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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4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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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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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758號解釋摘要

說明:本摘要係由大法官書記處依解釋文及理由書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大法官解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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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案號:會台字第13505號(聲請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解釋公布日期:106年12月22日

事實背景
1.本件原因案件原告以其土地遭舖設柏油路面供民眾通行,以桃園市政府為被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及中段規定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請求刨除柏油路面並返還土地。惟該院以原告係依據本院釋字第400號解釋主張上開土地尚不符公用地役權之成立要件,隱含確認無公用地役關係之請求,屬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應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為由,裁定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2.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受移送後,向原告闡明,其請求可能符合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之一般給付訴訟,或確認公用地役關係不存在,合併同法第7條返還土地之請求,惟原告仍主張其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及中段規定,屬民事爭議。聲請人乃以原告係根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及中段規定起訴之明確主張,認為本件非屬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而為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應由普通法院審理,該院並無受理訴訟權限。聲請人於106年6月,以其就本件有無受理訴訟權限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上開移送裁定所示見解歧異為由,向本院聲請解釋。
解釋文
  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請求事件,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縱兩造攻擊防禦方法涉及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亦不受影響。

解釋理由書
  原告係本於土地所有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及中段規定,起訴請求桃園市政府刨除柏油路面並返還土地,核其性質,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判,縱兩造攻擊防禦方法涉及公用地役關係存否之公法關係爭議,亦不受影響。


湯德宗大法官提出部分協同意見書
林俊益大法官、許志雄大法官、張瓊文大法官(詹森林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加入)、黃瑞明大法官、詹森林大法官(陳碧玉大法官加入)分別提出協同意見書
蔡明誠大法官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
許宗力大法官、羅昌發大法官、黃虹霞大法官分別提出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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