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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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4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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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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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新聞稿             

  報載有關本院大法官財產申報之報導,其中賴英照大法官、曾有田大法官、徐璧湖大法官、許玉秀大法官部分,均與事實不符。為正視聽,特予澄清如下:

一、賴英照大法官部分:查賴大法官94年12月20日申報之存款為5,554萬2,266元(見監察院公報第133期,第139頁以下),95年12月27日申報之存款為5,807萬221.39元,計增加252萬餘元,並非如報載所稱「增加近800萬元」。

二、曾有田大法官部分:該報導指曾大法官去年申報(按應係指94年申報,監察院95年公布)房屋「四筆」,係「二戶」之誤;多出土地五筆,其中四筆農地,一筆建地(約10坪),均座落偏遠農村,非市內價漲地區,均源自繼承,並非「購進」。

三、徐璧湖大法官部分:該報導指徐大法官去年申報(按應係指94年申報,監察院95年公布)之財產「存款僅有73萬8544元,有價證券也只有10萬2181元」,「存款證券暴增」、「有年增千萬」,亦屬有誤。查徐大法官94年申報之存款為212萬1328元8角8分,有價證券為757萬3946元2角8分(見監察院公報第128期,第255頁以下)。

四、許玉秀大法官部分:該報導誤將許大法官93年度申報資料視為94年度申報資料,並與95年度申報資料加以比較,其所稱財產大增等情事,亦與事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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