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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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4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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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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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一、張王瑤瓊、張倩雯、張倩婷聲請案。
二、周孝先聲請案。
三、彭浩值聲請案。
四、曾明源聲請案。
五、劉永貴聲請案。
六、林劉淑卿等十二人、均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崑鐔聲請案。
七、廖萬慶聲請案。
八、黃敏祚、黃謝桂美、黃哲彥聲請案。
九、劉秋茂聲請案。
十、許國禎聲請案。
十一、彭柏文聲請案。
十二、林宜榮、裘秀慧聲請案。
十三、方景鈞聲請案。
十四、葛彰台聲請案。
十五、陳加士聲請案。
十六、盛寶璉聲請案。
十七、陳文清聲請案。
十八、劉秋茂聲請案。
十九、黃黎興聲請案。
二十、林壽昌聲請案。
廿一、中統貨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進成聲請案。
廿二、劉道明聲請案。
廿三、馬紹邦聲請案。
廿四、施滿室聲請案。
廿五、盛寶璉聲請案。
廿六、盛寶璉聲請案。
廿七、陳灣聲請案。
廿八、劉秋茂聲請案。
廿九、賴明燦聲請案。
三十、廖新欣、呂金德聲請案。
卅一、陳慶中聲請案。
卅二、劉雅光聲請案。
卅三、陳慶中聲請案。
卅四、丁文信聲請案。
卅五、張永明聲請案。
卅六、馮滬祥聲請案。

一、張王瑤瓊、張倩雯、張倩婷聲請書為土地徵收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二二五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0六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0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七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徵收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二二五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0六號裁定,係依據不實之情節為裁定,且有違反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訴願法第二條、土地法第二百十五條及土地徵收條例第五條規定等情,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在爭執上開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並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聲請人曾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一二一四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周孝先聲請書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一一二號裁定,所適用之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0五一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三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請求勞保給付事件,主張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一一二號裁定,所適用之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勞工保險塵肺症障害等級肺功能損失程度審定標準等,有牴觸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爭執上開裁定認事用法當否,並未具體指摘該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彭浩值聲請書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一九三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0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三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被迫服役請求補償事件,主張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一九三號裁定,違背兵役法,有違憲法第二十條人民依法服兵役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前開確定裁定係以上訴程序不合法駁回,非以兵役法為裁判依據;且其所陳,亦僅在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不當,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曾明源聲請書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選上字第一號判決,有諸多違背法令之處,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一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三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當選無效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選上字第一號判決,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等規定有諸多違背法令之處,而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係對確定終局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規當否加以爭執,並非就不同審判機關間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劉永貴聲請書為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三一三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一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四0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級俸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三一三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就確定終局裁判認事用法之當否予以爭執,並未具體指摘其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聲請人曾多次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會台字第六七二八號、第六0九四號、第五八五八號、第五七0一號、五六五九號、五六一三號),業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第一一九四次、第一一二四次、第一0九五次、第一0七九次、第一0六七次、第一0六0次會議),並予函復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應不受理。

