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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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4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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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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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第1268次會議不受理決議案
目次
一、黎大壽聲請案。(會 台 字第7581號)
二、劉明郎聲請案。(會 台 字第7647號)
三、王朝安聲請案。(會 台 字第7602號)
四、曾子恆聲請案。(會 台 字第7778號)
五、曾子恆聲請案。(會 台 字第7634號)
六、林睿駿聲請案。(會 台 字第7583號)
七、薛榮健聲請案。(會 台 字第7771號)
八、游書燈聲請案。(會 台 字第7603號)
九、曾明富聲請案。(會 台 字第7619號)
十、蔡老福聲請案。(會 台 字第6761號)
十一盛寶璉聲請案。(會 台 字第7689號)
十二廖月聲請案。(會 台 字第7417號)
十三林清財聲請案。(會 台 字第7711號)
十四陳慶中聲請案。(會 台 字第7756號)
十五王應謙、王楊素卿等二人聲請案。(會 台 字第7730號)
十六蔣嘉麟聲請案。(會 台 字第7762號)
十七葉捷來聲請案。(會 台 字第7779號)
十八台日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彰澤等聲請案。(會 台 字第7611號)
十九柯賜海聲請案。(會 台 字第7745號)
二十正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高良鳳等二人聲請案。(會 台 字第7731號)
廿一王榮洲聲請案。(會 台 字第7749號)
廿二李褒興聲請案。(會 台 字第7782號)
廿三江雙立聲請案。(會 台 字第7680號)
廿四謝瑞木聲請案。(會 台 字第7694號)
廿五彭光永聲請案。(會 台 字第7758號)

一、黎大壽聲請書為重傷害等案件,認司法院九十三年訴字第四號訴願決定書,適用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八款、第九十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7581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重傷害等案件,認司法院九十三年訴字第四號訴願決定書,適用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八款為訴願不受理決定、濫用同法第九十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八、十五、十六、二十二、二十四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司法院九十三年訴字第四號訴願決定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劉明郎聲請書為違反醫師法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二號刑事判決,適用行政院衛生署六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衛署醫字第二六九三四九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並聲請重新詮釋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解釋案。
會 台 字第7647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二號刑事判決,適用行政院衛生署六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衛署醫字第二六九三四九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一、七、十五、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八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並聲請重新詮釋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解釋。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前揭行政院衛生署函釋,亦未適用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解釋,尚不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發生牴觸憲法疑義之問題。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且聲請人曾就前揭行政院衛生署函釋部分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第一0八八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有案,茲復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仍應不予受理。至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解釋認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一節,業經本院釋字第二一六號解釋補充有案,無再予解釋之必要,併此指明。
三、王朝安聲請書為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賠字第一四號決定書及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九十三年度台覆字第一六五號決定書,適用法律及命令,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四條等規定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7602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賠字第一四號決定書及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九十三年度台覆字第一六五號決定書,適用法律及命令,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四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意旨謂上開決定書等適用冤獄賠償法及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駁回其冤獄賠償之聲請,拒絕類推適用其他訴訟法規所設之再審規定,卻適用民事訴訟法一事不再理之規定,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平等權及財產權等意旨云云,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不當,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客觀上有如何違憲之處並未具體指摘,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曾子恆聲請書為自訴被告誣告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一號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公務員義務告發之規定,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見解歧異,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
會 台 字第7778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自訴被告誣告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一號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公務員義務告發之規定,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見解歧異,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查聲請人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致其何種基本權受到侵害;亦未指明該裁判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有何歧異之處。均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五、曾子恆聲請書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投小字第三二二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疑義,又其所適用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與法院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有異,併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 台 字第7634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投小字第三二二號民事判決,適用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暨系爭規定均有牴觸憲法第二十四條之疑義。又認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與法院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六條、第七條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惟本件聲請人未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已有未合。而就其聲請憲法解釋一節,法院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依法並非本院所得審究之對象;至若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乃係針對審判與追訴職務之特性所為之特別規定,與憲法並無牴觸,亦經本院大法官釋字第二二八號解釋在案,尚無再行解釋之必要。至其聲請統一解釋一節,查其所陳,並非裁判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有何歧異之處。是其聲請與首開規定均有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林睿駿聲請書為聲請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抗字第四八一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三0號刑事裁定,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7583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抗字第四八一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三0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聲請人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有所指摘,惟法院裁判所表示之見解尚非本院依法所得審究之對象。至於上開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究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致其受憲法保護之權利遭到如何之侵害,聲請人則未有一語道及,是其聲請與首開規定有所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薛榮健聲請書為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第四百六十六條及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7771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及第二百八十四條、第四百六十六條及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核其所陳,僅泛就法院訴訟制度應為如何之設計,始有助改革訴訟程序上之弊端表示意見,並未具體指明上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究竟如何侵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至於聲請人指摘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規定以第二審判決後,當事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是否逾一定之數額,而決定得否上訴第三審之標準,是否有違憲法對人民訴訟權之保障一節,查系爭規定乃係立法者衡酌第三審救濟制度之功能及訴訟事件之屬性,避免虛耗國家有限之司法資源,促使私法關係早日確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所為之正當合理之限制,與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並無違背,已經本院釋字第五七四號、第一六0號解釋在案,尚無再行解釋之必要。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有所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游書燈聲請書為都市計畫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九四三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7603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都市計畫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九四三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前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係以聲請人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而予駁回,並未作實體上之判斷,而該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究竟如何有違背憲法之處,聲請人概未為任何之指摘,乃僅就法院先前關於都市計畫道路劃定之認事、用法暨相關行政處分為爭執,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
九、曾明富聲請書為續行行政訴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六二六號、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五0一號裁定,所適用之法律與職權命令,有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7619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續行行政訴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六二六號、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五0一號裁定,所適用之職權命令與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此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二五一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仍僅就塗銷其所有權人名義之原行政處分而為爭執,至於上開裁定所適用之法律究竟如何有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處,則未具體指摘,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蔡老福聲請書為違反公路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二0九號判決所適用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前段暨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6761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公路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二0九號判決所適用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暨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有關聲請人指摘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更名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部分,查系爭規定業經立法院於九十一年七月三日修正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已無再行解釋之必要。至於聲請人指摘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及不當聯結原則部分,其並未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竟何以違反上開原則,致其受憲法保護之何種權利受有如何之侵害。