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111年1月4日前公告

:::
新聞公告
:::
目 次
一、陳永昌聲請案。
二、蕭啟源聲請案。
三、林茂鏗聲請案。
四、家榮農林畜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家榮聲請案。
五、廖萬慶聲請案。
六、黃延吉聲請案。
七、劉錦雲聲請案。


一、陳永昌聲請書為辦理大陸人民繼承事件,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0九八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三0號
決議:
(一)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0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九二)處大三字第一三二七六號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嗣雖經聲請人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補具釋憲聲請書,惟仍不合程式,依上說明,應不受理。

二、蕭啟源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二年度訴易字第八號民事判決,其適用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對於時效之起算,與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七三八號判例所持見解不同,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一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三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侵權行為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二年度訴易字第八號民事判決,其適用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對於時效之起算,與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七三八號判例所持見解不同,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僅係聲請人對時效起算之個人主觀見解,並非不同審判機關間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林茂鏗聲請書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四一五號、九十年度判字第六六一號判決所適用之國防部意見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0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三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年資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四一五號、九十年度判字第六六一號判決所適用之國防部意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所指摘之國防部行政訴訟再審答辯書即九十年六月八日(九0)易晨字第一0三六四號函,並非上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且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第一二一四次會議議決),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核與首開規定均有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家榮農林畜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家榮聲請書為台灣省山胞原居住使用公有土地劃編山胞保留地要點是否牴觸經濟部函,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一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三三號
決議:
(一)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0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九二)處大三字第一六六0五號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逾期已久,仍未據補正,依上說明,應不受理。

五、廖萬慶聲請書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六0八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一四0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三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六0八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侵害其訴訟權等憲法上權利,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對上開裁定關於提起行政訴訟之法定不變期間,得否因訴願再審而中斷之認事用法當否為爭執,並未具體指摘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究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

六、黃延吉聲請書為台灣科技大學各學系自訂之系主任選舉辦法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一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二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台灣科技大學各學系自訂之系主任選舉辦法規定,關於系主任任期與續任方式,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對上開規定,並未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逕以該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劉錦雲聲請書為徵收補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五八四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一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三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徵收補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五八四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意旨係指聲請人出租之土地屬於三七五租約之耕地,承租人未自任耕作,主管機關竟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發給承租人三分之一地價補償費,最高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亦未予糾正,而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核其所陳,均屬法院認事用法問題,並未指陳上開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