六、林劉淑卿等十二人、均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崑鐔聲請書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八六三號判決所適用之內政部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台(八八)內中地字第八八0四三七二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0四七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四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土地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八六三號判決所適用之內政部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台(八八)內中地字第八八0四三七二號函,有牴觸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司法院院字第一九一九號解釋、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及違反憲法上信賴保護原則、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無非以一己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廖萬慶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一年度再字第三六號民事裁定、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執未字第一六七六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0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四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分配表聲明異議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一年度再字第三六號民事裁定、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執未字第一六七六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無非以一己主觀之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非對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令規定客觀上有如何違憲之處加以具體指摘,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黃敏祚、黃謝桂美、黃哲彥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六六七號、台抗字第六八九號等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及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八七二號解釋等,有違憲疑義及需統一解釋,請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法令案。
會台字第七一0一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四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等因請求裁判無效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六六七號、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六八九號、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九號及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九十號等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四百八十三條、第四百八十五條等規定及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八七二號解釋等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憲法解釋;又前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二三八號、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二二二號、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二號及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八十號等民事裁定所表示之見解有異,併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關於聲請解釋憲法部分,無非憑其一己之見解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具體指摘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聲請統一解釋部分,係就同一審判機關前後裁判適用法律之當否為爭執,並非不同審判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之見解有異之情形。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均有不符,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劉秋茂聲請書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九二號等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0九五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四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房屋稅、地價稅超收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九二號等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所陳,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有誤,裁判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許國禎聲請書為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九十一年度台覆字第四二六號決定所適用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準用之冤獄賠償法,有違憲疑義,又該決定適用前述條項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賠字第三五號決定有異,請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0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四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適用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叛亂案件,認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九十一年度台覆字第四二六號決定所適用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準用之冤獄賠償法,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又該決定適用前述條項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賠字第三五號決定有異,請解釋憲法並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所陳,僅係以聲請人個人主觀之見解,指摘法院認事用法有誤,裁判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至於聲請統一解釋一節,係聲請解釋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九十一年度台覆字第四二六號決定書所適用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並非不同審判機關間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已表示見解有異之情形,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一彭柏文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感抗字第一九八號、第二00號等治安法庭裁定所適用之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0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四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感訓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感抗字第一九八號、第二00號等治安法庭裁定所適用之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聲請人以一己之見解,泛稱上開檢肅流氓條例之規定違反憲法保障人民之身體自由及訴訟權、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以及權力分立原則與罪刑法定原則等,惟其並未具體指摘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上開法律,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二林宜榮、裘秀慧聲請書為台灣台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小上字第四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一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四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台灣台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小上字第四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爭執法院適用法律之當否,而泛稱侵害人民之生存權,並未具體指摘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三方景鈞聲請書為選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四0八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一0八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五0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選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四0八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以第三屆國民大會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國民大會代表三百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或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應於三個月內採比例代表制選出之,不受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限制。比例代表制之選舉方式以法律定之。」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依前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公告中止辦理第四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乃侵害其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之權云云,僅係以其個人主觀見解指摘憲法增修條文有違憲疑義,況憲法本文或憲法增修條文,均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法律或命令,是本件聲請,核與該款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四葛彰台聲請書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交抗字第四三七號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一三0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五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交抗字第四三七號裁定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以個人見解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並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上開規定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五陳加士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九一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之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一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五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返還土地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九一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四項規定:「上訴人如未依上開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查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保障人民之訴訟權,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時,非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本件聲請人泛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侵害其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之訴訟權云云,並未具體指摘上開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六盛寶璉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四八號刑事裁定與該院刑事第一庭九十二年台刑未字第0六九二八號函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一六三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五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刑事誣告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四八號刑事裁定與該院刑事第一庭九十二年台刑未字第0六九二八號函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惟查最高法院前揭函釋並非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要無不同審判機關間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之問題,核與首開規定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七陳文清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治安法庭九十年度感抗字第五二號、九十一年度感重字第一號裁定所適用之檢肅流氓條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0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五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感訓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治安法庭九十年度感抗字第五二號、九十一年度感重字第一號裁定所適用之檢肅流氓條例之感訓處分制度,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本件聲請意旨,無非以其個人一己之觀點,泛謂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感訓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同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復規定,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定,毋庸諭知其期間,自有違於明確性原則,亦與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精神有背。又感訓較之輕微刑事案件更為嚴重,但其認定錯誤或適用法令違誤者,僅能聲請重新審理(同條例第十六條),未如一般刑事案件之有「非常上訴」之設,妨害聲請人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同時違反比例原則。另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法院對被移送人之留置期間不得逾一月,如此,法院難免草率審理,有礙聲請人訴訟權正當行使云云,至其如何有違於聲請人所謂之「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八條關於人身自由之保障,以及如何妨害其憲法上訴訟權之行使與乎所謂之「比例原則」,則未具體予以指明,已難認為合法。其他非屬該確定裁定所適用前揭條例之條文,其併予聲請,尤非適法。是本件之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八劉秋茂聲請書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二七三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八七號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一0五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五六號
決議:
(一)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0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土地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二七三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八七號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九二)處大三字第一三二七三號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嗣雖經聲請人於九十二年六月十日補具釋憲聲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惟仍不合程式,依上說明,應不受理。

十九黃黎興聲請書請解釋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三條案。
會台字第七一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五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士官退除給與制度實施前核發之退除役金給與乙事,對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三條之適用有所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對上開規定,並未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逕以其有疑義即遽予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十林壽昌聲請書為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九號、七十四年度裁字第二五四號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再抗字第三九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一五0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五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調職及退休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九號、七十四年度裁字第二五四號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再抗字第三九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前曾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迭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第一0七二、一0九二、一0九九次會議)並予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仍未具體指陳上開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究竟如何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

