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號:院台大三字第0930028987號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分案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核定實施
九、承辦大法官因故不能辦案者,其所承辦之案件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已經提出審查報告者,依審查會議事日程次序,參照本要點之規
定,改分同小組之其他大法官,計輪分一件。
未提出審查報告者,依案件繫屬順序,參照本要點之規定,改分其
他大法官。
十、前屆大法官任期屆滿收受之案件尚未審結者,依下列方式、順序處理
之:
已經提出審查報告者,如原承辦大法官連任,由其繼續承辦之,折
抵新案一件;如原承辦大法官未連任或不願繼續承辦,則作新案,
依審查會議事日程次序,參照本要點之規定,輪分次屆大法官。
尚未提出審查報告者,依案件繫屬順序,參照本要點之規定,輪分
次屆大法官。
自前屆大法官停止分案起迄次屆大法官就任前,所收之案件,依案件
繫屬順序,參照本要點之規定,輪分次屆大法官。
發布日期:200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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