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 法 院 公 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一、本院大法官審理立法委員柯建銘等九十三人為立法院九十三年八月二
十四日通過之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已逾越憲法
賦予立法院權限而侵犯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並嚴重侵害人權,有違憲
法權力分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聲請解釋案,關於「本案聲
請人就前述條例聲請暫時停止適用之急速處分」部分,訂於本(九十
三)年十月十四日上午九時起在本院憲法法庭(位於司法大廈四樓)
行言詞辯論。
二、憲法法庭旁聽席位共六十四席,記者與民眾席位原則上各佔二分之
一。旁聽證之核發情形如左:
(一)記者旁聽證,由司法院公共關係室核發。
(二)民眾旁聽證,由民眾持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至台北
市博愛路一二七號法庭大廈一樓入口處換領核發;所交證件,於
司法院收發室(法庭大廈一樓入口左側)繳還旁聽證時,在旁聽
證登記名冊簽名後發還。
(三)旁聽證於當日上午八時二十分依排隊先後次序核發,於開庭前十
分鐘截止核發。
三、附憲法法庭旁聽注意事項。
憲法法庭旁聽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核定實施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六日修正核定實施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二日修正核定實施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修正核定實施
一、為規範憲法法庭旁聽有關措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本注意事項未規定部分,準用法庭旁聽規則。
二、憲法法庭旁聽席位共六十四席,記者與民眾席位原則上各佔二分之
一,不得站立旁聽。
三、記者旁聽證,由司法院公共關係室核發。
四、民眾旁聽證,由民眾持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至台北市博
愛路一二七號法庭大廈一樓入口處換領核發;所交證件,於司法院收
發室(法庭大廈一樓入口左側)繳還旁聽證時,在旁聽證登記名冊簽
名後發還。
五、旁聽證於憲法法庭當日八時二十分依登記之先後次序核發,於開庭前
十分鐘截止核發。旁聽證限當日使用。
六、持有旁聽證者應於憲法法庭開庭前十分鐘就座。
七、進入憲法法庭之人應接受安全檢查,不得帶危險或電子物品。
八、憲法法庭內禁止旁聽者攝影、錄影、錄音及其他影響法庭秩序之行
為。
九、本注意事項報請核定後實施。
發布日期:2004-10-12
瀏覽人次: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