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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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4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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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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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為審理會台字第12860號王光祿等聲請解釋案,於110年3月9日上午9時至12時45分,在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
本次言詞辯論,15位大法官均在庭;聲請人方面,人民聲請人王光祿、潘志強及其委任代理人林長振律師、林秉嶔律師、許正次律師、文志榮律師均到庭陳述意見;法官聲請人有桃園地方法院張家豪法官到庭。相關機關內政部、內政部警政署由其共同代理人蔡震榮教授、胡博硯教授、宮文祥副教授及馮強生專門委員到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則由林華慶局長、張惠東助理教授到庭;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由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主任委員到庭。鑑定人方面,大法官指定之裴家騏教授、蔡志偉副教授、浦忠勇助理教授、林明鏘教授、王毓正副教授均到庭。此外,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亦以法庭之友身分受邀,由高涌誠委員到庭。此次言詞辯論,聲請人王光祿最後陳述全程以布農族語發言;聲請人潘志強、原民會主委及聲請人之代理人等,均間或以其族語發言。本次言詞辯論,亦為憲法法庭指定特約通譯在場傳譯之首例。
聲請人等主張,包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第20條第1項僅就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除罪,違反憲法之法律明確性與比例原則;且未就空氣槍之部分除罪化,亦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又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關於「自製獵槍」之定義,逾越法律之授權。另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第21條之1及第4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及其附表,所採行之事前許可制,以及野保法第21條之1第1項漏未規定「自用」事由,亦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等,聲請解釋憲法(關於各聲請人之原因案件事實,及其聲請憲法解釋之客體,詳參附表;本次言詞辯論爭點題綱、聲請書,以及聲請人、相關機關、法庭之友、鑑定人之言詞辯論書面意見,已分別於110年1月22日及3月3日公布於本院大法官網站)。
聲請人王光祿、潘志強及其代理人林長振律師、林秉嶔律師、許正次律師、文志榮律師先後陳述指出,原住民族之狩獵文化與自然生態環境保護間,是夥伴關係而非衝突關係;所謂「自製獵槍」純粹是出於對原住民的想像,且非常地不安全。原住民狩獵文化是原住民祖先流傳下來的生活方式,目前法令對原住民狩獵活動採行的事前許可制,以及不當限制其狩獵工具,已對原住民文化造成窒息性的壓迫。國家本即負有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安全的義務,獵人亦有安全狩獵的權利,希望大法官肯認原住民傳統狩獵文化。
聲請人張家豪法官出庭指出,本件釋憲案關涉是否落實憲法保障原住民之權利,並尊重原住民之傳統文化;原住民可否隨著環境變遷、科技發展、經濟與時代的進步選擇最適合的方式、最適當的工具,傳承其狩獵文化?現代社會強調多元文化、互相尊重,實無法認同原住民僅因進行傳統「狩獵」文化活動而被國家處以刑罰。政府更沒有權力要求原住民族必須使用落後的武器進行狩獵。
相關機關內政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共同代表蔡震榮教授、宮文祥副教授及馮強生專門委員陸續發言表示,認同原住民狩獵文化受憲法保障,但須兼顧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政府管制槍枝乃基於維護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全之必要。目前國家政策係禁止人民擁槍之原則下,為兼顧原住民族之狩獵文化權,例外允許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且規範重心僅係對於原住民狩獵工具之限制,而非限制原住民之狩獵權。且槍砲條例第20條第3項已經授權主管機關就原住民之「自製獵槍」制頒合目的性之規範,整體觀察亦已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之要求,據此所訂定之管理辦法,已參採各方意見,而此管理辦法目前正進行與時俱進的檢修。又自製獵槍禁止後膛槍及空氣槍,已就社會治安之危害性與原住民狩獵活動所涉公益及私益妥為權衡,合於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
農委會代表林慶華局長表示,希望以原住民族傳統智慧為基底,當進行狩獵文化活動時,同時落實野生動物之保育。目前係從理解與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及自然資源環境保護之前提下,研議修正野保法,將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及非營利自用而獵捕保育類及一般類野生動物者,均去刑罰化;亦推動原住民族以組織自治方式進行狩獵自主管理,並調整簡化現行管理辦法之申請程序,使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在自主管理制度法制化後,透過內部自律機制及外部環境與生態狀況監測,確保得與憲法要求之環境與生態保護法益相互平衡。
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於最後陳述時表示,原民會認為原住民族文化權係受憲法所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文化乃原住民族文化重要內涵之一,兼具個人基本權利與民族集體權之性質。「永續利用自然資源」為原住民狩獵文化之核心價值,因此狩獵文化與環境生態保護係維持著相互平衡、和諧共存之關係。狩獵工具應與時俱進,國家自應允許原住民族使用安全之獵槍進行狩獵活動,以履行其保障多元文化之憲法義務。
法庭之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代表高涌誠委員則指出,各項國際人權公約等文件皆聲明,原住民族有權維護其傳統文化。原住民族的文化權在國際間已普遍被承認,並有權以其傳統之方式生活。而其狩獵文化權及環境與生態保護間也不必然產生衝突。反而原住民的狩獵文化活動透過其獵場制度,常能兼顧對動物棲息地的保護,以及永續利用自然環境之資源。
大法官聽取上開意見陳述後,謝大法官銘洋、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呂大法官太郎、黃大法官虹霞、詹大法官森林、黃大法官昭元均分別提出問題,詢問聲請人、法庭之友、鑑定人與相關機關。
鑑定人浦忠勇教授特別指出,聲請人王光祿曾說,因為母親想要吃肉,如果王光祿不去打獵,在部落裡是違反規範的,這是原住民傳統文化生活上的實踐。臺灣原住民族是沒有文字的,須靠生活實踐才能傳承其文化,否則只是博物館中的文化。鑑定人蔡志偉副教授亦指出,應特別注意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規定,尤其是該法第20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以及同條第2項之規範內容,並應循社會脈絡、生態脈絡及展演脈絡三方面去理解原住民文化。鑑定人林明鏘教授則指出,臺灣依法只有原住民族可以狩獵,本案的標的重點應是槍砲條例,而非野保法,且涉及的是兩個不同基本國策間的衝突,而非兩個基本權間的衝突。鑑定人裴家騏教授指出,野生動物依其族群生存危險程度區分為三級,而現行野保法並沒有採行分級管理與分級照顧,我國認定之標準與國際標準相比,過於浮濫。自1970年代開始,國內外學者都已建議要積極進行之狩獵管理,但沒有被我國主管機關認同,至今已缺席了50年。狩獵管理下的狩獵,是有可能會促進野生動物族群之發展,亦有可能有助於瀕臨絕種動物的復甦。不能將所有的野生動物都認為是瀕臨絕種的野生動物。鑑定人王毓正副教授則認為,不要過分去干涉原住民族文化,政府若僅採取文化中立的立場尚有不足,應積極回復原住民族之傳統文化,方符合憲法增修條文規範之意旨。
經近四小時之言詞辯論,審判長許大法官宗力宣示言詞辯論終結,將於一個月內指定公布解釋之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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