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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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4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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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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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一、陳慶中聲請案。
二、謝榮順聲請案。
三、洪瑛聲請案。
四、張本達聲請案。
五、彭浩值聲請案。
六、林明煌聲請案。
七、張陳春蓮聲請案。

一、陳慶中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八四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違憲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0六八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六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毀損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八四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案件多次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第一0一五、一0二一、一0二八、一0三八、一二一三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仍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陳述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謝榮順聲請書為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八九九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0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六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認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八九九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首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依本院大法官第一一二五次會議決議,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聲請人未經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遽行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洪瑛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一六四號民事裁定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判字第四六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0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六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及告訴被告陳建惠等偽造文書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一六四號民事裁定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判字第四六號刑事裁定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四項規定:上訴人如未依上開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告訴人不服第二百五十八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以上規定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保障人民之訴訟權,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時,非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迭經本院解釋有案。本件聲請人泛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規定侵害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之訴訟權云云,並未具體指摘上開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張本達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六號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八0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0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六一號
決議:
關於聲請人主張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部分: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租佃爭議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六號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八0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關於聲請人主張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部分,乃聲請人以個人主觀之見解,指摘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不當,並未具體說明上開法律有如何違憲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彭浩值聲請書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四一二號裁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0四五號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0四六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六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補償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四一二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0四五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財產權及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泛稱法院判決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林明煌聲請書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四九0號裁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六八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0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六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農保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四九0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六八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法第七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泛稱上開判決認事用法有不當之處,並非具體指摘其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究竟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張陳春蓮聲請書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八七五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六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六九七八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五九號
決議:
關於聲請人主張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六條規定有違憲疑義部分: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地價稅事件,認為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八七五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六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依土地稅法第一條規定人民就其所有土地有負擔地價稅、田賦或土地增值稅之義務,又依同法第六條規定,土地之利用合於特定目的時,授權行政院得以行政規則為適當之減免。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六條規定:「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人無償供承租人使用之農舍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乃行政院依上開授權所為租稅優惠之一種行政措施。聲請人爭執農舍是否限於農舍基地,有無包括晒穀場及其倉庫以及系爭土地使用是否有償,指摘法院裁判不當,均屬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當否問題,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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