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111年1月4日前公告

:::
新聞公告
:::
目 次
一、彭浩值聲請案。
二、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乃仁聲請案。
三、旭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志宏聲請案。
四、楊錫球聲請案。
五、陳承然聲請案。
六、許儒敦聲請案。
七、彭浩值聲請案。
八、吳承曉聲請案。
九、焦經滔、焦汝梅、張樹新聲請案。


一、彭浩值聲請書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一九三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憲法案。
會台字第七00八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二五號
決議:
(一)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0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不合規定之程式,經本院大法官書記處以︵九二︶處大三字第0五三四五號函通知限期補正,惟聲請人逾期仍未據以補正,應不受理。

二、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乃仁聲請書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二九號裁定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原行政法院)五十五年判字第二二三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0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二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二九號裁定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原行政法院)五十五年判字第二二三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就確定裁判適用前揭判例之見解為爭執,並未具體陳述上開判例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旭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志宏聲請書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九八0號判決所適用之關稅法第五十一條之一(即現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六八五0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二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關務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九八0號判決,適用關稅法第五十一條之一(即現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有侵害人民財產權,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就上開判決認定其保稅工廠違反關稅法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現行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不得出廠內銷規定,依同法第五十一條之一規定,以私運貨物進口論,據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科處罰鍰,侵害其財產權。惟查關於前開關稅法第五十一條之一(即現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之違憲疑義,業經本院釋字第二八一號解釋在案,自無再為解釋之必要,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應不予受理。

四、楊錫球聲請書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三0九九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00四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二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三0九九號判決,未能釋示聲請人認事用法之疑惑,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保障意旨,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就確定判決中有關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發給之研究補助費(工作補助費)是否應認為薪資所得、得否免稅有所爭執,屬事實認定問題,並未具體指陳其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究竟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陳承然聲請書為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一0六號、八十二年度判字第六0號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六九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二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碼頭工人申請重新登記任用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一0六號、八十二年度判字第六0號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於民國八十一年至九十一年間多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在案,此次再度提出聲請,仍僅以聲請人個人主觀之見解,指摘法院認事用法有誤,裁判不當,且以行政機關擅自行使職權命令,違背上級機關訂定法規為由,聲請解釋,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又依大法官八十四年十二月八日第一0三八次會議決議暨八十五年二月二日第一0四二次會議決議,本件不發生大法官應行迴避之問題,併此敘明。

六、許儒敦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九年度再字第十六號、抗字第六九四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再字第二十九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00六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二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九年度再字第十六號、抗字第六九四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再字第二十九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僅係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中之各項法院書狀是否合法送達,及其提起再審是否符合不變期間之規定等事實認定問題有所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究竟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七、彭浩值聲請書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一八六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00三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三一號
決議:
(一)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0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不合規定之程式,經本院大法官書記處以(九二)處大三字第0五四六七號函通知限期於文到十日內補正,該函業於九十二年三月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迄今已逾期,聲請人仍未據補正,依上說明,應不受理。

八、吳承曉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三三九九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八五號民事裁定與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台上字第一六二八號判例對於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六九八六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三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認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三三九九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八五號民事裁定與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台上字第一六二八號判例對於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係屬相同審判機關間裁判所生之歧異,並非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九、焦經滔、焦汝梅、張樹新聲請書為國家賠償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三號、九十年度聲再字第八號、八十九年度國抗字第一號等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0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三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九年度國抗字第一號、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三號、九十年度聲再字第八號、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七0號等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在爭執法院適用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規定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聲請人曾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一二0七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