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111年1月4日前公告

:::
新聞公告
:::
主旨:本院大法官為審理會台字第13398號監察院為行使調查權,認所適用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案,訂於107年7月10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起至5時止,假本院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召開關於釋憲聲請部分應否受理之說明會,爰公告相關事項。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第1項前段,並準用同法第33條第1項及憲法法庭旁聽注意事項。
公告事項: 
一、爭點題綱:
(一)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其於監察院聲請釋憲時應如何適用?本件監察院釋憲聲請究係該院行使何種職權,又如何適用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之規定?本件聲請是否合於前開聲請要件,而應否受理?
(二)本件聲請受理與否對憲法權力分立之運作有何意涵?
二、旁聽證核發
本次說明會旁聽席位共64席(民眾32席、記者32席)。旁聽證依下列方式核發:
(一)民眾旁聽席32席:民眾請領旁聽證者,請服裝儀容整齊,持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於當日下午1時30分起至2時15分止至臺北市博愛路127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1樓入口處,依排隊先後填載旁聽證領取表並查驗身分證件後核發,至額滿為止。旁聽者並應全程佩戴。離開會場時,至原領證處繳還旁聽證,並於旁聽證領取表上簽名領回所交證件。
(二)記者旁聽證32席,由本院公共關係處另行通知核發。
三、為維護說明會秩序
(一)說明會旁聽者於進入會場前,應先經安全檢查程序,寄放禁止攜入會場之物品(包含手機、筆記型或平板電腦、PDA、照相機、攝影錄音器材,以及表達特定立場、干擾會場秩序或影響會場莊嚴之任何布條、標語或穿戴之衣物等物品),並應於說明會召開前10分鐘依序號入座。
(二)其他事宜依法庭旁聽規則辦理。
相關檔案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