廿一中統貨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進成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交抗字第三八一號裁定對於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之規定,與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四七三號裁定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一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五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交抗字第三八一號裁定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所持見解,與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四七三號裁定所表示者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乃係相同審判機關對於法令適用所生之歧異,尚非不同審判機關間(如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已表示見解有異之情形,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廿二劉道明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八五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0三0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0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八五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及命令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無非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行政院五十六年十月十二日台五六人字第八0五三號、七十四年五月十八日台七十四人政肆字第一四九二七號等令函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疑義等事項而為爭執。經查該等令函之意旨業經本院釋字第五五七號解釋統一解釋在案,本件疑義已無解釋之必要。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廿三馬紹邦聲請書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二七六九號不起訴處分書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二三0號民事裁定等,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一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四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二七六九號不起訴處分書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二三0號民事裁定等,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非確定終局裁判,又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二三0號民事裁定,亦非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廿四施滿室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二六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三百十條,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一二0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六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二六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三百十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三百十條規定涉有牴觸憲法第十一條保障言論自由及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云云。查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之規定係基於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亦無牴觸,業經本院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在案,其闡釋已甚明確,無再為解釋之必要。本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廿五盛寶璉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五九號刑事裁定與司法院釋字第一七八號解釋、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一二二三號判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一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六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五九號刑事裁定與司法院釋字第一七八號解釋、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一二二三號判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前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五九號刑事判決對於案件是否屬於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範圍與司法院釋字第六十號解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二一三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五九號刑事裁定與司法院釋字第一七八號解釋、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一二二三號判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經查仍無確定終局裁判與其他審判機關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見解歧異之情形,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廿六盛寶璉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五0四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一九八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一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六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誣告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五○四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一九八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因誣告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五0四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二一七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仍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至聲請人謂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一九八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云云,查該裁定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亦不相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廿七陳灣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三八九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四七四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及法院之內規,有違憲疑義及需統一解釋,聲請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法令案。
會台字第七一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六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恐嚇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三八九號刑事判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四七四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疑義及需統一解釋,聲請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法令。查其所陳,關於聲請解釋憲法部分:聲請意旨謂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三八九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及法院內規有牴觸憲法疑義云云,無非就法院適用法律見解當否為個人意見之陳述,並未具體指陳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又查聲請人所指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七四號刑事判決並非確定終局判決,均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關於聲請統一解釋部分,並無不同審判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之見解有異之情形,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亦不相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廿八劉秋茂聲請書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九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0八六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六六號
決議:
(一)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0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二)聲請人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主張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之一、第三十條、第六十九條之一、同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之一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九二)處大三字第一三二七二號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嗣雖經聲請人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補具釋憲聲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惟仍不合程式,依上說明,應不受理。

廿九賴明燦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六0一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一0三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六七號
決議:
(一)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0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九二)處大三字第一三二七七號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逾期已久,仍未據補正,依上說明,應不受理。

三十廖新欣、呂金德聲請書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七號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一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六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都市計畫事件,主張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七號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首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經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本件聲請人未經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卅一陳慶中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八四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違憲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一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六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毀損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八四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同一案件多次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第一0一五、一0二一、一0二八、一0三八、一二一三、一二一九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仍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陳述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卅二劉雅光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一三三號刑事判決對於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與該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八二號判決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九0號判決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一四六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七0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一三三號刑事判決對於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與該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八二號判決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九0號判決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並非不同體系之終審法院(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間)適用同一法令發生見解歧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卅三陳慶中聲請書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0二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九條之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一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七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天瑚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0二號民事判決適用之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九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同一事件,前經一再聲請,分別由本院大法官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二一二次會議、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第一二一八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無非就法院認事用法之職權行使指摘其不當,並未對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之法律或命令,說明有何牴觸憲法之情形,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卅四丁文信聲請書為選舉事件,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0六號判決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一五一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七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選舉事件,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0六號判決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有違背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首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上開判決未經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遽行聲請解釋,依本院大法官第一一二五次會議決議,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卅五張永明聲請書為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九四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再抗告,致權利受損,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一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七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九四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再抗告,致其權利受損,聲請統一解釋。核其所陳,並未指明上開確定裁定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何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與此有異,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卅六馮滬祥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0八三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四三五號、第五0九號解釋及刑法第三百十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一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七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誹謗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0八三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四三五號、第五0九號解釋、刑法第三百十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在爭執聲請人以立法委員之身分,經判處誹謗罪刑確定,有違憲法第七十三條保障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意旨,並未就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為具體指摘,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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