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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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4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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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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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5月1日大法官第133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計下列19案:
一、張0菡聲請案。
二、盛0璉聲請案。
三、元0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杜0莊聲請案。
四、吳0龍聲請案。
五、仁0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何0澤聲請案。
六、郭0文等十一人聲請案。
七、劉0森聲請案。
八、王0林聲請案。
九、朱0忞聲請案。
十、全0美術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黃0雄聲請案。
十一包0生聲請案。
十二孫0勛聲請案。
十三洪0雲聲請案。
十四李0順聲請案。
十五郭0宏聲請案。
十六黃0立聲請案。
十七龍0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兼代表人李0錱聲請案。
十八曾0釗聲請案。
十九胡0智聲請案。



一、聲請人:張0菡(會 台 字第9125號)
聲請事由:
為告訴侵占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他字第六九五九號及九十七年度他字第九三三七號侵占案件之檢察官簽結理由,與聲請人對侵占罪之個別認知有所差異,侵害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之請願、訴願及訴訟權,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侵占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他字第六九五九號及九十七年度他字第九三三七號侵占案件之檢察官簽結理由,與聲請人對侵占罪之個別認知有所差異,侵害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之請願、訴願及訴訟權,聲請統一解釋。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北檢玲得九七他六九五九字第六九0七六號函及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北檢玲暑九七他九三三七、保全一一五字第七五0二五號書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聲請人:盛0璉(會 台 字第9130號)
聲請事由:
為誣告再審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五八五號及第七七六號刑事裁定,未就聲請人所主張之法律問題為裁判,已因拒絕裁判而侵犯聲請人之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誣告再審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五八五號及第七七六號刑事裁定,未就聲請人所主張之法律問題為裁判,已因拒絕裁判而侵犯聲請人之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是否不當,而未具體指摘該等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聲請人:元0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杜0莊(會 台 字第9236號)
聲請事由:
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八三八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第三十七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及財政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財稅字第八六一九二二四六四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二條及第十九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八三八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第三十七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及財政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財稅字第八六一九二二四六四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二條及第十九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主張避險交易損失應認列部分,上開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財政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財稅字第八六一九二二四六四號函及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上開法規自非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另聲請意旨有關交際費、職工福利費用部分,聲請人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上開法院裁判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摘上開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及命令有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本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聲請人:吳0龍(會 台 字第9068號)
聲請事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三三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行為時之肅清煙毒條例暨其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三三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行為時之肅清煙毒條例暨其「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案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一二、一三一五、一三二二、一三二五、一三二八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在案。茲復以相同理由再行聲請解釋,仍僅泛詞爭執確定終局判決適用行為時之肅清煙毒條例為不當,並謂肅清煙毒條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名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已廢止,渠應無罪釋放云云,又未具體指明肅清煙毒條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本件既應不受理,則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已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聲請人:仁0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何0澤(會 台 字第9090號)
聲請事由:
為營業稅事件,認法院及稅捐機關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解釋適用,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業稅事件,認法院及稅捐機關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解釋適用,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本件聲請人就營業稅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七八號判決駁回其訴後,已提起上訴,惟迄未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是該判決並非確定終局判決。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聲請人:郭0文等十一人(會 台 字第9139號)
聲請事由:
為遺產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二三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六三一號裁定,所適用之財政部七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臺財稅字第三四0四四號函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定主義之疑義,並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六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二三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六三一號裁定(二者簡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臺財稅字第三四0四四號函(下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定主義之疑義,並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六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其於八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所繼承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所訂耕地租約之十二筆農地(下稱系爭農地),經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申請免徵遺產稅,該機關依據行為