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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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4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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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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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決議

決議日期:110年12月15日
決議內容:
壹、言詞辯論期日
大法官審理107年度憲二字第54號吳陳春桃、劉陳春梅及107年度憲二字第347號吳若韶,就中華民國90年1月17日制定公布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即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同條項)聲請解釋案,定於111年1月17日上午10時30分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行言詞辯論。
貳、爭點題綱
90年1月17日制定公布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即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同條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限制何種憲法權利(例如姓名權、人格權、身分權及性別平等)?其依據為何?前開限制是否違憲?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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