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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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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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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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70號
受理日期
2021-11-10
聲請人
高志成
案由
為請求離婚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家上字第44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高志成110.02.17解釋憲法聲請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10年度憲三字第5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第一庭敏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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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應予以宣告違憲4.此外論者張瑋心亦指出婚姻的本質必須是兩個人情投意合願意共同生活的基礎而不是單方面取決於無過失方的決定理由書中點出了婚姻契約的内涵屬個人自由範疇的一項基本權利又憲法保障人民不同的選擇權而婚姻中的選擇包括個人最私密的行為如通姦也是個人自主權individualautonomy之一部換言之美國最高法院鹹認二十世紀始婚姻已逐漸被視為一種契1約關係即一方違反婚姻契約另一方得向法院尋求救濟2個人性自主的權利不會因置於婚姻契約下而被剝奪同如3其他契約的性格婚姻形成的最初採自由主義雙方經4由要約接受交換允諾的過程共同於善意基礎下確立5了婚姻關係並且接受其所附隨的義務婚姻締結的原因6非為所問然婚後若未能遵守契約内容充其量構成違約7另一方得就配偶權利地位受有損害請求賠償同如8契約本身得以解除不限無過失一方提出次論離婚時9配偶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請求參照民法第1056條規定10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11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12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按13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14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15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16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17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18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19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20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婚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21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而22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23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24如果配偶之一方為不誠實之行動破壞共同生活之平和安25定及幸福者則為違背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人權利26附件六第9頁共11頁卜.15.亦即我國對於違反忠誠義務有責配偶之處罰於民法設2有多種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設計甚或是民法第10303之1亦已增修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4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之要件及夫妻5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6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7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使法院於審理剩餘財產8分配案件時得以衡量有責配偶對於婚姻所盡之協力公9允調整財產之分配在在亦為能促進維護婚姻忠誠義務目10的之手段則既然就維護婚姻忠誠義務之目的上尚有數11侵害離婚自主權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更證系爭規定違法12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情事至為顯然13三綜上系爭規定不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離婚14自主權牴觸憲法第7條第23條請宣告系爭規定違憲15肆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16附件一解釋憲法委任狀17附件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家上字第44號民事終局判決18影本1份19附件三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881號民事裁定影本1份20附件四親屬法講義林秀雄第197198頁2020年修訂五版21元照出版22附件五論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鄧學仁全國律師23期刊2019年6月號24附件六婚姻自由的内涵與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張瑋心司法25新聲第127期26此致第10頁共11頁1司法院公鑒曰2中華民國一一0年二月十七3聲請人高志成S高4代理人陳柏諭律師纖第11頁共11頁解釋憲法委任狀贴或名稱絲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委送達地址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11號任尚志成14狄5人受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11號14樓之5陳柏論律師任電話07215-5935人為解釋蕙法事件委任人茲委任受任人為代理人就本事件有為一切聲請釋憲之權提出委任書如上此致司法院公鑒中華民國0年二月17曰委任人高志成_受任人陳柏諭律師","doc_att_category":1}],"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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