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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4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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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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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1080022738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第1496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
 附第1496次會議決議
院長 許 宗 力

討論案由:
一、
案  號:會台字第12303號
聲 請 人:林宸玄(原名林唯用)
聲請案由:為教育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4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353號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訂定發布之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第3條第2項、第5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382號、第684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議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教育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4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353號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訂定發布之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第3條第2項、第5條第1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382號(下稱系爭解釋一)、第684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二),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前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提起抗告,經前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該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適用系爭解釋一,認為本件對聲請人所為之「德行評量之評語」並非可得提起行政爭訟之標的,並認聲請人不得適用系爭解釋二提起行政爭訟,實屬誤解,故系爭解釋二應予補充等語。查系爭解釋二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至聲請人其餘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及系爭解釋一、二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
案  號:107年度憲二字第414號
聲 請 人:高俊傑
聲請案由:為詐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172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17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86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執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系爭判決,陳稱法院論罪科刑與刑法第339條之4之立法理由與要件不合,且訴訟程序之進行違反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7條、第267條及第379條等規定,均屬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非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客觀上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
案  號:107年度憲二字第376號
聲 請 人:彭鈺龍
聲請案由:為與相對人法務部間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539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539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66次及第1485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仍謂:確定終局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禁止聲請人對法務部提起行政訴訟,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又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
案  號:108年度憲二字第14號
聲 請 人:黃進益
聲請案由: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遭撤銷無期徒刑假釋執行有期徒刑25年,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字第669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8條第1項前段、第79條之1第5項及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規定,違反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遭撤銷無期徒刑假釋執行有期徒刑25年,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字第669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8條第1項前段、第79條之1第5項及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查聲請人前曾據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84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陳稱其前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遭判處無期徒刑,於假釋期間,僅因一時不察酒後騎車,遭判處有期徒刑4月,即須依系爭規定撤銷假釋,且須執行無期徒刑殘刑25年,而非適用舊刑法規定之10年,顯然輕重失衡,不符比例,亦違反前揭憲法原則而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及生命權,應作成暫時停止刑之執行處分等語。核其所陳,係就應依撤銷假釋時或舊法時之規定執行殘刑,而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是否得當,就系爭規定究有何違反憲法而侵害其基本權利之處,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既應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
案  號:107年度憲二字第358號
聲 請 人:陳俊傑
聲請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013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013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8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違法採證,理由矛盾,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不當,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
案  號:108年度憲二字第6號
聲 請 人:彭鈺龍
聲請案由:為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025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01號裁定,適用最高行政法院44年判字第18號、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102年度裁字第839號、103年度裁字第575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96年1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第1則決議之意旨,指摘聲請人所受害之權利為刑事案件,禁止聲請人提起行政訴訟,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因而違背司法院釋字第448號、第466號、第533號、第695號、第758號等解釋意旨,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025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01號裁定,適用最高行政法院44年判字第18號、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下併稱系爭判例)、102年度裁字第839號、103年度裁字第575號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96年1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第1則決議(下稱系爭決議)之意旨,指摘聲請人所受害之權利為刑事案件,禁止聲請人提起行政訴訟,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因而違背司法院釋字第448號、第466號、第533號、第695號、第758號等解釋意旨,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01號裁定提起抗告,經前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 1481次、第148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裁定因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01號裁定,並適用系爭判例、系爭裁定及系爭決議之意旨,誤解我國行政處分之定義、刑事訴訟政策之目的,禁止聲請人對法務部、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等公權力之侵害,提起行政訴訟,違背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因而違背司法院釋字第448號、第466號、第533號、第695號、第758號解釋等語。
(四)經查系爭裁定並非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法令,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其餘所陳,僅係對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
案  號:108年度憲二字第30號
聲 請 人:廖文良
聲請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23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23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326次、第1348次、第1352次、第1353次、第1365次、第1367次、第1379次、第1382次、第1385次、第1388次、第1390次、第1393次、第1395次、第1401次、第1402次、第1403次、第1409次、第1412次、第1415次、第1422次、第1424次、第1428次、第1430次、第1433次、第1437次、第1438次、第1440次、第1442次、第1443次、第1445次、第1463次、第1476次及第148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均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仍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且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
案  號:會台字第13497號
聲 請 人:陳金泉
聲請案由: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82號行政訴訟判決,所實質援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68200號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82號行政訴訟判決,所實質援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68200號函(下稱系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36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先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函認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並依契約領取薪資所得者,始就其每月自願提撥之勞退金,享有免納入該年度綜所總額之優惠,增加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4項所無之限制,牴觸憲法第15條、第7條、第19條、第23條及第171條第1項規定等語。
