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111年1月4日前公告

:::
新聞公告
:::
  憲法訴訟法即將於111年1月4日施行,該法第18條及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24條,明定憲法法庭應於受理聲請案件後,於憲法法庭網站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賦予憲法法庭公開聲請書、答辯書之規範依據,其旨在促進憲法議題之討論思辨,並兼顧人民知的權益。於憲法訴訟新制施行前,為使現制下經大法官決議受理之聲請解釋案件於新制施行時,能順利銜接上開新法所要求的書狀公開,大法官110年10月25日作成決議,應依新法公開書狀意旨,於大法官網站先行公開目前已受理聲請解釋案件之書狀。因此,司法院於今日將截至110年11月11日止,大法官已決議受理聲請解釋案件(含主案及併案案件在內)共196件之相關書狀,包括聲請人之聲請書、補充理由書以及相關機關回函(類同新制之答辯書)等,依規定遮掩限制公開事項後,公開於大法官網站「釋憲程序」之「待審案件一覽表」項下(連結: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
  110年11月11日之後,聲請解釋案件經大法官審理並決議受理者,該案之書狀都將依規定遮掩限制公開事項後,於大法官網站陸續公開。附帶須說明的是,業經公開書狀之受理案件,大法官都尚在審理中,續行審理的結果,大法官也可能另決議應不受理,必須以大法官最終的決定為準。
  此外,公開聲請案件之聲請書等書狀,其內容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之保護或其他法定限制公開事項,而有不宜公開的情形,為衡平案件資訊公開與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權益保護,憲法訴訟法授權司法院訂定發布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就書狀及卷內文書含有限制公開之事項者,明定應予適當遮掩後,就其他部分公開之。憲法訴訟新制施行前,辦理大法官受理聲請解釋案件之書狀公開,對於聲請人或關係人個資保護權益及其他法定應限制公開事項,司法院將秉持相同的注意並比照前揭公開辦法之規定,書狀均經適當遮掩限制公開事項後,始公開於大法官網站。
相關檔案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