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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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4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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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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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一、曾明魁聲請案。(會台字第七二六一號)
二、陳宗助聲請案。(會台字第七二七四號)
三、劉四山聲請案。(會台字第七二八五號)
四、吳賢基聲請案。(會台字第七一五七號)

一、曾明魁聲請書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簡上字第一六號民事判決未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有違反憲法、解釋及判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二六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給付違約金事件,主張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簡上字第一六號民事判決,消極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九條、第七十九條以及民法第七十一條與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而認其聘僱契約附加違約金條款為有效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本院釋字第四六六號解釋及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上字第一六0八號判例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僅係前開確定終局裁判之訴訟代理人,並非當事人,其未因上開判決受有權利之侵害,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陳宗助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一0五三號交通事件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二七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一0五三號裁定採雷達測速儀之測速值為判定行車超速與否之基準,而非以個別車輛內速度表所標示數值為判定,牴觸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與第三十九條第十七款之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案件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二一七、一二二九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再行聲請解釋,仍僅就超速判定之證據方法是否違反法令為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劉四山聲請書為感訓案件,認最高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台強字第七八八六號函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二八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感訓案件,認最高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台強字第七八八六號函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最高法院檢察署上開書函,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裁判,自非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吳賢基聲請書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小上字第六一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一五七號
決議:
(一)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0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九二)處大三字第一七九八九號書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因聲請人遷移不明,乃以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九二)處大二字第二四三八二號公示送達公告黏貼於本院牌示處,並以同日期(九二)處大二字第二四八三一號書函請台中市北屯區公所公告,該所業於同年十月三日揭示,有各該書函及公告附卷可稽。迄今逾公示送達公告三十日之生效期間及十日之補正期間已久,仍未據補正,依上說明,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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