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111年1月4日前公告

:::
新聞公告
:::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107年度憲三字第36號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等,就刑法第90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以下簡稱盜贓條例)第3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前段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等規定聲請解釋案即《強制工作案》,於110年10月12日行言詞辯論,今日(同年12月10日)做成釋字第812號解釋,全體大法官並於下午4時蒞庭宣示解釋。本號解釋全文及意見書均已公告於司法院大法官網站,解釋摘要、系爭規定表如附件。 本號解釋計就柯賜海、呂印子、王思漢等人民聲請案34件,以及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臺灣臺中、臺東及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聲請案5件,共39件釋憲案合併審理;計有黃大法官瑞明(黃大法官昭元加入)、詹大法官森林、謝大法官銘洋、呂大法官太郎(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昭元加入)分別提出協同意意見書;蔡大法官烱燉(黃大法官虹霞、蔡大法官明誠加入)、黃大法官虹霞(蔡大法官烱燉、蔡大法官明誠加入)、蔡大法官明誠(蔡大法官烱燉、黃大法官虹霞、吳大法官陳鐶加入)分別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吳大法官陳鐶提出不同意見書。

相關檔案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