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111年1月4日前公告

:::
新聞公告
:::
目次
一、牛玉津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四四三號)
二、林晉章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二八七號)
三、陳詩騰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四0五號)
四、梁金章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四四七號)
五、黃陀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四六三號)
六、林漲洲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四五八號)
七、曾建榮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三六七號)
八、盛寶璉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四一六號)
九、周家信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四三六號)
十、林睿駿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四四五號)
十一林曾月鶯、林仁進、林仁勇、林竹忍、林素惠、林素綢、林宏仁、林宏達、林彧如等九人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二八九號)
十二邱正安︵現改名邱秉廉︶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三二六號)
十三趙毅倫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三七八號)
十四林春風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三九七號)
十五馬紹邦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四一一號)
十六張景棠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四四六號)


一、牛玉津聲請書為銓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0四九號裁定所適用之法律及命令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四四三號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為銓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0四九號裁定所適用之法律及命令,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八十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二三九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通知在案,聲請人再次聲請,仍係對於原裁定認定審判權之歸屬等事實問題是否有當加以爭執,並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應不受理。

二、林晉章聲請書為「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有效與無效之認定圖例」及「投票所及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關於有效票之例示圖示,有違反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條「無記名」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二八七號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認中央選舉委員會於八十四年十月四日以中選法字第六○六二九號函發布之「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有效與無效之認定圖例」,及台北市選舉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印製之「投票所及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第五十七至六十三頁編號第二至二十六號,關於有效票之例示圖示,有違反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條「無記名」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逕以上開選舉票有效與無效之認定圖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陳詩騰聲請書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一0八三號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台信字第00一八0一號函,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四0五號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一0八三號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台信字第00一八0一號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關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上開刑事裁定是否違憲之部分,聲請人僅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為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於最高法院檢察署上開函,則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裁判,自非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核與首開規定均有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梁金章聲請書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九號刑事判決,與同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一八號刑事裁定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四四七號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九號刑事判決,與同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一八號刑事裁定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並非就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而為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黃陀聲請書為勞保事件,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四二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四八七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四六三號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聲請人因勞保事件,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四二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四八七號裁定,以聲請人逾越期限提起訴願為由駁回其訴,有欠公允,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上開法院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林漲洲聲請書為給付租金事件,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七四三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八十)國房租字第九號國有房地租賃契約書第三條,有違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四五八號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給付租金事件,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七四三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八十)國房租字第九號國有房地租賃契約書第三條顯失公平,有違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上開契約條款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法律或命令,非屬聲請人所得據以聲請解釋之對象,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有所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曾建榮聲請書為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簡上字第一六號、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四二號民事判決排除勞動基準法及民法之適用,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三六七號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簡上字第一六號、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四二號民事判決排除勞動基準法第九條與第九十七條及民法第七十一條之適用,並與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六○八號判決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疑義,更違反司法院釋字第四六六號解釋意旨,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爭執上開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盛寶璉聲請書為自訴誣告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二四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四一六號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自訴誣告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二四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多次聲請解釋,迭經本院大法官以其不符聲請要件議決不受理在案(共二十一次),本件聲請仍僅泛稱確定終局裁判「剝奪人民直接見聞審理狀況,不利於發見真實」、「本案調查證據不完整、不公正」、「本案見解不正確、不客觀」云云,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究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周家信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交抗字第一一二七號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八十九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四三六號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交抗字第一一二七號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八十九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僅泛稱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令違憲,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林睿駿聲請書為考績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四號裁定內容矛盾,並與法條相違,請統一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四四五號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考績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四號裁定內容矛盾,並與法條相違,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非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之見解有異之情形,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一林曾月鶯、林仁進、林仁勇、林竹忍、林素惠、林素綢、林宏仁、林宏達、林彧如等九人聲請書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二八六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函釋,有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二八九號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二八六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八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台財稅第八一一六六九三九三號函釋,有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及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八款等規定所表示之法律見解是否有當加以爭執,屬法院認事用法之問題,並非具體指摘其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二邱正安︵現改名邱秉廉︶聲請書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及侵占、偽造文書等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六一六號民事裁定與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一八一號刑事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請統一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三二六號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及侵占、偽造文書等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六一六號民事裁定與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一八一號刑事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僅係相同審判機關間見解之歧異,並非就不同審判體系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見解有異之情形,是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三趙毅倫聲請書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三二號刑事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三四號刑事判決,消極不適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三七八號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傷害案件,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三二號刑事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三四號刑事判決,消極不適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刑事訴訟係實現國家刑罰權之程序,聲請人為該案件之被害人及告訴人,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並未因系爭裁判而直接受有侵害,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四林春風聲請書為誣告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九0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三九七號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誣告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九0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泛稱該判決所適用之訴訟法理,侵害其於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願權云云,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五馬紹邦聲請書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四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四一一號
決議:
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0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九三)處大三字第0七七七一號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逾期已久,仍未據補正,依上說明,應不受理。

十六張景棠聲請書為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九三號民事裁定不備理由駁回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保險上易字第二0號民事判決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七三一號起訴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五0號刑事判決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六七號判決所表示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四四六號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九三號民事裁定不備理由駁回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保險上易字第二0號民事判決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七三一號起訴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五0號刑事判決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六七號判決,就同一車禍事故是否為被保險人直接致死原因之因果關係有不同之認定,聲請本院統一解釋。惟查聲請人非就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而聲請統一解釋,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