(三)惟確定終局判決並非以系爭函為裁判基礎,又聲請意旨僅爭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4項應如何適用,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函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
案  號:108年度憲二字第178號
聲 請 人:邱淑女、龔勃維
聲請案由:為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832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832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地政機關未依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899號民事判例意旨,嚴格把關非土地所有權人所為之抵押權登記,已屬違憲等語。
(三)核其所陳,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一0、
案  號:108年度憲二字第180號
聲 請 人:姚衛華
聲請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檢署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中檢宏賓106年他5448字第1079019618號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檢署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中檢宏賓106年他5448字第1079019618號函(下稱系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對他人提起偽造文書之告訴,檢方卻怠於偵查,系爭函又認聲請人對上開犯罪行為之法定追訴期時效已完成等情,已侵害憲法第8條及第16條保障聲請人之權益等語。
(三)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系爭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一一、
案  號:會台字第13793號
聲 請 人:上豐實業有限公司等8人
聲請案由:為土地重劃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866號及第2046號裁定,及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修正前之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423號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重劃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866號及第2046號裁定,及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修正前之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423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號及第881號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業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分別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裁定及確定終局裁定認依系爭規定辦理之調處會議紀錄內容,係記載調處結果及不服該調處結果之司法救濟方法,純屬意思通知,並不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其性質非屬行政處分,不備起訴要件,而以不合法駁回聲請人之訴及抗告。系爭裁定及確定終局裁定之見解,有違司法院釋字第128號及第423號解釋意旨,亦與司法院釋字第739號解釋理由不合,剝奪聲請人提起訴訟之權益,當然亦損及聲請人之財產權,有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及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疑義等語。
(三)惟查,系爭解釋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補充解釋之客體,且系爭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至聲請人其餘所陳,核屬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一二、
案  號:107年度憲二字第108號
聲 請 人:王全中、蔣曼娜
聲請案由:為傷害案件聲請閱覽卷宗及付與卷宗及卷內筆錄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106年度易字第3060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及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傷害案件聲請閱覽卷宗及付與卷宗及卷內筆錄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106年度易字第3060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及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暨暫時處分。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適用系爭解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第35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所表示之見解及主文內容,背離系爭解釋之意旨,侵害聲請人之刑事被告訴訟權、正當法律程序權、充分防禦權及受公平審判等權利,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並有必要對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等語。
(三)惟查系爭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至聲請人其餘所陳,核屬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一三、
案  號:107年度憲二字第225號
聲 請 人:歌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案由:為行政契約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62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53號判決,所適用行為時之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25條規定,違反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自由權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行政契約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62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53號判決,所適用行為時之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下稱系爭辦法;已於中華民國90年5月23日公告廢止)第6條及第25條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自由權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前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其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應以前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85年間依系爭辦法第25條與新北市政府(下稱相對人)簽訂臺北縣新莊市建國段工商綜合區申請開發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嗣內政部通過變更新莊都市計畫案暨擬定新莊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亦經相對人公告在案。聲請人續於96年間取得相對人核發之建造執照,並於同年依規定捐贈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捐獻金若干元,嗣因聲請人無資力繼續開發,遂請求相對人返還捐贈之系爭土地及捐獻金而遭否准,聲請人續行行政訴訟亦遭駁回。乃主張:1、系爭協議書雖出於聲請人自願簽定,然系爭協議書第12條係依系爭辦法第25條而來,聲請人於簽訂契約時並無磋商修改可能,實已限制聲請人之締約自由及侵害人民之財產權;且系爭協議書約定於一定條件下,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生態綠地及捐獻之金額,不論比例皆不予發還,造成聲請人之損害遠超過達成目的所能獲取之利益,違反比例原則。2、系爭辦法並無法律授權,有違法律明確性及法律保留原則,不當侵害人民之財產權,應屬違憲等語。核其所陳,係爭執聲請人簽訂契約時有無磋商修改可能之認事用法問題,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違反法律明確性及法律保留原則之處;亦未具體指摘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何等權利因系爭規定而受有如何之侵害。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一四、
案  號:107年度憲二字第372號
聲 請 人:楊宏圳
聲請案由:為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假釋屢遭駁回,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2年執新字第4218號執行指揮書形同變相終生監禁,有違憲法平等權及刑法第2條之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假釋屢遭駁回,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2年執新字第4218號執行指揮書(下稱系爭執行指揮書)形同變相終生監禁,有違憲法平等權及刑法第2條之規定,聲請解釋。查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一五、
案  號:108年度憲二字第244號
聲 請 人:陳麗寧
聲請案由:為自訴被告等內亂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76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自訴被告等內亂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76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是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南投縣政府官員枉法侵害人民生存權,法官枉法判決認自訴應經律師進行訴訟,請求依憲法第7條規定解釋給予生存空間等語。核其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一六、
案  號:108年度憲二字第229號
聲 請 人:謝汶樺
聲請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1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09號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8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2條、第16條及第2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1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09號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8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2條、第16條及第2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嗣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復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警方拘提聲請人,並以不當方式誘導相關證人誣指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係購買毒品之對話,然警方所提出之通訊監察譯文並非全部,對於聲請人有利之部分均未提出;檢察官將聲請人收押禁見,顯係押人取供,警方與檢察官均明顯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第12條秘密通訊自由及第22條保障人權之意旨;最高法院審理時,審判長竟暫停審理,勸阻聲請人之辯護人詰問證人警詢之真實情況,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高等法院法官未就對聲請人有利部分予以採納或調查,心證明顯偏頗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客觀上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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