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認定上開系爭函釋仍有適用,而對聲請人申請免徵遺產稅予以否准,聲請人不服乃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其聲請意旨略謂:我國農業政策已由農地農有修正為農地農用,農地不僅限自耕並由一人繼承;並以農業使用證明取代自耕能力證明,農業用地若為農地使用並具生產事實,即符上開農地農用之意旨,而應適用財政部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台財稅字第0八九0四五八二二七號函予以免稅,系爭函所為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農地不得免徵遺產稅之意旨,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定主義;並認上開系爭函所依據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六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就聲請人於繼承系爭農地申請免徵遺產稅時,有無上開系爭函之適用,乃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上開系爭函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又聲請人主張違憲之系爭函所據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並未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尚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聲請人:劉0森(會 台 字第9232號)
聲請事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五四號、第二0九四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五四號、第二0九四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在指摘上開判決之不當,尚非具體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聲請人:王0林(會 台 字第8991號)
聲請事由:
為地價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三三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違反量能課稅之實質課稅原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第七條平等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地價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三三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下稱:系爭法律)規定,違反量能課稅之實質課稅原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第七條平等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
查聲請人僅述及應稅土地受限使用,卻被課徵地價稅並不公平,並未論述依據系爭法律,已完成公共設施之都市土地,因受限於耕地三七五減租租約,而無法自由使用收益處分,究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本件聲請既已決議不予受理,其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九、聲請人:朱0忞(會 台 字第9252號)
聲請事由:
為獎懲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五三九八號裁定,所適用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司法院釋字第一八七、二0一、二四三、二六六、二九八、三一二、三二三、三三八、四三0、四八三號等相關解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獎懲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五三九八號裁定,所適用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司法院釋字第一八七、二0一、二四三、二六六、二九八、三一二、三二三、三三八、四三0、四八三號等相關解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摘上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究有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聲請人:全0美術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黃0雄(會 台 字第9184號)
聲請事由:
為營業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三二八號判決等,牴觸憲法及稅法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業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三二八號判決,就其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七五號判決駁回其餘之訴部分提起上訴,予以駁回,有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項第六款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並牴觸憲法及稅法之規定。又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五月六日台財稅字第七六三七三七六號函釋牴觸行為時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及憲法第十九條,而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均屬無效,聲請解釋。惟查本件聲請人前曾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決議不予受理(第一三二五次會議)並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次聲請,仍僅係對法院之認事用法為爭執,並未具體指摘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究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一、聲請人:包0生(會 台 字第9228號)
聲請事由:
為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件,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四條第三項「其他人事措施」之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件,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四條第三項「其他人事措施」之適用,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本件聲請人經監察院以(九八)院台申利罰字第○九八一八○○四八七號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罰鍰處分書,處罰鍰新臺幣二百萬元,現尚在訴願中,未經任何法院之終局裁判,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二、聲請人:孫0勛(會 台 字第8810號)
聲請事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三六號判決、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一一二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三六三號判決、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四八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台財稅字第0八八0四五一四八四號函,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三六號判決、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一一二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三六三號判決、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四八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台財稅字第0八八0四五一四八四號函 (下稱系爭函釋) ,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以兼領一次退職所得與分期退職所得方式辦理退休,當年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及得享有之減除額,已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第三款及系爭函釋,按比例計算為百分之四十三及五十七,並依法納稅完畢。於退休次年後每年僅領有分期退職所得,則得享有之法定減除額應適用前揭所得稅法同條項第九類第二款,亦即全部減除額之新臺幣六十五萬元。然依系爭函釋,聲請人於退休後每年得享有之法定減除額,仍須繼續按百分之五十七之比例計算,使聲請人應享有之減除額縮減;又系爭函釋係依納稅人之年齡決定稅負比率,使年長者負擔較重之稅負;與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定主義、第七條平等原則與第十五條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有違云云。查其所陳,僅係以個人見解爭執財政部函釋之不當,泛指系爭函釋違反憲法上租稅法律主義、平等原則與財產權保障等規定,並未具體指摘系爭函釋在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三、聲請人:洪0雲(會 台 字第8967號)
聲請事由:
