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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4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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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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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757號解釋摘要

說明:本摘要係由大法官書記處依解釋文及理由書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大法官解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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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案號:會台字第12716號(聲請人永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紹堉)
解釋公布日期:106年12月15日

事實背景
  聲請人為本院釋字第706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之聲請人,於系爭解釋101年12月21日公布後,據該號解釋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212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及102年度判字第736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駁回。聲請人於104年9月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主張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係擷取系爭解釋理由中「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儘速協商……依營業稅法第33條第3款予以核定,作為買方營業人進項稅額之憑證」之片段文字,誤解系爭解釋宣告法令違憲之本旨,違反聲請人就原因案件應得據以聲請再審或其他救濟之重要意旨。
解釋文
  本件聲請人就本院釋字第706號解釋之原因案件,得自本解釋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依本院釋字第706號解釋意旨,以執行法院出具載明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收據,或以標示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拍賣筆錄等文書為附件之繳款收據,作為聲請人進項稅額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本院釋字第706號解釋應予補充。
解釋理由書
1.本院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又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原因案件之聲請人,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即得據有利之解釋,依法行使其權利,以保障釋憲聲請人之權益,並肯定其對維護憲法之貢獻。
2.按系爭解釋理由書釋示:「執行法院依法進行之拍賣或變賣程序嚴謹,填發之非統一發票之收據有其公信力,拍定或承受價額內含之營業稅額可依法定公式計算而確定,相關資料亦可以上開法院筆錄為證。故執行法院於受領拍定或承受價額時開立予買方營業人之收據,亦相當於賣方營業人開立之憑證。」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準此,系爭解釋之聲請人,自得持執行法院出具載明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收據,或以標示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拍賣筆錄等文書為附件之繳款收據,作為聲請人進項稅額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為救濟。
3.另系爭解釋理由書釋示:「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儘速協商,並由財政部就執行法院出具已載明或另以拍賣筆錄等文書為附件標示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收據,依營業稅法第33條第3款予以核定,作為買方營業人進項稅額之憑證。」部分,旨在要求相關機關以更具體之通案標準,處理聲請人以外之同類型案件。並不影響聲請人得依系爭解釋意旨,逕以執行法院出具載明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收據,或以標示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拍賣筆錄等文書為附件之繳款收據,作為聲請人進項稅額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湯德宗大法官、林俊益大法官分別提出部分協同意見書
陳碧玉大法官、羅昌發大法官、許志雄大法官、黃瑞明大法官、詹森林大法官分別提出協同意見書
蔡明誠大法官提出,吳大法官陳鐶、張大法官瓊文加入部分不同意見書
蔡烱燉大法官、黃虹霞大法官共同提出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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