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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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4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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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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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為審理會台字第12860號王光祿等聲請解釋案,定於110年3月9日上午9時於憲法法庭舉行言詞辯論。
一、言詞辯論之爭點
本案言詞辯論之爭點如下:
(一) 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部分
我國憲法是否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上述權利之憲法依據、理論基礎、內涵及範圍為何?其性質屬於個人權或群體權或二者兼具?
(二)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與環境生態保護,尤其與野生動物保育之平衡
1.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之主張如何與憲法所規定之環境與生態保護要求相平衡?
2.野生動物保育是否屬於憲法位階的保護法益?其憲法依據、理論基礎、內涵及範圍為何?
3.國家對於原住民(族)之狩獵保育類野生動物得為如何之管制,始屬合憲?
4.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規定,就原住民族獵捕野生動物,係採事前許可制,是否合憲?除上開條文所定之「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之目的外,是否應包括自用之目的(94年2月5日制定公布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參照)?
(三) 自製獵槍部分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就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魚槍,免除刑罰,而僅處以行政罰。上開規定將得免除刑罰之狩獵工具限於自製獵槍、魚槍,是否違憲?又上開免除刑罰之規定未及於(自製)空氣槍,是否違憲?
(四)關於與前述爭點有關之基礎事實:
1.狩獵活動對於台灣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意義與重要性如何?原住民狩獵對生態保護之影響如何?
2.傳統上,台灣原住民族之狩獵方式與狩獵工具為何?台灣原住民使用槍枝作為狩獵工具是始於何時?其用以狩獵的槍枝是否僅限於自製獵槍、魚槍?是否包括空氣槍?
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第2項規定,與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有關事先核准之申請部分,與維護原住民傳統狩獵文化以及生態保護之間有何關聯性?
二、徵求法庭之友書面意見
本院於110年1月22日公告,個人、團體及機構欲以法庭之友身分提供書面意見者,於110年3月2日前寄送本院大法官書記處。
三、言詞辯論出庭之人
本次言詞辯論除通知聲請人出庭外,相關機關部分,則請內政部、內政部警政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原住民族委員會指派代表出庭。另有鑑定人裴家騏教授、蔡志偉副教授、浦忠勇助理教授、林明鏘教授、王毓正副教授,以及法庭之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高涌誠委員代表出庭。
四、言詞辯論法庭活動影音播送
本次言詞辯論,為使無法進入憲法法庭旁聽的民眾及媒體,也能了解法庭進行的情形,憲法法庭開庭實況之影音將同步在司法院及大法官網站直播。辯論期日終結後,其影音檔案將存置在本院網站「司法影音專區」及大法官網站「資訊服務/影音資訊」,供民眾下載點閱。
五、言詞辯論旁聽證之核發及注意事項
有關憲法法庭旁聽證的核發,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本次旁聽證計核發民眾旁聽證16席、記者旁聽證16席,均依旁聽證序號入座固定座席。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請旁聽民眾均應自備並配戴口罩。
(二)民眾旁聽證換發之時間及地點:於當日上午8時15分起至8時45分止至臺北市博愛路127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1樓入口處,依排隊先後填載旁聽證領取表並查驗身分證件後核發,至額滿為止不得重複報名。民眾申請換發旁聽證時,應據實填載健康及旅遊史聲明書,作為換發旁聽證之事實基礎,並依照引導人員或路線圖的指示進入旁聽。民眾離開法庭時,請到原領證處繳還旁聽證,並在旁聽證領取表上簽名領回所繳交證件。
(三)記者旁聽證由本院發言人室另行核發,媒體記者請逕向該室洽詢。法庭在大法官入庭後,將開放1分鐘供媒體拍攝,時間屆至,媒體記者應即將攝影器材等攜出法庭外。
本次言詞辯論爭點題綱及旁聽注意事項,本院已分別於110年1月22日、2月22日公告於司法院及大法官網站,民眾可自行上網瀏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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