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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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4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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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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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決議

決議日期:109年7月29日
決議內容:
大法官審理107年度憲三字第15號、108年度憲三字第9號、第59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第六庭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2條、第4條第1款、第2款、第8條第5項前段及第14條規定聲請解釋案,定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下午4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宣示解釋。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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