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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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4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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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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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因法令限制,司法院公布大法官解釋時,隨解釋公布之意見書均不具大法官姓名;66年1月11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施行細則修正,就隨同解釋公布之不同意見書,規定應記明其不同意見者之姓名,因此自釋字第一四九號解釋(66年9月16日公布)起,隨解釋公布之不同意見書均一併公布提出大法官之姓名。本年二月間司法院配合檔案法相關規定,公布「釋字第八0號至第一四0號解釋提出不同意見書大法官姓名一覽表」,今則接續公布第一四二號至第一四七號解釋(第一四一號、第一四八號解釋均無意見書提出)提出意見書大法官之姓名,以提供完整史料供各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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