為給付工資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勞上易字第二九號民事判決,與同院九十七年度勞再易字第二號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三一三號判例,有侵害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給付工資事件,以其受僱於臺0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臺0客運) 擔任駕駛員期間,公司有短給工資情事,經起訴請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勞上易字第二九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 (下稱原判決) 判決其敗訴。聲請人認原判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將延長工時工資列入計算平日工資,並且未進而依此計算特假加倍工資,有違審判義務而侵害憲法所保障財產權之情形。此外,臺0客運與其他受僱司機他案關於給付資遣費之同院九十七年度勞上易字第六號民事判決 (下稱他案判決) ,計算平均工資之方式與原判決有異,聲請人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提起再審之訴,卻又為同院九十七年度勞再易字第二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 (下稱再審判決) 適用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三一三號判例 (下稱系爭判例) ,認原判決並未以他案判決為判決基礎以再審無理由駁回之。聲請人據此認原判決、再審判決及系爭判例有侵害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財產權而聲請解釋。
關於原判決部分,核聲請人所陳,僅係就法院計算工資之方式而為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指摘有何違憲之處。關於再審判決及系爭判例部分,則係根據個人見解,指摘再審判決及系爭判例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解釋與適用等認事用法有誤,並未就再審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及系爭判例究有何牴觸憲法而侵害人民財產權之處客觀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四、聲請人:李0順(會 台 字第9167號)
聲請事由:
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三四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發生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三四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以下稱系爭規定),發生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指摘上開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不當,誤認利息債權為從權利,並未具體指明系爭規定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五、聲請人:郭0宏(會 台 字第9182號)
聲請事由:
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四九五號民事判決,所適用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四九五號民事判決,所適用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以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指摘上開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不當,就系爭規定之解釋與適用範圍而為爭執,並未具體指明上開規定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六、聲請人:黃0立(會 台 字第9198號)
聲請事由:
為遺產稅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八0五號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八0五號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多次聲請解釋憲法,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0一次、第一三0七次、第一三一五次及第一三三三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有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仍以個人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七、聲請人:龍0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兼代表人李0錱(會 台 字第9082號)
聲請事由:
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智上字第五一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已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刪除)規定,以及同院九十七年度再易字第九一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保障人民權益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又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智著字第0九七000六六六四0號函前後矛盾,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智上字第五一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已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刪除)規定,以及同院九十七年度再易字第九一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保障人民權益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又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智著字第0九七000六六六四0號函前後矛盾,聲請統一解釋。聲請解釋憲法部分,查聲請人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加以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如何牴觸憲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至聲請統一解釋部分,聲請人並非就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之見解有異之情形,聲請統一解釋,其聲請核與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亦應不受理。

十八、聲請人:曾0釗(會 台 字第9116號)
聲請事由:
為損害賠償事件,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函覆交通部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通航字第0三二七號函之意見、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二二一號及第五一0三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下稱民航局)函覆交通部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通航字第0三二七號函之意見、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二二一號及第五一0三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領有民航局依法考試鑑定所核發之民航駕駛員執照,而受僱於越0航空公司,交通部於六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以通航字第0三二七號函行文民航局研議輔導聲請人就業及行政救濟之可行性,然民航局函覆:「輔導曾君就業或予以行政救濟,就民航局觀點而言,均乏可行性。」致聲請人無法從事民航駕駛員工作,上開民航局之函覆意見剝奪聲請人之工作權,並牴觸憲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定,係違憲行為云云。惟查聲請人所稱之民航局上開函覆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非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又聲請人僅係以個人見解指摘上開確定終局裁定之認事用法有所違誤,並未具體指陳該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客觀上究竟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九、聲請人:胡0智(會 台 字第9155號)
聲請事由:
為妨礙投票案件,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五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違反憲法保障人民遷徙自由及選舉權行使自由之規定,聲請解釋。又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前,是否適用於遷徙戶籍而取得投票權之行為,各法院見解不一,併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礙投票案件,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五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違反憲法保障人民遷徙自由及選舉權行使自由之規定,聲請解釋。又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前,是否適用於遷徙戶籍而取得投票權之行為,各法院見解不一,併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聲請意旨,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其所指摘有違憲疑義之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並非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至聲請統一解釋部分,其所陳均屬同一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非就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而聲請統一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亦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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