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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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4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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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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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甘露聲請案

一、蘇甘露聲請書為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六七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當舖業管理規則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六九七四號
審查報告第七0九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六七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當舖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排除民法第九百四十九條關於盜贓物無償返還請求權之適用,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關於當舖業負責人或其營業人員依該法規定收當之贓物,物主得以質當金額贖回之規定,旨在調和回復請求權人與善意占有人之利害關係,業經本院釋字第二十六號解釋釋示甚明;況當舖業管理規則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廢止並另制定當舖業法,該法第二十六條亦有與當舖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相同意旨之規定,核無再行解釋之必要。聲請人又主張:上述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六七號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五十五條及第四百四十六條關於必要共同訴訟及訴之變更、追加等要件限制,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云云,乃係上開裁判適用法令當否之問題,聲請人僅以其個人主觀見解指摘該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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