人得代表祭產公同共有人全體處分祭產之習慣可柢祭雇有之排斥女性成爲派下成員的習慣法第1項只形式上給予女性經公问共有人有以此為契約内容之意思者自不得謂祭產管理人之處分為決議成爲派下員的機會第3項以致社會實踐上女性極少成爲派無效36按台灣的祭祀公業曾遭舊的日治時期國家法改造亦即於土下而得以如第5條所稱的共同承擔祭祀故實質架空了第5條追求地_杏時令各公業選出專任管理人台灣總督府法院再以判決腮爲縱使兩性平等的立法理念面對該第4條是否違憲的爭議2015年3月20曰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28號解釋採合憲說惟筆者認爲倘若能以實證耔丨丨公業內部另有約定公業管理人對外代表公業所爲行爲仍有效以保臈交易上善意第三人因此戰後初期台灣社會上很可能存在潴祭祀資料證明第5條所期待之男女繼承權平等的社會效應因第4條之故公柴笹理人得代表該祭祀公業處分公業財產之習慣3738上揭判例意味饕而無法實現則這個法事實將使得第4條的正當性因違反憲法第7條保W家法將公業管理人得代表公業處分的習慣視爲是事贸上籾愼1障性別平等之意旨而應被否定34他以之解釋或補充當事人關於公同共有的法律行爲而非視典爲霣本書各作者對於選出之法院裁判所持法律解釋可能有不同意見作爲補充性法源的習慣法了夂以體現不同的價値選擇這是爲了提供給審理司法個案的法官更多的選社會上習慣在國家法中能否視爲事實上習慣同樣是個法的愐値項以協助法官獨立做成符合當代人民需要的裁判故判斷之權與責判斷戰後台灣法院於1961民國50年某一判決亦參照前揭民_仍在任重道遠的法官手中不過立法與司法有其分際若立法者的價中國1931年的20年院字第647號解釋而謂家族中之祭祀公業以典値選擇已定司法者僅能遵從之除非以司法違憲審查權否定其法律效系子孫輪管或分割或分息者係本於從習慣為家族團體之公共规約在力女子向無此權苟非另行約定自不得與男系同論38同樣是以礙實戰後台灣國家法上較常見的是將社會上習慣視爲學說所稱的事上習慣來解釋或補充當事人間的公共規約不過無論習慣法或事實上習慣而以之作爲解釋或補充當事人法律行爲或意思表示的基寅上習慣違反公序良俗者均無適用餘地民法第2條39做成於準35就祭祀公業而言戰後的中華民國法院逕將台灣的祭祀公業視爲慣以致實際上發生規範作用按這些明定有習慣時依習慣之關於財產法任第5條所稱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在解釋上應包括本條例施行前已意事項的法條基本上都是抄襲自歐陸民法典原係反映歐陸社會而非台灣存在之祭祀公業按本條例第59條明定新設立之祭祀公業應依民法規定社會的需求且戰後政府部門極少從事與民事財產法相關習慣的調查故法官成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則該等法人的財產應依民法處理而祭祀公業難以知悉習慣之存在法人j依本條例第21條之規定係屬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因此既存的36最高法院判例編輯委員會編民國十六年至八十七年最高法院判例要旨祭祀公業在本條例施行後就祭祀公業財產之繼承即須以共同承擔祭祀者頁429列為派下員該第5條之立法理由明確表示基於民法規定男女繼承權平37參見法務部編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頁乃-736等本條例施行後之祭祀公業即不宜再依宗祧繼承之習俗排除女性繼承派下之38此判決為50年台上字第M6號參見黃茂榮民法總則頁16-17權利39中華民國民法第2條規定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34如何將法經驗事實運用於性質上屬於法適用的司法達憲審查參見王泰俗者為限此條所稱習慣解釋上應兼指習慣法及事實上習慣參見王澤升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結合台灣法律社會史與法律論證頁32-33鑑民法實例研習民法總則頁28亦有學者認為該民法第2條所稱的35參見28年上字第1977號37年上字第6809號判例法律上被視為事實上習慣之習慣只指習償法參見胡長清民法總則頁13既存於台灣社會的習慣很少是因為法律條文明定另有習慣者依從其習e晴3裁判字號72台上1111裁判日期720318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裁判全文上訴人李建興法定代理人李梅被上訴人李新和李珠妹祭祀公業管理人李錦塗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七十一年度上字第二三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主文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訢人負擔理由按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第二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内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内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第二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查祭祀公業之派下原則上以男系之子孫為限出嫁女子之子孫不得為派下但女子因家無男子兄弟可承繼派下權而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