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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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4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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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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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一、林明義聲請案。
二、郭左欣聲請案。
三、台灣保來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菊池勇聲請案。
四、陳永芳聲請案。
五、林春煙聲請案。
六、司馬高柚甘、司馬菊芳、司馬振驊聲請案。
七、陳國村聲請案。


一、林明義聲請書為土地增值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三0七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0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八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增值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三0七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無非謂原判決及處分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規定重新計算土地價款,更改土地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云云,惟查聲請人提出上開判決之當事人為上訴人林秀穗與被上訴人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聲請人並未陳明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而經法院為最終裁判,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郭左欣聲請書為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四一五五號判決所適用之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六九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八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為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四一五五號判決所適用之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指摘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不符合程序正義,以及終審法院未審酌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之意旨,適用法令不當,皆屬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問題,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台灣保來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菊池勇聲請書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九五三號、九十年度判字第七五八號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0二0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八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九五三號、九十年度判字第七五八號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主張聲請人之案件並無釋字第二四七號解釋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之適用,指摘法院判決不當,其所爭執者均係法院認事用法之問題,並未具體指摘該終審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陳永芳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七號、第六0九0號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更(二)字第三四七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一一0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九0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盜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七號、第六0九0號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更(二)字第三四七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係以個人見解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予以爭執,並未具體說明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林春煙聲請書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六七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0六四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九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六七號判決適用之所得稅法第一項第一款有關適用免稅額之資格範圍規定,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有關平等權及生存權之保障,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泛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條規定不當及法院見解有誤,並未具體指摘其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究竟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司馬高柚甘、司馬菊芳、司馬振驊聲請書為遺產稅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六一四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一00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九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六一四號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之規定,已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生存權及財產權、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在爭執法院應如何適用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之規定,係屬法院認事用法當否問題,並未具體指摘其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究竟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陳國村聲請書為有關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三三四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一0七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九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三三四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謂聲請人申請發給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上開確定終局判決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情,並非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情形,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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