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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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4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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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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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本院大法官審理會台字第12664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快股法官等就刑法第239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聲請解釋案,訂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下午4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宣示解釋,爰公告旁聽及網路直播相關事項。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4條第2項,並準用同法第33條第1項及憲法法庭旁聽注意事項。
公告事項: 
一、旁聽證核發: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本次旁聽席採座位分隔法,旁聽民眾及記者席間隔一公尺安排座席。憲法法庭核發民眾12席、記者12席;1樓多媒體簡報室(以憲法法庭宣示解釋影音同步傳輸)民眾12席、記者12席。旁聽證依下列方式核發:
(一)民眾旁聽證合計24席:
1、民眾請領旁聽證者,請服裝儀容整齊,持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於當日下午3時15分起至3時45分止至臺北市博愛路127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1樓入口處,依排隊先後填載旁聽證領取表並查驗身分證件後核發,至額滿為止。旁聽證序號第1至12號者,得於憲法法庭內旁聽;第13至24號者,於1樓多媒體簡報室旁聽,不得重複報名。
2、旁聽證並應全程佩戴。離庭時,至原領證處繳還旁聽證,並於旁聽證領取表上簽名領回所交證件。
(二)記者旁聽證24席,由本院公共關係處另行核發。
二、為維護法庭秩序
(一)旁聽者於報到處換發旁聽證時,應先經安全檢查程序,寄放禁止攜入法庭之物品(包含手機、筆記型或平板電腦、PDA、照相機、攝影錄音器材,以及表達特定立場、干擾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任何布條、標語或穿戴之衣物等物品),並應於宣示解釋前10分鐘依序號入座。
(二)於大法官入庭後,開放1分鐘供媒體拍攝,時間屆至,媒體記者應即將攝影器材等攜出憲法法庭外。另宣示解釋畢5分鐘後,於司法大廈3樓大禮堂由本院秘書長主持記者會。
(三)於一樓多媒體簡報室旁聽者依指示間隔入座;除媒體記者外,不得從事攝影、錄影或錄音之行為。
(四)其他事宜依法庭旁聽規則辦理。
三、本次宣示解釋將同步於網路播放影音,屆時得登入本院大法官網站首頁點選連結,同步收看。
四、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除依「司法大廈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機關防疫措施」規定外,參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COVID-19(武漢肺炎)」公眾集會指引規定,請旁聽者均應自備並配戴口罩;旁聽民眾並應據實填載聲明書。本院並得斟酌個案具體情形,拒絕發放旁聽證予民眾,或拒絕其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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