者該男子均可為派下台灣省原有此習慣本件原審認定李寬死亡時已有養子即上訴人李錦塗繼承為戶主自不容李寬之女李梅之養子即上訴人繼承派下權自無違背法令之可言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或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謂為不當或謂前開習慣所謂家無男子兄弟係指親生男子而言不包括養子在内而未說明其依據或具體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之所在依首揭說明其上訴即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三月十八曰44-45法院70年度第22次域事臃I會鵬快_r祭祀公業之承依從轚惯係以享有派下權之男系子孫或奉祀本家祖先之女子及母姓之子孫撝限四本文見解一般女子或不從母姓之子孫例如招赘婚之子女係從母姓向無派下本案所涉及的是血親種類自然或擬制血親性別男性或女權即不得繼承祭祀公業財產參照司法院院字赛647號解釋故再.子孫與從姓是否從祭祀公業創設人之姓與祭祀公業派下資格的關法所定一般遺產之繼承於祭祀公業財產之_承不能爲全部之適係亦即祭祀公業派下資格是否因其爲自然或擬制血親而有所不同用絕非祭祀公業派下權習慣法的如實呈金科玉律法如爲擬制血親是否又因其爲男性或女性是否從祭祀公業創設人院在引用時不只經常疏於區分司法院20年院字第647號解的內容與最而有所不同高法院7年度第2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之間的章異誤將最咼法院70年度在認定個案事實決定法律關係時首先需予區分的是事實係發生第2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的內容當成司法院院字第647號解釋的内容於曰治時期或戰後以此決定所應適用之法律相關討論請參見前最两本案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335號決之承審法院即犯了此臛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710號民事判決本書頁320-321本案之部分誤更忽略了司法院該號解釋及最高法_次決議的內容與台髒民件事實發生於日治時期亦即楊被收養與結婚生子皆發生於日治時事習慣調查報告台灣私法日治時期的隹院判决與學說見解之歧異期而楊樓楊之女收養楊錫則發生於戰後1962年祭祀公如考察長年以來被司法機關奉爲圭臬的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被_業公約之訂定時間亦爲戰後1981年但有證人謂該公約內容係瑪台灣傳統習慣權威解釋的台灣私法甚或日治時期的法院判決與學說祖先之口述流傳下來而楊錫係於民國77年經祭祀公業派下員大飞都沒有组現以丄奉祀本家祖先J做爲女性例外得繼承的要件甚至担末議列爲派下員此係雙方不爭執之事實就發生於日治時期的事實所由有從母姓的例外限制例如台漘民事習慣調查報告指出派下子孫以成立的法律關係亦即養家另有收養未從養家姓的男子此時從養家男系之男子孫爲限出嫁女子之子孫i不得爲派下但女子@其家無姓並於養家招夫的養女是否得爲祭祀公業派下於本案中最高法韓男子.5弟可承繼派下權而招赘夫或未招贅夫生有男子或收養男91年度台上子第1335號判決引用司法實務上慣常引用的司法院2年院字子者該男子均可爲派下法務部編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647號解釋認爲祭祀公業之繼承依從習慣係以享有派下樓2004年頁754其就女性所生男子得例外繼承的情況便未刹為從男系子孫或奉祀本家祖先之女子及從母姓之子孫爲限一般女子或母姓-的要件因此如果台灣民習慣調查報告台灣私法日治時期母姓例如招贅婚之子孫向無派下權不得繼承祭祀公業財產的法院判決與學說的見解可以做爲認定台灣民間習慣法的參照則因此認定應以奉祀本家祖先爲判準高派下員楊迪之螟金祀本家的女子從母姓的节孫之限制乃是最尚法民庭決議所子未從楊姓並非祭祀本家祖先而楊係招贅而奉祀本家祖先因丨r發明的習慣法而非經硏究檢驗發得充分證據支持對署橫法內容此是否不能取得派下權即値深究其招贅所生之獨子未從母姓的確認3這個發明再透過級法院的持續引用而成爲司法實務去認非本家子孫而長女楊樓終身未嫁奉祀本家祖先可能屬於司法院該二定祭祀公業派下資格的判準因此最高法院以奉祀本家祖先振爲解釋所稱之奉祀本家祖先之女子故其養子亦得繼承派下權是否具有派下資格的判準不盡適當更何況依據一般對於琴祀公業本文認爲司法院20年院字第647號解釋家族中之祭祀公產_派下資格的定義不論是設立人及其子孫享祀者之子孫以男系子孫輪管或分割或分息者係本于從前習慣爲家族團體之公共規享祀者子孫以及設立人丨及其子孫都不以奉祀做爲派了的資格要約在女子向無此權苟非另行約定自不得與男系同論以及最高f件而是派下的義務因此最高法院以奉祀祖先做爲賣格要件TlW軍貧m叫r是混淆了派下資格與基於派下資格所坐之義務的差異冉_唞贳摘要即便依照司法院該號解釋與最高法院該次決議的內容都並未區分播陳泰以陳蓮陳田於民國95年間申報核備祭祀公業陳記管理人f血親與自然血親的差異也並未完全排除女性的繼承因此誠如澉法院所言楊與楊樓可被視爲奉祀本家祖先的女子派下時.將伊排除於派下員名冊之外遂訴請確認派下權存在陳泰主掖S核祀公業陳記原派下陳屋於日治昭和18年1943去世後因原育f-f至於戰後所發生的收養關係亦即楊樓收養楊錫爲養子則鄱.陳已卒於日治大正5年1916.其妻陳張單獨收養另一派下陳bW以下三點理由不應區分養子與親生子的差異楊錫應有派下資格陳屋父陳正之叔之孫陳沂為螟蛉子.