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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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4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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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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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一、蔣嘉麟聲請案。
二、陳承然聲請案。
三、盛寶璉聲請案。

一、蔣嘉麟聲請書為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九0法愛字第二五五0號函,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二0八號
審查報告第七三三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發貪瀆及偽造公文書案件,認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九0)法愛字第二五五0號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前開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函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裁判,乃竟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陳承然聲請書為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一0六號、八十二年度判字第六0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二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七三三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碼頭工人申請重新登記任用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一0六號、八十二年度判字第六0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同一聲請案件,前曾一再聲請並經本院大法官認其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分別於大法官第一二二五次、第一二一五次、第一二00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仍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泛稱上開判決違憲,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盛寶璉聲請書為司法院民事廳︵九二︶廳民四字第二0三一四號書函之見解與司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有所歧異,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二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七三三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司法院民事廳︵九二︶廳民四字第二0三一四號書函之見解與憲法及司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之規定不符,聲請統一解釋。惟查司法院民事廳上開書函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裁判,自非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本件聲請亦非不同審判機關間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之情形,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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