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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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4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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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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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一、曾素琴聲請案。
二、曹玉璋聲請案。
三、盛寶璉聲請案。

一、曾素琴聲請書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五七0號判決所適用之公路法第三十九條等法規,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二00號
審查報告第七三三六號
決議:
(一)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0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九二)處大三字第二三三八一號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逾期已久,仍未據補正,依上說明,應不受理。

二、曹玉璋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一九0八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二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七三三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基地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一九0八號裁定,未以租賃權為裁判費計算基礎,而以土地價額核定裁判費,違背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有侵害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僅在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盛寶璉聲請書為司法院刑事廳(九二)廳刑三字第二二六二八號書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二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七三三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誣告案件,認司法院刑事廳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九二︶廳刑三字第二二六二八號書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司法院刑事廳上開書函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裁判,自非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本件聲請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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