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有所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一盛寶璉聲請書為損害賠償回復原狀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三年度抗字第一0六一號民事裁定,認定「不變期間」所持見解有歧異,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7689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始得為之,同法第七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損害賠償回復原狀事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三年度抗字第一0六一號民事裁定認定「不變期間」所持見解有歧異,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指摘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未具體指陳該判決適用何一法令有違憲之虞,亦無不同審判機關適用同一法令發生見解歧異情形,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二廖月聲請書為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三一一六號判決、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四六八號判決,適用行政法院八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7417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三一一六號判決、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四六八號判決,適用行政法院八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均僅係對法院於系爭裁判中適用上開決議有所指摘,惟法院之認事用法尚非本院依法所得審究之對象。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有所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三林清財聲請書為清償債務事件,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二八號裁定,有牴觸民事訴訟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7711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清償債務事件,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二八號裁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就法院適用法律之當否為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違憲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四陳慶中聲請書因毀損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八四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等法律,有違憲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7756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毀損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八四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等法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同一案件多次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一五、一○二一、一○二八、一○三八、一二一三、一二一九、一二二八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仍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陳述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五王應謙、王楊素卿等二人聲請書為原住民保留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五六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法院五十三年判字第五一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7730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原住民保留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五六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法院五十三年判字第五一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按聲請人所陳,僅係指摘確定終局裁定適用行政法院五十三年判字第五一號判例之見解不當,亦即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問題,並非客觀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本件聲請人王應謙並非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五六號裁定之當事人,未因系爭裁定直接受有權利之侵害。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六蔣嘉麟聲請書為瀆職案件,認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六七一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7762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瀆職案件,認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六七一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指之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七葉捷來聲請書為徵收補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00二四二號判決所適用之台灣省政府七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第八五一次首長會談決議,有牴觸憲法及法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7779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徵收補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00二四二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及法律之疑義,聲請解釋。按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二六四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仍僅係爭執上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律之當否,已有未合,且所指摘之「台灣省政府七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第八五一次首長會談決議」,亦非上述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八台日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彰澤等聲請書為勞保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七八六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八十年六月五日修正發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九條及第十九條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7611號
決議:
(一)法人聲請解釋憲法,應由其代表人代表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勞保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七八六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八十年六月五日修正發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九條、第十九條,及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本件聲請人台日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日公司)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聲請解釋憲法時,雖提出台日公司以「鄭彰澤」為代表人,於八十七年三月十日出具委任黃耀湘為代理人之委任書,惟台日公司業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經台北市政府核准解散登記在案,當時代表該公司之負責人為「紀立雄」等情,有台北市政府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府建商字第0九四0三七一九九00號函可稽,則黃耀湘之代理權即有欠缺,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同月八日處大一字第0九四00一二三0九號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黃耀湘乃於同月十七日及二十二日狀稱:台日公司已歇業解散,請准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鄭邦平之配偶陳淑惠為本件聲請人云云,並提出陳淑惠出具之委任書。是黃耀湘既未經台日公司合法委任,其代理該公司提起釋憲聲請部分,即有未合。又陳淑惠並非上開確定終局判決之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其聲請釋憲部分,亦不合法。是本件聲請,均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九柯賜海聲請書為台北市政府違法又違憲沒入牛、豬乙事,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7745號
決議:
(一)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0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處大二字第0940009887號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六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逾期已久,仍未據補正,依上說明,應不受理。
二十正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高良鳳等二人聲請書為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七○三號裁定,所適用之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及環保署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環署廢字第0910049869號公告,有違反法治國家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憲法第二十三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7731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七○三號裁定,所適用之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及環保署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環署廢字第0910049869號公告,有違反法治國家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憲法第二十三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按最高行政法院上開裁定係以環保署系爭公告,非屬行政處分,訴訟不合法為由,駁回其訴。聲請人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予以爭執,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廿一王榮洲聲請書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四六八號裁定,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二項,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7749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四六八號裁定,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二項,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係就法院認事用法有所爭執,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廿二李褒興聲請書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九三八號、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交抗字第一四九號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更字第一九號等交通事件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7782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九三八號、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交抗字第一四九號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更字第一九號等交通事件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本件聲請人有關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裁車字第二四-ABV八五二九二三號處分部分,未經確定終局裁判;其餘部分,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予以爭執,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均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廿三江雙立聲請書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六號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7680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六號判決駁回其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最高行政法院以九十四年度判字第000七0號判決駁回。聲請人認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六號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本件聲請人所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上開判決扭曲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恣意增加聲請人之納稅義務、違法剝奪人民財產等語,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廿四謝瑞木聲請書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一號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7694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一號判決駁回其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最高行政法院以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七二九號判決駁回。聲請人認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一號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所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上開判決扭曲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恣意增加聲請人之納稅義務、違法剝奪人民財產等語,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廿五彭光永聲請書為貪污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七六六號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一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二五號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七一號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更(二)字第七五號等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7758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貪污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七六六號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一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二五號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七一號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更(二)字第七五號等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書非首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非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且聲請人爭執上開刑事判決,未依據實質正當法律程序及一事不再理原則,顯然違法等語,係屬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究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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