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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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4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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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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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大法官就楊0涓女士等5人為藥師法第11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訂於102年6月13日(四)上午9時在本院憲法法庭舉行言詞辯論,茲公布參加人員名單及爭點。
一、雙方代表人、訴訟代理人及經指定之鑑定人
(一)聲請人:劉0志、楊0涓、林0志、陳0如、蔡0秀
   訴訟代理人:廖頌熙律師
(二)關係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代表人:康照洲局長(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訴訟代理人:李鳳翱律師
(三)鑑定人:(大法官指定)
   黃文鴻教授(陽明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
   盧美秀理事長(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二、爭點
1.藥師法第11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立法目的在追求何種公共利益?對藥師的工作權有無造成過度之限制?
2. 其他各類醫事人員(例如營養師法第10條、醫事檢驗師法第9條、職能治療師法第9條)相關法律,雖規定執業以一處為限,但均允許在向執業登錄所在地衛生局申請或經報備後,可至其他醫(藥)管理機構或場所執行業務,為何不准藥師在兩處執業?又是基於何種公共利益上的考慮?系爭規定禁止藥師支援他處醫療機構或藥局工作,是否影響國民的健康或醫療權利?對其專業服務之質量產生何種影響?
3. 若開放藥師得在兩個以上處所執業,是否會造成公益的重大危害?是否影響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如果予以適當的管制(例如採取許可制),則可否開放之?
4. 衛生署100年4月1日衛署醫字第1000007247號函(下稱系爭函釋),規定藥師兼護士資格時,其僅能於同一處執業。究竟出於何種政策或公共利益之考量?其法律依據為何?如予以適當之管制,能否有更彈性的規定?
5.同時具備兩項或多項醫事人員資格的人民,其執業場所的限制是否都僅限於一處,我國醫事人員法制上有無相關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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