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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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4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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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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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一、曾興南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四四二號)
二、何岸榮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一五九號)
三、郭左欣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四0九號)
四、陳宗助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四二四號)
五、郭旭東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四四九號)
六、立法委員余政道等七十五人聲請案。(會 台 字第六五四八號)
七、方景鈞聲請案。(會 台 字第七二六八號)


一、曾興南聲請書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認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四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八七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七六號等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顯與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上字第一四三號判例意旨有違,亦與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立法意旨不符,並違背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原則之規定,請統一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四四二號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前項第二款之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認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四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八七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七六號等刑事判決,未正確適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且其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上字第一四三號判例之見解以及刑法第一條、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有異,致其權利受有不法侵害,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並非就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而聲請統一解釋;有關判決見解與刑法規定不符之部分,乃原法院認事用法恰當與否之問題,自不得聲請本院解釋。況聲請人聲請解釋,距確定終局判決確定之日已逾三月,依法已不得聲請統一解釋。綜上所陳,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何岸榮聲請書為國籍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六七六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一五九號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國籍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六七六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就中華民國國民之定義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暨上開確定終局判決對於聲請人是否為中華民國國民之認事、用法加以爭執,至於聲請人究係何項憲法上之權利遭受侵害?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又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則未具體加以指明,核與首開規定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郭左欣聲請書為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四一五五號判決,所適用之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四0九號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聲請人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四一五五號判決所適用之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同一事由曾經兩度聲請解釋,經本院認其聲請意旨未符合規定之要件,分別於大法官第一二二一次及第一二二九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再次聲請解釋,其內容仍係引用歷次聲請書之主張,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陳宗助聲請書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一○五三號交通事件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四二四號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一0五三號裁定,未以個別車輛內速度表所標示之數值判定行車是否超速,而採雷達測速儀之測速值為判斷基準,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案件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二一七、一二二九及第一二三六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再行聲請解釋,仍就超速判定之證據方法是否違反法令為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郭旭東聲請書為任用事件,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七五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九九號裁定,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四四九號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聲請人因任用事件,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七五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九九號裁定,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按聲請人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否准其變更勞動檢查證檢查範圍之申請,依修正前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提出申訴、再申訴被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以聲請人係依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而非依法定可得提起行政訴訟之前置救濟程序為由,駁回其訴。查聲請人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立法委員余政道等七十五人聲請書為總統、副總統罷免程序所關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四條之一,未有「總統、副總統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之明文,認有牴觸憲法,發生疑義,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六五四八號
決議:
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立法委員余政道等七十五名,為總統、副總統罷免程序所關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四條之一,未有「總統、副總統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之明文,認有牴觸憲法,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惟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業於第七十條第一項增訂「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之但書規定。是本件聲請之疑義已不復存在,核無再為解釋之必要,其聲請應不受理。

七、方景鈞聲請書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四0八號判決適用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 台 字第七二六八號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聲請人因選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四0八號判決適用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由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二二八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會台字第七一0八號)並予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仍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泛泛指摘最高行政法院適用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有所不當,及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有牴觸憲法疑義,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違憲疑義,致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如何之不法侵害,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均有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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