以承繼陳屋禋祀而為其死後立首先雖然民國74年修正前之民法第11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養子女WJ.陳沂為其父.已於民國79年死亡.伊即因繼承而成為公業派下繼分爲婚生子女之二分之一且楊樓收養楊錫之事實發生於民國陳蓮陳田則抗辯陳沂於日治時期之戶籍載為陳張氏右媒岭年但由於民法於民國74年之修正已經廢除了養子女與親生子女在_子j.並非陳屋養子J且陳張收養行為未經族長或宗親會議決之份上之差異憲法第7條增修條文第1條第6項更規範了平等原則宗族間更無人知曉其事.該收養屬陳張個人所為.非為陳屋死後立闞.沉此擬制血親與自然血親之權利義務應無不同其次祭祀公業條例g陳張篤信基督無設置香案祭祀陳屋之可能再者.陳沂被收蘩後仍纗條之立法理由亦表示依據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記載有關養子對續與本生父母共同生活.並未與陳張一起生活.生前亦以陳祿後代之身分家之親屬關係均與親生子女相同如以繼嗣爲目的而收養者姻參與系爭祭祀公業有關派下會議及參與宗族祭祀並繼承陳祿產業故陳養家之宗祧最後該祭祀公業之規約亦規定養子女與婚生沂仍為派下陳祿之子而與派下陳屋無涉.陳泰並無派下權可言同無男性而由女性招贅所生之男子從楊姓者得有派下權但須注意是雖然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認爲得依據各公業之規約或習慣限制祭函隨...........祀公業之設立人及其繼承人的派下資格法務部編台灣民事習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六四號了查報告2004年頁740但法院仍應本於憲法的平等保障精掩上訴人兼被選定人陳蓮陳田以及民法第2條第72條民事習慣與法律行爲皆不得背於公共秩序1共同良風俗之規定審查該規約或習慣是否違反公序良俗以決定其法_@訴訟代理人沈宏律師張桓律師之效力被上訴人陳泰主筆者陳昭如訴訟代理人黃維律師上列當事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1參死後收養之養子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更零高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1264號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主要爭點主文曰治時期寡妻收養養子的習慣與效力為何過房子與螟蛉子之派上訴駁回員資格有無不同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内政部辦理100年度祭祀公業及神明會清理工作檢討提案單提案單位左營匾公所钃號爲祭祀公業條例第S條所示應將97年7月1日後有共同承擔祺承事實及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4條第3項規约之訂定及變更應有派下現貝祖承資格之嫿承人包含女子列爲浓下負之規定卻可能因我國風俗熳之出席出席人數34以上之同意或經浪下現員23以上之書面同逋遇罔題承男方姓氏之傳统而產生祭祀公業百家姓J的問題故有些祭祀公掌蘧遇周題公所備査依據前開公所准予規约備查公業即依祭祀公業條例身不理將女子列爲派下貝3款規定依规約申辦所有權變更登記爲派下貝分別共有致使未.规约之派下员權利受損因我國嫌承男方姓氏之文化傳統若將女子列爲派下員所生之予無論足否冠其母姓氏惟有祭祀亊實亦得列爲該公業之派下員則會衍土祭祀公業條例相關規定並無规範訂定及變更規约所召集之派下現說明出眾多雙公業J或多公業J的問題產生除了財產方面的坦承問趙之書面同意須有送達通知之證明僅依一定人數出席及表決爲j說明外對於祭祀公業最核心的延磧宗族J及祭祀祖先之目的卻可能轉愛核公所即得准予備查似有欠妥成爲不同姓氏的麾大組織訂定及變更规約召集之派下現员大會或書面同意建議應有送達i具體建議具鷗議或已爲盡力通知之舉證以爲公所准予備查之要件之一以防公1意見意見爲規避阻力故意不爲通知致使其他派下員權益受損之虞祭祀公業係以祭祀祖先發揚孝道延續宗教傳统爲目的而依民法1059祭祀公業訂定及變更規約程序依祭祀公業第15條第4款規定爲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约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規約應記載事項而同條例第M條第3項係规範规約之訂定及變j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户政事務所抽箴決定之予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下貝大會或由派下員書面同意等方式爲之祭祀公業本質爲屬私者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爲父姓或母姓予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爲父決嫌苟無礙公益或違反法令及禁止规定應予尊重因此爲維護全體场決議姓或母姓法律既尊重男女平等及姓氏自由约定當不以姓氏而限制或剁益之規定含程序與贫體建議應於规約内明定此外行政璀奪耀益宜以子孫祭祀袒先崇德攝孝之念爲出發故雖不同姓氏然杓相關管理人及規約備查案對於程序之踐行開會通知是否寄浓1屬同源爲血脈相承應請行政機關同仁善加宜爭改正觀念仍宜予注意","doc_att_category":1}],"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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