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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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4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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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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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公布釋字第791號解釋,刑法通姦罪、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均違憲,自即日失效新聞稿
大法官於109年3月31日針對《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舉行言詞辯論,今日(5月29日)宣示釋字第791號解釋。這是大法官有史以來首度蒞庭,於憲法法庭公開宣示解釋。
本號解釋部分變更釋字第554號關於通姦罪合憲之解釋,認為通姦罪導致的不利益顯然大於利益,違反狹義比例原則。此是通姦罪違憲最主要的理由。
大法官指出,刑罰的使用應屬最後手段,謹守刑法謙抑性原則。儘管通姦罪對於婚外性行為具有一般預防作用,但通姦罪對於維繫婚姻關係或婚姻制度,幫助很有限。因為婚姻之成立以雙方感情為基礎,是否能維持和諧、圓滿,則有賴婚姻雙方之努力與承諾,而不是刑罰。
通姦罪不僅直接限制人民之性自主權,並且,通姦及相姦行為多發生於個人之私密空間內,不具公開性。通姦罪的發現、追訴以及審判過程,必然侵擾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讓國家公權力長驅直入人民極私密之領域,嚴重干預個人之隱私。而國家以刑罰制裁手段處罰違反婚姻承諾之通姦配偶,雖有「懲罰」違反婚姻忠誠義務配偶的作用,但是國家權力因此介入人民的婚姻關係,反而可能會對婚姻關係產生負面影響。因此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以刑罰干預人民之性自主權,其限制所致之損害顯然大於其目的所欲維護之利益,而有失均衡,該條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而違憲。
至於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有關對通姦人撤回告訴,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之規定,則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而違憲,且因通姦罪經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兩規定均自即日起失其效力。
本號解釋共22件聲請案件(共27件原因案件),除6件是人民聲請外,其餘均為法官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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