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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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4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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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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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院台大三字第0930028987號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分案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核定實施
九、承辦大法官因故不能辦案者,其所承辦之案件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已經提出審查報告者,依審查會議事日程次序,參照本要點之規
   定,改分同小組之其他大法官,計輪分一件。
  未提出審查報告者,依案件繫屬順序,參照本要點之規定,改分其
   他大法官。
十、前屆大法官任期屆滿收受之案件尚未審結者,依下列方式、順序處理
  之:
  已經提出審查報告者,如原承辦大法官連任,由其繼續承辦之,折
   抵新案一件;如原承辦大法官未連任或不願繼續承辦,則作新案,
   依審查會議事日程次序,參照本要點之規定,輪分次屆大法官。
  尚未提出審查報告者,依案件繫屬順序,參照本要點之規定,輪分
   次屆大法官。
  自前屆大法官停止分案起迄次屆大法官就任前,所收之案件,依案件
 繫屬順序,參照本要點之規定,輪分次屆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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